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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中心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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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中心章程 11 2020年4月19日 文档仅供参考 XX培训中心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 培训中心 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政部《非民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 第三条 学校性质:个人自愿举办、是 教育培训事业、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 第四条 办学宗旨: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和其它教育工作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教育教学质量,遵守诚信原则,依法办学。 第五条 学校地址: (租用场所所有权证明与场地使用证明相一致) 第六条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中心校长: 第七条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九条本单位的审批机关是: 教育局;登记机关是: 民政局 第二章 办学范围 第十条本单位业务范围: 类培训 (一)办学层次: 培训中心(非学历文化教育) (二)办学对象: (三)办学层次: (四)办学形式: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条 本培训中心实行培训中心校长负责制。本中心最高权利机构是由举办者组成的学校理事会,培训中心校长在学校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培训中心理事会成员: ;理事长: 第十二条学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 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 制定发展规律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 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 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 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 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 (八) 须由理事会决定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两次会议。理事长认为有必要或者三分之一理事提议,能够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可设副理事长一至二人。理事长、副理事长由全体理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更换。 第十五条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六条理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会议理事人数,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理事长有权做最后决定。 第十七条召开理事会议,理事长或由其指定的人员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它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八条出席理事会议的人数须为全体理事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会议决定必须超过参加人数二分之一时,经过的决议方可有效。 第十九条理事会议对所议事项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字,并对理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会议记录由专人存档保管。 第二十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单位签署有关文件; (四)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力。 第二十一条本单位理事会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组成人员2/3以上同意方可经过: (一) 聘任、解聘校长; (二) 修改学校章程; (三) 制定发展规划; (四) 审核预算、决算; (五) 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六) 学校章程规定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 执行学校理事会的决定; (二) 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 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 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 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 学校理事会的其它授权 第二十三条学校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 坚持社会主义办学反向,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执行国家的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不断提高。 (二) 维护受教育者、教职工合法利益,保证受教育者、教职工的人身安全。 (三) 遵守法律法规,贯彻有关政策,接受上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督导评估,检查监督。 第二十四条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和罢免由学校理事会决议经过,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四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五条本单经费来源: (一) 举办者 投资 万元人民币至 培训中心; 第二十六条本单位资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二十七条本单位接受的资助或捐赠,依照与资助人或捐赠人所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二十八条本单位严格依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九条本单位理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条本单位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审批机关、财政部 门、登记机关和其它有关部门的监督以及自身民主监督,接受法定审计机构的 年度审计。 第三十一条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单位经费支出的审批和支付程序:本着计划、节约经费的原则,对符合中心支出的项目内容,经中心法定代表人同意后方可审批;支付费用单据需有经手人、验收人、财务签字,最后由校长签字确认支付单据才有效。 第五章 规章制度 第三十三条学校基本规章制度主要有: (一) 学校人事管理制度 (二) 学校教学管理制度 (三) 教师管理制度 (四) 学员管理制度 (五) 财务管理制度 (六) 其它规章制度: 第六章 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四条本单位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十五条本单位举办者的变更,由举办者向审批机关书面提出申请,审批机关组织对其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同意,由学校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三十六条本单位名称、层次、类别、地址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十七条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向审批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审批机关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后予以批准 第三十八条本单位校长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核准后予以聘任。 第三十九条本单位终止前,须在审批机关或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 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本单位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等原因需要终止的,由理事会表决经过,并由本单 组织财务清算后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四十一条本单位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并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第二十八条 本培训中心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由终止时的举办者按比例分配。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本单位章程的修改。须经本单位理事会2 /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经过,并由本单位理事会报审批机关审查同意,报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于 年 月 日经本单位理事会第 一 次会议表决经过。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单位的理事会。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经 教育局审批,并自 登记机关核准之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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