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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第二章 网络服务提供商的管理与法律责任,2.1 电子商务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设立与管理,2.2 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的义务和法律责任,第二章 网络服务提供商的管理与法律责任,加强对网络服务提供商的管理,规范电子商务网络服务提供商的法律责任是电子商务法的首要任务。,2,2.1 电子商务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设立与管理,2.1.1 网络服务提供商的分类,网络中介服务提供商ISP,网络接入服务商IAP,网络中介服务商IPP,目录服务提供商IDP,网络设备提供商IEP,3,2.1.1 网络服务提供商的分类,网络内容服务提供商ICP,在线服务提供商OSP,网上媒体提供商IMP,应用服务提供商ASP,4,2.1.2 我国对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管理,根据我国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国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5,2.1.2 我国对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管理,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6,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中被划为增值电信与信息服务。,设立条件: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1、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2、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7,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3、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4、有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5、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6、服务项目属于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范围,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文件;,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8,2.1.2 我国对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管理,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经许可或者备案的项目提供服务,不得超出经许可或者备案的项目提供服务。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从事有偿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变更服务项目、网站网址等事项的,应当提前30日向原审核、发证或者备案机关办理变更手续。,9,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主要义务,1、在法定范围内经营的义务;,2、BBS业务专项申请义务;,3、身份明示义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其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4、提供合法信息的义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向上网用户提供良好的服务,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内容合法。,5、信息内容记录义务。主要是针对从事特殊服务项目的网站的要求。,10,2.1.3 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设立程序,办理经营许可证。,办理企业登记。,域名申请。,签订域名注册合同。,站点的设立与开发。,11,应该注意的重点问题,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经营性网站是作为企业或公司来进行登记的。因此,取得经营许可证后,还应当持经营许可证向企业登记机关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12,应该注意的重点问题,域名注册申请人必须是依法登记并能够独立承担责任的组织,公民个人不能申请域名。,域名注册实行“先申请先注册”和“由申请人选择和负责”制度。,13,2.2 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的义务和法律责任,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了网站的基本义务。这些义务大致可分为两方面:一是服务行为合法义务;二是保证信息内容合法义务。,14,服务行为合法义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商应当按照经许可或者备案的项目提供服务,不应超出经许可或者备案的项目提供服务。,15,保证信息内容合法义务,主要是针对从事特殊服务项目的网站。,具体来说,从事新闻、出版以及电子公告等服务项目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提供的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上网用户的上网时间、用户帐号、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主叫电话号码等信息。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的记录备份应当保存60日,并在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16,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的9种不合法的信息,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17,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的权利与义务,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的权利,独立运营的权利,域名资源及相关资源所有权,违约求偿权,1、买方应承担按照网络交易规定方式支付价款的义务,2、买方应承担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接受标的物的义务,3、买方应承担对标的物验收的义务,18,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的权利,卖方可选择的救济方法:,首先要求买方支付价款、收取货物或履行其他义务,并为此可以规定一段合理额外的延长期限,以便买方履行义务,其次,是损害赔偿,要求买方支付合同价格与转售价之间的差额,最后是选择解除合同,19,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的权利,电子商务安全保护权,20,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的权利,合法经营义务,身份明示义务,信息内容记录义务,交易中的合同义务,卖方应当承担的义务:,1、按照合同的规定提交标的物及单据,2、对标的物的权利承担担保义务,3、对标的物的质量承担担保义务,21,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的权利,当卖方发生违约行为时,买方可以选择的救济方法:,要求卖方实际履行合同义务,交付替代物或对标的物进行修理、补救,减少支付价款,对迟延或不履行合同的要求损失赔偿,解除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22,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的权利,遵守知识产权和隐私权等其他民事权益的义务,23,思考,盛大文学公司CEO侯小强近日表示要起诉谷歌,他指出,“在搜索引擎上搜盘龙的网页,搜出1000万个,其中900万网页都是盗版的。我们希望搜索引擎要有责任感,对具有盗版嫌疑的链接进行必要的提醒和标注。”,思考:,(1)搜索引擎应不应该对搜索的侵权内容负责?,(2)MP3搜索和文学内容搜索有何不同?,24,避风港原则,所谓“避风港原则”起源于美国的数字千年版权法案,法案中提出,作为互联网服务的提供商,比如邮件、网络存储服务是有利于用户浏览网页的工具,他们不是内容提供商。在这种情况下,应当让他们像大海中的一艘船,如果互联网服务商承担其内容责任,那么这个船就会在大浪中沉没,随之用户也会葬身海底,这样不利于社会的进步,在这种情况下,应当给这些船提供避风港,这就是避风港原则。,25,MP3搜索和文学内容搜索侵权性质不同,MP3搜索提供了深度链接,一般都会把具体的链接地址提供给用户,这样的方式一方面导致上传作品的人,它的广告和页面都被跳过去,如果搜索引擎侵权也是双向的,一方面是侵犯了传作品的人的版权,一方面是侵犯了唱片公司和歌手的权利。,文学作品则不同,就是展示在页面上的文字,当我们搜到了一个内容,搜索引擎会截取片段让用户鉴别,判断是否是其索需要的内容,这样提供的作品内容片段是合理的。,搜索引擎主要是对互联网上的网页自动整理,这样的作品片段呈现方式比MP3搜索更合适。,26,网络服务商中间责任的法理探讨,网上侵权是指发生在互联网上的各种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在网上侵权中,自己责任原则仍然适用,即在互联网上实施侵权行为的加害人应当对自己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但是,除了直接加害人承担责任之外,网络服务商也可能对他人之侵权行为造成损害承担法律责任,此即所谓中间责任。,27,网络服务商中间责任的法理探讨,首先,基于网络服务商在提供服务时一定的控制能力。,其次,基于“风险与收益想一致”的原则,营业收益与风险的理论。,再次,基于控制成本优化的考虑。,28,网络服务商中间责任的具体设置,网络服务商的法定义务:,1.安全保护的义务,2.合理注意的义务,3.及时删除的义务,4.还应承担协助调查的义务,29,网络服务商中间责任的具体设置,网络服务商中间责任的抗辩:,对只起“通道”作用的网络服务商责任的免除。,对“系统自缓存”的责任抗辩。,对用户指令寄存信息的责任抗辩。,对搜索引擎的责任抗辩。,对提供链接服务的责任抗辩。,30,网络服务商责任的构成要件及其归责分析,直接侵权及其归责分析,间接侵权及其归责分析,31,王蒙等六作家诉世纪互联公司侵犯知识产权案,原告:王蒙、张洁、张抗抗、毕淑敏、刘震云、张承志,被告:世纪互联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公司),32,王蒙等六作家诉世纪互联公司侵犯知识产权案,1995年5月王蒙、张洁、张抗抗、毕淑敏、刘震云、张承志等六位作家共同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北京世纪互联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所属“北京在线”网站未经允许在该网站“小说一族”栏目中上载6位作家分别创作的坚硬的稀粥、漫长的路、白罌栗、预约死亡、一地鸡毛、黑骏马、北方的河等七部文学作品,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向6位作家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33,王蒙等六作家诉世纪互联公司侵犯知识产权案,被告世纪互联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辩称,我公司是国内最早从事因特网上提供的服务商。因我国法律对在因特网上传播他人作品是否需要取得作品著作权人的同意,怎样向著作权人支付作品使用费等问题都没有任何规定。在我公司网站所刊载的原告作品,是“灵波小组”从已在因特网上传播的信息中下载的,因此,我们不知道有网上刊载原告作品还需征得原告的同意。原告提起诉讼后,我公司已从网站上及时删除了原告的作品。我们认为,我们刊载原告作品的行为仅属于“使用他人作品未支付报酬”的问题,况且访问我公司的“小说一族”栏目的用户很少,没有任何经济收益。我们在刊载原告作品时,没有侵害原告的著作权,我公司刊载原告的作品无侵权故意,出现上述问题是由于法律和实践原因所致。希望法院查明事实,依法作出公正裁决。,34,王蒙等六作家诉世纪互联公司侵犯知识产权案,海淀区法院经审理查明:坚硬的稀粥、漫长的路、白罌栗、预约死亡、一地鸡毛、黑骏马、北方的河等七部文学作品是6位作家分别创作并已发表的作品,6位作家依法对自己的作品享有著作权。北京世纪互联通信技术公司在其所属网站“北京在线”上建立的“小说一族”栏目,未经6位作家允许上载其作品供读者浏览和下载作品的内容,依据著作权法的规定,构成对作者著作权的侵犯。法院认为,随着科技的发展,一部作品经过数字化转换,以数字化方式使用,只是作品载体形式和使用手段的变化,并没有产生新的作品。因此,载互联网环境中,6位作家作为其作品的著作权人,依法享有对其作品的著作权,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将原告的作品载其计算机系统上进行存储并上载到因特网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对其作品享有的著作权。,35,刘京胜诉搜狐爱特信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来源:新浪科技,刘京胜诉搜狐爱特信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原告:刘京胜,男,44岁,汉族,山东省胶南县人,中国国际广播电台西班牙语部翻译,住北京市石景山永乐西小区依翠园17号楼1106号。,被告:搜狐爱特信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外大街7号光华长安大厦2座15层。,法定代表人:张朝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彬,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37,刘京胜诉搜狐爱特信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原告刘京胜诉被告搜狐爱特信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搜狐爱特信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京胜、被告搜狐爱特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彬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38,刘京胜诉搜狐爱特信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刘京胜诉称:被告搜狐爱特信公司开办的搜狐网站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其1995年出版的译著唐吉河德以三种版式在网上登出,供人阅读下载。该行为侵害了其享有的著作权,故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1、立即停止刊登上述作品;2、在搜狐网站的显要位置和北京晚报上公开致歉;3、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39,刘京胜诉搜狐爱特信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搜狐爱特信公司辩称:该公司从未将原告的作品在网上登载,网上确有原告作品的三个版式,经过不同的访问路径发现在 等网站都登载该作品,搜狐网站只是与这些网站有链接关系。法律并未规定链接是一种侵权行为,因此,原告的指控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应依法驳回其请求。,40,刘京胜诉搜狐爱特信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11月23日开庭审理中,原告明确要求被告立即停止链接其作品,但被告以法律并未规定链接是一种侵权行为为由,拒绝其请求。11月30日,被告的律师向法院提交了一份“说明”,表示被告决定停止对前述网站的链接。,41,刘京胜诉搜狐爱特信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刘京胜在1995年发表了其翻译的译著唐吉河德。2000年10月,刘京胜在上网访问搜狐网站时发现,通过点击该网站首页上“文学”栏目下的“小说”并继续点击“外国小说(5064)”、“经典作品(86)”、“唐吉诃德西班牙塞万提斯”、“译本序言”后,可在页面上看到其翻译的作品唐吉诃德。10月18日,经原告申请,北京市公证处对以上操作过程和路径,以及终端监视器上显示的页面内容进行了公证。,42,刘京胜诉搜狐爱特信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11月6日,被告亦在北京市公证处申请按照原告上网的过程和路径的操作过程进行公证。15日被告再次向北京市公证处申请在该处对上 网站访问唐吉诃德中文版的过程和路径进行公证以证明:,1、该作品不是被告上载,亦不在被售网站的网页上;,2、直接访问 15:53:40,58,哈尔滨一公司抄袭他人网页被判侵权赔1万元,网页内容不同,但布局风格基本一样是否构成侵权?近日哈中院对一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原告尊皇公司的网页设计具有独创性,被告福照公司的网页与其基本相同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2001年12月,尊皇公司研究开发了尊皇高尔夫国际网络俱乐部网站,并于2002年8月正式对外发布。2004年底,原告的许多客户开始反映,有一个同为“尊皇”字号的台球网站与原告网站内容相似,有的合作者开始指责原告违背了“专一经营高尔夫”的承诺。,59,哈尔滨一公司抄袭他人网页被判侵权赔1万元,尊皇公司调查发现,这个台球网站是2004年哈尔滨市福照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在互联网络上申请注册的,该站在网页布局、设计风格、背景色彩、动画、图片、美术、文字等方面均与自己的网页极其相似。2005年8月,尊皇公司以福照公司抄袭和剽窃了自己网站的内容、极大影响了自己的合作关系和合作效果为由,将福照公司告上了法庭。,60,哈尔滨一公司抄袭他人网页被判侵权赔1万元,法院审理后认为,网页是否具有独创性,是其是否构成作品、能否受到著作权保护的必要条件。原告将网页的色彩、文字及图形等以数字化的方式进行特定的组合,而不是依照客观事实简单排列,是其独特构思的体现,具备独创性。故原告的尊皇高尔夫国际网络俱乐部网站的网页内容受著作权法保护。,61,哈尔滨一公司抄袭他人网页被判侵权赔1万元,被告网站的网页布局、设计风格、背景色彩、动画、图片、美术和相关文字,与原告的网页基本相同,并且未提出充分证据证明其建立网站早于原告及有合法来源。被告未经原告同意,使用原告作品,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应承担相应的责任。,62,哈尔滨一公司抄袭他人网页被判侵权赔1万元,法院据此判决,被告哈尔滨市福照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网站著作权的行为,赔偿原告深圳市尊皇数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损失及支付的合理开支1万元,并向原告书面赔礼道歉,内容须经法院审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63,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的法律责任,具体来说,网络中介服务者对网络内容提供者的侵权行为是否承担侵权民事责任可以分别以下情况进行处理:,1.网络中介服务者如果通过网络参与实施侵权行为,或通过网络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属于共同侵权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第130条的规定,应当与直接实施侵权行为的网络内容提供者承担连带责任。,64,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的法律责任,2.如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对网络信息不具备编辑控制能力,对信息的合法性不负事先审查的义务,但负有在技术可能、经济许可的范围内阻止侵权信息继续传播的义务。违反此义务,应按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承担相应侵权民事责任。,3.如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对网络信息具有一定的编辑控制能力,在用户信息发表后的“合理时间”内负有依据“表面合理标准”审查信息合法性的义务。怠于履行上述义务,应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承担侵权民事责任。,65,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的法律责任,4.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在用户信息发表后的任何时间、负有在技术可能、经济许可的范围内阻止侵权信息继续传播的义务。若明知某信息为侵权信息或在接到权利人发出确有证据的通知后,不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信息继续传播的,属于共同侵权行为,应按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与直接实施侵权行为的网络内容提供者承担连带责任。,66,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的法律责任,5.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对著作权人要求其提供侵权行为人在其网络的注册资料以追究行为人的侵权责任,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追究其相应的侵权责任。,67,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的法律责任,6.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专门用于故意避开或者破坏他人著作权技术保护措施的方法、设备或者材料,而上载、传播、提供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依照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追究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民事侵权责任。,68,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的法律责任,7.著作权人发现侵权信息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出警告或者索要侵权行为人网络注册资料时,不能出示身份证明、著作权权属证明及侵权情况证明的,视为未提出警告或者未提出索要请求。著作权人出示上述证明后网络服务提供者仍不采取措施的,著作权人可以依照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的规定在诉前申请人民法院作出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的裁定,也可以在提起诉讼时申请人民法院先行裁定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人民法院应予准许。,69,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的法律责任,8.网络服务提供者经著作权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而采取移除被控侵权内容等措施,被控侵权人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著作权人指控侵权不实,被控侵权人因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措施遭受损失而请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由提出警告的人承担赔偿责任。,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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