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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积极推进服务类社会救助发展的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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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积极推进服务类社会救助发展的实施方案 为推动社会救助制度改革创新,进一步健全完善社会救助体系,推进我县服务类社会救助发展,根据民政部等10部门《关于开展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的指导意见》(民发〔**〕73号)、省“两办”《关于改革完善社会助制度的若干措施》、**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积极推进服务类社会救助发展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冀民〔**〕84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省委十届三次全会、市委十届五次全会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困难群众对服务类社会救助的需求,积极发展服务类社会救助,加快形成“物质+服务”的救助方式,进一步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健全社会救助体系,切实满足困难群众在访视、照料服务等方面类别化、差异化救助需求,更好发挥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功能,不断增强困难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工作原则 坚持政策要求与群众需求相结合。有效落实各项救助政策,在保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基础上,着眼于解决影响低保、特困等保障对象日常照料护理、生命健康、心理慰藉以及公共服务等方面的实际困难,提升困难群众的幸福指数。 坚持统筹协调与分类施策相结合。要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统筹做好专项资金使用和服务项目规划,明确服务对象、服务内容和服务项目;要注重服务项目前期调研,实施过程中要坚持分类施策,确保实施效果达到群众满意。 坚持试点探索与模式创新相结合。各镇可自主实施一定范围的试点探索,开展服务模式和服务项目创新试点,并以适当时机全面推进实施。县级可每年择优向市推荐1-2个乡镇(街道)作为市级试点,总结提炼经验,逐步复制推广。 三、主要内容 (一)服务对象 服务类救助的对象是有相关服务需求且家庭不能提供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等社会救助家庭和人员,重点为其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提供服务。 (二)服务内容 1.生活照料类项目:助餐、助浴、居所清洁、衣物拆洗等生活照料类相关服务。 2.保健照护类项目:定期体检、医疗护理、康复训练、日常护理等保健照护类相关服务。 3.基本公共服务类项目:定期巡视探访、心理疏导、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支持类服务救助项目,以及协助办理补助申请、医疗保险等相关公共服务事项。 4.其他项目:各镇可根据救助对象的困难类型和实际需求,为居住环境较差的特困人员实施适当的居家环境改造或配备相关生活设施。 各镇可按照分类施策原则,根据困难群众意愿和资金配套情况选择确定具体服务项目。 (三)服务供给主体 **县人民政府是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主体,县民政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工作。各镇人民政府也可购买社会救助相关服务。 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类社会救助的主体,可以是依法成立的企业、社会组织(不含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公益二类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具备条件的个人。支持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就近就便向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提供照护服务。 (四)运行机制 一是坚持以事定费。县民政局要针对购买内容逐一确定购买事项,逐项量化服务标准,逐项提出质量要求,逐项制定付费方式,逐项明确验收办法。不得以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名义变相用工,不得将人员招聘、劳务派遣方式用工或设置公益岗等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二是坚持公开择优。县民政局要根据购买内容及当地供应商服务能力、信用状况等,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以保证服务质量为前提,公平竞争,择优确定承接主体。 三是进行绩效评价。县民政局要完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体系,保证服务类社会救助提供数量、质量和效果,强化信息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是纳入合同管理。购买服务类救助主体要与承接主体签订书面合同,并明确政府购买服务类社会救助的内容、期限、数量、质量、标准、价格、结算方式,以及各方权利义务事项和违约责任等。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政府购买服务类社会救助,既是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要求,也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生动实践。县民政局、县财政局要高度重视,加强协调配合,充分发挥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作用,定期研究社会救助领域政府购买服务事项,做好购买服务工作计划,推动工作全面落实。 (二)强化资金保障。政府购买服务类社会救助所需经费从各级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中统筹安排。县民政局、县财政局要统筹考虑我县社会救助工作实际和政府购买服务类社会救助资金需求,加快推动工作落实,并逐步加大投入力度。进一步按规定强化资金监管,确保资金精准使用,提高使用效益。 (三)强化政策衔接。开展服务类社会救助工作要与已有的对困难群众关爱照护政策和相关资金安排做好有效衔接。要加大与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护理补贴资金使用的衔接力度,加强相关专项资金整合,提高财政资金绩效,避免重复投入。要全面落实**省民政厅等10部门《关于开展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民〔**〕14号)要求,切实做好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探访关爱服务。项目执行过程中,要充分发挥社工服务站、日间照料站点等社区服务设施配套服务功能,做到统筹使用。 (四)强化监督管理。县民政局和县财政局要健全完善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和第三方组成的综合性评价机制,从资金使用、服务成效、项目管理、社会影响等方面加强绩效评价和资金监管。购买主体要按规定公开购买服务相关信息,主动接受审计部门、社会和舆论监督。承接主体要健全财务报告制度,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严禁服务转包。各乡镇(街道)开展服务类社会救助工作将纳入区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价。 (五)强化宣传引导。要广泛宣传开展服务类社会救助的成功做法和典型经验,加强舆论宣传引导,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增强社会各界认同与支持,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充分发动慈善捐赠和志愿服务参与社会救助服务,为服务类社会救助发展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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