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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电大开放教育法律〔本〕专业
外国法制史第一次平时作业
一、填空题〔共30分〕
1.古埃及法比拟强调个人的法律地位的重要性,妻子可_保存自己的全部财产。
2.创始于亚历山大时代的耶路撒冷的“犹太公会〞,是一种高级宗教_与高级宗教法庭_合一的机构。
3.古印度财产继承法贯穿着不同种姓婚配所生子女区别对待_与同等种姓_嫡长子优先权原那么。
4.伯里克利制定的“宪法〞性质的法律规定民众大会_为最高权力机关,十将军委员会_为最高军事权力机关。
5.罗马人法把受自己权力支配的人称为自权人_,受他人权力支配的人称为他权人_。
6.罗马法规定,对物权的诉讼分为对物的诉讼_与对人的诉讼_两种。
7.基督教会法的根本渊源是圣经,以及格拉提安努斯_、都会法大全_与拜占庭教会法汇编等。
8.日耳曼法中的契约分为要物契约_与要式契约_两种形式。
9.在婚姻家庭方面,教会法规定结婚必须履行宗教仪式_,凡属“制止阻碍_〞条件之婚姻,教会法不成认其为合法婚姻。
10.12至13世纪欧洲各国城市中的商法,是罗马法_有关商品经济方面法律标准的演化,但是具有了一定程度的资本主义萌芽_性质。
11.在罗马法复兴过程中,最出色的注释法学家是阿库修斯_,他的传世巨著是通用注释_。
12.意大利评论法学派的代表人物是巴尔多鲁_,因其成就显著,欧洲法学界把评论法学家统称之为“巴尔多鲁主义者_〞。
13.封建制早期的法国分为两个法律地区,南部是成文法地区_,北部是习惯法地区_,以罗亚尔河为界。
14.1618年至1649年的“三十年战争〞完毕后所签订的威斯特伐里亚与约_,标志近代国际法_主要原那么确实立。
15.英国在亨利二世统治时期于1164年公布克拉伦登根本法_,确认了教会法的广泛管辖权;当时的首席法官格兰维尔写成了关于普通法的第一部著作论英国法律与习惯_。
16.日本古代法的三大渊源是大宝律令、贞永式目_与公事方御宣书_。
17.从构造上看,伊斯兰法一般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关于宗教义务_的规定,一类是有关法律_方面的内容。
二、选择题〔含单项选择与多项选择,每题1分,共10分〕
1.古印度法最主要的特征是〔 〕。
A、重视判例与推理B、具有宗教法性质
C、种姓制度为其精华D、采取属人主义原那么
2.雅典国家公布“贝壳放逐法〞是在〔 C 〕担任执政官时期。
A、德拉古B、梭伦C、克里斯提尼D、伯里克利
3.法兰克王国具有广泛适用性与权威性的法典是〔 A 〕。
A、撒利克法典B、里普利安法典C、夏马威法典D、图林根法典
4.中世纪欧洲第一部官刊的教会法典是〔 C 〕。
A、克里蒙特教会法规B、博尼费斯八世教令集
C、格里高利九世法令集D、一般流行性教会法规
5.人文主义法学派的真正代表是〔 D 〕。
A、特拉沃萨里B、瓦拉C、波利田D、阿西亚特
6.1861年正式签署废除农奴制度特别宣言的俄国沙皇是〔 D 〕。
A、伊凡三世B、伊凡雷帝C、彼得大帝D、亚历山大二世
7.在伊斯兰法四大法学派中影响最大的是〔 B 〕。
A、沙斐仪派B、含乃裴派C、马立克派D、罕百里派
三、名词解释〔 每个5分,共20分 〕
1、楔形文字法:楔形文字法是指古代西亚两河流域地区各奴隶制国家以楔形文字锲刻而成的法律的总称,这些国家包括苏美尔人、 巴比伦人、 亚述人、依兰人、赫梯人等建立的国家,它产生于公元前3000年左右,至公元前6世纪随新巴比伦的灭亡而消亡〔在消亡时间上有分歧〕。
这些国家除了有共同的文字外,由于所处的经济、政治、文化相似,因而决定了他们的法律有一些同样的地方。
2、宗教裁判所:13~19世纪天主教会侦察与审判异端的机构。又译罗马宗教裁判所审判伽利略〔1633〕异端裁判所、宗教法庭。旨在镇压一切反教会、反封建的异端,以及有异端思想或同情异端的人。宗教裁判所是从13世纪上半叶开场建立的。教皇英诺森三世为镇压法国南部阿尔比派异端,曾建立教会的侦察与审判机构,是为宗教裁判所的发端。霍诺里乌斯三世继任教皇后,于1220年通令西欧各国教会建立宗教裁判所。教皇格列高利九世又重申前令,强调设置机构的重要,并任命由其直接控制的托钵僧为裁判官,要求各主教予以协助。于是宗教裁判所在西欧天主教国家普遍成立。
3、评论法学派:评论法学派亦译为“注解法学派〞〕,也称后期注释法学派,因为其代表与核心人物是巴尔多鲁,故有时也称“巴尔多鲁学派〞,是13世纪中叶以后继注释法学派而在意大利崛起的一个重要的法学流派。研究方法主要是辩证推理、逻辑推理、讨论、分类评注、三段论法与二难推理等,其工作的意义在于使罗马法及城市法、封建习惯法、日 曼习惯法与教会法的原那么相互联结与适应。
4、伊斯兰法:伊斯兰法是一种封建性的宗教法,伊斯兰法及伊斯兰教、伊斯兰国家法律、伊斯兰法系有密切的联系。伊斯兰法是在伊斯兰教与阿拉伯的统一国家形成过程中产生的。6-7世纪阿拉伯人处于氏族制度解体时期,战争不断,社会混乱。公元610年穆罕默德在阿拉伯人原始宗教根底上,借鉴犹太教与基督教的某些因素,创立了伊斯兰教,对标准当时社会秩序起了积极作用。伊斯兰教不仅建立在信仰根底上,而且还建立在行为根底上,要求穆斯林按真正规定的方式生活。随着伊斯兰国家的出现,伊斯兰教就成为现实生活中的法律标准。伊斯兰法的渊源包括古兰经圣训、公议、类比等形式,另外,哈里发的行政命令,世俗的习惯法,外来法律因素也是伊斯兰国家的法律形式。
四、简答题〔每题10分,共20分〕
1.简述罗马物法中关于债法的主要内容。
“债〞()一词不见于罗马古代法中,“十二铜表法〞只知有“借贷〞()。直到市民法在万民法的影响下,成认合意契约,既适用于公民间,也适用于外国人之间。查士丁尼法典确认,“债是法律关系,基于这种关系,我们受到约束而必须依照我们国家的法律给付某物的义务。〞一切债务大致分为两类:市民法上的债务与大法官法上的债务。债务产生的原因有四种:契约、准契约、私犯与准私犯。其中,契约之债的表达方式细分为四种:要物、口头、书面与合意方式缔结。
契约(,。:)是由双方意思一致而产生相互间法律关系的一种约定。不是所有约定都产生法律关系,而仅以法律所规定者为限,例如口头契约;书面契约;要物契约(包括消费借贷、使用借贷、寄托与质押);合意契约(包括买卖、租赁、合伙与委托)。一般约定照例不产生诉权,而仅作为抗辩的根据。但如一方按约履行,法官也会强制他方履行,这叫“无名契约〞,而产生特定词句诉权,称为请求返还之诉。罗马法对上述各种契约的缔结的要件与无效契约都作了详细规定。契约有效的要件:当事人应有订立契约的能力、合意(不应有错误、胁迫与欺诈等事实)、须有法律认可的方式、须有理由或实际标的。
保证人,为契约当事人中的债务人承当债务,债权人借以获得更大的保障。法律规定,一切书面债务契约,均要求有保证人担保。保证人不但自身负责,其继承人也负责;保证人得就全部债务负责,但不得超过主债务人所负的债务;保证人代之清偿后,得对债务人提起委任之诉,以求归还。
债务消灭的方式:一切债务,由于以应给付的物清偿,或经债权人同意以他物代为清偿而消灭。此外,还有债务因假象受领而消灭、债务因更新而消灭或因当事人表达相反的意思而消灭。
侵权行为所发生的债务。侵权行为,就是因成心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权利的行为。罗马法中有关侵权行为的常用概念有:私犯、侵权行为、致人伤害行为等。侵权行为的种类:窃盗、强盗、财产权的侵害、属人权的侵害、胁迫、虐待、诈欺主人、诈欺债权人等等。准侵权行为,即不当得利、法官职务上造成的损害、抛弃物或悬挂物所造成的损害、家畜所造成的损害等等。侵权行为与准侵权行为人均应依法负赔偿责任。
2.简述罗马法复兴的意义。
在罗马法复兴运动中,几乎欧洲所有国家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影响,并使其法律制度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就罗马法复兴运动的性质来说,当它及人文主义的文艺复兴合流以后,具有了鲜明的反封建意义。综合上述,就罗马法在欧洲各国的适用与司法实践的情况而论,正如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所分析的,无论是国王或市民,都从成长着的法学家等级中找到强大的支持,使得欧洲在15世纪下半叶就保证了对封建制度的胜利;尽管还不是市民阶级的胜利,而是王权的胜利,但是“王权——它自身也是资产阶级开展的一个产物〞,它最后承当起建立民族国家的历史使命,为整个欧洲资产阶级革命的成功与资本主义制度的最终确立扫清了道路,并提供了现成的法律制度。
欧洲资产阶级革命后,各国的法律制度中除了公法范围内的宪法及其相关法律发生了重大变化之外,私法体系却没有发生实质性的变化,可以说它是罗马法复兴时期所建立的法律制度的完善化与系统化而已。从这个意义上讲,罗马法复兴运动中欧洲各国罗马法的适用过程是未来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的预演或前奏曲。
五、论述题〔20分〕
试论述日耳曼法的主要特点。
根据日耳曼人编纂的法典,我们看到日耳曼法有如下一些特点
1.实行“团体本位〞制度。即个人行使权利、承当义务应受团体(家庭、氏族、公社)的制约;人们之间的关系在法律上是由他们的身分决定的,而不是凭个人意志来决定。例如,家庭为进展生产与消费的社会根本经济单位;家长是全体家庭成员的代表,其重要法律行为必须对家庭的利益负责,要征得家庭中其他成年男子的意见,家长权受到一定的限制。又如,假设有人遭受外族人的侵害,或本族人加害于外族人,所发生的法律责任问题,本族共同负责。还如,随着私有制的开展,原先属于公社所有的土地,实际上已为个人所有,并且可以转让,但只有在同一公社内进展,所有权不允许落到外公社去。
2.实行“属人主义〞,即全体成员不管居住在何地,一律适用本部族的法律,而外族人即使多年居住在本部族所在地区,也不受本部族法律的保护。习惯法转化为成文法典之后,这一原那么仍然保存了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因此,各日耳曼王国在适用法律上因人而异,对本部族的人实行原有习惯法,对罗马人那么实行罗马法,两种法律发生冲突时,以日耳曼法为准;日耳曼各部族法律之间的冲突,那么按不同问题确定不同的解决方法。到公元九世纪以后,采邑法庭对犯罪才逐渐改为适用犯罪行为发生地的法律,因而适用法律的属入主义逐渐被属地主义所代替。
3.日耳曼法,不是抽象化的法规,而是案例式的解决各种案件的具体方法,所谓罪与罚的“连体主义〞。如有人偷窃一只小猪而被破获,罚款3个金币。犯罪主体的罪名为偷窃,即偷窃罪,但法规尚未规定偷窃罪的一般概念与规那么,紧接着宣告刑罚的种类与数量,也无所谓量刑的幅度或法官自由裁量的余地。由于日耳曼人尚处于经济文化上比拟低的开展阶段,法律比拟原始,还不能进展抽象概括与逻辑推理,因而处理案件的根据只是以前同类案件的判决,而不是一般的法律标准。
4.对各种法律行为特别讲究形式、礼仪、成语,或以象征性动作表示某种行为,即所谓法律行为的“形式主义〞。例如,转让财产、结婚、赔偿、脱离氏族关系等各种法律行为,都必须举行固定的仪式,讲特定的语言,并配合着惯用的象征性动作,否那么不发生效力。个人外部表现出来的语言与象征性动作,都按因袭的习惯加以解释而发生法律后果,至于真实意思如何,那么无关重要。确定是否犯罪的标准也是由表现出来的犯罪行为而划分,而不必考虑犯罪者的主观因素。
5.日耳曼法是一种世俗性法律。尽管日耳曼人也讲神灵崇拜,也有某些原始宗教信仰的因素,如宣誓、神明裁判制度,但是它没有与某种宗教相联系,其内容不包括宗教法规,也没有直接宣布法律是神意的表达。换言之,日耳曼立法者,没有像汉谟拉比法典或摩奴法典那样,宣告“王权神授〞;恰恰相反,日耳曼人首领宣告法律是“民众大会通过的〞,说明早期日耳曼部族法律的质朴性、原始军事民主制的民主性仍然残存下来了。
6.日耳曼法典在体例、语言、效力与法律移植等方面还有不少特色。例如各国法典一般都采用拉丁文书写,也就是说把拉丁文作为官方语言,只有英国、丹麦例外;又如,法典除序言与正文外,还附加注释,这就加深执法人对条文的理解:还如,一般都对法典的适用范围予以界定,公开声称它不具有惟一性法律的效力,还适用其他法律,换言之,实行一个国家多种法律的制度;再如,法典不是永恒的,随着社会经济、政治情况的变化,不断地修改与补充,甚至为新的统一性法典所取代,也就是说日耳曼法不墨守成规;最后,日耳曼法典带有深刻的移植的迹象,彼此在内容上有穿插与参照或援引的条款,同时采纳了教会法与罗马法比拟通俗、实用的法律内容。
在日耳曼法的开展中,除了适用习惯法汇编之外,随着各王国政权日益强化,王室法令也日益增多起来,其效力自然高于部族法与习惯法。公元9世纪,卢昂王教区主教安塞奇修,曾将查理曼大帝、路易皇帝与罗退耳皇帝的法令以及巡按使发布的命令(作为补编局部)汇编成册,统称为查理曼法令。
外国法制史第二次平时作业
一、填空题〔共30分〕
1.法国宪法开展的明显特征是变更频繁_,到现在为止,一共制定了15_部宪法。
2.1948年9月通过的德意志联邦共与国根本法_具有过渡性质,但从德国宪法开展史角度考察,该法在许多方面继承了魏玛宪法_。
3.法国行政法形成与开展的过程,也就是行政法院_及其审判制度_建立与演变的过程。
4.1804年法国民法典于1807年正式命名为拿破伦法典_,其在构造上以法学阶梯_为蓝本。
5.围绕统一民法典的编纂,在德国先是发生了法典编纂_派与历史法学_派的争论,后来又出现了罗马法学派与德国法学派的争论。
6.1898年日本民法典将继承分为家督继承_与遗产继承_两种。
7.1934年1月20日公布的国际劳动秩序法_,是德国典型的法西斯劳动法,它规定在企业中实行领袖制_。
8.刑事古典学派的最大代表是意大利人贝卡利亚_,他于1764年发表论犯罪及刑法_一书,提出了“罪刑法定〞、“罪刑对称〞与“刑罚必需性〞等刑法原那么。
9.德国法西斯刑法的特点是:完全抛弃“罪刑法定主义〞原那么,用“意思刑法_〞、“危险刑法_〞代替“侵害刑法〞、“结果刑法〞。
10.1880年公布的治罪法_是日本最早制定的关于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典,它标志着日本刑诉法近代化的开场,但该法把法院组织_的内容也包括在内。
11.日本现行宪法规定,国会是国家惟一_的立法机关,司法机构通过行使违宪审查权_而在一定程度上分享立法权。
12.法国行政法中的特殊情况理论,指的是行政机构在完全没有法律授权_的情况下,行使超出法律规定_的例外权力。
13.在行政司法体系的构架上,法国模式是在行政系统之中设独立的行政法院_,联邦德国模式那么是在行政及普通司法体系之外,另建一套行政司法系统_。
14.在民法法系各国法典中,人法所涉及的主要是人的人格、_权利能力_以及行为能力_等问题。
15.在民法法系,由于物权的绝对性,又派生出优先权_与追及权_两项权利。
16.德国民法典中的不动产概念比拟狭窄,只有土地_及其主要组成局部_才是不动产。
17.在1971年改革前,法国的律师分为辩护律师_与事务律师_两种。
二、选择题〔含单项选择与多项选择,每题1分,共10分〕
1.以下宪法中被称为“经济宪法〞的是〔 〕。
A、雅各宾宪法B、戴高乐宪法C、魏玛宪法D、波恩宪法
2.德国法西斯专政的根本法是〔 B 〕。
A、联邦新组织法B、授权法
C、关于制止组织新政党的法律D、关于帝国最高领袖的法律
3.战后,日本民法修改的重点在〔 〕。
A.物权篇B、债权篇C、亲属编D、继承篇
4.以下法典中首次明确规定保安处分,并肯定其处于重要地位的是〔 D 〕。
A.1810年法国刑法典B、1871年德国刑法典
C、1907年日本刑法典D、1930年意大利刑法典
5.法国的国家赔偿原那么是通〔 B 〕的判决确立的。
A.卡多案B、布朗奇案C、艾利案D、斯各特案
6.第一次明确成认并全面规定了法人制度的法典是〔 C 〕。
A. 法国民法典B、瑞士民法典C、德国民法典D、意大利民法典
7.民法法系国家家庭法所涉及的范围主要包括〔 〕。
A.婚姻B、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C、对婚生子女的亲权D、监护人的权利及义务
8.1975年修订后的法国民法典规定可以作为提出离婚的理由是〔 〕。
A.双方相互同意B、共同生活破裂C、发生错误D、一方患有传染与精神病
三、名词解释〔 每个5分,共20分 〕
1、刑事古典学派 刑事古典学派是资本主义上升时期最早反映资产阶级刑法思想与刑事政策的刑法学派,其主要观点是:犯罪的本质在于客观的行为,应以外在行为为中心评判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刑罚的本质在于报应,犯罪是恶害,加“恶害〞〔刑罚〕于恶害人,这是恶因恶报的必然,此即所谓的道义责任论;由心理强制立论,罪刑必须事先法定;基于等价观念,罪刑应均衡;刑罚应保持在足以制止犯罪的严厉程度之下。这种理论对于摧毁严刑竣法、罪刑擅断、威吓主义的封建刑法体系意义甚巨,及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经济关系与社会现象是适应的。
2、授权法:希特勒于1933年1月30日被选为德国总理,但他的纳粹党在议会中只占有32%的席位。他想实行魏玛共与国宪法规定的授权法,授权法规定总理可以不通过议会自行制订规章以代替法律,可是授权法需要国会三分之二的多数议员通过才能生效,在魏玛共与国的历史上,只在1923年经济危机时启用一次。因此希特勒上台后立即要求总统解散议会,定于1933年3月5日进展重新选举。当时德国共产党是议会中第二大党,占有17%的席位,并且坚决反对启动授权法。希特勒要想占有议会需要的多数,必须将共产党打下去,因此他大力宣传德国正处于共产党发动革命的关键时刻,只有启动授权法才能制止共产党发动革命,否那么德国就会处于共产党的恐惧统治中。国会大厦纵火事件发生后,他立即宣称这是共产党发动革命的信号。
3、保安处分 保安处分是指,以特殊预防为目的,以人身危险性为适用根底,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特定人所采用的,以矫正、感化、医疗等方法,改善适用对象,预防犯罪的特殊措施。
4、立法紧急状态:德国立法体制中的制度之一。它的具体含义是:联邦政府总理得不到联邦议院的信任,后者又尚未解散;联邦政府认为亟待通过的法案遭联邦议院否决,这时联邦总统得根据联邦政府的动议并经邦参议院批准,宣告进入立法紧急状态。
四、简答题〔每题10分,共20分〕
1.简述法国行政法的主要特点。
1.行政诉讼由行政法院受理,并建立与逐步完善了独立的行政法院系统,从而形成了普通法院与行政法院的双轨制,这是法国行政法同普通法法系国家行政法的重要区别。
2.与民、刑法等部门法不同,法国行政法没有制定成系统的法典,其渊源包括各种单行的行政法规、命令、条例以及行政法院的判例,特别是后者,在行政法开展中具有重要意义。行政法的许多规那么与原那么都是由它们中产生。
3.由于行政活动的广泛性、复杂性以及由于法国行政法根本上属判例法,因而它有较大的灵活性,它的判例不仅由最高法院解释,学者也对这些判例进展
分析;法国行政法同民刑法不同,后者以确定性著称,而行政法却包含了许多弹性概念,如公共秩序、公共平安,等等。
2.简述魏玛宪法的主要特点。
魏玛宪法是现代资本主义国家第一部宪法,它是在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以后,经济政治情况有了很大变化,而又在德国与世界范围内革命运动高涨时期制定的。这个时期德国统治阶级更多地推行社会改进主义政策,因而这部宪法的根本特点是,在肯定与维护资本主义制度的同时,贯彻了一些新思想,使宪法原那么与制度明显向前开展了—步。这种开展代表了20世纪资本主义国家宪法开展的方向,所以,西方法学著作对魏玛宪法的评价很高,认为它的公布在制宪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
同过去德国宪法与19世纪欧洲大陆国家宪法相比拟,魏玛宪法除由君主立宪制(实际上具有专制性质)改变为议会民主制,在国家政体形式上实现了重大变化外,主要有以下开展。
1.不限于一般地宣布主权在民的思想(宪法第一条就宣布“国权出自人民〞),而且规定了实现这一思想的具体制度。这就是:普遍、平等、直接、秘密投票的选举制,创制权,即有选举权的国民l/10请愿提出法案时,应交国民公决;复决权,即联邦国会通过的法案,总统在1个月内有权交付国民表决,等等。这些规定,在资本主义条件下,虽然不可能使人民主权思想成为现实,但使这一思想充实了一些具体内容。
2.在公民权利与自由方面,不仅较全面地宣布了历来宪法与人权宣言中所罗列的传统规定,还着重规定了许多在社会与经济方面保护公民权利的原那么与措施。例如,公民有工作的权利,国家保护劳动力,对失业者实行救济;保护婚姻、家庭、儿童(包括非婚生子女)与青年(第119—112条);设专章规定学校与教育制度(第143—148条),宣布国家保护与培植艺术、科学及其学理的自由,等等。
3.宪法反映的新观念主要表达在它宣布了许多社会化的原那么与措施。它专设“经济生活〞一章(第2编第5章),详细规定了经济制度及国家对国民经济的根本政策,其中许多规定代表了垄断阶段资本主义国家社会经济政策的新变化。例如,宣布经济生活应及公平原那么及维持人类生存的目的相适应,经济自由的保障应限制在这一范围之内:在宣布保护所有权的同时,又规定所有权为一种义务,其行使应同时是为了公共利益,土地的使用是土地所有者对社会的义务,土地的分配及利用应由联邦监视;既肯定了契约自由原那么,又制止重利,并宣布法律行为违反善良风俗者无效;联邦政府得将适合于社会化的私人企业收归公有,但应给予赔偿;实行“劳工会议制度〞与“经济会议制度〞,前者确认工人与企业主“共同管理企业〞,后者是由工人、工会、企业家与各界代表组成区及联邦经济会议,经济会议得参及重要的社会或经济法律草案的审核,等等。
正因为魏玛宪法代表了20世纪资本主义国家宪法开展的方向,不仅成为一次世界大战后许多国家制宪的范例,而且对资本主义各国政治法律制度,甚至法学思潮都有很大影响,当代西方国家的许多宪法原那么与制度就是它所包含的思想的继续与开展。
五、论述题〔20分〕
试论述德国民法典的主要特点与历史意义。
法典的根本特点
把法典的内容与形式结合起来考察,它具有以下根本特点。
1.是一部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时期的民法典
德国民法典根本上贯彻了古典时期资本主义民法三大原那么:私人财产所有权无限制、契约自由、过失责任,但又有一些新的规定,对这些原那么作了不同程度的修改,例如,法典在规定私人所有权无限制e与土地所有权“扩及于地面的上空与地面的下层〞(第905条)的同时,又宣布对土地所有权的干预如果不会给所有者带来任何损害,或不阻碍土地的使用,或妨害甚微,所有者不得制止这种干预(第906条)。又例如,第226条规定:“权利的行使不得只以加损害于他人为目的。〞这些规定表现了一定的“社会化〞精神,因为法典的编纂是在民法面临重大改革时期进展的编纂。同民法改革工作实际上已经结合起来了,尽管这种改革还不深入、不全面,在有的法制史著作中被称为保守类型的改革。所以,从法典
的指导思想与根本原那么来看,具有从个人主义向社会化转变的过渡性质。
2.在构造上采取学说汇纂的体例
如果说法国民法典采用了查士丁尼法学阶梯的体系,那么,德国民法典那么承受了学说汇纂的构造编排,共分五个局部:总那么、债务关系法,物权法、亲属法与继承法,这五个局部构成法典的5编。学说汇纂共50卷,划分为七个局部:(1)1—4卷,总那么;(2)5—11卷,审判;(3)12一19卷,物;(4)20—27卷,买卖、利息、婚姻、监护、保佐等;(5)28—36卷,遗嘱、遗赠、信托;(6)37—44卷,继承、赠及、所有权、占有的取得、诉讼等;()45—50卷,行政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潘德克顿学派在建立其私法体系时,对学说汇纂的构造加以改进,把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与行政法在内的公法排除在外;把(3)、(4)局部次序颠倒,于是形成了民法典所采纳的五个局部。
在体系构造上,德国民法典具有两个不同于法国民法典的特点。
第一,设有总那么一编。它规定涉及民法各局部的一般原那么与根本制度,使民法各局部有机结合成为一个整体。它分为人、物、法律行为、期间、时效、权利的实现与担保给付等章,共240条。其中阐述了许多科学概念,例如,自然人、法人与法律行为等,集中表达了罗马法学派的学术成就与抽象精神,是德国民法典最有特色的局部。而法国民法典是没有总那么的。
第二,严格划分物权法与债权法,并把债权法放在物权法之前。法国民法典把债关系与继承、遗嘱及担保物权(质权)、优先权与抵押权等安排在第3编“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之中,说明它在体系上没有把物权法与债权法划分开,而目,债权似乎只是取财产的一种方法,尽管是主要的方法。所以,法国民法典把物权放在债法之前(法典第2编是财产及对所有权的各种限制)。德国民法典的这种排列顺序也不同于它的体系的历史渊源——学说汇纂,后者的顺序是物法(第三局部)在前,债法(第四局部)在后。物权法与债权法两个概念的明确划分,以及两者的先后顺序,说明德国民法典是建立在更加成熟的民法理论根底之上的,适应了资本主义进一步开展的需要。
3.在编纂的技术风格上,也表达了罗马法学派的深刻影响,从而明显区别于法国民法典。
(1)由于法典采用了罗马法学派所建立的严密的私法体系,严格按照法律关系与权利的性质进展编制,因而具有构造严谨、逻辑清晰、首尾一致、防止重复的优点,但正由于法典过分追求构造形式上的科学性,却往往无视标准在实际生活中的相互联系,结果是某些相关问题的规那么被规定在法典的不同局部里,例如,在买卖契约中,关于买受人要求交付标的物的问题被规定在债法编里(第433条以下),而关于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问题那么规定在物权法编里(第929条以下),两者离得很远,因为前者属于债关系,而后者属于物权关系,从而给引用带来不便。而法国民法典标准的编排却不追求严密的逻辑联系,更多的是考虑引用与阅读的方便,这在前面法国局部中已经作了说明。如果说法国民法典是体系 服从使用,那么德国民法典那么是使用服从体系。
(2)充满抽象概念,经常使用“一般条款〞与“参照条款〞。罗马法学派运用理论概括与逻辑方法创造了大量抽象概念,其学说被称为“概念法学〞,德国民法典吸收了许多这样的概念,具有代表性的是法律行为、法人等。及此相联系的是法典经常使用“一般条款〞,这些条款的含义是不确定的,可以作不同解释,例如,“债务人须依老实信用,并照顾交易惯例,履行其给付〞(242条);“以悖于善良风俗的方法成心加损害于他人者,应向他人负损害赔偿的义务〞(926条),其中“老实信用〞、“交易惯例〞、“善良风俗〞等弹性很大,可以包含不同内容。这就使司法机关能够根据客观情况的变化,做出符合统治阶级利益的解释,从而使德国民法典具有较强的适应性。德国法院正是通过这些条款,来贯彻20世纪以后因不断开展的私法社会化倾向而产生的一些思想与原那么的。这部法典公布后不经过大的修改而能适应不同历史时期的需要,其重要原因就在于它的灵活性。而法国民法典表述比拟明确、具体,除个别条文有“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规定外,很少使用弹性概念。
至于“参照条款〞,主要也是为了构造严谨,防止重复。
(3)在用语上法典力求用抽象化、概念化的专门术语进展表述,这种“法官文体〞对非法律专业的人士来说,确实深奥难懂;而法国民法典那么言简意赅,通俗易懂,且文句优美。
总之,德国民法典既然是在罗马法学派思想指导下制定的,也就具有这一学 派的一切优点与缺点,它不是供普通人阅读的,只有法官与受过专门训练的律师才能运用。
(四)法典的影响及其历史地位
德国民法典的编纂与施行,不仅在国内具有很大意义,在国外也引起了广泛的兴趣,受到各国法学界的重视,从而对许多国家的民法编纂发生了很大影响。瑞士民法典、奥地利民法典、1933年波兰债务法、1946年希腊民法典、1926年土耳其民法典、1898年日本民法典、1929—1931年旧中国民法典、1924—1935年泰国民法典、1916年巴西民法典等均程度不同地受到德国民法典的影响,其中以希腊民法典(1940年公布,1946年施行)所受影响最大、最明显,表现在:1.采用了德国民法典的五编体系;2.总那么内容与德国民法典根本一样,只是增加了国际私法的规定,并把“物〞的一般规定从总那么中抽出来,放到物权编的前面;3.债法编约3/4的条文参照德国民法典。当然,在各局部的实质内容中,希腊民法典又有不少开展,特别是私法社会化方面比德国法典表达得更明显。
应当指出,德国民法典对其他国家的影响主要是在法律理论与学说方面,而实际采用的却很少,比对法国民法典的采用少得多,原因在于:德国民法的严谨构造、抽象概念与难懂的语言被认为是一种典型的德国产物,别国很难照搬;特别是在德国民法典公布前,欧洲大陆主要国家大都已经有了民法典,没有再系统参照外国法典的必要。
德国民法典是德国在统一后编纂的五部法典中最成功的一部,它以独特的 风格登上世界私法编纂的舞台,打破了法国民法典近一个世纪的垄断地位,及后者并列成为民法法系的代表。它的出现,使民法法系划分为法国法律体系(拉丁支系)与德国法律体系(日耳曼支系),它的这种地位维持至今仍未改变。
外国法制史第三次平时作业
一、填空题〔共30分〕
1.普通法从比拟法的角度泛指英格兰法_为根底、以判例法_为主要渊源的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制度。
2.从1628年起,通过权利请愿书、人身保护法、权利法案_与王位继承法_的制定与颁行,英国终于确立了君主立宪制。
3.根据1873—1875年的司法法,英国统一了司法组织,其最高法院由高等法院_与上诉法院_构成。
4.英国1834年的救济贫困法_首开现代委托立法的先河。1893年,议会又制定行政规章公布法_,对行政法规公布的程序作了规定。
5.在19世纪30年代开场的美国的法典化运动中,纽约洲先后起草了五部法典,通称为“菲尔德法典_〞,其中最重要的是民事诉讼法典_。
6.美国于1890年正式生效的联邦反托拉斯法,又称为“谢尔曼法_〞;1914年通过的新的反托拉斯法,又称为“克莱顿法_〞。
7.罗斯福“新政〞时期,美国制定了一些符合工人利益的法律,主要有1933年的产业复兴法、1935年的全国劳资关系法_〔亦称瓦格纳法〕与社会保障法_。
8.30年代以来,美国行政法得到很大开展的主要标志是委托立法_的增加与行政裁判机构_的涌现。
9.在英国,所谓衡平救济的主要手段是强行履行_与禁令_。
10.普通法法系国家的制定法一般分为议会立法_与附属性立法_两种形式,后者包括委托立法与地方自治团体的立法。
11.在普通法法系国家,习惯_及学说_作为法律渊源的地位,次于普通法、衡平法与制定法,但乃有一定的重要性。
12.在英国早期权威的法学家中,布拉克顿的代表作是英格兰的法律及习惯_,布莱克斯通的代表作是英国法释议_。
13.普通法法系国家在法律分类上不成认公法及私法的划分,其最根本的分类是普通法_及衡平法_之分。
14.中世纪英国普通法的诉讼程序表现为以令状制_为根底的诉讼形式,由此而形成了“无令状那么无权利_〞的原那么。
15.在制作判决的技术风格上,普通法法系法院的判决传统上采用归纳法_推理形式,判决以法官个人_的名义分别作出。
16.英国宪法的渊源主要有一般制定法、法院判决与宪法性惯例_以及一些关于宪法的社会论著_。
17.通过修正案补充与修改宪法,是美国宪法开展的主要形式。此外,联邦最高法院_对宪法的解释与某些宪法性惯例_,也是宪法开展的源泉。
二、选择题〔含单项选择与多项选择,每题1分,共15分〕
1.由于英国普通法的不确定性与诉讼程序的僵硬性,在19世纪引起了一些人士的批评,其代表人物是功利主义学派的代表人〔 B 〕。
A、柯克 B、边沁 C、戴尔 D、布罗
2.〔 C 〕是世界上最早制定反托拉斯法的国家。
A、英国 B、法国 C、美国 D、德国
3.1940年美国国会通过的迫害共产党人或及其有联系的人的法是〔 C 〕。
A、谢尔曼法B、瓦格纳法C、史密斯法D、麦卡伦法
4.从20世纪前期开场,美国法学会与统一州法全国委员会对普通法进展整理的主要成果是〔 C 〕。
A.统一商法典B、美国法律汇编C、法律重述D、美国判例摘要
5.英国宪法渊源中的一般制定法,除大宪章之外,还包括〔 〕。
A.权利请愿书 B、人身保护法C、权利法案与王位继承法
D、1911年与1949年的议会法
6.美国在1787年宪法制定前的宪法性文献有〔 〕。
A.人权宣言B、独立宣言C、邦联条例D、人权法案
7.美国法院最早对宪法中的“弹性条款〞作扩大解释的原那么是马歇尔法官通过〔 C 〕的判决确立的。
A.吉本斯诉奥登格案B、马布里诉麦迪逊案
C、麦克洛克诉马里兰州案D、普莱塞诉弗格森案
8.1680年,北美十三州〔殖民地〕中的〔 B 〕率先制定了黑奴法典。
A.马里兰B、弗吉尼亚C、密苏里D、路易斯安那
9.中世纪英国地产中的完全保有地产分为〔 〕几种。
A.教会地产B、骑士领地C、王室仆役地产D、以贡税代股军役地产
10.1917年,奥斯曼帝国公布〔 B 〕,对婚姻家庭与继承法开场了改革。
A.私人身份法B、家庭权利法C、家庭保护法D、穆斯林家庭法
三、名词解释〔每个5分,共20分〕
约因 对价一般又译为"约因",是缔约当事人之间,由于缔约行为,一方获得利益,一方遭受损失.例如,某甲同意按一定价钱出售货物给某乙,约定乙得到货物后于一定期限付款,但到期后乙未付款,因而甲遭受损失,乙获得利益.在这里,乙支付一定数额的款项的约定,就是甲出售货物约定的"约因".约因是在"违约损害之诉"的根底上产生的.但是对价与约因又有不同,对价是有金钱价值的约因。
大宪章:大宪章〔拉丁文 , 英文 〕是英国于1215年订立的宪法,用来限制英国国王〔主要是当时的约翰〕的绝对权力。订立大宪章的主要原因是因为教皇、英王约翰及封建贵族对皇室权力出现不同的意见。大宪章要求皇室放弃局部权力,及尊重司法过程,承受王权受法律的限制。大宪章是英国在建立宪法政治这长远历史过程的开场。
人权法案:1787年5月25日到9月17日美国在费城召开制宪会议制定宪法。它取代1781年邦联条例成为美国的也是世界近代历史上第一部成文宪法。制宪会议由华盛顿主持,出席会议的共55人,在政治态度上多是保守派,代表人物汉米尔顿。只有富兰克林与路德·马丁两名民主派参加会议。最后通过了联邦宪法。这部宪法根本未提及人民的民主权利,后在群众压力与资产阶级民主派的斗争下,于1789年7月又通过10条宪法修正案,1791年12月15日正式生效,即著名的人权法案。
统一商法典:统一商法典是美国法律演进历史中最引人注目的成就之一。统一商法典的内容基于商业交易的不同环节。法典分为11篇,以总那么与各分那么的形式,在实践中的商事规那么与惯例进展了归纳与体系梳理,涉及货物销售合同、消费租赁、融资租赁、商业票据法、银行存款单据、资金转移、信用证、仓单、提单、投资证券与担保等方面的法律。在构造方面,统一商法典由两局部组成:法律条文与附注于条文的官方释解;后者意在阐述法条的背景与原理,其重要性不亚于条文本身。
四、简答题〔每题10分,共20分〕
1.简述美国法及英国法的主要区别。美国及英国在法的渊源、构造分类,一些根本的制度、原那么与概念,法律职业者的地位、作用与思维方法以及人们对法律的态度等方面,具有根本的相似性,但由于各自的社会条件不同,两国的法律也存在许多区别。
1,英国具有长期的封建社会历史,其法律制度中具有较多的封建因素,由于资产阶级革命不彻底,许多封建的法律制度与原那么被保存了下来。而美国没有封建社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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