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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锁保护系统管理规定范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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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锁保护系统管理规定 13 2020年4月19日 文档仅供参考 联锁保护系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联锁保护系统管理,依据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仪表设备管理规定》(中国石化生〔 〕62号)、公司《自动化仪表管理办法》,结合公司生产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术语及定义解释: (一)联锁保护系统:是指用于监视装置(或独立单元)的操作,过程超出安全操作范围、机械设备故障、系统自身故障或能源中断时,能自动(必要时也能够手动)产生一系列预先定义的动作,使操作人员与工艺装置处于安全状态的系统。 (二) 生产工艺联锁保护系统:是指生产过程中保证生产装置安全运行、防止事故发生、避免设备损坏的联锁保护系统; (三)机组联锁保护系统:是指生产装置中实现设备(特别是机组)正常启停、安全运转的联锁保护系统; (四)前期管理:是指联锁保护系统规划、设计、选型、购置、安装、投运阶段的全部管理工作,是联锁保护系统全过程管理的重要部分。 (五)A级联锁保护系统:是指关键装置要害部位和重点机组用联锁保护系统,A级联锁保护系统以外的为B级。 第二章 分工与职责 第三条 公司设备管理部是联锁保护系统的主管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制定联锁保护系统的管理规章,监督检查直属单位执行情况; (二)负责A级联锁保护系统的检查考核; (三)负责组织因联锁保护系统故障造成装置停工事故的调查。 第四条 直属单位设备管理部门是机组联锁保护系统的主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大型机组联锁保护系统的增加、摘除、停用、变更审批和检查考核; (二)组织由于联锁保护系统故障造成设备停机和装置停工的事故调查,制定防范措施。 第五条 直属单位技术管理部门是工艺联锁的主管部门,负责工艺联锁的增加、摘除、停用、变更的审批,参与事故调查。 第六条 直属单位生产车间要建立工艺联锁保护系统台帐,掌握其运行情况。 第七条 直属单位仪表(电仪)车间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各装置联锁保护系统设备的日常维护、检修; (二)依据《联锁保护系统停运(变更)审批表》、《联锁保护系统工作票》进行增加、摘除、停用、变更作业。 第三章 前期管理 第八条 联锁保护系统主管部门应参与新建、改建、扩建等项目中联锁保护系统的设计审查,依据《石油化工安全仪表设计规范》(SH3018- ),对设计选型的可靠性、维修性、适用性、经济性、先进性、安全性提出要求。 第九条 联锁保护系统主管部门应参与联锁保护系统的购置,并组织或参与技术协议的签订工作。 第十条 联锁保护系统施工,必须按设计要求和《石油化工仪表工程施工技术规范》(SH3521- )进行施工。 第十一条 联锁保护系统主管部门应组织或参与联锁保护系统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竣工资料要齐全。 第十二条 联锁保护系统投用前,使用单位和维护单位应根据设备的特点编制相关规程,开展技术培训、事故预案演练等工作。 第四章 实施管理 第十三条 联锁保护系统实行分级管理。公司设备管理部负责A级联锁保护系统的考核。 第十四条 联锁保护系统停运及变更(包括:联锁程序的变更、设定值的改变、时间整定值的改变等)管理: (一)必须建立各专业会签和技术负责人批准制度,联锁保护系统停用必须报经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专业论证,制定防范措施和整改方案。由申请单位办理《联锁保护系统停运(变更)审批表》(见附表1); (二)生产工艺联锁保护系统的变更由工艺主管部门审核,经分管生产的厂领导批准,仪表(电仪)车间组织实施; (三)机组联锁保护系统的变更由设备主管部门审核,经分管设备的厂领导批准,仪表(电仪)车间组织实施; (四)生产车间、仪表(电仪)车间、相应管理部门分别保存《联锁保护系统停运(变更)审批表》。 第十五条 联锁保护系统临时停用管理: (一)因工艺或仪表原因联锁保护系统临时停用时,必须由申请单位办理《联锁保护系统工作票》(见附表2),联锁保护系统临时停用要制定安全措施; (二)经生产车间和仪表(电仪)车间负责人签字同意后(夜间或节假日能够由车间值班长代签),由仪表(电仪)车间组织实施; (三)因以上两种原因临时停运的联锁保护系统,必须在72小时内恢复; (四)生产车间和仪表(电仪)车间双方作好备案。 第十六条 联锁保护回路试验管理: 新建装置或装置大修后联锁保护系统的投用和长期停用的联锁保护系统的恢复,必须由相关部门牵头,组织机动、安全、生产车间、仪表(电仪)车间等相关单位逐回路进行检查确认,填写《联锁保护回路试验确认单》(见附表3)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七条 联锁保护系统永久摘除管理: 由于设计原因、工艺生产技术方案变更,经专题会议讨论确认没有必要投用的联锁保护系统,必须办理《联锁保护系统停运(变更)审批表》,并在表中停用理由栏填写“永久摘除”字样,将该联锁保护系统从台帐档案中删除,只做历史性记录。 第十八条 在解除联锁保护系统前,必须由生产工艺人员制定预案并采取相应措施,解除联锁作业必须2名以上仪表作业人员确认。故障处理完毕后,在投入联锁保护前,必须经2名以上仪表作业人员核实确认,有保持记忆功能的回路必须进行复位,经技术人员确认后,在有监护人的情况下,由工艺人员将该回路联锁保护投用。 第十九条 联锁保护系统的辅助操作台上/盘前开关、按钮均由操作人员操作。盘后/柜内开关、按钮均由仪表人员操作。 第二十条 新增联锁保护系统,必须经直属单位主管部门向仪表(电仪)车间下达任务书和图纸、资料,由仪表(电仪)车间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联锁保护系统检测仪表、执行器和附件等,必须有明显的联锁标记。仪表盘、辅助操作台上的紧急停车按钮、开关须设防护罩。 第二十二条 联锁保护系统所用检测元件、逻辑单元、执行元件,必须随装置、机组大检修进行检修、校验。 第二十三条 联锁保护系统的供电系统元器件、一次检测元件、逻辑单元、执行单元仪表等,应按规定的使用周期定期更新。 第五章 日常维护管理 第二十四条 联锁保护系统的供电、供气按照《石油化工设备维护检修规程》第七册 (仪表)中第八篇系统维护(SHS 07009— )第三、四节的规定进行日常维护。 第二十五条 联锁保护系统的故障检出器、执行器和PLC、DCS、ESD等应按《石油化工设备维护检修规程》 第七册(仪表) 中第二篇检测仪表(SHS 07002— )、第四篇执行器(SHS 07005— )、第七篇过程控制系统(SHS 07008— )、第八篇系统维护(SHS 07009— )的规定进行日常维护。 第二十六条 联锁保护系统的防爆故障检出器、防爆执行器,按照《石油化工设备维护检修规程》第七册(仪表)中第八篇系统维护(SHS 07009— )第一节的规定进行日常维护。 第二十七条 每天对控制室内联锁保护系统运行状况进行点检;每天对现场仪表进行检查,确保检测器、执行器、接线盒、穿线管完好无缺,符合安装规范。 第二十八条 联锁保护系统的主机机柜(箱)的滤尘、散热设施,每月至少清扫1次。 第六章 检修与资料管理 第二十九条 检测器、执行器及附件等按单台仪表检修规程进行检修。检修内容按《石油化工设备维护检修规程》第七册(仪表)中的要求进行。 第三十条 联锁保护系统回路校验时,应确认导线绝缘、回路连接线路电压降、负载阻抗、工作电压在允许范围内,确认回路间互不影响、屏蔽线单点接地和信号传递的抗干扰能力是否满足要求,校准动作值的回差、重复性和输入信号的响应时间,灵敏度保证在规定限内。 第三十一条 检查联锁保护系统执行器,必须检查动力中断时,执行器能否最终趋向或保持在确保安全的位置上。检查现场保压汽缸的容量是否满足执行器运行到位,保持器的保持能力、快开(或快关)阀的响应时间、动作速度是否满足要求。 第三十二条 按照联锁因果图,检查联锁动作是否正确和第一事故原因识别能力是否符合要求,检查逻辑单元主副切换、自动/手动切换开关、联锁切除开关、复位按钮等动作是否正常,检查事故打印机功能。 第三十三条 非仪表专业的执行器,除了检查其输出给执行器的信号状态是否正确外,还要协助有关单位对执行器进行联锁功能联校。 第三十四条 全面检查联锁继电器的性能,不合格者或超过使用寿命的必须更新。 第三十五条 联锁保护系统的检修、更换、调校、联动试验结果,必须有详细的记录并存档。 第三十六条 直属单位联锁保护系统主管部门、仪表(电仪)车间、生产车间,必须按照各自的职责建立健全联锁保护系统的技术档案。技术资料主要包括: (一)联锁保护系统原理图、程序图、接线图; (二)联锁保护系统设定值一览表、时间整定值一览表; (三)联锁保护系统的有关文字说明; (四)联锁保护系统组态软件; (五)联锁保护系统用各类仪表的检修、校验记录等; (六)《联锁保护系统停运(变更)审批表》、《联锁保护系统工作票》、《联锁保护回路试验确认单》。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对各直属单位联锁保护系统管理的检查考核,执行公司任务、责任、实践考核办法。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于公司设备管理部。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自动化仪表管理办法》印发之日起施行。 原《联锁保护系统管理规定》(齐鲁分〔 〕212号)同时废止。 附表1: 联锁保护系统停运(变更)审批表 编号: 仪表位号: 联锁类别:□机组联锁/□工艺联锁 停运(变更)理由及内容: 申请单位: 申请人: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工艺(设备)上采取的安全措施: 编制人: 年 月 日 审核人: 年 月 日 仪表作业方案和采取的安全措施(如有必要另附): 编制人: 年 月 日 审核人: 年 月 日 审核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审批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实施情况: 作业人: 成时间: 月 日 时 分 注:1、编号原则:厂名+装置名+年+“-”+序号,如“烯烃厂裂解装置 -01”。 2、此表为永久保存。 附表2: 联 锁 保 护 系 统 工 作 票 编号: 工作性质:□临时/□长期 工作内容:□解除/□恢复 联锁类别:□机组联锁/□工艺联锁 仪表位号: 事由、工作内容及要求: 申请人: 年 月 日 安全措施: 一、工艺部分: □1、HSE各项措施已明确、落实。 □2、将与作业有关的控制回路切为“手动”操作。 □3、有旁路开关的联锁保护系统,办理《联锁保护系统工作票》后将旁路开关置于“旁路”位置。 □4、作业时执行机构无法操作时,需改为现场副线操作。 □5、打开工艺相关排凝阀门,排尽物料并达到拆卸仪表条件。 □6、作业时工艺人员必须在现场监护。 □7、操作人员在作业期间不得变更操作方案。 □8、操作人员在应注意观察相关参数,保证平稳操作。 □9、此介质有毒,执行公司(或厂)有关的安全措施。 □10、工艺方面的安全措施按公司(或厂)有关工艺操作规定执行。 □11、其它。 工艺确认人: 年 月 日 二、仪表部分 □1、明确作业的工作危害和偏差,HSE各项措施已明确、落实。 □2、对于DCS、ESD、PLC的系统组态修改及关键仪表回路的作业,应制订作业方案,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3、作业人员明确作业地点、作业内容及作业方案。 □4、对所更换的备件进行性能检测,备齐所需工具。 □5、开具作业所需的动火、停送电等相关作业票证。 □6、有旁路开关的自保仪表联锁系统,办理《联锁保护系统工作票》后将旁路开关置于“旁路”位置。 □7、关闭仪表一次阀门,确认排尽物料并达到拆卸仪表条件。 □8、此介质有毒,执行公司(或厂)有关的安全措施。 □9、特殊仪表作业按特定的作业方案执行。 □10、作业人员进行组态修改等作业,在作业完成后,应向工艺交底,并做好软件备份和记录。 □11、其它。 仪表确认人: 年 月 日 作业方案: 编制人: 年 月 日 审核人: 年 月 日 审核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审批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实施情况: 作业人: 监护人: 完成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编号原则:厂名+装置名+日期+“-”+序号,如“烯烃厂裂解装置 —01” 注:《联锁保护系统工作票》一式二份。实施期间一份由作业人员收执,实施完成后,作业人员在二份《联锁保护系统工作票》上签字,由仪表(电仪)车间、工艺车间各保存一份。此表保存期限为5年。附表3: 联锁保护回路试验确认单 单位: 编号: 序号 位 号 名 称 设定值 实际值 动 作 结 果 第 一联:工 艺 执 第 一 联:工 艺 执 第 二 联:仪 表 执 第 三 联:电 气 执 回路确认情况: 工艺车间: 年 月 日 仪表(电仪)车间 : 年 月 日 电气车间: 年 月 日 生产技术部门: 签字: 年 月 日 安监部门: 签字: 年 月 日 机动部门: 签字: 年 月 日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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