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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marinehao 18627769208,*,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marinehao 18627769208,*,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marinehao 18627769208,*,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中国石油集团海洋工程有限公司,船舶事业部,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定义,水上交通:指船舶运动的总和。,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目标,是水上交通安全安全。,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目标通常表述为水上交通事故件数、死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下降。,海事管理具有公共管理的特点。,2,1.2,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作用,保障国民经济建设,促进航运发展,保护海洋和内河水域环境,维护国家主权和海洋权益,3,海事管理活动,建立并运行海事管理体系,实现重点港区,(,桥区,)VTS,重点水域,CCTV,重点船舶,GPS,海巡艇,153040,全覆盖,海事局监管区;,4,建设海上交通安全管理系统工程,海事局定点联系单位,某海事局与气象局签订水上交通专项气象服务协议,5,实施船舶开航前安全检查,实施风险源标志管理,海事公安航道通信联合执法,6,每月通航环境公示和每周通航管理动态通报,对危险货物码头装卸作业防污染备案评审,建立预警信息服务体系,主管机关领导走访航运企业,收集意见和建议,7,某海事局鼓励职工参加硕士班学习;,开发船员实操考试模拟器,海事职工吴研究船舶碰撞事故发生规律,8,船舶营运安全系统,船舶营运安全系统的基本要素结构:,由人,(,船员,),、机,(,船舶、货物,),、环境,(,航行环境,),和,管理,(,船公司、政府当局等,),四大要素构成的四面体结构,如图所示。,9,人(船员),控制或管理(船公司、政府当局等),环境,(,航行环境,法制环境,),机,(,船舶、货物),10,海事管理系统,海事管理系统是具有提供有效果和高效率的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船舶造成污染监督与服务功能,由船舶适航监督、船员适任管理、通航保障、水上救助子系统组成的有机整体。如图。,当地经济社会系统构成该系统的环境。,11,海事管理系统,船舶适航监督,船员适任管理,通航保障,水上应急救助,船舶检验,船舶登记,船舶配员,船公司管理,船舶签证,船员注册,考试发证,适任跟踪管理,培训质量监督,船员服务监督,海事巡航,船舶交通管理,通航信息服务,水工作业活动监督,特别航行规则,水上风险监测与预警,应急预案编制与演练,水上事件组织协调指挥,事故调查处理,应急资源与人员保障,12,2.2,事故致因理论,海因里希因果连锁论,管理失误因果连锁论,水上交通事故致因理论,13,海因里希因果连锁理论,海因里希把工业伤害事故的发生、发展过程描述为具有一定因果关系的事件的连锁,即:,人员伤亡的发生是事故的结果;,事故的发生是由于人的不安全行为或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或物的不安全状态是由于人的缺点造成的;,人的缺点是由于不良环境诱发的,或者是由先天的遗传因素造成的。,14,连锁过程包括五个因素:,遗传与社会环境。遗传因素与社会环境因素是造成人的性格上缺点的原因。,人的缺点。包括鲁莽、固执、过激、神经质、轻率等性格上的先天的缺点,以及缺乏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等后天的缺点。,人的不安全行为或物的不安全状态。,事故。事故是由于物体、物质、人或放射线的作用或反作用,使人员受到伤害或可能受到伤害的、出乎意料、失去控制的事件。,伤害。直接由于事故产生的人身伤害。,15,水上交通事故基本因素结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在,2002,年出版的,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指南,中将水上交通事故致因分基本要素和条件要素。,基本要素包括,船舶、,环境、,货物、,人员要素。,16,事故,事故发生机理,安全管理或处置不当,人的因素,船舶因素,货物因素,环境因素,图 水上交通事故基本要素,17,第二章 海事管理机构,船旗国政府及主管机关,代表主管机关的组织,港口国,沿岸国,18,2.1,船旗国政府,海事管理机构指一国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和船舶防污管理的主管机关及其他授权机构。,在国际法层面,按照,SOLAS,公约的定义,主管机关是指船旗国政府。,船旗国政府通常授权一些机构代表其行使职权。,19,2.1.1,船旗国政府主管机关,船旗国(,flag state,)是指船舶有权悬挂其国旗的国家。保证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船舶造成水域环境污染的首要责任在于船旗国政府。,各国政府机构设有负责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和防止船舶污染的机构,称海事主管机关(,maritime administration,),.,20,船旗国政府的义务,立法,其他措施履约,船舶检验发证,船舶登记,船舶配员,船员适任考试发证,事故调查,水上人命救助,21,2.1.2,代表主管机关的组织,船旗国授权某些机构代表其行使公约所要求的检验、发证和确定船舶吨位的职能。,最常见的被授权机构是船级社。,22,2.2,港口国和沿岸国,国际社会以公约的形式审慎地规定了港口国和沿岸国对外国籍船舶的权力和义务。,23,2.2.1,港口国,港口国(,port state,)指船舶所抵达港口所属的非船旗国国家。,港口国政府对外国籍船舶的管理是船旗国政府控制海上交通安全和防止船舶污染的必要和重要的补充。,港口国政府对外国籍船舶海事管理的权限由国际公约谨慎而明确地加以规定。,监督的权力是谨慎而逐渐扩大的:,进港许可;,证书检查;,结构设备检查;,操作性要求检查。,24,2.2.2,沿岸国,沿岸国,(coastal state),是指船舶所处海域沿岸的国家。,25,沿岸国的权利根据不同海域的法律地位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内水:专属管辖权。航行许可。,领海:制定关于无害通过的法律和规章,包括:航行安全和海上交通管理,保护助航设施设备,防止环境污染;指定海道和分道通航,设置大陆架人工岛屿设施的安全地带。,26,沿岸国义务:,不应妨碍无害通过;,领海航行危险公布;,责任海域遇险通信和协调,以及营救遇险者。,27,2.3,国际海事组织,28,2.3.1,成立与宗旨,1948,年,2,月,9,日,通过“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IMCO,)公约”。该公约于,1958,年,3,月,17,日生效。,1959,年,1,月,6,日,,IMCO,在其第一届大会期间正式成立。,1982,年,5,月,22,日起,该组织更名为“国际海事组织(,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zation,IMO,)”。,29,国际海事组织的宗旨是:“在与从事国际贸易的各种航运技术事宜有关的政府规定和惯例方面,为各国政府提供,合作机制,;并在与海上安全、航行效率和防止及控制船舶对海洋造成污染有关的问题上,鼓励和便利各国普遍采用最高可行的,标准,”(,国际海事组织公约,第,1,(,a,)条)。该组织还负责处理与这些宗旨有关的行政和法律事宜。,30,2.3.2,组织机构,国际海事组织设有,大会,(assembly),理事会,(council),海上安全委员会,(maritime safety committee,MSC),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marine environment protection committee,MEPC),、,法律委员会,(legal committee),技术合作委员会,(Technical Co-operation committee),便利运输委员会,(Facilitation Committee),以及它在任何时候认为必要的下属机构;,秘书处,(Secretariat),。,31,大会(,The Assembly,)是该组织的最高决策机构。它由所有成员国组成,第两年举行一次会议,但在必要时可以召开特别会议。,32,理事会(,the Council,)是国际海事组织的执行机构,在大会的领导下负责管理该组织的工作。在两届大会之间,理事会履行大会的所有职能,只有向各国政府提出有关海上安全和防止污染建议的职能仍由大会行使。,理事会由大会选举的,40,个成员国组成,每两年改选一次,于每届大会结束后开始工作。,33,海上安全委员会(,Maritime Safety Committee,MSC,)是该组织的最高技术机构。它由,IMO,所有成员国组成。,MSC,职能是“在国际海事组织的职权范围内研究有关助航设备、船舶的构造和设备、安全配员、避碰规则、危险货物操作、海上安全程序和要求、航道信息、航海日志和航行记录、海难事故调查、救捞和救助及其他直接影响海上安全的事宜。”,34,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Marin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Committee,MEPC,),由所有成员国组成,负责审议国际海事组织职权范围内有关防止和控制船舶造成污染的任何事宜,特别是有关公约和其他规则的通过和修正及保证其有效实施的措施。,35,国际海事组织还下设,9,个对所有成员国开放的的分委会(,Subcommittee,),主要是协助海上安全委员和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工作。这些分委会是:,(,1,)散装液体和气体分委会(,BLG,);,(,2,)危险品、固体货物和集装箱运输分委会(,DSC,);,(,3,)消防分委会(,FP,);,(,4,)无线电通信和搜寻与救助分委会(,COMSAR,);,(,5,)航行安全分委会(,NAV,);,(,6,)船舶设计和设备分委会(,DF,);,(,7,)稳性、载重线和渔航安全分委会(,SLF,);,(,8,)培训和值班标准分委会(,STW,);,(,9,)船旗国履约分委会(,FSI,)。,36,尝试给,IMO,下定义,国际海事组织,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zation,IMO,是联合国的专门机构之一,根据,国际海事组织公约,于,1959,年正式成立,其宗旨是在与从事国际贸易的各种航运技术事宜有关的政府规定和惯例方面,为各国政府提供合作机制;并在与海上安全、航行效率和防止及控制船舶对海洋造成污染有关的问题上,鼓励和便利各国普遍采用最高可行的标准。设有大会、理事会、海上安全委员会、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和秘书处。,37,2.4,海事管理机构,水上交通安全主管机关,海事管理机构,38,2.4.1,海事管理主管机关,在一国内主管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船舶污染的政府机构,如美国海岸警卫队,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39,其他国家的海事管理机构,当今世界各国海上执法体制多样,大体上可以分为三类,:,一类是像我国这样“群龙治海”,多部门分散执法的模式,世界各岛屿国或临海国最初一般都采取这种模式;,第二类是由海岸警卫队或海洋警察等机构或队伍统一综合执法,如美国、日本、韩国等国,这是当今被越来越多的海洋国家采用的模式;,第三类是涉海各部门联合执法,即成立“海岸警卫司令部”或类似机构统一指挥调度各涉海部门的海上执法队伍。,40,2.4.2,海事管理机构,海事管理机构是指依法或依授权具体管理海事事务的机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湖北省宜昌市地方海事局,.,我国海事管理机构分中央政府设置的海事管理机构和地方政府设置的海事管理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交通运输部直属机构之一,下设,14,个直属海事局,下再设若干局或处。,41,直属局,上海,天津,辽宁,河北,山东,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广西,海南,深圳,长江,黑龙江,42,地方政府海事管理机构,全国所有省级政府均设海事管理机构。,两种模型:,省内人、财、物垂直管理,如江西省;,省、市、县分别设立海事管理机构,上级机构对下级机构业务指导,如江苏省。,43,职权,海事管理机构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主要行政职权:,行政处理权,如海事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监督权,如船舶安全检查、现场巡航监督。,行政命令权,如令违章船舶停航。,行政强制权,如对超载船舶强制卸载。,行政处罚权,如罚款、吊销船员适任证书。,44,海事管理机构的主要管理手段,1.,实施行政许可,船舶法定检验,;,船舶登记,;,船舶签证,;,船员适任发证,;,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等,.,45,2.,实施水上交通安全监督,船舶安全检查,;,巡航监督,;,船员适任性评估,;,船舶交通管理,;,专项检查。,46,3.,提供水上交通安全服务,如,维护通航安全环境;,信息服务;,助航服务;,交通组织服务;,人命救助,47,某直属局职能和机构设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海事局成立于,2000,年,1,月,为交通部驻粤的直属正厅级机构,是广东省水上辖区交通安全监督管理主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等法规赋予的职权,负责广东水上辖区安全监督、防止船舶污染、船舶和水上设施检验、航海保障等工作。,48,广东海事局在全省设有,20,个地市一级的海事局,在有关重要港口和县(市)设置,89,个海事处及,92,个办事处,并设有广州、汕头、湛江、北海,4,个航标处,以及海测大队、船员管理中心、培训中心、船舶交通管理中心、后勤服务中心等工作机构。现有人员近,4000,人,监督船(艇),280,多艘,工作船码头、靠泊点有,47,个。,辖区内河通航河流近,1000,条,通航里程,1,万多公里,港口泊位,2900,多个,吞吐量达到,4.5,亿吨,开放一、二类口岸共有,120,个,持证船员达到,14,万人,登记在册船舶,2.3,万艘,直接管理海上干线航标,400,多座,指导监督航标,600,多座,测量区域,15,万平方公里。,49,某内河海事局,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海事局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置的交通部运输部直属,14,个海事局之一。其前身是:,1965,年经国务院批准建立交通部长江航政管理局,,1989,年,7,月更名为交通部长江港航监督局,,1999,年,10,月成立长江海事局。代表国家依法履行,水上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负责长江重庆至安徽长江干线约,2100,公里和支流及汊河道约,1000,公里水域,以及,19,个水库、湖泊水上安全监管工作,担负长江干线水上通信管理和引航管理职责。下设重庆、三峡、宜昌、荆州、岳阳、武汉、黄石、九江、安庆、芜湖海事局等,10,个分支海事局和长江引航中心、信息中心、培训中心,3,个局属单位。,50,长江是我国第一、世界第三大河,干流流经七省二市,是我国唯一贯穿东、中、西部的水路交通大通道,主要支流沟通了长江南北地区。沿江七省二市集聚了我国,41%,以上的经济总量,在全国经济发展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长江水运量占全国内河水运总量的,80%,,是我国内河水运最重要、运输规模最大和最为繁忙的通航河流。长江海事辖区主要港口,27,个,年吞吐量,3.5,亿吨;码头,3244,座;已(在)建大桥,56,座;渡口,991,处,渡船近千艘,年渡运量,4000,万人次。常年航行辖区船舶,5,万艘,涉及船公司,2200,多家。,51,2.4.3,地方人民政府,海上交通安全法,未明确规定政府在海上交通安全方面的职责。但并不意味政府对此无职责。,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内河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内河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是指各级机构和人员就内河交通安全所负的职责及相应的管理责任。,52,乡镇政府职责,海上交通安全法未规定乡镇政府职责。,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职责:,(1),建立、健全行政村和船主的,船舶安全,责任制;,(2),落实,渡口,船舶、船员、旅客定额的安全管理责任制;,(3),落实船舶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专门,人员,;,(4),督促,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遵守有关内河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53,第三章 海事公约与法律,SOLAS,mlc,MARPOL,STCW,LL,COLREG,SAR,TONNAGE,海上交通安全法,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54,3.1,海事公约的通过与生效,起草(,drawing up a draft,),通过(,adopting,the convention,),接受(,accepting,the convention,),生效(,coming into force,),实施(,enforcement,),修正(,revising,),55,3.2 SOLAS,公约,1,背景,Titanic,,,1912,年,4,月,14,日晚,11,点,40,分,泰坦尼克号从英国南安普敦(,Southampton,)出发,在开往美国纽约(,New York,)的处女航中,在北大西洋撞上冰山,两小时四十分钟后,,4,月,15,日凌晨,2,点,20,分沉没,由于只有,20,艘救生艇,,1503,人葬身海底,造成了当时在和平时期最严重的一次航海事故。,该海难事故导致了,191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诞生。,56,随后的公约有,1929,年公约,,1948,年公约,,1960,年公约,以及,1974,年公约,(2004,En),1974,年,SOLAS(,中文版,),57,3.2 SOLAS 74,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Safety of Life at Sea,1974,),是国际社会为增进海上人命安全而共同制定的统一原则和规则,,1980,年,5,月,25,日生效,现有,158,个缔约国,其合计商船总吨位占世界商船总吨位的,99.04%,。我国是该公约缔约国之一。公约由正文和,12,章组成的附则构成,附则包括:总则、构造、救生设备、无线电通信、航行安全、货物装运、安全运行管理、加强海上安全保安特别措施、加强散货船安全特别措施等。,经,1978,年和,1988,年两个议定书和数十项修正案修正。,58,规定了海上人命安全的国际标准,结构、机电设备,监督管理授权,船旗国检查,港口国监督,事故调查,规定国际合作,北大西洋巡航,海上保安,59,3.3,其他海事公约,3.3.1,loadline convention,60,LL1966,(,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Loadlines,1966,),:1966,年国际社会达成的有关船舶载重限额的公约。规定船舶应在经过相应检验后签发载重线证书;规定了在不同季节、区域船舶干舷的计算标准、淡水宽限以及载重线标志,包括夏季、冬季、北大西洋冬季、热带等载重线(如图所示)以及木材载重线。,经,1988,年议定书修正。我国是该公约的参加国,但对沿海区域的划分有保留。,61,保留:附则,将香港至吕宋岛苏阿尔港的恒向线的以西和以南海域划分为季节热带区域,而将该恒向线的以东和以北海域划分为夏季地带。我国用该恒向线分中国沿海(包括台湾海峡、东海、黄海和渤海)和中国南海为两个季节热带区域,季节期划分如下:中国沿海,热带:自,4,月,16,日至,9,月,30,日,夏季:自,10,月,1,日至,4,月,15,日;中国南海,热带:自,1,月,21,日至,9,月,30,日,夏季:,自,10,月,1,日至,1,月,20,日,。,62,3.3.2 TONNAGE 1969,1969,年国际吨位丈量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Tonnage Measurement of Ships,1969,,简称,TONNAGE1969),于,1969,年,6,月,23,日通过,,1982,年,7,月,18,日生效。,规定了两种独立计算的吨位,总吨位和净吨位。总吨位系指船上所有围壁处所的型容积;净吨位为船上所有载货处所的型容积,通过计算得出。净吨位不得少于总吨位的,30%,。,测定,NT,和,GT,的船舶应发给“国际吨位证书(,1969,)”。,63,3.3.3 STCW1978,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Standards of Training,Certification and Watchkeeping for Seafarers,1978,(缩写为,STCW1978,)于,1978,年,7,月,7,日通过,,1984,年,4,月,28,日生效。是国际上制定的第一个关于建立海员的培训、发证和值班基本要求的国际公约。我国为该公约的缔约国之一。经,1995,年重大修改。公约规定了船长和甲板部、轮机部、无线电人员发证的最低要求,某些类型船舶上人员的特殊培训要求,应急、职业安全、医护和救生职能要求、可供选择的职能发证方法、值班标准等。,公约附则中的规定由海员培训发证值班规则(,STCW,规则),A,部分的强制条款予以补充,并考虑,B,部分的指导。,STCW,公约正准备,2010,年在马尼拉召开的外交大会上全面修订。,阅读要求:,STCW78/10,修正草案,64,3.3.4 Other maritime conventions,MARPOL 73/78,COLGEG 72,SAR 79,MLC,65,3.4,海事管理法律,3.4.1,海事管理法律体系,指全部现行的海事管理,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相应的法律制度,进而形成为若干海事管理法律分支部门的具有有机联系的系统化结构体。,海事管理法律体系按其性质属于行政法部门。,66,我国海事管理法律体系组成:,海事管理机构,包括组织、职责、手段、工作原则等;,船舶安全管理,船舶检验、船舶登记、船舶安全配员、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船舶保安、船舶签证、船舶安全检查等;,船员适任管理,包括适任标准、教育培训、适任发证、值班、船员权益保障等;,船舶防污管理,包括船舶防污结构与设备、船舶防污操作要求、船舶防污监督等;,67,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监督管理,包括检验与发证特殊要求、适运和适装申报、应急计划等;,通航安全保障,包括通航环境维护、影响通航环境水工的审批、水上安全信息服务、船舶交管服务、巡航、渡口管理等;,水上应急管理,包括水上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准备、应急救助行动、善后处理等;,水上交通事故调查与处理,包括水上交通事故调查、事故原因分析、事故处理等。,68,3.4.2,海事管理的主要法律渊源,宪法,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水污染防治法,海上交通安全法,海洋环境保护法,SOLAS,MARPOL,内河船员,发证规则,。,防治船污内水规定,。,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防治船舶污海条例,。,69,3.4.3,海上交通安全法,海上交通安全法,是我国海上交通安全管理的基本法律,是调整和制约有关海上交通安全行为和相互关系的准则和规范。,(张忠晔,.,海上交通安全法基础知识,.,法律出版社,1986,),70,该法共,12,章,53,条。主要内容有:,适用范围,主管机关,船舶检验和登记;,船舶、设施上的人员;,航行停泊和作业;,安全保障;,危险货物运输;,海难救助;,打捞清除;,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法律责任;,特别规定,71,几个概念,“,沿海水域”,(coastal waters),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的港口、内水和领海以及国家管辖的一切其他海域。,“船舶”,(vessels),是指各类排水或非排水船、筏、水上飞机、潜水器和移动式平台。,“设施”,(installations),是指水上水下各种固定或浮动建筑、装置和固定平台。,(,固定设施是否应由海上交通安全法调整,值得商榷。,),“,作业”,(operations),是指在沿海水域调查、勘探、开采、测量、建筑、疏浚、爆破、救助、打捞、拖带、捕捞、养殖、装卸、科学试验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72,海上交通安全法,在立法上的进步,(,1,)适应了海上交通安全实际发展:海洋经济和活动增多,交通主体多样,;,涉海管理机构多;事故多发;国际公约履约义务;,(,2,)扩大了海上交通安全的管理范围:沿海水域;船舶、设施及其船舶所有人、经营人;,(,3,)克服了过去政企不分的弊端;,(,4,)改革了海上交通事故的处理程序,主管机构不替代民事诉讼;,(,5,)改变了对行政处罚救济起诉的规定。,73,海上交通安全法的修订,适用范围调整:船旗国管理不限于沿海水域;地方政府在安全管理方面如应急救助的职能。,适应国际海事立法,增加规范:港口国监督;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船舶保安;搜寻救助;残骸清除等。,协调相关法律规范,如港口法关于港口危险货物管理的规定。,修改用语,如港务监督机构、船舶报务员。,74,3.4.4,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废止,1986,年制定颁布的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75,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通航水域从事航行、停泊和作业以及与内河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必须遵守该条例。,内河通航水域,(navigable inland waters),,是指由海事管理机构认定的可供船舶航行的江、河、湖泊、水库、运河等水域。,76,内河交通安全管理的原则:,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群众,依法管理,77,船舶、浮动设施的安全条件,船舶,(vessels),,是指各类排水或者非排水的船、艇、筏、水上飞行器、潜水器、移动式平台以及其他水上移动装置。,浮动设施,(floating installations),,是指采用缆绳或者锚链等非刚性固定方式系固并漂浮或者潜于水中的建筑、装置。,78,船舶航行条件:,第六条规定,船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航行:,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船舶登记证书;,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配备必要的航行资料。,79,对船员的要求,第九条规定,船员经水上交通安全专业培训,其中客船和载运危险货物船舶的船员还应当经相应的特殊培训,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方可担任船员职务。严禁未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船员上岗。,船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严格依法履行职责。,80,对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的要求,第十条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加强对船舶、浮动设施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相应的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并对船舶、浮动设施的交通安全负责;不得聘用无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担任船员;不得指使、强令船员违章操作。,第十一条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根据船舶、浮动设施的技术性能、船员状况、水域和水文气象条件,合理,调度,船舶或者使用浮动设施。,81,航行、停泊和作业管理,危险货物监管,渡口管理,通航保障,救助,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82,对通航保障的规定,内河通航水域的航道、航标和其他标志的规划、建设、设置、维护,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通航安全要求。,内河航道发生变迁,水深、宽度发生变化,或者航标发生位移、损坏、灭失,影响通航安全的,航道、航标主管部门必须及时采取措施,使航道、航标保持正常状态。,内河通航水域内可能影响航行安全的沉没物、漂流物、搁浅物,其所有人和经营人,必须设置标志,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在限定的时间内打捞清除;没有所有人或者经营人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打捞清除或者采取其他相应措施,保障通航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报告发现的妨碍通航安全的情况。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根据情况发布航行通告或者航行警告,并通知航道、航标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划定或者调整禁航区、交通管制区、港区外锚地、停泊区和安全作业区,需要发布航行通告、航行警告的,应当及时发布。,83,守护船备案管理,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工作规则,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25,号令,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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