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题型:单选题20*1+多选题8*2+简答题4*6+论述题1*15+案例分析题1*10+1*15
1. 环境: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2. 自然资源:指与环境融为一体、天然存在的、具有经济价值的环境要素。
3. 生态系统:在一定时间和空间内,生物与其生存环境以及生物与生物之间相互作用,彼此通过物质循环、能量流动和信息交换,形成的不可分割的自然整体。
4. 环境问题的成因:
u 第一环境问题/原生环境问题:自然原因引起的自然灾害
u 第二环境问题/次生环境问题:人为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分为环境污染问题和生态破坏问题。
5. 环境问题的成因:
u 市场失灵:环境的成本外部化;对生态系统估值不当;产权界定不清。
u 政策失误
u 科学不确定性
u 国际贸易的影响
6. 环境问题对人类社会发展的影响主要表现
u 妨害人类正常生活并导致人类心理和感观上对环境与自然舒适性认识的降低
u 导致人类生命健康损害、财产损失和自然环境破坏
u 导致环境质量下降造成环境的生态服务功能退化以及历史和文化遗产价值的遗失
u 造成自然资源枯竭、生物多样性减少
7.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目的:可持续发展——《我们的未来》
u 1974年国务院成立环境保护领导小组,标志着国家级的环境保护行政机构在我国诞生。
u 《环境保护法(试行)》:1979年,新中国第一部关于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综合性法律,标志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体系开始建立。
u 1999年《海洋环境保护法》: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改革完善时期。
8.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指以保护和改善环境、预防和治理人为环境侵害为目的,调整人类环境与资源利用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特征:
u 社会性:公益性,环境要素具有公共产品属性;破坏与维护环境的受害或者获益群体具有广泛性。最主要特征。
u 政策性:政策的法律化与法律的政策化;环境与资源保护法需要根据环境质量的变化频繁修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执行受国家宏观经济形势和经济政策的影响。
u 科学技术性: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制定必须遵循生态平衡等自然规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内容以环境科学、生态科学为基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实施必须依靠环境标准、环境监测等科技手段。
u 综合性: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公法、私法的融合;是程序法与实体法的融合;是国内法和国际法的融合。
9. 传统法律部门的手段和方法在救济环境与资源侵害方面的局限性:
u 属于事后救济,这与公众要求对环境污染实施预防和避免损害的预期有较大差距。
u 属于个案救济,这与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的大规模、连续性、潜伏性损害对公共环境利益的影响不相符。
u 属于分散救济,这与环境要素之间的相互关联性、生态系统的整体性不符。
10.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与民法的联系与区别:
联系:
u 在专门的环境污染防治法出现之前,环境污染问题主要依靠民事侵权救济机制加以解决。
u 民法中有关民事权利的规定如人身权、财产权是环境污染受害人寻求救济的权利依据。
u 民法物权制度、相邻权制度对自然环境要素的保护、公众环境权益的维护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区别:
民法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公私法属性
私法的保护
更多是运用公法手段
对环境保护阶段
事后救济,被动
包括事前、事中、事后;侧重事前预防,趋向主动
救济程度
个案救济,侧重于对个人利益或私益的维护
倾向与对环境整体的保护,侧重于对环境公共利益的维护
11.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与行政法的区别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行政法
立法目的
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规范行政行为、控制行政权的滥用
运用的手段
行政手段是一种手段,综合运用经济、科技、法律等多种手段保护环境
专业性
全球性问题,立法已成为一个庞大的专业领域,远远超出行政法的范畴
12. 环境与资源保护专门法律
u 综合性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
u 污染防治法律
u 自然资源法律
u 自然保护法律
13.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是指受法律调整的环境利用行为主体间发生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环境利用关系。特征:
u 是具有多重牵连性质的法律关系:民事关系、行政关系,采用公法和私法的手段和方法予以调整
u 以人类平等利用环境的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
u 是结合并体现自然生态规律的人类意志: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
14. 环境保护组织:/非政府环境组织:指公民依法自发成立的以环境保护为目的的社会团体。公众:包括公民和公民组成的各种团体。
1968年,萨克斯教授《保卫环境——公民行动战略》,首次根据公共信托原理提出了“环境权”理论。
u 对公众而言,他们对大气和水享受的利益非常重要,不应当将其作为私的所有权的对象。
u 自然给人类提供了巨大恩惠,所有公众都可以自由利用,这与利用者是企业还是个人无关。
u 建立政府的主要目的是增进一般公益。
15. 公众环境权益的内容:
u 优美、舒适环境的享受权:享受优美、熟悉环境质量的权利是每个公民的生存本能。
u 开发利用环境决策与行为知悉权:公众有了解和知悉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的政府开发与环境决策行为、企事业单位开发利用环境行为等。
u 开发利用环境决策建言权:公众对以上行为有提出主张或意见、建议的权利。
u 监督开发利用环境行为及其检举和控告权:公众有权对开发利用环境与资源的企业实行监督。
u 环境权益侵害救济请求权:公民认为自身环境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诉讼或民事诉讼。
16. 企业履行环境社会责任的表现
u 通过环境质量体系认证或获得绿色标签认定
u 推行清洁生产
u 主动对外宣示企业环境保护守则
17. 企业履行环境社会责任的作用/目的:
u 宣示环境友好性和社会公益性,提升国际影响
u 迎合消费者高涨的“绿色消费意识”
u 节约能源和资源
u 事前回避环境风险
18. 中国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与资源保护职能
u 对环境与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既是对国家财产的保护,也是对公众环境权益的保护
u 环境保护是中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u 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是政府的重要目标
u 建设生态文明,是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的长远大计
19. 政府实施环境与资源保护管理的手段
(1) 行使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管理权/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权力表现为:
u 开发利用环境资源的决策权
u 开发利用环境资源及其相关行为的许可权/审批权
u 开发利用环境与资源的监督管理权
u 规章制定权、行政强制权与行政处罚权
(2) 代表国家对环境与资源损害行使民事索赔权
20. 环境利用行为构成要件:主体是人;行为在主观上是为了满足人的生存与发展需要;行为的结果是获取环境要素或从环境要素中谋取利益。
21.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1) 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原则:意义有:
u 正确处理了经济环境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
u 有利于实现中国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
u 有利于实现社会的长久繁荣与发展
措施有:
u 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一体化决策
u 通过“三同时”制度保障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同步进行
u 通过循环经济制度将经济发展建立在环境承载力的基础上
u 通过实施清洁生产制度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双赢
u 通过清洁能源制度解决环境对经济的制约
u 通过绿色GDP核算等经济政策促进和保障协调发展原则的实现
(2) 预防原则:环境损害预防原则。是指针对一切可能影响环境的活动和行为,事先采取经济、技术、法律、行政等各种手段和措施,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等损害结果的发生。黄金规则。意义有:
u 采取预防措施可以用较低成本获得较大的环境效益;
u 采取预防措施有利于扭转我国环境保护的被动局面。
制度措施有:
u 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决策阶段落实预防原则
u 通过“三同时”制度在建设阶段落实预防原则
u 通过清洁生产制度在生产阶段落实预防原则
u 通过循环经济制度在资源废物循环阶段落实预防原则
u 通过排污许可证制度在排污阶段落实预防原则
(3) 受益者负担原则: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利用谁补偿,谁污染谁治理。意义有:实现社会公平;降低环境保护的成本;最大程度地保护环境质量。
制度措施有:
u 实现排污收费制度
u 实行生态补偿制度
u 征收环境税
u 实行土地复垦制度
(4) 公众参与原则:1994年《中国21世纪议程——中国21世纪人口、环境与发展白皮书》。内涵包括:参与主体是公众;参与对象主要是影响到公众环境利益的建设项目;参与方式主要是通过法定的程序进行;公众参与内容包括公众的环境知情权、参与决策权与监督权。
制度措施有:
u 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众参与制度;《环境影响评价法》是中国第一部将公众参与原则制度化的第一部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
u 环境行政许可和环境行政处罚中的公众参与制度
u 建立环境信息公开与披露制度
u 鼓励各类非政府环保组织代表参与环境决策
u 建立公众参与的司法保障制度
22. 确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基本原则的重要意义:
u 反映一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精神和本质
u 弥补法律规定的不足
u 指导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
23.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制度:
u 环境标准制度
u 环境与资源保护规划制度
u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u 环境费制度
u 治理、恢复与补救制度
24. 环境质量标准:是为保护自然环境、人体健康和社会物质财富,限制环境中的有害物质和因素所作的控制规定。分为国家和地方两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
25. 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是为实现环境质量标准,结合技术经济条件和环境特点,限制排入环境中的污染物或对环境造成危害的其他因素所作的控制规定。
26. 2011年6月,国务院发布《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我国第一部国土空间开发划分为优化开发区、重点开发区、限制开发区、禁止开发区。
27. 环境影响评价的对象:
u 综合性规划: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
u 专项规划: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
u 建设项目
28. “三同时”制度:首创国务院1973年发布的《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试行)草案》中。内容: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并使用。
29. 环境费制度
(1) 征收排污费制度:达标排污收费、超标排污违法。
类别:废气排污费、海洋石油勘探开发超标排污费,污水排污费,危险废物排污费、噪声超标排污费。
后果:排污者未按照规定缴纳排污费的,由环保部门依照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当排污者因不可抗力(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可以申请减半缴纳排污费或者免缴排污费。对于超标排污者,应当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使用:重点污染源防治;区域性污染防治;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开发、示范和应用;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项目。
(2)自然保护费制度:是指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或自然环境 ,应当依照自然资源或生态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按其对自然资源与环境要素的利用程度向法律授权的主管部门缴纳一定费用的行为规范。
30. 限期治理的对象:
u 严重污染环境的排污单位
u 在特别需要保护的区域内超标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单位,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主要指国务院、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
31. 对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的企业事业单位的措施:
u 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
u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于罚款
u 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业、关闭
32.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防》将突发环境事件分为:
u 突发环境污染事件
u 生物物种安全环境事件
u 辐射环境污染事件
33.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的运行机制:
u 预防和预警机制: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原则,预警级别由低到高为蓝、黄、橙、红四级
u 应急响应机制:
A. 按照属地为主的原则实行分级响应。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响应四级
B. 实行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制度。初报实行1小时报告制,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和负责人以及负有监管责任的单位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后,应在1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
u 应急保障机制:确立了资金保障、装备保障、通信保障、人力资源保障、技术保障等应急保障的内容。
u 后期处置机制:提出补偿和遭受污染的生态环境进行恢复的建议,要求建立突发环境事件社会保险机制。
u 责任处置机制:对各种违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追究法律责任。
34. 环境污染特征:
u 环境污染须伴随人类活动而产生。
u 环境污染须为物质、能量从一定的设施设备向外界排放或者泄露
u 环境污染须出现环境质量下降的结果
35. 《大气污染防治法》
(1)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体制:统一监督管理与分部门监督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2)大气环境标准制度
u 体系的核心:《环境空气质量标准》,1982年首次发布。
u 为解决酸雨、灰霾和光化学烟雾等区域性大气污染问题,环境保护部2010年发布《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的指导意见》
u 后果: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其污染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并缴纳相应的排污费。超标排放的,应当予以限期治理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3)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核定制度实施的主要三个步骤
u 确定总量控制区
u 确定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
u 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分配
(4)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制度:直辖市、省会城市、沿海开放城市和重点旅游城市列为重点城市
(5)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公报制度:大、中城市人民政府环保部门应当定期发布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公报
36. 防治燃煤污染
u 控制煤炭开发
u 控制煤炭的使用,推广清洁能源
u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在锅炉产品质量标准中规定相应要求。
u 在人口集中地区退房煤炭、煤渣、砂石、灰土等物料,必须采取防燃、防尘措施,防止污染大气。
37. 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我国制定第一部防止水污染的专门法律《水污染防治法》。
u 水污染:陆地水污染,即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的污染
u 水标准环境制度:《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是核心。
I类——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
II类——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稀水生生物栖息地、鱼虾类产卵场
III类——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鱼虾类越冬场、水产养殖区等渔业水域及游泳区
IV类——一般工业用水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
V类——农业用水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u 后果:缴纳排污费,超标排污的,责令限期治理,按照应缴纳排污费数额2倍以上5倍以下处于罚款。限期治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u 水污染防治规划制度:流域或者按区域进行统一规划
u 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u 水污染物排污许可制度
u 排污监测制度
38. 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
u 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制定有关事故的应急方案,做好应急准备,并定期进行演练。违反者,责令改正;情节严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u 企业事业单位造成水污染事故,处于罚款,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
u 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管理;对直接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50%以下的罚款。
u 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20%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的直接损失的30%计算罚款。
39. 固体废弃物管理的原则
(1) “三化”管理原则:
u 减量化:在对资源能源的利用过程中,要最大限度地利用资源或能源,以尽可能地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
u 资源化:是指对已经成为固体废物的各种物质采取措施,进行回收、加工使其转化成为二次原料或能源予以再利用的过程。
u 无害化:是指对于那些不能再利用、或依靠当前技术水平无法予以再利用的固体废物进行妥善的贮存或处置,使其不对环境以及人身、财产的安全造成危害。
(2) 全过程管理原则:是指固体废物从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直到最终处置的全部过程实行一体化的管理。
(3) 分类管理原则: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以及危险废物
40. 《清洁生产促进法》:2002年制定,2012年修订。
41. 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类型为:
u 对污染物排放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超过经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超过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构成高耗能
u 适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
42. 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激励措施:
u (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设立发展循环经济的有关专项资金,支持相关的科技研究开发、技术产品推广、发展相关的信息服务等。
u (国家)对相关的产业活动给予税收优惠,并运用税收等措施估计进口先进的节能、水等技术、设备、产品。
u (县级以上政府)应将节能、节水、节地、节材、资源综合利用等项目列为重点投资领域。
u (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应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对资源高消耗行业中的限制类项目,实行限制性的价格政策。
u (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实行垃圾排放收费制度。
u (国家)实行有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财政性资金优先采购保护环境的产品及再生产品。
43. 环境噪声污染: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
44. 自然保护法:
(1)野生动物保护法
A. 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规定:
u 分类保护(野生动物的分类为:)
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
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u 保护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
u 野生动物救助及致害补偿制度
B. 野生动物资源管理的法律规定
u 野生动物保护实行分部门和分级监督管理的体制
u 建立野生动物资源档案资源。普查每十年一次。
u 实行猎捕许可及禁限制度
u 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行为的管制
(2)野生植物保护法/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环境的规定
u 设立自然保护区、保护点或保护标志
u 监测制度
u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u 及时采取拯救措施
45. 应当建立自然保护区(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u 典型的自然地理区域、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以及已经遭受破坏但经保护能够恢复的同类自然生态系统区域;
u 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域
u 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海域、海岸、岛屿、湿地、内陆水域、森林、草原和荒漠
u 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岩洞、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
u 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需要予以特殊保护的其他自然区域
46.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管理。
地方级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的主管部门管理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省级风景名胜区规划——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47. 特殊用途海岛特殊保护(领海基点所在海岛、国防用途海岛、海洋自然保护区内的海岛):
u 应当由海岛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保护范围,报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备案。
u 领海基点及其保护范围周边应当设置明显标志。
u 禁止在领海基点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以及其他可能改变该区域地形、地貌的活动。
u 对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海岛及其周边海域,依法批准设立海洋自然保护区或者海洋特别保护区。
48. 耕地保护的法律规定:
u 耕地占补制度:占多少,垦多少
u 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制度
u 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80%以上。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耕地包括:
A. 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油、棉、蔬菜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B. 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地产田
C. 蔬菜生产基地
D. 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E. 国务院规定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
u 耕地适用管制: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
u 开发未利用土地及三荒土地管理
u 鼓励土地整理、提高耕地质量
u 土地复垦制度
49. 控制建设用地的法律规定
u 建设用地征收管理:征收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和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报国务院批准;征用上述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u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除国家机关用地、军事用地等依法以划拨方式取得,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有偿使用费30%上缴中央财政,70%留给地方人民政府,用于耕地开发。
u 控制乡(镇)建设用地: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50. 水土流失预防的法律规定:
(1) 防范性措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水土保持规范,采取封育保护、自然修复等措施,扩大林草面积。
(2) 禁止性措施:
u 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
u 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的地区,应当限制或禁止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
u 禁止在25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
u 禁止采集发菜。
(3) 控制性措施
u 林木采伐应当采用合理方式,严格控制皆伐;对水源涵养林等只能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u 在25度以上陡坡地种植经济林的,应当科学选择树种,合理确定规模,采取水土保持措施。
(4) 生产建设项目中的预防措施:选址、选线避开区域;水土保持方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审批
51. 水土流失治理的法律规定:
u 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及管护制度:国家加强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加大生态修复力度
u 水土保持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国家加强江河源头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水源涵养区水土流失的预防和治理工作,筹集资金。
u 生产建设者的治理责任:不治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u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治理:在资金、技术、税收等方面予以扶持。
52. 防沙治沙的工作原则:
u 统一规划,因地制宜,分布实施,坚持区域防治与重点防治相结合
u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
u 保护和恢复植被与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相结合
u 遵循生态规律,依靠科技进步
u 改善生态环境与帮助农牧民脱贫致富相结合
u 国家支持与地方自力更生相结合,政府组织与社会各界参与相结合,鼓励单位、个人承包防治
u 保障防沙治沙者的合法权益
53. 预防土地沙化的法律规定
(1) 统计监测及预报、报告制度
(2) 土地沙化的预防措施:
u 植被营造和管护
u 严格控制采伐防风固沙林
u 加强草原的管理和建设
u 加强流域和区域水资源的管理
u 退耕还林还草制度
u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3) 沙化土地禁封保护区制度
54. 森林经营管理的法律规定:
(1) 林业分类经营管理制度: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特种用途林
(2) 森林资源清查和森林资源档案制度:全国森林资源清查(一类调查)、规划设计调查(二类)、作业设计调查(三类调查)
(3) 林业长远规划和森林经营方案
(4) 占用或征用林地与森林植被恢复费
(5) 森林采伐管理:
u 实行森林采伐限额:国务院批准的年森林采伐限额每五年核定一次
u 年度木材生产计划:不得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
u 森林、林木的采伐方式:成熟林采取择伐和渐伐方式,严格控制皆伐,更新造林。
u 林木采伐许可证制度:除采伐不是以生产竹林为主要目的的竹林以及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外,采伐林木须申请采伐许可证。
55. 草原保护的法律规定
u 基本草原保护制度
u 草原自然保护区制度
u 禁止开垦、退耕还草、禁牧休牧的规定
u 草原防火的规定
u 草原生物灾害防治制度
56. 水事纠纷处理:
u 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事纠纷,应当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有关各方必须遵照执行。
u 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u 在水事纠纷解决前,当事人不得单方面改变现状。
57. 水资源利用的管理规定
(1)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基本原则
u 坚持兴利与除害相结合,兼顾上下游、左右岸和有关地区的利益,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
u 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并兼顾农业、工业、生态环境用水及航运等需要
u 地表水与地下水统一调度开发、开源与节流相结合、节流优先和污水处理再利用
(2)水资源开发进行科学论证的要求
(3)鼓励开发、利用水能资源
(4)水资源开发利用中加强对公民权益的保护
58. 水资源保护的法律规定:
u 保护水量及生态用水:注意维持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湖泊、书库以及地下水的合理水位,维持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
u 水功能区划制度:是水功能实行有效管理和保证水功能水质目标的重要手段。
u 饮用水源保护区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应用水源保护区;禁止设置排污口
u 地下水禁限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
59. 渔业资源增殖与保护的法律规定
u 征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u 水产种质资源保护
u 禁止破坏性捕捞作业
u 保护和改善渔业生态环境
60. 开发矿藏资源的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u 矿藏资源国家所有及监管体制:国家所有权,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u 勘查、开采登记许可制度:依法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未取得采矿证擅自采矿,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u 矿产资源有偿取得制度:按照矿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计征,用于矿产资源勘查
61. 节能管理的法律规定
u 节能标准及能效标识制度:技能标准制度;能效标识强制标注制度;节能产品自愿认证制度
u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
u 针对产品、设备、工艺的节能管理制度
u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制度
62. 权属
矿藏、水流、海域;野生动物资源;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
属于国家
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
属于国家或集体
63. 我国《刑法》关于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规定
(1)污染环境类犯罪
u 污染环境罪——《刑法》第338条
u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刑法》第339条
u 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刑法》第339条
(2)破坏自然资源类犯罪
u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u 非法狩猎、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u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u 非法狩猎罪
u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u 非法采矿罪
u 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u 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
u 盗伐林木罪
u 滥伐林木罪
u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林木罪
(3)与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相关的犯罪
u 环境监管失职罪
u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u 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
64. 生态破坏侵权的规则原则:属于一般侵权,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构成要件有: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的存在、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65. 生态破坏侵权的免责事由:
u 不可抗力:行为人必须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害扩大。
u 受害人的过错:受害人的故意或者过失造成
u 第三人原因: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66. 生态破坏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
u 损害赔偿:金钱赔偿和以恢复原状为代表的非金钱救济方式
u 侵害排除
67. 环境污染侵权的规则原则:无过错原则
68. 环境污染侵权的构成要件:
u 污染行为:表现为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行为、排放噪音的行为、排放固体废物的行为、向土壤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向海洋排放污染物的行为等。
u 损害后果:侵害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环境权益或公共财产权。
u 因果关系:举证事项责任倒置、因果关系推定等法律上的技术方法。
69. 环境污染侵权特征的特殊性:
u 主体的不平等性和不可互换性
u 加害行为在价值判断上的社会妥当性、合法性
u 侵害状态的间接性、继续性、反复性、广阔性和累积性
u 环境污染侵权兼有私害性和公害性
70. 环境污染侵权的免责事由:
u 不可抗力:由造成损害结果发生的唯一原因时,才可以据此免责;在环境污染侵权的场合,不可抗力事由发生后行为人还必须及时采取了合理措施,仍不能避免损害才予免责。
u 受害人故意:排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损害是由受害人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减轻排污方的赔偿责任。
71. 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
u 侵害排除:环境污染侵权中侵害的排除的适用需综合考虑权利不可侵原则和原因行为的社会妥当性、合法性、有用性、价值性等因素。除权利受害外,须同时根据利益衡量原则判断是否具有侵害的不合理性,才可承认环境侵害的排除请求权。
u 损害赔偿:包括因环境污染事故和事件直接造成的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财产损害可以分为国家财产损害、单位财产损害和个人财产损害。人身损害包括环境污染受害人因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受害人伤残所增加的必要费用、因丧失劳动能力的收入损失等。
72. 环境污染侵权诉讼的特殊规定:
(1) 特别诉讼时效: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
(2) 特殊的证据规则:
u 在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中,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责举证。
u 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倒置)
73. 国际环境法的渊源:
u 国际环境条约(最主要的渊源)
u 国际环境习惯
u 一般法律原则
u 辅助性渊源
u “软法”
74. 在国际环境法领域具有重要地位的政府间国际组织:
u 联合国系统的全国性国际组织和其专门机构,联合国环境规划署
u 联合国系统以外的区域性国际组织,欧洲联盟
u 根据国际条约建立的条约机构,如《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大会(COP)
作用:主要起到了平台的作用。具体表现为:
u 为各国在环境事务方面的蹉商和合作提供协商的场所
u 收集和发布环境信息,为国家间的环境合作提供信息服务
u 通过召开国际会议或通过决议、宣言等方式推动和促进国际环境法原则和规则的发展
u 协助实施和执行国际环境法和环境标准
u 为解决环境争端提供相对独立和中立的争端解决机制和场所
75. 国际环境法的一般原则
u 国家主权与不损害管辖范围以外环境的原则:各国享有对其管辖范围以内自然资源进行开发的权利,同时承担不得给其管辖范围以外的环境造成损害的义务。1941年“特雷尔冶炼厂仲裁案”
u 国际环境合作原则:国际社会所有成员应广泛开展在环境保护领域的国际合作的原则。意义有:
A. 国际社会所有成员都应当并且有权参与保护和改善国际环境的行动;
B. 国际环境问题的解决有赖于国际社会成员普遍的参加与合作
u 防止环境损害原则:各国通过立法、行政或其他措施,防止和减少环境损害发生的原则。
u 谨慎原则:2000年《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
u 污染者负担原则:是指环境污染者应当为环境恶化带来的后果承担责任、负担相关环境费用的原则。
u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各国应当共同承担改善和保护全球环境的责任,但各国承担的责任份额是有区别的。
A. 各国都应当采取措施保护和改善其管辖范围内的环境,并预防对管辖范围以外环境造成损害
B. 各国都应当广泛参与有关的国际合作
C. 各国都应当在环境方面相互合作
D. 由于各国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不同,废弃物和污染物的排放的历时和共时数量不同,技术能力和工艺水平不同,不应当也不可能要求所有的国家同时承担完全相同的责任。
u 可持续发展原则:各国应以可持续的方式开发利用资源,协调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的发展,实现代际公平与代内公平的原则
76. 国际环境法的实施:
u 命令与控制措施:政府通过法律或行政手段制定,公权力作为后盾进行监督和强制实施。环境标准、环境影响评价、风险评估
u 经济刺激措施:政府利用经济手段引导市场。税收、贷款、保险、补贴、弹性许可证、标志、联合履约
u 综合措施:以消除或至少减少任何可能造成污染的物质为目标的预防性措施
77. 国际争端的解决办法:
u 政治方法/外交方法:谈判、协商、调差、斡旋、和解等方法
u 法律方法:仲裁、司法解决
78. 《京都议定书》主要成就:
u 在附件A中明确列出了温室气体名录、产生温室气体的能源部门和类别
u 在附件B中列出了承诺排放量限制或消减的39个公约附件一缔约方的名录。1990年为计算的基准年,列入公约附件一的缔约方承诺在2008-2012年间按比例减少列入附件A的温室气体的排放。其中欧洲共同体承诺减排8%,美国承诺减少7%,俄罗斯等向市场经济过渡的国家可以维持在1990年的水平。缔约国家承诺平均减排5%。
79. 1954年《国际防止海上油污公约》/《油污公约》:第一个旨在防止海洋污染的国际条约。
80. 中国对全球环境问题的立场:
u 正确处理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
u 明确国际环境问题的主要责任,充分考虑发展中国家的特殊情况。
u 认真履行国际环境保护义务。
u 不应把保护环境作为提供发展援助的附加条件。
u 积极参与国际环境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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