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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管理规定〔草稿〕
第一条 为保护集团及所属各公司的知识产权,鼓励创造创造与其它智力成果,加强知识产权管理、保护与运用的水平,增强市场竞争能力,根据集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管理范围包括职务创造创造、职务作品、商业秘密等利用本单位的名义与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以及享受本单位的待遇所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所取得的权益。集团鼓励员工在工作之余开展知识产权创新活动,对于个人的非职务智力成果予以尊重。
职务智力劳动成果的具体类型包括:
1、专利权:包括创造、实用新型、外观设计职务创造专利权
2、专有技术及技术秘密:指未申请专利但具有实用性能为集团带来经济效益的技术与经历,如关键工艺技术参数、技术诀窍、操作规程、消化引进的各种资料、图片与科学技术秘密等。
3、商标、效劳标记:指单位拥有的注册与尚未注册的产品商标与效劳商标以及集体商标、证明商标。
4、著作权:指职工在从事本职工作或领导安排的其他工作时,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并由本单位承当责任的包括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地质图、声像材料以及法律与行政法规所规定的其他作品;以及由本单位职工进展创作,并由单位提供资金、设备、设施或资料等创造条件并承当责任的论文、专著、年鉴、辞书、教材、报刊、画册、声像作品、美术摄影作品以及其他艺术作品与编辑作品的版权。
5、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但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与经营信息,如制备方法、分析方法、财务信息、供销网络、客户名单、涉外合同等。
第三条 集团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1、对职务智力劳动成果如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商业秘密、域名等进展动态管理,汇总登记,建立档案。
2、根据知识产权重要程度、维护本钱等因素,提出知识产权保护建议。
3、办理专利申请、年费缴纳;商标注册、延期续展;著作权登记等及后续事宜。
4、参及签订或者审核涉及知识产权内容的合同、协议,建立知识产权合同档案。
5、协助处理知识产权纠纷与办理知识产权诉讼。
第四条 对知识产权重大事项,各部门必须及时上报,集团将根据实际需要进展专项评估作为决策依据,评估报告应当备案保存;各部门应当采取切实措施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管理,增强员工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意识,维护集团无形资产合法权益。
职务创造创造
第五条 各类职务创造创造,应当严格遵照专利法及其实施细那么的规定来确定专利申请权的归属,任何人不得侵犯或者变更。
第六条 在委托、及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进展合作开发或者合作研究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对委托、合作开发或者研究中产生的知识产权的权属、使用范围、期限、后续研发成果的分配等重要事项进展明确;没有签订协议或者合同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七条 技术工程的管理应当从立项起到结题止,由工程负责人全程跟踪,掌握每一阶段进程,在每一阶段进程与科研工作完成后,须将全部试验报告,数据手稿、图纸、声像等相关原始技术资料收集整理归档。
第八条 技术工程结题前,工程负责人必须在研究工程完成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集团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交全部各种载体的完整资料,完成归档手续前方可结题。如文件资料没有归档,或归档不完备,工程负责人不因工程未验收而解除相应的责任。
第九条 技术工程完成后,对符合申请专利条件的,工程负责人应当及时向集团分管领导汇报并提出申请专利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对可申请专利的工程及时办理申请事项;不宜申请专利的列为技术秘密并采取保密措施。
第十条 集团员工对未申请专利与已申请专利但尚未公开的职务创造创造,均有义务对其实质内容与出处承当保密义务,不得向外泄露,更不得去报刊杂志及其它任何媒体上公开。
职务作品
第十一条 本单位及职工对其所开发的职务作品与非职务作品不管是否发表,不管在何地发表,自完成之日起均按照?中华人民共与国著作权法?与?中华人民共与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享有著作权。
第十二条 员工在工作任务范围内或者执行单位分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并由单位承当责任而开发的计算机软件,属于职务创作软件,软件设计者享有署名权与获得奖金与报酬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属于本单位。
第十三条 对有价值的职务作品,且适宜通过申请商标注册或者版权登记的方式进展保护的,应当申请或者登记;注册商标期限届满前,如果该注册商标的商品或者效劳仍有市场、继续使用的,那么应及时办理该注册商标的续展。
第十四条 各部门未经集团同意,不得许可任何第三方使用集团的注册商标;各公司自有商标一般不得许可他人使用,假设因业务需要确需许可他人使用时,应当向集团备案,严禁把商标使用许可及其他效劳等混合计价对外提供。
第十五条 合作、委托创作作品或者开发软件,必须签订书面合同明确权利归属。
商业秘密
第十六条 无形资产优先以申请专利、商标注册、版权登记等加以保护,对于不宜采取上述措施但有商业价值的智力劳动成果,将作为商业秘密予以保护,任何人不得以发表成果论文,委托鉴定、展览、广告、试销、赠送产品等任何方式向社会公开。
第十七条 严格执行档案制度,对涉及技术秘密与商业秘密的应当在其文件资料或者物品上加注警示符号、保密级别等,仅限于涉密人员接触并采取限制阅读措施,原件严格控制,需要相应复印件或者物品的,经部门分管领导审批,由档案管理部门审核登记备案前方可借出。
第十八条 严格执行门禁制度,任何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进入未授权的、及本职工作无关的场所,不得带着无关人员进入该场所或者为无关人员进入提供便利。
第十九条 严格执行来访制度,接待人员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允许外单位人员参观、了解与掌握采取保密措施的内容,不得擅自带着外单位人员进入保密现场;外单位人员未经批准不得进展录像、摄影。涉密会议采取到会签到、会后资料交还等保密措施。
第二十条 员工因调离、停薪留职、离休、退休时,以及外来人员在完毕学习、进修、合作研究与临时聘用人员离开前,需将全部技术资料、实验记录、材料、样品样机、产品、装备与图纸等移交所在部门,对其技术内容、信息负有长期保密义务,并承当竞业制止义务。
第二十一条 订立经济合同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效劳等合同必须严格遵守集团关于经济合同管理的相关规定,明确约定科技成果有关权益的分配等重要事项。
奖罚
第二十二条 集团对在知识产权的管理、保护工作中做出较大成绩的部门与人员给予奖励。
第二十三条 剽窃、窃取、篡改、非法占有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集团知识产权或者造成集团知识产权被侵犯的,集团将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将及时向司法机关举报。
第二十四条 任何人不得利用职务、工作之便、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将集团的知识产权擅自发表、泄露、使用、许可、转让,也不得利用在工作中所掌握的信息资料为同行业的其他竞争者效劳或者提供便利。
第二十五条 对职务创造创造、职务作品、商业秘密等应当优先申请专利、商标注册、版权登记、采取保密措施等加以保护而未申请、未保密而造成经济损失的,将追究直接责任人与部门负责人的行政责任与经济责任;玩忽职守造成严重损失、为谋取小集团或者个人利益给集团财产与声誉造成损害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与经济处分,严重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泄露集团商业秘密或者擅自转让、变相转让以及擅自许可他人使用集团知识产权,造成知识产权流失与损失的,将对直接负责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其造成的经济损失,将依法要求其进展相应的赔偿,侵权行为触犯刑律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集团经济合同管理规定,引起经济纠纷给集团的声誉造成恶劣影响者,将视情节轻重给直接负责人以行政处分、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附 那么
第二十八条 知识产权的保护时效及产权界定等问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本方法未尽事宜,以最大限度保护知识产权、促进集团可持续开展为原那么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集团经营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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