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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执行审计定性法规向导.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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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常用定性表述及适用法规向导 ——中央部门预算执行审计 (2012年版) 审 计 署 法 规 司 审计署行政事业审计司 二○一二年三月 编纂说明   切实规范审计行为,不断提高审计人员正确适用法律的能力,是提高审计工作质量水平的重要保证。在健全完善审计法律法规、审计准则等制度规范的基础上,一方面需要审计人员牢固树立依法审计的理念,另一方面还要关注审计实践中在具体法律适用等方面存在的具体问题,细化解决通道,使得审计人员能够更方便、更有针对性的遵循法定标准开展审计工作。根据署领导的有关指示,为解决审计工作中存在的审计定性表述不准确、适用法规不合适、处理处罚不恰当或不统一等现象,开展编写审计常用定性表述及适用法规向导工作。本着规范准确、方便使用、分批制发的原则,结合各专业审计实际情况,将审计定性用语表述及适用法规向导划分为中央部门预算执行审计、财政审计、金融审计、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企业审计、资源环境审计、社会保障审计、外资审计等部分进行编写。本册为法规司和行政事业审计司共同编写的《审计常用定性表述及适用法规向导—中央部门预算执行审计》(以下简称《法规向导》)。 预算执行审计是法律赋予审计机关的基本职责,是国家审计的永恒主题。认真做好预算执行审计工作,规范预算执行审计行为,对于审计工作全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预算执行审计特别是中央部门预算执行审计,涉及的被审计单位大多担负着履行行政管理、维护国家安全、进行政权建设等重大职责,这些部门预算管理活动不仅涉及的预算资金数额巨大,而且对于整个经济社会的发展影响深远。因此,对这些单位预算执行审计查出问题的审计定性和处理处罚尤为重要,在适用法律法规方面需要更加严谨,以确保审计工作质量。我们在总结以往中央部门预算执行审计和决算(草案)审签所发现问题的基础上,结合《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对有关问题的分类,进行了系统分析和归纳汇总,确定了违法违规问题的类别和主要表现形式,并对每一类问题的定性、处理、处罚的法规依据进行研究分析,筛选出适当的条款,编纂形成了本《法规向导》。 本《法规向导》由违反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违反财政收入(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违反规定使用财政资金的行为、违反决算管理规定的行为、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行为、 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管理规定的行为、违反会计管理规定的行为、违反账户管理规定的行为、违反政府采购或招投标管理规定的行为、违反“三公经费”管理规定的行为、违反科研经费管理规定的行为和违反党员领导干部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规定的行为等12个类别组成,每个类别由常见违法违规表现形式、定性依据和处理处罚依据3部分组成,基本涵盖了中央部门预算执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为了便于审计人员更好地使用本《法规向导》,特作如下具体说明: 一、本《法规向导》所列内容只是审计中发现的常见违法违规问题,并对应列举了最基本最常用的定性和处理处罚的法律法规依据。但各个中央部门预算执行审计中所遇到的具体情况是千差万别的,在本《法规向导》中无法也不可能包含所有违规的表现形式及对应的定性、处理处罚依据。因此,审计人员主要还是应当以发现的审计事实以及具体情节和具体后果作为适用法律、法规根据,本《法规向导》只是作为参考,这就要求审计人员在具体使用《法规向导》时,对定性、处理处罚依据要再次进行认真核实,确保准确无误,而不应当完全机械地照搬本《法规向导》。 二、本《法规向导》只适于中央部门预算执行和决算(草案)审签审计项目,所列法律、法规和其他政策规定条文全部是2012年2月1日以前的有效规定(特别增补了财政部2012年2月7日第8令号发布的新修订《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凡在此后遇有失效、修改或重新颁布的规定,应以当时的有效规定为准。 三、本《法规向导》针对各类问题或各种问题的表现形式,有的列有若干个定性和处理处罚的法律、法规、其他政策条文,具体运用时应结合审计事实的具体情况,遵循“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和法律效力溯及力等基本原则,选择引用恰当的规定条文,而不是全部引用。 四、《法规向导》中凡带“*”号部分所列处理处罚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审计机关不能据此作为处理处罚依据直接进行处理处罚。因为这些法律、法规都明文规定执法主体不是审计机关,在当前有关法律制度中还未就审计机关的执法主体资格特别加以明确的情况下,以暂不适用这些规定直接进行处理处罚为妥。但为保持本《法规向导》的整体结构完整,我们还是将这些规定条文列举出来了,可作为对审计查出问题进行定性的参考。 由于编者的水平有限,中央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及其法律法规又是在不断的发展变化,本《法规向导》中难免存在疏漏甚至错误,衷心希望广大审计人员在适用《法规向导》过程中,多提宝贵意见并及时反馈给我们,以便适时进行修正完善。让我们通过对本《法规向导》的不断完善,共同推进中央部门预算执行审计工作的规范化、法制化、科学化进程。 编 者 二0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5 目 录 一、违反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 1 1.1 部门、单位违规编制预算 1 1.1.1 预算编制不完整,应纳入预算的未纳入预算 1 1.1.2 动用以前年度结余资金未纳入预算 1 1.1.3 将非所属预算单位的预算纳入预算 1 1.1.4 代报代编下属单位预算 1 1.1.5 重复编报预算 1 1.1.6 超范围安排地方补助,列入本级预算支出 1 1.1.7 未经充分论证和研究编报项目预算 1 1.2 部门、单位虚假编制预算 2 1.2.1 对必须列入预算的收入、支出予以隐瞒或少列 3 1.2.2 将上年非正常收入、支出作为编制预算收入、支出的依据 3 1.2.3 以虚假内容申报预算 3 1.3 部门、单位违规调整预算 4 1.3.1 未经财政部门批准随意调整本级和所属单位预算 4 1.3.2 未经财政部门批准随意调整项目预算 4 1.3.3 未经批准在预算科目之间相互调剂使用 4 1.4 部门、单位预算未细化 5 1.4.1 预算未细化到具体部门和单位 5 1.4.2 预算未细化到具体项目 5 1.5 部门、单位违规批复预算 6 1.5.1 未按财政部门规定的内容批复预算 6 1.5.2 未按财政部门规定的时间及时批复各单位预算 6 1.5.3 有二次分配权的部门年初预算分配率低于有关规定 6 1.6 部门、单位收入支出未纳入预算统一管理 7 1.6.1 应在本级核算的收入支出未在本级核算 7 1.6.2 应在本单位核算的收入支出未在本单位核算 7 1.6.3 应做本单位收入支出账上核算的,在往来账上核算 7 二、违反财政收入(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8 2.1 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 8 2.1.1 违规自行出台文件设立财政收入项目(无论是否已实际收取了资金) 8 2.1.2 违规向单位、个人收取国家规定项目外的资金(已收取资金) 8 2.2 违规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征收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 9 2.2.1 违规擅自扩大收入项目的收取范围收取收入 9 2.2.2 违反规定的费率、标准,擅自提高或降低费率、标准 9 2.2.3违反规定,在征收期限内应收未收,或在征收期限到期后收取财政收入 9 2.2.4 未按规定范围和标准收取行政许可费 9 2.3 违反规定缓收、减免或不收财政收入 10 2.3.1 违反规定缓收、减免或不收财政收入 11 2.4 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12 2.4.1不按规定开具相应缴款书,应缴收入款项隐瞒不缴 12 2.4.2依照规定收取的财政收入,通过设立过渡账户、其他银行存款账户或现金存放的方式,隐瞒不报,不缴入国库、财政专户 12 2.4.3收取的财政收入,未纳入非税收入财务账簿核算,未纳入非税收入会计报表反映 12 2.5 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13 2.5.1未按国家规定时间和期限将收取的财政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或未按规定期限集中上缴、上划规定的部门 14 2.5.2 超过国家规定期限上缴财政收入 14 2.5.3 不报、不缴、不上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14 2.5.4 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14 2.5.5 截留、挪用、私分行政许可费 14 2.5.6 中央单位未及时将土地收益上缴国库 14 2.6 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15 2.6.1未按规定将收取的收入款项及时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直接冲抵列支单位工作经费、办案支出及其他费用支出等 15 2.7 不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 16 2.7.1 不按规定的预算级次入库 16 2.7.2 不按规定的预算科目入库 16 2.8 行政事业收费、罚没收入未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17 2.8.1 行政事业收费未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17 2.8.2 罚没收入未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17 2.9 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未实行“票款分离”、“罚缴分离” 18 2.9.1 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未实行“票款分离” 18 2.9.2 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未实行“罚缴分离” 18 三、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18 3.1 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 18 3.1.1 虚列支出,多领财政资金 19 3.1.2 虚报专门事项,冒领或多领财政专项资金 19 3.1.3 虚报政策性事项,多领财政补贴资金 19 3.1.4 编造特定事项、伪造资料,骗取财政资金 19 3.2 截留挪用财政资金 20 3.2.1 截留应拨财政资金,挪作他用 20 3.2.2 挪用行政事业费拨款,支付基建工程款 20 3.2.3 挪用财政资金,用于职工福利 20 3.2.4 对外出借财政资金 20 3.2.5 以预算调整为名,挪用财政资金 20 3.3 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 21 3.3.1 批复预算不及时,滞留下拨财政资金 21 3.3.2 向具体用款单位拨款不及时,滞留财政资金 21 3.3.3 滞留专项财政资金,影响特定事项开展 21 3.4 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21 3.4.1 超出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列支有关费用支出 21 3.4.2 超出国家规定的开支标准列支有关费用支出 21 3.4.3 将项目经费用于基本支出 21 3.4.4 将公用经费用于人员经费支出 21 3.5 无预算、超预算拨款 23 3.5.1 无预算拨款 23 3.5.2 超预算拨款 23 3.6 预算支出不实 24 3.6.1 将预算外支出转为预算内支出 24 3.6.2 将下年度支出转为本年度支出 24 3.6.3 不按当年实际预算支出数列支、列报 24 3.6.4 项目资金未按进度支付 24 3.7 违反规定使用机动经费 25 3.7.1未经审批使用机动经费 25 3.7.2使用机动经费未按规定报备 25 3.7.3超范围使用机动经费 25 四、违反决算编报规定的行为 26 4.1 未按规定进行年终清理结算和结账,导致报表数据与实际情况不符 26 4.1.1 上下级预算单位之间的预算及拨款数不一致 26 4.1.2 单位报表往来款项、预收预付款项应结清未结清 26 4.1.3 事业单位专用基金计提数据错误 26 4.1.4 专项资金列报科目错误 26 4.1.5 货币资金账实不符未查明原因 26 4.1.6 固定资产账实不符 26 4.1.7 年终外币折算处理错误导致报表相关数据不正确 26 4.2 决算报告编报事项不准确 28 4.2.1 应编入决算的单位、资金未编入决算 28 4.2.2 将不应编入决算的单位或资金编入决算 28 4.2.3 决算报表附注说明不规范 28 4.3 决算报表内容不真实 29 4.3.1 多计或少计收入 30 4.3.2 多计或少计支出 30 4.3.3 多计或少计结余 30 4.3.4 多计或少计负债 30 4.3.5 部门自行调整所属预算单位决算数据 30 4.3.6 部门估列代编所属预算单位决算数据 30 4.4汇总决算不规范 31 4.4.1汇总决算使用的数据与分户决算不一致,表表不符 31 4.4.2决算报表数据与会计账簿数据不一致, 账表不符 31 4.4.3 收入科目归集不准确 31 4.4.4 支出科目归集不准确 31 4.4.5 本年年初数与上年年末数不一致 31 五、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行为 33 5.1 国有资产配置不符合规定 33 5.1.1 配置国有资产超标准 33 5.1.2 购置国有资产未按规定程序报批 33 5.1.3 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未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33 5.1.4 未按规定对购置的资产进行账务处理 33 5.2 违规使用国有资产 36 5.2.1 将国有资产违规出租、出借 36 5.2.2 将国有资产违规进行投资 36 5.2.3 违规提供对外担保 36 5.2.4 用不得抵押的国有资产作抵押 36 5.2.5 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 36 5.2.6将国有资产无偿提供给他人使用 36 5.3 违规处置国有资产 40 5.3.1 以违规出售、调拨、报损、报废等形式擅自处置国有资产 40 5.3.2 国有资产处置未履行法定程序和审批手续 40 5.3.3 擅自核销债权、对外投资 40 5.3.4 用国有资产开办集体或私营企业,改变资产的国有性质 40 5.3.5 经审批同意处置的资产未按规定进行处置 40 5.3.6 违规处置权属不清或有争议的资产 40 5.4 违反国有资产评估相关规定 43 5.4.1 应当评估未评估 43 5.4.2国有资产评估未经核准或未按规定备案 43 5.4.3 资产评估结果失实 43 5.5 国有资产处置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不合规 46 5.5.1 国有资产处置和出租出借收入未按规定上缴国库、纳入预算 46 5.5.2 将国有资产处置和出租出借收入用于人员经费支出 46 5.5.3 隐瞒、截留、挤占、挪用国有资产收入 46 六、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 48 6.1 基建投资预算管理不规范 48 6.1.1 未细化中央基建投资项目预算编制 48 6.1.2 投资预算执行进度缓慢 48 6.2 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 48 6.2.1 将国家建设项目资金用于日常开支 49 6.2.2 将国家建设项目资金用于其他国家建设项目 49 6.2.3 将国家建设项目资金用于非国家建设项目 49 6.2.4 其它挪用国家建设项目资金的行为 49 6.3 骗取国家建设资金 50 6.3.1 编制虚假材料,骗取国家建设资金 50 6.3.2 多报工程预算,骗取国家建设资金 50 6.3.3 将自筹资金的建设项目以国家建设项目申报,骗取国家建设资金 50 6.4 未经批准改变建设内容、规模等 50 6.4.1 超概算投资 51 6.4.2 擅自提高各项费用定额;擅自提高建设安装费用,设备、工器具购置费等超标准投资;扩大前期经费使用范围 51 6.4.3 擅自扩大建设面积等超规模投资 51 6.4.4 擅自变更建设内容 51 6.4.5 擅自将资金用于增加其他建设内容 51 6.4.6 自行调整项目建设概、预算 51 6.5 虚列投资完成额 53 6.5.1 虚列材料采购成本 53 6.5.2 虚列建筑安装工程投资 53 6.5.3 虚列设备投资 53 6.5.4 虚列费用 53 6.5.5 虚列待摊投资和其他投资 53 6.6 未按规定处理基建结余、结存资金 57 6.6.1 将应上交的基建结余资金全部或部分据为单位或个人所有 57 6.6.2 基建项目因长期未实施而结存大量资金 57 6.7 未及时进行基建项目竣工决算 57 6.7.1 未按规定编制竣工决算 58 6.7.2 竣工后三个月后仍在基建投资中列支费用 58 6.7.3 主管部门未及时批复决算 58 6.8 违反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规定的行为 59 6.8.1 超越权限审批办公楼建设 59 6.8.2 超标准建设办公楼 59 6.8.3 办公楼建设资金来源和使用不规范 59 6.8.4 未制定本系统京外单位办公业务用房项目审批管理办法 59 七、违反会计管理规定的行为(*) 62 7.1 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或会计账簿不真实、不完整 62 7.1.1 未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63 7.1.2 设置的会计账簿的记录不真实或不完整 63 7.1.3 资金和财产未纳入单位的会计核算 63 7.1.4 会计报表未全面反映本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及其结果 63 7.2 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 64 7.2.1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未按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 64 7.2.2 使用票面记载事项与实际经济业务不符的发票报销入账 64 7.2.3 使用未按法定渠道取得的发票报销入账 64 7.2.4 接受了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合法的原始凭证 64 7.2.5 原始凭证记载的内容有涂改或有错误 64 7.2.6 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未重开 64 7.2.7 记账凭证未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 64 7.3 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会计账簿登记不符合规定 66 7.3.1 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 66 7.3.2 会计账簿的登记不符合规定 66 7.3.3 会计账簿未按连续编号的页码顺序登记 66 7.3.4未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更正会计账簿记录,或更正处没有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盖章 66 7.4 违反规定私设会计账簿登记、核算 67 7.4.1 部分账簿未按规定纳入法定账册统一核算 67 7.5 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资产 68 7.5.1 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其他公款 68 7.5.2 违规收费、罚款及摊派,资金账外存放 68 7.5.3 收入不入账 68 7.5.4 虚报或假报支出转出资金账外存放 68 7.5.5 上下级单位之间相互转移资金,不在本单位账簿核算 68 7.5.6 存在账外的资产 68 7.6 账表不符、账账不符、账实不符、账证不符 71 7.6.1 账表不符 71 7.6.2 账账不符 71 7.6.3 账实不符 71 7.6.4 账证不符 71 7.7 随意变更或未按规定变更会计处理方法 71 7.7.1 无确需变更的理由,会计处理方法随意变更 71 7.7.2未按规定变更,或未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 71 7.8 未按规定保管会计资料,造成会计资料毁损、灭失;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72 7.8.1 对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未建立档案,未妥善保管,造成会计资料毁损灭失 72 7.8.2 资料的保管未满规定的保管期限;违反规定隐匿或故意销毁会计资料 72 八、违反账户管理规定的行为 73 8.1 未按规定开立银行账户 73 8.1.1 未经核准自行开立银行账户 73 8.1.2 多头开户 73 8.1.3 由财务部门或会计部门以外的其他部门开设和管理银行存款账户 73 8.2 未按规定及时撤销银行结算账户(*) 74 8.2.1未按规定及时撤销银行结算账户 74 8.3 将公款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75 8.3.1 将在账内反映的公款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75 8.4 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 (*) 76 8.4.1 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 76 8.5 违规未在国有或国家控股银行开户(*) 77 8.5.1 在国有、国家控股银行或经批准允许为其开户的商业银行以外的银行开户 77 8.6 违规使用零余额账户(*) 78 8.6.1 违反规定从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向本单位其他账户和上级主管单位、所属下级单位账户划拨资金 78 九、违反政府采购或招投标管理规定的行为(*) 79 9.1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 79 9.1.1 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 79 9.1.2 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79 9.2 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招标方式 80 9.2.1 未经批准,擅自将应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改为邀请招标 80 9.3 邀请招标不符合规定 81 9.3.1 邀请招标时未向三家以上符合要求的单位发出投标邀请书 81 9.4 招标人非法限制投标人竞争 81 9.4.1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81 9.4.2 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81 9.4.3 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 81 9.4.4 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 81 9.5 招标人违法泄漏招标秘密 83 9.5.1 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 83 9.5.2 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83 9.5.3 招标人泄露标底 83 9.6 招标人违法进行实质性谈判 84 9.6.1招标人违反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84 9.7 招标人违法确定中标人 84 9.7.1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 84 9.7.2招标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 84 9.8 违法订立与招投标文件不符的合同或协议 85 9.8.1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 85 9.8.2 招标人与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85 9.9 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实施不规范 86 9.9.1 政府采购预算编报不完整 86 9.9.2 未纳入政府采购预算而实施政府采购 86 9.10 政府采购组织管理不规范 86 9.10.1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未实行集中采购 87 9.10.2 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未按规定标准进行采购 87 9.10.3 未经批准擅自采购进口产品 87 9.10.4 未在定点饭店召开会议 87 9.11 政府采购招标管理不规范 88 9.11.1 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政府采购方式 88 9.11.2 邀请招标时未向三家以上符合要求的单位发出投标邀请书 88 9.11.3 采购人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串通,安排其他单位陪标等方式进行虚假招标 88 9.12 未公开政府采购标准和采购结果 89 9.12.1 采购人未依法公布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标准 89 9.12.2 采购人未依法公布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结果 89 9.13 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 90 9.13.1 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 90 十、违反“三公经费”管理规定的行为 91 10.1 “三公经费”预算编制及公开不符合规定 91 10.1.1 压缩“三公经费”未达到年初确定的比例 91 10.1.2 “三公经费”预算公开范围和口径不符合要求 91 10.1.3 未按时或按照规定的体例和格式公开“三公经费”预算 91 10.2 未按规定编制出国费预算 92 10.2.1 未将因公出国(境)经费全部纳入专项预算管理 92 10.2.2 未按照有关规定压缩出国(境)经费预算 92 10.3 出国(境)费未按照预算执行 93 10.3.1 出国(境)费实际支出超过预算 93 10.3.2 由所属单位或其他单位承担出国(境)支出 93 10.3.3 负担外单位人员出国(境)费 93 10.3.4 违规在其他项目支出中列支出国(境)费 93 10.3.5 违规用公款报销持因私证件出国(境) 党政干部的费用 93 10.3.6 违规核报与公务无关的开支或计划外费用 93 10.4 出国团组管理违反规定 94 10.4.1 组织或参加各类公款出国(境)旅游活动 94 10.4.2 出国团组审核审批不严格 94 10.4.3 未按规定报送年度出国(境)计划 94 10.4.4 未严格执行因公出国(境)计划量化管理要求 94 10.4.5 违规组织跨地区跨部门(双跨)团组 94 10.4.6 出国团组在国(境)外停留时间不符合有关规定 94 10.4.7 擅自更改行程,增加出访国家、地区或城市 94 10.4.8 通过旅行社及中介机构为出国(境)团组联系、购买邀请函或编造虚假日程 94 10.5 未按规定编制公务接待费预算 94 10.5.1 未将公务接待经费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95 10.5.2 未按照有关规定压缩公务接待经费预算 95 10.6 违规开支公务接待费 95 10.6.1 实际支出超过预算 96 10.6.2 由所属单位或其他单位承担公务接待支出 96 10.6.3 超标准、超范围使用公务接待经费 96 10.6.4 违规在其他项目支出中列支公务接待经费 96 10.6.5 通过旅行社等中介机构、使用虚假发票或虚假合同转移、侵占公务接待经费 96 10.7 公务接待管理不符合规定 97 10.7.1 公务接待管理制度不健全 97 10.7.2 未履行公务接待审批程序 97 10.7.3 未严格执行出差审批管理和出差定点住宿制度 97 10.7.4 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参加各类社团组织、社会中介机构举办的营利性会议和活动 97 10.7.5 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 97 10.7.6 在公务接待中赠送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礼品、纪念品,或额外配发生活用品 97 10.7.7 超规格、超标准接待外宾 97 10.8 违规配备公务用车 98 10.8.1 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 98 10.8.2 以执法执勤车辆名义配备一般公务用车 98 10.8.3 违规配备越野车辆 98 10.8.4 违反规定进口或购买汽车 98 10.8.4 变相进口汽车或未按规定上交国外机构退役车辆 98 10.8.5 以一般公务用车名义配备部级领导干部备车 98 10.8.6 违反指标管理规定配备公务用车 98 10.9 违规管理或使用公务用车 100 10.9.1 公车私用 100 10.9.2 占用下属单位车辆 100 10.9.3 单位公务用车未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100 10.9.4 未执行定点保险、定点加油、定点维修制度 100 10.9.5 未按规定控制公务车能耗 100 10.9.6 未按规定处置公务用车 100 10.9.7 车辆资产账实不符、存在账外车辆 100 10.10 未按规定编制公务用车经费预算,超标准、超范围开支费用或转嫁费用 101 10.10.1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用预决算编制不实 101 10.10.2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预算执行不严格,多渠道列支公务用车费用 101 10.10.3 向外单位或下属单位转嫁公务用车费用 101 10.10.4 公务用车实物费用定额标准不合理 101 10.10.5 虚列维修保养费套取财政资金 101 10.11 公务用车管理使用中其他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103 10.11.1 执法执勤车辆缺乏编制控制 103 10.11.2 未严格执行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统计报告制度 103 十一、违反科技经费管理规定的行为 103 11.1 科研计划归口管理部门未按规定分配拨付科技经费 103 11.1.1 科技计划归口管理部门科技经费年初预算不细化或细化晚 103 11.1.2 科研计划归口管理部门未及时拨付课题资金 103 11.1.3 科研计划归口管理部门未足额拨付课题资金 103 11.2 未按规定编制项目(课题)预算 104 11.2.1 编制虚假的项目(课题)预算 105 11.2.2 编制的项目(课题)预算不合理 105 11.2.3 项目(课题)经费来源预算与支出预算编制不完整 105 11.2.4 承担单位编制的项目(课题)预算不细化 105 11.2.5 违反规定自行调整项目(课题)预算 105 11.3 违规使用科技资金 106 11.3.1 未严格执行科技经费预算,无预算支出或超范围、超标准支出 107 11.3.2 通过各种方式挤占、挪用课题经费 107 11.3.3 违规转拨、转移课题经费 107 11.3.4 违规从课题经费中列支本单位职工的工资性费用 107 11.3.5 违规从课题经费提成用于人员奖励支出 107 11.3.6 违规从课题经费中直接提取管理费 107 11.3.7 将课题经费用于与课题研究活动无关活动或支出 107 11.3.8 用课题经费经商办企业 107 11.3.9 利用虚假票据、合同等报销 107 11.3.10 以课题经费购买实物、有价证券等方式变相谋取私利 107 11.4 未按规定管理和使用配套资金 108 11.4.1 配套资金到位率低或未提供承诺的配套资金 108 11.4.2 配套资金到位不及时 108 11.4.3 使用其他科研项目财政资金虚假配套 108 11.4.4 未将配套资金与国拨资金纳入课题预算统一管理和核算 108 11.5 未按规定编制项目(课题)决算 109 11.5.1 项目(课题)决算编制不及时 109 11.5.2 项目(课题)决算编制不真实 109 11.5.3 项目(课题)决算虚增课题支出、隐瞒课题结余 109 11.6 未按规定核算项目(课题)经费及结余 110 11.6.1 项目(课题)经费未纳入单位财务统一核算 110 11.6.2 账表不符,财务数据不真实 110 11.6.3 项目(课题)依托单位对协作单位资金支出情况不明,缺乏有效监督 110 11.6.4 不及时结题,或结题不结账,长期挂账报销费用 110 11.7 科技主管部门未按规定批复项目(课题)立项 112 11.7.1 科技主管部门对通过可行性论证审核的项目未批复或未及时批复 112 11.7.2 科技主管部门未及时督促相关单位签订课题任务合同书 112 11.8 项目评估评审组织者和评估评审活动承担者违反规定组织或开展评估评审活动 112 11.8.1 直接从事、参与或干预项目评估评审活动 113 11.8.2 利用组织或承担项目评估评审活动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113 11.8.3 委托不具备规定条件的评估机构或者聘请不具备规定条件的评审专家承担项目评估评审活动 113 11.8.4 聘请按规定应当回避或者在以往评估评审工作中有不良记录的评估机构或者评审专家 113 11.8.5 违反保密规定,擅自泄露评估评审资料、评估人员或者评审专家名单、项目评估报告、评审专家意见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评估评审情况 113 11.8.6 隐瞒、歪曲或者不如实反映评估机构或者评审专家提出的明确意见 113 11.8.7 未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办法处理与评估评审工作相关的质询、异议和举报 113 11.8.8 串通某一项目申请者以排斥其他项目申请者 113 11.8.9 违反规定领取评估评审费、劳务费,索取或者接受评估评审对象以及相关人员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宴请或其他好处 113 11.8.10 违反项目评估评审工作方案和预算的规定 113 11.8.11 为评估评审对象编写立项可行性报告,或者检查、验收工作中要求提供的材料 113 11.9 项目评估人员或评审专家在项目评估评审活动中违反规定 115 11.9.1 发现与项目或项目申请者存在利益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关系的,未主动向项目评估评审组织者申明并回避 115 11.9.2 利用评估人员或评审专家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或者与评估评审对象及相关人员串通,为有利益关系者获得项目立项或者通过检查、验收提供便利 115 11.9.3 擅自披露、使用或许可使用被评估评审对象的商业秘密 115 11.9.4 未严格遵守保密规定。未经允许,单独与评估评审对象及相关人员接触、复制保留或者向他人扩散评估评审资料,泄露保密信息 115 11.9.5 索取或者接受评估评审对象以及相关人员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宴请或其他好处 115 11.10 项目(课题)申请者违反规定申请项目(课题) 116 11.10.1 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资料、信息 116 11.10.2 对同一项目重复申请立项 116 11.10.3 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有关项目的评估评审信息 116 11.10.4 向项目评估评审组织者和承担者、项目推荐者、项目评估人员和评审专家馈赠或者许诺馈赠钱物或给予其他好处 116 11.10.5 其他妨碍项目评估评审活动独立、客观、公正开展的行为 116 11.11 项目(课题)任务未按规定完成 117 11.11.1 科研任务未按时间进度要求完成 117 11.11.2 科研任务在质量上未达到规定要求 117 11.12 未按规定建立科研项目数据库、科技经费预算管理项目库 117 11.12.1 国家科技计划未建立数据库 117 11.12.2 各类国家科技计划建立的数据库不兼容 117 11.12.3 各类国家科技计划未实现信息、数据资源共享 117 11.12.4 未建立全国统一的科研项目数据库 117 11.12.5 未建立全国统一的科研经费预算管理项目库 117 11.13 未按规定组织项目(课题)验收 118 11.13.1 未按规定及时申报验收 118 11.13.2 未按规定及时组织验收 118 11.13.3 未及时批准项目验收结果 118 11.13.4 项目、课题按期结题验收率低 118 11.13.5 验收未履行规定程序 118 11.13.6 未按规定选择项目验收环节的咨询专家,验收专家资质或人数不符合要求,或未执行相应的回避制度 118 11.14 未履行对项目(课题)的监督、检查的职责 119 11.14.1 科技部未履行项目(课题)的监督、检查职责 119 11.14.2 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未履行项目(课题)的监督、检查职责 119 11.15 科研成果或转化成果虚假,违规阻碍科技成果转化,侵占单位或他人的科技成果 120 11.15.1 使用其他科研项目(课题)的科研成果充抵本项目(课题)的科研成果 121 11.15.2 提供虚假的科研成果证明资料、虚构科研成果、科研成果未真正实现 121 11.15.3 在科技成果转化中提供虚假的科技成果检测结果或者评估证明 121 11.15.4 单位、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课题负责人阻碍科技成果的转化 121 11.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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