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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产业用地发展协议书
宗地编号:
准入产业:家用电器总部及研发(含区域总部)
项目名称: ××总部或区域总部
土地出让
合同编号:
深圳市经济贸易与信息化委员会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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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产业用地发展协议书
深 产 发 协 [ ] 第 号
一、本协议双方当事人
甲方(产业管理部门): 南山区经济促进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身份证号码:
地址: 电话:
乙方(土地竞得者):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身份证号码:
地址: 电话:
为切实履行深圳市人民政府与×××公司签订的《×××总部项目战略合作协议(或投资合作备忘录)》(具体名称以实际签订为准)与《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深土交告[ ] 号)相应宗地的企业与项目准入条件要求,保证深圳市产业用地发展要求,经甲乙双方同意,订立此协议。
二、 地块基本情况
宗地编号:
土地位置: 南山后海中心区
土地用途: 总部用地
总用地面积(平方米):4332.29
总建筑面积(平方米):
准入产业类别:家用电器总部及研发(含区域总部)
项目名称: ××总部或区域总部
项目总投资额(万元人民币): 120000
土地使用年期(年):
合同约定项目动工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约定项目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三、甲方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应根据深圳市产业政策与发展要求,为产业用地项目提供指导性服务。
(二)乙方上述项目竣工投产后,甲方可委托专业机构核验乙方与深圳市政府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或合作备忘录)中相关内容的落实情况。经核验乙方未能落实战略合作协议(或合作备忘录)约定的相关事项的,甲方可按照本协议书违约责任的约定进行责任追究。
(三)甲方可委托 代为履行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四、乙方权利与义务
(一)乙方竞买取得的上述产业用地只能用于家用电器总部及研发(含区域总部)的项目建设,项目建成后运行第一年的营业收入应不低于500亿元人民币,为深圳市增加税收不低于6亿元人民币并逐年增长。
(二)乙方应就上述项目建设与深圳市政府签订战略合作协议(或合作备忘录),并以董事会决议(或实际控制人董事会决议)形式承诺履行与深圳市政府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或合作备忘录)的相关内容。
(三)按照《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深土交告[ ] 号)与《×××总部项目战略合作协议(或投资合作备忘录)》(具体名称以实际签订为准)的要求,乙方承诺上述宗地的项目总投资额达到120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四)乙方在取得的产业用地使用年期内依法依规转让、出租或以其他形式转给第三方,乙方应保证第三方与甲方重新签订产业用地发展协议。
(五)本协议第二条地块基本情况经有关部门批准发生变动的,乙方应在获批准后30日内,向甲方申请办理地块基本情况变动备案。
(六)乙方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应按 (月或季)向甲方书面报告项目进展情况,直至项目投产。
五、法律责任
(一)乙方未经该宗地项目资格审查主管部门批准,以转让、出租或者股权变更等方式擅自变更该地块产业准入类别的,乙方应按该地块土地出让金的20%向甲方交纳违约金。甲方有权责令其改正并建议有关部门依照《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等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乙方拒不履行本协议,甲方有权建议有关部门将乙方列入不良记录企业名单,并依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提请土地主管部门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直至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六、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书引起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提交深圳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七、合同效力
本协议书一式四份,具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二份。
本协议书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书未尽事宜,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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