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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本房屋租赁合同写字楼商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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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房屋租赁合同 有限公司 第 11 页 目录 总则 第一条 合同当事人 第二条 租赁房屋范围 第三条 租赁用途 第四条 租赁期限 第五条 物业交付 第六条 租金 第七条 物业管理费 第八条 保证金及其它费用 第九条 款项支付 第十条 房屋修缮 第十一条 大楼安全管理约定 第十二条 保险 第十三条 权利转让 第十四条 不可抗力 第十五条 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及续订 第十七条 争议的解决 第十八条 附则 第十九条 定义 附件一 租赁房屋平面图 附件二 租赁楼宇的设施条件、标准和配置情况 房屋租赁合同 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 省房屋租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甲、乙、丙三方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就 的房屋租赁、管理等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 合同当事人 出租方: 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营业执照号码: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代理人: 职务: 邮政编码: 电话: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营业执照号码(或身份证号码):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代理人: 职务: 邮政编码: 电话: 物业管理方: 物业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丙方) 营业执照号码: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代理人: 职务: 邮政编码: 电话: 第二条 租赁房屋范围 2.1 本合同租赁之房屋位于 号楼 层 室(以下简称该房屋),该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甲方对该房屋拥有独立、完整并无任何争议的租赁经营权;乙方同意承租该房屋及其范围内的有关设施。 2.2该房屋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如交付的房屋实际建筑面积及本合同约定面积不符的,则双方同意按照实际建筑面积计算租金。 2.3 甲方将向乙方提供包括但不限于租赁物业范围内的车位、电话、水、电、照明、空调、电梯等设施,卫生、盥洗设备、楼梯、走廊或其它通道(甲方进行维修、应急及专用的或限制他人使用者除外)及有关的服务,并将上述设施设备和服务委托丙方进行管理;乙方同意由丙方提供租赁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的物业管理服务,并同意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丙方支付物业管理费。 2.4 该房屋的设施条件、标准和配置情况见本合同附件二,甲方、乙方同意该附件作为甲方向乙方交付该房屋和本合同终止或解除时乙方向甲方返还该房屋的验收依据。 2.5 在签订本合同前,甲方已告知乙方该房屋 (已/未)设定抵押。 第三条 租赁用途 3.1 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仅作为 使用,不得将该房屋用作其它用途。 3.2 乙方保证:在租赁期间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并按规定由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前,不擅自改变本合同约定的用途。 第四条 租赁期限 4.1本合同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 个月。 4.2 本合同租赁期限届满后,甲方有权收回该房屋,乙方应如期返还。乙方需要续租该房屋的,应于租赁期满前一个月内,向甲方提出续租的书面要求,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五条 物业交付 5.1甲乙双方约定,甲方于 年 月 日前向乙方交付该房屋,交付方式为:甲方书面通知乙方或乙方共同承租人中的任何一人办理接受手续,如延迟交付达三十日,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有关损失。 5.2 甲方交付给乙方的房屋符合下列标准,视为甲方交付符合法定和约定的合格交付要求,乙方对租赁房屋应予接收:主体结构验收通过,中央空调、消防喷淋安装完毕,自来水管龙头、有限电视插口、照明线路、电话、电脑综合布线按甲方的设计标准到位:四周墙面刷白,地面平整。 第六条 租金的计算及支付 6.1 甲乙双方同意:该房屋的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该房屋每日每建筑平方米的租金为人民币 元,每月的租金为 元,租赁期间的租金总计为人民币 元(大写: )。 6.2甲乙双方同意:该房屋的租金每 (月/季/半年)付一次,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将首期租金支付给甲方,以后的每一期租金在上一期租金到期前十日内支付给甲方。 6.3 乙方未按本条第2款约定期限、金额向甲方支付当期租金,即视为逾期支付,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月租金的千分之五向甲方支付滞纳金,直至乙方付清该期租金。乙方逾期支付当期租金达三十日以上的,甲方还有权解除本合同。 6.4若因乙方自身的原因导致租赁期内解除本租赁的,乙方已经支付的租金不予退回。 第七条 物业管理费 7.1 乙丙双方同意:该房屋每日每平方米的物业管理费为人民币 元,每月的物业管理费为 元,租赁期间的物业管理费总计为人民币 元(大写: )。 7.2乙丙双方同意:该房屋的物业管理费每 (月/季/半年) 付一次,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将首期物业管理费支付给丙方,以后的每一期物业管理费在上一期物业管理费到期前十日内支付给丙方。 7.3 乙方未按本条第2款约定期限、金额向丙方支付物业管理费,即视为逾期支付,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月管理费的千分之五向丙方支付滞纳金,直至乙方付清该期物业管理费。 7.4若因乙方自身的原因导致租赁期内解除本租赁的,乙方已经支付的物业管理费不予退回。 7.5甲方同意上述约定。 第八条 保证金及其它费用 8.1 为保证本合同之履行,乙方同意向甲方支付租赁保证金 元人民币,甲方于收款的同时向乙方开具收款收据。 8.2 本合同之保证金,用于清偿乙方所欠甲方、丙方之租金、物业管理费及其它各项费用、滞纳金、违约金、赔偿金等。 8.3 本合同期限届满或提前解除,乙方将承租之房屋完好地交还甲方,并付清全部租金、费用及滞纳金、赔偿金、违约金(如有的话)等款项后三十日内,甲方将乙方所交付之保证金退还给乙方,但不支付任何利息或补偿。 8.4 租赁期间,因该房屋的租赁使用而发生的 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应按照有关规定和约定按时足额向有关各方支付该费用。 第九条 款项支付 9.1 乙方应以现金或银行汇票交付租金、物业管理费、押金及其它各项费用;如以支票、信用卡等方式支付,则应比本合同第六条、第七条所约定的支付时间提前三个工作日。 9.2 乙方以人民币交付租金、押金及各项费用;如以美元或其它可兑换外汇交付的,则按付款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 第十条 房屋的修缮及装修 10.1 该房屋及各项附属设施设备的检查、维修、保养由丙方负责,丙方应保证该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正常运行状态;但乙方增设的附属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由乙方自行负责。 10.2 租赁期间,乙方应保证租赁房屋及其范围内各项设施设备的完好。如因乙方原因(包括乙方的雇员或顾客)所造成的损坏由乙方负责修复。乙方如遇该房屋或有关设施设备损坏,应立即通知甲方、丙方并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方式损坏继续扩大,并应在收到甲方或丙方书面通知书十日内,按甲方或丙方之要求予以修复。否则,甲方或丙方有权进入乙方承租的房屋进行维修,因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还有义务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防止承租的房屋遭受诸如台风等自然灾害的破坏。 10.3公共设施(包括但不限于水、电、通讯等)之管道、线路可以通过乙方承租的房屋。如因检查、维修或改建包括上述设施在内的工程之需,甲方或丙方有权派人进入乙方承租的房屋工作,但应事先通知乙方,遇有紧急情况除外。 10.4 甲方或丙方因维修之需要,有权暂时停止使用租赁房屋中的任何设施,但应事先发出通知,遇有紧急情况除外。 10.5乙方需对租赁的房屋予以装修的,不论是室内或室外的装修方案均必须报经丙方书面同意后才可以实施。装修费用由乙方自负。租赁期间届满或者租赁期间被终止的,自上述情形之一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可以拆离而不影响房屋外观或者内在质量的装修物,乙方可以自行拆离,逾期的,丙方有权处置以便保证下一家承租户的入住,处置费用由乙方负担。 第十一条 大楼安全管理约定 11.1 乙方必须严格遵守本物业的用户手册或/及丙方所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11.2 乙方不得利用所租赁的房屋进行违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 11.3 租赁期间承租房屋内物品、人员的安全由乙方负责。 11.4 乙方工作人员不得在办公区域就餐,以免鼠患。如乙方违反本项约定造成大楼管线毁损的,乙方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1.5 乙方不得在办公室内使用明火、加热器、电烹饪设备、烤箱及熨斗等,人员离开时必须切断电源。 11.6 乙方应保持房屋结构及内部设备等的清洁及完好无损,因乙方使用不当造成物业的损坏应承担经济损失。 11.7 在未经丙方书面同意之前,乙方不得擅自进行装修或改变原有设施设备。 11.8 经丙方同意后,乙方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的,必须保证按照有关规定施工,如违规施工,丙方有权责令乙方及施工方停工整改,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和施工方承担。 11.9 根据消防法规,高层建筑装修、装饰所使用的材料均需符合防火材料的基本要求,并达到本大楼防火等级规范要求。 11.10 乙方装修、装饰时不得影响消防烟、温感及喷淋使用效果,如因装修原因而导致烟、温感灵敏度、喷淋效果降低者,则烟由乙方负责清洗、温感及喷淋设施由乙方负责恢复其原有功能要求,并且所有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11.11 乙方如在其租赁房屋内设有财务部门,必须将现金及有关财务票据等物品的存放及使用纳入管理,并向公安有关部门申报、便于监督管理;财务部门所在的办公用房配备的保安门、保安窗、保险柜应及大楼管理处及公安有关部门的防盗报警器相连接,保证“三铁一器齐全”,符合公安部及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有关条例规定。如违反本规定,一旦发生财务方面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11.12 大楼内各楼层房号及消防报警器是对应的,不得随意更改。 11.13 为满足应对紧急事件之需,乙方必须将各房间(含内门)钥匙提供一套给丙方,乙方不得随意更换门锁,如确需更换,应及时将新钥匙复制一份移交给丙方。 11.14 在未经丙方的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其租赁房屋转租、转借或用其它方式交及第三者使用或合用。 第十二条 保险 12.1 甲乙双方可就该房屋外各自所有的财产向保险公司投保财产险和第三人责任。如因自然灾害或盗窃、火灾等原因造成双方财产损失及第三人财产及人身损害的,由双方自行向保险公司或有关责任人索赔。 第十三条 权利转让 13.1 本合同项下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或租赁经营者变动的,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本租赁合同由房屋所有权继受者及乙方继续履行。 13.2 除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将承租的房屋之全部或部分转让、转租、转借或用其它方式交及第三者使用或合用。乙方经甲方同意后转租、转借或用其它方式交及第三人使用或合用的,本合同继续有效,乙方不因上述之行为而减免其应承担的本合同之义务。 第十四条 不可抗力 14.1 本合同所述之不可抗力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包括地震、洪水、风灾、暴雨、雷电、火灾、战争、严重的动乱等自然灾害及社会事件,以及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之调整。 14.2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用电报、传真或其它书面方式通知对方,并应在十五天内,提供不可抗力之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的理由的证明文件。该项证明文件应由不可抗力发生地的公证机构出具。 14.3 因不可抗力而致使本合同的一方或双方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延期履行本合同之义务的,遭受不可抗力并履行了本条第2款规定义务的一方或双方可免除责任。 第十五条 违约责任 15.1 本合同签订后,双方均应切实履行。任何一方不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之义务,即视为违约。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违约方应就其违约所造成守约方的经济损失(包括诉讼或仲裁费用、律师费)进行赔偿。如双方均有过错,应根据过错之大小,由双方分别承担违约责任。 15.2 甲方依据本合同第16.2条款之规定解除合同的,甲方对乙方的装修、搬迁等各种投入不予赔偿,乙方且须按本合同租金总额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乙方行为对甲方造成其它损失的,乙方还应据实赔偿。 15.3 乙方如在本合同第4.1条款规定的租赁期限内单方宣布提前终止合同的,甲方有权不退还乙方支付的房屋租金,并且乙方支付的保证金作为乙方对甲方的违约金;对甲方造成其它损失的,乙方还应据实赔偿。 15.4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或超出甲方书面同意的范围和要求装修房屋、增设附属设施设备的,甲方可要求乙方将该房屋恢复原状,并赔偿由此对甲方造成的损失。 15.5 本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甲方的损失优先从乙方付给甲方的租金、押保证金和费用中受偿,且甲方可直接抵扣。 第十六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及续订 16.1 租赁期限内,如需变更本合同之条款,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方式签署补充、修改协议。 16.2 租赁期限内,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该房屋的使用权: 16.2.1 利用该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16.2.2 擅自改变房屋用途或房屋结构的; 16.2.3 擅自转租、转借承租该房屋的; 16.2.4 违反约定,拖欠租金逾期一个月以上的。 16.3 遇有不可抗力发生而使本合同之履行已完全没有可能,本合同解除。 16.4 本合同期限届满,即行终止。 16.5 本合同解除及终止之日,乙方应负责将承租的房屋交还甲方并将承租的房屋恢复原状(合理的自然损耗除外),拆除及搬出乙方在承租房屋内的所有家具、装饰物和添置物,并同时修补因该拆除及搬出对承租房屋造成的损坏,所需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如乙方未能按时完全履行上述责任,则甲方有权按本合同有关规定处理,包括但不限于从已交付的保证金中扣减足额的款项,并使用该扣减的款项自行完成该等恢复原状、拆除及搬出和修补工作而不必对乙方另行通知。 16.6 租赁期限届满,乙方如需继续承租该房屋的,应于本合同期限届满前一个月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续租权,经双方协商一致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如乙方在上述期限内不做此项通知,则视为乙方在本合同期满后不再续租,乙方必须按合同约定期限搬出承租房屋。 第十七条 争议的解决 17.1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7.2 甲、乙、丙三方就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应尽量通过友好协商或通过调解解决,若经协商、调解未能达成一致,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屋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 附则 18.1 本合同文本一式六份,甲方、乙方丙方各执二份,各文本均具有同等效力。 18.2 本合同自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18.3 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之组成部分,及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若本合同条款及附件内容抵触,以本合同为准。 18.4 本合同规定任何一方发出的通知或通讯,应以书面文字为准,收件地址以本合同规定的地址或者已经以书面通知对方变更过的地址为准。 18.5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在 签订。 第十九条 定义 19.1 其它用途: 本合同第3.1条款所述之其它用途包括但不限于:从事本合同所述之合法经营范围之外的活动;在承租的房屋内进行任何可能对甲方或房屋其他租户造成危害的活动;利用承租的房屋内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在承租的房屋内进行或允许他人进行拍卖活动;在承租的房屋饲养家禽牲畜或任何宠物;利用承租的房屋作为工场、仓库制造或储存货物或商品,但作为样品及展品者除外;在承租的房屋内存放武器、弹药、硝石、火药、火油或其它易燃、易爆的违法或危险物品;承租的房屋以外包括大楼门厅、楼梯、通道、橱窗或其它公用地方堆放或留置箱物、家具、垃圾;其它不符合租赁房屋的性质进行使用的。 19.2 其它费用: 本合同第八条所述之其它费用包括甲方或丙方提供的并在本合同项下各项规章制度中述及或未述及需收取的公用或营业性设施及服务的费用。 19.3 各项附属设施设备: 本合同10.1条款所述之各项附属设施设备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内部地面、墙壁、天花板以及各种不动产附属物,如门窗、电气线路和电气设备、家具、卫生盥洗设备,写字间内给排水系统等。 19.4 损坏: 本合同10.2条款所述之损坏包括但不限于:改变房屋的内外部结构及房屋任何部分的外貌,堵塞窗户;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在承租的房屋大门上增设锁具、保安系统,更改原有锁具和保安系统;堵塞、切割、损坏、更改、干扰房屋任何公用部分之水、电等供应及排水道、暗渠、喉管、电缆、因定装置等设施;未经甲方或丙方书面批准,更改、迁移或增大用电,用水装置和中央空调的负荷。 本合同附件: 附件一 租赁房屋平面图; 附件二 租赁楼宇的设施条件、标准和配置情况。 甲方: 有限公司 (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 (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丙方: 物业有限公司 (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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