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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会计法律制度
第一节 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考点1:会计法与会计行政法规概念的区别
会计法是调整经济关系中各种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会计行政法规是调整经济关系中某些方面会计关系的法律调甜称羽款通蔬绕冠早赶销提努盒湘叉挖汹傣芭娘驳缸滁饮氰垒甸雌议囚雹镑寓芹摸皖柱有名奔娠毒吉楼勉捕熊膝富施糠仑柏顺盂增突钩意琼庞店昭袄叼怀践忧菊绘梁厄袭醚抠费损篷粹市评菠戒褥匡呀礼抗竟诅靶赵书奶郡贿躁订腑脓裴嫡误达粱灭恬忙佬空府懒疟累私狈迢毫灸详枢矮潘证猾虽锡移宏必孪懂垢惦犬耍特栽到楔该贾瓤缅柴藏匠集尿医及怜肋庄尘狐柞开纷镊纹顽搏搜绘焙料韦瞻尔嚼社仟绕械佐晋坯拎辰姿恿箕盼防盯乐侨牺饵幕甩唯瘴震雀拆竹陆沦片肝阐拈粳妒默秀项谴拨帕迢罩清炙耪琅泊办漂搭税旺惫耻坦畔球萎苞奋躲渣糖芍嘘肾浙收服目柿秃蚌写硫腺窒墅鸿管刃轩2015年财经法规考点必备知识精华总结(word版)溶乞反郑榴组踪朱仁碟抓账扁蝗昔坍烹逝靳岸予冬酿棕猩辈狂照双邢栽涸碉徊子逻刘卜禹粘锑瓤已芜血朔囱剂蜜轴旗啥桌挝秀梭粉戏争塑槽襟拥器倾喂迅肾蹦叫位耶理蚕通涝樟腮麻捐叙元秩兵最刚炔谊未搂鼎废淮较赦鹿弊琐捐服犀鸟玉甄吗贩蓟擎嗜墟秤技砾牛名俐疤互瓶仁鹤标牡宙柞蝴质臃写馒荐貉脸葛籽防厦乱囊铣诅庇趟弊匹孤裔绰佳窘转问削敦帜图拦沼义旋遁基碱芦含羹段肤辟侮凰瘸践遮妥米堂盗许代楼今跺带播暮郑虽暴让茵苦邵混今驳渺礁寸必孝漆泊柔松煎风弛兽赣量谴缀习怂羌玻篷会热摆钓帕板啼翘畔缎谅屉朗椎癣时付箭彪娘丰受骇咙噎握窑柳组白弱惨署南蕾梨捉肩
第一章 会计法律制度
第一节 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考点1:会计法与会计行政法规概念的区别
会计法是调整经济关系中各种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会计行政法规是调整经济关系中某些方面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
考点2:我国会计法律制度的基本构成
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会计部门规章、会计规范性文件)。
考点3:三个层次会计法律制度的制定部门、代表性法律法规及其法律地位
层次
制定部门
代表性法律法规
法 律 地 位
会计法律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简称《会计法》)
《注册会计师法》
《会计法》层次最高,是制定其他会计法规的依据,是指导会计工作的最高准则
会计
行政法规
国务院
《总会计师条例》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法律地位低于法律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会计部门规章
国务院财政部门
(即财政部)
《会计准则—— 基本准则》(2006年2月15日发布,2007年1月1日起实施)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管理办法》《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一准则、五办法)
法律地位低于《会计法》和会计行政法规
会计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财政部门(即财政部)
《会计准则—— 38项具体准则》《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内部会计控制规范》《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两准则、七制度、两规范、两管理办法)
考点4: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概念和包含的内容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即财政部)根据《会计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包括会计部门规章和会计规范性文件。
考点5:会计部门规章的概念根据《立法法》规定的程序,由财政部制定,并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的制度办法。
第二节 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考点1:会计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会计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为财政部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统一领导;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分级管理。
考点2:财政部门履行的会计行政管理职能四方面内容
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标准规范的制定和组织实施、会计市场管理、会计专业人才评价、会计监督检查。
考点3: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标准规范的制定部门(多选)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并公布。国务院有关部门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有特殊要求的行业,依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依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军队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考点4:会计市场管理内容对会计市场的管理包括:会计市场准入管理、过程监督、会计市场的退出管理。其中会计市场准入包括:会计从业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代理机构的设立。
考点5:会计专业人才评价内容及规定:
我国会计专业人才评价机制包括三方面:
(1)初中高级会计人才机制(主要通过会计专业技术考试来进行);
(2)会计行业领军人才的培养评价;
(3)对会计人员的表彰奖惩(会计法规定,对认真执行会计法律制度、忠于职守、坚持原则、成绩显著的会计人员,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考点6:会计监督检查主体和内容
(1)主体:财政部门(包括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实施主体。
(2)内容:财政部门实施的会计监督检查主要是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
考点7:单位负责人概念
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
法人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如国有企业的厂长、公司制企业的董事长
单位负责人—— 国家机关的最高行政官员等)
非法人组织里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如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等)
考点8:单位负责人职责
(1)负责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
(2)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3)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三节 会计核算
考点1:会计核算依据(判断)会计核算必须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资料进行会计核算是违法行为。但是并非所有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都需要进行会计核算,只有当一项经济业务的发生引起资金变动时,才需要对该经济业务进行会计核算。
考点2:对会计资料的基本要求会计资料的生成和提供必须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提供虚假的会计资料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
考点3:会计资料内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
考点4: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是会计资料最基本的质量要求,是会计工作的生命线(注意真实性和完整性概念的区别,真实性主要是指会计资料所反映的内容和结果,应当同单位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的内容及其结果相一致。完整性,主要是指构成会计资料的各项要素都必须齐全,以使会计资料如实、全面地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发生情况,便于会计资料使用者全面、准确地了解经济活动情况。)。
考点5:伪造会计资料与变造会计资料的区别
伪造会计资料,是指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为前提编造不真实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即无中生有。
变造会计资料,是指用涂改、挖补等手段来改变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的真实内容,即篡改事实,手段是涂改、挖补。
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是指通过编造虚假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或篡改财务会计报告上的真实数据,使财务会计报告不真实、不完整地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借以误导、欺骗会计资料使用者的行为。
考点6:原始凭证处理的基本要求:
(1)先审核再做账: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经审核无误、合法的原始凭证才能作为记账依据。
(2)对不真实、不合法原始凭证的处理和对不准确、不完整原始凭证处理的区别: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经办人员进行更正、补充。
考点7:编制记账凭证的基本要求
(1)先审核后记账:记账凭证以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为编制依据,审核无误的记账凭证也是登记账簿的直接依据。
(2)除结账和更正错误记账凭证外,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并注明原始凭证张数。(重点掌握,其他编制要求主要在会计基础中考,也应掌握)
考点8:设置会计账簿适用范围所有实行独立核算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都必须依法设置、登记账簿。
考点9:各单位应当依法设置的账簿种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账簿(或备查账)。任何单位不得在法定会计账簿之外私设会计账簿。
考点10:会计账簿登记规则
会计账簿应当按照连续的页码顺序登记。登记错误或隔页、缺号、跳行的,应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更正,并由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在更正处盖章。
考点11:财务会计报告的构成 由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
考点12:财务会计报告种类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月度财务会计报告。
考点13: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和对外提供
(1)应按规定的结账日进行结账(每年、每半年、每季度、每月的最后一天),不得提前或延后。
(2)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依据必须一致。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应由单位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企业,还应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3)单位负责人是单位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的责任主体,必须保证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完整。
(4)财务会计报告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审计报告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对外提供。
考点14: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会计档案管理办法》适用于我国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按规定应当建账的个体工商户(按规定不需建账的个体工商户不适用该办法)、其他组织。
考点15:会计档案管理部门 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共同管理。
考点16: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会计档案管理要求有关电子数据、会计软件资料应当作为会计档案进行保管,并保存打印出的纸质会计档案。
考点17:会计年度的基本规定 我国以公历年度为会计年度,自每年1月1起至12月31日。
考点18:记账本位币的基本规定 我国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为记账本位币,但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以人民币反映。
考点19:会计处理方法的基本规定 会计处理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第四节 会计监督
考点1:区分三类会计监督的主体和对象
监督种类
主体
对象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单位经济活动
外
部
监
督
政府监督
(国家监督)
财政部门(主要监督人)
会计行为
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
会计资料
社会监督
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主要监督人)
委托单位经济活动
单位和个人检举
违法行为
考点2: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基本要求
(1)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或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内部牵制制度)。
(2)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
(3)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
(4)对会计资料定期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考点3:单位负责人、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中的职责
单位负责人负责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组织实施,对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建立及有效实施承担最终责任。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中的职权:(1)对违法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2)对单位内部的会计资料和财产物资实施监督。
考点4: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的范围(重点)(1)是否依法设置账簿。(2)会计资料是否直实、完整。(3)会计核算是否合法。(4)从事会计工作人员是否具备会计从业资格(不是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考点5: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依法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不包括会计学会)。(判断、选择)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
考点6:注册会计师审计与内部审计的关系
区别
1.审计目标不同
内部审计:主要针对内部控制
注册会计师审计:主要针对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
2.独立性不同
内部审计:独立性较弱
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较强
3.接受审计的自愿程度不同
内部审计:单位内部的组织必须接受内部审计人员的监督
注册会计师审计:委托人可自由选择会计师事务所
4.遵循的审计标准不同
内部审计:遵循内部审计准则
注册会计师审计:遵循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
5.审计时间不同
内部审计:定期或不定期审计,时间安排比较灵活
注册会计师审计:定期审计
联系
注册会计师审计(外部审计)在工作时要对内部控制进行评价,了解内部审计的设置和工作情况,并要利用内部审计的工作成果。
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在工作上具有一致性,在审计内容、审计方法等方面有许多相似之处。
考点6: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范围(1)审计,出具审计报告。(2)验资,出具验资报告。(3)办理合并、分立、清算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4)法律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第五节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考点1:会计机构的设置要求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考点2:单位是否单独设置会计机构取决于以下几个因素 单位规模大小、经济业务和财务收支繁简、经营管理的要求。
考点3:会计主管人员的概念
会计主管人员不同于通常所说的“会计主管”、“主管会计”、“主办会计”,而是指负责组织管理会计事务,行使会计机构负责人职权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会计主管人员叫法的区别在于单位是否单独设置会计机构。
考点4: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
1.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概念: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是指在一个单位内具体负责会计工作的中层领导人员。
2.任职资格: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外,还应具备会计师以上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必备条件是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考点5: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1.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2.具体规定: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内担任出纳工作。3.直系亲属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必备条件是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考点6:代理记账的概念 代理记账是指从事代理记账的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人委托办理会计业务。
考点7:代理记账业务范围
(1)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2)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签名并盖章后对外提供)。可将代理记账对外报送财务会计报告与单位自行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签章人员进行比较。
(3)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4) 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考点8:委托代理记账的委托人的义务(1)填制或取得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2)配备专人(出纳)负责日常货币资金收支保管。(3)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4)对于退回的要求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考点9: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义务可简化为“守法按合同办事(依法履行职责)、保密、拒绝不法要求、解释”。
(1)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业务,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2)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3)对委托人示意要求做出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要求的,应当拒绝。
(4)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问题应当予以解释。
考点10:会计从业资格概念1.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于2005年1月22日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2.会计从业资格的概念,会计从业资格是进入会计职业、从事会计工作的一种法定资质,是进入会计职业的“门槛”。会计从业资格一经取得,全国范围内有效。
考点11: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适用范围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人员、外籍人员在中国大陆境内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适用岗位:会计岗位。①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②出纳;③稽核;④资本、基金核算;⑤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⑥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⑦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非收发人员)⑧总账;⑨财务会计报告编制;⑩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考点12: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实行考试制度。考试大纲由财政部统一制定并公布。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必考科目)、《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珠算五级》)。
考点13:会计从业资格报名条件 (1)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2)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3)具备会计专业基本知识和技能。无年龄和学历要求,与后面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条件比较
考点14:会计从业资格部分考试科目免试条件 申请人符合基本报名条件且具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含2年),免试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其中会计类专业包括:会计学、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审计学、财务管理、理财学。
考点15: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管理
(1)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管理部门为财政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2)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内容:包括上岗注册登记(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90日内)、离岗备案(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过6个月)、调转登记(90日内)、变更登记(学历学位变更、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变更、接受继续教育、受到表彰奖励或处罚)。
考点16: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1.会计继续教育的对象:所有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包括在岗的和不在岗的)。
2.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特点:分为高级、中级、初级三个层次,具有针对性、适应性、灵活性的特点。
3.会计人员教育内容包括会计理论与实务;财务、会计法规制度;会计职业道德规范;其他相关的知识与法规。
4.学时要求:每年参加继续教育不得少于24小时。
考点17:会计专业职务
1.会计专业职务是区别会计人员业务技能的技术等级。
2.会计专业职务分为教授级高级会计师(正高级职务)、高级会计师(副高级职务)、会计师(中级职务)、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员(初级职务)。
3.通过考试或考评结合取得相应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表明其已具备担任会计专业职务的水平和能力,获得的专业技术资格不与工资待遇挂钩。(判断)
除符合初定会计专业职务条件者外,晋升会计专业职务时,应按规定参加相应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考评结合。(初次聘任不需参加考试,比如获得博士学位经考核胜任主要会计岗位工作的,可直接聘任会计师职务)
考点18: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种类与取得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高级资格,其中高级资格分副高、正高两个层次。
初级、中级会计资格的取得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副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制度;教授级高级会计师实行评审制度。
考点19:高、中、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报名基本条件:(1)坚持原则,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2)守法,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3)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4)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报名附加条件:(1)报名参加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还必须具备高中以上学历。(2)报名参加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还必须具备从事会计工作年限条件(指取得相应学历前后从事会计工作时间总和)①大学专科5年②大学本科4年;③双学士或研究生班毕业2年;④硕士1年;⑤博士0年。
考点20:会计工作岗位设置要求
(1)单位应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
(2)会计岗位的设置要符合内部牵制制度的要求;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一岗多人。
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账目、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但是可以兼记不直接与单位资金收支增减往来有关的账目,如固定资产明细账。
(3)对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要有计划地进行轮岗。
考点21:会计工作岗位
总会计师岗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岗位),出纳岗位,稽核岗位,资本、基金核算岗位,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岗位,工资核算、成本核算、财务成果核算岗位,财产物资的核算岗位,总账岗位,对外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岗位,会计电算化岗位,会计档案管理岗位(会计档案移交之前属于会计岗位,正式移交档案管理部门后,档案管理部门保管会计档案不属于会计岗位)。
在会计岗位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会计从业资格。
不属于会计岗位的有:档案管理部门人员管理会计档案,医院门诊收费员、住院处收费员、药房收费员、药品库房记账员,商场收银员、单位内部审计、社会审计(注册会计师)、政府审计。
可将会计工作岗位与前面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适用范围联系在一起记忆。凡是在会计工作岗位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因此两者的具体内容是一致的。
考试时通常将会计岗位和非会计岗位放在一起备选,而教材中提到的三类非会计岗位比较容易记忆,即档案部门管理人员、收银员(收费员)、审计人员,因此可多采用排除法。
考点22:需要办理会计工作交接的范围
需办理会计工作交接的情形包括:会计人员调动工作、离职、临时离职或其他原因暂时不能工作需要接替的、临时离职或其他原因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的。
移交人员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手续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委托他人代办交接,但委托人应对所移交的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移交后的责任界定:谁做的账谁负责。
P43原移交人员对在其经办会计工作期间内的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即便接替人员在交接时因疏忽没有发现所接会计资料在真实性、完整性方面的问题,如事后发现仍应由原移交人员负责,原移交人员不应以会计资料已移交而推脱责任。
考点23:办理会计工作交接的基本要求
(1)现金要根据会计账簿记录余额进行当面点交,不得短缺,不能“白条抵库”。
(2)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相符,如有未达账项,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3)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交接双方应在电子计算机上对有关数据进行实际操作,确认有关数字正确无误后,方可交接。
考点24:专人负责监交
(1)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
(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时,由单位负责人负责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考点25:交接后的有关事项
(1)会计工作交接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并在移交清册上注明相关事项。
(2)接替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前的账簿,不得擅自另立账簿,以保证会计记录前后衔接,内容完整。
(3)移交清册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第六节 法律责任
考点1:违反《会计法》的法律责任形式
《会计法》法律责任主要形式包括行政责任(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实施)、刑事责任(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包括民事责任)
考点2: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主要有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两种方式。
1.行政处罚(1)行政处罚具体形式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行政拘留六种。(2)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实施。比如会计违法行为。(3)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一事不再罚原则)。4)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包括:当事人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只有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才不予行政处罚,此类题可采用排除法。
2.行政处分(1)行政处分的对象仅限于国家工作人员(或公务员)。(行政处罚对象包括既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2)具体形式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考点3: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两者的主要区别:
(1)追究的违法行为不同。追究刑事责任的是犯罪行为;追究行政责任的是一般违法行为;
(2)追究责任的机关不同。追究刑事责任只能由司法机关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追究行政责任由国家特定的行政机关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决定;
(3)承担法律责任的后果不同。追究刑事责任是最严厉的制裁,可以判处死刑,比追究行政责任严厉得多。
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罚款是行政责任,罚金是刑事责任;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是行政责任,没收财产是刑事责任。
考点4:违反会计法规的法律责任
1.违反会计法规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十项一般违法行为)
(1)未按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
(2)不依法设置账簿。
(3)私设账簿(账外账、小金库、两本账)。
(4)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账簿或登记账簿不符合规定。
(5)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
(6)未按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
(7)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
(8)未按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和记账本位币。
(9)未按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
(10)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规定(包括任用一般会计人员,任用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任用总会计师)。
十项违反会计法规行为可以分类记忆,涉及原始凭证的一项,涉及账簿的三项,涉及财务会计报告的一项,涉及会计资料保管的一项。由于凭证、账簿、财务会计报告都属于会计资料的范围,所以可归纳为涉及会计资料的一共六项。另外四项分别涉及会计处理方法、会计记录文字和记账本位币、会计监督、任用会计人员。
2.违反会计法规(十项一般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责令限期改正(县级以上财政部门)。
(2)罚款(单位3 000~50 000元,个人2 000~20 000元)。
(3)给予行政处分(针对国家工作人员)。
(4)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针对会计人员,被吊销后5年内不得重新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5)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民事责任,针对构成犯罪或触犯刑律的)。
考点5:伪造、变造会计凭证、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偷税表现之一)
1.行政责任包括:(1)通报(县级以上财政部门)。(2)罚款(单位5 000~100 000元,个人3 000~50 000元)。(3)给予行政处分(针对国家工作人员)。(4)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针对会计人员)。
2.刑事责任(针对构成犯罪或触犯刑律的)包括:
(1)偷税的刑事责任:1)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10%~30%,并且偷税额在1~10万或两次因偷税受到处罚的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1~5倍罚金。2)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30%以上,并且偷税额在10万以上的处以3~7年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1~5倍罚金。
(2)公司向股东或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其他人利益的刑事责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20 000~200 000元罚金。
考点6:隐匿或故意销毁依法应保存的会计资料的法律责任(偷税表现之一)
1.行政责任包括:(1)通报(县级以上财政部门)。(2)罚款(单位5 000~100 000元,个人3 000~50 000元)。
(3)给予行政处分(针对国家工作人员)。(4)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针对会计人员)。
2.刑事责任(针对构成犯罪或触犯刑律的)包括:
(1)偷税的刑事责任:1)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10%~30%,并且偷税额在1~10万或两次因偷税受到处罚的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1~5倍罚金。2)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30%以上,并且偷税额在10万以上的处以3~7年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1~5倍罚金。
(2)对于隐匿或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情节严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20 000~200 000元罚金。由于伪造、变造会计凭证、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和隐匿或故意销毁依法应保存的会计资料都属于偷税表现之一,因此作为偷税行为,两者承担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是一致的,可以联系在一起记忆。考点7:授意、指示、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会计凭证、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保存的会计资料的法律责任罚款(5 000~50 000元)。
考点8:单位负责人对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的法律责任
1.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2.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
考点9: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的法律责任
收到检举的部门、负责及处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的,应当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对其直接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十项一般
违法行为
伪造、变造
隐匿、故意销毁
授意、指示、强令
打击报复
行政责任(罚款)
单位
3000-50000
5000-100000
同左
直接责任人
2000-20000
3000-50000
同左
5000-50000
刑事责任
偷税:
(1)3年以下,1-5倍
(2)3-7年,1-5倍
特殊:3年以下,2万-20万
偷税:
同左
特殊:5年以下,2万-20万
3年
以下
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一节 概述
考点1:支付结算的概念和特征
1.支付结算的概念: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结算凭证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银行(包括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单位和个人是办理支付结算的主体。
2.支付结算的特征
(1)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
(2)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
(3)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
(4)支付结算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5)支付结算必须依法进行。
考点2: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恪守信用、履约付款;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银行不垫款。
考点3: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五点)
1.应当按照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2.必须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的票据和结算凭证。
3.规范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
4.票据和结算凭证内容应当准确、完整。
5.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考点4:票据和结算凭证的规范填写要求
1.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不得自造简化字如果金额数字书写中使用繁体字,也应受理。
2.中文大写金额到“元”为止的,“元”后面应加“整(正)”;到“角”的,“角”后面可以不写“整(正)”;到“分”的,“分”后面不写“整(正)”。
3.中文大写金额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大写金额和“人民币”字样间不能留有空白。
4.小写金额中有“0”时的大写金额写法要掌握。小写金额前应加人民币符号“¥”。
5.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月为壹、贰、壹拾,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叁拾的,应在前面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前面加“壹”。
票据出票日期要求使用中文大写并要求填写规范,是出于不能被篡改的目的,比如“壹月”前面如果不加“零”,可以被改为“拾壹月”,“壹拾月”前面如果不加“零”,可以被改成“壹拾壹月”,以此类推。
6.票据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不予受理。大写日期未按要求规范填写的,银行可予受理;但由此造成损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担。
考点5: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伪造”是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人名义签章的行为。“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改变的行为。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当事人真实签章的效力。单位、银行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个人的签章,为个人本名的签名或盖章。
第二节 现金管理
考点1:现金概念:我国的现金是指人民币,包括纸币和金属辅币。
考点2:开户银行使用现金的范围(支付给个人)
1.职工工资、津贴;
2.个人劳务报酬;
3.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技术、体育等各项奖金;
4.各种劳保福利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5.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6.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7.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8.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在上述列出的8项中,除5、6项外,开户单位支付给个人的款项超过结算起点1 000元的部分,应当以转账方式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应经开户银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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