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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东西方法律的差异
在做实习律师的这段时间里,我曾跟随我的指导教师一共参加过数次庭审。庭审前,常会有当事人半开玩笑般地问我,你们开庭戴假发吗?你们开庭穿律师袍吗?更有一位当事人,在同我们一起开庭时,一直称呼法官为“法官大人”,惹得法官哭笑不得。律师这个庄严而神圣的职业,因为欧美律政题材影视剧在国内的风靡,而给民众留下了思维慎密、口才了得、雄辩滔滔的印象。而那些不熟悉我国诉讼程序的民众也常常误以为中国式的庭审会像欧美律政题材的影视剧一样充满着对抗制色彩。但实际上,尽管我国的诉讼程序特别是刑事诉讼因新刑诉法的颁布已经有从纠问式向对抗制转化的趋势,但与西方国家之间还存在着较大差异。正确看待东西方法律的差异有利于年轻律师更好地理解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以便有效地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不断提升自己的诉讼技巧,做一名合格且专业的律师。本文就以一个实习律师的角度,来谈谈笔者眼中东西方法律的差异。
一、东西方法律差异产生的原因
东西方法律的差异,并不是法学院教科书上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差异。实际上,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均为资本主义国家的两大法系。中国法律在旧中国时代属于大陆法系,在新中国时代则不属其中任何一个法系。中国的法律与西方的法律有着较大的差异,比如中国法律更多表达的是国家本位,西方法律则强调的个人本位;中国是一个典型的成文法国家,而西方国家有判例法国家与成文法国家之分;中国法律传统中更多的是人治思想,西方则很早就有了法治意识,等等。这些差异的产生与不同国家之间的政治、经济与文化不同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特别是,中国数千年来推崇的儒家思想使得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在世界法制史上独树一帜,更影响了中国的现行法律,形成了区别于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一)东西方国家的国家起源方式不同
中国的国家雏形,是以家族为根基并通过氏族间的战争来完成的,法不是对权利与义务的协调与分配,而是执行镇压职能。中国的国家起源方式,具有以下两个特征:第一,国家是以氏族的血缘家族关系为基础而陈胜的。家族是国家赖以生存的基础。国家又不断强化家族,形成稳固的宗法家长制,家族内部家长制的统治与家族的内聚力,不但是家族兴旺的依据,也是国家统治的前提。第二,国家的雏形是通过氏族间的战争来完成的。在一个部落对另一个部落的讨伐过程中,胜利者逐渐成为国家统治者,并以国家的名义发号施令,把自己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强加给被征服者。这样一来,就使得传统中国的法律,从一开始就是专事镇压的,法与“刑”同义。
西方国家是在打破血缘家族关系之后形成的,并且是不同利益集团之间斗争与妥协的结果,因此法在一开始就是为了协调、分配权利与义务。以雅典为代表,雅典是在打破氏族的血缘家族关系之后,以居住地与财产划分阶级后形成国家的。西方的这种国家起源方式,一开始就孕育着权利与义务的观念,并发展为用法律来分配权利与义务,以协调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的冲突,借以建立起国家的“秩序”,这样的法律是确认与保护人民权利的重要手段。
(二)东西方国家的经济基础不同
中国是一个传统的农业国家,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决定了人们的活动范围仅限于同一家族、同一地域、同一亲缘的有限空间内,家庭成员之间的血缘伦理关系成为人们社会关系最重要的内容。因此,不论是在调整家庭、社会或者国家的种种关系上,人民更依赖于社会伦理规范而不是国家制定的法律。这种伦理依附性的文化精神是中国人治的根源。
与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中产生中国的法律所完全不同的,西方的法律是在商品经济较发达的条件下发展与成熟的,这就决定了其与中国传统法律的巨大差异。在西方,商品经济是与分工与交换相联系的,分工就意味着利益的分化与不同经济利益主体的形成。不同的利益主体为了满足各自需要必须与其他经济主体进行交换,这同时也意味着不同经济利益主体之间可能出现利益冲突,因而为了使交换顺利进行必须制定共同遵守的法律规则来强制进行利益的再分配以保障社会主体的权利。从另一方面来看,商品经济解除了人身依附关系对人的束缚人具有了独立性。每个人都强调个人的权利与自由,并不容许他人的干涉。在市场经济中每个人都想发挥个人的主体作用以满足个人利益,这就需要通过法律来调整人们之间的各种需求,以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保障利益交换的进行。在商品经济条件下人们更倾向需通过法律来保障自己的权利。
(三)东西方人的法律观念不同
在中国古代,法、刑、律同义。法在词源上带有公平、正直的含义。法在夏、商、周三代被称作刑,春秋战国时李悝著《法经》,以“法”取代了“刑”,后商鞅变法,改“法”为“律”,律是由国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具有国家强制性的效力。但无论名称如何,在古代中国人眼里,法即是刑,是镇压手段,是暴力工具。另外,在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历史进程中,儒家思想一直占据着根深蒂固的统治地位。中国人向来以儒家“中庸之道”作为行为的基本准则,这一行为准则使得中国的文化表达出群体性的文化特征,即不允许个人价值凌驾于群体利益之上。
而在欧洲历史上,法产生伊始就被看成是社会关系的调整器,是一种确定权利义务的尺度与保障权利的手段。与中国重视国家利益不同,近代西方资产阶级把个人利益作为道德的标准,认为本性自私的人在追求个人利益的同时,也增进了社会公利,因此个人利益的实现与满足就是合乎道德的。
二、东西方法律差异的表现
由于历史、经济、政治、文化等多方面原因,东西方法律出现了巨大的差异。但不论是在东方国家还是西方国家,都有大量现行有效的法律或法规在调整该国各类的社会关系。一国的法律需适合该国的政治、经济与文化,并受到人民的检视。
纵观法律发展的历史,东西方法律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差异:第一,由上述东西方法律差异产生的原因可以看出,中国法律强调集体本位,而西方法律源于具有自由开放精神的希腊法与具有个人主义特色的罗马法,形成了保护个人权利自由的历史传统,最终确立了个人本位的传统;第二,中国的传统法律文化是公法属性,西方法律文化传统上是私法属性。西方发达的私法文化是建立在发达的市场经济之上的,因为私法是一种理性化的法律体系,与市场经济有这不可分割的内在联系。随着改革开发的发展,中国越来越注重私法利益,并于2007年颁布《物权法》,真正实现了“一物一权”法律保障;第三,传统中国法是无讼价值取向,即注重礼法结合、德主刑辅。这一价值取向在司法实践中表现为老百姓的“厌讼”心理。而西方法律文化是正义价值取向,即籍由法律的实施获得正义。
三、正确看待东西方法律的差异
世界各国的法律没有完全相同一说,不同国家或民族的法律文化,在不同条件的作用下,总是遵循着各自特定的路程发展演化。中国近代的法制现代化的过程,不仅是一个传统法律与西方法律的冲突过程,而且也是传统法律迎接挑战、扬弃自身、进而实现创造性转型的过程。
(一)尊重传统法律
每个民族都有其习俗,以及依赖于习俗的法律,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是通过无数代人的努力以一种累积性发展的方式而逐渐形成的。文明是经由不断试错,日积月累而艰难获得的精神文化成果,是经验的总与,是代代相传下来的深厚的文化积淀,因此,对传统法律我们应秉持尊重的态度。
(二)要处理好法律移植与法律本土化之间的关系
法律移植对于中国法律的近代转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迅速弥补了中国在现代法律制度上的空缺,改变了在制度层面上落后与保守的局面,消除了在处理新的社会关系时因法律漏洞而束手无策的不利局面,也为在民族中传播新的法律观念提供了文本依据。但是,法律移植对于法制近代化的贡献是有限度的。要想使其完全发挥作用,最为关键的就是如何将引进的法律制度、原则与中国现有的制度与原则相融合,与中国的现实国情与民情相协调,在保持引进的法律本身的先进性的前提下,将其改造成适合中国现实社会需要的形式,以获得最大程度的社会调整功能,并在此基础上生长出新的制度与原则。
如何解决西方法制文明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之间的关系,是一个贯穿于中国法律近代转型全过程的重大课题。悠久的中国法律文化表达了中华民族在历史发展中所蕴含的民族精神,它的存在有其合理性,但由于长期的封闭环境与这一文化体系本身的保守性,致使它在中国近代社会面临西方法制文明的挑战,不可避免地显现出其落后性。因此,为了打破传统的落后的法制而移植西方的法制因素,无疑具有合理性;但另一方面,被移植来的西方法制因素,只有扎入中国的文化土壤,得以积淀下来,进而升华为中国法律文化的一部分,这才是成功的移植。
作为一名实习律师,正确认识东西方法律的差异对日后执业有着重要意义。西方多年的法律发展,使得英、美、法、德等国家具有完善的司法体制。判例法、陪审员制、“辛普森”案(程序违法)等都或多或少地在我国的立法与司法中有所借鉴。一方面,尊重我国的法律传统,就是要摸透当事人的心理与法院的审判模式,充分在诉讼中,特别是刑事诉讼中,发挥律师的长处,真正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另一方面,我国也在吸收西方的经验,在立法、司法等层面有了巨大进步,特别是近年来《物权法》的出台,使得《宪法》关于“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规定得到细化,私权利的保障真正落到实处;《刑事诉讼法》的最新修改,首次将“尊重与保障人权”写入总则,遵循了保护人权的世界潮流,捍卫了法律位阶的权威,部分调与了公民的人身权利与刑事诉讼特有的强制措施之间的矛盾,是立法层面的重大进步。可以说,我国的法律一直是在进步的,我国的司法环境一直是在变好的,这就更需要我们律师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技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良好的法制环境。
总之,我们既要从西方法律中学习它的法治精神与权利本位等优秀的东西,又要认真努力地从中国法律文化中继承其伦理入法与集体本位等好的传统,凡是能融入时代精神,完善我们的法律文化体系,进而促进生产力发展的文化就是我们所接受的,反之就是我们要抛弃的,这才是分析、理顺中西方法律文化传统的正确视角与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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