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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区小工程标准合同(50万至200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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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南宁市兴宁区 工程 施工合同 发包人: 承包人:   年    月    日 22 / 22 目录      内容 页码 第一章 协议书………………………………3~4 第二章 通用条款……………………………5 第三章 专用条款……………………………6~20 第四章 工程质量保修书……………………21~22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23 第一章 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请填写) 承包人(全称):(请填写)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结构类型: (砖混/框架/混凝土路面/沥青路面/其他) 建筑规模:(建筑面积: m2/道路全长:km)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银行贷款/城区财政拨款/两级财政拨款/多渠道拨款) 二、工程承包范围及内容 承包范围:施工图所包含的全部内容或发包人指定内容 工程内容:(道路、排水、桥梁、土建、装饰装修、水电安装、防雷、消防……)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国家规范合格标准 五、合同价款(暂定) 金额(大写): 元(人民币),¥: 元 最终工程结算造价以兴宁区公共投资审计中心审定为准。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如招标项目则需要) 3、投标书及其附件(如招标项目则需要)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施工图纸 7、经审定的工程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合同文件第四章(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本合同双方约定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和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 后生效。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住 所: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第 二 章 通用条款 本合同的通用条款参照国家建设部和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GF-1999-0201),不再详列。第三章 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如招标工程则列,直接委托的工程则免); (3)投标书及其附件(如招标工程则列,直接委托的工程则免);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施工图纸; (7)经审定的工程预算书;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无其他语言文字。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现行的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工程所在地政府的有关法规和规章 3.3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现行的国家标准、规范、行业标准、规范等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 无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约定: 无 4、图纸 4.1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日期和套数: (具体按发包人的要求)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 无。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用费用承担: 无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2 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1)组织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2)检查工程采用的材料是否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规定的品牌、产地、生产厂家、规格、数量和质量标准等,检查上述物资的出厂质量合格证明、化验单或试验资料,对上述指标有怀疑的,经发包人同意后,有权责成承包人按规范和规程的规定自行检测或送权威检测单位检测,并向发包人作出书面报告,以防止不合格的材料用于工程;(3)审查承包人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并监督检查其实施,参加承包人召开的有关工程进度协调会,根据施工实际情况督促承包人调整进度计划和采取补救措施,使工程按期完成;(4)监督和督促承包人严格执行合同及严格按有关技术规范、工艺标准、操作规程、验收标准和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施工,控制工程质量;(5)主持工程的质量事故的处理,责成事故责任方及时写出事故报告和提出处理方案,督促事故责任方消除质量事故造成的后果。处理方案应征得发包人的同意,责成责任方对其采取的处理方案负责;(6)监督检查工程的文明施工安全防护措施,发现施工中存在重大的安全问题时,有权下令整改,及时口头报告发包人,并在24小时内书面报告发包人;(7)本工程需要签证的,由监理人核实并向发包人提出意见,发包人视具体情况予以确定;(8)组织设计单位和承包人进行工程初步验收,提出竣工验收时间;(9)其他:未明确条款按发包人委托监理单位的“三控两管”要求。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工程量和材料价格的签证。 5.3 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请填写) 职务:(请填写) 职权: 除监理工程师之外在本合同中约定的发包人应负责的工作内容。 5.6 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1)审查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2)审核承包人的进度款和结算;(3)工程签证;(4)协助办理建设程序的相关手续 ;(5)组织工程验收;(6)监督质量、安全和文明;(7)其他发包人委托的权限 7、项目经理 7.1 派驻施工场地的项目经理 姓名:(必填) 职务: 项目经理 职称: 8、发包人工作 8.1 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现场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开工前7天。 (2)协助承包人解决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现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已开通。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开工前7天。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开工前7天。 (6)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开工前7天。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开工前7天。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由发包人负责协调,相应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无。 8.2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无。 9、承包人工作 9.1 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 无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每月25日前向发包人提供当月工程进度报表及下月进度计划各一式两份(含电子版)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无。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由发包人协调,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合同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 承包人施工时须探明并采取措施进行保护及承担费用。 ﹡(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严格执行《南宁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若干规定(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达到南宁市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要求。施工现场及出入口必须达到自治区及南宁市城乡清洁工程要求,必须坚决服从及积极配合建设主管部门日常工作。由于施工造成的环境污染,其责任和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符合文明施工要求,负责及时清理由承包人所造成的建筑垃圾和施工人员所造成的生活垃圾,做好施工场地维护隔离,符合建设部15号令《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及当地政府关于城市卫生市容管理条例等,承包人承担由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 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开工前14天内。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 开工前7天。 13、工期延误 13.1 对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2)不可抗力; (3)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待定 ; 因工程量变化和设计变更的工期不予顺延,即工期不变,质量要求不变。 四、质量与验收 15、工程质量 15.1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时,请南宁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仲裁。 16、检查与返工 在工程项目施工阶段,由于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力量调配、工程进度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的,经发包人申请、监理单位建议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工程项目进行阶段性综合评估,评估结果可作为责令承包人限期整改或终止合同依据。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 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               19、工程试车 19.5 试车费用的承担: 无 五、安全施工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1 本合同价款采用单价包干方式确定。 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 除工程变更和政策性调整以外的其他风险。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综合单价采用固定价格,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应按合同文件的要求及以上各种风险,综合考虑在单价中。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因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项目、工程量变化的,工程量清单中有相同细目的按投标人投标时的中标单价进行结算,有类似细目的参考类似中标单价结算;新增项目的单价有定额的套定额计算,并乘以下浮系数(招标的按中标价/经财政部门审定的上限控制价,直接委托的按定点施工中标的下浮让利系数)结算,其中材料价格有信息价的按信息价,无信息价的按市场价;新增项目无定额可套的,由发包人、承包人根据市场价格协商确定,并经兴宁区财政局审定。 本工程所有单价和最终结算价均须经兴宁区公共投资审计中心审核为准。 ﹡24、工程预付款 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 无 。 25、工程量的确认 25.1 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每月25日前。 25.1.1 工程量清单所列的工程量,不能作为承包人按合同履行其责任依据,实际施工中发生的工程量增加或减少并不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的责任,工程结算以完成的实际工程量为准。 25.1.2 工程建设在实施过程中若发生隐蔽工程或工程量发生增减变动,金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上的,必须经兴宁区发改局、财政局、住建局、监察局、审计局、发包人、监理、设计单位现场签字确认后,方可作为工程结算依据。金额在3万元以下的,由发包人、监理、承包人、设计单位代表现场签字确认后,方可作为工程结算依据。 25.2 除另有规定外,工程师应按照合同通过计量来核实确定已完成的工程量和价值,承包人应得到该价值扣除保留金后的价款。当工程师要对已完工的工程量进行计量时,应适时地通知承包人参加。 25.3 计量方法 工程的计量均以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和《广西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计算的净值为准,如有不明之处,应以工程师指定的计量方法为准。 25.4 计量单位 除了合同另有规定外,所有计量单位均应符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26.1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按进度每月支付。 严格执行工程价款支付的制度规定,按照规范的工程价款支付程序支付资金。工程建设期间,发包人支付承包人合同内工程款为已完成工程量的80%,合同外工程款(含变更)为已完成工程量的60%。工程竣工结算审定后工程款支付至95%,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保修金的返还按《质量保修书》规定。 26.2 工程款支付方式: 银行转账。 ﹡七、工程变更 29、工程设计变更 29.1工程建设在实施过程中若发生设计变更,变更金额在金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上的,必须经兴宁区发改局、财政局、住建局、监察局、审计局、发包人、监理、设计单位现场签字确认后,方可作为工程结算依据。金额在3万元以下的,由发包人、监理、承包人、设计单位代表现场签字确认后,方可作为工程结算依据。 29.2 在实施项目过程中,若发生单价变动,由发包人、监理单位、兴宁区财政局与承包人共同商定并签字确认。 29.3由于工程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变化的,本工程施工工期不变,质量要求不变。 29.4 承包人应当在合同规定的调整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将按本合同第29.1、29.2条款的要求初步确认调整金额后将其作为追加合同价款,按不高于60%的比例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或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调整金额待工程单项结算或结算时,由兴宁区公共投资审计中心最终审定。 31、确定变更价款 发生设计变更后,双方约定如下: 在实施项目过程中,若发生单价变动,由发包人、监理单位、兴宁区财政局与承包人共同商定并签字确认;最终以兴宁区公共投资审计中心审核为准。 八、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 承包人提供竣工图和竣工资料的约定:6份;提交时间:竣工验收后7天内。 32.2 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 待定 ;竣工时间:按合同工期。 33、竣工结算 33.2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证书的时间是:竣工验收后28天内。发包人审查时间: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45天。结算最终经兴宁区公共投资审计中心审定。 33.6 在办理全部工程移交手续时,发包人出具证明,在扣除结算价5%的保修金后,余额一次性无息付给承包人。 34、质量保修 质量保修书的内容由发包人和承包人进行协商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在质量保修期内,下述原因造成的质量保修费用,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a)承包人所用的材料、设备或操作工艺不符合合同要求; (b)承包人负责设计的部分永久工程,在设计中有错误; (c)承包人的疏忽或未遵守合同中对承包人规定的义务。 如果监理工程师指令承包人修复的项目不属于上述原因造成的,监理工程师应在与承包人协商并报发包人批准后,确定合同价格的增加额,通知承包人,并抄送发包人。 九、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 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无。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无。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发包人不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无。 35.2 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每延误一天,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按合同总价款万分之四的违约赔偿费。误期时间从规定竣工日期起直到全部工程或相应部分工程的移交竣工报告的批准日期之间的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其极限为合同总价的5%。发包人可从应向承包人支付的任何金额中扣除此项赔款费或其他方式收回此款,此赔偿款的支付并不能解除承包人应完成工程的责任或合同规定的其他责任。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按定额直接费 5 %的赔偿金。承包人同时承担违约责任为修复至工程质量要求并承担相关费用。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工程项目施工阶段经中期综合评估使承包人被终止合同的,承包人的履约保证金不予以退还(全部作为发包人损失赔偿费)且承包人终止合同时按已完成的工程量95%进行竣工结算,剩余5%作为发包人损失赔偿费。 37、争议 37.1 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 (1)请 仲裁机关 调解; (2)采取第 一 种方式解决,并约定向 南宁市 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十、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 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 本工程不允许分包。 分包承包人为: 无。 39、不可抗力 39.1 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 1、(6)级以上的地震; 2、(10)级以上的持续(3)天的大风; 3、(暴雨)级以上的持续(3)天的大雨; 4、(50)年以上未发生过,持续(3)天的高温天气; 5、(50)年以上未发生过,持续(3)天的严寒天气; 6、(50)年以上未发生过的洪水。 40、保险 40.6 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1)发包人投保内容: 无。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 无。 (2)承包人投保内容:工程险、雇主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施工人员意外伤亡和人身事故险,由承包人自主办理并承担相应费用,具体保险索赔事宜由承包人与保险公司直接联系。 41、担保 41.3 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无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承包人在中标后7个工作日内向发包人提交合同总价的5%作为履约担保金,可以是现金、支票、银行汇票、银行转账或银行保函。 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履约保证金的退还:在完成工程结算后的28日之内,在扣减承包人赔偿金和其他应从承包人扣回的款项后,发包人一次性向承包人返还剩余部分的履约保证金(无息)。 46、合同份数 46.1双方约定合同份数:两份正本,肆份副本。 47、补充条款 47.1 承包人的临时用地 47.1.1 承包人按规定提交的工程进度计划,根据开工需要和施工先后顺序,自行办理临时占地租用手续,临时占地的租用费(含拆迁补偿)由承包人承担,考虑在投标报价内。 47.1.2 承包人在编制临时占用土地计划时,应尽量避开农田、水库、水塘、森林、果园、菜地、房屋、电力线、通讯线等。 47.1.3 承包人的取土场及废土区,开工前应经监理工程师同意,报发包人批准,取、弃土的运费和运输过程中与此相关的一切费用,取土场、废土区的征用及恢复费用均由承包人自行考虑在工程综合单价中,无论远近,发包人均不考虑费用的增减。 47.1.4 临时用地租用完毕退还前,承包人应自费恢复临时用地的使用条件。 47.2 承包人承诺书作为合同协议书有效组成部分。 (承包人除应有承诺注意事项的承诺外,还应有愿意服从和遵守发包人工作安排,按发包人的工期要求进行工程施工进度调整及按时完成工程施工任务。) 47.3 施工便道 47.3.1 临时道路和桥梁,应允许南宁和施工服务的任何运输车辆通行。 47.3.2 承包人在施工前应修通纵向及横向便道,铺设简易路面,纵向便道应设在路基范围以外,如因特殊原因必须用路基作便道的部分,应通过监理工程师批准,在不超过合同书报价规定的长度的前提下,监理工程师有权指定承包人自费修建或维修监理工程师认为需要使用的任何便道路段,承包人不得拒绝。 47.3.3 承包人修建的便道,允许一切与本工程(不仅是承包人承建的工程)有关的车辆通行,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碍或收取以上车辆的过路费、道路养护费。 47.4 承包人违约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其全部履约保证金及利息: 47.4.1 个人承包工程,包括承包人本单位及外单位人员承包,发包人不承认其个人拥有任何资质等级及营业许可证资格。 47.4.2 几个人联合承包工程,就地组织暗分包队伍,不具备完成本工程的技术、机械能力,被发包人判定为没有能力履行全部合同条款的承包人。 47.4.3 就地转包全部的工程,以牟取高额转让费、管理费的承包人。 47.4.4 承包人自行进行分包和其他违反合同文件约定的; 47.4.4 承包人自签订合同之日15内(特殊标段10天内),无法组织合同规定的人员、机械进场或进场人员机械与合同严重不符。 47.5 承包人违约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发包人有权采取合同规定的以下措施处理,并视情节轻重处给予罚款。 47.5.1 承包人如有部分工程分包现象(其中包括冒充承包人下属单位的挂靠单位,凭口头协议参与施工的分包人,及其他暗分包个体户),一经发现核实,发包人将采取驱逐该暗分包措施,并对有关承包人给予罚款,罚款金额为该项目分包总额的10%~~50%(视情节严重而定)。 47.5.2 未经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审查批准,施工期内承包人自行调走主要施工技术人员(包括项目经理、专业工程师),经发现不及时调回的,或虽然批准调换项目经理而影响施工进度和质量的,对有关承包人给予罚款,罚款金额为履约保证金金额的5%~20%(视情节严重而定)。 47.5.3 未经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审查批准,施工期内自行调走主要机械,经发现不及时调回的,对有关承包人给予罚款,罚款金额为履约保证金金额的10%~50%(视情节严重而定)。 47.5.4 所有以上罚款金额均在承包人的履约保证金及计量支付款内扣除,监理工程师预先下发统一格式含有罚款意向的指令,如承包人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则在指令下达后十五天或指令限期到后二天下发罚款通知书(不再陈述罚款理由)。承包人履约保证金被罚款后由发包人从最后一次计量支付时扣相应金额补足履约保证金。 47.5.5 承包人在合同期内,因违反合同约定所引起的所有罚款均上缴发包人,无论任何理由或借口均不再给予返还。 47.5.6 承包人的项目经理必须常驻工地,离开工地必须书面请假并取得监理和发包人批准。对未经批准离开工地三天内的,发包人有权处每次2000至5000元罚款(视情节严重而定);超过三天的,每天再追加500元罚款。 47.5.7 承包人机械、材料、人力投入不足或组织管理不力,造成不能完成周计划、月计划,进度滞后,或出现质量达不到要求,质量管理混乱或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不符合规定等现象时,发包人有权严格执行南宁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设施工程和城市建设重点工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南建管[2003]75号)中有关事项,如实行工程项目施工阶段综合评估和承包人履约能力终期评估制度。发包人、监理单位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承包人在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程进度、力量调配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的,由发包人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工程项目进行阶段性综合评估,评估结果可作为责令限期整改或终止合同依据;在施工当中如果终止合同,发包人采取没收中标单位的履约保证金并且由发包人对中标单位收取自开工至终止合同时所完成工程的造价的5%作为发包人损失赔偿金。 47.5.8 承包人出现47.9和47.10款违约情况或者因机械、设备、人力等的严重不足,不能在合同期内完成合同工作内容时,发包人有权指定分包人,如发包人认为承包人已无力自行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工程,另行引入施工队伍帮助承包人完成合同规定的工程内容,费用由发包人在承包人进度结算款中扣除,承包人不得因此提出索赔要求及要求退回部分履约保证金。 47.5.9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签认或变更签认严重不实的,但未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愿接受多出实际部分的50%的罚款,如造成发包人损失的,除赔偿发包人损失外,另愿接受发包人损失的1倍的罚款,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47.5.10 承包人在施工中未得到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书面批准,不按设计图纸或不按施工标准、规范进行施工的或在隐蔽工程施工中偷工减料的(如钢筋或砼等),一经发现,本支付项目下的已完成工程量均不予以支付,并处以该支付项目总金额3~~5倍的罚款,该罚款发包人有权从支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包括承包人在发包人处的其他工程款项)中扣除,但并不免除承包人对该项工程的责任和义务;第三次发生类似事情,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没收履约保证金,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47.6 人员机械进场必须按照合同书附件的人员和机械进场时间表进场,承包人不得任意调换和减少。 47.7 砼及砂浆标号的变更 47.7.1 若工程量清单中砼及砂浆标号同设计图纸不符时,以设计图纸规定的标号为准,监理工程师指令改变设计标号时,以监理工程师指令为准。 47.7.2 以上不符及改变在截标前7天已提供图纸或写入补遗通知书的,投标人应按以上要求报价,施工过程中发包人不补给任何费用,也不接受索赔申请。 47.7.3以上不符及改变在开标前7天以后发生的按以下的规定处理: a水泥标号及数量改变时,补给(或扣除)水泥价差(投标时报价): b砂的质量要求有改变时,补给(或扣除)砂价差(投标时报价): c除a、b两项外,其他任何费用不作改变。 47.8 现有管养公路和城市道路及新建(包括已完工的又没有竣工验收的路面)公路和城市道路,原则上不准通行履带机具。若需通行履带机具时,应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其损坏部分承包人应负责修复(费用自理)。 承包人违反以上规定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承包人承担。 47.9 本工程原则上禁止采用有声爆破法施工。承包人需要采取爆破作业时必须按规定程序向公安部门进行申请;在靠近公路与铁路的施工或城乡生活区必须进行爆破作业时,应尽量采用无声爆破,并且应根据有关规定采取措施保证安全,防止飞石伤人及损坏车辆、电线、庄稼、断绝交通。由此增加的安全维护费用及赔偿费用,全部由承包人承担。 47.10 承包人生活设施及施工场地,应自费配备消防设备,防止火灾发生。 47.11承包人愿意无条件接受发包人交给或安排的图纸以外的增加工程,接受本合同段范围内的各种地下管线沟槽土方工程、砼基础或管线加固等工程,计量办法按本专用条款第25条执行。 47.12 安全文明施工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59-99)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作为本工程合同的有效组成文件之一。 47.12.1 在合同期内承包人必须严格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59-99)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中有关规定,对施工现场进行管理,对检查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要求停工整顿,造成工期延误的,发包人不予顺延。 47.12.2 现场施工用电必须实行“三相五线制”,并实行“三级配电两级保护”,否则发包人有权停工整改,并处以1000~5000元处罚,造成的工期延误不予顺延。 47.12.3 承包人未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发包人有权要求停工整顿,并处以3000~10000元处罚,造成的工期延误不予顺延。 47.12.4 基坑开挖未及时进行安全防护的,基坑未设立安全警示、标志的,发现一处处以3000~10000元的处罚(包括检查井或取水水井设防护)。 47.12.5 承包人对自身的工人未实行“三级”安全教育的,不能上岗,已上岗的必须下岗经安全教育后方能继续上岗工作,同时发包人对承包人按100元/人进行处罚。 47.12.6 承包人所需的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对未持证上岗的,发包人除要求承包人撤换外,还可向承包人处以500元/人~1000元/人的处罚。 47.12.7 发生安全事故的,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承包人愿意接受每一次5000~10000元的处罚。 47.12.8 47.13 合同解除 在不影响发包人取得误期罚金和赔偿权利的条件下,在遇到下列情况时,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7.13.1 承包人延误开工或施工进度滞后,虽然给予书面提醒,但不可能按期完成的。 47.13.2 若承包人累计停工10天以上,停工理由不被发包人接受。 47.13.3 若承包人撤离工地或放弃工程,或证明其没有施工,或者其被证实施工混乱,实际已不可能按约定完成工程。 47.13.4 若承包人没有按合同规定的期限施工,发包人认为没有必要给其一个宽限期,或者在给其的宽限期之内未能完成施工。 47.13.5 若承包人被证实通过自己或他人直接或间接地贿赂发包人的官员或工人,或现场代表,或伙同上述人员相互勾结搞有损于发包人和有损于公益的事。 47.13.6 如果承包人破产,或宣布破产,或陷于与债权人调停状态。 47.13.7 如果承包人对合同的执行严重敷衍了事,或者忽视履行合同中实质义务,而且从书面要求其改正之日起十五日之内仍无动于衷。 47.13.8发包人、监理单位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承包人在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程进度、力量调配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的,由发包人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工程项目进行阶段性综合评估,评估结果可作为终止合同依据; 47.13.9 法律认定的其他可以解除合同的条件。 第四章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请填写) 承包人(全称):(请填写)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                 工程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1、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                        等,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 2、质量保修期 2.1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道路工程为 1年; (2)排水工程为 1年; (3)桥涵工程为 1 年; (4)土建工程为 2 年; (5)装修工程为 2 年; (6)防水工程 5年; (7)水电安装工程2 年; 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 2.2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3、质量保修责任 3.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3.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3在保修期内,如发生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3.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4、保修费用 4.1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4.2 本工程约定的质量保修金为施工结算价的5%,保修金返还时无息。 5、其他 5.1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市政或公路工程验收后满一年经复检合格,无息返还100%的保修金;房屋建筑工程验收后满二年,复检无质量问题的,无息返还60%的保修金,剩余保修金待五年后经复检无水电、防水、装饰方面问题的,再无息全部返还。 5.2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五章 工程量预算 (请附上经兴宁区财政局审定的工程预算书,如是投标项目请附中标通知书以及投标预算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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