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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强条汇总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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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强条汇总 32 资料内容仅供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本人改正或者删除。 施工验收规范强制性条文 《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 3.1.4 隐框和半隐框玻璃幕墙, 其玻璃与铝型材的粘结必须采用中性硅酮结构密封胶; 全玻璃墙和点支承墙采用镀膜玻璃时, 不应采用酸性硅酮结构密封胶粘结。 3.1.5 硅酮结构密封胶和硅酮建筑密封胶必须在有效期使用。 3.6.2 硅酮结构密封胶使用前, 应经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与其相接触材料的相容性和剥离粘结性试验, 并应对邵氏硬度、 标准状态拉伸粘结性能进行复验。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是使用。进口硅酮结构密封胶应具有商检报告。 4.4.4 人员流动密度大、 青少年或幼儿活动的公共场因此及使用中容易受到撞击的部位, 其玻璃幕墙应采用安全玻璃; 对使用中容易受到撞击的部位, 尚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5.5.1 主体结构或结构构件, 应能够承受幕墙传递的荷载和作用。连接件与主体结构的锚固承载力设计值应大于连接体本身的承载力设计值。 6.2.1 横梁截面主要受力部位的厚度, 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截面自由挑出部位( 图6.2.1a) 和双侧加劲部位( 图6.2.1b) 的宽度比bo/t应符合表6.2.1的要求: 2 当横梁跨度不大于1.2m时, 铝合金型材截面主要受力部位的厚度不小于2.0mm; 当横跨度大于1.2m时, 其截面主要受力部位的厚度不应小于2.5mm。型材孔壁与螺钉之间直接采用螺纹受力连接时, 其局部截面厚度不应小于螺钉的公称直径。 3钢型材截面主要受力部位的厚度不应小于2.5mm。 6.3.1 立柱截面主要受力部位的厚度, 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铝型材截面开口部位的厚度不应小于3.0mm, 闭口部位的厚度不应小于2.5mm; 型材孔壁与螺钉之间直接采用螺纹受力连接时, 其局部厚度尚不应小于螺钉的公称直径; 2 钢型材截面主要受力部位的厚度不应小于3.0mm 3 对偏心受压立柱, 其截面宽度比应符合本规范第6.2.1条的相应规定。 7.1.6 全玻幕墙的板面不得与其它刚性材料直接接触。板面与装修面或结构面之间的空隙不应小于8mm, 且应采用密封胶密封。 7.3.1 全玻幕墙玻璃肋的截面厚度不应小于12mm, 截面高度不应小于100mm。 7.4.1 采用胶缝传力的全玻幕墙, 其胶缝必须采用硅酮结构密封胶。 8.1.2 采用浮头式连接件的幕墙玻璃厚度不应小于6mm, 采用沉头式连接件的幕墙玻璃厚度不应小于8mm。 安装连接件的夹层玻璃和中空玻璃, 其单片厚度也应符合上述要求。 8.1.3 玻璃之间的空隙宽度不应小于10mm, 且应采用硅酮建筑密封胶嵌缝。 9.1.4 除全玻幕墙外, 不应在现场打注硅酮结构密封胶。 10.7.4 当高层建筑的玻璃幕墙安装与主体结构施工交叉作业时, 在主体结构的施工层下方应设置防护网; 在距离地面约3m高度处, 应设置挑出宽度不小于6m的水平防护网。 《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范》 8.2.2 屋面玻璃必须使用安全玻璃。当屋面玻璃最高点离地面的高度大于3m时, 必须使用夹层玻璃。用于屋面的夹层玻璃, 其胶皮厚度不应小于0.76mm。 9.1.2 地板玻璃必须采用夹层玻璃, 点支承地板玻璃必须采用钢化夹层玻璃。钢化玻璃应进行均质处理。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3.1.2 设计变更不得降低建筑节能效果。当设计变更涉及建筑节能效果时, 应经原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审查, 在实施前应办理设计变更手续, 并获得监理或建设单位的确认。 3.3.2 建筑节能工程应按照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经审查批准的施工方案施工。 4.2.2 墙体节能工程使用的保温隔热材料, 其导热系数、 密度、 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 燃烧性能符合设计要求。 4.2.7 墙体节能工程的施工, 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保温隔热材料的厚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2 保温板材与基层及各构造层之间的粘结或连接必须牢固。粘结强度和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保温板材与基层的粘结强度应做现场拉拔试验。 3 保温浆料应分层施工。当采用保温浆料外保温时, 保温层与基层之间及各层之间的粘结必须牢固, 不应脱层、 空鼓和开裂。 4 当墙体节能工程的保温层采用预埋或后锚固件固定时, 锚固件数量、 位置、 锚固深度和拉拔力应符合设计要求。后置锚固件进行锚固力现场拉拔试验。 4.2.15 严寒和寒冷地区外墙热桥部位, 应按设计要求采取节能保温等隔断热桥措施。 5.2.2 幕墙节能工程使用的保温隔热材料, 其导热系数、 密度、 燃烧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幕墙玻璃的传热系数、 遮阳系数、 可见光透射比、 中空玻璃露点应符合设计要求。 6.2.2 建筑外窗的气密性、 保温性能、 中空玻璃露点、 玻璃遮阳系数和可见光透射比应符合设计要求。 7.2.2 屋面节能工程使用的保温隔热材料, 其导热系数、 密度、 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 燃烧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8.2.2地面节能工程使用的保温材料, 其导热系数、 密度、 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 燃烧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9.2.3 采暖系统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暖系统的制式, 应符合设计要求; 2 散热设备、 阀门、 过滤器、 温度计及仪表应设计要求安装齐全, 不得随意增减和更换; 3 室内温度调控装置、 热计量装置、 水利平衡装置以及热力入口的安装位置和方向应符合设计要求, 并便于观察、 操作和调试; 4 温度调控装置和热计量装置安装后, 采暖系统应能实现设计要求的分室( 区) 温度调控、 分栋热计量和分户或分室( 区) 热量分摊的功能。 9.2.10 采暖系统安装完毕后, 应在采暖期内与热源进行联合试运转和调试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 采暖房间温度相对于设计计算温度不得低于2 ºC,且不高于1ºC。 10.2.3 通风与空调节能工程中的送、 排风系统及空调风系统、 空调水系统的安装, 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系统的制式, 应符合设计要求; 2 各种设备、 自控阀门与仪表应按设计要求安装齐全, 不得随意增减和更换; 3 水系统各分支管路水力平衡装置、 温控装置于仪表的安装位置、 方向应符合设计要求, 并便于观察、 操作和调试; 4 空调系统应能实现设计要求的分室( 区) 温度调控功能。对设计要求分栋、 分区或分户( 室) 冷、 热计量的建筑物, 空调系统应能实现相应的计量功能。 10.2.14 通风与空调系统安装完毕, 应进行通风机和空调机组等设备的单机试运转和调试, 并应进行系统的风量平衡调试。单机试运转和调试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 系统的总风量与设计风量的允许偏差不应大于10%, 风口的风量与设计风量的允许偏差不应大于15%。 11.2.3 空调与采暖系统冷热源设备和辅助设备及其管网系统的安装, 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道系统的制式, 应符合设计要求; 2 各种设备、 自控阀门与仪表应按设计要求安装齐全, 不得随意增减和更换; 3 空调冷( 热) 水系统, 应能实现设计要求的变流量或定流量运行; 4 供热系统应能根据热负荷及室外温度变化实现设计要求的集中质调节、 量调节货质量调节结合的运行。 11.2.5 冷热源侧的电动两通调节阀、 水力平衡阀及冷( 热) 量计量装置等自控阀门与仪表的安装, 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规格、 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2 方向应正确, 位置应便于操作和观察。 11.2.11 空调与采暖系统冷热源和辅助设备及其管道和管网系统安装完毕后, 系统试运转及调试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冷热源和辅助设备必须进行单机试运转及调试; 2 冷热源和辅助设备必须同建筑物室内空调或采暖系统进行 13.2.5 通风与空调监测控制系统的控制功能及故障报警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15.0.5 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 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分项工程应全部合格; 2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 外墙节能构造现场实体检验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 4 严寒、 寒冷和夏热冬冷地区的外窗气密性现场实体检测结果应合格; 5 建筑设备工程系统节能性能检测结果应合格。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4.4.1 模板及其支架应根据工程结构形式、 荷载大小、 地基土类别、 施工设备和材料供应等条件进行设计。模板及其支架应具有足够的承载能力、 刚度和稳定性。能可靠地承受浇筑混凝土的重量、 侧压力以及施工荷载。 4.1.3模板及其支架拆除的顺序及安全措施应按施工技术方案执行。 5.5.1 当钢筋的品种、 级别或规格需作变更时, 应办理设计变更文件。 5.2.1条: 钢筋进场时, 应按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抽取试件做力学性能和重量偏差检验, 检验结果必须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检查数量: 按进场的批次和产品的抽样检验方案确定。 检验方法: 检查产品合格证、 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 5.2.2条: 对抗震设防有要求的结构, 其纵向受力钢筋的性能应满足设计要求; 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 对按一、 二、 三级抗震等级设计的框架和斜撑结构( 含梯段) 中的纵向受力钢筋应采用HRB335E、 HRB400E、 HRB500E、 HRBF335E、 HRBF400E或者HRBF500E钢筋, 其强度和最大力下总伸长率的实测值应符合规定要求, 1钢筋的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小于1.25 2钢筋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标准值的比值不应大于1.30 3钢筋的最大力下总伸长率不应小于9%。 5.5.1钢筋安装时, 受力钢筋的品种、 级别、 规格和数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 观察, 钢尺检查。 6.2.1预应力进场时, 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预应力混凝土用钢绞线》GB/T5224等的规定抽取试件作力学性能试验, 其质量必须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检查数量: 按进场的批次和产品的抽样检验方案确定。 检验方法: 检查产品合格证、 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 6.3.1预应力筋安装时, 其品种、 级别、 规格、 数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 观察, 钢尺检查。 6.4.4张拉过程中应避免预应力筋断裂或滑脱; 当发生断裂或滑脱时, 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对后张法预应力结构构件, 断裂或滑脱的数量严禁超过同一截面预应力筋总根数的3%, 且每束钢丝不得超过一根; 对多跨双向连续板, 其同一截面应按每跨计算; 2 对先张法预应力构件, 在浇筑混凝土前发生断裂或滑脱的预应力筋必须予以更换。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 观察, 检查张拉记录。 7.2.1水泥进场时应对其品种、 级别、 包装或散装仓号、 出厂日期等进行检查, 并应对其强度、 安定性及其它必要的性能进行复验, 其质量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硅酸盐水泥、 普通硅酸盐水泥》GB175等的规定。   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 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 时, 应进行复验, 并按复验结果使用。 钢筋混凝土结构、 预应力混凝土结构中, 严禁使用含氯化物的水泥、 检查数量: 按同一厂家、 同一等级、 同一品种、 同一批次且连续进场的水泥, 袋装不超过200t为一批, 散装不超过500t 为一批, 每批抽样不少于一次。 检查方法: 检查产品合格证、 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 7.2.2 混凝土中掺用外加剂的质量及应用技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外加剂》GB8076、 《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50119等和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 预应力混凝土结构中, 严禁使用含氯化物的外加剂。钢筋混凝土结构中, 当使用含氯化物的外加剂时, 混凝土氯化物的总含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的规定。、 检查数量: 按进场的批次和产品的抽样检验方案确定。 检验方法: 检查产品合格证、 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 7.4.1 结构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用于检查结构构件混凝土强度的试件, 应在混凝土的浇筑地点随机抽取。取样和试件留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拌制100盘且不超过100m3的同配合比的混凝土, 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2 每工作班拌制的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100盘时, 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3 当一次连续浇筑1000m3时, 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每200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4 每一层楼、 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 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5 每次取样至少留置一组标准养护试件, 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组数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检验方法: 检查施工记录及试件强度试验报告。 8.2.1 现浇结构的外观质量不应有严重缺陷。 对已经出现的严重缺陷, 应由施工单位提出技术处理方案, 并经监理( 建设) 单位认可后进行处理。对经处理的部位, 应重新检查验收。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 观察, 检查技术处理方案。 8.3.1 现浇结构不应有结构性能和使用功能的尺寸偏差。混凝土设备基础不应有影响结构性能和设备安装的尺寸偏差。 对超过尺寸允许偏差且影响结构性能和安装、 使用功能的部位, 应由施工单位提出技术处理方案, 并经监理( 建设) 单位认可后进行处理。对经处理的部位, 应重新检查验收。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 量测, 检查技术处理方案。 9.1.1 预制构件应进行结构性能检验。结构性能检验不合格的预制构件不得用于混凝土结构。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3.0.3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 1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2 建筑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勘察、 设计文件的要求。 3 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4 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5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 并应形成验收文件。 6 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 试件以及有关材料, 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7 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8 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 9 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10 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经过现场检查, 并应共同确认。 5.0.4 单位( 子单位) 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位( 子单位) 工程所含分部( 子分部) 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单位( 子单位) 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4 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5 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5.0.7 经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 单位( 子单位) 工程, 严禁验收。 6.0.3 单位工程完工后, 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 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 6.0.4 建设单位收到工程验收报告后, 应由建设单位( 项目) 负责人组织施工( 含分包单位) 、 设计、 监理等单位( 项目) 负责人进行单位( 子单位) 工程验收。 6.0.7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 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将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 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钢筋机械连接技术规程》 3.0.5 I级, II级, III级接头的抗拉强度必须符合3.0.5表的规定: 接头等级 I级 II级 III级 抗拉强度 断于钢筋 断于接头 7.0.7 对接头的每一验收批, 必须在工程结构中随机截取3个接头试件作抗拉强度试验, 按设计要求的接头等级进行评定。当3个接头试件的抗拉强度均符合本规程表3.0.5中相应等级的强度要求时, 该验收批应评定为合格。如有1个试件的抗拉强度不符合要求, 应再取6个试件进行复检。复检中如仍有1个试件的抗拉强度不符合要求, 则该验收批应评定为不合格。 《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4.0.1 水泥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泥进场时应对其品种、 级别、 包装或散装仓号、 出厂日期等进行检查, 并应对其强度、 安定性及其它必要的性能进行复验, 其质量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硅酸盐水泥、 普通硅酸盐水泥》GB175等的规定。   2.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 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 时, 应进行复验, 并按复验结果使用。 5.2.1 砖和砂浆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5.2.3 砖砌体的转角处和交界处应同事砌筑, 严禁无可靠措施的内外墙分砌施工。在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及8度以上地区, 对不能同时砌筑而又必须留置的临时间断处应砌成斜槎, 普通砖砌体斜槎水平投影长度不应小于高度的2/3, 多孔砖砌体的斜槎长度长高比不应小于1/2。斜槎高度不得超过一步脚手架的高度。 6.1.8 承重墙体使用的小砌块应完整、 无破损、 无裂缝。 6.1.10 小砌块应将生产时的地面朝上反砌于墙上。 6.2.1 小砌块和芯柱混凝土、 砌筑砂浆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6.2.3 墙体转角处的纵横交接处应同时砌筑。; 临时间断处应砌成斜槎, 斜槎水平投影长度不应小于斜槎高度。施工洞口可预留直槎, 但在洞口砌筑和补砌时, 应在直槎上下搭砌的小砌块孔洞内用强度等级不低于C20( 或Cb20) 的混凝土灌实。 7.1.10 挡土墙的泄水孔当设计无规定时, 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泄水孔应均匀设置, 在每米高度上间隔2m左右设置一个泄水孔; 2 泄水孔与土体间铺设长宽各位300mm、 厚200mm的卵石或碎石作疏水层。 7.2.1 石材和砂浆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8.2.1 钢筋的品种、 规格、 数量和设置部位应符合设计要求。 8.2.2 构造柱、 芯柱、 组合砌体构件、 配筋砌体剪力墙构件的混凝土及砂浆的强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 10.0.4 冬期施工所用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石灰膏、 电石膏等应防止受冻, 如遭受冻, 应经融化后使用; 2 拌制砂浆用砂, 不得含有冰块和大于10mm的冻结块 3 砌体用块体不得遭水浸冻。 《住宅设计规范》 GB50096-1999 3.1.1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 每套住宅应设卧室、 起居室( 厅) 、 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空间。 3.3.2 厨房应有直接采光、 自然通风, 3.3.3 厨房应设置洗涤池、 案台、 炉灶及排油烟机等设施或预留位置。 3.4.3 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 起居室( 厅) 和厨房的上层, 并均应有防水、 隔声和便于检修的措施。 3.6.2 卧室、 起居室( 厅) 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m, 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m, 且其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3.6.3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做卧室、 起居室( 厅) 时, 其1/2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10m。 3.7.2 阳台栏杆设计应防止儿童攀登, 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 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3.7.3 底层、 多层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05m, 中高层、 高层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10m。 3.9.1 外窗窗台距楼面、 地面的净高低于0.90m时, 应有防护措施。 4.1.2 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10m。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 一边设有栏杆的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m。 4.1.3 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6m, 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75m。扶手高度不应小于0.90m。楼梯水平段栏杆长度不大于0.5m时, 其扶手高度不应小于1.05m。楼梯栏杆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11m。 4.1.5 楼梯井净宽大于0.11m时, 必须采取防止儿童攀滑的措施。 4.1.6 七层及以上住宅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m以上的住宅必须设置电梯。 4.2.1 外廊、 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栏杆净高, 底层、 多层住宅不应低于1.05m, 中高层、 高层住宅不应低于1.10m, 栏杆设计应防止儿童攀登, 垂直杆件间间距不应大于0.11m。 4.2.3 住宅的公共出入口位于阳台、 外廊及开敞楼梯平台的下部时, 应采取设置雨罩等防止物体坠落伤人的安全措施。 4.2.5 设置电梯的住宅公共出入口, 当有高差时, 应设轮椅坡道和扶手。 4.4.1 住宅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内。当布置在半地下室时, 必须对采光、 通风、 日照、 防潮、 排水及安全防护采取措施。 4.5.1 住宅建筑内严禁布置存放和使用火灾危险为甲、 乙类物品的商店、 车间和仓库, 并不应布置产生噪声、 振动和污染环境卫生的商店、 车间和娱乐设施。 4.5.4 住宅与附建公共用房的出入口应分开布置。 6.2.4 集中采暖系统中, 用于总体调节和检修的设施, 不应设置于套内。 6.4.1 厨房排油烟机的排气管经过外墙直接排至室外时, 应在室外排气口设置避风和防止污染环境的构件。当排油烟机的排气管排至竖向通风道时, 竖向通风量的断面应根据所负担的排气量计算确定, 应采取之管无回流、 竖井无泄漏的措施。 6.4.3 无外窗的卫生间, 应设置有防回流构造的排气通风道, 并预留安装排气机械的位置和条件。 6.4.5 最热月平均室外气温高于和等于25°C的地区, 每套住宅内应预留安装空调设备的位置和条件。 《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8- 4.1.16 防水混凝土结构的施工缝、 变形缝、 后浇带、 穿墙管、 埋设件等设置和构造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4.4.8 涂料防水层的平均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最小厚度不得小于设计厚度的90%。 5.2.3 中埋式止水带埋设位置应准确, 其中间空心圆环与变形缝的中心线应重合。 5.3.4采用掺膨胀剂的补偿收缩混凝土, 其抗压强度、 抗渗性能和限制膨胀率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7.2.12 隧道、 坑道排水系统必须畅通。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10- 3.1.1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必须进行设计 , 并出具完整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3.1.5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必须保证建筑物的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当涉及主体和承重结构改动或增加荷载时, 必须由原结构设计单 位或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核查有关原始资料, 对既有建筑结构的安全性进行核验、 确认。 3.2.3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的规定。 3.2.9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使用的材料应按设计要求进行防火、 防腐和防虫处理。 3.3.4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中, 严禁违反设计文件擅自改动建筑主体、 承重结构或主要使用功能; 严禁未经设计确认和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拆改水、 暖、 电、 燃气、 通讯等配套设计。 3.3.5 施工单位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 并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 废气、 废弃物、 噪声、 振动等对周围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 4.1.12 外墙和顶棚的抹灰层与基层之间及各抹灰层之间必须粘结牢固。 5.1.11 建筑外门窗的安装必须牢固。在砌体上安装门窗严禁用射钉固定。 6.1.12 重型灯具、 电扇及其它重型设备严禁安装在吊顶工程的龙骨上。 8.2.4 饰面板安装工程的预埋件( 或后置埋件) 、 连接件的数量、 规格、 位置、 连接方法和防腐处理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后置埋件的现场拉拔强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饰面板安装必须牢固。 8.3.4 饰面砖粘贴必须牢固。 检验方法: 检查样板件粘结强度检测报告和施工记录。 9.1.8 隐框、 半隐框幕墙所采用的结构粘结材料必须是中性硅酮结构密封胶, 其性能必须符合《建筑用硅酮结构密封胶》( GB16776 ) 的规 定; 硅酮结构密封胶必须在有效期内使用。 9.1.13 主体结构与幕墙连接的各种预埋件, 其数量、 规格、 位置和防腐处理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9.1.14 幕墙的金属框架与主体结构予埋件的连接、 立柱与横梁的连接及幕墙面板的安装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安装必须牢固。 12.5.6 护栏高度、 栏杆间距、 安装位置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护栏安装必须牢固。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 GB 50618- 3.0.3 检测机构必须在技术能力和资质规定范围内开展检测工作。 3.0.4 检测机构应对出具的检测报告的真实性、 准备性负责。 3.0.10 检测应按有关标准的规定留置已检试件。有关标准留置时间无明确要求的, 留置时间不应少于72h。 3.0.13 检测试件的提供方应对试件取样的规范性、 真实性负责。 4.1.1 检测机构应配备能满足所开展检测项目要求的检测人员。 4.2.1 检测机构应配备能满足所开展检测项目要求的检测设备。 4.4.10 检测机构严禁出具虚假检测报告。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判定为虚假检测报告: 1 不按规定的检测程序及方法进行检测出具的检测报告; 2 检测报告中数据、 结论等实质性内容被更改的检测报告; 3 未经检测就出具的检测报告; 4 超出技术能力和资质规定范围出具的检测报告。 5.4.1 检测应严格按照经确认的检测方法标准和现场工程实体检测方案进行。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GB 50352- 4.2.1 建筑物及附属设施不得突出道路红线和用地红线建造, 不得突出的建筑突出物为: ——地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 包括结构挡土桩、 挡土墙、 地下室、 地下室底板及其基础、 化粪池等; ——地上建筑物及附属设施, 包括门廊、 连廊、 阳台、 室外楼梯、 台阶、 坡道、 花池、 围墙、 平台、 散水明沟、 地下室进排风口、 地下室出入口、 集水井、 采光井等; ——除基地内连接城市的管线、 隧道、 天桥等市政公共设施外的其它设施。 6.6.3阳台、 外廊、 室内回廊、 内天井、 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栏杆应以坚固、 耐久的材料制作, 并能承受荷载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 4 住宅、 托儿所、 幼儿园、 中小学及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少年儿童攀登的构造, 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 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m; 6.7.2 墙面至扶手中心线或扶手中心线之间的水平距离即楼梯梯段宽度除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外, 供日常主要交通用的楼梯的梯段宽度应根据建筑物使用特征, 按每股人流为0.55+( 0~0.15) m的人流股数确定, 并不应少于两股人流。0~0.15m为人流在行进中人体的摆幅, 公共建筑人流众多的场所应取上限值。 6.7.9 托儿所、 幼儿园、 中小学及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楼梯, 梯井净宽大于0.20m时, 必须采取防止少年儿童攀滑的措施, 楼梯栏杆应采取不易攀登的构造, 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 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m。 6.12.5 存放食品、 食料、 种子或药物等的房间, 其存放物与楼地面直接接触时, 严禁采用有毒性的材料作为楼地面, 材料的毒性应经有关卫生防疫部门鉴定。存放吸味较强的食物时, 应防止采用散发异味的楼地面材料。 6.14.1 管道井、 烟道、 通风道和垃圾管道应分别独立设置, 不得使用同一管道系统, 并应用非燃烧体材料制作。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4.1.5 对灰土地基、 砂和砂石地基、 土工合成材料地基、 粉煤灰地基、 强夯地基、 注浆地基、 预压地基, 其竣工后的结果(地基强度或承载力)必须达到设计要求的标准。检验数量, 每单位工程不应少于3点, 1000m2以上工程, 每100 m2至少应有1点, 3000 m2以上工程, 每300 m2至少应有1点。每一独立基础下至少应有1点, 基槽每20延米应有1点。 4.1.6 对水泥土搅拌桩复合地基、 高压喷射注浆桩复合地基、 砂桩地基、 振冲桩复合地基、 土和灰土挤密桩复合地基、 水泥粉煤灰碎石桩复合地基及夯实水泥土桩复合地基, 其承载力检验, 数量为总数的0.5%~1%, 但不应小于3处。有单桩强度检验要求时, 数量为总数的0.5%~1%, 但不应少于3根。 5.1.3 打(压)入桩(预制混凝土方桩、 先张法预应力管桩、 钢桩)的桩位偏差, 必须符合表5.1.3的规定。斜桩倾斜度的偏差不得大于倾斜角正切值的15%(倾斜角系桩的纵向中心线与铅垂线间夹角)。   表5.1.3 预制桩(钢桩)桩位的允许偏差(mm) 1 盖有基础梁的桩: (1)垂直基础梁的中心线 (2)沿基础梁的中心线   100+0.01N 150+0.01H 2 桩数为1~3根桩基中的桩 100 3 桩数为4~16根桩基中的桩 1/2桩径或边长 4 桩数大于16根桩基中的桩: (1)最外边的桩 (2)中间桩   1/3桩径或边长 1/2桩径或边长 注: H为施工现场地面标高与桩顶设计标高的距离。   5.1.4 灌注桩的桩位偏差必须符合表5.1.4的规定, 桩顶标高至少要比设计标高高出0.5m, 桩底清孔质量按不同的成桩工艺有不同的要求, 应按本章的各节要求执行。每浇柱50m2必须有1组试件, 小于50m2的桩, 每根桩必须有1组试件。   表5.1.4 预制桩(钢桩)桩位的允许偏差(mm) 序号 成孔方法 桩径允 许偏差 (mm) 垂直度 允许偏差 (%) 桩位允许偏差(mm) 1~3根、 单排桩基垂直于中心线方向和群桩基础的边桩 条形桩基沿中心线方向和群桩基础的中间桩 1 泥浆护壁钻孔桩 D≤1000mm ±50 <1 D/6, 且不大于100 D/4, 且不大于150 D>1000mm ±50 100+0.01H 150+0.01H 2 套管成孔灌注桩 D≤500mm -20 <1 70 150 D>500mm 100 150 3 千万孔灌注桩 -20 <1 70 150 4 人工挖孔桩 混凝土护壁 +50 <0.5 50 150 钢套管护壁 +50 <1 100 200 注: 1.桩径允许偏差的负值是指个别断面。 2.采用复打、 反插法施工的桩, 其桩径允许偏差不受上表限制。 3.H为施工现场地面标高与标顶设计标高的距离, D为设计桩径。   5.1.5 工程桩应进行承载力检验。 7.1.3 土方开挖的顺序、 方法必须与设计工况相一致, 并遵循”开槽支撑, 先撑后挖, 分层开挖, 严禁超挖”的原则。 7.1.7 基坑(槽)、 管沟土方工程验收必须确保支护结构安全和周围环境安全为前提。当设计有指标时, 以设计要求为依据, 如无设计指标时应按表7.1.7的规定执行。 表7.1.7 基坑变形的监控值(cm) 基坑类别 围护结构墙顶位移监控值 围护结构墙体最大位移监控值 地面最大沉降监控值 一级基坑 3 5 3 二级基坑 6 8 6 三级基坑 8 10 10 注: 1. 1.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 为一级基坑: 1) 1)       重要工程或支护结构做主体结构的一部分; 2) 2)       开挖深度大于10m; 3) 3)       与临近建筑物, 重要设施的距离在开挖深度以内的基坑; 4) 4)       基坑范围内有历史文物、 近代优秀建筑、 重要管线等需严加保护的基坑。 2. 2.        三级基坑为开挖深度小于7m, 且周围环境无特别要求时的基坑。 3. 3.        除一级和三级外的基坑属二级基坑。 4. 4.        当周围已有设施有特殊要求时, 尚应符合这些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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