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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是永恒不断的创造, 因为在它内部蕴含着过剩的精力, 它不断流溢, 越出时间和空间的界限, 它不停地追求, 以形形色色的自我表现的形式表现出来。
--泰戈尔
财务管理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为严格财务管理, 明确经济责任, 根据财政部、 国家教委和省财政厅颁布的有关财务法规和制度, 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 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各校领导分管系统限额、 专项审批, 大额借支实行联签制。
第三条学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 由主管财务工作的副校长负责日常财务管理工作。
第四条学校设置负责财务管理工作的专职机构——管理科, 下设财务组, 统一管理学校财务工作, 对学校负责。同时, 学校财务工作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监督。
第五条学校管理科财务组配置一名财务主管、 一名会计、 一名出纳, 具体管理财务工作。
第六条学校财务应加强预、 决算管理, 按上级指示精神和有关的财务制度、 规定, 结合学校事业发展需要, 编制年度预算收支计划和决算, 经学校领导审核、 批准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并予公布。
第七条学校应加强财务监督, 设立专门的财务监督机构, 形成学校内部审计制度。内部审计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二各项收入管理制度
第八条学校的各项收入, 包括财政部门的拨款收入、 学杂费收入、 培训费收入、 出租收入、 承包收入及其它收入。
1.财政拨款收入(含各项经费拨款、 离退休人员经费、 大额基建拨款), 应按预算收入计划组织收入, 对基建拨款应专户储存。
2.学杂费收入: 按省物价局和高教厅等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的学杂费是学校的重要收入, 学校财务部门应在有关科室的协同下, 积极收纳, 做到安全、 快捷、 准确。
⑴学生的各项收费标准, 应分清年级、 专业、 项目; 应交学费的学生人数, 应分清班级、 专业, 做到数字精确、 姓名确实, 这两项收费依据( 含联合办学部分) , 应加盖学校公章, 于五月份前确定并交管理科财务组; 当年新生名单、 专业应在招生结束后一周内交管理科财务组; 中途离校的学生名单应及时通知财务组。
⑵学生的学杂费一旦入库, 除计算、 收款等技术性错误的款项以外, 一律不予退款。
⑶享受学校减免学费的学生, 均为财校正式教职工子女及财厅干部职工的子女, 减免数只能为学费总额的50%, 其它杂费不减免。
⑷学费一年收缴一次, 在秋季入学时进行, 新、 老生一次交清, 不得拖欠, 确有实际困难, 经主管财务副校长批准可延期交纳。否则, 视同故意不交学费, 学校将责成限时交纳, 超期不交者, 应予劝退。
⑸联合办学学费收入, 财务部门应严格按合同规定及时、 足额地收纳入库, 并定期到联办单位核对收费情况; 属联办单位的收入也应及时、 准确地划归对方。
⑹对学杂费收入, 财务部门应自收费之日起, 30天内做好清算、 核对、 结帐, 并及时向学校领导报告收费情况。
3.培训费收入: 指学校培训中心举办各种形式的培训班收取的各项收入。
4.出租收入: 主要是指学校所属房屋出租租金收入。应按合同规定, 由出纳人员按时、 足额地收纳入帐, 如发生合同纠纷引起房租减收或滞纳, 应及时报告主管领导, 以便妥善处理。
5.承包收入: 主要是指学校小卖部、 饭堂承包收入。应按合同规定, 由出纳人员按时、 足额地收纳入帐, 不得拖欠、 滞纳, 否则, 应按合同规定对承包人予以处罚。
6.其它收入: 主要是指一些零星收入, 如饭堂、 小卖部交纳的折旧费、 各种考务费、 学校财产变价收入、 赞助费、 罚款收入、 采购物品返还费用等应属学校的收入。
第九条学校任何科室和个人, 不得擅自截留学校的收入, 私设”小钱柜”; 为学校或科室采购物品、 缴纳款项等, 不论对方以什么形式或借口返回的现金、 礼金及物品, 都要缴交管理科, 并办理登记手续。否则, 一经发现, 按违反财务制度处理。
第十条学校财务人员因工作失职, 引起学校收入减少或流失, 应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三借款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借款是指学校各科室因办公、 教学、 后勤等工作需要购置设备、 办公物品、 公务出差以及行政维修等, 请求学校财务组给予的借款或预付款。
第十四条借款手续规定
借款包括现金借款和支票借款两种, 借款经手人须按如下规定办理借款等手续。
1.凡借款额或预付款额超过500元以上者, 一般以支票支付。特殊情况需大额现金(1000元以上), 须经校领导批准; 超过3000元者, 还需提前2天到财务预约, 否则不予借出。
2.借款时, 须填制管理科财务统一印制的”借款单”, 先由各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 再报有关审批人签批, 以后凭”借款单”到财务组借款。
第十五条借款、 预付款批准权限。
1.校长签批50000元以下。
2.分管财务工作的副校长审批30000元以下。
3.财务主管应对各部门借款进行审核, 凡 元以上借款、 预付款, 须事先报财务主管审核, 并签署意见, 再提交校领导批准。对不合乎制度规定的借款及预付款, 财务人员应予拒付。
4.凡一次性50,000元以上金额的各项借款及预付款, 由各分管校领导提出, 报校长批准; 超过200,000元以上金额的借款, 由校长办公会议决定, 各分管校领导签名, 校长负责签批。
5.借款后, 借款经手人须在预定的还款日期内还款或凭正式发票到财务报销, 借款一般不能跨月使用, 月底结帐前须办理完报销手续, 特殊情况暂不能报销者, 须经财务主管同意。
6.一般情况下, 第一次借款未报销之前不给予第二次借款。
7.根据批准的用款计划, 维修、 改造、 采购大宗物品等所需借款或预付款, 凭学校领导的用款批示及用款科室的有关资料说明( 如合同、 购物用途说明) , 经财务主管审核无误后方可付款。
8.学校举办临时性的大规模活动, 如运动会、 艺术节、 庆祝活动等, 主办单位须提前列报用款计划, 经校领导批准后, 财务方可付款。
9.各种借款、 预付款的归还及报销, 实行谁审批借款谁负责审批报销的原则, 不能交叉审批。
10.学期结束前一个星期, 借款经手人应办理借款报销手续。如放假时仍未到财务报销者, 视同占用公款处理, 并从借款人工资收入中扣回。特殊情况需续借须经财务科长批准。
四财务报销与审批制度
第十六条学校的各项支出, 除工资、 福利经常性支出及节假日支出外, 应分清支出类别, 在取得发票等报销凭证后, 办理审批报销手续, 以便财务及时入帐。
第十七条报销支出审批权限:
1.校长签批50,000元以内。
2.分管财务副校长签批30,000元以内。
3.凡每笔支出超出2,000元以上者, 应先报财务主管审核后再报校领导批准。
4.凡一次性50,000元金额以上的各项支出, 由分管校领导提出, 报校长批准; 超过200,000元以上支出, 由校长办公会议决定, 各分管校领导签名, 最后由校长负责签批。
5.报销凭证应以正式发票为准, 并有单位名称、 开具发票单位印章、 单价、 数量, 批量采购应附货物清单、 规格、 型号、 金额等内容, 发票背面应有经办人签字、 科室负责人签字证明; 采购物品还须有仓管员验收签字。对于不符合填写要求的发票, 财务人员不给予报销。
6.下列情况的支出, 经科室审核后, 报主管财务副校长或校长批准, 方可报销。
⑴”白头”单报销, 每单数额应在50元限额以内, 并有商店等单位印章、 购买数量、 单价、 支出用途。用款经办人应尽可能索取正式发票。
⑵特殊支出无发票及其它报销凭证者, 应有经办人和科室负责人2人以上签字证明。
第十八条专项审批权限:
1.教职工因公差、 学习需乘坐飞机、 火车软卧, 须先报校长审批。
2.教职工外出参观、 学习、 参加各种会议、 公务办事, 所需时间2天以上, 或超过广州市范围的事项, 应在各分管校领导审核后统一报校长批准。
3.各种餐费, 主管财务副校长每次审批 元以下; 超过限额报校长审批。
4.学校预购学生教学用书支出, 由主管教学副校长负责审批。
5.各教研室确需购买少量的教学用参考书、 资料, 由教研室主任签署意见后报主管校长审批。
6.大批量印刷各种教学用书、 资料( 包括校刊) 支出, 由分管教学副校长提出意见报校长批准。
7.图书馆藏书、 全校报刊杂志采购支出, 由校长审批。
第十九条各项支出审批报销的分类
根据支出审批权限, 对各项支出作分类。
1.基建支出: 是指学校因事业发展和保证正常的教学、 行政和后勤工作的需要, 新建、 改建、 扩建校舍或教学设施等项目, 包括学校的房屋、 建筑物、 装修、 添置大型的教学设施等方面的支出, 应严格执行基建财务制度, 保证学校资金能办实事、 办好事。
具体执行办法按《广东省财政学校基建财务制度》办理。
2.修缮费支出: 是指学校小型、 简单的修缮、 安装等项目的支出。根据有关科室列报的用款计划, 应事先签定协议, 报主管财务副校长审核签字。
⑴修缮费支出, 应按报销审批权限签批。
⑵修缮支出计划、 合同应送财务组存查, 10,000元以上修缮项目的验收必须有财务人员参加。
⑶经验收合格的项目, 可凭正式发票、 验收人签名及校领导批示到财务办理付款手续。
3.各种餐费支出
⑴教职工市内公差误餐费: 教职工上午到市内公差, 因来不及回家、 回校吃午饭, 确需到饭馆就餐的, 规定每人每餐补助10元( 只限午、 晚餐) 。司机的误餐费统一由司机填报, 行政科长审核, 分管校长批准报销。学校临时工因公派往市内办事的误餐, 应有科长批准。
⑵教职工集体活动餐费: 凡以学校名义组织的在外参观学习、 旅游、 文体和比赛等活动, 如需用餐, 可先报校领导批准, 每人次标准40元。
⑶招待等餐费支出: 招待外单位来校人员, 一般由各系统归口主管校领导按权限审批; 标准为每人次40-60元, 特殊情况由校长批准。
⑷招待有关主管部门业务、 公务人员餐费支出: 一般由学校有关部门请示分管校领导同意后, 按餐费支出审批权限办理报销手续, 标准为每人次60-80元, 特殊情况由校长批准。
⑸教职工到市外公务出差, 如果学校按规定标准报销全部食宿费, 或由对方接待支付了食宿费, 则不能再领取出差补助; 如果出差人自己支付食宿费, 则可按规定办理出差补助、 报销差旅费。
⑹校内客餐支出: 外来人员一般情况下安排在校内吃工作餐, 标准为每人每餐8元, 凭”客餐单”由接待科室负责人签批到指定饭堂就餐, 超过8元由分管校领导审批。
4.交通费支出: 教职工因公到市内办事或出公差到市外、 探亲, 其交通费支出按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办理。
⑴市内交通费支出: 正科以下(含正科级)干部职工办公事, 可报销公共汽车票。特殊情况需乘坐出租汽车, 须经主管校长审核同意后才能报销。校领导出公差, 可乘坐出租汽车, 并凭出租车票报销。学校临时工因公派到市内办事, 可报销公共汽车票。
⑵探亲交通费支出: 按国家有关制度办理。
⑶公差交通费支出: 是指出差到市外的交通费支出。
正科及正科以下的干部职工出差, 可乘坐长途汽车或乘火车硬卧, 特殊情况经校长批准, 可乘飞机, 并按有关票面价格报销; 校领导可按规定乘坐火车卧铺或乘飞机。
⑷经学校批准的外出学习、 培训的交通费, 亦按公差交通费支出办理。
5.行政采购支出: 是指行政、 后勤部门因工作需要采购办公用品、 配件、 修缮用材料等支出, 此项支出数量大、 品种繁多, 管理科有责任对采购支出的合理性进行审核。
⑴各科室应根据年度采购用款计划, 凭校领导批示的用款意见到财务组办理借款手续。
⑵采购人员凭正式发票和采购物品到行政科仓库验收, 技术性物件, 如电脑及其配件、 电器设备, 应会同有关专业人员一起验收, 经手人、 验收人在发票背面签字, 方可办理报销手续。
⑶采购验收完毕, 应按规定在一周内及时办理报销审批手续。
6.图书采购支出: 是指图书馆藏所需图书及教学用书采购支出。
⑴图书采购应根据学校发展规划, 于每年初列出预算计划, 报主管副校长审核, 校长批准后执行。
⑵教研室所需的公用参考书籍、 资料, 由教研室主任签署意见, 报分管校长批准方可购买和报销。
7.工会经费支出: 是指学校工会组织的文娱、 体育、 旅游、 参观等各项活动所需的经费支出, 包括因上级工会组织、 安排的有关活动所需要的支出。
校工会应于期初拟定活动计划及经费预算, 经工会主席和校领导核准后执行。
8.学生管理经费支出: 是指校学生会、 团委会组织的文艺、 体育、 宣传、 学习以及对外联系工作等活动所需要的费用支出以及各班级管理评比、 ”三好学生”等先进评比的奖金。
⑴学生管理经费实行”核定收入来源、 专款专用、 主管校长审批”的办法, 由财务按季度向学生科提供支出明细情况及经费结存情况。
⑵学生管理经费来源按现行办法, 一是财政拨给国家任务生的助学金, 二是从代培生及自费生中按100元/人·年的标准提取的款项, 其总额于每年秋季招生结束后即可按学生总人数计算并提取出来。
9.医疗经费支出: 是指除省公医办安排的医疗经费以外由学校垫支的各项医疗经费支出。
医疗经费应严格按省公医办的有关规定、 制度管理和使用, 特殊病情支出, 如急救、 急诊, 价格昂贵的药品等超出公费医疗支付限额的支出, 按学校相关制度执行。
10.水、 电费支出: 是指学校内及教工住宿区的公用水、 电费支出, 按国家供水、 供电部门的收费标准及金额, 经学校行政科核实后支付。
11.学校交通车辆的维护保养和修理费支出, 根据司机对车辆的修整建议及行政科领导批准意见, 到指定厂家维修, 定期由财务人员到厂家结算, 凭正式发票付款或报销。无行政科领导批准意见的发票不予报销。
12.其它支出: 除上述各项支出外, 如外聘教师的酬金、 办证费、 手续费等支出, 可报各系列主管校长或校长批准报销、 支付。
13.个别事项的特殊支出, 视具体情况另作处理。
五财务报表及预决算报表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会计人员应于每月终了的次月10日前, 完成上月份财务收支报表, 并附文字说明; 按月结帐、 对帐, 现金、 银行存款要做到日清月结。每学期结束后, 应在一周内完成学期报表。各种报表应按月报学校领导审阅。
第二十一条年初、 年终, 应按时完成预、 决算报表的编制及上报工作, 同时按规定附加报表文字说明, 年终结算应有决算报告。
六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财务人员应按制度规定, 加强固定资产管理, 建立规范的固定资产登记卡, 做好固定资产采购入帐记录, 登记有关总帐和明细帐, 并定期与学校财产管理部门核对帐目。
第二十三条财务人员应会同财产管理部门定期进行实物盘点, 至少一年一次, 并做好有关记录, 同时向学校领导报告盘点情况。
第二十四条固定资产盘点工作, 由主管财务副校长具体组织和落实。
七培训中心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培训中心财务为学校二级财务, 受学校财务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培训中心应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按月向学校财务组报送报表, 年终结算报表一式多份, 分送各校领导和财务组。
第二十七条学校财务人员应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和制度, 定期与培训中心财务核对有关收支项目, 稽查财务状况。
八现金、 支票、 银行帐款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借用现金、 支票, 必须办理借款审批手续( 见本制度相关内容) 。
第二十九条财务应与开户银行商定库存现金限额, 多余的现金应送存银行。每月分次到银行提取库存现金。每个月帐款核对至少一次以上, 保证帐实相符。
第三十条提取现金时, 出纳人员应根据具体用款需要, 填制现金提取单, 由财务主管审核签名并交会计签章后, 填好现金支票到银行提款。财务人员不得私下到银行提取现金, 否则视同违反财务制度处理。
第三十一条财务收取大额现金, 出纳人员须于当天安排送存银行, 不得滞留在财务室或存放其它地方。特殊情况无法送存银行, 应报告财务主管落实好安全措施, 但最迟第二天必须送存开户银行。
第三十二条出纳人员须保管好支票, 一般情况下, 借款人借用支票时应在借款单上注明支付限额。发生支票遗失情况, 应及时到银行挂失, 如果造成学校资金流失并无法追回时, 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三十三条除按规定开设学校银行帐户之外, 不允许任何部门和个人借学校名义开设私人储蓄帐户, 不允许公款私存。一经发现, 按国家有关法规给予处罚。
第三十四条加强对银行存款的管理, 做好与开户银行的对帐工作。每个月应将银行存款日记帐与银行对帐单核对一次, 帐帐不符时应及时查明原因, 保证银行存款的安全。
第三十五条借用现金、 支票的”借款单”, 应作为原始凭证附在记帐凭证后以备查验, 明确责任。
九各种财务票证、 印鉴管理制度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所称各种财务票证是指财务的各种收款凭证, 如发票、 自制收款凭证等, 印鉴是指学校财务活动须使用的各种财务印章。
第三十七条发票是学校收取除财政拨款外的各种款项收入的主要的合法凭证。应加强发票管理工作, 由会计人员专人负责到税务机关购买并妥善保管, 财务人员使用时应先领用、 登记, 使用完毕后应及时核销。
第三十八条出纳人员收取款项时, 不论金额大小, 现金或转帐, 必须由会计人员按规定给对方开出发票, 并注明收款事项, 不允许以”白条”代发票。
第三十九条学校各科室收取罚款、 证件制作工本费、 电脑上机操作费、 珠算定级考务费、 补考费等款项, 应给交款方开出交款通知, 除管理科外, 其它科室、 个人不得擅自收纳、 代收应属学校的收入。不论金额大小, 会计人员均应给对方开出收据。所有应属学校的收入必须上交学校财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截留学校收入。
第四十条财务印鉴应按规定分别由会计、 出纳保管、 使用。其中, 法人印章由会计负责管理、 使用, 财务专用章、 出纳员印鉴由出纳保管使用。严禁交叉借用财务印鉴。提取现金、 填制支票时, 会计人员须认真审核其用途及审批手续, 确认无误后方可加盖印章。
十附则
第四十一条如本制度与国家财会法规或上级文件精神有抵触, 则以国家法规、 上级文件规定为准。
第四十二条本制度中未包括的财务事项, 待后完善、 补充, 并经学校讨论经过后执行。
第四十三条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由管理科负责解释。
( 注: 此制度于 7月15日印发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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