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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指定专项治理实施方案在两个专项治理和节能减排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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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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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供电企业用户受电工程”三指定”
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国家电监会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供电企业用户受电工程”三指定”专项治理工作的部署, 为做好此项工作, 结合浙江实际, 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 工作目标
( 一) 依法打击和惩治用户受电工程中的不法行为, 规范电力市场秩序;
( 二) 依法保护电力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 三) 维护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性, 为深化电力体制改革营造良好环境。
二、 专项治理内容
( 一) 在供电企业指定设计单位方面
1..供电企业直接指明、 确定、 认定或者限定用户受电工程的设计单位, 剥夺用户选择设计单位权力权利的行为;
2..供电企业经过口头、 书面或者公示等方式, 向用户推荐或者限定特定的设计单位, 限制用户选择设计单位权利力的行为;
3..供电企业授意特定的设计单位介入报装申请、 现场勘查和供电方案提供等用电报装环节, 影响用户选择设计单位的行为;
4..供电企业在供电方案中未明确引入电源、 计量方式、 电网架设方式、 无功补偿等设计所需要的必要信息, 影响用户选择设计单位的行为;
5..供电企业经过接电点的远近、 供电能力不足等手段增加用户投资成本, 影响用户选择设计单位的行为;
6..在治理过程中发现的其它指定设计单位的行为。
( 二) 在供电企业指定施工单位方面
1..供电企业直接指明、 确定、 认定或者限定用户受电工程的施工单位, 剥夺用户选择施工单位权利的行为;
2..供电企业经过口头、 书面或者公示等方式, 向用户推荐或者限定特定的施工单位, 限制用户选择施工单位权利的行为;
3..供电企业授意特定的施工单位介入报装申请、 现场勘查和供电方案提供等用电报装环节, 影响用户选择施工单位的行为;
4..供电企业无正当理由未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审核或者审核经过设计文件, 迫使用户选择特定施工单位的行为;
5..供电企业以不合理的供电方案或者无故提高设计审查标准增加用户受电工程造价, 引导用户为降低成本选择特定施工单位的行为;
6..供电企业在接电时, 以不正当理由, 让用户选择特定施工单位进行接电施工并收取利益的行为;
7..供电企业自行设置施工准入条件, 导致用户只能选择特定施工单位的行为;
8..在治理过程中发现的其它指定施工单位的行为。
( 三) 在供电企业指定设备材料供应单位方面
1..供电企业直接指明、 确定、 认定或者限定用户受电工程的设备材料供应单位, 剥夺用户选择设备材料供应单位权利的行为;
2..供电企业经过口头、 书面或者公示等方式, 向用户推荐或者限定特定的设备材料供应单位, 限制用户选择设备材料供应单位权利的行为;
3..供电企业经过指定设计、 施工单位, 以工程总承包等形式, 指定设备材料供应单位的行为;
4..在治理过程中发现的其它指定设备材料供应单位的行为。
( 四) 其它方面
供电企业对自主选择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的用户, 在设计审查、 中间检查、 竣工检验和装表接电等环节采用不同标准、 设置障碍, 使用户被迫改变选择供电企业的关联企业, 或影响到其它用户的选择权的行为。
供电企业经过设计单位在给用户的设计图纸中限定设备生产( 供应) 厂家或者设备型号; 供电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指定设计、 施工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 在用户受电工程中造成造价严重虚高, 损害用户利益等行为。
三、 专项治理时间安排
( 一) 动员部署阶段( 4月20日-30日)
根据国家电监会专项治理工作的部署和要求, 制定《浙江省供电企业用户受电工程”三指定”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召开浙江省有关电力企业专项治理工作部署会议。
( 二) 自查自纠阶段( 5月1日-7月31日)
1..浙江省电力公司、 各市县供电企业根据专项治理工作要求, 制定具体工作方案, 落实工作措施, 明确工作责任, 认真组织自查;
2..浙江省电力公司、 各市县供电企业对自查中发现的有关问题, 要在7月20日前纠正;
3..浙江省电力公司、 各市县供电企业要在7月30日前将自查自纠情况书面报告我办。
( 三) 重点抽查阶段( 8月1日—10月31日)
在浙江省电力公司、 各市县供电企业自查自纠基础上, 国家电监会稽查局会同我办集中排查, 对未按有关规定和专项治理要求整改的违规问题立案调查, 依法处理。
( 四) 整改提高阶段( 11月1日—12月31日)
1..浙江省电力公司、 各市县供电企业针对专项治理中存在的问题, 要按照国家电监会的有关规定, 采取有效措施, 完善有关制度, 规范受电工程市场行为。
2..认真总结浙江省专项治理工作, 发布专项监管通报。
四、 专项治理工作要求
( 一) 要加强对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浙江省电力公司和各市县供电企业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治理工作, 要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以单位领导为组长的专项治理领导小组, 全面负责领导和协调专项治理工作的开展; 要利用网络和供电营业场所公开受电工程办理依据、 程序、 结果及收费标准, 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 二) 要认真抓好自查自纠阶段的各项工作。自查自纠是此次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一环, 各有关电力企业要对有关制度、 流程、 招投标、 工程建设现场管理和验收接电等各个环节, 组织深入排查, 杜绝搞形式、 走过场; 对自查出的问题要在规定时间内自纠。为加强对自查自纠工作的监督, 我办将组织力量深入企业、 深入现场, 加大对重点企业、 重点环节、 重出项目督查的力度。对自查工作开展不力, 对违规问题不在规定时间内自纠的, 将立案稽查, 严肃依法处理。
( 三) 要积极配合电力监管机构开展工作。专项治理是电力监管机构依法开展的监管行为。各有关电力企业要按照专项治理工作的要求, 及时、 准确、 真实地向电力监管机构提供工作方案和有关材料; 要认真配合电力监管机构开展现场督查和相关稽查; 要及时报告专项治理工作的动态和工作情况, 保证专项治理相关工作的顺利开展。
( 四) 要建立和完善规范受电工程市场行为的长效机制。各有关电力企业要根据电力监管的有关规定, 以及此次专项治理中发现的问题, 认真总结经验和教训, 建立健全相关制度, 杜绝”三指定”现象的重复和反弹, 进一步规范供电市场秩序, 维护电力投资者和电力用户的合法权益, 切实履行应有的社会责任。
主题词: 电力 供电 三指定△ 治理 方案 通知
抄送: 国家电监会, 华东电监局。
杭州电监办综合处 4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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