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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税收入知识宣传手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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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一、什么是政府非税收入? 答: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征收、收取、提取、募集的财政资金。 二、非税收入具体项目包括哪些? 答:非税收入具体项目包括:政府性基金、专项收入、彩票公益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其他收入。 三、什么是政府性基金? 答:政府性基金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或财政部有关规定,为支持某项公共事业发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偿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四、什么是专项收入? 答:专项收入指各级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特定行为和事项收取的专门性收入。包括环保部门征收的排污费收入、水利部门征收的水资源费收入、税务部门征收的教育费附加收入、国土资源部门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收入、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收入以及其他各类专项收入。 五、什么是彩票公益金? 答:彩票公益金指政府为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发展,通过发行彩票筹集的专项财政资金。包括彩票公益金及发行费。 六、什么是行政事业性收费? 答:行政事业性收费指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管理、服务的过程中,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向特定管理、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 七、什么是罚没收入? 答:罚没收入指执罚机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所收取的罚没收入,以及罚没物资的变价收入等。 八、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包括哪些? 答: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包括国有资本分享的企业税后利润,国有股股利、红利、股息,企业国有产权(股权)出售、拍卖、转让收益和依法由国有资本享有的其他收益。 九、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指哪些? 答: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包括行政资源和社会公共资源的使用收入。行政资源和社会公共资源的涵盖范围:指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利用国有资源、政府投资或凭借国家赋予的职能和信誉,拥有或掌握的公益性、垄断性、专有性的资源,包括自然生态资源、人文资源以及相关延伸资源。具体有: 1、国有经营性开发的自然资源(含土地、森林等)的开发权、经营权、使用权及其他相关权利。 2、文化、体育、教育、卫生以及市政等公用事业项目的特许经营权或专营权及其他相关权利。 3、依附于市政公用设施所从事的经营项目,包括户外广告、公共停车场、城市道路停车点、流动经营点、公交线路及出租车等经营权、设置权、使用权及其他相关权利。 4、行政资源和社会公共资源衍生的冠名权及其他相关权利。 5、城市生态环境、文物古迹和旅游资源,以及依附于其上的名称、形象、知名度和城市特色文化等公共资源的开发权、经营权、使用权及其他相关权利。 6、政府或社会公共需要的产品和服务。 7、机关、事业单位资产的转让处置权、经营权及其他相关权利。 8、利用政府赋予的权力形成的公共资源等。 9、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取得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收入。 10、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资源和社会资源。 十、其他收入包括哪些? 1、捐赠收入。即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指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接受的非定向捐赠收入,包括捐赠的货币和实物。 2、主管部门集中收入和上级单位补助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指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集中的所属单位收入。上级单位补助收入指上级主管部门或对口部门下达的未通过财政部门办理结算的补助资金。 3、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指税收和非税收入产生的利息收入以及财政性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 4、其他未列举或新增加的非税收入。指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设定和收取的其他非税收入。 十一、什么是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   答: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是指以各级政府、国家机关、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名义接受的非定向捐赠货币收入,不包括定向捐赠货币收入、实物捐赠收入以及以不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企业、个人或者其他民间组织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   十二、什么是收(罚)缴分离?   答:收(罚)缴分离是指按照“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原则,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的一种规范的管理办法。   十三、什么是财政票据?   答:是指由财政部门监(印)制、发放、管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简称“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或者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收取财物时,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   财政票据是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十四、什么单位可以申领财政票据? 答:具有法人资格且独立核算的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可以向同级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 经省财政部门同意实行政府非税收入委托执收的,由委托单位办理)领购财政票据。 财政票据实行凭证领购、分次限量、核旧领新制度。 十五、首次领购财政票据时应提供哪些资料? 首次领购财政票据,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   1、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应当提交申请函、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填写《财政票据领购证申请表》,并按照领购财政票据的类别提交相关依据。   2、领购非税收入类票据的,应当根据收取非税收入的性质分别提交下列依据:   (1)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提交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文件复印件;   (2)收取政府性基金的,提交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收取政府性基金的文件复印件;   (3)收取国有资源(资产)收入的,提交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批准收取国有资源收入的文件复印件,或者有关部门批准出租、出借、处置国有资产的文件复印件;   (4)收取罚没收入的,提交证明本单位具有罚没处罚权限的法律依据。    3、领购其他财政票据的,分别提交下列依据:   (1)领购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提交本单位符合接受捐赠条件的依据;   (2)领购医疗收费票据的,提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以及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文件复印件;   (3)领购社会团体会费票据的,提交社会团体章程以及收取会费的依据;   (4)同级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十六、非税收入的主管部门是谁?谁是执收执罚单位?其职责是什么? 答:财政部门是政府非税收入的主管部门。负责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资金管理、财政票据管理、监督检查及其他工作。执收单位主要是指法律、法规规定了该部门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的,由该部门征收,需委托征收的应与委托征收单位签订协议书,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执收单位的主要职责是向社会公布由本执收单位负责征收或者收取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及其依据、范围、标准、期限、程序;按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征收或者收取政府非税收入,不得多征、少征或者擅自减征、免征;开具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按照规定将所收款项全额缴入国库或者财政专户、财政汇缴专户;编制政府非税收入年度计划草案并报送财政部门等。    十七、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答:下列行为,可以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1.行政事业单位暂收款项。由行政事业单位暂时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退还原付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如押金、定金、保证金及其他暂时收取的各种款项等。    2.行政事业单位代收款项。由行政事业单位代为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付给其他收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如代收教材费、体检费、水电费、供暖费、电话费等。    3.单位内部各部门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其他资金往来且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    4.财政部门认定的不作为行政事业单位收入的其他资金往来行为。    十八、哪些业务事项不能使用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答:下列行为,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1、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提供下列服务,其收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当依法使用税务发票,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1)信息咨询、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成果转让和技术服务收费;   (2)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规定强制进行的培训业务以外,由有关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培训、会议的收费;   (3)组织短期出国培训,为来华工作的外国人员提供境内服务等收取的国际交流服务费;   (4)组织展览、展销会收取的展位费等服务费;   (5)创办刊物、出版书籍并向订购单位和个人收取的费用;   (6)开展演出活动,提供录音录像服务收取的费用;   (7)复印费、打字费、资料费;   (8)其他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    2、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等政府非税收入,应当按照规定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政府性基金票据、罚没票据、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相应的财政票据,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3、行政事业单位受政府非税收入执收单位的委托,代行收取政府非税收入,应当按照有关委托手续,使用委托单位领购的有关政府非税收入票据代收相应的政府非税收入,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4、社会团体收取会费收入,使用社会团体会费专用收据;公立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服务取得收入,使用医疗票据;公益性单位接收捐赠收入,使用捐赠票据,均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5、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拨入经费、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等形成本单位收入,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6、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行为。 十九、执收执罚单位收取非税收入时出具专用发票吗?这些发票同税务发票相同吗? 答:执收单位征收或者收取政府非税收入,应当向缴款义务人出具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执收单位不出具前款规定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缴款义务人有权拒绝缴款。非税收入专用发票与税收发票性质相同,同属于国家财政收入的正规发票。 二十、财政票据丢失后应该怎么办? 答:财政票据或者《财政票据领购证》灭失的,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当查明原因,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并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登报声明作废。 二十一、政府非税收入如何进行管理? 答:政府非税收入的征管,通过国库单一账户、财政专户和非税收入汇缴专户核算。其中:国库单一账户和财政专户设在财政局国库科,非税收入汇缴专户设在非税收入管理局,用于记录、归集、核算和反映非税收入收缴情况,按非税收入项目进行核算,并按单位设置收入分类账,为各执收、执罚单位对账提供服务。对涉及上下级分成的非税收入,实行就地缴款,通过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分级划解、及时结算。所有的非税收入全部先缴入非税收入汇缴专户,然后按资金属性,按旬将资金分别划入到财政国库或财政专户。 二十二、业务主管部门单独下发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文件,是否可以作为收费依据? 答:不可以作为收费依据。业务主管部门下发和转发关于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的文件,应与省或省级以上计划(价格)、财政部门联合行文。非联合行文的,不作为收费依据。 二十三、有的单位认为本单位所取得的收费和罚款应有一定的支配权。这种认识对吗? 答:这个认识是不正确的。单位不管是收费还是罚款,都是凭借政府赋予的权力或者履行政府的职责,向社会收取的。单位的工作实际上是代行政府职能,就是政府的具体行为。由此取得的一切收费和罚款都是政府的非税收入。非税收入的所有权归政府,管理权归财政。 二十四、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立项审批权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实行中央和省两级审批制度。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级政府)及其财政、计划(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权限审批管理收费项目。除国务院和省级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外,其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省级以下(包括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城市)人民政府,均无权审批收费项目。 二十五、政府性基金的项目如何审批? 答:设立征收政府性基金必须按照国务院规定统一报财政部审批 ,重要的政府性基金项目由财政部报国务院审批。地方无权批准设立基金项目,也不得以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名义变相批准设立基金项目。 二十六、政府性基金是否可以减免? 答:征收政府性基金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的项目、范围和标准征收政府性基金,不得多收、少收,不得自行减免或截留。 二十七、财政票据与税务机关的发票都是用来组织政府收入的,能否相互代替使用? 答:政策规定两种票据不能互相替代使用。 二十八、使用《一般缴款书》如何缴款? 《一般缴款书》由执收单位负责填写,一式五联。第一联:回单联,由银行代收网点收款签章后退执收单位记账;第二联:由缴款人开户银行作借方凭证;第三联:由收款人开户银行收款后作贷方凭证;第四联:执收单位给缴款人的收据;第五联:执收单位存根留存。 缴款人缴款时,持《一般缴款书》第一联和第三联到银行代收网点缴款。缴款人缴款后,由缴款人或银行代收网点将加盖银行收讫印章后的第一联退执行单位,执收单位确认后在第四联加盖印章交缴款人作缴款收据,并办理相关业务。 二十发九、没有一般缴款书可以去银行交款吗? 执收单位凡是缴入非税收入财政专户的资金必须凭《一般缴款书》缴款,各代收银行网点不得接收各单位无《一般缴款书》而以现金解款单、银行进帐单等形式缴入非税收入财政专户的资金。 三十、行政事业单位再次领购财政票据时,是否需要核销结报前次领购的票据? 答:是的。   三十一、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职权变更等情况如何办理变更手续? 答: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职权变更,或者收费项目被依法取消或者名称变更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15日内,向原核发“财政票据领购证”的财政部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三十二、违反《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规定,如何处理? 答:单位和个人违反《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金额3倍以下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1)违反规定印制财政票据; (2)转让、出借、串用、代开财政票据; (3)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票据; (4)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票据监制章; (5)未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监制章; (6)违反规定生产、使用、伪造财政票据防伪专用品; (7)在境外印制财政票据; (8)其他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单位和个人违反《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规定,对涉及财政收入的财政票据有《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三十三、财政票据有哪些种类? 答:财政票据分为非税收入类票据、结算类票据和其他财政票据三类。其中,非税收入类票据包括非税收入通用票据、非税收入专用票据和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结算类票据主要是指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其他财政票据包括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医疗收费票据、社会团体会费票据和其他应当由财政部门管理的票据。 三十四、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有哪些?如何处罚? 1、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主要包括违反规定自行出台文件措施,设立财政收入项目,违规向单位、个人收取国家规定项目外的资金,违反非税收入项目设立的权限和程序; 2、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主要包括擅自扩大收入项目的收取范围,擅自提高或降低税率、费率、标准,在应收期限内应收不收,或在应收期限到期后仍然收取财政收入的行为; 3、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 4、违反规定缓收、不收财政收入。主要包括延期缴纳税款,违反减税、免税程序,越权办理减税、免税,对不同项目的非税收入违反规定随意办理缓收、减免征收,应收不收、应罚不罚,少收少罚; 5、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主要包括税收征收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将已征收的税款存入过渡账户或其他存款账户,超过国家规定的时间不缴入国库,或者对已征收的税款直接予以挤占挪用,非税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应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不按国家规定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而通过设立过渡账户或其他银行存款账户的方式,截留收入款项; 6、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处罚措施: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 三十五、政府非税收入与本单位收支关系如何? 答:政府非税收入依法纳入综合财政预算。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脱钩管理,不得与执收单位支出挂钩。收取政府非税收入的执收费用纳入部门预算,执收单位不得在政府非税收入中坐支。 三十六、执收单位怎样开具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答:执收政府非税收入时,执收单位应当开具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政府非税收入依法需要纳税的,执收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税务发票。执收单位不按规定开具执收票据或者税务发票的,缴款义务人有权拒绝缴款。 三十七、政府非税收入的项目和标准如何设定? 答:政府非税收入的项目和标准的设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上公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和《政府基金项目目录》规定予以确定。 三十八、有没有政府收入不属于非税收入的呢?政府非税收入与税收又是一个怎样的关系呢? 答:有,这就是社会保障基金和住房公积金不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非税收入和税收的关系为非税收入是税收以外的政府财政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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