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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方案指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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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方案指引 50 2020年5月29日 文档仅供参考 企业年金方案指引 企业年金方案一般包括总则、主体条款、附则三部分,文本内容分章节逐条排序。     一、总则部分     (一)建立企业年金的目的。一般应表述为:为了保障和提高本企业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水平,建立多支柱养老保障体系;调动本企业职工的劳动积极性,建立人才长效机制,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创造力,促进企业健康持续发展。     (二)建立企业年金的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和<集体合同规定>。     (三)建立企业年金应当遵循的原则。一般应包括:坚持有利于企业发展的原则;充分体现效率与兼顾公平的原则;自愿平等协商的原则;高度安全、适度收益的原则;适时调整的原则。     二、主体条款部分     (四)方案参加人。一般包括:①企业职工总数和参加企业年金方案的职工人数。②企业职工加入的条件。加入的程序尽量简化,企业如认为有必要,可让参加人填报申请表。对一部分接近退休年龄或已退休人员,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考虑。③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应明确参加人对其企业年金基金个人账户信息有知情权。④参加人退出企业年金方案的条件和程序。     (五)资金筹集方式和缴费办法。一般包括:①企业的所有制性质。②企业年金的资金来源。应明确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③企业 企业年金方案一般包括总则、主体条款、附则三部分,文本内容分章节逐条排序。 一、总则部分     (一)建立企业年金的目的。一般应表述为:为了保障和提高本企业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水平,建立多支柱养老保障体系;调动本企业职工的劳动积极性,建立人才长效机制,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创造力,促进企业健康持续发展。     (二)建立企业年金的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和<集体合同规定>。     (三)建立企业年金应当遵循的原则。一般应包括:坚持有利于企业发展的原则;充分体现效率与兼顾公平的原则;自愿平等协商的原则;高度安全、适度收益的原则;适时调整的原则。     二、主体条款部分     (四)方案参加人。一般包括:①企业职工总数和参加企业年金方案的职工人数。②企业职工加入的条件。加入的程序尽量简化,企业如认为有必要,可让参加人填报申请表。对一部分接近退休年龄或已退休人员,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考虑。③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应明确参加人对其企业年金基金个人账户信息有知情权。④参加人退出企业年金方案的条件和程序。 (五)资金筹集方式和缴费办法。一般包括:①企业的所有制性质。②企业年金的资金来源。应明确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③企业缴费的方式、时间、提取比例,对不同参加人的分配比例等。④个人缴费的方式、时间和缴费比例等。⑤明确企业年金缴费上限要求。     (六)个人账户管理方式。一般包括:①个人账户的开立。明确由账户管理机构开立个人账户和企业账户。②个人账户的维护与变更。③个人账户的转移。主要包括需要转移账户的情况、转移方式、无法转移的情况以及处理办法等。④个人账户的注销。列明账户注销的条件。⑤企业账户的处理。明确未归属权益产生的资金重新分配的原则。     (七)基金管理方式。一般包括:①企业年金基金的组成。明确由企业缴费、职工个人缴费、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组成。②基金管理。明确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企业年金基金按照国家规定投资运营的收益计入企业年金基金;企业年金基金与企业、受托人、托管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的自有资产或其它资产分开管理,不得挪作其它用途。③基金分配。明确将企业缴费按照企业年金方案规定比例计算的数额计入职工企业年金基金个人账户,以及特殊情况的限制条件;职工个人缴费额计入本人企业年金基金个人账户;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按净收益计入企业年金基金个人账户。 (八)待遇计发和支付方式。一般包括:①支付条件。一般包括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并办理了退休手续;因病(残)丧失劳动 (九)中止缴费的条件。一般包括:①企业中止缴费的条件。主要包括企业经营亏损、兼并、解散、破产等;本企业半数以上职工反对继续实施企业年金方案。②职工个人中止缴费的条件。职工与企业终止、解除劳动合同。③中止缴费后企业年金的处理。应明确各种中止企业年金缴费后的处理办法。 (十)组织管理和监督方式。一般包括:①企业年金方案设立的程序。一般由企业协商代表与职工协商代表经过集体协商形成企业年金方案草案;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以及其它民主方式审议经过后,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形成合格的企业年金方案。②管理监督。企业经过集体协商选择法人受托机构或成立企业年金理事会作为受托人,并经过集体协商确定由企业作为委托人或企业及其职工作为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受托管理合同;集体协商双方监督受托管理合同的履行情况。③管理费用支付。一般应明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运营的费用及列支渠道,按照基金管理合同规定确定。④争议的处理。应明确因订立或者履行企业年金方案发生争议的,由企业与职工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十一)修改企业年金方案的条件。一般包括:企业根据盈利情况,适时调整企业缴费比例,但不得突破企业和职工缴费的上限规定;本企业半数以上职工提议进行企业年金方案的修改。     (十二)修改企业年金方案的程序。一般包括:企业协商代表与职工协商代表集体协商修改企业年金方案;将草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经过;重新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书面通知有关方面。     (十三)企业年金方案中止的条件。一般与企业中止缴费的条件相同。出现与企业中止缴费相同的条件,由集体协商双方协商确定。     (十四)企业年金方案中止的程序。应明确须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参加人和受托人。     (十五)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的时间。 四、企业年金方案文本格式     封面标注”××公司企业年金方案”,字体为二号宋体加黑。申请备案公司名称(加盖公司公章)、企业协商首席代表(本人签字)、职工协商首席代表(本人签字)、申请日期,字体为三号仿宋体。正文分章节逐条排序,标题为三号黑体,其余为三号仿宋体,行间距为1.5倍,页码置于下端居中。 来源:<关于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 ]35号)附件5 企业年金计划实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与宗旨】 为建立多支柱养老保障体系,保障和提高本公司员工退休后的生活质量,调动员工的劳动积极性、增强企业凝聚力、促进公司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和<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以及<XX省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企业年金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公司的实际,制定本企业年金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 本计划所称企业年金,是指公司和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第二条 【遵循原则】     (一)发展的原则:本公司经过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提高员工的养老待遇,调动员工的劳动积极性,稳定员工队伍,从而促进公司长远发展。     (二)效率的原则:公司企业年金总体规模与公司的经济效益挂钩,效益好时多缴,效益差时少缴或暂时不缴;员工的企业年金账户基金与劳动贡献挂钩,因劳动贡献大小而有所不同。     (三)共同缴费原则:本公司企业年金缴费由公司和员工共同缴费,并严格遵守有关缴费比例的政府文件规定。     (四)政府指导与企业自主相结合原则:企业年金坚持政府指导与公司自主相结合,按照国家和XX省的有关政策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和实施。     第二章  年金计划参加人     第三条 【参加人员范围】     具备下列条件的本企业员工能够加入本计划:     (一)与本公司有正式的劳动合同关系,并正在认真履行劳动合同中所规定的全部义务; 本计划所称企业年金,是指公司和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第二条 【遵循原则】     (一)发展的原则:本公司经过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提高员工的养老待遇,调动员工的劳动积极性,稳定员工队伍,从而促进公司长远发展。     (二)效率的原则:公司企业年金总体规模与公司的经济效益挂钩,效益好时多缴,效益差时少缴或暂时不缴;员工的企业年金账户基金与劳动贡献挂钩,因劳动贡献大小而有所不同。     (三)共同缴费原则:本公司企业年金缴费由公司和员工共同缴费,并严格遵守有关缴费比例的政府文件规定。     (四)政府指导与企业自主相结合原则:企业年金坚持政府指导与公司自主相结合,按照国家和XX省的有关政策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和实施。     第二章  年金计划参加人     第三条 【参加人员范围】     具备下列条件的本企业员工能够加入本计划:     (一)与本公司有正式的劳动合同关系,并正在认真履行劳动合同中所规定的全部义务;     (二)试用期满; (三)已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时履行缴费义务; (四)编外、下岗、停薪留职的职工除外。     第四条 【计划加入】     本企业年金方案自 1月1日起正式生效,此时满足参加条件的职工于生效日正式加入本养老金计划;     其它员工加入计划时间的确定,以满足计划参加条件之日为准。     第五条 【计划参加人权利】     (一)在满足本计划规定的条件后,合法享有领取企业年金待遇的权利;     (二)有对其个人账户信息的知情权。     第六条 【计划参加人义务】     (一)授权企业每月从本人工资收入中代扣个人缴费;     (二)授权企业作为委托人委托计划受托人对个人账户中的资产进行管理;     (三)承诺在未达到下述所规定的条件时,无论本计划是否依然存续,不得从个人账户中提前提取资金。     1. 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体年龄,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或其它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     2. 丧失劳动能力;     3. 在退休前去世;     4. 出境定居。 第七条 【计划的退出与延续】     (一)计划参加人能够退出本计划;退出时只须向企业提交经过签章的书面退出文件即可;企业以书面形式通知受托人该计划参加人退出事项,受托人也以书面形式将这一事项通知账户管理人;计划参加人退出计划后,如果该计划参加人加入另一个企业年金计划,则其在本计划中的个人账户可转入该计划中。     (二)计划参加人在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退出本计划:     符合规定的享受企业年金待遇支付条件,并申请领取年金待遇支付;     劳动合同期满而且未续签;     劳动合同期未满,可是与本企业解除劳动雇佣关系;     劳动合同期未满而未经企业批准自动离职。     (三)参加过本计划,后因某些原因退出,可是再次加入的职工,其在本计划中应享受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不变。     第三章  年金计划缴费和权益归属     第八条 【缴费模式】     本计划采取缴费确定型、完全积累的个人账户管理模式,账户基金由公司缴费、个人缴费和投资收益构成。     第九条 【缴费标准和方式】     缴费标准: 缴费额=缴费基数×基本缴费比例×职务调整系数×工龄调整系数×司龄调整系数     其中:缴费基数指员工上月计税工资总额;     基本缴费比例按照工资总额4%执行;     职务调整系数,按照员工的职务和技术级别确定,参照下表:     公司领导正职      公司领导副职      高级管理人员      中级管理人员      普通员工         2.0               1.8               1.5               1.3              1.0     工龄调整系数,按照员工的工龄确定,参照下表:     30-40年       20-30年      10-20年      5-       工龄5年以下       1.8           1.6          1.4         1.2            1.0     司龄调整系数,按照员工在本公司的连续服务年限确定,参照下表:     20年以上      15-20年      10-       5-       司龄5年以下       1.8           1.6          1.4         1.2            1.0     缴费负担比例:     公司缴费:为企业年金缴费额的80%;     个人缴费:为企业年金缴费额的20%。   (三)缴费方式:公司采取月缴费方式,员工个人缴费部分由公司从当月工资中代为扣缴;企业将应缴的企业和个人缴费款项直接足额汇至在托管人处开立的本企业年金基金专户。     (四)资金列支渠道:企业缴费在年工资总额的4%以内部分从成本列支,超过4%部分在职工福利费或自有资金中列支。     第十条 【权益归属】     (一)个人缴费部分100%权益归个人所有;     (二)公司缴费部分依照 ”公平与激励原则”,以员工在公司的服务年限按照下述比例执行:     服务年限   1年以内      1-2年      2-3年      3年以上     归属比例      0          35%        70%        100%     (三)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公司有权没收该合同期内计入该计划参加人个人账户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部分:     当期劳动合同未满就与公司解除劳动雇佣关系的;     当期劳动合同未满且未解除劳动雇佣关系就自动离职的;     因违法违纪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     没收转出的这部分未归属权益将归集至本年金计划的企业账户中,作为本企业年金用于奖励特定人员的津贴。     第四章  年金基金的管理     第十一条 【基金管理模式】 本年金计划归集的资金将以信托(受托)管理的方式进行管理。     本年金基金将全权委托给具有企业年金受托管理资格的__________(法人受托人)进行受托管理。受托人委托具备企业年金基金托管资格的托管人托管年金基金财产;委托具备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资格的投资管理人管理年金基金的投资;委托具备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资格的账户管理人提供年金基金个人账户和企业账户的管理和服务。       第五章  年金待遇的支付与转移       第十二条 【年金待遇支付条件】     员工已经参加本计划,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能够领取养老金:     (一)达到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或办理了提前退休手续;     (二)员工全残,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积累额一次性发给本人;     (三)员工或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企业年金个人帐户余额由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     第十三条 【年金待遇支付方式】     (一)按个人账户积累额(含投资收益)支付,参加人可选择一次性领取、分期领取或转入商业保险年金,由受托人指令托管人向受益人按照约定方式支付年金待遇。     (二)待遇支付能够在该参加人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或开始丧失劳动能力后当年剩余时间的任何时间开始,但不能迟于当年的12月31日。 (三)本计划参加人的个人账户积累额超出其上年月平均工资60倍的,不得一次性领取,可选择分期领取或转入商业保险年金。     (四)本计划参加人身故时,其个人账户仍有余额的,由指定受益人或继承人一次性领取全部余额。     第十四条 【年金待遇的转移】     本计划参加人变动工作单位且参加新就业单位企业年金计划时,本年金计划个人帐户资金能够随同转移。参加人升学、参军、失业期间或新就业单位没有实行企业年金制度的,其个人帐户仍保留在本公司企业年金计划中。     第六章  年金计划的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信息披露】     (一)计划参加人有权获得下列有关本年金计划的资料:     1. 本计划正式文本及缴费细则正式文本;     2. 本计划或缴费细则的修改通知和修改后的正式文本及其修改说明;     3. 年金计划参加人退出本计划的回复及企业缴费部分的权益确认书;     (二)账户管理人发出的个人账户变动信息和余额对账单定期发送给本年金计划参加人;     (三)本年金计划参加人有权随时查询如下事项:     1. 个人账户余额;     2. 个人信息的基本情况; 3. 本年金计划所建立的基金财产的投资收益情况;     4. 法律法规所允许的其它信息。     第十六条 【报告制度】     本计划的受托人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向本公司提交季度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报告;并在年度结束后45日内向企业提交年度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报告,其中年度企业年金基金财务会计报告须经权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七章  企业年金方案调整     第十七条 【中止缴费条件】     在公司经济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可对企业年金的公司缴费水平进行相应调整。根据”效率与效益”的原则,公司少缴或中止缴费,待经济状况好转时再予以弥补。中止缴费时,按相应程序报送政府相关部门。     第十八条 【方案调整处理】     本公司根据企业发展状况,能够对企业年金方案的有关条款进行修改,并授权企业年金受托人进行调整。调整后方案需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集体协商经过,并报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核。     第十九条 【管理机构变更】     如本公司与本计划受托人解除信托关系,本公司将在30日内委任新的受托人。原受托人应妥善保管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资料,并及时办理受托管理业务移交手续。     第八章 年金计划的监管和争议解决 第二十条 【年金计划的监管】     本年金计划的设立和执行受XX省社会和劳动保障厅及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十一条 【争议解决】     若本年金计划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发生争议,由各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XX省劳动争议仲裁部门进行仲裁。 窗体底端 窗体顶端 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几个核心问题窗体底端 企业年金计划作为福利计划重要的组成部分,将大大加强对员工的激励。建立企业年金计划之初,既要考虑到对员工今后的长期激励,但也必须兼顾对员工历史贡献的补偿。具体到年金计划,就需要考虑如下的问题。     采用何种企业年金计划方式:DB计划还是DC计划。DB计划是待遇确定型的,以退休后的既定养老金替代率或养老金支付水平来精算当期及今后给员工所要缴纳的年金费用;DC计划是缴费确定型,只以当前企业和员工的缴费水平已经今后的积累水平来确定员工退休后的养老金水平。当前,国家倡导的是DC计划,这样能够大大缓解企业的财务压力。在国外,兴起了DC和DB计划混合的年金模式。     年金资金的来源。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规定,补充养老保险费用中的企业供款,能够在企业工资储备金中列支;能够将企业基金养老保险缴费中超过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返还企业作为补充养老保险供款;也能够经当地政府批准,将不超过本企业工资总额一定比例部分计入企业相关成本费用。补充养老保险费用中的个人缴费,从个人工资收入中按一定比例或绝对额缴纳。但在实际的执行中,效果并不好。企业年金的资金来源大部分都是如工资节余,福利基金等。考虑到国资委成立后的国企改革的深入发展,有很多的国有企业积极的支持本企业的年金计划的建立,因为她的资金来源是那些当前企业所有的但很不确定的资金。     年金的缴费方式。是趸交,还是一年或一月一交,还是不定期的缴纳。最终根据的将是企业的财务压力。当前,大型国有企业的年金缴纳方式很多都是趸交,因为她们的资金大都来源于那些不确定性的资金。要兼顾到企业的财务上的灵活性,年金采取的年交方式还是比较可行的,但金额需要根据企业的效益状况而波动。     年金计划的对象。年金覆盖的是全体员工,还是企业的中高层骨干员工。为了体现年金计划对员工的长期激励。当前大多数企业的 年金计划所覆盖的范围都是企业的中长期合同工,以及无固定期限的合同工。 年金的分担方式。最初的年金计划都是由雇主单方缴费,雇主承担了过多的风险。后来进一步的发展成为由雇主和员工双方缴费,以鼓励员工参与年金计划,同时体现员工的责任。但员工缴费只能占总缴费的一小部分。当前中国提倡的是双方共同缴费。     年金分担的基础。企业采取按工资总额的百分比或利润的百分比提出缴纳总额,或按员工的工资百分比为其缴纳年金是一种比较通行的方式。工资体现的就是员工对企业的贡献,采取分担基础是比较合理的, 年金的管理和运营。年金经过若干年的积累后,规模是庞大的,不但要管理好,还要让其保值增值。企业既能够自行经办年金基金,当然只是对大型企业的年金或行业年金而言的。也能够选择金融机构来管理年金基金,主要有保险公司,基金公司,信托公司或银行等。同保险公司的合作是年金计划发展的一大趋势。  受益资格的确定。并不是年金一建立,其所有权就归员工个人。虽然为员工设立了个人帐户,但企业缴费部分及增值部分的受益权及受益比例是随着员工为所在企业服务年限增加而逐步转移的。对于损害企业利益的员工,企业将有权收回未归纳个人的部分,以及停止为其缴纳年金。为达到年金的养老保障的作用,一般情况下是不允许员工在退休前领取年金的。 税收优惠方面。在企业年金企业缴纳方面,当前还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有一个工资总额的4%限度也是针对试点地区的。在具体的操作中,企业特别是大型企业,能够和所在地的税务部门谈判,争取优惠政策,还有的是利用企业各方面的节余资金来缴纳年金费用。 在员工退休后领取方面,也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所需要交纳的就是委托机构的管理费用,员工能够不用交纳所得税等。  ;     多种灵活的领取方式。员工在退休后,能够一次性领取个人帐户余额,也能够分次领取(如每年、每月等)。为了管理上的方便以及保证年金对员工的养老保障,企业也能够原则性的规定员工领取年金的方式是月领,具体的条款员工个人和保险公司协商确定。     历史补偿问题。年金计划实施前,对员工过去的历史补偿就需要兼顾多种因素。同企业以前的福利计划的有机结合是一个重要的方面,如以前的持股计划和养老金计划等。司龄体现的是员工对企业的忠诚度,岗位体现了员工的贡献,考虑年龄问题体现的是企业的社会责任已经对员工的退休后养老水平的责任。当然,对年金计划实施后新进入企业的员工就不存在所谓的历史补偿问题了。 窗体顶端 窗体底端 为了保障和提高本企业职工退体后的企业年金待遇,建立多支柱养老保障体系,调动本企业职工的劳动积极性,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劳动生产率,促进企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集体合同规定><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企业年金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     本计划遵循以下三项原则:     1. 发展的原则。本企业经过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提高职工养老待遇,调动职工劳动积极性,提高劳动生产率,从而促进企业发展。     2. 效率的原则。企业年金总体缴费与本企业的经济效益挂钩,效益好时多缴,效益差时少缴或暂不缴;职工的企业年金缴费与劳动贡献挂钩,因劳动贡献大小而有所不同。     3. 指导与自办相结合的原则。本计划坚持政府指导与企业自主相结合,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法规,接受政府宏观指导,在设立计划时应该考虑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加以制定。     第一章  定义与释义     1.1企业年金:企业年金是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1.2 ××企业年金计划:本计划及其细则与附录。     1.3 ××企业年金基金:指本企业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所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所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1.4企业职工:指与本企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处于劳动合同期间的自然人。     1.5计划参加人:本计划所称的计划参加人,是指依照本计划3.l规定已成为本计划的成员,并在账户管理人处开设有个人账户的企业员工。     1.6受托人:是指受托管理本企业年金基金的法人受托机构。     1.7受益人:本计划所称受益人,是指参加本企业年金计划井享有受益权的企业职工。     1.8未归属权益:职工由于离职等原因退出本计划导致其个人账户中企业缴费及其投资运营收益部分的财产被罚没而暂时未确定归属的权益。本计划中,未归属权益计入企业账户。 1.9受托财产托管专户:指受托人以××企业年金基金的名义在托管银行开立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归集企业年金的缴费和支付待遇。     第二章  计划的设立      2.1本计划名称为”××企业年金计划”。     2.2本计划由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经过集体协商制定。 2.3本计划草案已经企业董事会批准,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经过。     2.4本计划已在××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登记,登记号××。 2.5本计划于××××年××月××日设立、生效和实施。     第三章  计划参加人     3.1具备下列条件的本企业职工能够加入本计划。     3.1.1在本计划的实施有效期内与本企业有正式的劳动合同关系,并正在认真履行劳动合同中所规定的全部义务;     3.1.2试用期满;     3.1.3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     3.2符合参加条件的本企业职工应按照如下程序进行登记:诚实、完整、准确地填写、签署、提交本计划申请表,并经企业签章确认,自企业签章确认的当日起成为本计划的参加人。     3.3本计划参加人的权利是: 3.3.1在满足本计划规定的条件后,合法享有领取企业年金待遇的权利; 3.3.2有对其个人账户信息的知情权。     3.4本计划参加人的义务是:     3.4.1授权企业每月从该职工在本企业领取的工资收入中代扣个人缴费;     3.4.2授权企业作为委托人委托本计划的受托人对其个人账户中的资产进行管理;     3.4.3承诺在未达到6.1所规定的条件时,无论本计划是否依然存续,不得从个人账户中提前提取资金。     3.5计划参加人能够退出本计划;退出时只须向企业提交经过签章的书面退出文件即可;企业以书面形式通知受托人该计划参加人退出事项,受托人也以书面形式将这一事项通知账户管理人;计划参加人退出计划后,如果该计划参加人加入另一个企业年金计划,则其在本计划中的个人账户可转人该计划中。     3.6计划参加人在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退出本计划:     3.6.1符合6.1所规定的享受企业年金待遇支付条件,并申请并申请领取年金待遇支付;     3.6.2劳动合同期满而且未续签;     3.6.3劳动合同期未满,可是与本企业解除劳动雇佣关系;     3.6.4劳动合同期未满而未经企业批准自动离职。 3.7以前参加过本计划,后因某些原因退出,可是再次加入的职工,其在本计划中应享受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不变。     第四章  基金的账户管理     4.1本计划所募集的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同时建立企业账户用于归集企业缴费部分的未归属权益。     4.2账户的开立。     由受托人选择账户管理人,账户管理人以本计划所建立的企业基金的名义开立个人账户和企业账户。     4.3账户的维护与更新。     账户管理人负责个人账户和企业账户的日常维护与更新,包括:     4.3.1个人缴费进入个人账户的记账;     4.3.2企业缴费在个人账户间的分配和记账;     4.3.3每周(日)进行投资运营收益在个人账户间的分配和记账;     4.3.4企业账户中未归属权益的归集和投资收益分配尾差的处理;     4.3.5企业年金待遇支付的领取方式; 4.3.6与受托人、托管人的核对工作; 4.3.7与个人账户相关的其它资料。     4.4账户的转移。     4.4.1计划参加人变动工作单位而且参加新的就业单位的企业年金计划时,该计划参加人在本计划中的个人账户能够转移至其所加入的新就业单位企业年金计划的账户管理人中进行管理。     4.4.2如果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则计划参加人的个人账户可由本计划的账户管理人继续管理,待具备条件时予以转移,或待其本人达到符合6.1的享受企业年金遇支付条件时领取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积累额。     4.4.2.1计划参加人未参加新的就业单位的企业年金计划、新就业单位没有实行企业年金制度、新就业单位的企业年金制度的账户管理系统不健全,或发生其它由于新就业单位的原因而无法转移个人账户的情况的;     4.4.2.2计划参加人在升学、参军、失业期间;     4.4.2.3因本企业关、停、并、转而导致本计划终止。     4.5账户的撤销。     4.5.1计划参加人在领完其个人账户积累额后,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将被撤销;     4.5.2计划参加人在退休前死亡或在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未支付完之前死亡,而且其个人账户余额由指定受益人全部领取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的,其个人账户将被撤销。     4.6在计划参加人对记入其个人账户资产享有支配处分的权利之前,计划参加人不得利用记入其个人账户的资产私自进行交换、转让、抵押、质押等活动。     第五章  计划的缴费     5.1本计划采取缴费确定型模式,所有缴费记入个人账户。企业年金缴费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     5.2企业缴费。     5.2.1企业每月缴费的提取比例为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______。     5.2.2企业根据每个参加人工作年限等情况计算企业为该计划参加人的企业缴费额。     5.2.3对于工作年限5年以内、已加入本计划的职工,企业为其提供的企业缴费比例_______。     5.2.4对于工作年限5年以上 以下、已加人本计划的职工, 企业为其提供的企业缴费比例________。     5.2.5对于工作年限 以上、已加入本计划的职工,企业为其提供的企业缴费比例________。 5.2.6企业在上年度出现亏损和关、停、并、转等情况下暂时无法履行缴费义务时能够暂停缴费或延期缴费,待企业出现盈利好转的情况下恢复缴费义务或弥补暂停缴费金额。企业暂停缴费或延期缴费的连续期限超过5年,应当终止本计划。   5.2.7本企业在与参加本计划的企业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列明企业年金的相应条款。参加人每届劳动合同期满,该届合同期间记入该参加人个人账户的企业年金积累额,永久归其个人账户所有。     5.2.8企业不得以有利于本计划的实施为由聘用某特定人员或解聘某特定人员,聘用某人为年金理事会成员或解聘年金理事会成员的情况除外。     5.3计划参加人的个人缴费。     5.3.1计划参加人个人缴纳部分由企业从其工资中代为扣缴。     5.3.2每个计划参加人每月的企业年金个人缴费额是该参加人上年度平均月工资收入的_______。     5.3.3计划参加人能够选择从自己的工资收入中适当调高个人缴费额,由企业代为缴纳。可是企业和职工缴费合计不超过5.5所设定的限额。     5.3.4计划参加人因发生伤残等重大变故的情况下暂时无法履行缴费义务时能够暂停缴费或延期缴费。     5.4企业为每个参加人的缴费额和参加人个人缴费额的计算方法由企业另行制定细则;该细则的制定程序与本计划相同。该细则的修改程序遵从本计划主体修改的程序,可是细则的修改不影响计划主体的执行和修改。     5.5企业和计划参加人个人缴费合计不得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6 。 5.6本计划终止或计划参加人退出本计划后,计划参加人个人如果希望继续向本计划所开立的个人账户缴费的,由本计划的受托人管理。     5.7计划参加人在退出本计划后,能够停止履行本计划约定的缴费义务,企业为该参加人的缴费也同时停止;本计划终止后,企业能够停止履行本计划约定的缴费义务,计划参加人也有权停止个人缴费。     5.8缴费时间与划款方式。     5.8.1企业在每月的发放工资期间(月初、月中、或月末)缴纳企业缴费和代缴个人缴费。其中,个人缴费部分由企业从计划参加人的工资中直接代扣。     5.8.2企业将应缴的企业和个人缴费款项直接足额汇至在托管人处开立的受托财产托管专户。     第六章  企业年金待遇的支付与转移     6.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计划参加人,能够享受本计划的企业年金待遇:     6.1.1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体年龄,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或其它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 ;     6.1.2丧失劳动能力;     6.1.3在退休前去世; 6.1.4出境定居。 6.2申请领取本计划企业年金待遇。     6.2.1符合6.1.1和6.1.2的计划参加人 :     6.2.1.1须由退休时或丧失劳动能力时所在就业单位出具证明,由本人或由该参加人授权委托的代理人到受托人提出申请,并经受托人核实无误后,由受托人指令托管人发放 ;     6.2.1.2申请时除了需要填写企业年金待遇支付申请表,诚实、完 整、准确地提供受托人要求的所有信息之外,还需要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原工作单位证明、个人银行账户信息等;     6.2.1.3如果无法提供原工作单位证明的,须由本人申请,受托人批准,方可领取。     6.2.2符合6.1.3的计划参加人:     6.2.2.1须由原户籍所在派出所和死亡所在医院出具证明,由其指定受益人向受托人提出申请,并经受托人核实无误后,由受托人指令托管人一次性发放。     6.2.2.2计划参加人死亡时,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指定受益人死亡或指定受益人无法行使受益权的,由其遗嘱继承人(如果计划参加人另外立有遗嘱) 或法定继承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按继承顺序继承。     6.2.3符合6.1.4的计划参加人:     须由原户籍所在派出所出具证明,由本人或由该参加人授权委托的代理人向受托人提出申请,并经受托人核实无误后,由受托人指令托管人一次性发放。     6.3企业年金待遇支付方式:     6.3.1符合6.1.1和6.1.2的计划参加人:     6.3.1.1按个人账户积累额(含本息分红)计发,参加人能够选择一次性领取、分期领取或转入商业保险年金,由受托人指令托管人向受益人按照约定方式支付年金待遇。     6.3.1.2待遇支付能够在该参加人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或开始丧失劳动能力后当年剩余时间的任何时间开始,但不能迟于当年的12月31日。     6.3.1.3计划参加人的个人账户积累额超出其上年月平均工资60倍的,不得一次性领取,可选择分期领取或转入商业保险年金。     6.3.1.4个人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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