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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质量标准化特种设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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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 特种设备及人员管理 11.1 设置目的 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厂内机动车辆。有效监控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操作程序和基本素质要求,能预防重大事故的发生,确保安全生产,为此,特设置本项目。 11.2 适用范围 企业中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厂内机动车辆的管理以及从事上述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 11.3 考评要点 11.3.1 特种设备的采购 11.3.1.1 新购特种设备应附有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测检验证明等文件。 11.3.1.2 新购特种设备的制造单位,应当是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的企业。 11.3.1.3 新增特种设备应执行注册登记制度。在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必须持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验收检验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到所在地区的地、市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注册登记,并将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固定在特种设备显著位置上,方可投入正式使用。 11.3.2 特种设备的档案 11.3.2.1 在用特种设备的档案主要有: ⑴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⑵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⑶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⑷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⑸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11.3.2.2 在用特种设备的档案应真实准确、分类存放、妥善保管。 11.3.3 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 11.3.3.1 在用特种设备实行安全技术性能定期检验制度。使用单位必须按期向所在地的法定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及时更换安全检验合格标志中的有关内容。安全检验标志超过有效期的特种设备不得使用。 11.3.3.2 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性能定期检验周期 名称 检验项目 检验周期 锅炉 外部检验 每年进行一次 内部检验 每2年进行一次(移装、停运1年后启动、大修或改造以及其他) 水压试验 每6年进行一次(无法进行内部检验则每3年进行一次) 固定式压力容器 年度检验 每年进行一次 全面检验 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每6年一次 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每3年一次 石墨制非金属压力容器:每5年一次 玻璃纤维增强热固性树脂压力容器:每3年一次 耐压试验 每两次全面检验期间内进行一次 移动式压力容器 年度检验 每年进行一次 全面检验 汽车罐车、长管拖车:1、2级:每5年进行一次;3级:每3年进行一次。 铁路罐车:1、2级:每4年进行一次;3级:每2年进行一次。 罐式集装箱:1、2级:每5年进行一次;3级:每2.5年进行一次。 耐压试验 每两次全面检验期间内进行一次 压力管道 在线检验 每年进行一次 全面检验 安全状况等级:1、2级:每6年进行一次 安全状况等级:3级:每3年进行一次 电梯 每年进行一次 起重机械 每2年进行一次 施工升降机 每年进行一次 厂内机动车辆 每年进行一次 11.3.3.3 所有的定期检验都应有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11.3.4 特种设备的操作人员 11.3.4.1 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⑴年满十八周岁; ⑵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⑶身体健康(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无妨碍从事本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⑷通过规定的专业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的培训考核,了解相应工种的专业技术知识,掌握相应工种的操作技能。 11.3.4.2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和操作技能的培训,并获得操作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复审每2年进行1次;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的,经用人单位进行知识更新教育后,每4年复审1次。 11.3.4.3 培训情况记录查证本章第6节“职业安全健康教育”的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教育记录。 11.3.4.4 每两年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一次在岗期间的健康检查,预防禁忌症人员从事特种作业。有下列禁忌症之一,不得从事特种作业。 ⑴厂内机动车辆、起重司机:癫痫、精神病、高血压、动脉硬化、器质性心脏病、两眼矫正力0.8以下、严重眼疾、色盲。 ⑵锅炉、司炉工:各型活动性肺结核、高血压、动脉硬化、胃(十二指肠)溃疡、贫血、中枢神经系统器质性疾患。 ⑶压力容器操作工:神经系统器质性病变(包括癫痫)贫血、活动性肺结核。 ⑷起重工:癫痫、精神病、明显的神经宫能症、高血压、低血压、动脉硬化、器质性心脏病。 ⑸制氧工:癫痫、精神病、较重的神经宫能症、明显心血管呼吸系统疾病。 11.4 考评方法 11.4.1 文本资料 11.4.1.1 特种设备清单和验收资料。 11.4.1.2 特种设备档案。 11.4.1.3 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报告。 11.4.1.4 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名单、培训取证情况和身体检查表。 11.4.2 现场:抽查设备资料及人员持证情况。 11.4.3 本项目考评重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对特种设备及其操作人员的管理方面,其制度文本考评见本章“职业安全健康规章制度”,设备设施的状况考评见“设备设施安全考评”的相关内容,本项考评应结合上述内容综合评定。 11.5 计分方法 本项目分值为10分。按《考评检查表》查证,按“考评说明”实行单项条款扣分,扣完为止。总得分为单项条款得分叠加计算。 11.6 引用法规和标准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2003.06.01实施)》 《劳动部关于颁发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的通知(劳动部1991.11.30实施)》 《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02.12.18实施)》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及安全监察规定(质监总局2000.10.01实施)》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规则(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1.12.21实施)》 《特种设备注册登记及使用管理细则(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1.04.09实施)》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1.11.15实施)》 2 工业气瓶 2.1 设置目的 在机械工业生产中使用的工业气瓶,虽然结构简单,但是瓶内承受压力高,应力状况复杂,瓶内介质种类多且性质各异。再加上气瓶流动范围广,使用条件恶劣等危险因素较多,极易发生火灾爆炸事故。为此,特设置本项目。 2.2 适用范围 本项目适于企业常用的氧气瓶、氢气瓶、二氧化碳气瓶、氨气瓶、氩气瓶、溶解乙炔气瓶,液化石油气瓶等工业气瓶。 2.3 考评要点 2.3.1 气瓶状况 2.3.1.1 在检验周期内使用 各类气瓶的检验周期: ⑴钢制无缝气瓶:盛装腐蚀性气体的气瓶、潜水气瓶以及常及海水接触的气瓶每2年检验一次;盛装一般性气体的气瓶,每3年检验一次;盛装惰性气体的气瓶,每5年检验一次。对使用年限超过30年的气瓶,登记后不予检验,按报废处理。 ⑵钢制焊接气瓶:盛装腐蚀性气体的气瓶每2年检验一次;盛装一般性气体的气瓶,每3年检验一次。对使用年限超过12年盛装腐蚀性气体的气瓶,以及对使用年限超过20年盛装其他气体的气瓶,登记后不予检验,按报废处理。 ⑶液化石油气瓶:自制造日期起,第一次至第三次检验周期均为4年,每四次检验周期为3年;对YSP-50型钢瓶,每3年检验一次;对使用年限超过15年任何类型的气瓶,登记后不予检验,按报废处理。 ⑷溶解乙炔气瓶:每3年检验一次。 ⑸气瓶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严重腐蚀、损伤或对其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应提前进行检验。 ⑹库存和停用时间超过一个检验周期的气瓶,启用前应进行检验。 2.3.1.2 外观无缺陷及腐蚀 气瓶外观无缺陷,无机械性损伤和严重腐蚀。 2.3.1.3 漆色及标志正确、明显 气瓶表面漆色、字样和色环标记应符合规定,且有气瓶警示标签。(常用气瓶的颜色标志见表3-2-1) 表3-2-1 常用气瓶颜色标志一览表 序号 充装气体名称 化学式 瓶色 字样 字色 色环 1 乙炔 CH≡CH 白 乙炔不可近火 大红 2 氢 H2 淡绿 氢 大红 P=20,淡黄色单环 P=30,淡黄色双环 3 氧 O2 淡(酞)兰 氧 黑 P=20,白色单环 P=30,白色双环 4 氮 N2 黑 氮 淡黄 5 空气 黑 空气 白 6 二氧化碳 CO2 铝白 液化二氧化碳 黑 P=20,黑色单环 7 氨 NH3 淡黄 液氨 黑 8 氯 Cl2 深绿 液氯 白 9 氟 F2 白 氟 黑 10 四氟甲烷 CF4 铝白 氟氯烷14 黑 11 甲烷 CH4 棕 甲烷 白 P=20,淡黄色单环 P=30,淡黄色双环 12 天然气 棕 天然气 白 13 乙烷 CH3CH3 棕 液化乙烷 白 P=15,淡黄色单环 P=20,淡黄色双环 14 丙烷 CH3CH2CH3 棕 液化丙烷 白 15 丁烷 CH3CH2CH2CH3 棕 液化丁烷 白 16 液化石油气 工业用 棕 液化石油气 白 民用 银灰 液化石油气 大红 17 乙烯 CH2=CH2 棕 液化乙烯 淡黄 P=15,白色单环 P=20,白色双环 18 氩 Ar 银灰 氩 深绿 P=20,白色单环 P=30,白色双环 19 氦 He 银灰 氦 深绿 20 氖 Ne 银灰 氖 深绿 21 氪 Kr 银灰 氪 深绿 22 一氧化碳 CO 银灰 一氧化碳 大红 2.3.1.4 安全附件齐全、完好 2.3.1.4.1 气瓶附件包括气瓶专用爆破片、安全阀、易熔合金塞、瓶阀、瓶帽、防震圈等。 2.3.1.4.2 瓶阀应满足下列要求: ⑴瓶阀材料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所用材料既不及瓶内盛装气体发生化学反应,也不影响气体的质量。 ⑵瓶阀上及气瓶连接的螺纹,必须及瓶口内螺纹匹配,并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瓶阀出气口的结构,应有效地防止气体错装、错用。 ⑶氧气和强氧化性气体气瓶的瓶阀密封材料,必须采用无油的阻燃材料。 ⑷液化石油气瓶阀的手轮材料,应具有阻燃性能。 ⑸瓶阀阀体上如装有爆破片,其公称爆破压力应为气瓶的水压试验压力。 ⑹同一规格、型号的瓶阀,重量允差不超过5%。 2.3.1.4.3 易熔合金塞应满足下列要求: ⑴易熔合金不及瓶内气体发生化学反应,也不影响气体的质量。 ⑵易熔合金的流动温度准确。 ⑶易熔合金塞座及瓶体连接的螺纹应保证密封性。 2.3.1.4.4 瓶帽应满足下列要求: ⑴有良好的抗撞击性。 ⑵无特殊要求的,应配带固定式瓶帽,同一工厂制造的同一规格的固定式瓶帽,重量允差不超过5%。 2.3.1.4.5 防震圈的重量允差应不超过5%。 2.3.1.4.6 气瓶的管理 ⑴气瓶的产权单位应建立气瓶管理档案(档案资料应包括:制造单位、气瓶编号、合格证、产品质量证明书、气瓶改装记录、充装使用记录、定期检验证及记录、气瓶判废通知书及管理责任人等)。 ⑵气瓶使用单位必须对气瓶的入库及发放实行登记制度(登记内容应包括:气瓶类别、编号、定检周期、外观检查、入或出库时间和领用单位、管理责任人等)。 2.3.2 储存要求 2.3.2.1 仓库状况良好,安全标志完善 2.3.2.1.1 气瓶应储存于气瓶专用库内,库房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仓库内不得有地沟、暗道,严禁明火和其他热源,库房门口应有醒目的安全标志。 2.3.2.1.2 库房应远离热源,严禁明火,有防止日光直射库内的措施,库内应通风良好,保持干燥等。 2.3.2.2 各种瓶及空、实瓶应分开存放,存放量符合规定 2.3.2.2.1 盛装易起聚合反应或分解反应的气瓶,必须规定储存期限,并应避开放射性射线源。 2.3.2.2.2 空、实瓶应分开放置,有明显的标记。存放量参照本章第3节“危险化学品库”的有关规定。 2.3.2.2.3 盛装毒性气体或相互接触后能引起燃烧、爆炸以及产生毒物的气瓶,应分库存放。 2.3.2.2.4 气瓶放置应整齐,戴好瓶帽。立放时,要妥善固定,有可靠的防倾倒措施;横放时,头部朝同一方向。 2.3.2.3 标记明显,间距合理 空、实瓶的存放处应有明显标识,并保持间距1.5m以上。 2.3.2.4 各种护具及消防器材齐全、可靠 库内及附近应设置防毒护具或消防器材。灭火器的配置情况参见本章第3节“危险化学品库”的有关规定。 2.3.3 安全使用 2.3.3.1 防倾倒措施可靠 2.3.3.1.1 气瓶使用前应进行安全状况检查,对盛装气体进行确认,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气瓶严禁入库和使用;使用时必须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要求使用气瓶。 2.3.3.1.2 气瓶立放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止倾倒措施。 2.3.3.1.3 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或重量,永久气体气瓶的剩余压力应不小于0.05MPa;液化气体气瓶应留有不少于0.5%-1.0%规定充装量的剩余气体。 2.3.3.2 工作场地存放量符合规定 作业现场的气瓶,同一地点放置数量不应超过5瓶;若超过5瓶,但不超过20瓶时,应有防火防爆措施;超过20瓶以上时,必须设置二级瓶库。 2.3.3.3 及明火间距符合规定 气瓶不得靠近热源,可燃、助燃气体气瓶及明火间距应大于10米,气瓶壁温应小于60℃。严禁用温度超过40℃的热源对气瓶加热。 2.4 计分方法 2.4.1 本项目应得分为22分。其中18分为气瓶状态分值,为单项否决,即其中任一条款不符合技术要求者,则该瓶判为不合格。计分按下式计算: 实得分=18- ×0.54×100 2.4.2 其余4分按考评检查表查证,一处不合格扣0.5分,多个场所累计后取平均值。 2.5 引用法规和标准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3.6.1实施)》 《气瓶警示标签(GB16804-1997)》 《气瓶颜色标记(GB7144-1999)》 《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GB16912—1997)》 4 油库、油罐 4.1 设置目的 油库是接收、贮存和发放石油产品的场所,是企业生产、经营所需油料的贮存和供应的部门。由于石油产品具有易燃、易爆、易挥发、易产生静电以及受热后易膨胀、沸腾、易流动等危险特性,一旦发生燃烧、爆炸事故,将会导致严重后果,为此,特设置本项目。 4.2 适用范围 本项目适用于以接收、贮存和发放柴油及闪点低于45℃的甲、乙类油品0.5t以上,机械油的储量大于2t以上的罐装、桶装和地下、半地下油库。 4.3 考评要点 4.3.1 油槽车需持有专用许可证,进入库区,必须装设专用排气阻火器 4.3.1.1 油槽车必须结构合理,安全装置齐全,并有专用许可证,配有灭火器材。 4.3.1.2 排气管应设进入库区内的专用排气阻火器,车尾架下设有放静电链条。 4.3.2 油罐无腐蚀、泄漏,梯子和扶栏符合安全要求 4.3.2.1 石油库的油罐,应按下列要求成组布置: ⑴在同一个油罐组内宜布置油品火灾危险性相同或相近的油罐。 ⑵地上油罐不宜及半地下、地下油罐布置在同一个油罐组内。 ⑶一个油罐组内油罐的总容量,固定顶油罐不应大于100000立方米;浮顶油罐或内浮顶油罐不应大于200000立方米。 ⑷一个油罐组内的油罐不应多于12座,但单罐容量小于1000立方米的油罐组和储存丙 B类油品的油罐组内的油罐座数可不受此限。 ⑸立式油罐的排及排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5米;卧式油罐的排及排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3米。地上油罐及半地下油罐(包括带水平通道无密封门的覆土油罐)的油罐组,均应设防火堤。 ⑹地上油罐的基础面,宜高出设计地坪0.5米。 4.3.2.2 罐体要满足强度要求,罐体应防腐蚀,严禁设在地下或半地下油库内。 4.3.2.3 油罐的梯子和扶栏应符合安全要求(详细考评要求见本章“工业梯台”),高度大于5M的立式油罐应采用盘梯或斜梯。 4.3.3 油罐上的液位计、呼吸阀齐全可靠、动作灵敏 4.3.3.1 油罐均应装设进出油接合管、排污孔、放水管、人孔、采光孔和量油孔等基本附件。储存甲、乙类油品和轻柴油的固定顶油罐,必须装设阻火器和呼吸阀;储存丙类油品的固定顶油罐,应装设通气管。 4.3.3.2 由于石油产品具有较大的膨胀系数,所以从安全容量出发,应规定油罐留出5-7%的气体空间,划出最高液位标记。容量小的油罐设置能直观反映油位的油标、油尺。 4.3.3.3 储存甲、乙类油品和轻柴油的立式贮罐和地下卧罐必须设呼吸阀、阻火器。地下直埋式油罐,必须设阻火器、呼吸阀。 4.3.3.4 储存除轻柴油以外的丙类油罐应装通气管,阻火器应紧凑地装在呼吸阀下面,并定期检验,以保证阀芯呼吸正常,每月外观检查2次,检查、养护内容应记录齐全。 4.3.3.5 阻火器内金属网无破损。且不宜使用铝质波纹片,保证完好,每季检查一次,并有记录。油罐贮量在10立方米以下,若防火距离能满足标准,呼吸阀可以用截止阀代替,但必须装设阻火器。 4.3.4 罐体、胶质输油管等应有可靠的防雷接地和防静电接地 4.3.4.1 钢油罐必须作防雷接地,其接地点,不应少于两处;接地点沿油罐周长的间距,不宜大于30米。当罐顶装有避雷针或利用罐体作接闪器时,接地电阻不宜大于10欧,当油罐仅作防感应雷接地时,接地电阻不宜大于30欧。 4.3.4.2 储存易燃油品的油罐的防雷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⑴装有阻火器的地上固定顶钢油罐,当顶板厚度大于或等于4毫米时,可不装设避雷针(线)。当顶板厚度小于4毫米时,应装设避雷针(线)。避雷针(线)的保护范围,应包括整个油罐。 ⑵浮顶油罐可不设避雷针(线),但应将浮顶及罐体用两根截面不小于25平方毫米的软钢绞线作电气连接。 ⑶地上非金属油罐,应装设独立避雷针(线)。油罐的金属附件和罐体外露金属件,应作电气连接并接地,当电气连接有困难时,整个罐顶应采用直径不小于3毫米的圆钢做成不大于6×6米的网格加以铺盖并接地。 ⑷覆土油罐的罐体及罐室的金属构件以及呼吸阀、量油孔等金属附件,应作电气连接并接地。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欧。 4.3.4.3 输送管道上的阀门要有连接跨线。跨线采用铜片、薄铁片或铜丝带均可。跨线端处的连接紧固,接触良好。 4.3.4.4 储存甲、乙、丙 A类油品的钢油罐和非金属油罐,均应作防静电接地。钢油罐的防雷接地装置,可兼作防静电接地装置。非金属油罐,应在罐内设置防静电导体引至罐外接地,并应及油罐的金属管线连接。 4.3.4.5 甲、乙、丙 A类油品的汽车油罐车和油罐的灌装设备,应作防静电接地。装油场地上,应设有为油罐车或油桶跨接的防静电接地装置。 4.3.4.6 地上或管沟敷设的输油管线的始端、末端、分支处以及直线段每隔200至300米处,应设置防静电和防感应雷的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宜大于30欧,接地点宜设在固定管墩(架)处。 4.3.4.7 防静电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宜大于100欧。 4.3.5 罐体及罐体之间或其它建筑物、管网、干道应留有足够的间距 4.3.5.1 库房建筑应达到耐火等级标准的规定(参见本章第14节“工厂建筑”)。 4.3.5.2 油库生产区及行政管理区应分区布置,库内爆炸危险区域必须按要求划分等级,库内场地清洁、整齐。 4.3.5.3 防火间距应从库房的最外缘算起。若油罐露天存放,则从油罐罐壁算起。油库的防火间距应满足有关规定。(油罐之间的防火距离见表3-4-1)。 表3-4-1 油罐之间的防火距离 油品类别 固定顶油罐 浮顶油罐 内浮顶油罐 卧式油罐 地上式 半地下式 地下式 甲、乙类 1000米3以上的罐:0.6D且不宜大于20米;1000米3及以下的罐,当消防采用固定式时为0.6D,采用移动冷却方式时为0.75D 0.5D且不宜大于20米 0.4D且不宜大于15米 0.4D且不宜大于20米 0.8米 丙类 A 0.4D,且不宜大于15米 不限 B 大于1000米3的罐:5米;不大于1000米3的罐:2米 注:①表中D为相邻油罐中较大油罐的直径。对于矩形油罐,D为长宽两边之和的一半。 ②储存不同油品的油罐、不同型式的油罐之间的防火距离,应采用较大值。 ③高架罐的间距不应小于0.6米。 4.3.5.4 油库内的通风应设高低窗进行自然通风,达到通风良好。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时,应设机械通风。 4.3.6 库房的电气设施均应防爆 4.3.6.1 油库常用的电气设施主要包括电机、开关、照明设施、风扇及其线路。总的要求是,在可能产生混合爆炸性气体场所,均需按级别正确选用防爆型电气设施。 4.3.6.2 单一库房的电气设施均应防爆。 4.3.6.3 库房门朝外开,在库内的墙及屋顶均密封时,值班室内的电气设施可以不防爆。 4.3.6.4 库房外有值班室,两者之间若为实体隔墙,墙上无孔、无洞、无门窗相连时,值班室内的电气设施可采用不防爆的。 4.3.6.5 相邻的库房内存放非易燃物品时,隔墙采用实体墙,使两库房完全隔离,则相邻库房内的电气设施可以不防爆。 4.3.6.6 库房采用壁式照明灯具,能可靠隔离时可以不防爆。 4.3.7 油库内应按贮存物品的种类和数量,配置足够的消防器材和灭火设施,并有相应的报警装置 4.3.7.1 油库内按物品的性质和规范要求配置足够的消防器材和灭火设施。 4.3.7.2 消防器材完好有效,且有编号或换药日期,必要时有砂、铲、钩等措施,消防器材不许锁在库内。 4.3.7.3 消防通道畅通,消防车能及时调头,无堵塞现象。 4.3.7.4 油库应在150米范围内设置专用消火栓。地下消防水源充足,水量达到有关要求。水抢、水带、扳手齐全、完好,能随时启用。 4.3.7.5 贮量较大的地面油罐,其周围应有高度不低于1米的实体围墙作防火堤,保证在意外情况下油品不致流失而造成重大损失。防火堤上应无孔、无洞、排水处设有水封井。 4.3.7.6 油库内应按贮存物品的种类和数量,配置相应的报警装置 4.3.8 库内使用的工具应是不产生火花的防爆工具 库房工具按要求正确配置不产生火花的防爆工具。 4.3.9 库内外应有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和油品的名称、特性、数量、灭火方法等 4.3.9.1 油库内外应有齐全醒目的安全指示标志和警示标志。 4.3.9.2 库内物品还应有明确的标牌,注明油品的名称、特性、数量及灭火方法。 4.4 计分方法 本项目应得分为20分。按考评检查表查证,按考评说明实行单项扣分,扣完为止。单个油库(站)为单项得分叠加计算,多个油库(站)取平均值则为该项目实得分。 4.5 引用法规和标准 《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劳动部1995.01.22实施)》 《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12158-90)》 《液体石油产品静电安全规程(GB13348-92)》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 《石油及石油设施雷电安全规范(GB15599-95)》 《石油库设计规范(GBJ74-1995年修订版)》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2001年修订版)》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J140—1997)》 5 液化气站 5.1 设置目的 液化石油气广泛用于工业生产和民用生产,它具有爆炸极限低,点火能量小,气液比容大的危险特性,以及贮存站内系统复杂,管理难度大,危险点位多和发生火灾后,扑救困难等特点。为此,特设置本项目。 5.2 适用范围 本项目适用于企业拥有储存、装卸,充装功能的液化气储配站房。 5.3 考评要点 5.3.1 罐体有产品质量证明并经定期检验合格 5.3.1.1 储罐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领取使用登记证。申请办理使用登记应提交储罐及其安全阀、爆破片和紧急切断阀等安全附件的有关文件: ⑴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制造、安装过程监督检验证明;   ⑵压力容器安装质量证明书;   ⑶储罐使用安全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 5.3.1.2 技术资料齐全,储罐及其配套设施必须是具有生产资质的厂家生产的合格产品,同时还应有产品合格证和质量证明书以及出厂检验报告书。 5.3.1.3 储罐及其辅助设施外观完好,外观要求无腐蚀,漆色完好无起皮,表面无肉眼可见变形和深度超过1mm以上的划痕,罐体焊缝及焊接热影响区内无裂纹。 5.3.1.4 储罐及其辅助设施安装合理,贮罐安装应符合安全要求,基础牢固可靠,无位移及沉降现象,且便于检查及维护、保养。 5.3.1.5 罐体的接地装置便于观察和定期测试,但必须及避雷针的接地装置分别设置,并且每年有检查和测试记录。 5.3.1.6 储罐及其辅助设施、压力管道应按规定周期进行定期检验,检验报告保存齐全,所有问题均得到整改。 5.3.2 烃泵(压缩机)各紧固件牢固无泄漏 5.3.2.1 烃泵应完好无泄漏,各连接部位牢固可靠,紧固件有防松动措施,并定期进行防漏检查,检查记录齐全。 5.3.2.2 各种电机接地良好,外露旋转部位的防护装置齐全、完好。 5.3.3 系统管道接头无泄漏,跨接线漆色可靠、正确 管道系统应完好无泄漏,防静电的跨接线应安全可靠,漆色标志准确完整,漆色标志参见本章第12节“工业管道”。 5.3.4 充装秤灵敏、准确,定期校验 5.3.4.1 充装秤每三个月校验一次,并有校验标记,秤体接地可靠,有防火花措施。 5.3.4.2 充装枪轧头应灵活可靠,密封性良好;充装胶管无裂纹,且及管道系统有可靠的导除静电的措施,并定期测试,记录齐全。 5.3.5防火间距符合要求,站内无杂物 站房应有足够的防火间距,且防火间距内严禁堆放可燃易燃、有毒有害物品。同时,还不允许种植油脂类树木以或杂草。 5.3.6 喷淋降温系统完好,随时能启用 5.3.6.1 喷淋降温设施应能满足每个贮罐的要求,且系统布置合理有效,能均匀喷淋贮罐表面,流速不小于3升/m2分。其控制阀门设置在距罐体10m以外。 5.3.6.2 储罐壁温要求不超过50℃。 5.3.7 电器开关照明属低压防爆设备 液化气站内按照防爆要求选用相匹配的防爆电器,并保持完好。 5.3.8 水封井及防火堤合格 5.3.8.1 消火栓应能保证连续供水,水压至少保持100Kpa,消防水枪、水带布置合理。根据液化气总容量配备足够的干粉等灭火器材,并设有自动灭火报警装置。 5.3.8.2 贮罐周围应筑有高度不低于1m的实体防火堤,且无开口和孔洞,并设有对外保持液面差不少于0.6m以上的水封井。 5.3.8.3 消防道路应保持畅通,并布置成环形道路或至少能满足消防车辆调头的基本要求。 5.3.8.4 如储配站远离水源时,应在站内修建储水池。 5.3.9 安全装置配备齐全,安全阀定期校验 5.3.9.1 每个贮罐上及管道系统内的安全阀均应每年进行一次定期校验,并打上铅封标记和作好记录。 5.3.9.2 安全阀下应安装截止阀门。在工作状态下应保持常开,并有铅封标记或其它防误操作的安全措施。 5.3.9.3 安全阀排气管及支承应牢固可靠,排气方向应布置合理,并有防雨、雪措施。 5.3.9.4 压力表精度等级应不低于1.5级,量程应为其工作压力的1.5倍至3倍,每半年校验一次,并有铅封及校验标记。 5.3.9.5 液位计应能连续清晰地指示罐内液位。并应配备液位标尺,标尺上应在最大允许液位处标有警戒红线。液位计的控制阀应采用在液位计玻璃破裂后能自锁的装置。 5.4 计分方法 本项目应得分为12分。按考评检查表查证,按考评说明实行单项扣分,扣完为止。单个液化气站为单项得分叠加计算,多个液化气站取平均值则为该项目实得分。 5.5 引用法规和标准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质技监局1999.06.01实施)》 《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质检总局2003.09.01实施)》 《液化石油气(GB11174-89)》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2001年修订版)》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J140—1997)》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9-92)》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 6 煤气站 6.1 设置目的 煤气站是制取煤气的场所。但是,由于煤气属于有毒和易燃、易爆气体,易导致中毒事故及火灾爆炸事故,为此,特设置本项目。 6.2 适用范围 本项目适用于工业企业内部的煤气站,天然气和煤气储配站。 6.3 考评要点 6.3.1 煤气站(房)设计及布置合理,煤气生产、净化、加压等设备符合要求,技术资料齐全 6.3.1.1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并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燃气工程设计、施工任务。燃气工程竣工后,应当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6.3.1.2 煤气站房的设计必须符合要求: ⑴煤气发生站应布置在厂区主要建筑物和构筑物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⑵煤气发生站主厂房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主厂房属乙类生产厂房,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贮煤层属H-2级火灾危险场所,应采取防爆措施;主厂房各层应设有安全出口。 ⑶水煤气生产厂房宜单排布置,厂房的火灾危险性属于甲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生产厂房一般采用敞开式或半敞开式。宜采用不发生火花的地面,地面应平整并易于清扫。每层厂房应设有安全疏散门和楼梯。水煤气生产厂房的区域内应设有消防车道。 6.3.1.3 煤气生产设备应采用专业生产厂家生产的合格产品,且安全可靠、技术资料齐全。 6.3.1.4 煤气发生炉的看火孔盖应严密,看火孔及加煤装置应气密完好。 6.3.1.5 带有水套的煤气发生炉用水水质应满足相关标准要求。 6.3.1.6 煤气发生炉的空气进口管道上必须设置控制阀和逆止阀,且灵活可靠,管道末端应设防爆阀和放散阀。 6.3.1.7 煤气净化设施应保持良好的净化状态,电除尘器入口、出口应设可靠的隔断装置。 6.3.1.8 蒸汽汇集器的安全装置应齐全有效。蒸汽汇集器宜设置自动给水装置。 6.3.1.9 煤气站的生产、输送系统均应按规定设置放散管,放散管口必须高出煤气管道、设备和走台4m,离地面不小于10m。放散管口应采取防雨、防堵塞措施。放散管的闸门前应装有取样管。 6.3.2 设备、管道上的防爆安全装置完好。各种水封可靠,并能定期检查及校核 6.3.2.1 煤气发生炉各级水封(最大放散阀,双联竖管,炉底等水封)均应保持有效水位高度,且溢流正常。 6.3.2.2 煤气发生炉加压机前设备水封或油封的有效高度:最大工作压力小于3×103Pa(306mmH2O)者为最大工作压力水柱高度加150mm,但不小于250mm;最大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3×103Pa(306mmH2O)者为最大工作压力水柱高度的1.5倍。 6.3.2.3 煤气发生炉加压机后设备水封或油封的有效高度为煤气计算压力加500mm。 6.3.3 各种仪器、信号、报警、自控、连锁、检测装置及事故照明齐全、准确。并定期检查及校核,各种安全色标清晰 6.3.3.1 各种仪表、信号、联锁装置应完好有效。 6.3.3.2 发生炉出口处应设置声光报警装置;排送机及鼓风机应联锁。 6.3.3.3 各种安全色、安全标志符合标准要求。 6.3.4 煤气加压站、混合站、抽气机室(排送间)、煤斗间等电气安装符合防爆要求 6.3.4.1 水煤气生产厂房的电气设备按Q-2级防爆要求设计。 6.3.4.2 煤气排送机间,煤斗间的电器应满足防爆要求。 6.3.4.3 鼓风机及排送机安装同一房间内时,电器均应满足防爆要求。 6.3.4.4 煤气站应具有两路电源供电,两路电源供电有困难时,应采取防止停电的安全措施,并设置事故照明。 6.3.5 检测分析仪表及化验用有毒、有害物品应有专人、专柜管理 煤气检测分析仪表以及及化验用有毒、有害物品应设置专人、专柜管理,详细要求参见本章第3节“危险化学品库”。 6.3.6 定时化验水煤气及半水煤气发生炉的总管,煤气含氧量应小于0.6%。作业环境CO浓度必须小于30mg/m3 水煤气(半水煤气)的含氧量必须严格控制,一般设自动分析仪,并应有人工分析进行定期抽查。正常情况下,总管煤气的含氧量应小于0.6%;单台炉系统煤气含氧量达到1%时,该炉必须停车。作业环境CO浓度必须小于30mg/m3。 6.3.7 机械设备的防护及PE线牢固可靠 煤气生产中相关机械设备设施外露旋转部位应设置防护罩(离地面2米以下),机械设备的PE线应牢固可靠。 6.3.8 带有水夹套的煤气炉及其汽水系统应符合锅炉压力容器的有关规定 带有水夹套的煤气炉及其汽水系统应符合锅炉压力容器的有关规定,其采购、安装、注册、定检、使用等均符合法规规定。 6.3.9 运行及检测记录齐全 6.3.9.1 企业应建立以下制度,且做好相关记录: ⑴建立煤气设施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将设备图纸、技术文件、设备检验报告、竣工说明书、竣工图等完整资料归档保存。 ⑵记录煤气设施大修、中修及重大故障情况的设备卡片。 ⑶记录煤气设施运行情况的卡片。 ⑷煤气设施应进行日、季、年检查。对于设备腐蚀情况、管道壁厚、支架标高等每年重点检查一次,并将检查情况记录备查。 6.3.9.2燃气供应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重要的燃气设施所在地设置统一、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配备专职人员进行巡回检查。严禁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毁坏燃气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 6.4 计分方法 本项目应得分为10分。按考评检查表查证,按考评说明实行单项扣分。累计分值低于7分时,本项目不得分。 6.5 引用法规和标准 《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建设部 1997.12.23实施)》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8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2001年修订版)》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J140—1997)》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9-92)》 8 压力容器 8.1 设置目的 在机械工厂中使用的各种压力容器,其结构不同,内部介质不同,受力受压状态不同,具有爆炸、火灾及中毒等危险特性。为此,特设置本项目。 8.2 适用范圃 本项目适用于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压力容器: ⑴工作压力≥0.1Mpa;内直径≥0.15m;容积≥0.25m3。 ⑵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标准沸点的液体。 8.3 考评要点 8.3.1 各种技术资料齐全 基本资料应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和《压力容器使用证》、注册证件、定期检验报告、质量证明书、出厂合格证、年检报告等有关技术资料。 8.3.2 本体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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