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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JM-002-4291-2017 铝及铝合金不粘锅.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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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制造”认证实施细则编号:ZJM-002-4291-2017铝及铝合金不粘锅铝及铝合金不粘锅2017-11-13 发布2017-11-13 实施浙江制造国际认证联盟 发布1目 录前言前言.30 0 引言引言.41 1认证范围认证范围.42 2认证依据认证依据.43 3单元划分原则及认证模式单元划分原则及认证模式.43.13.1 单元划分原则单元划分原则.43.23.2 认证模式认证模式.54 4认证实施的环节及要求认证实施的环节及要求. 54.1 认证申请与受理认证申请与受理.54.1.14.1.1 所需资料所需资料.54.1.24.1.2 受理受理.54.24.2 产品检验产品检验.64

2、.2.14.2.1 抽样原则抽样原则.64.2.24.2.2 检验方案检验方案.64.2.34.2.3 检验要求及检验结论检验要求及检验结论.74.34.3 初始工厂审核初始工厂审核.74.3.14.3.1 审核内容及要求审核内容及要求. 74.3.24.3.2 审核时间及人日数审核时间及人日数. 74.3.34.3.3 审核结论审核结论.84.44.4 认证结果评价与决定认证结果评价与决定. 84.4.14.4.1 评价与决定评价与决定. 84.4.24.4.2 认证时限认证时限.84.54.5 获证后监督获证后监督.94.5.14.5.1 监督时间、频次监督时间、频次. 94.5.24.5

3、.2 监督内容监督内容.94.5.34.5.3 监督评价监督评价.104.64.6 证书到期再认证证书到期再认证. 105 5认证证书和标志认证证书和标志. 1025.15.1 认证证书认证证书.105.1.15.1.1 证书有效性的保持证书有效性的保持.105.1.25.1.2 认证变更认证变更.115.1.35.1.3 证书的暂停、撤销、注销证书的暂停、撤销、注销. 115.1.45.1.4 认证范围的扩展、扩大认证范围的扩展、扩大.125.25.2 认证标志认证标志.125.35.3 证书和标志的使用证书和标志的使用. 126 6认证收费认证收费.12附录附录 1 1 产品描述产品描述.

4、13附录附录 2 2 自我声明自我声明.143前言前言本细则由“浙江制造”国际认证联盟组织制定、发布,版权归“浙江制造”国际认证联盟所有,联盟内成员根据本机构的资质情况备案后使用,联盟外的任何组织及个人未经“浙江制造”国际认证联盟的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全部或部分使用。本细则附录1、附录2 为资料性附件。本细则由”浙江制造”国际认证联盟提出并归口。本细则主要起草单位:通标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本细则为首次发布。4“浙江制造”认证实施细则铝及铝合金不粘锅0 0 引言引言本细则基于“浙江制造”认证的质量与信誉保证制定,规定了铝及铝合金不粘锅认证的要求和程序。本细则与“浙江制造”评价规范 第1部分 通

5、用要求、“浙江制造”评价规范 第2部分 管理要求等标准和要求配套使用。本细则与认证机构公正性、保密、认证变更管理等公开文件共同实施。认证委托人应确保获证产品能够持续符合认证及适用标准要求。由于法律法规或相关产品标准、技术、产业政策等因素发生变化所引起的适用范围调整,本细则将进行及时修订。1 1认证范围认证范围本细则适用于以铝及铝合金为基材(包括内表面为铝或铝合金的复合材料),与食品接触表面采用不粘涂层处理的煎锅、炒锅的“浙江制造”产品认证。2 2认证依据认证依据DB33/T 944.1 “浙江制造”评价规范 第1 部分:通用要求DB33/T 944.2 “浙江制造”评价规范 第2 部分:管理要

6、求T/ZZB 0097-2016 浙江制造团体标准 铝及铝合金不粘锅T/ZZB 0097-2016 浙江制造团体标准 铝及铝合金不粘锅 第 1 号修改单3 3单元划分原则及认证模式单元划分原则及认证模式3.13.1 单元划分原则单元划分原则产品认证单元是指产品认证的基本单位。同一生产者、同一生产场所生产的铝及铝合金不粘锅,其材料、功能、结构、工艺相同可作为同一认证单元,原则上申请时应明确同一单元内产品的具体型号。同一生产者(制造商) 、同一型号、不同生产场地的产品应分为不同的申请单元,相同生产者不同生产企业生产相同产品,或不同生产者,相同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可仅在一个单元的样品上进行试验,其他

7、生产企业/生产者的产品需提供资料进行一致性核查。53.23.2 认证模式认证模式产品检验+“浙江制造”评价规范管理要求评审+获证后监督4 4认证实施的环节及要求认证实施的环节及要求认证实施环节:认证委托与受理、产品检验、初始工厂审核、评价与批准、获证后监督、证书到期再认证。一般情况下完成产品检验后再进行初始工厂审核,也可在工厂审核时实施检验。4.1 认证申请与受理认证申请与受理按照 3.1 条款的要求划分单元并委托认证。4.1.14.1.1 所需资料所需资料认证委托人准备认证申请书和产品描述提交认证机构,认证申请书和产品描述的信息及随附资料如下。4.1.1.14.1.1.1 认证申请认证申请填

8、写认证申请书相关信息并提供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生产许可证明复印件;注册商标证明复印件(如有);按卓越绩效标准实施的评价证明材料复印件;获得的第三方GB/T19001、GB/T24001、GB/T28001 认证证书复印件、标注有产地的合格供方名录、生产流程图、生产、检验设备设施清单等资料。4.1.1.24.1.1.2 产品描述产品描述产品描述应包括委托认证产品信息、产品结构图、工艺流程、关键原材料清单、商标、执行标准等,认证单元内覆盖的系列产品清单,认证单元内各个型号之间的差异说明等,同时提供产品说明书及产品合格证明。4.1.24.1.2 受理受

9、理认证机构对认证委托资料进行审核,资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认证机构受理认证委托,签订认证合同书;资料不符合要求的,认证机构通知认证委托人补充资料或修改信息;无法提供有效的资料的,认证机构不受理认证委托。64.24.2 产品检验产品检验4.2.14.2.1 抽样原则抽样原则申请人可自选工厂评价时抽样或提前送样。原则上采用送样的方式。如确定为工厂评价时抽样,则抽样应在审核组到达工厂尚未开始现场审核活动前进行。如确定提前送样,则现场工厂审核原则上应在产品检验完成后一年内完成,否则应重新进行产品检验。需抽样检验时,产品应由认证机构委派的人员从工厂成品仓库经出厂检验合格的成品处抽样获得,所抽样品经抽样人员

10、和企业代表双方共同确认签封后由认证机构指定的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申请单元中涉及多个型号的,应选取一个具有代表性(如销售量大等)的型号规格的产品进行检验。4.2.24.2.2 检验方案检验方案初次申请认证时样品数量、检验项目及判定原则按T/ZZB 0097-2016浙江制造团体标准铝及铝合金不粘锅8.3及T/ZZB 0097-2016 第1号修改单 条款三中的相关规定执行。认证机构也可根据委托人提交的认证结果并验证具有资质和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有效检验报告,评估可以采信及需要进行检验确认的项目,然后确定检验方案(包括检验项目和抽样量),上述采信情况需要在“浙江制造”认证审核报告中说明。年

11、度监督按不同制造商相同生产厂在所有获证产品中选取一个代表性的单元抽取一个型号封样检验, 监督检验按T/ZZB 0097-2016 浙江制造团体标准铝及铝合金不粘锅 8.3及T/ZZB 0097-2016第1号修改单 条款三中要求判定上年度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有效检验报告,评估可以采信及需要进行检验确认的项目,然后确定检验方案(包括检验项目和抽样量)。上述采信情况需要在“浙江制造”认证审核报告中说明。采信原则:a. 检验机构应为经过CNAS认可, 具有检验能力的实验室 (包括由于检测机构未覆盖 “浙江制造”团体标准范围的原因,其出具的盖有检测机构检测专用章的检测报告数据);b. 所涉及产品的检验报告

12、日期距现场审核日期原则上不得超过六个月;c. 所涉及产品的执行标准和种类、质量等级与认证产品所确认的执行标准和种类、质量等级一致;d. 所涉及产品的具体型号/规格能代表认证产品时;e. 所涉及产品检验的具体项目满足认证产品确认标准的要求时,且经检验符合要求。审核组对出具的检验报告按采信原则,对检验机构的资格以及检验报告中所涉及产品的抽样日期、执行标准、种类、质量等级、具体型号/规格、代表的认证产品范围、检验的具体项目进行审查。审核组进行现场核实,对抽样产品的代表性进行判断,根据抽样产品相关信息进行产品一致性的检查,同时对受审核方质量控制体系进行追溯,并做好相关记录,以证实采信报告的合理性。采信

13、第三方检验报告时,应将检验报告(经评审组现场确认签字)一同上报认证机构审定。74.2.34.2.3 检验要求及检验结论检验要求及检验结论认证机构取得检验机构提交的认证产品检验报告后,应组织人员对产品检验结果依据 T/ZZB0097-2016浙江制造团体标准铝及铝合金不粘锅及其第 1 号修改单和本细则的要求进行确认,并将确认结果反馈给企业。认证机构在确认过程中对于检验机构提交的认证产品检验报告有异议时,应及时联系当事检验机构,对异议的部分进行沟通,必要时委托其他有能力的检验机构进行复检。复检时应按 T/ZZB0097-2016浙江制造团体标准铝及铝合金不粘锅8.3 规定的抽样方案对需要进行复检的

14、项目进行抽样检验。如认证委托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应在十五日内,向认证机构申请复议或复查。4.34.3 初始工厂审核初始工厂审核4.3.14.3.1 审核内容及要求审核内容及要求初始工厂审核内容为检查企业满足“浙江制造”评价规范 第 1 部分 通用要求和“浙江制造”评价规范 第 2 部分 管理要求标准要求的程度,以及对产品标准的满足程度。初始工厂审核时,生产企业应有认证的产品在设计、生产。工厂审核范围应至少包含与审核依据要求有关的部门,覆盖所申请认证产品单元的产品及场所。4.3.1.1 产品一致性审核在生产现场对申请认证的产品进行一致性检查。重点核实以下内容:a) 认证产品的铭牌和包装箱上所标

15、明的产品名称、 规格型号与第三方检验报告上所标明的一致性;对于第一次申请并选择工厂审核与抽样同时进行的申请人,则核实认证产品的铭牌和包装箱上所标明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是否与封样一致;b) 现场生产的认证产品的材料、工程、结构、工艺与送第三方检验时的样品一致;c) 现场验证认证产品的重要原材料与申请时提供的一致性;d) 现场验证原材料的产地信息与申请资料的一致性;4.3.24.3.2 审核时间及人日数审核时间及人日数工厂审核人日数根据认证单元数,生产企业的规模,管理水平来确定。在确定“浙江制造”认证现场检查人日数时,需考虑认证单元数、产品特性、生产工艺、认证风险以及采信的情况等,适当调整,增加人

16、日数不得超过30%,减少不得低于15%。增加或减少人日数时需注明理由。表2 初始检查人日数界定表人日数生产规模认证单元数100 人以下100500 人500 人以上14912155 个以上1215178表 3 跟踪检查人日数界定表人日数生产规模认证单元数100 人以下100500 人500 人以上146-78-910-115 个以上8-910-1111-124.3.34.3.3 审核结论审核结论工厂审核时未发现不符合项,审核结论为通过;工厂审核时发现严重不符合项,审核结论为不通过;工厂审核时发现不符合项,允许工厂六十天内完成整改的,如工厂按时完成整改,审核结论为整改后通过,否则不通过。如生产企

17、业对审核结论有异议时,应五日内向认证机构申请复议或复查。4.44.4 认证结果评价与决定认证结果评价与决定4.4.14.4.1 评价与决定评价与决定认证机构对产品检验、工厂审核结论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合格后,向委托人颁发产品认证证书。认证实施过程中,产品检验不合格或工厂审核不通过时,终止认证。4.4.24.4.2 认证时限认证时限认证时限指自受理至颁发认证证书的限定时间,包括产品检验、工厂审核、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以及制作证书的时间。型式试验时间一般为九十个工作日(因检测项目不合格,企业进行整改和复试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工厂检查后提交报告时间一般为十五个工作日,以审核员完成现场检查,收到生产企业

18、递交的符合要求的不合格纠正措施报告之日起计算。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时间一般不超过十五个工作日。94.54.5 获证后监督获证后监督4.5.14.5.1 监督时间、频次监督时间、频次认证企业获证后,发证机构每年至少对工厂安排一次年度现场监督审核,现场监督审核应在上一次现场审核结束日的十二个月内进行。如不能如期接受监督时,持证人应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否则暂停认证证书。4.5.1.14.5.1.1 若发生以下情况可增加监督频次若发生以下情况可增加监督频次a) 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提出严重投诉,并查实为认证委托人责任的;b) 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认证依据标准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19、;c) 有足够信息表明获证产品生产者、被委托生产企业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等,从而可能影响产品一致性时。4.5.1.24.5.1.2 若发生以下情况可增加监督的时间若发生以下情况可增加监督的时间a) 获证企业发生客户或相关方投诉,发生质量、环境、安全事故或者被执法监管部门认定不符合法定要求受到处罚、媒体负面曝光等情况但情节轻微的;b) 认证单元产品所涉及的关键生产工艺、关键原材料及其供应商、关键工序生产检测设备等发生变更时;c) 获证企业发生影响管理体系运行的重要变化,如:法律地位、经营状况、组织状态、所有权发生变化,行政许可、强制性认证或其他资质证书变更,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

20、者、管理者代表变更,生产经营、服务场地变更,与“浙江制造”相关的管理体系及其重要过程发生重大变更时。4.5.24.5.2 监督内容监督内容认证机构对认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实施获证后监督, 以确保持续满足 “浙江制造” 评价规范 第1部分 通用要求和“浙江制造”评价规范 第2 部分 管理要求。获证后监督采取跟踪审核+监督检验的方式。4.5.2.14.5.2.1 监督审核监督审核根据“浙江制造”评价规范 第2 部分 管理要求对工厂进行跟踪审核,跟踪审核的内容包括生产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审核和产品一致性审核,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检查。监督审核时间的确定方法同初审,监督审核人日数不少于初审的70%。监督审核过

21、程中,对产品一致性的审查按本细则4.3.1.1条款要求执行。当获证企业发生本细则4.5.1.1a)、b)、c)条款之一或4.5.1.2a)、b)、c)条款之一的情形时,监督审核必须包括对涉及这些情形的部门、过程及相应审核依据所对应要求进行核查。监督审核结论判定同本细则4.3.3 条款规定。4.5.2.24.5.2.2 监督检验监督检验10样品及检验要求符合4.2 的要求。当获证企业不能正常生产或库存产品不能满足抽样要求时,应确认实际生产时间,合理调整监督审核计划,增加监督审核频次和补充抽样检测。抽样检验存在不合格项时,则判定该认证单元抽样检验不合格。如委托人对检验结论有异议,应在十五日内,向认

22、证机构申请复议或复查。4.5.34.5.3 监督评价监督评价认证机构对监督审核、监督抽样检验结论进行评价,监督审核和抽样检验合格的,判定监督通过,认证证书继续有效。工厂现场监督审核时发现不符合要求时, 认证机构应根据具体情况要求获证企业采取纠正措施,企业应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纠正措施,并将整改有效的证据提供给认证机构。认证机构在收到相关证据材料后,对工厂所采取的纠正措施进行书面或现场验证,及时做出“保持证书” 、 “暂停证书”或“撤销证书”的认证决定,并通知申请企业。对于工厂现场监督审核时发现严重不符合要求时,认证机构应及时做出“暂停证书”或“撤销证书”的认证决定,并通知申请企业。工厂现场

23、产品抽样监督检验时发现不符合要求时,及时做出 “暂停证书”或“撤销证书”的认证决定,并通知申请企业。4.64.6 证书到期再认证证书到期再认证如认证证书到期后持证人需继续保持认证,持证人应在证书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前提出再认证申请,再认证的程序同初次认证。5 5认证证书和标志认证证书和标志5.15.1 认证证书认证证书5.1.15.1.1 证书有效性的保持证书有效性的保持认证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内通过年度监督确保其有效性。有效期届满如需继续保持认证,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进行再认证(见本细则4.6)。115.1.25.1.2 认证变更认证变更产品获证后,如果产品型号、产品所用关键原材料、证书内容等

24、发生变更或认证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发生变更时,认证委托人应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生产企业应确保变更后的产品符合产品标准要求。5.1.2.15.1.2.1 涉及证书内容的变更涉及证书内容的变更在生产场所没有变迁,认证证书上相关内容发生变化时,认证委托人应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认证机构对变更的内容和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后,同意变更并换发认证证书,证书的编号、批准有效日期保持不变。5.1.2.25.1.2.2 关键原材料的变更关键原材料的变更获证产品的关键原材料或供应商(生产者、生产企业)发生变化时,认证委托人应对产品与标准符合性进行确认,并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一般情况下,提出变更时向认证机构提交符合性验证

25、的备案资料如:试验报告等,以便在跟踪审核时进行验证。检测项目由认证机构决定。必要时,由认证机构抽样验证。5.1.2.35.1.2.3 其他变更其他变更发生下述情况时,持证人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认证机构备案:a) 持证人(认证委托人)联系信息变更等,生产企业相关变化:法人、管理者代表、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修订等;b) 重大设计、工艺更改,出现重大质量问题。认证机构根据变更的内容和提供的资料进行评价,确定变更方式,确定是否需要实施产品抽样检验和现场工厂审核。确认需要对产品进行全面抽样检验的,产品抽样按本细则4.2要求实施。产品变化不大,确认无需全面检验的,则认证机构应核查变化或新增产品与原认

26、证产品的一致性,确认原认证结果对变化或新增产品的有效性,针对差异做补充产品检测,检测项目由认证机构决定。确认因变更需要进行现场工厂审核的,如结合年度检查进行,则年度检查应对变化部分所涉及的全部认证依据逐一核查,其余部分按常规年度审核要求进行,并适当增加相应的现场审核时间。如工厂现场审核以专项审核方式进行时,则应对变化部分所涉及的全部认证依据逐一核查,所需的现场审查时间由认证机构确定。获证企业因各种原因停止某个已认证单元产品生产时,应及时向认证机构申请缩小认证范围,认证机构经确认后注销该企业相应的认证单元。5.1.35.1.3 证书的暂停、撤销、注销证书的暂停、撤销、注销证书的使用应符合“浙江制

27、造”认证证书和标志使用的相关要求。当证书持有者违反认证有关规定或认证产品达不到认证要求时,认证机构按产品认证证书批准、保持、暂停、注销和撤销要求,对认证证书做出相应的暂停、撤消的处理。持证人可申请注销证书。125.1.45.1.4 认证范围的扩展、扩大认证范围的扩展、扩大持证人如需增加与已认证产品为同一认证单元的产品时(扩展),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或新认证委托。认证机构根据初始样品覆盖范围,确定是否进行检验或在监督时抽样检验,样品和检验要求同本细则4.2条。持证人如需增加与已认证产品不是同一认证单元的产品时(扩大),按初始认证要求委托认证。5.25.2 认证标志认证标志获证产品按“浙江制造”认证

28、证书和标志的相关要求使用如下认证标志:5.35.3 证书和标志的使用证书和标志的使用认证委托人应制定必要的证书管理制度以规范认证证书和标志的正确使用,防止证书、标志的误用。误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可能导致认证资格的暂停或撤销。获证组织一旦发现误用认证证书或认证标志,应立即采取纠正措施,并报告认证机构。6 6认证收费认证收费根据企业提交资料的情况,需要收取产品检测和(或)认证费用,认证机构将按国家有关部门和行业组织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由申请企业与认证机构以合同方式确认。13附录附录 1 1 产品描述产品描述铝及铝合金不粘锅.一认证单元名称:(每个认证单元填写一份)1 型号:2 单元内产品差异性描

29、述:二关键原材料清单:名称规格型号/技术参数供应商(全称)制造商(全称)/产地锅身涂层锅盖玻璃锅盖包边圈锅盖排气孔锅身铆钉锅盖铆钉锅盖胶圈手柄锅钮螺钉注:企业根据产品实际使用的情况进行填写三提交材料:产品铭牌(贴于背面)四随附材料:检验报告(附后)产品实物照片产品主要生产工艺流程及可能涉及安全使用的情况说明五委托人声明:本组织保证该规格产品与该产品描述内容保持一致。 产品获证后, 如果关键原材料进行变更 (增加、替代),本组织将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申请,未经认证机构的认可,不会擅自变更使用,以确保该型号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始终符合“浙江制造”认证要求。本组织保证该规格产品只采用上述关键原材料进行生

30、产。委托人:公章:日期:14附录附录 2 2 自我声明自我声明制造商名称:(中英文名称):制造商地址:(多个地址请注明):单元名称及产品(产品名称,型号,序列号):(注:单元名称须与产品描述一致)符合的标准信息:DB33/T 944.1 “浙江制造”评价规范 第1 部分:通用要求DB33/T 944.2 “浙江制造”评价规范 第2 部分:管理要求T/ZZB0097-2016“浙江制造”团体标准铝及铝合金不粘锅T/ZZB 0097-2016 “浙江制造”团体标准 铝及铝合金不粘锅 第1号修改单声明:作为上述制造商的授权代表,我在此声明,本文件中描述的产品符合上述标准的要求。声明人信息:姓名:职位:单位:签名(盖章):声明地点: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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