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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信息安全管理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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伙成员担保机制,还是资产取回规则,其结果都令合伙成员个人责任与合伙责任之间的界限模糊了。这些制度究竟是根本上改变了专业人士所寻求的“有限责任”的基本含义,还是仅仅在有限责任合伙中引进了类似公司法的资本维持原则,在贸工部颁布实施细则或者法院做出司法判例之前,我们尚很难判断。但有一点是清楚的,在有限责任合伙成员与有限责任合伙的相对人之间,英国《有限责任合伙法》对保护后者的利益给予了更充分的考虑。   四、启示:制度创新相对于利益平衡   继美国与泽西岛之后,英国也开始实施《有限责任合伙法》了。然而,围绕着这部法律的争执并没有结束。不论是会计师、其他专业人士还是公司法专家等,都觉得它与自己最初的期望相差很远。或许,这是推动《有限责任合伙法》的主导力量从专业人士手中旁落后必然导致的结果。尽管如此,这部法律对专业人士的意义仍然是非常显著的。它不仅意味着专业人士为商业组织形态法律制度的创新做出了特有的贡献,而且也标志着专业人士近年来在推动法律责任制度改革的过程中取得的最大成功。对此,会计职业更是功不可没。   从英国《有限责任合伙法》的立法过程中,我们也可以获得一些有益的启示,不论是从法律制度创新的角度,还是从促进会计职业以及专业组织健康发展的角度,都是如此。   (一)以法律制度创新化解职业风险   在一个日益职业化的社会,各种专业服务在社会中的价值已经成为不争的事实,但是人们对专业服务质量的期待也在迅速增加,在特定行业中形成了“期望差距”。(注:期望差距是美国Cohen委员会1979年对会计职业的责任问题进行的一个调查报告提出的概念,简言之,它是指公众对一个职业的期望超过该职业的能力和职业人士自身的认知。这种期望差距被认为是导致近30年来针对专业人士的诉讼爆炸的一个深层原因。关于期望差距现象在会计职业中的反映以及会计职业的反思,可参见Christopher Humphrey,“Debating Audit Expectation”,in Michael Sherer & Stuart Turley(ed.),Current Issues in Auditing(3rd ed.),London:Paul Chapman Publishing Ltd.,1997,pp.3—54。)由期望差距而凸显的法律责任风险对一个社会而言是净成本,(注:关于我国会计职业经受因期望差距而产生的法律风险的一个实例分析,可参见笔者,“验资报告的真实与虚假:法律界与会计界的对立——兼评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96]56号”,载《法学研究》1998年第4期。)需要通过一定的途径化解,其中,合理的组织形式是化解风险的一条制度化路径。   由于历史传统、执业守则或者立法的限制,专业人士在组织形式上通常只有一种选择,那就是合伙。合伙制的最大特点是无限连带责任,它是对合伙执业质量的有效保证。但是,在当前变化的社会环境中,合伙无限连带责任与专业人士执业方式的现实之间难以协调,极大地挫伤了专业人士的职业热情。这些环境因素包括:(1)针对专业人士的执业过失的诉讼在数量上及索赔金额上都急剧增加;(2)职业合伙组织已经发展到很大规模,合伙人之间往往并不熟悉;(3)专业分工的细化,导致一个职业合伙组织中实际上有不同职业的专业人士在共同工作;(4)当执业过失引起的索赔超过合伙的财产时,合伙人的个人财产面临很大风险,迫使合伙人采取一些不必要的财产处置措施。   因此,现代社会凸显的法律风险,充分展现了一种普遍的商业组织形式应用于专业人士执业方式的利弊,揭示了制度创新的必要性。为专业人士提供适宜的组织形式,以保障专业人士的合法权益,激励专业人士更好地为社会提供专业技能服务,是大势所趋。美国自1991年承认有限责任合伙这种新的组织形式后,不仅“五大”会计师事务所、大多数律师事务所已经全部注册为有限责任合伙,甚至连有100多年历史的老牌投资银行——高盛,也加入了有限责任合伙的行列。英国《有限责任合伙法》的颁布,不过是顺应这股潮流的一个最近的例子。   (二)公众利益与职业利益在制度创新过程中的权衡   有限责任合伙这一组织形式法律制度的创新,在保留专业人士所珍视的合伙价值取向与消除合伙过大的责任风险之间达成了一个精巧的平衡。这一点,在英国《有限责任合伙法》的过于简略的条款中可能还体现得不明显,看看美国的有限责任合伙法会更清楚一些。至少对于专业人士而言,有限责任合伙只是解除了合伙人对其他合伙人的过错行为的个人连带责任,并没有消弭合伙人对自己的执业过失所应当承担的责任。这也是强调个人品格和技能的专业人士应有的责任意识。   需要指出的是,在任何有限责任的组织形态下,出资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均衡都是一个重大的政策性问题,而有限责任合伙这种组织形式大概将合伙成员与债权人之间的潜在冲突推到了极致。审慎地控制这种利益冲突,权衡不同的利益关系,将是贯穿有限责任合伙法整个立法、执法与司法过程的问题。英国《有限责任合伙法》在立法环节上对债权人的利益给予了较充分的考虑,但是立法并不可能解决所有的问题。这也就意味着《有限责任合伙法》尽管可以缓解专业人士的法律风险,但它并非提供了一顶绝对的保护伞。如果专业人士滥用了有限责任合伙所提供的责任保护便利,降低了执业标准,引起社会公众的负面反应,司法实践可能会以“揭开有限责任合伙的面纱”的对策来矫正这种滥用,要求专业人士直接承担责任。当公众无法接受专业人士以“有限责任”为由来大规模地逃避责任时,他们就会抵制专业人士的服务,如同英国钢铁退休基金在1996年杯葛毕马威会计师行的情形,结果将导致专业人士丧失知识的权威性和服务的垄断地位。   (三)他山之石,可以攻玉   与域外会计职业通过对组织形式的选择合理规避法律责任风险的潮流相反,在我国目前的会计师事务所改制过程中,管理层着眼于整顿混乱的市场经济秩序,培育合格的市场中介机构,考虑的是如何强化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因此,在中介机构组织形式的选择上大力推行需要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制。而会计师们刚从行政附属的襁褓中走出来,独自面对客户、开拓市场,在选择组织形式时,似乎也没有把规避法律风险作为一个主要考虑。一时间,合伙制似乎成为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不二选择。尽管《注册会计师法》提供了“合伙”与“有限责任公司”两种组织形式,但在实践中,管理层却悄然停止了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审批。   应该承认,我国年轻的会计职业在转型之后,采取合伙制确实有其积极意义。合伙这种组织形式所蕴涵的合伙人平等、共同管理、相互信赖与合作的理念,是最适合专业人士的执业氛围;同时,合伙人潜在的法律责任风险,能够成为约束其执业行为和加强内部管理的重要机制,从而全面提高合伙人的素质。但是,合伙制的上述体制优势,是需要假以时日才能体现出来的,绝非一采纳合伙的组织形式,一个高素质的合伙人队伍就培养出来了。另一方面,合伙制下的法律责任风险不容小视,特别是在我国当前证券市场尚不规范,公司治理结构严重失衡的情形下,会计师的执业如同行进在雷区之中。我们应当允许会计师对法律责任风险进行合理的规避,而不应当走到另一个极端,单纯基于增强会计师的责任意识而强制推行合伙制。   客观地看,我国的会计师经过脱钩改制,失去了政府部门或挂靠单位的庇护,用个人财产注册设立事务所,即使是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也已经开始承担法律风险。更何况,为了增强会计师承担风险的能力,管理层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在税前提留责任风险金,目前又开始建立推行职业保险制度,这些措施都强化了会计师的法律责任风险意识,尽管它以增加会计师的执业成本为代价。还应当看到,对法律风险的承担能力也不是一夜之间就能够建立起来的。国外的会计职业是在经历了数十年,甚至上百年的发展后,才开始经受法律责任的冲击。(注:世界上第一个会计师公会的成立时间是1853年,而显著扩大会计师以及律师等专业人士的民事责任的法律规则是在1964年英国的Hedley Byrne案中确认下来的,其间经历了111年。关于普通法下会计师民事责任规则的发展,参见笔者,“会计师对第三人责任范围研究”,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2003年第1号,总第26卷。)即便如此,近30年来的诉讼爆炸也成为会计职业不能承受的代价,从而积极地介入到商业组织形式的法律创新过程中。我国的会计职业近年来因为虚假验资问题而初尝法律责任的滋味,但审计报告下的风险尚未释放出来。一旦证券市场中虚假信息披露的民事责任诉讼大门打开,合伙制的会计师事务所将面临怎样的境地?如果管理层强制推行合伙制,变成了一场拔苗助长的运动,其结果如何我们不难想像。   英国《有限责任合伙法》的立法过程,让我们清楚地看到这一点:不论是合伙、公司还是独资企业等组织形式,它们不过是法律上为人们进行经济活动提供的组织性框架,目的是便利各种规模的经济活动的进行,同时均衡保护有关各方的利益。人们通过对各种组织形式的利弊进行比较,选择最适合自己的组织形式。当专业人士拘泥于某一种组织形式时,他们实际上放弃了法律赋予他们的权利。这种选择在特定时期可能是必要的,如同早期的会计职业出于建立自己的专业人士形象的需要,基于对合作伙伴的了解,对业务规模的控制能力,以及对法律责任边界的确信。那是一个渲染着个人英雄主义色彩的职业精神飞扬的时代。   然而,时代变了,不管你我是否喜欢或认同这种变化。   当然,对于当下的中国而言,我们尚不一定需要走到颁布一部《有限责任合伙法》的地步,但是,我们至少应该尊重会计师在法律的现有框架内选择自己执业组织方式的权利。     PAGE / NUMPAGES ࠀࠞࢂࢄ볎볔볖볘볚볜볞볠볢볤볦볨볪볬볮볶볺봀봂봒봖봜봞�Ú󇨀Ú�픀픀픀픀̉j唀Ĉᘆ᭨霸̏jᘀ᭨霸唀Ĉᘆ❨찇ᘉ❨찇漀Ĩᔟ汨䨘ᘀ❨찇䌀᱊伀͊倀͊愀᱊漀Ĩᨀࠀࠞࡂࡢࢀࢄ࢞ન઼ଈ೤ᖀឆឮ័ᨰᷔῸ⬄⸞⹂ㅮ㕾㪜㱶䄼óóê�Ý�Ýêêêêêêêê ᄀꒄሁ顤þ䄀$葠Ƥ摧ܧÌ ሀ顤þ䄀$摧ܧÌ̀Ĥ搒ﺘ⑁愀Ĥ摧ܧÌᤀ䄼䇨䈀䌾䕐䚴䨤䩆䩜䱌䶖侼垰宄宬岢庂攸整杈槒汬潴澲濢熺牞犀玠öööööööööööööö ሀ顤þ䄀$摧ܧÌᰀ玠瓴砖碆碨绎罼羞茄蒒蒤蔢蘬虘蝴衖诀跜醪錜鍔鑲鞰韌馜驼鷮龌龲öööööööööööööö ሀ顤þ䄀$摧ܧÌᰀ龲ꆌꈪꉐꚺꤠꬎꭂ곬뀾끜늦딲마미밮볎볒볔볘볚볞볠볤볦볪볬봘öööööööööóóóóìЀ␃愁ĤĀ䄀$ ሀ顤þ䄀$摧ܧÌᬀ봘봚봜봞ýﴀú䄀$Ā̀0週ĸ뀟⺂뀠䇆뀡܈뀢܈連֠逤֠뀥뀗͓뀘Ϡ逌Ʃ倲њċ쿐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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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投资于BOI每年修改、增补的IPP领域,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先锋领域(PIONEER AREAS):在IPP投资范围内,任何行业均有可能视为先锋领域,只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菲尚未有过的、已获商业推广的(制成品或原料的)生产、制造和加工业。但不得是单纯组装或包装项目;   (2)使用某种设计、配方或组合、工艺、加工工序或系统生产菲尚未有过原料或制成品,或是(使用上述设计、配方等)将某种生产要素、物资或原料转化成菲尚未有的原料或制成品。   (3)从事菲农、林、矿产业的商业开发或经营,包括因地制宜的食品加工工业。有关项目要符合菲农业政策导向,可由BOI单独规划,或与有关部级单位协商立项。   (4)非常规燃料的生产,或使用非常规能源的工业设备的制造;或同类最终产品的生产、制造或加工过程中使用或转化使用了煤或其它非常规燃料,或在同一过程中使用或转化使用了相当比例的菲当地原料。   在先锋领域,外国投资企业可拥有100%股权。但BOI特别规定一条:“外资先锋企业应在30年之内或由BOI决定之更长的期限内,使该企业过度为菲人所有,即菲人持股达到60%”。但如该企业产品出口达100%,则不受此规定限制。   2、优先领域(又称非先锋领域,PREFERRED NON-PIONEER AREAS):在IPP领域内,不满足上述先锋领域条件的所有行业均为优先领域。在优先领域,外国投资企业所持股权限于40%。但如出口达70%,外资持股比例可放宽。   3、出口导向企业:外资可持多数股权(40%以上),但产品出口必须达70%以上;如为菲人所有,产品出口只须达50%。出口企业包括从事出口的生产、贸易和服务企业(公司)。   4、地区差异投资:菲全国划分为13个行政区划,同一行业在不同的行政区划,或对外资开放,或禁止外资进入。   5、扶贫投资导向:投资于菲经济不发达地区及偏远农业省份,给予外国企业的优惠幅度超过上述任何领域,且辅有额外的地方优惠政策。   【注一】“先锋领域”与“优先领域”在IPP中并不单列,一个行业,如不符合“先锋条件”,即属“优先”。3、4、5、项下的投资同此定义。   【注二】IPP领域几乎覆盖了除FINL之外菲所有的制造、加工、服务行业,包括农业领域。此项只能根据投资者的具体意向查询。   二、不申请优惠待遇的外国投资   (一)投资于菲出口企业:系指产品或服务(包括旅游业)的出口达到60%的生产、贸易或服务企业(公司),或当地采购产品、60%出口的贸易公司。外国投资在该类企业可拥有100%股权,但不得与FINL发生冲突(详见后)。   该类企业与前述IPP范围内的出口导向企业的主要区别是不享有优惠待遇。但如出口达70%,即使不在IPP范围之内,也可转而申请优惠待遇。   (二)投资于菲国内企业:系指产品或服务100%对菲国内市场销售的生产企业(公司),或原注册为出口企业、但其产品出口未达60%出口的企业(公司)。外国投资在该类企业可拥有100%的股权,但有限定条件:   1、不在IPP范围内;   2、不得与FINL冲突;   3、销售仅限于批发,不得零售。   考虑到IPP覆盖范围的广泛,同时又有FINL的限制,实际上留给投资的所谓“国内企业”已十分有限。   (三)投资于限制外资股权的行业(FINL):   1、外资股权最高限于25%的行业:   (1)私营对外劳务输出公司;   (2)菲地方政府出资的公共设施和维修合同(外国贷款或援助的招标项目除外)。   2、外资股权最高限于30%的行业:广告。   3、外资股权最高限于40%的行业:   (1)自然资源勘探、开发和利用(如与菲政府签有资金和技术援助协议,外资可拥有100%股权);   (2)私人土地所有权(仅限以公司股权形式拥有);   (3)公用事业(水、电)管理和运行;   (4)教育机构的所有、设立和管理;   (5)从事水稻、玉米的种植和加工;   (6)SEC管理的金融公司;   (7)为菲政府所有或控制的企业、公司、代理机构提供物资和商品的供货合同;   (8)深海商业捕捞;   (9)公寓所有权;   (10)各类资产、信誉及财产评估公司。   此外,经菲律宾国家特别部门批准,外资可在如下领域拥有40%的股权:   (1)经菲国家警察署批准,可从事火器、黑色火药、甘油炸药、爆破器材、望远镜及其它类似器材的生产、维修、仓储或生产过程中所需产品及配料的分销;   (2)经菲国防部门批准,外国投资可从事枪支弹药、军舰和军用船只以及类似设备和训练器材、配件的生产、维修、仓储或生产过程中所需产品及配料的分销;   (3)危险药品的生产;   (4)菲法律允许的桑拿、蒸汽浴、按摩诊所等类似行业;   (5)赛马等非赌博形式的博彩业;     申请优惠外国投资               不申请优惠外国投资   ----------------------------------------------------------------------------   投资领域  股权上限  出口要求     投资领域  股权上限  出口要求   ----------------------------------------------------------------------------   PEZA     100%     100%       国内企业   100%     无   ----------------------------------------------------------------------------   IPP先锋   100%      无       出口企业   100%     60%   ----------------------------------------------------------------------------   IPP优先    40%      无        FINL    25-40%     无   ----------------------------------------------------------------------------   IPP出口   40%以上    70%   导向企业 (菲人所有:50%)   ----------------------------------------------------------------------------   偏远省份   100%      无   IPP优先   ----------------------------------------------------------------------------   三、禁止外资进入的行业(FINL)   1、大众传媒(音像录制除外);   2、执照专业服务(法律特许的除外);   3、注册资本低于250万美元的商业零售;   4、供电所;   5、私人保安机构;   6、小型矿业开采;   7、菲内海、领海或专暑经济区域的海洋资源开发与利用;   8、斗鸡业的所有、经营和管理;   9、核武器及生化、放射性武器的生产、维修、仓储及分销;   10、烟花炮仗及烟火器材。   四、外资企业享受的优惠待遇   (一)在PEZA范围内投资的外国企业,享有以下优惠待遇:   1、4年免缴企业所得税,最长可延至8年。   2、所得税免缴期结束,可选择缴纳5%的“毛收入税”(GROSS INCOME TAX),以代替国家(中央)和地方税。   3、进口资本货物(设备)、散件、配件、原材料、种畜或繁殖用基因物质,免征进口关税及其它税费。同类物品如在菲国内采购,可享受税收信贷(TAX CREDIT),即先按规定缴纳各项税费,待产品出口后再返还(包括进口关税部分的折算征收、返还)。   4、免缴码头税费和出口税费   5、给予外国投资者及其家属永久居留身份。   6、简化进口程序。   7、可聘用外籍雇员。   此外,是否给予E.O.226规定的其它优惠待遇,由PEZA自行决定。   (二)在IPP范围内投资的外国企业,享有以下优惠待遇:   1、免缴所得税:投资先锋领域,字注册之日起,6年免缴所得税;投资优先领域,自注册之日起,4年免缴所得税。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上述两类投资的所得税免缴期分别可延长一年:   1)按BOI规定的比例使用当地原料;   2)符合BOI规定的资本设备与雇员比例;   3)前3年每年外汇收入不低于50万美元。   无论何种情况,先锋企业免缴所得税不超过8年。经批准,企业扩展经营规模,从新的经营之日起,视其扩展规模,再延长3年。   2、企业注册之日起5年内,如符合BOI规定的资本设备与年雇员比例,新增雇员(包括熟练工与非熟练工)工资所得税减免50%。若企业位于经济欠发达区,减免75%。   3、免缴契约税。国家项目和地方项目一视同仁。该优惠同时给予外资出口导向企业。   4、农业项目自注册或商业运行10年之内,繁殖用牲畜或遗传物品免征进口关税。使用菲本国繁殖用牲畜或遗传物品,享受税收信贷。   5、简化海关手续,自由使用寄售设备/货物,出口型企业可使用保税仓库,非传统出口商品免征码头税和出口税。   6、注册之日起5年内,可聘用外籍监理、技术人员或顾问,期限可适当延长。外资所有的公司或相应机构的董事长、总经理和总会计师不受年限限制。   7、生产出口产品及其配件所需的原材料、零配件和半成品可享受税收信贷。   8、使用保税仓库、出口产品达70%以上的企业,进口零配件免缴各种税费。   9、如外方拥有多数股权,自企业登记注册起5年之内,可雇佣高级外籍管理人员,包括董事长和总经理。外籍雇员可携带配偶和21岁以下的未婚子女。   经BOI登记注册、在菲经济欠发达区投资的外国企业,无论是新建企业还是现有企业追加投资或扩大经营规模,除上述优惠待遇外,还可享有:   1)自注册之日起,6年免缴所得税(同先锋企业);   2)企业批准运营后,其基础设备建设100%免缴所得;   3)新增雇员(包括熟练工和非熟练工)100%免缴所得;   4)投资优先领域可拥有100%股权。   五、各类外资企业登记注册程序   外国投资企业在菲登记注册,按是否申请优惠分属或涉及不同职能部门,而公司性质不同,申办程序有别。   菲政府负责国内外投资登记注册的部门有:   1、证券署(SEC);   2、投资署(BOI);   3、经济区署(PEZA);   4、贸工部(DTI)。   按公司性质区分,菲将公司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股份制公司(CORPORATION)和合伙人公司。 六、菲律宾经济区及其管理政策   菲律宾政府一直致力于推动其经济和金融体制改革,以减少政府管制,推进各经济部门自由化,为其经济的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宏观环境。经过多年的努力,菲律宾已相继解除了对电讯、航运、石油、银行和保险业的管制,与亚洲国家建立了良好的经济贸易关系,实现了商业自由化,使菲律宾在吸引外国投资方面的竞争力有了明显的提高。为加大引资力度,吸引更多外国投资进入菲律宾亟待发展的行业,提高菲律宾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菲律宾政府积极改善投资环境,采取了一系列鼓励投资的政策措施,如不断开放外商投资领域;允许外国投资者拥有100%股权;对出口导向型企业实行投资优先计划(IPP)等。建立和发展各类经济区,为国内外投资者提供特殊的优惠待遇,是其重要而卓有成效的引资措施之一。   菲律宾经济区概况   (一)菲律宾经济区的发展   菲律宾政府早在70年代初就开始设立经济区,到1986年相继建成了四个出口加工区。此后,由于政治经济危机的爆发,经济区的发展处于停滞甚至倒退状态。1986年至1993年间,菲律宾出口加工区署(EPZA)所辖各类经济区的投资总额仅为127亿比索;自90年代初起,菲律宾经济区的发展逐步恢复了生机,到1995年菲律宾经济区开始进入高速发展阶段,1997年菲律宾经济区署(PEZA)所辖各类经济区的全年投资总额就达1597亿比索;在经历了4年的持续高速发展之后,从2001年开始,由于政局不稳、社会动荡、兵变频繁、绑架成风使外国投资者对菲律宾望而生畏,对菲律宾投资大幅下滑,2003年1-10月份PEZA所辖各类经济区的投资总额仅为223亿比索。   经济区的设立和运营,对加大菲律宾吸引外国投资力度、增加就业人口、扩大贸易出口和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1995年至2002年间,PEZA所辖各类经济区总共吸引投资8063亿比索,其中外国投资占6692.3亿比索,累计出口1127.33亿美元。2002年PEZA的总出口额达到227.23亿美元,占菲律宾当年出口总额的65%,经济区内实现就业82万多人。   (二)菲律宾经济区的类型   菲律宾经济区主要由PEZA所辖的96个各类经济区和独立经营的Phividec工业区、Cagayan、Zamboanga、Subic、Clark自由港等组成。菲律宾政府在自行设立和运营经济区的同时,积极鼓励私营部门设立各种类型的经济区。所谓私营部门经营的经济区,是指园区的土地归私人所有,园区内的基础设施由私人经营者投资建设,面向国内外投资者开放,并享受政府经营的经济区的同等优惠待遇。在PEZA所辖的96个各类经济区中,私营部门经营的经济区占92个,区内投资的企业444个;由PEZA直接经营的经济区仅4个,区内投资的企业有436个。   菲律宾经济区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1.工业园区(IE):指在统一管理下,按照综合计划进行规划和开发的特定区域,园区提供基础设施、预先建成的标准厂房和公共设施;   2.出口加工区(EPZ):指座落于海关管辖领域以外的特别工业园区,主要生产出口产品。在出口加工区内的企业进口资本设备和原材料免税,并不受其他进口限制;   3.自由贸易区:指临近进口港(或航空港)的独立区域,进口货物在此卸货后进行直接转运、贮存、重新包装、分类、混合或其他处理。如这些进口货物从自由贸易区转到非自由贸易区,须按照海关和国内税收的相关规章制度办理;   4.农业经济区:指按照综合计划进行规划和开发的大片区域,园区位于利于农业或自然资源丰富的地区,为投资者提供由于出口的农业和自然资源性产品加工活动的基础设施。   此外,还有投资、商业、金融中心,旅游消闲中心和促进软件、IT服务以及相关信息产品出口的信息技术园等其他类型的经济区。   (三)菲律宾经济区的投资来源和行业分布   从经济区的投资来源看,日本是菲律宾经济区最大的海外投资来源国。在1995年到2002年间,日本对菲律宾经济区的投资占PEZA投资总额的41%;美国占13%,居第二位;荷兰占8%;英国占6%;新加坡占5%;韩国占4%;德国占2%;台湾和马来西亚分别占1%;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投资占1%。来自菲律宾国内的投资占投资总额的17%。   从投资的行业分布看,电子业是主要的投资领域。在1995年到2002年间,电子业的投资占投资总额的58%;机电产品制造业占12.8%;运输设备和汽车制造业占7.5%;化工业占3.6%;橡胶和塑料制造业占2.4%;医药和医疗器械制造占2.3%;成衣及纺织品生产占1.5%;IT服务业占1%;其他行业占10.9%。   菲律宾经济区的管理   (一)《菲律宾经济特区法》   1995年《菲律宾经济特区法》(R.A.7916)是菲律宾经济区的主要管理法规。根据该法规,菲律宾经济特区是指已高度发展或有潜能发展成为农业、工业、商业、银行、投资、金融、旅游休闲中心的地区,经济特区(SEZ)包括:工业园区(IE)、出口加工区(EPZ)、自由贸易区和旅游消闲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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