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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质安全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检查重点指导目录检查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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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检查重点指导目录检查表 企业名称: 检查人员 : 检查时间:年月日 检查项目 序号 检查重点内容 违反条文 处罚依据 检查细则 检查情况 一、人员和资质管理 1(24号令包含相关内容) 企业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手续不齐全或不在有效期内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化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安全生产许可证或使用许可证或危化品经营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是否在有效期。 查在建项目安全条件或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或自行组织的专家审查、整改情况确认等。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是否按规定通过安全条件审查;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是否按规定通过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建设内容是否超出审查意见书批准范围; 是否按规定组织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运行); 是否按规定组织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并验收合格,竣工验收档案是否齐全。 2 1、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及其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2、企业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1、《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 2、《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1、《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2、《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1、抽查相关人员考试合格证明、台帐及红头文件。 2、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文件。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数量是否符合要求,安全管理人员是否符合任职条件。查任命文件、学历、证件。 3、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是否配备或者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查证件,聘用协议和服务记录。 3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危险化学品企业从事危险化工工艺过程操作及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安装、维修、维护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①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的; ②危险化工工艺岗位现场操作人员(主、副操)无证上岗; ③危险化工工艺岗位DCS自控操作人员(主、副操)无证上岗; ④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安装、维修、维护作业人员无证上岗; ⑤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届满未延期换证; ⑥特种作业操作证因未按期复审而失效。 重点查企业3班倒人员数量能不能符合持证要求。 4 企业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安排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上岗作业的。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从业人员在本生产经营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半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工段、区、队)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 危险化学品企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新上岗的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等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 查被派遣劳动者和实习学生受到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及其教育培训档案的情况。 培训内容、学时必须符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要求。 查培训计划、培训教材、培训记录、培训档案情况。 5 企业未依法明确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及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其安全生产职责的。 《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企业责任制是否和组织机构相符。或未明确各岗位(负责安全、技术、设备、检维修、仪表等)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或责任制表述不清晰,或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发。 是否成立安全责任制制定、修订、评审工作小组,有无安全生产责任制评审修订记录。 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工作目标考核办法,并按制度实施的情况。 抽查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落实情况。 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否组织和参和本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近半年) 近期国务院、国家安监总局、省、市、县各级政府、安监部门的安全生产文件、领导指示等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文件接收传达落实情况(查阅是否建立有关台账、记录) 重点关注下列情况责任制中是否有相关规定: 1、工艺运行和工艺纪律执行情况。 2、安全设施的完好和运行情况。 3、危化品重大危险源管理情况。 4、特殊作业审批管理情况。 5、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 6、吸取同行业事故教训及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7、企业应急保障体系建设情况及应急演练情况。 安全生产投入 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1、企业是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经费,以及其他安全生产投入的情况; 2、企业是否建立安全生产费用制度,是否编制年度安全投入计划; 3、安全生产费用是否足额投入使用。 6 从业人员对本岗位涉及的危险化学品危险特性不熟悉的。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查看企业员工近期安全培训教育记录,是否包含本岗位危化品特性及应急处置措施。 生产现场询问一线操作人员所在岗位的风险有哪些?防范措施是什么?发生问题如何处置?你的最大处置权限有哪些?如:一键停车的使用等。 7 选用不符合资质的承包商或未对承包商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的。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和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未和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查看承包商安全管理制度。 和承包商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承包商管理档案是否齐全,资质是否齐全、合规。 是否对承包单位作业前进行安全教育,是否有检查和督查记录。 企业必须加强对外来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对安全管理人员、现场操作工人还必须进行应急处置及有毒有害防护教育,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和企业有长期合作的外来施工单位每年最少进行一次安全培训考核;对临时外来施工作业单位,必须由企业组织相关人员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进场作业。 外来施工单位是否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是否有任命文件。 外来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人员须持有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操作证。 关注制度内容: 1、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外来施工单位管理制度,明确企业内部各部门对外来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外来施工单位的详细档案和相应的管理台账,按照要求严格进行管理,将外来施工单位在本企业的年度作业情况纳入考核范围,在考核中有屡次违反安全生产协议或本厂安全纪律行为的单位应及时予以清退。 2、企业雇佣外来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谁用工、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依法承担起对外来施工人员安全管理的责任和义务;必须签订专门的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要加强对外来施工单位作业现场的监督检查,督促其严格执行本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外来施工单位在从事特种作业时,必须按照特种作业安全管理和审批制度办理特种作业票证,明确现场负责人、监护人、特种作业人员,制定施工方案,并进行详细的安全技术交底;企业也应明确本单位相应的现场监护人进行监管;作业现场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施工作业单位毗邻作业时,施工作业单位之间应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双方职责和管理范围,避免交叉作业;外来施工单位参和本企业组织的大检修时,企业应明确本单位的负责人对施工单位统筹安排、统一管理。 3.外委工程或检修项目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合同手续,签订安全协议,开展安全教育培训等。 4.是否核实检维修施工队伍资质。 5.是否有检维修应急保障体系,对现场突发问题处理反应速度快,措施到位。 6.发包单位对外来施工单位作业过程管理资料。 8 将火种带入易燃易爆场所或存在脱岗、睡岗、酒后上岗行为的。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现场检查 2、查企业制度及各级隐患排查表中是否有违章违纪内容的检查项目,包括将火种带入易燃易爆场所或存在脱岗、睡岗、酒后上岗行为的。 3.易燃易爆区域是否存在带入手机现象。 二、工艺管理 1 在役化工装置未经正规设计且未进行安全设计诊断的。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查设计文件或诊断文件。 2 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未经逐级放大试验到工业化生产或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未经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安全可靠性论证的。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查评价报告、设计文件及现场。 3 未按规定制定操作规程和工艺控制指标的。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1、查操作规程修订情况。 2、操作规程中涉及压力容器,压力容器操作规程是否按TSG 21-2016第七章“使用管理”的相关规定修订:明确提出压力容器的安全要求,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操作工艺参数(含工作压力、最高或最低工作温度); 2)岗位操作方法(含开、停车的操作程序和注意事项); 3)运行中重点检查项目和部位,运行中可能出现的异常现象和防止措施,以及紧急情况的处理和报告程序。 4 生产、储存装置及设施超温、超压、超液位运行的。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查现场、控制系统是否存在此现象。 工艺或安全仪表报警是否及时处置,处置记录是否完整。 是否建立异常报警记录。 5 在厂房、围堤、窨井等场所内设置有毒有害气体排放口且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的。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第6.1.5.1条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现场是否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6 涉及液化烃、液氨、液氯、硫化氢等易燃易爆及有毒介质的安全阀及其他泄放设施直排大气的(环氧乙烷的排放应采取安全措施)。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2009)第8.2(3)条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液氨、液氯、硫化氢、环氧乙烷等查看现场。 液化烃查和设计图纸的符合性。 7 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未使用万向节管道充装系统的。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查现场。 8 浮顶储罐运行中浮盘落底的。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查DCS浮顶储罐高低液位设置情况。根据规范要求设置储罐高低液位报警,采用超高液位自动联锁关闭储罐进料阀门和超低液位自动联锁停止物料输送措施。 2、操作规程中是否包含以下内容:正常操作时严禁内浮顶罐浮盘和物料之间形成空间,特殊情况下确需超低液位操作时,在恢复进料时,要确保进料流速小于限定流速,以防产生静电引发事故。出现液位高低位报警时,必须立即采取处理措施。 3、查现场。 浮顶罐设计储存低液位宜高于浮顶落底0.2米,不应低于罐内加热器的最高点。 三、设备设施管理 1 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六)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1、设备、技术、仪表等专业技术人员设置情况(明确管理人员)。 2、是否依据设备管理制度制定检查和考评办法,定期召开设备工作例会(小企业在安全例会中体现),按要求执行并追踪落实整改结果。 3、编制设备操作和维护规程。设备操作、维修人员要进行专门的培训和考核,培训考核情况要记录存档。 4、生产及检维修单位巡回检查制度是否健全,巡检时间、路线、内容、标识、记录是否准确、规范,设备缺陷及隐患是否及时上报处理。 5、是否建立重点设备、管道腐蚀状况监测一览表和重点设备、管道易腐蚀部位分布图。 是否对重点容器、管道腐蚀状况定期监测、检查、测厚。 检测结束后对检测部位应及时恢复防腐保温设施。 对重点部位要加大检测检查频次,及时发现和处理管道、设备壁厚减薄情况;定期评估防腐效果和核算设备剩余使用寿命,及时发现并更新更换存在安全隐患的设备。 6、企业是否进行以下防泄漏管理内容:(1)是否对泄漏部位建立台账。(2)是否进行了动静密封点统计并建立动静密封点台账, (3)静密封点是否有明显泄漏,明显泄漏处是否挂牌。(3)是否有“跑、冒、滴、漏”。 2 大型机组、机泵及润滑管理 1、是否按企业制定的制度进行日检、周检,检查记录是否完整。 2、机组联锁保护系统是否正常投用,变更、解除时是否办理相关手续,并制订相应的防范措施 。 3、机泵检修及档案管理:1.检修规程和检修质量控制:(1)重要机泵大修要有针对性的检修规程(方案)、要求;(2)检修过程控制记录是否完善;(3)机泵检修后是否有质量验收记录。2.机泵技术档案是否齐全:(1)机泵主要参数、易损件清单及设备事故记录是否齐全;(2)大修记录的填写及检修数据、备件更换记录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4、机泵现场管理:1.机泵现场是否整洁、规范:(1)机泵本体及基础是否整洁,现场无杂物、油迹、积水等。(2)机泵本体、进出口管线等保温是否有损伤。(3)螺栓连接是否紧固,螺纹是否满扣且长度均匀适宜。(4)进出口管阀及润滑、冷却等附属管阀、支架、管卡是否完好。(5)排污(水)管线等是否畅通。2.机泵附件是否完好:(1)压力表、温度计等是否完好、定期校验;(2)挡水盘、排污阀、排凝阀、放气阀等是否齐全好用;(3)联轴器护罩是否存在变型、破损等情况,底脚螺栓是否齐全。 5、 机泵运行管理 1.机泵工艺参数是否符合工艺操作规程:(1)机泵出口压力、流量是否满足正常生产需要;(2)机泵入口压力、温度是否正常,是否发生抽空现象;(3)电机电流是否在额定范围内。 2.机泵运行是否平稳、无杂音;机泵轴承振动、温度是否符合要求;机泵轴封是否泄漏,本体等静密封点明显泄漏点是否挂牌;机械密封冲洗液(气)、冷却水流量、压力、温度是否有异常。 3.关键机泵是否完好,设备事故(故障)是否实行闭环管理。 3 电气设备及运行管理 1、 电气设备及运行管理制度可行性,电气管理部门的职责是否明确,是否规定工作票、操作票使用和管理标准,明确审批程序。 2、 查看工作票、操作票使用和管情况。 3、查“五规程”:是否制定检修、试验、安全、运行及事故处理规程。 4、电缆及电力线路巡查是否按规定周期进行,并有完整记录。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4 油气储罐未按规定达到以下要求的: (1)液化烃的储罐应设液位计、温度计、压力表、安全阀,以及高液位报警和高高液位自动连锁切断进料措施;全冷冻式液化烃储罐还应设真空泄放设施和高、低温度检测,并应和自动控制系统相联; (2)气柜应设上、下限位报警装置,并宜设进出管道自动联锁切断装置; (3)液化石油气球形储罐液相进出口应设置紧急切断阀,其位置宜靠近球形储罐; (4)丙烯、丙烷、混合C4、抽余C4及液化石油气的球形储罐应设置注水措施。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第6.3.11条、第6.3.12条;《液化烃球形储罐安全设计规范》(SH3136)第6.1条、第7.4条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查现场、查设计。 结合安监总局84号令《油气罐区防火防爆十条规定》进行检查。 安监总管三〔2016〕62号相关要求 (1)自2017年1月1日起,凡是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未设置紧急停车(紧急切断)功能的危险化学品罐区,一律停止使用;(2)自2017年1月1日起,凡是未实现温度、压力、液位等信息的远程不间断采集检测,未设置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的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一律停止使用; (3)自2016年7月1日起,所有仓储经营企业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动火作业全部按特级动火进行升级管理。 5 常压储罐管理 1、 是否制定储罐的操作、使用和维护规程。 2、 现场检查:1.外部涂层表面是否无严重的龟裂、剥落、粉化。2.罐壁和罐顶是否有固定测厚点标志。3.保护层、防水檐、保温层及保温层的定点测厚盒是否完好。4.防火堤是否平整、无裂纹、无孔洞。5.罐区排水系统是否畅通。 3、 企业罐区检查表中是否包含以下主要检查内容:(1)罐顶和罐壁变形、腐蚀情况;(2)罐底边缘板及外角焊缝腐蚀情况;(3)阀门、人孔、清扫孔等处的紧固件;(4)罐体外部防腐层、保温层及防水檐;(5)储罐基础及防火堤。检查形成记录。 4、储罐附件检查维护情况:(1)呼吸阀、阻火器、量油孔、泡沫发生器、转动扶梯、自动脱水器是否至少每三个月检查维护一次,且记录齐全。(2)高低液位报警器、人孔、透光孔、排污阀是否至少每一个月检查维护一次,且记录齐全。(3)液压安全阀、通气管、浮顶罐密封装置、罐壁通气孔、液面计是否每年至少检查维护1次,且记录齐全。 6 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未设置自动化控制系统;或者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大型化工装置未设置紧急停车系统的。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第九条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查现场自控是否和设计相符。 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是否设置自动控制系统。 7 仪表管理: 1.建立各类仪表台账、档案资料。 2.仪表联锁的管理制度中是否有检维修方案制定,应急措施、落实责任人(或区域管理承包责任人)等相关要求。 3.仪表巡检是否落实,仪表是否定期检查、校验,测试工作是否按规定做,是否符合制度规定,是否有相关记录。 4.现场仪表穿线管、汇线槽、保温箱等是否完好;现场测控联锁仪表是否设置联锁标识牌。 5.现场仪表跑冒滴漏及漏点挂牌情况。 6.仪表防凝防冻措施是否落实,查仪表定期排水记录。 7.企业自动化操作记录内容是否齐全。 8 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泄漏检测报警系统未按照标准设置、使用或定期检测校验;以及报警信号未发送至有操作人员常驻的控制室、现场操作室进行报警的。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1、查现场。抽查报警仪现场设置及检测情况。 2、查近期检测校验、使用、故障处理台账记录。 3、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泄漏检测报警信号是否发送至有操作人员常驻的控制室、现场操作室及现场声光报警。 4、报警仪的检测器是否有分布图。 9 安全联锁未正常投用或未经审批摘除以及经审批后临时摘除超过一个月未恢复的。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1、是否制定安全联锁管理制度或仪表管理制度中是否有相关规定。 2、查现场安全联锁投用情况、查审批记录。摘除联锁保护系统是否有签批程序、防范措施及整改方案。 3、联锁保护系统投运前是否有确认表、调试记录。 4、控制系统事故应急预案是否符合企业实际情况,是否组织过演练,是否进行过修订完善。 10 工艺或安全仪表报警时未及时处置的。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查现场。 11 安全设施管理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8.3.5条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1、安全设施台账是否和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现场相符合。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2、在用装置(设施)安全阀或泄压排放系统等是否正常投用,安全附件校验是否按规定进行,相关台账资料是否齐全。 3、高速旋转或往复运动的机械零部件是否安装可靠的防护设施、挡板或安全围栏。 4、人员易触及的可动零部件,是否封闭或隔离。对运行过程中可能超过极限位置的生产设备或零部件,是否配置可靠的限位装置。 5、查现场、查安全设施管理制度是否明确具体负责单位或责任人。 12 涉及放热反应的危险化工工艺生产装置未设置双重电源供电或控制系统未设置不间断电源(UPS)的。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石油化工企业生产装置电力设计技术规范》(SH3038)、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查现场。DCS系统、SIS系统、可燃/有毒气体报警系统及火灾报警系统的供电方式是否符合要求 四、安全管理 1 未建立变更管理制度或未严格执行的。 《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四十一条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变更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抽查一年内变更管理记录,变更管理记录是否完善; 变更过程是否进行分析,控制措施是否落实,变更风险分析和控制记录是否完整。 查现场 2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罐区、仓库等设施和周边的安全距离不符合要求的。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查现场、查评价报告、查设计。 3 控制室或机柜间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有门窗的。(2017年前必须整改完成)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第5.2.18条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查现场、查评价报告、查设计。 控制室、机柜间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有门窗。 4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车间、仓库和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和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和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和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查现场。 5 危险化学品未按照标准分区、分类、分库存放,或存在超量、超品种以及相互禁忌物质混放混存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 15603)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查现场、查评价报告。 查仓库安全管理制度、现场是否明确具体负责人,现场是否设置存放标准及要求。 6 危险化学品厂际输送管道存在违章占压、安全距离不足和违规交叉穿越问题的。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查现场。 7 光气、氯气(液氯)等剧毒化学品管道穿(跨)越公共区域的。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3号)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查现场。 8 动火作业未按规定进行可燃气体分析;受限空间作业未按规定进行可燃气体、氧含量和有毒气体分析;以及作业过程无人监护的。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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