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设备买卖及安装
合同
买方
卖方
合同内容:
生产部精炼厂脱臭塔技术改造项目工程设计、设备供应及安装相关服务
目录
前言
1. 定义
2. 价格
3. 付款方式
4. 工期
5. 检验
6. 保密及限制使用
7. 标准与规范
8. 改进与改变
9. 知识产权
10. 保险及赔偿
11. 质量保证
12. 保证值的考核
13. 责任限制
14. 不可抗力
15. 合同终止
16. 纠纷的解决仲裁
17. 其它
附:
附件1 设计基础
附件2 保证值
附件3 供货范围及服务
1.0 供货范围
2.0 工程服务
3.0 咨询服务
附件4 界区
附件5 卖方不包括的供货与服务
附件6 工艺流程图
前言
卖方按以下条款提供给买方有关精炼车间技术改造工程总承包项目工程设计、设备供应及安装相关服务。
1. 定义
本合同中的词汇与表达的含义约定如下:
1.1. “合同”是指买卖双方签订的本合同与包括附件1到附件9的所有合同附件。
1.2. “附件”表示此合同所包含的附件1到附件9中的某一个,并由其组成完整合同。
1.3. “生效日期”是指自合同买卖双方签字盖章的日期。
1.4. “现场”是指买方拟在中国江苏省镇江市将要改造的装置所在的土地区域。
1.5. “界区”是指合同附件4中所提到的装置所处的区域。
1.6. “装置”是指买方位于中国江苏省镇江市现场的植物油精炼的成套装置,具体指二线大豆油精炼装置。其设计处理量在本合同附件2中规定。
1.7. “设备”是指本合同附件3中条款1.0中列出的由卖方所提供的机械与设备。
1.8. “咨询服务”是指在设备的安装、装置试车、开车与性能考核期间由卖方向买方提供的服务,其范围在本合同附件3的3.0条款中作详细规定。
1.9. “设计文件”是指此合同中卖方所实施与供应的工程服务,其范围在附件3的2.0条款中作详细规定。
1.10. “机械竣工”是指设备就位、安装工作、相关的清洁工作与机械测试已成功完成即装置干料试车完成的时点。
1.11. “调试”是指在装置机械竣工后到装置准备就绪可以证明其性能保证值之前的工作。
1.12. “开车”是指按照此合同附件1中规定的原料进料,装置第一次运行的日期。
1.13. “验收”是指按照合同条款13.4中的规定,装置由买方接收的日期或者装置视为买方接收的日期。
1.14. “不可抗力”是指超出买卖双方控制范围的任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天灾、战争、暴动、罢工或骚乱、恐怖事件、封锁与流行传染病如SARS等,在此合同的15.0条款中作详细规定。
2. 价格
本合同附件3列出的供货、工程文件与服务,不包括任何其他的供货、工程文件与服务,其总价为:
¥468,000(大写人民币肆拾陆万捌仟元整)
以上价格含17%增值税,现场车板交货,卸货由安装公司负责。
本合同为固定价合同。
3. 付款方式
买方根据卖方提供的相应付款通知书以电汇的方式付款。卖方银行帐号如下:
公司名称:
开户银行:
账号: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金额与时间:
3.1. 机械竣工款
合同总价的80%,即¥374,400.00(大写人民币叁拾柒万肆仟肆佰元整)
安装完成并初步验收合格买方收到卖方提供合同总价的80%发票(增值税17%)后二(2)周内支付。如因买方的原因导致设备无法按合同约定的工期进行发运,买方须在收到卖方开具的付款通知书后三(3)周内支付。卖方收到款后,应根据买方安排及时将设备发运到现场。
3.2. 验收款
合同总价的15%,即¥70,200.00(大写人民币柒万零贰佰元整)
买方收到卖方提交的竣工验收证明、竣工验收资料及经结算审计合格后,同时提供审计结算价格剩余发票(增值税17%)后二(2)周内支付。如因买方的原因导致设备无法按合同约定的工期进行安装、调试或考核验收,买方须在收到卖方开具的付款通知书后二(2)周内支付。
3.3. 质保款
合同总价的5%,即¥23,400.00(大写人民币贰万叁仟肆佰元整)
质保期满一年,无息付清质保款。
4. 工期
4.1. 计划总工期:60日历天,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
4.2. 如因买方生产计划安排原因,上述工期可能有所调整。
4.3. 如果买方要求延迟交货,或要求延迟部分设备的交货,卖方有权要求买方支付延迟交货设备相应的合同金额。
4.4. 如果因卖方原因,卖方在上述时间内未能交货,经一(1)周的延展期后,每迟交一(1)周,按迟交的货物金额的千分之五支付罚款,但罚款总额不超过迟交货总值的百分之五(5%)。
5. 检验
5.1. 卖方的供货应在装置现场进行开箱检验。买卖双方将共同进行开箱检验。如在开箱检验中发生任何与合同规定不符的短缺、缺陷、损坏或其它事件,则需准备一份检验报告并且双方均须签字认可,并以此作为有效证据,若卖方拒绝签字的,买方有权拒收相应设备,并视为验收不合格。如属于卖方责任,买方凭双方签字的检验报告向卖方要求更换、修理或补足。卖方将在接到买方索赔证明后,在不延误工期的情况下以最短的时间将损失的部件免费交付至买方现场。因上述原因,设备经检验不合格的,视为卖方延期交货,直至设备验收合格,每迟延一(1)周,按本合同金额的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总额不超过本合同总金额的百分之五(5%)。
5.2. 如果在开箱过程中发现任何损坏,责任在买方的话,卖方在接到买方的书面通知后仍应尽快更换或补足,费用由买方支付。
6. 保密及限制使用
6.1. 双方对于直接或间接从另一方得到的信息应严格保密,只能用于与合同有关的目的,如:合同装置的建设、操作、保养与维修。
6.2. 双方有责任确保上述的保密要求对于其公司人员,与或参与本项目的第三方人员同样适用。
6.3. 上述条款的保密义务不因任何中止或取消合同的执行而终止。
7. 标准与规范
7.1. 装置的设计是根据卖方中国相似装置中取得的基本参数来进行的,在设计中所用的标准及规范,是以在合同生效时这些标准及规范的有效版本为准,如GB标准,DIN标准,AD/ASME标准与VDE规则。
7.2. 如果买方需要指定使用其它的设计标准与代码或上述使用的标准与规则在此合同后有改变,卖方保留在技术与商务方面对此合同进行更改的权利。
7.3. 风荷载因素按GB标准已考虑在设计中。地震因素未考虑进去。
8. 改进与改变
8.1. 装置的设计都是根据条款5中的标准进行的。如果对装置有改进,或者修改后使设备更适合工艺操作,卖方将通知买方与取得买方同意后对合同装置进行修改。
8.2. 如果由于买方的要求,对已经完成设计的工作进行改动,卖方保留收取由此引起的费用与时间延长的权利。
9. 知识产权
9.1. 卖方保证提供给买方的设备不会遭受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第三方索赔。同时卖方完全保护并赔偿买方所遭受的索赔、支出费用或其它由于第三方知识产权侵害所采取的行动,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及工艺以及买方按照合同对装置进行的适当的设计及使用。
9.2. 买方遭受索赔或起诉时,买方应立即通知卖方。卖方有责任按照上述条款中的规定,通过修改装置或支付第三方正当的版权税或专利费来避免上述的索赔或诉讼。
9.3. 应卖方的要求,买方尽自己的可能协助卖方进行所有的协商,并且协助卖方执行有关索赔、诉讼言行或诉讼等过程的解决。双方不得在对方未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决定或处理任何诉讼或其他行为。
9.4. 当法律程序不可避免时,卖方承担执行法律程序的责任与费用,买方给予必要的协助与配合。
9.5. 买方永久享有本合同项下卖方所提供的产品、软件、技术资料的使用权,并无需交纳任何形式的使用费用。
10. 保险及赔偿
10.1. 卖方将购买一份工程一切险,保险的内容覆盖整个合同的执行、安装、装置调试与开车,自供货运抵现场之日起算,有效期至装置验收结束。
10.2. 保险最高赔偿限额不超过以下规定:
- ¥1,500,000,人民币大写壹佰伍拾万元整:因任何一次事故或一系列事故引起的任何一次事件所承担的第三者责任(财产损害以及人员伤害或死亡)。
- ¥468,000,人民币大写人民币肆拾陆万捌仟元整:因任何一次事故或一系列事故引起的任何一次事件所承担的财产损害。
11. 质量保证
11.1. 卖方保证依据国际认可的技术及良好的经验进行设计。设计的质量保证期为相关服务执行之日起十二(12)个月。设计保证期内,卖方保证其提供的设计都是正确且没有缺陷的。若买方发现并提出缺陷,且该缺陷经专家技术论证确认,卖方应无偿提供改进服务,所需费用由卖方承担。
11.2. 卖方保证提供的设备严格遵照合同约定,具有第一流的加工水准。卖方保证设备不存在由于错误的设计、材料或加工方面引起的缺陷,设备与材料都是全新的并采取最新的设计,没有任何二手设备或修理过的部件。设备的质量保证期为机械竣工之日起十二(12)个月,如因买方原因无法机械竣工,最长不超过合同生效之日起十八(18)个月。设备质量保证前提为采用本合同附件1规定的进料,按卖方提供的书面文件及指示在正常条件进行操作。
11.3. 卖方下述责任仅限于,如果在保证期内出现卖方责任范围内的缺陷,卖方有义务免费修正或更换任何存在缺陷的设备或材料或部件。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之日起24小时内开始修理或更换工作。如果需要更换的话,卖方应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将更换部件运至现场,费用由卖方承担。修理或更换的零件的质保期将与原先供货的质保期相同。新的质保时间自维修合格之日起算,但最迟不超过修理/更换部件运达现场之日起一(1)个月。
11.4. 本条款所规定的保修不包括正常的磨损,以及买方未按照卖方的文件及书面指示进行的不适当的处理、储藏、操作与/或保养。买方或其第三方人员未经卖方同意情况下改变、修正、更改所造成的设备的损坏,卖方将不承担任何责任。
11.5. 买方有义务在最短时间内书面通知卖方有关设备的损坏。若在发现设备缺陷或损坏的七(7)个日历日中买方未通知卖方,则视为买方自动放弃该质量保证。
11.6. 此条款中所更换掉的零件应属卖方财产。
12. 保证值的考核
12.1. 机械竣工后才可进行装置的安全调试,之后才能采用正确的进料进行装置首次试车。本合同附件2中规定的保证值为卖方保证的唯一根据。为了证明是否达到该保证值,装置开车并建立稳定的操作后,卖方将对所有工段进行一次连续不间断的考核测试,时间为七十二(72)小时。在考核过程中,如果所有工段的保证值已经达标,买方应验收,同时买卖双方授权代表签订“验收证书”。
12.2. 合同保证值以买方完全执行以下条件为前提,其费用由买方承担:
o 当要求的时候,按本合同附件1中的要求按质按量连续并无偏差提供必要的进料与公用工程;
o 足够的、合格的操作及维修人员,化验服务与其它机械测试、装置开车与调试所必需的非卖方应当提供的设施等;
o 装置严格依据卖方提供的设计与其它书面的指导下进行合适的安装,以及要符合适用于此类装置的中国标准;
o 装置在卖方技术人员的出席与指导下进行调试、开车及测试;
o 所有由买方采购/制造的设备(如有)须符合卖方提供的设计参数或图纸的要求。
o 所有的保证值在装置按额定处理量下运行有效。
12.3. 在考核期间,应连续书面记录与保证值有关的所有操作参数、取样与化验与结果并形成书面报告,报告由买卖双方授权代表签字。报告为检验设备是否达到保证值的基本凭证。买方提供公用工程消耗的测量。在买方的实验室中进行原料与产品保证值的化验。化验将由买方在卖方的监督下进行,产生的化验费用由买方承担。如果双方对化验结果有异议,可由双方共同选择一个仲裁实验室,其产生的费用应由过错方承担。
12.4. 如果因非卖方的原因,造成开车期间的性能考核无法进行,但是设备能够在保证值条件下连续运转七十二(72)小时,则可视为卖方已经成功完成其对装置的担保,且买方已经验收此装置。
12.5. 如果因非卖方的原因,不能进行性能考核且距合同生效的时间已超过十二(12)个月,则可认为买方已经接受并验收此装置。其后,卖方与买方经过协商后,按照经过协商的适当的条款与条件,给予买方支持以获得保证值。
12.6. 如果是卖方的责任使得上述附件2中的保证值不能得到证明,卖方应尽快对其供货做必要的修改,费用由卖方承担。如果卖方认为需要的额外设备则须运送到现场。买方须提供修改所需的便利,当修改结束后,需要进行相同条件下的另外一次考核。
13. 责任限制
13.1. 因本合同或与此相关的其他合同履行时存在瑕疵,或者不履行本合同或与此相关的其他合同时,卖方所承担的赔偿责任累计不超过本合同条款2.0中规定的合同总价的百分之十(1020%)。
13.2. 买卖双方彼此没有任何义务承担另一方因赔偿方式、因任何违反合同或法定义务、因侵权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过失)引起的间接损失,如任何利润损失、使用损失、合同损失、生产或业务中断损失、任何财务或经济的损失、任何其他附带的损失或损害等。
14. 不可抗力
14.1. 如果合同的任意一方因为不可抗力的原因临时不能履行合同所规定之职责,并且在事故发生七(7)日之内给予另一方书面通知,那么该方可以暂停履行职责,直到不可抗力事故结束。
14.2. 由于一方的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灭失,损害或延迟,则另一方都不能要求对方赔偿。
14.3. 在此,不可抗力包括但不仅限于自然灾害,环境条件与土壤或下层土由于危险材料导致的污染,气象部门认定的恶劣天气,核压波动,其他的天灾,电源限制,火灾,罢工,停产或其它,工业骚乱,战争,起义,骚乱,流行病,山崩,地震,国民骚动,爆炸及其他类似的在双方控制能力之外的事件,以及任何一方通过努力都不能克服的事件。
14.4. 合同的履行时间与卖方合同义务延长的时间等同于由于不可抗力延迟所损失的时间。
14.5. 尽管如此,不可抗力不适用于任何一方履行合法的付款义务。
14.6. 如果不可抗力持续时间超过六(6)个月,双方应对合同进一步执行进行必要的商议。任何一方都有权中止合同,前提是必须提前十四(14)天书面通知另一方。
15. 合同终止
15.1. 如果由于卖方的原因所引起的供货与工程服务的延迟超过约定日期的二(2)个月以上,则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卖方除返还全部已支付价款外,还需赔偿买方本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
15.2. 如果买方超过合同约定的时间一(1)个月未支付应付款项,则卖方有权终止合同。
15.3. 如果由于14.0条款的不可抗力造成交货延迟六(6)个月以上,双方须本着最大诚信原则协商达成恢复合同履行的最新条款,如果协商不成,双方有权终止合同。
15.4. 如买方要求终止合同,买方应支付卖方所有至合同终止时所产生的必要的合理费用,卖方应提供买方支付费用对应的供货与服务。
15.5. 如卖方要求终止合同,买方仅需支付卖方所有至合同终止时已交货的设备价款。此后六(6)个月内,如不可抗力形势改变已允许项目继续执行,则卖方仍应在双方重新商议后的条款基础上完成此项目。
15.6. 如果由于15.1条款造成合同终止,买方有权索取至合同终止时买方所有直接交纳的服务费用及约定的赔偿。
15.7. 如果合同由于15.2条款造成合同终止,卖方有权索取因合同终止发生的直接费用的补偿。
15.8. 一方打算终止合同时,须书面通知另一方,另一方应在七(7)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否则视为同意终止合同,终止日期立即生效。
15.9. 所有合同主张的权利与赔偿均包括在本合同的规定中,如无提及,无论买卖双方主张的权利与赔偿的基础是什么,其他任何主张的权利与赔偿均不包括在内,特别是,任何没有明确提及的赔偿金、合同价格的折减、合同的其他方式的取消与终止,均全部排除在外。
16. 纠纷的解决仲裁
因执行合同发生的或与合同有关之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16.1. 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可向买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双方协商不能解决时,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按照其仲裁程序进行仲裁。
16.2. 仲裁为终局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双方将放弃任何上诉或提请法庭重新审理的权利。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16.3. 在仲裁过程中,双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被提交仲裁的部分。
因执行合同发生的或与合同有关之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双方协商不能解决时,应提交买方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
17. 卖方责任
17.1. 卖方人员进入买方厂区以及在厂区内施工作业时,必须遵守买方的各项管理规定,严格按照买方安全管理规范及要求作业施工。卖方施工人员安全问题,全部由卖方自行负责。卖方人员作业时应严格保证施工安全,因卖方人员的作业行为造成买方及买方或第三方人员伤害、财产损失的,由卖方承担一切责任。
17.2. 买方为甲类防爆单位,属于特殊性质类型(禁烟、禁火)公司。卖方应将其工程作业限制在现场,以及卖方得到买方同意作为工作场地的其他区域。
17.3. 卖方雇聘施工人员必须符合劳动部门及卫生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凡是涉及到劳动纠纷及外部其他部门发生的问题由卖方自行承担责任并妥善处理,与买方无任何关系。
17.4. 按照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需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与施工噪音等管理手续由买方办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
17.5. 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已竣工工程未交付业主之前,卖方负责已完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内发生损坏,卖方应予以修复。买方提前使用或买方应接受卖方提交而未及时接受的除外。
18. 其它
18.1. 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构成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有关设备及仪表部分的详细要求按照买方招标文件的要求。
18.2. 本合同需双方盖章后生效。
买方(盖章): 卖方(盖章):
第 10 页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