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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与融资租赁结合模式.docx

上传人:人****来 文档编号:9797280 上传时间:2025-04-08 格式:DOCX 页数:8 大小:16.55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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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及融资租赁结合模式   在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成长过程中,融资难、融资贵、融资效率低下等一直是科技型中小企业面临的难题,困扰着企业的安康开展。当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出技术专利以后,需要有足够的资金来购置设备或配套技术实现科技成果的转化及产业化,产生实际的经济效益。   1、知识产权特点   一、无形性。及有形资产相比,知识产权最本质的特性就是无形性,对其实施转让占有具有一定的难度。知识产权的转让不仅需要采用书面合同形式,同时还需要到有关部门进展登记等,以确保知识产权的转让具备法定的形式要件。   二、期限性。即在法律规定的时间范围内,知识产权是受法律保护的。超过期限,知识产权那么会成为公共产权。   三、专有性。即知识产权只允许知识产权合法拥有人使用,在没有法律或知识产权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其他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   四、地域性。即知识产权只有在授予或确认其权利的国家、地区具有法律效力,受到法律保护。知识产权主要包括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   用来融资的知识产权必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一是具有财产属性,即具有市场价值,可以产生实际经济效益;   二是可以交易转让;   三是无产权纠纷。   此外,知识产权还需满足及相应的根底固定设施别离后能够发挥独立的作用。   针对知识产权在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租赁业务中的应用研究,本文将从两个方面进展探讨分析。一是将知识产权作为质押担保标的,即知识产权质押担保融资租赁;二是将知识产权作为融资租赁标的,即即知识产权融资租赁。   2、知识产权质押担保融资租赁   用知识产权质押担保融资的情形有三种。一是将知识产权权利本身作为担保标的;二是将基于知识产权产生的收益作为担保标的;三是用知识产权换取第三方的增信或信用担保。在业务实践中,完全单独用知识产权权利本身来融资担保的案例并不常见。实际业务中,在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的协议里,除了将知识产权作为质押担保标的外,同时还会将基于知识产权产生的相关收益包含在担保组合中,或者承租人还需要向出租人支付一定比例的认股权证。知识产权的价值是基于知识产权未来的收益与开展前景而评估的,具有一定的预期性,加上知识产权本身的专业性,使得以上述前两种担保方式获得的融资额度都相比照拟低,无法满足企业的资金需求。   此外,我国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体系不完善,交易市场不兴旺,市场价值波动性大等问题,也使得知识产权质押担保融资开展停滞不前。   因此,上述第三种知识产权质押担保融资的做法也就应运而生。科技型中小企业将知识产权质押给第三方企业,由第三方企业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或增信效劳或是以预先保证的价格收购该知识产权,从而增加企业的资金可获得性或提高企业的融资额度。由于知识产权在融资租赁业务的应用并不多,本文在借鉴各地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模式的根底上,结合融资租赁业务自身的特点,总结出了融资租赁中知识产权质押担保融资的开展模式。   在该融资模式中,主要依据两个原那么来设计:   一是政府引导、市场主导。解决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问题是一个集市场性与公共性相结合的问题。市场性表达在企业是一个市场主体,需要通过市场竞争来获得生存与开展;公共性表达在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开展对我国的创新开展与产业构造调整升级关系重大,事关我国的就业、税收及经济增长。在该业务开展过程中,如何处理好政府及市场的关系是关键所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在我国开展较晚,现仍处于起步阶段。基于我国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体系不完善、法律法规不健全、交易市场不兴旺等原因,知识产权质押担保融资风险较高。出于资本逐利与躲避风险的需求,融资租赁公司从事该项业务的意愿并不高,因此,在其业务开展过程中,需要政府加以引导并给予政策、制度与资金等方面的支持。但是知识产权质押担保融资本质上是市场行为,政府并不能替代市场,市场主导那么是该业务未来的开展趋势。   二是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在现有的国内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融资模式中,无论是政府主导模式还是市场主导模式,都存在着参及主体风险承当及利益分配不匹配的问题,导致该项业务开展缓慢。在该融资模式中,融资风险是由企业、担保公司、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融资租赁公司与政府共同承当。资产评估机构需要承当知识产权价值评估过高所带来的风险,律师事务所需要承当知识产权的法律风险所产生的损失。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与担保公司签订业务合作协议,约定风险承当比例,由担保公司出面向融资租赁公司提供比例担保。至于提供多少比例的担保,那么取决于质押物预估价值的多少,且担保机构必须承当较大的担保比例,下限那么由质押物的预期价值及融资本息与之间的关系确定的。   当企业不能按时归还租金时,由三者共同代企业归还。同时,融资租赁公司需要将租赁物的所有权让渡给担保公司。知识产权与租赁标物的处置也由三者一起处置,并按风险承当比例分配处置收益。政府那么主要是向企业、中介机构与担保公司提供资金补助与政策支持,引导该项业务的开展。   在该融资模式中,参及主体主要有企业、融资租赁公司、政府机构、担保公司及中介效劳机构。中介效劳机构,即模式中的资产评估机构与律师事务所,是为知识产权局、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的决策提供信息效劳的。资产评估机构与律师事务所负责对企业用于质押的知识产权进展尽职调查、专项评估及事后处置工作。企业需要向资产评估机构与律师事务所缴纳一定的效劳费用。融资租赁公司负责企业的融资租赁前的调查、审批及事后监视工作。知识产权局负责牵头组建专家人才数据库,事先审核企业的融资需求,委托中介效劳机构与专家组对企业进展尽职调查与专项评估,审核通过后,向融资租赁公司进展推荐。知识产权局还需要成立专项基金,向企业、中介机构与担保公司提供补贴,资金那么由财政部门统一发放。   随着知识产权质押担保融资租赁业务的开展,我们可以成立一个市场化的知识产权运营公司。知识产权运营公司可以将知识产权质押担保融资的资信评级、价值评估、资产运营、风险管理及交易管理等综合起来,形成融资担保的风险、市场与运营管理三位一体的运作模式。这样,一方面可以促进知识产权质押担保融资租赁的市场化开展,减少对政府及财政的依赖;另一方面可以防止上述模式中参及主体之间的沟通协作问题,减少各中间效劳机构的沟通协作本钱。同时,还有利于人才与政策的聚集,进而提升专业效劳水准与效劳效率,降低风险。   3、知识产权融资租赁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存在着一种客观现象,即科研院校、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出技术专利以后,没有足够资金来实现科技成果的转化。受法律法规与融资环境的约束,直接将知识产权作为融资租赁标的业务模式在我国还处于探索阶段。但是在美国、日本等国家,已经成功开展了知识产权作为租赁标的的售后回租,即出租人购置承租人拥有的自主知识产权后,承租人再及出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协议将该知识产权的使用权租回。租赁期内出租人保持对知识产权的所有权,租赁期满时承租人具有将该知识产权买回的选择权。知识产权融资租赁一方面可以盘活企业的知识产权,使企业获得开展资金,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及产业化;另一方面可以促进知识产权市场的开展与完善,使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得到表达。   但是,在我国开展知识产权融资租赁存在着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政策法律问题。无论是?外商投资租赁业务管理方法?还是?金融租赁公司管理方法?,都没有明确放开知识产权作为融资租赁标的。虽然现在有些政府文件鼓励创新融资租赁模式,但是并没有明确提出开展知识产权融资租赁。出于躲避风险与追逐利润的需求,融资租赁公司针对知识产权质押担保融资租赁的业务非常少,更不用说更高风险的知识产权融资租赁业务。   二是知识产权的估值问题。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在世界范围内都是一个难题。知识产权自身独有的特点,使得知识产权的评估价值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如何对其进展合理估值是知识产权融资租赁必须要解决的问题。目前美国、日本等兴旺国家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知识产权估值体系,因此,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做法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进展实际应用。   三是知识产权的交易转让问题。目前,我国的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处于起步阶段。相关的规章制度、交易机制、组织管理等建立并不完善,严重阻碍了知识产权融资的开展。上述几方面的问题也同样阻碍了知识产权质押担保融资租赁业务的开展。解决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问题关键在于金融创新。国外的实践说明,融资租赁是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一个重要融资渠道,有力地促进了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与开展。在我国实施创新驱动开展战略,大力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安康开展的今天,融资租赁具有极大的需求空间与良好的开展前景。我们应积极学习借鉴国外的成功实践经历,结合我国目前的开展现状勇于进展融资租赁模式创新,开展基于知识产权的融资租赁试点工作。   4、促进知识产权融资租赁开展的对策建议   统一组织监管与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目前,我国存在有金融租赁公司、内资融资租赁公司与外商融资租赁公司,前者与后两者分属不同的政府部门监管,导致我国未能形成有效统一的监管机制,不利于融资租赁业务的创新开展,统一监管部门势在必行。作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新型的融资方式,知识产权质押担保融资租赁与知识产权融资租赁都需要有完善的法律制度环境。由于知识产权融资牵涉的范围很广,并具有较高的专业性,因此需要我们对现有的法律法规内容进展系统梳理。针对各法规之间冲突的内容,由法律专家认真研讨提出完善意见,实现各规章制度之间的协同效应。同时,还应该借鉴国外成功的开展经历,修改相关的法律条款,为基于知识产权的融资租赁模式创新提供法律支撑。   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体系及登记机制   目前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存在诸多难题。知识产权的价值是一个预期价值,因此具有很大的不稳定性,通常会随着企业的后续开展及行业技术的开展出现波动变化。同时,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标准不统一,评估机构的专业性不高以及专业的评估人才缺乏均导致了知识产权融资的停滞不前。因此,我国应该建立统一的知识产权评估标准,标准现有的价值评估市场。大力开展知识产权评估机构,提升评估机构的专业水准,逐步整合各类中介效劳资源,形成及相关融资模式业务流程相配套的中介效劳体系与协调机制。国外知识产权融资经历说明,人才建立是关键,因此我们还需强化知识产权评估人才建立与培育,必要时,可以引进国外优秀的专业人才。此外,还需完善现有的知识产权登记机制,统一知识产权登记部门,实现数据信息共享。   建立统一的知识产权交易市场   目前,我国存在着各个相对独立分散的产权交易中心。各地区的产权交易市场开展不平衡。同时,各交易中心还存在着交易方式单一、交易机制落后、处置效率低下等问题,不利于知识产权的良好开展。因此,我们应建立统一的知识产权交易市场,统一交易规那么、统一信息发布、统一监管,丰富交易品种与交易方式,进而实现信息与政策的集聚,提高信息搜索效率与交易效率,更好地保护知识产权交易参及者的利益,增强市场的深度与广度及其公信力。 第 8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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