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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务法律重点内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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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国际上网法律概述 在西方经济法学界,一般把反垄断法作为资本主义经济法的核心,1890年美国颁布的“谢尔曼法”应是最早的经济法。P3 我国当前所有制结构是以公有制为主体,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为补充而构成的。P5 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或当事人; 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P6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 经济行为;物是可以为人们所控制和支配,有一定经济价值,以物质形态表现出来的物质;货币是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科学技术成果是人们智力劳动所创造的非物质财富。P6 涉外经济法基本原则:尊重国家主权原则;平等互利原则;有利于我国国民经济发展原则;尊重国家条约和参照国际惯例的原则;保护当事人合法权利原则。P11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我国法律的最主要、最高的渊源,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P11 行政法规: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依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规范性文件。P12 我国司法制度是伴随人民政权的产生、发展而产生、发展起来的。在司法机关中,人民法院从革命根据地建立人民政权时起就建立了,而且组织体系在民主革命时期就较完整。P13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经济组织。P16 国际商法的渊源——国际条约,分为属于同一实体法规的国际条约和属于冲突规则的国际条约。P18 国际经济法是属于国际公法,而国际商法则主要是国际私法。P19 国际商务法的基本原则: 尊重国家主权原则,是开展国际商务活动的基础,也是国际商务法律最重要的基本原则; 平等互利原则; 国际商务合作和共同发展原则; 尊重国际条约和参照国际惯例原则。P20---21 大陆法系主要代表国家:法国、德国,还有瑞士、意大利、奥地利、比利时、卢森堡、荷兰、西班牙、葡萄牙等,以后又扩展到整个拉丁美洲、非洲大部分、近东各国、日本和印度尼西亚。P23 由于历史原因,美国路易斯安州、加拿大魁北克省以及联合国的苏格兰属大陆法系。P24 公法:分为宪法、行政法、刑法、诉讼法和国际公法;私法又可分为民法和商法。P24 判例:在大陆国家,判例只是对成文法的解释,它的影响是有限的。在这点上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正好相反。大陆法国家认为判例只有在立法者为法正确的框框之内活动。P25 司法组织的等级:最低一级为诉讼法院,受理第一审诉讼案;第二级为上诉法院,数量较第一审法院少;第三级为最高法院。P25 普通法系包括: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爱尔兰、印度、巴基斯坦、马来西亚、新加波和香港等,由于人们惯以英国、美国为普通法系的代表,估普通法系又称英美法系。P25 普通法的渊源: 判例法,是普通法最重要渊源; 成文法,在普通法中,成文法的作用远不及大陆法,它仅是对判断法的补充或修正。美国有两种成文法,即联邦成文法和洲成文法; 习惯。P26—28 两大法系的发展趋势:随着各国政治、经济上的交往不断增多,各国的法律相互影响日益严重。判例法在大陆法系仲的地位不断提高,而成文法再普通法中的地位也日趋重要。两大法系有越走越近的趋势。P30 第二章 国际商务合同法 合同:又称契约、合约。P31 合同的三大特征: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合同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合同是合法行为。P31—32 (很重要)合同有效成立的条件: 当事人之间应存在协议,这种协议时经过一方的要约和另一方的承诺达成的; 当事人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能力; 合同的标的和内容必须合法; 合同必须符合法律的形式要求; 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P32 合同法:食调整合同当事人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它是各国法律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P32 诚实信用原则:所谓诚实,就是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应该真实,不应采取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所谓信用,就是信守诺言,说到做到。P33 在英美法系国家,除印度等少数国家外,都没有一套系统的、成文的合同法。P33 1999年3月15日九届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成立合同法。P36 新合同法主要变化:调整范围大大扩大了。合同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首次规定自然人可以作为合同的主体,和其他当他当事人(法人、其他组织)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政府依法维护经济秩序的管理活动,适用有关行政管理的法律,不适用合同法;法人、其他组织内部的管理关系,适用有关公司法、企业的法律,不适用合同法;有关婚姻、收养、监护等身份关系,不适用合同法。P36 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增强了。P37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伤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以自己名义代位行使债权人的债权。P37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无偿或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伤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P37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P38 合同的成立:合同关系的当事人实现特定的民商事目的,就合同内容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成协议的过程。P38 要约:在外贸实践中称为发价、发盘,是指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的愿意按照一定的条件同对方订立合同,并含有一旦要约被对方承诺时即对提出要约的一方产生约束力的一种意思表示。P39 一项有效要约必须具备的条件:要约原则上须向一个或几个特定的人发出。P39 要约的撤回: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之后尚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即在要约尚未生效之前,将该项要约却取消。P41 我国《合同法》第17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和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P41 要约的撤销:要约人在其要约送达受要约之后,即在要约已经生效之后,将该项要约取消。P41 我国在国际商务实践中,习惯上把发盘分为实盘和虚盘两种。P42 承诺:又称接受,是受要约人按照要约规定的方式,对要约的内容表示同意的一种意思表示。这种同意的意思可以用口头、书面,也可以行为向要约人表示出来。P43 一项有效承诺须具备的条件: 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作出; 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进行。要约在其有效期内才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有法律效力; 承诺必须和要约的内容一致。P43 我国原则上也采取到达生效原则来确定承诺生效的时间和合同成立的时间。P45 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包括:18周岁以上精神正常的成年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P46—47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P47 完全民事行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P47 (重点)法人和自然人行为能力的区别: 两者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产生和终止的情况不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产生于法人成立,消灭于法人终止。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两者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内容有所不同; 两者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一致程度不同; 民事权利能力的前提同,法人不可能具有自然人特有的人身关系为前提的那些权利能力; 法人的民事活动必须由法定代表人进行,所以它的行为能力一般是通过法人机关实现的。自然人则除代理外,大都是自己进行民事活动的,所以他的行为能力是通过其自身是实现的。P49 对价:按英美普通法要求,简式合同包括口头合同和非以签字腊封式作成的一般书面合同,必须要有对价,否则就没有法律拘束力。P49 (简答)构成有效对价的条件: 对价必须是合法; 对价必须是待履行的对价或是已履行的对价; 对价必须有某种价值,但不要求充足; 已经存在的义务或法律上的义务不能作为对价。P50 签字腊封合同:是无须对价支持的合同。P51 约因:大陆法特有概念,是指订约当事人产生该项债务所追求的最接近和直接的目的。P51 标的:又合同的客体,是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在合同中,标的必须合法、明确,否则,合同就是无效。P52 合同的形式: 合同有效成立不仅要求内容合于法律规定,而且表现形式也须合于法律规定。法律对某些合同应该采用那种形式规定了具体要求时,这些规定即带着强制的性质,如不遵从法定形式,合同就不能有效成立。P53 我国关于合同形式的法律规定: 国内合同,我国法律对民事合同一般采取不要式原则,如未采用法律规定的书面形式,合同并非无效; 涉外合同,我国涉外法律对涉外合同采取要式原则,并把合同采用法定形式作为合同有效的必要条件。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对一些涉外经济合同还有特殊形式的要求,p56 我国《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行为人对行为的内容有重大误解的。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再订立合同是显失公平的。P59 合同的履行:指合同当事人实现合同内容的行为。合同的履行时双方的法律行为。P62 大陆法系国家一般分为:给付不能和给付延迟。P65 给付不能:是指债务人由于种种原因不可能履行合同的义务,而不是指有可能履行义务而不去履行。P65 自始不能:是合同成立时,该合同即不可能履行,此情况下,合同在法律上是无效的。P65 英美法把违约的形式分为:违法条件、违反担保、提前违约、履行不可能。P65 违反担保:指违反合同的次要条款或附属条款,这些条款是从属于合同目的,如付款时间条款等。P65 美国现在已经放弃使用违反条件和违反担保的概念,而代之以重大违约和轻微违约。P66 我国法律把违约形式分为:拒绝履行、不完全履行、不适当履行、延迟履行、不能履行、提前违约。P67 违约的救济方法:实际履行、解除合同、损害赔偿、违约金、定金禁令。P67—73 我国法和英美法合同,对损害赔偿也采取金钱赔偿原则。P70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的,对方可以可以选择使用违约金或定金条款。P73 但对免责事项的名称,大陆法叫做情势变迁,英美法叫做合同落空,我国法叫做不可抗力。P73 不可抗力:我国法律把免责事项称为不可抗拒事件,它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不并能克服的事件。P74 (重要)因发生不可抗拒力事件而不能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若以此免除自己责任,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必须承担以下两项义务,否则,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仍须负有赔偿损失的责任,即免责。P74—75 给对方造成损失,仍须负有赔偿损失的责任,即不能免责: 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以减轻可能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如果没有及时通知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因不可抗拒力事件要求免责的一方应承担这种损失责任; 应在合理时间内提供给对方有关机构出具证明,以证明不可抗拒力事件的发生。P75 合同的转让的情况: 权利转让,即合同当事人将其合同权利转让给第三方; 义务转让; 权利和义务同转让。P75 我国《合同法》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债务人转让义务的,应当征得债权人的同意;当事人将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的,须征得对方的同意。P76 我国《合同法》第79条规定:下列情况不得转让: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P77 我国《合同法》第9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P77 合同因履行而消灭。合同一经履行,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告消灭。履行是合同消灭的主要原因。P81 在各国法律中,合同的消灭和诉讼时效也密切相关。P82 普通诉讼时效,德国、法国规定为三十年,日本规定为二十年,瑞士规定为十年,我国民法通则定为二年。P82 判断当事人是否处于不同国家的依据,不是看他们的国籍,而是他们的营业所在地。P84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标的必须是有形物。P84 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包括:适用范围;合同的成立;货物买卖;最后条款。P86 我国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最早成员国之一,中国政府曾派代表参加了1980年维也纳会议,并于1986年12月想联合国秘书长递交了关于该公约的核准书,成为公约缔约国。但是,我国在核准该公约时,曾作了两项重要保留:1、关于采用书面形式的保留;1、关于公约使用范围的保留。P88 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惯例: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华沙—牛津规则;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P88 华沙—牛津:只对CIF合同中买卖双方所承担的责任、费用、风险及货物所有权转移作了最为详尽的规定。P88 发价:是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建议,只能视为发价邀请,而不是一项发价。但是,如果刊载广告的人明确表示该广告是作为一项发价提出的,该则广告可以视为发价。P89 一项有效的发价,其内容必须是:完整、明确、无保留。P90 发价终止的情况:拒绝、撤销、过期。P91 构成接受的条件:接受必须是特定受发价人作出的;接受必须是无条件的;接受必须在发价有效期内作出;接受必须送达到发价人才生效。P95 合同自行成立:一方要约另一方承诺并签字或盖章,合同即自动成立。P99 根据《80公约》的规定:卖方的义务包括:交付货物;移交一切有关货物的单据。P102 美国统一商法典把卖方对货物的承担义务称为担保,并把这类担保分为明示担保和默示担保两种。P110 在国际贸易中,大多采用象征性交货的价格术语成交,如FOB、CFR和CIF等,均是凭卖方提交装运单据支付货款。P119 《80公约》的有关规定:公约把违约行为分为根本性违约和肥根本性违约。所谓根本性违约是指一方当时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其法律后果为:受损害方可以撤销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而非根本性违约,受损害方只能要求损害赔偿,不能撤销合同。P124 国际贸易惯例的有关规定:《华沙—牛津规则》对所有权移转和买方的时间和条件作了规定。该规则第6条规定在CIF合同中,货物所有权移转和买方的时间,应当是卖方把装运单据(即提单)交给买方的时刻。P139 我国法律规定: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于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 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交付的,由买受人承担标的物损毁、灭失风险;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约定不明确,而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出卖人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因质量不符合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的目的,买受人可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解除合同,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受买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P144 《80公约》规定:关于货物风险从何时由卖方移转于买方的问题,公约舍弃了风险随货物所有权移转的陈旧观念,原则上以交货时间来确定风险即移转给买方承担。P145 按照《国际货物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在工厂交货(EXW)合同中,货物的风险是从卖方在工厂把货物交给买方支配时起移转给买方;在POB、CFR和CIF合同中,货物的风险是从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移转于买方。P145 第四章 商事组织法 个人企业:也称独资企业,在法律上为自然人企业,一般不具备法人资格。P147 个人企业的基本法律特征:个人出资、个人负责经营管理、个人承担风险、个人决定利益分配。P147 合伙企业的法律特征: 合伙企业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联合组成的企业; 合伙是以参加人自愿联合为基础; 合伙是介于公民和法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主体。P147 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有限合伙和股份合伙。P148 有限合伙:也称两合企业,是有至少一名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普通合伙人和至少一名对债务有限责任的合伙人组成的企业。P148 合伙企业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合伙人之间如对任何一个合伙人的权力有所限制,不得用以对抗不知情的第三人。除非第三人已经知道该合伙人权力受到限制,则该合伙人的行为不能约束合伙企业。P149 公司:是指依据法律\程序成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不允许一个人的公司存在。P150 公司的法律特征: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公司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公司是社团法人;公司是依据法律程序登记注册成立的法人。P150—151 公司的种类: 按信用标准分:人合公司、资合公司几人合兼资合公司; 按资本分:国营公司、公营公司和民营公司; 按国籍分:本国公司、外国公司和多国公司。P151—152 资合公司:是一资本信用为主的公司,如股份有限公司。P152 关于国籍的认定,各国法律有不同的规定,有认许地国籍说、住所地国籍说、股东国籍说等;我国采用第一种学说。P152 股份公司中,最典型、最具有代表性的是股份有限公司。这种形式的公司具有区别和其他公司或商业团体的显著特点。具体表现在: 股份有限公司是最典型的法人组织,它以其完备的组织机构,完全独立的财产及其体现了法人组织所具有的法律特征; 股份有限公司是最典型的资合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必须达到法定人数;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均等,每股金额相等;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对公司的债务仅以其所认购的股份金额为限承担责任。P153 缴纳股款:第一次缴纳的股款数额不得少于全部股款的25%。P154 发起人认股:一般规定发起人自己认购部分不得低于股份总额的25%。P155 创立大会:是公司设立过程中认股人组成的决议机构或决策机构。认股人缴足股款后,发起人应在3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P155 确定公司资本的基本原则: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资本不变原则。P156—157 普通股:指权利一律平等,没有任何车比差别待遇的股票。P159 股东大会: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最高权利机构。P160 董事会的组成:董事会的人数应为单数,董事会一般设有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长是公司的法人代表。有些国家公司的规定,公司实行董事长兼总经理。P161 公积金:分为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P163 (简述)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条件: 股东符合法定人数。有限责任公司应由2人以上50人以内的股东共同出资组成; 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有公司名称,并标有“有限责任”字样;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P167 注册资本为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以产生经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其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万元;以商品零售为主的公司,不得少于30万元;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不得少于10万元。P168 根据《公司法》第24条规定,如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其金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0%。P168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会议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定期会议会议按公司章程规定按时召开,临时会议有1/4以上的股东或1/3以上的董事或监事提议可召开。有限责任公司的直接领导机构是由股东会选举出的董事会,其成员为3—13人。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个,副董事长1-2人。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股东会负责。P169 (单选)董事、监事任期均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任。P169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具备条件: 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设立公司应有5人以上的发起人,其中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i。设立方式可用发起设立或募集设立。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5人,但应采取募集方式设立; 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的实收股本总额,其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 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 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P170 以募集方式设立公司的,发起人要先认购不少于公司股份总数35%的股份。P170 公司登记机关自接到设立公司申请后30日内作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经审核无误,发给营业执照,执照签发日期即为公司成立日期。P171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为5—19人。P171 股份有限公司特点:全部资本均为等额股份。P171 申请股票上市必须符合那些条件: 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 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开业时间在3年以上,最近3年连续盈利; 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达公司总数的25%以上; 公司在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纪行为,财务会计报表无虚假记载;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P172 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书面凭证。P174 公司发行新股应具备的条件: 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募足并间隔一年以上; 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 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 公司预期利润可达同期银行存款利率。P176 债券的发行: 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不得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累积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产值的40%。P177 设立合资经营企业的程序: 由中国合营者向企业主管部门呈报拟和外国合营者设立合资企业的项目建议书和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转报审批机构批准后,合营各方以可行性研究为中心开展各项工作,在此基础上商签合营企业协议、合同,订立公司章程; 申请设立合营企业,由中国合营者负责向审批机构报送正式文件; 合资经营企业的出资方式和组织形式; 合资经营企业的经营管理结构。P179—180 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责任有限公司。P179 中午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最低限额一般不低于投资总额的25%,没有上限规定。P179—180 合资经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董事会。董事长由一方合营者委派,副董事长由另一方合营者委派。董事的任期为四年。董事会对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作出决议,决议方式不是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办法,而是采用协商一致的原则。P180 一般项目的合营期限原则上可至三十年。P181 外资企业特征: 外资企业是在我国境内依我国法律设立的; 外资企业的全部资本属于外国的投资者所有; 外资企业是独立的经济实体。P182 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在法律上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P183 外资企业最高权力机构由资本持有者组成。P183 限制项目:从事稀有、贵重矿产资源勘探、开采的。P188 外国股东购买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注册资本25%以上的企业法人。P188 投资主体: 外国股东: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中国股东: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P188 公司登记机关自接到全部登记文件之日起30天内完成登记手续,并颁发营业执照。P89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P190 外国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最低注册资本: 经营海运业务的,100万美元; 经营空运业务的,80万美元; 经营陆运业务的,60万美元。P194 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若干规定:注册资本不低于30万美元。P194—195 (重点)简述申请设立境外投资企业因具备的条件: 能通过境外投资引进一般渠道难以得到的先进生产技术和设备; 能为国家提供货源稳定、质量符合要求、价格合理、国内需要较长时期进口的原材料和产品; 能为国家增加外汇收入; 能扩大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并带动设备、材料和企业产品的出口;能为当地提供市场需要的产品,并且双方都可以获得较好的经济效益。P198 为了促进和扶持境外投资企业的发展,我国对境外投资企业在税收上给予了一定的优惠正策:境外投资企业自正式投产或开业之日起,5年内对中方分得税后利润(无论该投资东道国是否和我国签发有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免征所得税。P198 第五章 代理法 代理:知代理人按照本人的授权,代表本人同第三人订立合同或作其他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直接对本人发生效力的一种法律制度。P201 (简答)代理的法律特征: 代理是一种具有民事法律意义的行为; 代理至少需要有三个当事人参和; 代理人必须在本人的授权范围内从事代理活动; 代理人必须取得代理权; 代理人要以本人的名义进行活动。P202—203 几种常见代理: 一般代理:也称佣金代理,指在某以代理地区、时间及期限内,同时有几个代理人代表本人行为的代理。一般根据代理协议收取佣金; 独家代理:指委托人在指定地区给予代理人单独代表本人行为的权利。如在一定时间内单独享有销售指定商品的专营权等。P203 居间:又称掮客,是商业代理的一种形式。其主要是做招揽生意的中介,而买卖合同则是由本人直接和第三人订立。P204 行纪:又称牙行,是以自己的名义,接受本人委托,代为买卖商品或办理寄售,从中收取佣金。P204 大陆法:把代理权产生的原因分两种,一种是由本人的意思表示而产生的,称意定代理;另一种是非由本人的意思表示,而是由于法律的规定或社会的要求而产生的,(称法定代理人)。P205 意定代理在我国称委托代理。P206 我国《民法通则》对代理权的产生规定了三种,即由委托代理产生,由法定代理产生,由指定代理产生。P207 (简述)涉外委托代理的种类: 国外销售代理(代理商); 运输代理; 保险代理; 银行(金融)代理; 广告宣传代理; 商标、专利代理。P216 选择、考查国外代理的注意事项: 对方的政治背景和合作态度; 对方的业务能力和工作质量; 对方的资信和经营作风。P217 外贸代理的特征:一种是有外贸经营权企业之间的代理;一种是有外贸经营的企业和无外贸经营权的企业之间的代理。本文所说的代理主要是指第二种情况。P219 外贸代理制:由我国外贸公司充当国内用户或供货部门的代理人,接受他们的委托,代其签订进出口合同,收取约定的佣金或手续的佣金或手续费的制度。P219 (论述)我国外贸代理的特点: 我国的外贸代理是一种委托代理; 我国的外贸代理是一种特殊形式的代理,它是《民法通则》中所没有规定出来的一种代理; 我国外贸代理制的做法是我国对外贸易管理的产物; 现行体制下的外贸代理外贸公司所承担的责任和其所得十分不称。P220—221 第六章 产品责任法 产品责任法:是国家指定和认可的,调整产品的制造者、经营者和用户和消费者之间因产品质量而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P224 产品责任立法的三个阶段: 1、 自然经济状态下的产品责任立法。特点是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的混合,而特别突出侵权责任; 2、 早期资本主义的产品责任立法。特点以合同责任为核心,合同是产品责任的唯一依据和形式; 3、 现代产品责任全面立法。P225 在资本主义国家中,美国的产品责任法是发展较早的、也是教发达的,它对生产者责任的要求也比较严格。P226 产品责任法特征: 属于强制性法律; 产品责任法中的产品责任是一种财产责任,具有补偿性; 产品责任法具有制裁性。产品责任法对于侵害用户和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令其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P226 美国的产品责任法主要是洲法,而不是联邦统一的立法。P227 美国法根据缺陷产生的原因将缺陷分为:设计缺陷、产品制造缺陷、指示缺陷。P227—228 缺陷的认定标准:消费者预见标准;制造商标准;危险和效益标准。P228—229 产品责任诉讼中原告可以请求赔偿的范围:按照美国法院的判例,原告就产品责任可以提出的损害赔偿的请求范围相当广泛,判决的金额通常在一百万美元以上,有时甚至高达上亿美元。P234 欧洲经济联盟理事会为协调各成员国有关产品责任的法律,于1985年7月通过《关于对有缺陷的产品的责任的指令》要求各成员国在1988年8月1日前采取相应的国内立法予以实施。P235 对产品责任的抗辩: 无罪责; 时效,所损害者的权利自生产者将引起损害的产品投入市场之日起十年届满即告消灭,除非受害者已在此期间内对生产者起诉。同时,原告提起损害赔偿的时效为三年,从原告知道或理应知道收到损害、产品有缺陷及谁是生产者之日开始计算; 赔偿的最高额,《指令》允许成员国在立法中规定,生产者对由于同一产品、同一缺陷所引起人身伤害或死亡的总赔偿责任不得少于7000万欧洲货币单位。P237 意大利:该国于1988年5月采用总统法令的简单方式,将《指令》纳入国内法,其内容和措施均和《指令》雷同。P238 英国:该国于1987年制定《消费者保护法》,将《指令》纳入国内法。P238 德国:原来的联邦德国于1989年12月通过《产品责任法》将指令纳入国内法。P238 希腊:该国于1988年将《指令》纳入国内法。P238 1993年2月22日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产品质量法》,1993年9月1日开始施行。P239 《产品质量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P241 生产者的责任和义务可概括为4个方面: 生产者应当保证产品的内在质量符合法律要求; 生产者应当遵守法律关于产品标识的规定; 生产者应当遵守法律关于产品包装的规定; 生产者不得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生产者应当遵守法律对生产者的产品和义务做出的规定,否则,应当承担产品的质量责任。P243 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 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 符合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P243—244 承担产品瑕疵担保责任的主体首先应是销售者。P247 产品责任包括:生产者承担的产品责任;销售者承担的产品责任。P248—249 (案例分析)《产品质量法》第4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P249 《产品质量法》第41条对生产者承担无过错产品责任作了具体规定,即“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p249 产品缺陷一般包括:设计缺陷、制造缺陷、指示性缺陷。P250 设计缺陷:指选择不适当的原材料和配方,缺乏安全性的设计。P250 在实行无过错产品责任原则的条件下,销售者承担产品责任必须满足四个条件: 产品存在缺陷;发生了损害事实;产品缺陷和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P251 产品责任的免除:未将产品投入流通;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P251 我国《产品质量法》对产品责任时效的规定: 诉讼时效。是消费者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请求人民法院保护而提起诉讼的有效期限。因产品存在缺陷或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担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请求权时效。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终用户、消费者满十年丧失。P252 《产品质量法》第49—72条规定的产品质量行政处罚方式主要有:责令停止生产;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责令公开更正;吊销营业执照等七种。P252—253 第七章 票据法 票据法的特点:强制性;固定性;国际性。P254 汇票:由出票人签发的,由付款人于约定的到期日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汇票主要当事人是:出票人,即签发汇票的人;收款人,即持汇票请求付款的人;付款人(或售票人),即出票人委托向受款人付款的人。p255 本票:由出票人签发的,有出票人自己于到期日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票据。P255 各国的票据法分为:法国法系;德国法系;英国法系。P257 持票人或来人抬头。这类汇票不明确收款人的姓名。这种汇票无需背书即可转让。P259 票据的金额:英国、美国和西德的法律认为应以大写为准,而意大利、瑞士则认为以金额较少者为准。P259 本票和汇票的区别: 汇票有三个当事人,即出票人、付款人和受款人;本票知有两个当事人;出票人和收款人,出票人本身就是付款人。 出票人责任不同。汇票经承兑后,承兑人处于住债务人的地位,出票人则居于从债务人的地位;本票的出票人处于主债务人的地位,他同汇票的承兑人一样是绝对的“主债务人”。 本票只有一张,而汇票有一张或几张,但付款人只承兑一张,故本票如承兑过的汇票一样只出一张。 由于本票的出票人是主债务人,一旦拒付,持票人就可立即要求法院裁定,命令出票人付款。P262 支票:一般支票和划线支票,p263 划线支票:为了防止冒领,出票人或持票人可以在支票上划两条横向条线,通过银行收款,不得由持票人直接提取现款。P263 票据:汇票、本票、支票。P265 票据权利: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P265 《票据法》第17条规定,票据权利期限: 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 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持票人对前手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P266 汇票必须载有下列内容,否则无效: 表明“汇票”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P266—267 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P268 本票必须记载事项: 表明“本票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确定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P269 支票必须有下列内容,否则无效: 表明“支票”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P270 第八章 国际货物运输法 海上运输:目前,占国际贸易总运量三分之二以上的是海运。P271 海运提单:简称提单,是由船长或船公司或其他代理人签发的,证明已收到特定货物,允诺将货物运至特定目的地并交付给收货人的凭证。P272 提单内容:托运人;收货人;被通知人;收货地或装货港;目的地或卸货港;船名及船次;托运人提供有关货物情况。P272 《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对承运人的权利义务作了非常明确具体的规定。P274 《海牙规则》:是历史上第一个国际公约,在国际航运领域有十分重要的影响。P275 《海牙规则》规定,收货人接受货物时,应当在收货当天(如果货物损失不显著,则在3天之内)向承运人提出货物遭灭失或损坏的书面通知,对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诉讼时效为一年,从货物交付之日起或应交付之日计算。P278 《汉堡规则》这个公约至今尚未生效。P280—281 承运人未在交付时间届满后60天内交货,则对货物有索偿权的人,可以认为货物已经灭失。P281 承运人对延迟交货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以相当于应付运费的2.5倍为限,但不得超过合同中规定的应付运费的总额。P282 《汉堡规则》规定,如果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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