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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理化检验样品的采集收样与检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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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食品理化检验样品的采集、收样和检验 食品卫生微生物检验样品的采集和处理 1 生活饮用水水样的采集、收样和检验 3 食品理化检验样品的采集、收样和检验 6 食品卫生微生物检验样品的采集和处理 一、范围 适用于各类食品样品的采样。 二、采样用品 灭菌探子、铲子、匙、采样器、试管、吸管、广口瓶、剪子、开罐器等。 三、样品的采集 在食品检验中,所采集的样品必须有代表性。食品中因其加工批号、原料情况(来源、种类、地区、季节等)、加工方法、运输、保藏条件、销售中的各个环节(例如有无防蝇、防污染、防蟑螂及防鼠等设备)及销售人员的责任心和卫生认识水平等均可影响食品卫生质量,因此必须考虑周密。 1、 采样数量 每批样品要在容器的不同部位采取,一般定型包装食品采取一袋/瓶(不少于250g)及散装食品采取250g. 2、 采样方法 (1) 采样必须在无菌操作下进行。 (2) 根据样品种类,袋装、瓶装和罐装食品,应采完整的未开封的样品。如果样品很大,则需要无菌采样器 取样;固体粉末样品,应边取边混合;液体样品通过振摇混匀;冷冻食品应保持冷冻状态(可放在冰内、冰箱的冷盒内或低温冰箱内保存),非冷冻食品需在1℃~5℃中保存。 3、 采样标签 采样前或后应贴上标签,每件样品必须标记清楚(如品名、来源、数量、采样地点、采样人及采样时间等)。 四、送检 样品送到微生物检验室应越快越好。如果路途遥远,可将不需冷冻样品保持在1℃~5℃环境中(如冰壶)。如需保持冷冻状态,则需保存在泡沫塑料隔热箱内(箱内有干冰可维持在0℃以下)。送检时,必须认真填写申请单,以供检验人员参考。 五、检验 微生物检验室接到送检申请单,应立即登记,填写实验序号,并按检验要求,立即将样品放在冰箱或冰盒中,积极准备条件进行检验。 各食品微生物检验室必须备有专用冰箱存放样品。一般阳性样品,发出报告后3d(特殊情况 适当延长),方能处理样品。进口食品的阳性样品,需保存6个月,方能处理。阴性样品可及时处理。 检验完后,检验人员应及时填写原始记录,签名后,送质控办出具检验报告。 生活饮用水水样的采集、收样和检验 一、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生活饮用水及水源水的采集、收样和方法。 本规范适用于生活饮用水及水源水的采集、收样和检验。 二、生活饮用水水样的采集 1、采样点的选择 采样点的设置应有代表性,应分别设在水源取水口、集中式供水单位出水口和居民经常用水点处。管网水的采样点数,一般按供水人口每两万人设一个点计算,供水人口在20万以上、100万以下时,可酌量増减。在全部采样点中,应有一定的点数选在易受污染的地点和管网系统陈旧部位。 具体采样点的选择,应由供水单位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确定。 2、水样量的体积 水样的体积,取决于所分析项目的多少以及选用的测定方法。分析常规水质项目,只需要3-5升水样,取样量应能满足欲测项目的需要。对于细菌和化学检验,由于采集、处理、容器等的不同,不能应用同一瓶水样。 3、水样容器 样品瓶可用硼硅玻璃瓶或聚乙烯塑料瓶,必须能够用塞或盖紧紧密封。 (1) 选择容器的原则: a、容器不能是新的污染源。 b、容器壁不应吸收或吸附某些待测组分。 c、容器不应和待测组分发生反应。 (2)容器的清洗原则 按水样待测组分的要求来确定清洗容器的原则。 (3) 用于微生物检验样品的容器 容器及瓶塞、瓶盖应能经受灭菌的温度,并且在这个温度下不释放或产生任何能抑制生物活动或导致死亡或促进生长的化学物质。为了除去余氯,在灭菌前向容器里加入硫代硫酸钠以还原余氯[每次125ml水样加0.1ml硫代硫酸钠溶液(100g/L)]。 热力灭菌分干热和高压蒸气灭菌两类。高压蒸气灭菌法要求121℃,15min,即可杀死芽孢。干热灭菌法杀死芽孢需160-180℃、维持2h。 4、样品保存 水样从采集到分析这段时间里,由于物理的、化学的、生物的作用会发生不同程度的变化,原则上应尽快测定。 (1)影响水质变化的因素 生物作用、化学作用、物理作用。 (2)水样保存措施 通常将水样充满容器并密封,但对冷冻保存的水样不应充满容器。 水样保存,应达到:减慢生物或微生物作用,减慢化合物或络合物水解,避免分解,减少挥发和容器的吸附损失。保存方法,可采用控制pH值、加入化学剂、冷藏或冷冻。应根据具体组分选定适宜的保存方法。 5、现场采样和记录 (1)现场采样 采集井水时,须先用泵充分抽水,以保证样品真正代表地下水源的实况。 采集自来水时,应开启龙头,适当放水数分钟后再取样,微生物样品应放水数分钟后关闭龙头,用酒精棉球擦试龙头口并点燃酒精棉球酌烧龙头口后迅速采样封口。 (2)采样记录 在采样现场把采样记录用胶纸粘贴或悬挂标签于水样瓶上,注明水样编号、采样者、日期、时间及地点等。 三、水样的接收 检验人员接到样品后,应和《样品检测流转通知单》所注明的内容进行认真核对,核实无误,检验人员在《样品检测流转通知单》上签名,接收样品并做好收样等记;核实有误,则将样品和《样品检测流转通知单》退回质控办核查。 四、水样的检验 接收样品后,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中《生活饮用水检验规范》,针对《样品检测流转通知单》所标明的检验项目,选取适合本实验室的检验方法,在规定时限内进行检验和校核. 食品理化检验样品的采集、收样和检验 一、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食品卫生检验方法理化部分样品的采集、收样和检验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食品卫生检验方法理化部分。 二、采样原则 食品采样是指从较大批量食品中抽取能较好地代表其总体样品的方法。因此,应遵循下列采样原则: 1、 代表性 在大多数情况下,待鉴定食品不可能全部进行检测,而只能抽取其中的一部分作为样品,因此,所采的样品应能够较好地代表待鉴定食品各方面的特性。 2、 真实性 采样人员应亲临现场采样,以防止在采样过程中的作假或伪造食品。所有采样用具都应清洁、干燥、无异味、无污染食品的可能。应尽可能避免使用对样品可能造成污染或影响检验结果的采样工具和采样容器。 3、 准确性 性质不同的样品必须分开包装,并应视为来自不同的总体;采样方法应符合要求,采样的数量应满足检验及留样的需要;可根据感官性状进行分类或分档采样;采样记录务必清楚地填写在采样单上,并紧附于样品。 4、 及时性 采样应及时,采样后也应及时送检。尤其是检测样品中水分、微生物等易受环境因素影响的指标,或样品中含有挥发性物质或易分解破坏的物质时,应及时赴现场采样并尽可能缩短从采样到送检的时间。 三、样品采集 1、 采样应注意样品的生产日期、批号、代表性和均匀性(掺伪食品和食物中毒样品除外)。采集的数量应能反映该食品的卫生质量和满足检验项目对样品量的需要,一式三份,供检验、复验、备查或仲裁,一般散装样品每份不少于0.5Kg。 2、 采样容器根据检验项目,选用硬质玻璃瓶或聚乙烯制品。 3、 液体、半流体饮食品如植物油、鲜乳、酒或其他饮料,如用大桶或大罐盛装着,应先充分混匀后再采样。样品应分别盛放在三个干净的容器中。 4、 粮食及固体食品应自每批食品上、中、下三层的不同部位分别采取部分样品,混合后按四分法对角取样,最后取有代表性样品。 5、 肉类、水产等食品应按分析项目要求分别采取不同部位的样品或混合后采样。 6、 罐头、瓶装食品或其他小包装食品,应根据批号随机取样,同一批号取样件数,250g以上的包装不得少于6个,250g以下的包装不得少于10个。 7、 掺伪食品和食物中毒的样品采集,要具有典型性。 四、样品的接收 检验人员接到样品后,应和《样品检测流转通知单》所注明的内容进行认真核对,核实无误,检验人员在《样品检测流转通知单》上签名,接收样品并做好收样等记;核实有误,则将样品和《样品检测流转通知单》退回质控办核查。 五、样品的检验 接收样品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5009-2003《食品卫生检验方法 理化部分》,针对《样品检测流转通知单》所标明的检验项目,选取适合本实验室的检验方法,在规定时限内进行检验和校核。 8 /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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