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违反港口经营行为处罚制度模板.doc

上传人:精*** 文档编号:9859670 上传时间:2025-04-11 格式:DOC 页数:9 大小:51KB
下载 相关 举报
违反港口经营行为处罚制度模板.doc_第1页
第1页 / 共9页
违反港口经营行为处罚制度模板.doc_第2页
第2页 / 共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违反港口经营行为处罚制度 9 资料内容仅供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本人改正或者删除。 违反港口经营行为处罚制度 一、 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 省航务局港口管理处。 责任人: 承办人A、 承办人B、 副处长、 处长、 处务会参加人员、 主管副局长 二、 权力行使依据 ( 一) 《黑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第三条: ”黑龙江航运管理局是本省港口的主管部门, 主管全省港口管理工作。”。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港口主管部门分别给予处罚。”。 ( 二) 《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航务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黑编【 】139号) : ”负责全省港政管理工作”。 三、 处罚范围和标准 ( 一)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 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 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 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1、 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 从事港口经营的;   2、 未经依法许可, 经营港口理货业务的;   3、 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兼营货物装卸经营业务、 仓储经营业务的。 ( 二) 港口经营人未按期到原批准机关办理港口( 码头) 经营许可证审验手续。要求变更经营范围和停业、 歇业的, 未向原准机关申请办理审批或注销手续的。给予警告并限期补办审验手续, 并处以100元至1000元罚款。 ( 三) 在自用、 专用码头的机关、 企事业单位( 以下简称自用、 专用码头单位) , 未到港口主管部门办理港口设施登记; 变更自用、 专用码头用途或进行出租、 转让的, 未到港口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的。责令停止港口业务活动, 并处以100元至1000元罚款。 本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见附件1 四、 处罚程序 ( 一) 立案 1、 立案条件: ⑴有违反港口管理法律、 法规的事实; ⑵有明确的行为人( 自然人、 法人及其它组织) ; ⑶依照港口管理法律、 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应当或者能够给予行政处罚的; ⑷违法行为在两年内发现或者违法行为处于连续或持续状态的。 2、 立案程序: 承办人A对违法案件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 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 经处长审核后报主管副局长批准立案。对不予立案的, 将不予立案的原因告知具名的投诉人、 申诉人、 举报人, 并将不予立案的相关材料情况作书面记录留存。 3、 立案时限: 自检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 控告、 移送、 交办的港口管理案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决定。现场检查发现或者需要立即查处的港口管理违法案件, 可先行调查取证, 并在5个工作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 二) 调查取证 承办人A、 B或会同其它人员进行调查取证, 收集有关证据, 撰写《违法行为调查报告》, 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处长审查。 ( 三) 审查 处长对承办人A、 B等撰写的《违法行为调查报告》、 有关证据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查, 形成初步审查意见, 由处长核签; 案情复杂或者有重大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 由处务会讨论决定。对违法事实不清、 证据不足或者调查取证不符合法定程序的, 退回承办人A、 承办人B进行补充调查或重新调查。 ( 四) 告知与听证 1、 对港口管理违法行为拟实施行政处罚的, 由承办人A起草《违法行为通知书》, 经处长审核, 报主管副局长签批, 由省航务管理局制发。 2、 省航务管理局将《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并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 理由和依据。当事人提出陈述、 申辩的, 由承办人B进行复核。当事人要求听证的, 按照法定程序于10日组织听证,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依据成立的, 应当采纳。 ( 五) 审议与决定 审查终结, 由处长提出处理意见, 经集体研究形成处室意见后报主管副局长审批。 ( 六) 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 由承办人A、 承办人B共同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 由处长审核后报主管局长签批。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于7日内送达当事人。 ( 七) 执行 对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 也不提起行政诉讼, 且不履行处罚决定的, 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八) 结案与备案 案件终结后, 承办人A、 B应填写《行政处罚结案报告》, 经处长审核后, 报主管副局长批准后结案, 并将结案的有关材料立卷归档。 五、 公开公示 本制度文本和书面申请示范文本在黑龙江省航务管理局网站( ) 长期公布。行政处罚决定在该网站公告7个工作日。 六、 办理时限 违反港口经营管理法律法规行为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 应当在2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听证、 鉴定、 送达等时间不计入上述时限。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限的, 经主管局长批准, 能够延长办理时限, 但延长时限不得超过30日。 七、 监督检查 执行《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 试行) 》。 八、 责任追究 执行《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 试行) 》 附件: 违反港口经营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违反港口经营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定处罚标准 具体情形 具体裁量标准 处罚依据 1 1、 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 从事港口经营的; 2、 未经依法许可, 经营港口理货业务的; 3、 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兼营货物装卸经营业务、 仓储经营业务的。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 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 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 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五万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八条 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 并并处违法所得二倍罚款 2 港口经营人未按期到原批准机关办理港口( 码头) 经营许可证审验手续。要求变更经营范围和停业、 歇业的, 未向原准机关申请办理审批或注销手续的 给予警告并限期补办审验手续, 并处以100元至1000元罚款 情节轻微的 罚款100元 《黑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情节一般的 罚款300元 情节较严重的 罚款500元 情节严重的 罚款700元 情节特别严重的 罚款1000元 3 在自用、 专用码头的机关、 企事业单位( 以下简称自用、 专用码头单位) , 未到港口主管部门办理港口设施登记; 变更自用、 专用码头用途或进行出租、 转让的, 未到港口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的 给予警告并限期补办审验手续, 并处以100元至1000元罚款 情节轻微的 罚款100元 《黑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情节一般的 罚款300元 情节较严重的 罚款500元 情节严重的 罚款700元 情节特别严重的 罚款1000元 港口经营人违法违章经营行为处罚流程图 受理 组织调查取证 提交报告 补充调查证据 报主管局长审批立案 送达违法通知书 数额较大罚款、 责令停产、 停业 不予以处罚 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不要求听证 要求听证 执行 听证程序 结案归档 结果公示
展开阅读全文

开通  VIP会员、SVIP会员  优惠大
下载10份以上建议开通VIP会员
下载20份以上建议开通SVIP会员


开通VIP      成为共赢上传
相似文档                                   自信AI助手自信AI助手

当前位置:首页 > 包罗万象 > 大杂烩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抽奖活动

©2010-2025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9-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18658249818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