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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律制度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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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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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企业法律制度
案 例 一
企业法人设立须符合国家法律规定
一、案情介绍:
1992年8月,天气酷热。某市李某、张某见到很多冷饮制品企业搞得红红火火,产品供不应求,遂产生生产冷饮的想法。二人无资金,便以欺骗手段以当地一知名企业为担保贷款10万元。又招募农民40名,借用一中学仓库做厂房,在无技术指导,又未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执照的情况下生产红果冰棍,获利颇丰,后被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封。
二、相关法理知识:
1、企业的设立:指企业设立人为取得企业生产、经营的资格,即法人资格,依照法定程序所实施的行为。企业设立是一种法律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设立条件和设立程序。
2、设立条件:产品为社会需要;有能源、原材料、交通运输条件;有自己的名称、生产经营场所、组织机构;有必要的合法资金(非法的筹集资金方式为法律所禁止);有明确的生产经营范围。
3、企业设立程序:制订企业章程,制做申请报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报请政府或者政府主管部门审核登记;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颁发营业执照,企业即取得法人资格。
三、处理结果:
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经审查后认为:该二人所设立企业不符合企业设立条件,既未经上级部门审核登记,也未经当地工商部门核准登记,属于限经营。故依法予以取缔。
案 例 二
企业法人的法律地位
一、案情介绍:
1996年10月初某市新华书店由于经营管理上的需要,与市华联贸易公司
二、相关法理知识:
1、企业是依法设立的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社会经济组织。
企业是社会经济组织,区别于以家庭为单位的经济体;企业是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以盈利为目的;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企业必须依法设立。
2、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是确立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法律地位,调整企业在设立、变更和终止及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企业法不是军工、金融企业,对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生产经营起着确认,指引和制约作用。
3、<企业法>第二条: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是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性质);企业财产属于全民所有,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经营权利);企业依法取得法人资格,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法人资格);企业能够采取承包,租赁等经营责任形式(内部管理体制)。
4、法人应具备的条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已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5、全民企业的经营责任(自负盈亏的责任):企业对外承担的民事责任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企业对其法定代表人和其它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企业分配约束和监督机制。 财务管理责任制度。 亏损责任制度。 奖励制度。
三、处理结果:
本案中,新华书店与华联公司所签订的购销合同,合同主体合格,内容合法,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确、具体,应视为有效经济合同。既为有效经济合同,在新的协议没有达成之前,合同双方必须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履行合同,任何一方违约,都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和合同规定的有关违约责任。
法院应支持市华联贸易公司有关要求市新华书店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的请求,判决市新华书店履行合同,清偿所欠余款并按照合同规定,按合同违部分标的总价款额的15%承担违约金。
案 例 三
企业应对产品质量承担责任
一、案情介绍:
原告:刘某
被告:甲商厦
被告:某压力锅厂
1995年6月,刘某从了甲商厦买了一口压力锅。刘某依照规定请商厦专业人员讲解了使用要领。时间不长,压力锅发生了爆炸,刘某一家三口全部受伤。其中,刘某独生子在烧伤过重死亡,刘某本人及其妻子经过医院抢救摆脱了危险,但为此花费医疗费12万能胶元,后经调查,事故产生原因在于压力锅质量存在问题。刘某于是赂压力锅特约经销部即甲商厦索赔。甲商厦门认为事故的产生源自压力锅质量总是 求刘某找厂家索赔,拒绝赔偿。刘某遂向法院起诉。
二、相关法理知识:
1、全民所有制 工业企业在享有、行使经营权时,也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企业的义务可概括为企业对国家的义务、对社会的义务、对职工的义务。
2、<企业法>规定的义务:企业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必须完成指令性计划;必须履行依法订立的合同;必须保障固定资产的正常维修、改进和更新设备;必须遵守国家关于财务、劳动工资和物价管理等方面的规定;必须保证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对用户和消费者负责;必须提高劳动效率,节约能源和原材料,努力降低成本;必须加强保卫工作,维护生产秩序,保护国家财产;必须贯彻安全生产制度,改进劳动条件,做好劳动保护和环境保护工作,做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等。
3、企业必须保证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对用户和消费者负责。企业因生产、销售质量不合格的产品,给用户和消费者造成财产、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企业为保证产品质量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严格的质量管理制度、质量管理体系,并付诸实践。对于不合格产品,不得以合格品出厂和销售,对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安全以及国家有特殊规定的产品不得出厂和销售,应分别情况作出削价处理,就地销毁等处理。对生产销售的产吕应实行三包服务。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用户和消费者人身和财产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5、产品的生产者、经销者、应承担连带责任,生产者为主债务人,经销者为连带债务人,经销者为连带债务人,经销者在向客户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依法向生产者(主债务人)追偿。
三、处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本事故的发生甲商厦与压力锅厂均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企业法>第三十八条、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甲商厦承担赔偿责任。
案 例 四
私营企业应遵守法律规定
一、案情介绍:
原告:丁某
被告:贾某
贾某系某市公安局干部,1996年8月,她与在农村生活的哥哥及城镇待业青年孙某合伙成立了一个商铺(营业热照上注明为合伙制企业)。随后贾某从农村老家雇 了9名女青年在店里工作。由于商铺属于商业繁华区,因此店里的工作人员每天超负荷劳动,1997年4月,雇工丁某在工作中由于事故烧伤了左手,花去医疗费2千多元,丁某多次要求贾某等人进行补偿,都被贾某以”我们并没有这方面的协议”而予以拒绝,丁某及其家属多方投诉,在有关方面的支持下,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二、相关法理知识:
1、私营企业是指企业资产属于私人所有,雇佣8人以上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
2、私营企业的主体:农村村民、城镇待业人员、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辞职、退职人员、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离休、退休人员和其它人员。
经营范围:私营企业不得从事军工、金融业的生产经营,不得和平经营国家禁止经营的产品。
3、私营企业分类:
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合伙企业:即2人以上按照协议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的企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负连带赔偿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者为2—30人,承担有限责任。
4、有关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的工作制度。私营企业实行八小时工作制。 私营企业招用职工必须按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以书面形式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私营企业必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建立必须的规章制度,提供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保障职工的安全和健康。
5、私营企业的义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义务;依法邀纳税金和费用的义务;服从国家有关机关监督管理的义务。
三、处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贾某的行为违反了<劳动法>和<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严重侵犯了雇工的合法权益,遂做出判决,责令贾某承担丁某工伤的一切治疗费用。
案 例 五
合伙企业设立的条件
一、案情介绍:
原告:王某
被告:乙有限责任公司
王某与乙有限责任公司经协商后,决定设立一家合伙企业A有限责任公司。合伙协议中规定:乙公司向合伙企业投资30万元,王某负责经营管理,但不投资,乙公司每年从合伙企业取得60%的经营收益,亏损时,责任及其它一切风险均由王某承担。随后,双方共同向合伙登记机关,申请合伙登记,登记机关任某在收取了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后王某为了经营方便一直使用A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对外进行经营活动。后因双方在利益划分上产生争执,王某遂向法院起诉。
二、相关法理知识:
1、合伙企业是指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个人合伙: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出资、实物或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合伙人之间形成事实上的代理关系。个人合伙不同于个体工商户。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能够起字号。
2、设立合伙企业的条件:有二个以上的合伙人,而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有书面合伙协议;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有合伙企业的名称;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3、责任承担:合伙人必须都是依法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普通合伙人。
无限责任:是指合伙人应以自己所有的全部财产,而非仅限于其投入合伙企业之财产,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是任何一个合伙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合伙企业债国的义务,而不以其根据合伙的协议的约定或其它的债务承担方案中确定的对合伙企业债务的承担比例为限。
4、<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协议为要式合同,需要以书面方式订立,而且还要向企业登记机关在申请登记时提交。
三、处理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判决该合伙协议无效,责令撤销A有限责任公司,并建议登记机关对王某予以处分。
案 例 六
联营关系的认定
一、案情介绍
原告:田某
被告:某制鞋厂
某制鞋厂属集体所有制企业,因经营管理产善,产品式样陈旧,生产几近瘫痪。1989年5月,南方某市鞋厂退休工人田某提出与某鞋厂联营办制鞋厂。”联办”协议规定,由某鞋厂提供厂房8间,每年收取固定分红,前三年每年收取5000元,以后每年收取10000元,直至联营期限届满;随着营鞋厂的资金由田某负责解决;某鞋厂派2名代表驻厂参加经营管理(但实际并未落实);联营鞋厂亏损某鞋厂概不负责,盈余三七分成,某鞋厂占三成,田某七成;联营期限为5年,协议签订后,联营鞋厂正式成立开业。从1989年9月鞋厂投产开始,由于田某经营有方,引进先进生产线。产品款式新颖,联营鞋厂收益猛增。1991年2月,某鞋厂以收回厂房为借口,单方终止联营,意图接管联营企业,于是对鞋厂帐目进行清理,退还田某的个人出资及贷款8万元。田某遂起诉到法院,要求某鞋厂支付其违约金2万元并赔偿经济损失40000元。
二、相关法理知识:
1、联营是法人之间或法人与其它经济组织之间为达到一定的经济目的,所实行的横向经济联合的法律形式。
2、联营的主体: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司法解释指出:联营合同的主体应当是实行独立核算,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和事业单位法人。
联营主体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法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以及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事后经追认的)。
3、联营的原则:自愿、平等原则;互惠互利、诚实信用、共同发展原则;联营中不得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原则。
4、联营的形式:
法人型联营:是企业法人,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合伙型联营: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合伙人对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同型联营:又称协作型联营,独自经营各自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形式。
三、处理结果:
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认为:某鞋厂与田某之间只存在财产租赁关系,田某租赁某鞋厂的房屋,租金分阶段分别为5000元和10000元。她们之间签订的联营合同无效,联营鞋厂解散;田某退还某鞋厂的房屋并支付其未给付的房租;某鞋厂赔偿田某的经济损失40000元。
案 例 七
破产法适用于何种企业
一、案情介绍
申请人:某商场
某服装厂系集体企业,建厂于1980年4月,因长期管理不善,造成企业严重亏损,资不抵债,数额较大。该厂于1993年10月同某商场订有经济合同。合同履行后服装厂尚欠商场80多万元,商场多次索要亦无结果。于是,该商场便于1995年10月15日向法院申请服装厂破产。
二、相关法理知识:
1、破产指债务人因经营不善或其它原因,致使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依照法定程序清算财产、偿还债务,免除其不能偿还部分,最终取消其主体资格的过程。
2、破产制度的功能:确保债权人债权得到最大程度的公平的清偿;迅速解脱债务人的债务危机,使其重整旗鼓,实现优胜劣汰机制下市场竞争者的新陈代谢;促使企业居安思危,不断提高企业的技术革新和管理水平,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经过产权市场的资产重组,实现存量资本的有效利用和资源的合理配置。
3、破产法是确定破产条件、调整企业在破产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破产法>仅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等法人破产是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篇第十九章”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4、企业破产的条件: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依照本法规定宣告破产。
债权人申请破产的限制:一是公用企业和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企业,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资助或者采取其它措施帮助清偿债务的;二是取得担保,自破产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清偿的债务的。
债务人申请宣告破产应当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
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所在地指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5、债权人会议:是由全体债权人组成、依法行使破产参与权、决议权,以维护债权人共同利益的临时性的组织机构。在破产过程中,债权人会议主要起到决议和监督两方面作用。(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为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不享有表决权)
债权人会议的职权是审查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确认债权有无财产担保及其数额,讨论经过和解协议草案,讨论经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
6、破产财产指破产宣告后,依法可供债权人清偿分配的破产企业的财产。
清偿顺序: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一是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二是破产企业所欠税款;三是破产债权。
三、处理结果:
法院受理案件后,随即通知了服装厂和某商场,并于10月28日在某日报上刊登公告,要求债权人于3个月内申报债权,并通知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在此期间,共有23个债权人申报了债权。随后,法院按规定时间召开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宣告服装厂破产,确认了债权债务数额,并成立了清算组,对破产财产进行估价、处理、保管和分配等。
案 例 八
破产企业的和解与整顿
一、案情介绍:
申请人:某商业公司
某市某公司是全民所有制企业,于1987年11月开始营业,注册资金为50万元,其中固定资金15万元,流动资金35万元。从1991年开始,由于经营管理不善,市场分析失误,商品陈旧老化大量积压,且存在质量问题,负债累累,亏损较为严重。因采购商品而欠某商业公司80万元债款,商业公司屡次索债亦无任何结果,商业公司遂于1995年5月15日向人民法院申请某公司破产还债。
二、相关法理知识:
1、和解是债务人会议就延期清偿企业债务、进行企业整顿方案等问题在自愿、互谅、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协议的行为;
整顿是债务人及其主管部门在和解协议生效后,对被申请破产企业的经营管理、组织机构等进行调整,使企业在法定期限内能够扭亏为盈、偿清债务的行为。
2、和解协议的内容:清偿债务的财产来源;清偿债务的办法;清偿债务的期限。
整顿的内容:对企业达到破产界限的原因的分析;调整或组建企业新的领导理论联系实际的计划;改进经营管理的措施和改造、转产措施的可行性;扭亏增盈的办法;整顿的期限和目标等。
3、破产法的作用:将破产和整顿结合起来,是一个促进法;实行企业破产制度与建立健全重新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相结合起来,关心职工,是个促进法。
4、企业破产的程序:提出破产申请;受理;召开债权人会议;破产宣告;破产清算;破产财产的变卖和分配。
三、处理结果:
人民法院接受破产申请后,经审查发现,该公司资产现为23万元,而负债却高达240多万元,属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遂立案受理此案,并裁定宣告该公司进入破产还债程序。
在规定期间内,公司的上级主管部门提出了整顿申请。
在人民法院主持下,1995年9月1日召开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公司向债驻人会议提出了和解协议草案,草案中建议债驻人作出让步以和解,说明了该公司清偿债务的财产来源和清偿债务的方法,并规定了清偿债务的最后期限。债权人会议按规定经过了和解协议草案,人民法院认可后,遂宣布中止破产程序。
在整顿期间,公司在上级主管部门及债权人的监督下,积极落实各项整顿措施,狠抓经营管理,使企业效益明显提高,在规定的期间内偿还了对债驻的债务,人民法院便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进行公告。
案 例 八
企业破产的原因与程序
一、案情介绍:
二、相关法理知识:
三、处理结果:
案 例 十
内部承包只是单位内部的经营管理方式
一、案情介绍:
原告:某服装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某公司
1995年7月李某承包了本单位下属的某服装有限责任公司(全民所有制企业)的门市部,依法签订了承包经营责任制合同书,经营了9个月后,因李某要出国留学,离开了服装有限责任公司。导致双方的承包合同的终止。双方在办理财产交接手续时发现,库存总额比帐面总额少两万余元。经查,原来是李某以其承包门市部的名义与另一家公司签订了服装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该门市部提供给该公司一批价值两万余元的礼服,由于该批服装卖不出去,因此该公司一直未向门市部支付货款。服装有限公司向该公司提出支付货款的请求,但该公司以合同与服装有限公司无关为由拒绝付款,双方争执不下,于是服装有限公司诉至法院。
三、处理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与公司之间的承包行为系企业的内部管理行为,不影响对外签约能力,故服装有限公司为李某与某公司之间合约的合法债权人,遂做出决定,判决某公司归还服装有限公司的货款及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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