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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实验废弃物的处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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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废旧放射源处置 (一)基本内容 报废含有放射源或可产生放射性的设备,需报学校管理部门同意,并按国家规定进行退役处置;X光管报废时应敲碎,拍照留存。 (二)要求说明 (1)使用Ι类、Il类、Ⅲ类放射源的单位应当在放射源闲置或者废弃后三个月内,按照废旧放射源返回协议规定,将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单位或者返回原出口方。确实无法交回生产单位或者返回原出口方的,送交具备相应资质的放射性度弃物集中贮存单位贮存,并承担相关费用。 (2)报废含放射源的设备前,应向学校管理部门报备,并将设备内含的放射源取出,取出的放射源按废旧放射源单独送贮处理。 (3)放射源送贮后应办理送贮备案手续,注销台账。 (4)X射线装置报废时,应将X光管敲碎,拍照留存;报废后,应报学校管理部门注销台账。 (三)常见错误或隐患 (1)含源设备按照射线装置处置。 (2)射线装置报废后未及时注销台账,账物不符。 2.长半衰期固废处置 (一)基本内容 中、长半衰期核素固液废弃物有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处置方案或回收协议,并有处置记录。 (二)要求说明 (1)中、长半衰期核素固液废弃物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经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后,送废旧放射源收贮单位贮存。 (2)中、长半衰期核素液体废弃物,应经专业人员固化处理成固体废物后,送交取得相应许可证的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单位集中贮存,或者直接送交取得相应许可证的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单位处置。 (3)送贮完毕后应留存五联单备查。 (三)常见错误或隐患 (1)中、长半衰期核素液体废弃物,未经固化处理。 (2)未留存送贮证明材料。 3.短半衰期固液废弃物处置 (一)基本内容 短半衰期核素固液废弃物放置10个半衰期经检测达标后作为普通废物处理,并有处置记录。 (二)要求说明 (1)短半衰期核素固液废弃物。待放置10个半衰期以上或达到解控水平时,经主管单位检测并审定,可以作为普通废物处理。 (2)检测报告、相关申请及批复材料应留存,备查。 (三)常见错误或隐患 未经检测并报备主管部门,自行处置核素固液废弃物。 4.辐射工作场所退役 (一)基本内容 涉源实验场所退役,须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完成后有政府部门同意退役及无限制开放使用的批复,或者有限开放使用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 (二)要求说明 (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在实施退役前,所在单位应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报原辐射安全许可证发证机关审查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实施退役。 (2)制备PET用放射性药物的辐射工作场所,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水井式y辐照装置等退役时,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除水井式y辐照装置外其他使用I、II、Ⅲ类放射源的场所不存在污染的,须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3)退役工作完成后60日内,学校应当向原辐射安全许可证发证机关申请退役核技术利用项目终态验收,并提交退役项目辐射环境终态监测报告或者监测表。退役核技术利用项目的终态辐射监测,由学校委托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的有相应资质的辐射环境监测机构进行。 (三)常见错误或隐患 未经主管部门审批同意,自行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的辐射工作场所改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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