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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重疾险基础知识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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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置重疾险根底知识三 一、为什么重疾保险金赔付之后不再赔付身故金 被这个问题困扰的人不少,这个问题的答案其实很简单:因为这份保险产品的重疾保险金与身故保险金是共用保额的,只要给付其中一项保险责任的保险金,那么另一项保险责任的保险金等额减少,当减少后的保额是0时,该项保险责任自然终止! 在?购置重疾险根底知识二?中讲到“提前给付〞与“额外给付〞,就是用来解释这个问题的。 如果希望自己的保障方案里的重疾保险金赔付之后,身故保险金依然可以赔付,那么就要使两种保险责任的保额是独立的,这里告诉你两个解决方案: 1、第一种:产品组合中,附加重疾险是额外给付类型的,主险与附加险不共用保额!这样的组合中,如果先发生重疾保险金赔付,再发生身故,依然可以获得身故保险金赔付! 2、第二种:重疾险与寿险是两个独立的产品,重疾险保额与寿险保额是独立的!这种设计在保障规划中很常用,比方弘康安康一生A只有重疾保险金责任,如果在投保弘康安康一生A的同时,再投保一个定寿或者终身寿,这个组合中也是重疾保险金赔付之后,再身故依然赔付身故保险金。 这样的组合相比第一种方案,更灵活。因为重疾险与寿险是独立互不影响的产品,可以设置独立的保障期间,以解决不同的保障需求! 二、一定要购置终身型重疾险吗? 这个真的不一定! 是不是买终身型重疾险,取决于客户的保费预算与保额需求,如果某款终身型重疾险的保费与保额需求均能满足客户,那么可以考虑终身型产品;如果任何一款终身型重疾险,都不能根据客户的保费预算买到相应的保额,那么非常建议客户购置定期型重疾险产品! 相较于保障期长短来说,保额足够才是更需要特别关注的,因为任何一个人都不能准确预知到自己什么时候会罹患重疾,而一旦罹患重疾,绝大多数人的想法又都是希望获得尽可能高的赔付,所以先考虑保额足够,再考虑保障期长短! 如果没有把保额做足,一旦发生了重疾,保障期再长都失去了保障意义! 三、一年期重疾险比长期重疾险更廉价,是不是买一年期重疾险就行了 一年期重疾险并不是每一个年龄段都“廉价〞! 一年期重疾险采用的是自然费率,而不是均衡费率。这意味着,同一个客户会随着年龄的增加保费不断升高,到了一定年龄这个保费可能就让客户“望而却步〞了。 长期重疾险采用的是均衡费率,同一个客户在缴费期内,需要支付的保费是不变的! 另外一个必须注意的问题是,任何一款短险产品都存在“停售〞与“不能续保〞的问题,如果客户在短期重疾险保障期间发生了身体条件恶化,但是有没有到达重疾险的赔付标准,那么一旦这款短险产品停售,客户就必须面临两种非常不利的现实: 1、旧产品停售,不能再续保,失去保障! 2、由于身体条件恶化,不符合新产品的投保条件,没有方法获得新的保障! 因此,短期重疾险只能作为一定时期内增加重疾保障的临时手段,而不能作为长期重疾保障的根底! 对于中青年人,短期重疾非常值得买,保费廉价、保额高,及自己所负担的家庭责任相匹配! 四、人一生中真的有72.18%的概率发生重疾吗? 错的! 人的一生中发生重疾的概率是0与100%,二者只能是其一! 72.18%的说法来自于?中国人身保险业重大疾病经历发生率表?,这个表依据的是大数据样本的统计得来,对于保险公司有意义,因为保险公司要依据这个表来设计自己产品的费率! 对于个人而言,只有发生重疾与不发生重疾两种情况,及整体人群的发生率上下无关! 如果您认为自己的家庭经济责任重,并且一旦自己罹患重疾会给家庭造成极大的财务损失,这种经济损失是自己家庭难以单独承受的、造成长期影响的〔家庭生活水平严重下降、家庭负债无法归还、子女后续的教育费用来源困难〕,那么非常建议你买重疾险,而且应该买够保额〔具体多少保额是够,真的没有统一标准,具体的客户具体分析〕。 如果您认为自己一旦罹患重疾造成需要负担的医疗费用,不会给家庭造成明显的财务压力!那么您可以不用考虑购置重疾险! 因此,买不买重疾险,及72.18%无关,及你对自己家庭责任的看法有关,及你的家庭经济根底有关! 五、我买保险的时候可以不如实告知吗? 绝对建议你如实告知,不要对保险公司询问的事项进展有意的隐瞒。 保险合同是一种契约,成立的根底是涉及到的当事人都遵守了“最大诚信原那么〞,对合同的另一方做了如实告知。 保险并不是一项慈善,而是一种商品销售行为,对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都应该保障,而不应该蓄意损害其中一方合法权益! 保险公司同意承保,意味着保险公司把本来属于客户的财务风险转嫁到了自己身上,因此保险公司有权利对于自己可能面临的风险有一个客观、真实的了解,以做出是否承保的决定! 如果客户恶意隐瞒,那么非常有可能构成骗保的行为,触犯的是刑法,是一种犯罪行为! 当然,客户对保险公司的告知不是一种“无限告知〞的形式,不需要翻老底的把任何有关于自己的信息都告诉保险公司;而是采用一种被动的“询问告知〞形式,客户只需要如实向保险公司告知“安康告知〞内询问到的事项,对于保险公司未询问的问题,一律可以不答复,也不需要承当“不如实告知〞的后果! 保险期超过两年的人身保险合同,成立两年之后,保险公司不得再以客户不如实告知为理由接触保险合同!这就是“两年不可抗辩条款〞的来源,对于这个条款有许多断章取义的解读,或者是有特殊目的性的解读,给不少人造成了困扰,未来可能引发很多保险纠纷! 六、所有保险公司的安康告知都一样吗? 不是,不同保险公司的安康告知的询问细节上是会有不一样的地方,如果你确实是一个有某种身体病症的“准被保险人〞,我建议你要了解不同保险公司的“安康告知〞细那么与不同保险公司的核保规那么,找到一家最能保障你合法保险权益的公司的产品进展投保! 如果盲目的选择一家保险公司投保,那么你就有可能面临拒保、加费承保、延期承保或者次标准体承保,损害你的保险利益! 以下是三家不同保险公司重疾险的“安康告知书〞,你可以自己研究看看,他们的询问事项是不是一样: 关于“购置重疾险的根底知识〞已经写了三篇了,认真看了的朋友应该具备了选择重疾险的根本思路与能力,至少也不再那么轻易的被别人忽悠了! 如果你还有其他关于购置重疾险的疑问,欢送留言,或者加我微信私聊! 第 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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