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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 式 起 重 机
租
赁
合
同
合同编号:
项目名称:
承租方:
出租方:
承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
出租方: 江苏庞源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鉴于甲方工程施工的需要,乙方愿意向甲方提供塔吊用于吊运及相应的配套服务。双方本着平等、互利、互惠的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为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双方应严格遵照执行。
1、概况
1.1 工程名称:
1.2 施工地点: 合肥政务区南二环和怀宁路交叉口西北角
1.3 甲方承包的工程类型:
■民用建筑土建施工
□ 民用建筑钢结构施工
□ 工业厂房
□ 路桥建设
□ 其它
1.4 乙方向甲方提供起重设备:塔吊型号 TC5610 ,数量 4 台。塔吊型号 TC6013 ,数量5台。具体要求详见附表。
1.5 塔吊安装基础:
■固定基础(固定支脚或螺栓预埋式)
□ 固定基础(固定底架式)
□ 标准节预埋
□ 其它
重要提示:如采用固定基础,则根据塔吊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其地基承载力须达到 200 Kpa。甲方必须确保本项目塔吊基础位置的地基承载力,如果现有的地基承载力< 200 Kpa,甲方必须对地基进行加固,以确保地基承载力达到塔吊说明书要求的承载力,否则任何因地基承载力不够、地基不均匀沉降等引起的所有后果均由甲方承担。
安装和拆除方式:
■ 25 吨汽车吊正常安拆
□ 正常安装、屋面吊拆除
□ 其他
合同签定后,如果
①安装前现场的安装条件有所变化
②拆除前,因为建筑结构、场地等原因造成
必须使用更大吨位的起重设备进行安拆,则甲方同意追加因此造成的台班费差价。
1.6 本工程建筑物高度为 米,甲方要求塔吊安装最大吊钩高度不小于 120 米,臂长为 米,附着 道,爬升 次。(按塔吊使用说明书要求安装)
重要提示(关于臂长): 乙方按照合同要求的臂长进行安装,若甲方需要更改臂长,则应书面通知乙方,否则乙方有权拒绝。甲方调整臂长必须保证塔吊回转范围内没有障碍物,确保塔吊起重臂能自由周圈旋转,否则,乙方有权拒绝,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重要提示(关于附着):乙方提供标准的附着框,标准长度的拉杆,必要时由甲方负责对附着位置进行结构加强。上述的附着道数是根据塔吊性能的常规布置,实际施工中受甲方施工进度及建筑物结构特点的影响,附着的间距可能会有所降低,即可能需要增加附着的道数。对此,甲方同意追加支付乙方增加附着道数的费用,具体费用由双方协商,采用签证方式确定。拉杆长度超过《QTZ63塔式起重机使用说明书》内所规定的标准长度,所增加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1.7 塔吊进场日期:暂定为 年 月 日,其中基础相关部件进场日期:暂定为 年 月 日,安装调试完毕交付使用日期:暂定为 年 月
日,实际时间以甲方书面通知和双方书面确认为准。
1.8 服务期限: 个月,自安装完毕后甲方启用或经安徽省特种设备检测部门检测合格之日起算。若设备未取得合格证书前,甲方因工程需要需提前启用设备,则按甲方启用之日起计算租赁费用。
1.9 乙方推荐拥有相应资格证书的机操工,工资标准为: 元/月/名,该费用由使用单位自行承担,并自行支付给操作人员。
1.10起重信号指挥由甲方负责。
1.11甲方需提供的条件包括:合同约定的各项资料的提供、基础的提供、测量仪器及人员的提供、拆除时可能需要的脚手架的搭设、塔吊的安装和附着顶升及拆除作业所需的场地、道路、作业面脚手平台及作业面的防护。甲方负责对乙方以上作业所设定的警戒线范围内的其他施工作业及人员的协调。
甲方还需在施工现场为乙方提供能锁闭的机操工住宿及仓库1间,供乙方人员住宿及存放塔吊的小型构配件。
2、双方权利及义务
2.1 甲方权利
2.1.1 在合同期内,获得合同约定设备的使用权。
2.1.2 有权要求乙方推荐的塔机操作人员接受甲方的指挥、管理及安全监督,包括:作业内容、作息时间、运行资料提供、遵守现场各项规定、奖罚等。
2.1.3 有权对不服从管理的乙方人员向乙方提出更换要求,并在规定时间内(48小时)得到更换,第2.3.3规定的情况除外。
2.1.4 甲方有权得到合同期内不间断的服务,包括设备的维修、维护资料的提供及相关技术服务。
2.1.5 服务期满,甲方有续用的优先权,但需提前15天书面通知乙方。
2.1.6 塔吊进场前,甲方有权对合同指定的塔吊进行查看及对机况提出要求,并且有权提出对塔吊外观的要求(参照2.2.8)。
2.1.7 甲方对乙方提供的资料有疑惑,有权随时咨询并得到乙方的答复。
2.2 甲方义务
2.2.1 合同期内,塔吊安装经自检合格后移交甲方使用,甲方在得到设备的使用权的同时,也接受了设备的保管义务,对塔吊交付使用后拆除前的完整、完好、安全负责。
2.2.2 甲方提供设备安装场地,并按设备基础要求提供安装基础或负责基础施工使基础达到本合同塔机安装要求,并负责设备基础下的地质勘察、地基加固、桩基施工等,负责塔吊基础的稳定,并对砼基础表面以下的所有事宜负责。设备的定位一经甲方确认,甲方需承担因定位不当所引发的相应后果。
2.2.3 甲方应提供设备使用的电力,380VA,约需41 KW;为每部塔吊提供专用配电箱,并引至塔吊基础或轨道3米范围内,每个配电箱内至少有1个 200 A的空气开关,并有漏电保护装置。甲方负责塔吊的接地。甲方对电力的正常供应负责,对突然停电(含现场除乙方人员外的人员误拉闸等人为引起的突然停电)、电压不稳、电压超限、频繁停电、接地不合格等引起的设备故障、事故及工期影响和维修费用负责。
2.2.4 甲方负责1.7中基础相关部件运至现场的卸车,负责该类部件的预埋;如需附着,甲方负责墙体内的预埋件的提供和施工、附墙耳座和预埋件或钢结构附着点之间的焊接。
2.2.5 甲方提供能满足乙方设备安装、附着顶升、拆除所需的场地、道路、作业面脚手平台及作业面的防护,并提供以上作业所需的电气焊设备辅助作业。甲方负责对乙方以上作业所设定的警戒线范围内的其他施工作业及人员的协调。
2.2.6 甲方负责合同期内的所有测量工作,包括仪器、操作人员及测量记录。塔吊的垂直度测量的检测要求:安装前对基础节以下的部件做原始测量,塔吊安装完毕后的第一个月每三天一次星期,以后每月一次。检测结果有疑问时需复核,改为每天一次;对塔吊砼基础的沉降观测要求:在砼基础表面的四角部位做出标记,每次测量均在标记位置进行,观测数据折合成对现场的设计零标高(即±0.00)的相对数据,观测频率同前。
2.2.7 塔吊安装前甲方需提供以下资料:
□基础部位的承载力或桩基资料
■砼基础的钢筋隐蔽验收记录
■砼基础的强度试验报告(7天及28天,其中28天的可在塔吊安装后提供)
■第2.2.7中的原始测量记录
■塔吊基础节底平面相对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准确标高
以上资料的提供是第3.4.1中“安装条件”的一部分。
塔吊拆除前甲方需提供以下资料:
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屋面图纸、整体立面图、符合现场实际的平面图(包括现场所有影响拆除及运输线路的障碍物的标示)、用于拆除的机械的站位处的承载力情况。
2.2.8 如甲方对塔吊外观有特殊要求需负责所需的费用,例如特殊的外观油漆色、喷涂标志、图案等。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在塔吊上任意设置广告牌、CI标志牌、悬挂条幅等,甲方擅自挂牌、悬挂条幅的,对因此增加塔吊的迎风面而带来的安全后果负责。
2.2.9 甲方须在塔吊退场前1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做好退场准备。
2.2.10 甲方将乙方设备提供给第三方使用的,应和乙方协商,在甲方同意补偿乙方相关人员费用后方可实施,否则乙方塔机操作人员有权拒绝工作,并不承担任何责任。
2.2.11 甲方应为乙方派驻现场的机操工提供免费住宿,并允许机操工在甲方食堂就餐,伙食费由乙方人员自行承担。
2.2.12 如果甲方所在工地未办理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需在塔吊安装前书面通知乙方,以便乙方做好保险安排。
2.2.13甲方应在乙方安装完毕后,按政府相关规定组织验收,并签署验收文件。
2.2.14甲方提供起重挂钩和卸吊人员及塔吊主钩下的钢丝绳、卸扣等。
2.2.15甲方因提供设备进场时间表,以便乙方安排设备。
2.3 乙方权利
2.3.1 乙方提供设备及吊装服务,有权按约收取合同规定的各项费用。
2.3.2 如果甲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按时支付相应的费用,乙方有权暂时停止塔吊施工服务,停止期间的吊装费照常计取。除此之外,甲方还应按本合同约定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
2.3.3 乙方操作人员在接受甲方管理的同时,有权拒绝执行甲方的各种违法、违章指令。如果甲方强制执行,则必须承担由此带来的全部后果。
2.3.4 因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停工、安装和拆除的延误,乙方有权按约定的标准收取相应费用。
2.4 乙方义务
2.4.1 根据施工现场的条件和甲方的要求,编制设备的各项技术方案。
2.4.2 负责设备的进出场,严格按照甲方审定的技术方案进行安装、附着、顶升、拆除。按照国家地方管理部门要求办理相关的塔吊使用许可证等。
2.4.3 负责根据甲方指令进行塔吊操作。根据和甲方确定的设备运转工作情况提供足够的操作人员。
2.4.4 机操工应持证上岗,技术达到行业管理要求,不得以任何借口向甲方吃、拿、卡、要或消极怠工。由于机操工服务配合不按服务规范要求进行,或其他原因不能满足甲方要求,甲方有权提出更换司机。
2.4.5 定期对塔吊进行维护保养,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转,并承担塔吊在正常使用情况下的维修保养费用。
2.4.6 塔吊发生故障后乙方应迅速组织抢修,由于故障原因造成塔吊停止使用不得超过48小时/月。超过上述时间,影响甲方正常使用的,甲方有权从乙方包月吊装费用中扣除超时期间的相应费用,除此之外乙方不承担其他责任。
注:塔吊在合同期内的附着、顶升、爬升等相关作业不属于设备障碍维修。甲方应合理安排工程进度,使乙方能在施工间隙进行此等作业,因甲方安排不妥造成乙方需在施工时进行此等作业的,乙方不承担责任,甲方仍需支付相应的吊装费。
2.4.7 乙方人员进入甲方现场应遵守现场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的管理,听从甲方指挥、安排。
2.4.8 负责乙方操作人员作业过程中的每月安全技术交底并做书面记录。
2.4.9 按双方约定的进场期限提供设备,保证甲方能够按双方约定的时间正常使用。
2.4.10 在合同期间,乙方在未获得甲方同意之前,不得将塔吊提供给第三方使用。
3、费用细则(单台)
3.1 塔吊的进出场费:
包干价为TC5610: 万元/台,TC6013: 万元/台,预埋标准节为 1万元/节。由乙方开具南京市服务业统一发票。
3.1.1 进出场费包括塔吊的运输费、装卸费及安装、附着、顶升、拆除、报验等费用。
3.1.2 第1.7条所述基础相关部件包括:固定支脚及基础节或固定框,在现场卸车及安装时发生的机械费不含在内,此部分由甲方解决,费用由甲方承担。
3.2 塔吊租赁费:包干价 万元/月台(含乙方应缴纳的各种税金)。详见附表。
3.2.1 租赁费每月26日进行结算,结算时间为上月26日-本月25日。下月30日前支付上月结算款的80%,依次类推,余款20%待塔吊拆除后的三个月内付清,在付清最后一笔结算款前双方办理完总结算手续,以转帐支票或汇票形式结算,乙方提供南京市服务业统一发票。
3.2.2塔吊启用之日起算,满30天为一个计费月。最终拆除退场时不足一个月的部分按实际天数计算,日租赁费为 月租赁费/30四舍五入取整计算。
3.2.3 包月吊装费已包含随本塔吊进驻现场的机操工的工资、奖金及塔吊的保养及维修费用。满足每天16小时工作时间,因工程进度需要增加司机。
3.2.4 塔吊运行所消耗的电费由甲方承担。
3.2.5 塔吊按实际使用时间计费。
3.3 基础预埋件押金: 元/套台。
3.3.1用于预埋的固定支脚或底架,甲方须先支付上述押金。
3.3.2 塔吊拆除退场后10天内,如果甲方破碎基础过程中,取出上述部件并保持基本完好,可送还给乙方,乙方接受后返还本项押金。
3.4 设备停滞费: 500 元/天台。
由于不可抗力或其它非乙方原因,造成甲方现场施工停工的(有建设单位的正式认定手续,且停工一个月以上),对于停工时间超出一个月之上的部分,取费改为按设备停滞费执行直至甲方复工。
春节期间乙方按每台7天,不计取甲方租赁费。
4、付款方式
4.1合同定金 万元。
合同签订当天,甲方即支付第3.3条规定的押金及合同定金,两项共计 万元。 甲方不支付定金的,乙方有权拒绝安排塔吊进场。
4.2 塔吊主体部分运至现场,甲方支付第3.1条中的进出场费,即 万元/台,甲方不支付该笔费用的,乙方有权拒绝安装。
4.3按照第3.2.2条使用满月当日,甲方支付该月的包月吊装费,即为 万元/台。
4.4若逾期七日甲方仍未付款,乙方有权停止吊装服务(停机),停机期间吊装费照计。
4.5 施工结束撤场前,双方办理费用结算手续。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提交的结算单后3日内盖章确认,否则乙方有权不拆除塔吊,在此期间,甲方应支付设备停滞费直至甲方确认结算为止。
4.6甲方须在结算后3月内结清全部款项,否则乙方有权不拆除塔吊,在此期间,甲方应支付设备停滞费直至甲方付清应付款项为止。若乙方因特殊情况在甲方付清款项前拆除了塔吊,则甲方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二倍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5、事故责任
在施工现场若发生工伤事故、机械事故或他人、他物的损害,甲方、乙方都有立即实施现场抢救、保护现场的义务。事后需认真调查分析原因,分清责任。现双方约定按以下规定划分:
5.1 乙方作业人员因思想不集中、疲劳作业、违章操作、设备带病运转等原因造成对施工现场损害或自身及他人伤亡事故,相应费用及责任由乙方负责。
5.2 按照塔吊司机(机操工)一切动作听指挥的规定,吊物在起吊、吊运、落放过程中的事故,责任在信号指挥人员及起重挂钩人员一方。塔吊司机错误执行指挥信号的,责任在塔吊司机一方。
5.3 塔吊的机械和结构事故,以第2.2.2、第2.2.4、第2.2.5的规定划分,按事故原因,塔吊砼基础上表面以上、附着耳座之内的原因引起的,由乙方负责,其余由甲方负责。
5.4 发生断绳引起的事故,塔吊主钩以上由乙方负责,塔吊主钩以下由甲方负责。
5.5责任方应承担因该事故引起的全部损失。
5.6 双方特别约定,若事故造成人员伤害,而该人员已经办理工伤保险或综合保险的,无论责任在谁一方,受害者是谁的员工或雇工,该人员的人身损害赔偿均由其用人单位报工伤处理,通过保险解决,双方互不追究侵权责任。
6、其他约定事项
6.1 甲方在约定的设备进场前10天向乙方提供现场施工组织设计、现场地质勘探报告、施工现场平面图、建筑物平面图、立面图及设备进退场计划等资料。合同签定后设备进场前,乙方必须提供合同指定设备的完整的使用说明书一套给甲方(复印件,由甲方和原件对比确认);设备退场前,甲方须将说明书交还乙方,否则甲方须支付资料费贰佰元整。一方接受另一方提交的资料必须办理签收手续,否则任何一方有权暂停履行合同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6.2 在约定的设备进场前,乙方应到现场踏勘,并针对现场实际情况向甲方提出具体要求,必要时书面告知甲方,以确保设备在今后各项施工中的安全、顺利、正常。
6.3 节假日塔吊不报停,亦不计加班。
6.4 合同期间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可作为本合同附件。
6.5 如发生甲方对乙方的各种罚款,甲方需在15日内通知乙方,并由乙方现场工长签字,否则无效。如乙方工长拒签,甲方可传真至乙方总部项目管理部:。
6.6 按合同约定的塔吊型号,如因乙方档期原因提供全新塔吊(乙方购置后直接从厂家运至甲方现场),则按行业惯例,塔吊所需的配重及压重由甲方现场制作,由乙方提供制作图纸。
6.7 乙方24小时服务热线:。
6.8其它(没有必须填写“无”)
7、违约责任
7.1合同生效后,双方必须无条件全面履行合同,凡发生违约行为,违约方应按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7.2合同期间,因甲方管理、指挥失当,造成塔吊损坏、部件丢失或有其它损毁的,甲方应按重置价赔偿乙方。
7.3合同期间,乙方工作人员不服从甲方指挥、管理,造成甲方财物损坏的,应按实进行赔偿。
7.4甲方逾期付款超过二次,乙方有权解除合同,拆除塔吊,甲方除需支付到期费用外,还应按合同暂定的合同总额(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包月吊装费)的20%赔偿乙方损失。
8、争议解决
8.1本合同条款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
8.2双方发生任何争议,均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3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9、合同时限及版本
9.1 本合同经甲方、乙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至合同各项义务完成后失效。
9.2本合同一式陆份,甲方执肆份,乙方执两份。
甲 方:(公章) 乙 方:(公章)
开户行:
帐 号:
经办人: 经办人:
合同签定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签定地点:
10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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