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 一带一路” 共建国家外汇管理政策概览.docx

上传人:宇*** 文档编号:9782692 上传时间:2025-04-07 格式:DOCX 页数:392 大小:574.82KB 下载积分:20 金币
下载 相关 举报
“ 一带一路” 共建国家外汇管理政策概览.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392页
“ 一带一路” 共建国家外汇管理政策概览.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392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 一带一路” 共建国家外汇管理政策概览 ( 2024) 国家外汇管理局 “ 一带一路” 共建国家外汇管理政策研究小组 编译 《 “ 一带一路” 共建国家外汇管理政策概览》 由国家外汇管理局 “ 一带一路” 共建国家外汇管理政策研究小组编译。 资料来源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公开发布的 《汇率安排与汇兑限制年报》 ( Annual Report on Exchange Arrangements and Exchange Restrictions) 及其数据库、 相关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官方网站资料。 《概览》 得到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中文翻译授权, 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不对翻译的准确性负责。 国家外汇管理局 “ 一带一路” 共建国家外汇管理政策研究小组 陈之为 赵玉超 冯子兴 陈继明 王靖夫 张春艳 张 燕 廖鹤琳 吴燕生 谢 艳 倪素芳 余 牛 张世亭 田 园 杨庆伟 杨 洁 李博文 组 长 : 朱 鹤 新副 组 长: 徐志斌成 员 : 引 言 2024 年是共建 “ 一带一路” 第二个金色十年的开局之年。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共建 “ 一带一路” 高质量发展的系列重要讲话精神, 更好服务我国涉外经济主体在 “ 一带一路” 共建国家开展贸易投资活动, 国家外汇管理局主动发挥自身职能作用, 加强对 “ 一带一路” 共建国家外汇管理政策情况的收集、 梳理和研究, 专门成立政策研究小组, 形成 《 “ 一带一路” 共建国家外汇管理政策概览 ( 2024) 》 ( 以下简称 《概览 (2024) 》 )。 《概览 (2024) 》 在延续以往成熟的框架基础上, 更新了 “ 一带一路” 共建国家外汇管理政策覆盖范围和有关内容。 围绕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新增的数字货币与加密资产外汇管理政策内容, 对涉及的国家进行编译。 后续, 我们将结合各国政策情况变化进行定期更新。 《概览 (2024) 》 编译自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 《汇率安排与汇兑限制年报》 及其数据库、 相关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官方网站资料。 国家名单来源于中国一带一路网公布的签署共建 “ 一带一路” 合作文件的国家, 按照亚洲、 欧洲、 美洲、 非洲、 大洋洲的顺序进行排序。 在 《概览 (2024) 》 编译工作中, 各分局给予了大力支持和帮助。 感谢浙江省分局担任总牵头单位, 对本次编译工作的顺利开展发挥重要、 积极作用; 感谢河北、 辽宁、 黑龙江、 安徽、 湖南、 广东、 广西和新疆分局担任组长单位, 大力协助统筹编译工作; 感谢上海、 北京、 天津、 山西、 内蒙古、 吉林、 江苏、 福建、 江西、 山东、 河南、湖北、 海南、 重庆、 四川、 贵州、 云南、 西藏、 陕西、 甘肃、 青海、 宁夏、 大连、 宁波、 厦门、 青岛和深圳分局的积极参与, 提供了高质量的编译内容。 未来, 外汇管理部门将继续为经济主体参与 “ 一带一路” 建设营造优质环境, 推动共建 “ 一带一路” 高质量发展不断取得新成效, 持续贡献外汇力量。 目 录 亚 洲 1 阿富汗阿联酋 …………………………………………………………………………………………………… 1 …………………………………………………………………………………………………… 3 阿曼 5 阿塞拜疆 7 巴基斯坦 10 巴林 14 东帝汶 16 菲律宾 17 格鲁吉亚 20 哈萨克斯坦 23 韩国 26 吉尔吉斯斯坦 29 柬埔寨 32 卡塔尔 34 科威特 36 老挝 39 黎巴嫩 42 马尔代夫 45 马来西亚 47 蒙古国 51 孟加拉国 53 缅甸 56 尼泊尔 59 沙特阿拉伯 62 斯里兰卡 65 塔吉克斯坦 68 泰国 70 土耳其 73 文莱 75 乌兹别克斯坦 77 新加坡 80 叙利亚 83 亚美尼亚 86 也门 88 伊拉克 90 伊朗 92 印度尼西亚 94 越南 97 土库曼斯坦 100 约 旦 …………………………………………………………………………………………………… 欧 洲 …………………………………………………………………………………………………… 阿尔巴尼亚 …………………………………………………………………………………………… 102 104 104 爱沙尼亚 ……………………………………………………………………………………………… 107 奥 地 利 ………………………………………………………………………………………………… 109 白俄罗斯保加利亚北马其顿 ……………………………………………………………………………………………… ……………………………………………………………………………………………… ……………………………………………………………………………………………… 111 114 117 波 黑 …………………………………………………………………………………………………… 波 兰 …………………………………………………………………………………………………… 120 122 俄 罗 斯 ………………………………………………………………………………………………… 125 黑 山 …………………………………………………………………………………………………… 捷 克 …………………………………………………………………………………………………… 128 130 克罗地亚拉脱维亚 ……………………………………………………………………………………………… ……………………………………………………………………………………………… 133 135 立陶宛卢森堡 ………………………………………………………………………………………………… ………………………………………………………………………………………………… 137 139 罗马尼亚 ……………………………………………………………………………………………… 141 马 耳 他 ………………………………………………………………………………………………… 144 摩尔多瓦 ……………………………………………………………………………………………… 146 葡 萄 牙 ………………………………………………………………………………………………… 149 塞尔维亚塞浦路斯斯洛伐克 ……………………………………………………………………………………………… ……………………………………………………………………………………………… ……………………………………………………………………………………………… 151 154 157 斯洛文尼亚 …………………………………………………………………………………………… 159 乌克兰 161 希腊 164 匈牙利意大利 ………………………………………………………………………………………………… ………………………………………………………………………………………………… 166 169 美 洲 172 阿根廷 172 安提瓜和巴布达 175 巴巴多斯 177 巴拿马 180 玻利维亚多米尼加多米尼克 ……………………………………………………………………………………………… ……………………………………………………………………………………………… ……………………………………………………………………………………………… 182 184 187 目 录 3 厄瓜多尔 ……………………………………………………………………………………………… 189 哥斯达黎加 …………………………………………………………………………………………… 191 格林纳达 ……………………………………………………………………………………………… 193 圭亚那 195 秘鲁 197 尼加拉瓜萨尔瓦多 ……………………………………………………………………………………………… ……………………………………………………………………………………………… 199 201 苏 里 南 ………………………………………………………………………………………………… 204 特立尼达和多巴哥 …………………………………………………………………………………… 207 委内瑞拉 ……………………………………………………………………………………………… 209 乌拉圭牙买加 ………………………………………………………………………………………………… ………………………………………………………………………………………………… 212 214 智利 216 哥伦比亚洪都拉斯 ……………………………………………………………………………………………… ……………………………………………………………………………………………… 218 220 " 洲 222 阿尔及利亚 222 埃及 225 埃塞俄比亚 227 安哥拉 230 贝宁 233 博茨瓦纳 236 布基纳法索 238 布隆迪 241 赤道几内亚 244 多哥 247 厄立特里亚 250 佛得角冈比亚 ………………………………………………………………………………………………… ………………………………………………………………………………………………… 252 254 刚果 ( 布) 刚果 ( 金) …………………………………………………………………………………………… …………………………………………………………………………………………… 256 258 吉布提几内亚 ………………………………………………………………………………………………… ………………………………………………………………………………………………… 261 263 几内亚比绍 …………………………………………………………………………………………… 266 加 纳 …………………………………………………………………………………………………… 加 蓬 …………………………………………………………………………………………………… 269 272 津巴布韦 ……………………………………………………………………………………………… 275 喀麦隆科摩罗 ………………………………………………………………………………………………… ………………………………………………………………………………………………… 277 280 科特迪瓦 ……………………………………………………………………………………………… 282 肯 尼 亚 ………………………………………………………………………………………………… 285 莱 索 托 ………………………………………………………………………………………………… 287 利比里亚 ……………………………………………………………………………………………… 289 利比亚卢旺达 ………………………………………………………………………………………………… ………………………………………………………………………………………………… 291 294 马达加斯加 …………………………………………………………………………………………… 296 马拉维 299 马里 302 毛里塔尼亚 305 摩洛哥 308 莫桑比克纳米比亚 ……………………………………………………………………………………………… ……………………………………………………………………………………………… 311 314 南非 317 南苏丹尼日尔 ………………………………………………………………………………………………… ………………………………………………………………………………………………… 321 323 尼日利亚塞拉利昂塞内加尔 ……………………………………………………………………………………………… ……………………………………………………………………………………………… ……………………………………………………………………………………………… 326 329 332 塞 舌 尔 ………………………………………………………………………………………………… 335 圣多美和普林西比 338 苏丹 340 索马里 342 坦桑尼亚 344 突尼斯乌干达赞比亚 ………………………………………………………………………………………………… ………………………………………………………………………………………………… ………………………………………………………………………………………………… 347 350 352 乍得中非 大洋洲 …………………………………………………………………………………………………… …………………………………………………………………………………………………… …………………………………………………………………………………………………… 354 357 360 巴布亚新几内亚 360 斐济 363 基里巴斯 366 密克罗尼西亚联邦 368 萨摩亚 370 所罗门群岛 373 汤加 376 新西兰 379 瑙鲁 381 瓦努阿图 383 亚 洲 阿富汗 一、 基本情况 ( 一) 外汇管理部门 阿富汗银行为阿富汗的中央银行, 也是其外汇管理部门。 ( 二) 主要法规 《阿富汗中央银行法》 《阿富汗银行业法》 《外汇交易管理条例》 等。 ( 三) 主权货币及汇率形成机制 阿富汗的主权法定货币为阿富汗尼, 法定实行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 截至 2021 年 4 月底, 实际汇率制度被归类为类爬行盯住。 阿富汗银行通过拍卖方式定期介入外汇市场, 从而调节储备货币与流通货币的数量, 减少汇率波动。 阿富汗银行每个工作日公布阿富汗尼兑 10 种主要货币的官方汇率, 以每种货币的市场汇率平均值作为当日的官方参考汇率, 从而为商业银行、 私营机构和政府机构交易提供基准参照。 二、 外汇管理政策 ( 一) 跨境收付安排 阿富汗居民可以在交易中使用经双方同意的任何货币, 若没有商定货币, 合同被视作以阿富汗尼计价。 阿富汗对于使用本币有激励措施, 但没有强制要求。 ( 二) 账户管理 居民账户: 阿富汗对境内开立外汇账户没有限制。 商业银行在境外开立外汇账户不受限制。 阿富汗对境外持有阿富汗尼账户没有限制。 本外币兑换不受限制。 非居民账户: 对于持有外汇账户和持有阿富汗尼账户的非居民, 没有优惠待遇, 也没有限制。本外币兑换不受限制。 ( 三) 经常项目 货物贸易: 出口方面, 出口收入无强制汇回要求, 也无强制结汇要求。 阿富汗对绝大部分商品出口没有限制。 出口实施许可证管理, 交易商须取得阿富汗主管贸易的商业和工业部颁发的许可证, 才能经营出口业务。 进口方面, 对进口付汇无限制, 但存在进口贸易许可证等非关税措施。 允许黄金进出口, 但须符合矿产和海关相关法规。 服务贸易、 收益和经常转移: 未实施服务贸易和经常转移限制。 在符合 《反洗钱法》 的前提下, 贸易款项、 投资款项、 旅游支出、 外籍劳工收入、 在国外使用信用卡等可以通过商业银行、 货币兑换服务提供商、 信用卡、 借记卡和非正式渠道自由支付, 未设定预先核准、 额度限制或真实性审核等要求。 亚 洲 99 ( 四) 资本和金融项目 直接投资: 对外直接投资、 外商直接投资和直接投资清算等没有管制。 资本和货币市场工具: 非居民在境内买卖由阿富汗银行发行的资本票据只能通过商业银行和持牌货币兑换商交易, 目前没有资本市场证券交易。 房地产投资: 阿富汗居民投资境外房地产不受限制。 对于阿富汗非居民投资境内房地产, 根据阿富汗 《宪法》 第 41 条的规定, 非阿富汗公民不得在阿富汗进行房地产投资, 暂居境外的阿富汗公民可以在阿富汗投资房地产。 ( 五) 个人 根据相关规定, 个人出入境时携带外币现钞限额为等值 2 万美元, 超过 2 万美元的现金转移须通过银行系统进行。 任何人出入阿富汗, 或通过邮件、 快递等其他方式进出口超过 100 万阿富汗尼现金或可转让的无记名票据, 须提前向有关当局报告。 若没有事前向有关当局报告, 将被处以等值金额的罚款, 或实际金额与申报金额之间的差额。 ( 六) 金融机构 银行和其他信贷机构: 阿富汗对国内商业银行借入外债、 持有境外账户无限制, 可以向国内的非居民发放贷款。 商业银行本币存款准备金率为 8%, 外币存款准备金率为 10%。 商业银行不得发放抵押品不在阿富汗境内的商业或其他贷款, 若贷款投资于政府债券则不受该限制。 单一可兑换货币的外汇敞口头寸限额为监管资本的± 20%, 单一不可兑换货币的外汇敞口头寸限额为监管资本的 ±5%。 可兑换货币总的外汇敞口头寸限额为监管资本的± 40%, 不可兑换货币总的外汇敞口头寸限额为监管资本的±10%。 三、 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 一) 上述外汇管理政策已更新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 ( 二) 数字货币与加密资产央行数字货币 ( CBDC): 无。加密资产: 无。 阿联酋 一、 基本情况 ( 一) 外汇管理部门 阿联酋中央银行是阿联酋的外汇管理部门。 ( 二) 主要法规 《现金和无记名票据申报条例》 《外国公司股票上市条例》 《伊斯兰保险公司财务条例》 等。 ( 三) 主权货币及汇率形成机制 阿联酋的主权货币为阿联酋迪拉姆 ( AED), 实行盯住美元的汇率制度, 官方汇率为 1 美元兑 3. 6725 迪拉姆。 官方卖出价和买入价分别为 1 美元兑 3. 6720 迪拉姆和 1 美元兑 3. 6730 迪拉姆。 阿联酋迪拉姆可自由兑换。 阿联酋改变汇率制度的权力属于联邦政府。 二、 外汇管理政策 ( 一) 跨境收付安排 阿联酋是海湾合作委员会关税同盟的成员。 阿联酋中央银行与土耳其中央银行和中国人民银行签订了货币互换协议, 已加入阿拉伯区域支付系统 ( ARPS) 和阿拉伯湾金融快速支付转账系统( AFAQ)。 在符合反洗钱规定的前提下, 阿联酋允许外汇自由汇出汇入, 且跨境收支无币种限制。根据联合国安理会相关决议, 阿联酋冻结涉嫌恐怖主义活动的个人或机构账户。 银行须对超过等值3500 迪拉姆的汇款核验身份信息; 无论金额大小, 货币兑换机构均须确认交易主体身份。 ( 二) 账户管理 居民账户: 居民个人和机构可根据自身需要在境内银行开立任何币种的账户, 余额可以自由转移。 非居民账户: 非居民可以开立外汇账户。 非居民个人和机构可在境内银行开立任何币种的活期存款、 储蓄和定期存款账户。 余额可以自由转移, 但不能签发支票。 ( 三) 经常项目 货物贸易: 出口方面, 出口收结汇无限制。 进口方面, 阿联酋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从事进口的贸易商须获得进口许可证, 且只能进口许可证上列出的货物种类。 出于健康、 安全或道德考虑, 禁止部分产品进口。 服务贸易、 收益和经常转移: 无限制。 ( 四) 资本和金融项目 直接投资: 外商直接投资方面, 外国公民可在国内拥有商业公司最多 100% 的股权, 但在部分关键战略性行业存在一些限制。 外国投资者可持有 2020 年 16 号内阁决议中确定的正面清单行业的所有权。 外国投资者投资其他的行业, 仍要求阿联酋国民持有 50%以上多数股权, 其中, 投资银行业要求阿联酋国民持有 60%以上股权。 在自由贸易区, 外资所有权允许达到 100%。 居民对外直接投资无限制。 资本和货币市场工具: 居民购买国外股票没有限制。 允许非居民发行资本市场证券, 但须符合阿联酋证券和商品管理局 《外国公司股票上市条例》 ( 经修订) 的要求。 为要约发行的股份不得超过发行公司资本的 30%。 房地产投资: 允许非居民购售当地房地产。 居民购买境外房地产没有限制。 ( 五) 个人 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的跨境交易和汇兑无限制。 超过等值 10 万迪拉姆的本外币现钞、 无记名可转让票据出入境须遵守 《现钞和无记名可转让票据申报条例》, 超过限额的必须在边境出入境口岸申报。 法人机构 ( 银行、 货币兑换机构和其他实体) 的现钞、 无记名可转让票据, 无论金额大小, 均须在相应的申报单上申报。 ( 六) 金融机构 银行和其他信贷机构: 阿联酋银行向外国银行发放 1 年期以内的贷款, 须向阿联酋中央银行缴纳 30%的存款准备金, 该存款为无息存款。 非居民持股阿联酋银行达到一定比例后, 须获得阿联酋中央银行批准。 本外币定期存款和活期存款准备金率分别为 1%和 14%。 鉴于新冠疫情, 活期存款准备金率暂时下调至 7%。 自 2023 年 4 月 12 日起, 活期存款准备金率上调至 11%。 准备金须以迪拉姆支付。 货币兑换机构: 截至 2023 年 6 月底, 阿联酋共有 61 家商业银行以及 83 家授权的外汇兑换机构, 可以在阿联酋中央银行开立账户或开立存放银行同业 ( NOSTRO) 账户进行外汇交易。 所有银行均可在银行间市场进行外汇交易。 保险公司: 《伊斯兰保险公司财务条例》 对股票、 证券、 人寿保单担保贷款、 衍生品和复杂金融工具、 房地产投资等投资资产风险敞口有具体规定。 对国外投资和国内投资的累计风险敞口的限制有所区别。 境外投资资产不得超过其投资资产总额的 50% 或阿联酋政策要求的技术性准备金的 100%。 基金公司: 阿联酋对投资公司的投资没有限制, 但对公众开放式基金、 公众封闭式基金、 房地产投资基金、 风险投资基金和现金型投资基金有不同的投资限制。 三、 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 一) 上述外汇管理政策已更新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 二) 数字货币与加密资产 央行数字货币 ( CBDC): 阿联酋中央银行正在实施一项为期多年的央行数字货币计划。 阿联酋中央银行的数字迪拉姆旨在促进创新、 加速数字经济发展并满足需求。 该计划包括批发、 零售和跨境央行数字货币。 2023 年, 阿联酋中央银行建立了一个强大且全面的法律政策框架, 以支持将央行数字货币作为法定货币发行。 制定的政策旨在确保货币和金融稳定, 打击金融犯罪和促进金融包容性。 阿联酋中央银行于 2023 年 10 月颁布了 《中央银行法》 修正案, 目前中央银行可以发行数字货币。 许多阿联酋持牌金融机构已通过测试并连接央行数字货币基础设施。 阿联酋允许与其他国家发行的央行数字货币进行批发交易, 但没有具体规定普通居民如何在跨境交易中使用这些货币。 加密资产: 除非已被授权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接受并在阿联酋证券和商品管理局注册, 否则不允许在阿联酋销售和分销用于投资目的的虚拟资产。 阿联酋中央银行管理局董事会主席于 2010 年12 月 26 日发布的第 26 号 ( 主席) 决定中的规则适用于所有持牌金融机构。 第 26 号 ( 主席) 决定中的规则于 2023 年 5 月 16 日生效。 阿曼 一、 基本情况 ( 一) 外汇管理部门 阿曼中央银行是阿曼的外汇管理部门。 ( 二) 主要法规 《外商投资法》 《银行法》 《皇家法令》 《资本市场法》 《反洗钱法》。 ( 三) 主权货币及汇率形成机制 阿曼主权货币是阿曼里亚尔。 除对以色列货币有兑换限制外, 阿曼里亚尔可自由兑换。 从 1973 年 2 月开始, 阿曼实施盯住美元的汇率制度。 目前, 官方汇率是 1 阿曼里亚尔兑 2. 6008 美元, 买入 价为 2. 604167 美元, 卖出价为 2. 597403 美元。 银行可在与客户的货币兑换交易中自由设定佣金。 18 家商业银行和 16 家货币兑换机构在阿曼里亚尔与美元固定联系汇率制下参与货币兑换, 并参与外汇市场。 其他货币的商业汇率以伦敦的市场汇率为基础。 二、 外汇管理政策 ( 一) 跨境收付安排 阿曼是海湾阿拉伯国家合作委员会 ( GCC) 实时全额结算系统 ( RTGS) 成员。 ( 二) 账户管理 居民和非居民都可以在境内持有外汇账户, 居民可以在境外持有外汇账户, 居民在境外持有本币账户不受限制。 就外汇账户而言, 非居民与居民之间没有区别。 非居民可以持有本币账户, 其余额可自由兑换成外币, 并可转移到境外。 ( 三) 经常项目 货物贸易: 出口方面, 出口商须提供出口发票复印件、 装箱单及相关主管部门批复 ( 主要针对受限制的货物), 部分商品出口须获得批准。 进口方面, 进口商品实行负面清单管理, 进口商在进口受限商品时须获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 只要国内生产被认为足以满足当地需求, 在阿曼经营石油制品贸易的公司就被禁止进口特定产品。 经常性收付方面不设限制。 ( 四) 资本和金融项目 一般来说, 资本账户交易基本没有限制。 但是, 与证券相关的交易应符合资本市场监管机构 ( 资本市场管理局) 的要求和行业监管机构的持股要求。 直接投资: 外来直接投资方面, 境外投资者在阿曼投资须经指定的政府部门投资许可, 工商部 设置有禁止外商投资活动的负面清单。 外来直接投资方面, 2020 年 《外商投资法》 对阿曼国内所有权比例没有要求。 非居民可将其资金投资于投资基金, 但其投资在任何时候不得超过该基金总投资的 49%。 这些基金不受 《外商投资法》 的约束, 在税收方面与居民全资拥有的公司享有同等待遇。出于审慎目的, 所有在阿曼本地注册成立的银行必须采用公共股份公司的形式, 并且必须遵守持股限额规定 ( 个人和关联方最高为 15%, 法人团体最高为 25%, 股份公司或控股公司及其关联方最高为 35%)。 这些审慎限制同样适用于本地注册银行的居民和非居民投资者。 资本和货币市场工具: 非居民购买证券, 在阿曼公司持股不得超过 70%, 但政府可将持股比例提高至 100%。 衍生品和其他工具: 非居民仅能购买、 发行、 销售与贸易相关的衍生品和其他工具。 信贷业务: 向非居民 ( 除银行外) 发放贷款的上限为银行净资产的 20%, 向非居民个人发放贷款的上限为 2. 5%。 向包括银行在内的非居民发放贷款的上限为银行净资产的 30%, 向包括银行在内的非居民个人发放贷款上限的为 5%。 除大使馆和外交官外, 不允许向非居民发放本币贷款。 银行对非居民的信贷风险敞口限额和银行在境外的资金配售限额为当地资产净值的 50%。 ( 五) 个人 除海湾阿拉伯国家合作委员会成员国的公民外, 非居民不允许在本地购买和持有房产, 但可以在综合旅游区 ( ITC) 地区购买房产, 且在当地销售不动产不受限制。 自 2020 年 10 月 16 日起, 在阿曼居住满两年的外籍人士可以在马斯喀特及其周边地区拥有公寓和办公楼。 合同最长期限为 50 年, 续约合同的总期限最长不超过 99 年。 ( 六) 金融机构 银行和其他信贷机构: 在阿曼设立的银行由阿曼中央银行监管, 非银行金融机构由资本市场管理局监管。 在开放外汇头寸限额方面, 银行头寸与银行一级资本的比例上限均为 40%。 本地银行与外资银行的外汇余额不得超过本地银行自身净资产的 75%。 根据审慎监管规定, 银行的境外借款最多占其净资产的 300%。 期限不超过 5 年和 2 年的境外借款上限分别为 200%和 100%。 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境外投资不得超过总投资额的 30%。 基金公司: 养老基金以外币计价的投资额上限为 50%, 并按国家设限。 以美元计价的投资额占比不得超过 50%; 以欧元计价的投资额占比不得超过 30%, 并按欧元区国家划分限额。 投资公司和集体投资基金应至少将 30%投资于以本币为主的证券。 三、 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 一) 上述外汇管理政策已更新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 ( 二) 数字货币与加密资产 央行数字货币: 数字货币暂未在阿曼流通。 加密资产: 任何用作支付方式的加密货币需经阿曼中央银行批准。 目前, 虚拟资产 ( VAs) 在阿曼不是法定货币, 也不可作为支付方式。 阿曼中央银行与阿曼资本市场管理局 ( CMA) 联合发布了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监管框架, 目前允许五种交易类型: 虚拟资产与法定货币之间的兑换、 不同形式虚拟资产之间的兑换、 虚拟资产账户之间的转移、 虚拟资产的保管和管理服务、 参与和提供与虚拟资产发行相关的金融服务。 与非居民交易时需要实施强化尽职调查。 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的注册地必须位于阿曼, 开展业务前需要在阿曼资本市场管理局注册以获得批准, 并遵守相关法规。 阿塞拜疆 一、 基本情况 ( 一) 外汇管理部门 阿塞拜疆中央银行是阿塞拜疆的外汇管理部门, 主要负责外汇市场操作以及外汇市场交易。 ( 二) 主要法规 《阿塞拜疆共和国外汇管理法》 《阿塞拜疆共和国中央银行法》 《银行账户开立、 管理和关闭条例》 等。 ( 三) 主权货币及汇率形成机制 阿塞拜疆的法定货币为阿塞拜疆马纳特, 法定汇率实行自由浮动汇率制度, 马纳特汇率由银行间外汇市场的供求关系决定。 阿塞拜疆中央银行有权在必要时干预银行间外汇市场, 定期公布干预外汇市场的信息。 实际汇率安排被归类为稳定化安排。 商业银行及货币兑换机构能够自由决定买卖价差和佣金。 阿塞拜疆中央银行通过彭博集合竞价平台和银行间交易市场美元兑马纳特汇率的加权平均值, 确定官方汇率。 官方汇率一般于每个工作日下午五点公布。 二、 外汇管理政策 ( 一) 跨境收付安排 阿塞拜疆居民和非居民、 法人实体将本币转移到境外不受限制。 居民间使用外币不受限制, 但法人实体和个人必须确认外汇来源, 才能将其存入银行账户。 马纳特是商品和服务唯一法定的支付结算货币。 本币现钞出入境不受限制。 外币现钞出入境由海关监管, 外币现钞入境不受限制。 居民和非居民只要向海关当局书面申报, 便可将任意数额的本币现钞带入或带出阿塞拜疆; 金额不超过2 万马纳特时向海关当局口头申报即可。 ( 二) 账户管理 居民账户: 阿塞拜疆居民开立境内外汇账户不受限制, 但在境外开立和使用外汇账户, 或者将境内外汇账户余额转出的, 受到阿塞拜疆相关法规的监管。 境内账户余额转出须符合法律规定的业务类型。 使用境外账户进行商业活动的, 还应取得税务机关许可。 金融市场的经营主体 ( 证券市场持牌人、 银行从业人员, 保险市场专业人员、 投资基金专业经纪人或投资基金经理) 可以根据有关法规在境外开立外汇账户。 非居民账户: 非居民可开立本币账户和外汇账户, 用于国内交易。 从事商业活动的非居民开立外汇账户, 必须出示税务证明副本。 阿塞拜疆非居民账户中的外汇可以转出境外, 也可以在银行结汇。 ( 三) 经常项目 货物贸易: 出口方面, 居民应当在 180 天内将所有出口收入调回境内, 并在收款后 10 天内将款项划转至阿塞拜疆持牌银行, 经济活动产生的境外支付费用、 佣金和税金可以在划转前扣除。 进口方面, 预付货款必须向银行提交含有付款目的、 合同条款和金额的文件, 在付款后 2 年内, 必须向银行提交确认货物 ( 服务) 进口的报关单, 否则须退回预付货款。 有预付货款却未进口货物 ( 服务) 或未退回预付货款金额超过 1 万美元的, 银行必须在 5 天内将所有与预付货款相关的单据交付给阿塞拜疆中央银行, 以执行强制性措施。 进口商品采取负面清单 ( 如麻醉品、 爆炸物、 武器、 核 物质和废物的进口需要特别批准) 管理, 进口特定商品须获得特别许可和配额许可证。 服务贸易、 收益和经常转移: 居民向境外转移资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居民每月可向近亲属 ( 父母、 配偶、 子女、 兄弟姐妹和收养子女) 最高汇出等值 1 万美元的生活费用, 但需出示证明 文件。 非居民可以出于个人原因从银行账户向国外转账, 最高可达每天 1000 美元, 但要出示证明文件, 如工作合同、 证明工资由雇主支付的银行文件、 工作场所和工资金额证明等。 ( 四) 资本和金融项目 5000 直接投资: 外商直接投资方面, 外商直接投资设置最低资本要求, 商业银行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万马纳特。 外资保险公司在本地保险公司的出资比例不得高于 30%, 单个外国自然人对保险公 司出资比例不得高于 10%, 全部外国自然人投资者所持总份额不得超过保险公司总资本的 30%。 外商直接投资需遵守阿塞拜疆金融市场监管部门制定的相关准则和规定。 资本和货币市场工具: 居民购买非居民发行的证券不受限制,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外国投资者购买居民发行的证券不受限制,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外国证券在境内流通须接受监督 ( 包括在国外发行的证券), 证券发行准则由金融市场监管局制定, 非居民出售、 购买和发行衍生品和其他工具不受限制, 关于境内流通外国发行的证券的规定不适用于衍生品。 阿塞拜疆中央银行批准存托凭证发行。 ( 五) 个人 个人经常项目: 按照阿塞拜疆外汇管理政策规定, 居民携带本币出境时, 若等值超过 5 万美元, 则需携带海关申报等相关证明文件。 个人资本项目: 居民可以自由地将因继承或者出售继承财产获得的资金转移到国外, 但每月转移金额不得超过等值 10000 美元。 在关注名单上的非居民进行资本交易, 须遵守金融市场监管局相关规定。 其他非居民进行资本交易须遵守阿塞拜疆中央银行相关规定。 严格限制与恐怖融资及洗钱相关的个人和组织从事金融交易及开立金融账户。 ( 六) 金融机构 银行和其他信贷机构: 为了评估银行财务状况, 银行必须向阿塞拜疆中央银行提交审慎和银行统计报告, 以及其附属经济实体的统计报告。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可以在外汇头寸敞口限额要求范围内向境外借款。 外汇头寸敞口限制方面, 对可自由兑换外币的限制为单一外币持有不超过 10%, 总量不超过 20%; 对不可自由兑换外币的限制为单一货币持有不超过 7%, 总量不超过 14%。 自2023 年 12 月 15 日起, 本币和外币存款实施维持期内平均准备金制度。 非居民和国际金融机构的存款准备金率为 0%。 保险公司: 阿塞拜疆对保险公司投资实行监管。 对投向房地产、 债券、 工薪阶层贷款以及银行存款的资金实行不同管理要求。 自 2020 年 3 月 18 日起, 保险公司的最低法定资本要求为: 非寿险保险公司 500 万马纳特, 人寿保险公司 1000 万马纳特, 专营再保险公司 2000 万马纳特, 经营再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500 万马纳特,
展开阅读全文

开通  VIP会员、SVIP会员  优惠大
下载10份以上建议开通VIP会员
下载20份以上建议开通SVIP会员


开通VIP      成为共赢上传

当前位置:首页 > 研究报告 > 其他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抽奖活动

©2010-2025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0574-28810668  投诉电话:18658249818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