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合同编号:
项目名称
合同文件
发包人:
甲方
承包商:
乙方
目录
第章
合同协议书
第章
合同条款
.通用条款
.专用条款
第章
工程技术规范
第章
工程量清单
第1章.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商(以下简称“乙方”):
本工程经双方协商,由发包人委托承包商建造,为了明确工程内容及双方权利义务,本着相互协助、紧密配合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和附于本协议书的合同条件,现于2012年7月11日订立本合同,协议下列条文,双方遵守:
1. 本合同协议书中的词句和用语除非另有规定应具有与下文提及的合同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相同的含义。
2. 下列各文件(以下简称“合同文件”)应按被认为是组成并理解和解释为本合同协议书的一部分:
a. 合同协议书;
b. 合同条款(专用条款、通用条款);
c. 工程技术规范(含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d. 图纸;
e. 工程量清单。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承包商签署的有关洽商或工程签证、变更签证等书面文件也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其优先解释顺序应视其内容与本合同其他文件的相互关系而定。对于同一类合同文件,以发生时间在后的优先。
3. 考虑到下文提及的发包人准备支付承包商之款项,承包商特此立约向发包人保证在各方均遵照本承包合同的规定完成本工程之施工、竣工及保修。且不会将本合同协议书约定下的工程转包和分包给任何其它方。
4. 本工程合同总价为人民币************(¥元),详见“工程量清单。”本工程为固定总价合同,合同总价款包括本工程范围内人工费、施工机械使用费、材料费、运杂费、质检费、检验检测费、安装费、措施费(含各种垂直运输费用)、图纸深化优化及报审费、缺陷检修费、保险费,管理费、利润、税金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风险、责任和义务等的所有费用。合同签订后合同总价不予调整。
5. 工期要求:
1) 本工程工期满足发包人现场要求。
2) 本工程具体开工日期以发包人现场书面通知为准。
3) 竣工日期以甲方竣工验收报告日期为准。
6. 发包人和承包商一致同意关于 合同协议书及合同条款的签署、效力、执行、解除、终止、争议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之管辖和约束。
7. 发包人已雇用以下各顾问进行本工程之设计及协助管理:
a. 工程设计:安徽寰宇建筑设计院
b. 工程监理:
本协议书经发包人和承包商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双方特此立据及签订及盖章如下: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
法定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签署日期:
签署日期: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第2章. 合同条款
D1.
通用条款
D2.
专用条款
D1 通用条款
1 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 “发包人”是指 及其合法继承人。
1.2 “本工程承包商承包商”是指被发包人接受承造本幕墙工程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不指此当事人的任何受让人或任何代理人(除非取得发包人同意)。
1.3 建筑师设计院设计单位:指“安徽寰宇建筑设计院”,负责工程设计、技术规范、图纸编制及指导工作;
1.4 “工程监理监理单位”为 ,其将联同设计单位代表负责监管本工程承包商及其承包工程的材料、设备与工艺技术质量及进度以及监理合同内容。
1.5 “本工程承包合同承包合同”是指本工程合同通用及专用条款、工程技术规范、图纸、工程量清单或单价细目表、投标书、发包人承包商所发之接受函或中标通知书及已明显地包含在承包商发包人之接受函或中标通知书内之其它文件。
1.6 “总承包商 ”是指被承造总承包工程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不指此当事人的任何受让人或任何代理人,在此专指“ ”。
1.7 “总承包合同”是指由发包人与总承包商为承建 总承包工程所签订的合同,即《 》。
1.8 “工程技术规范”是指承包合同中包括的“工程技术规范”。
1.9 “投标书”是指本工程承包商根据承包合同的规定,为本工程的实施、完成及修补其中的任何缺陷,向发包人提出并被发包人接受的报价书。
1.10 “开工日期”是指中标通知书内所定的开工日期或由发包人所发出的开工通知内所订明的开工日期。
1.11 “竣工日期”是指合同范围内工程完工且本工程承包商发包人监理单位认可完成通知书上所列日期。
1.12 工期:指发包人与承包商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从开工日期至竣工日期的天数。
1.13 实际工期:指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从开工日期至实际竣工日期的天数。
1.14 承包合同金额:指在中标通知书上注明的本工程之金额;
1.15 图纸:指“第章.图纸”中所列发包人提供给投标人的图纸,包括有关此等图纸的任何修订以及工程师随时提供或书面经发包人批准的任何其它图纸;
1.16 物料:指任何无论图纸或工程规范说明与否之必需品,如石材、金属、玻璃、设备、机械、构件及配件等,足以构成并完成整个合同工程所用;
1.17 工程现场:位于合肥市黄山路与怀宁路交汇处合肥项目地块工地;
1.18 已经批准:指发包人代表以书面形式所做的批准,包括随后对先前口头批准所做的书面确认;
1.19 甲方代表发包人代表:由发包人委派之本项目负责人;
1.20 工程师:指本工程总监理工程师。
1.21 工程:下文所述或图纸所示的 有关的一切材料供应、安装验收合格及交付使用、修补其任何缺陷。
1.22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23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4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5 缺陷: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合同的约定。
2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2.1 组成合同的各个文件应该是一个整体,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其组成和解释顺序如下:
a) 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共同签订的书面补充协议;
b) 合同协议书;
c) 合同条款(专用条款、通用条款);
d) 工程技术规范(含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e) 图纸;
f)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及设备材料清单。
本工程承包商需仔细查阅所有合同文件,当发现不一致之处,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代表,一切因不遵守上述之要求,所引致之返工都应由承包商负责。
3 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法规
3.1 本合同语言为汉语。
3.2 适用法律和法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合肥市有关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均对本合同有约束力。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3.3 适用标准规范,本工程适用的标准及规范顺序应为:
a) 合同内所指定的标准及工程规范;
b) 国家标准及规范;
c) 合同条款约定的各专业或工程所在地方的标准规范。
若本工程规范与国家标准及规范有所出入,则以较高标准为准。惟该等规范若与国家规范有所冲突,而该等之冲突是涉及法例上之要求时,则以国家规范为准。如规范和图纸及其它文件内容不一致,则应采用较严格及较高之标准。
4 图纸
4.1 本工程承包商应负责承包范围内工作未明确或深度不够相应的施工图纸深化设计,包括但不限于节点详图、大样图等,并获安徽寰宇建筑设计院及发包人设计部的审核批准。
4.2 本工程范围内图纸的深化及报审工作概由本工程承包商承担。为满足发包人要求对图纸进行排版等引起的费用增加均包含在本合同总价中。若因本工程承包商深化或优化的施工图不能获得审图单位的批准认可而延误,本工程承包商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4.3 本工程承包商须把一整套经相关审图单位批准认可的施工图纸和工程技术规范连同工程开始后签发的一切工程变更指令和附加图纸存放在工地,以方便发包人或其他授权人可随时查阅参考。
4.4 发包人对任何图纸的批准,并不会解除本工程承包商在本合同下的责任或偏离图纸或工程技术规范所造成的责任,除非本工程承包商在送审图纸时已向发包人说明,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
4.5 本工程承包商须按现行国家和合肥市政府有关规定负责编制竣工图,并向发包人提供四套竣工图。
4.6 本工程承包商已被视为完全检查与审核一切由发包人或总承包商提供的图纸和工程技术规范,并完全满意和明了其内容。本工程承包商负责编制所需施工图、复印有关发包人提供图纸及购买工程技术规范等费用被视为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内。
5 总包合同
5.1 本工程承包商对总包合同的了解
总承包合同之合同文件已编制完成,本工程承包商可经预约于办公时间内到发包人的工程部查阅,本工程承包商应细阅上述合同文件致使能完全明白及理解该文件之内容(惟列于工程量清单或单价细目表内总承包商的价目除外)。如本工程承包商有所要求时,总承包商应为本工程承包商提供主合同文件的正式副本(不含承包商的价目),此等费用应由本工程承包商支付。本工程承包商应被视为对总包合同的条文及内容完全理解(总承包商的价目除外)。
5.2 本工程承包商对总承包商应负的责任
除非本工程合同条款另有规定,本工程承包商在对其承包工程进行设计(在承包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实施和竣工以及修补其中任何缺陷时,应避免其任何行为或疏漏构成、引起或促成总承包商违反总承包合同规定的总承包商的任何义务。除上述外,本工程承包商应承担并履行与本承包工程有关的总承包合同规定的总承包商的所有义务和责任。
6 发包人
6.1 发包人应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向承包商支付合同价款及其它应当支付的款项,并按本合同约定向承包商提供标准规范、图纸、材料、设备、装备及其他资料和施工条件。
7 承包商对总承包商的配合
7.1 承包商须服从现场总承包商的管理,在不影响自身工期及施工安全的前提下,对于总承包商提出的工期、与其他工程承包商的配合等工作满足要求。
7.2 总承包商提供给承包商电源/水源接驳点,但是承包商需负责所需电源/水源的接驳喉管及电线,并在完成工程之后,按总承包商之指示,清除一切遗留在工地之垃圾及材料。
7.3 承包商使用总承包商提供工程用水用电接驳点进行挂表计量,定期向总承包商交付水电费用。
7.4 总承包商提供给本工程承包商使用的办公室、辅助设施及贮存库房,承包商须合理使用,并在完工工程之后清除一切遗留在工地之垃圾和材料。
7.5 承包商须按总承包商指定地点进行生活、施工垃圾及废物的堆放,定期清理。
7.6 总承包商工地内现有爬梯、脚手架等可以供承包商合理使用,承包商免费使用总承包商已建于现场的任何脚手架或工作台(总承包商不会为承包商特别提供为承建幕墙工程之脚手架及工作台)。假如承包商因未能以适当速度或勤奋地施工,或有类似原因导致任何脚手架在不合理期间内保持使用,或导致其拆除及重新建造以容许其它工种有适当的进度,所产生的额外费用应由承包商承担。
8 监理工程师、业主代表
8.1 本工程总监理工程师: 先生。
8.2 发包人委托的监理职权:全面负责该工程施工全过程的质量、进度控制,对承包商提交的施工方案、措施等的初审权以及发包人代表书面授权的临时权限。需要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为:所有涉及工程价款的经济签证及其他。
8.3 甲方现场管理代表 (委托人) 先生。
本工程承包商项目经理即为本工程承包商驻工地总代表,代表本工程承包商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承包商的要求、通知,均以书面形式由本工程承包商项目经理签字加盖本工程承包商公章后递交发包人。
9 本工程项目经理
9.1 本工程承包商必须按本合同组织施工,本工程承包商项目部以下管理人员在所辖工程或分项工程施工期间(包括准备和收尾阶段),均须专职在岗,不得兼任其他项目任何职务;如需对人员安排、机械设备、施工方案等进行变更,必须提前一周以书面形式上报发包人并经同意方可执行,否则,本工程承包商每违约一项(或一人),需支付违约金元,其中如项目经理与投标承诺不符,则本工程承包商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万元。
9.2 本工程承包商驻工地项目经理为 ,其它管理人员名单见附件。
9.3 本工程承包商项目经理即为本工程承包商驻工地总代表,代表本工程承包商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承包商的要求、通知,均以书面形式由本工程承包商项目经理签字加盖本工程承包商公章后递交发包人。
9.4 本工程承包商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必须参加每周工程例会,因故不能参加的应提前小时向发包人提出申请并在获得发包人批准后方可缺席,否则本工程承包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元人次。
9.5 本工程承包商在开工前应向发包人提供有关人员上岗证、有关设备合格证、年审证等证件。
9.6 发包人确认无法胜任工作的人员,经发包人要求,必须在小时内调离本工程范围,否则每人次本工程承包商支付违约金元;同时,本工程承包商应在小时内用发包人批准的合格的人员代替上述调离的任何人员。
a) 对施工进度及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负有责任的施工人员;
b) 专业水平达不到岗位要求、工作责任心不强的施工人员;
c) 不能积极配合发包人正常工作(包括销售)者;
d) 违反发包人或总承包商、本工程承包商工地现场管理规定者;
e) 无证上岗者(适用于按规定必须有上岗证);
f) 与本合同规定名册不符者;
g) 与本工程施工无关的人员等。
10 转包、分包及工人工资
10.1 转让
a) 承包商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不得将本合同或任何部分、任何收益、利益转让给他人。
10.2 分包
a) 本工程严禁转包及分包。
10.3 承包商不得拖欠民工工资。若发生拖欠,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商的工程款中先行支付,并按已付款项的向承包商的追究违约责任;如承包商自行支付拖欠的民工工资,则发包人有权向承包商收取元次的违约金。代付款项、违约金从承包商工程款中扣除。
11 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
11.1 承包商所报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详细的施工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分项工程的具体做法及施工框图、发包人要求的工期关键点的保证措施、雨季施工措施、成品半成品保护措施、质量保证措施、文明施工措施、环境保护措施及实施方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所有检验的次序等)、工程总进度计划(时标网络图、横道图)、工地平面布置图、工地人员安排组织表、主要工作人员的履历、工程设备及装备明细表。提供的上述资料必须是对投标文件的扩展或深化,严禁现场实际投入与投标书不符。否则按违约处理,发包人有权向承包商收取违约金元,并保留进一步索赔的权利。承包商必须遵从发包人及监理对现场平面布置的总体控制。
11.2 承包商所报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一份详细、完整的工程进度计划,该进度计划应包括各专业工程进退场时间、预埋时间、竣工时间,各分项工程的开工和完工、验收时间等。该进度计划一经发包人、监理工程师确认后,承包商有义务至少应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日,向发包人、监理工程师提供最新的、经过修改的、动态的施工总进度计划(无论是否已发生变更),并由其审核备案,但对于发包人明确不得延误的阶段性施工目标或关键点不得擅自更改(合同已明确规定需延期或非承包商原因影响除外)。如工程发生较大调整或发包人、监理工程师明确要求提交时,承包商应在日内按甲方、监理工程师的要求,将最新的施工总进度计划予以提交。计划每延期一天提交,发包人将对承包商收取人民币元天的违约金,直到承包商提交该计划为止。
11.3 承包商所报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一个较为详细、完整、可行的所有人员进退场计划。该计划一经发包人、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承包商不得随意更换和调动。如果承包商更换项目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名单,则须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并经发包人批准。发包人、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商撤换其派遣或雇佣不能胜任或玩忽职守、工作不负责的人员,承包商在接到更换通知书的日内将调整人员更换到位,并不得影响工程进度。
11.4 承包商实际提交给发包人、监理工程师的所有计划、报表以及文件等的时间,均以发包人、监理工程师的书面签收为准,如果承包商不能按合同条件的要求及时提供合同规定的计划、报表以及工程资料文件,发包人将向承包商处以元项天的违约金,直到承包商提交该计划为止。发包人代表或其授权人书面认可的特殊情况下的延期除外。
11.5 开工前承包商应对施工图纸认真核查,积极配合发包人组织的施工图纸交底及会审工作。
11.6 承包商必须配备专职的预结算人员满足发包人的工作,代表承包商负责本工程的预决算工作及有关事宜,其签字具有法律效力。
12 施工准备
12.1 承包商应对全部现场作业、所有施工方式和全部工程的适应性、稳妥性和安全性负责,但不对设计、标准规范原因的适应性、稳妥性和安全性承担责任。如果合同明确约定全部或部分永久工程由承包商设计,则尽管有工程师的批准,承包商仍应对该部分永久工程负全部责任。
12.2 承包商在签订合同之前,应视为已研究和察看工地及其四周环境;已清楚知道关于通往工地的现有道路或其他联络方法、土地及工地的外形和性质、损毁物业的危险、挖掘的材料的性质、进行本工程所需的工程及材料的性质、所需的住宿;已取得影响其签订合同及进行本工程施工的资料。承包商不得以对上述事项了解不够充分而向发包人索赔,并免除其根据合同约定须承担的责任。
12.3 承包商须自行负责在总承包商指定的临时用电和用水的接驳点安装分水、电表,实行挂表计量,并负责所需的接驳喉管及电线,水电费由总承包商按当地规定标准代为支付,由承包商定期向总承包商支付。
13 开工及延期
13.1 本工程承包商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本工程承包商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前天,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
13.2 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发包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工程承包商,推迟开工日期,工期相应顺延。
14 暂停施工和复工
14.1 监理工程师可以随时指示承包商暂停某一部分或全部工程的施工,并在发出指令后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商应按工程师的指令暂停某一部分或全部工程的施工,在暂停施工期间,承包商应妥善地保护本工程或其任何部分工程,并保障其安全。
14.2 下述原因造成的暂停施工在费用和工期上发包人不予补偿:
a) 因承包商某种失误或违约造成的,或应由承包商负责的必要停工;
b) 承包商为了本工程的合理施工调整部署,或为了工程及其任何部分的安全而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所需要的停工;
c) 因现场气候条件(不可抗力情况除外)导致的必要停工。
14.3 因发包人或工程师的行为或失误造成停工,给承包商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顺延延误的工期。
14.4 在工程师发出复工令后,承包商和工程师应联合对受暂时停工影响的工程、生产设备和材料进行检查。承包商应负责修复在暂停期间发生的工程、设备或材料的任何变质、缺陷或损坏。
15 工期及延误
15.1 因以下原因在施工关键线路(按本工程承包商提交,并经发包人、工程监理确认的施工网络图中关键线路)造成工期延误,经发包人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a) 发包人未能在开工前天提供施工场地、进场通道、施工用水用电接驳点;
b) 发包人、工程监理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c)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未按双方约定的时间进场或交验时发现缺陷需更换的;
d) 设计变更或修改导致增加的工程量一次增加超过工程总价的;
e) 不可抗力;
f) 条款中约定或发包人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5.2 由于非承包商原因引起的工期延误发包人不支付经济补偿。
15.3 承包商因自身原因未能按照款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本工程,承包商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发包人支付专用条款约定的延期损失赔偿费。延期时间以交接证书写明的实际竣工日期超过竣工日期的天数扣除已批准的延长工期计算(即:延期时间实际工期工期批准的延长工期)。
16 材料设备供应
16.1 本工程所有材料及设备由承包商采购。
16.2 承包商须在进行施工前预备一切所需的材料样本及试料样板供发包人批准,其尺寸应按工程规范所规定,对于固定在展板上的样品材料。
16.3 本工程承包商采购的材料、设备,应与封存的样板一致。若与样板不一致、不符合质量要求或规格有差异,应禁止使用,若已使用,对工程造成质量损失及因返工造成工期延误的,由本工程承包商承担全部责任。
16.4 所有材料应按招、投标文件约定的质量标准及本工程承包商提供的材料样品进行采购。本工程承包商对材料的投标价格的准确性、可实现性负责。如因本工程承包商挪用本工程款项致使停工待料等情况,发包人有权直接动用履约保证金进行原材料采购。
16.5 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有权临时抽检材料,本工程承包商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若发现本工程承包商不按约定的品牌范围采购,出现私自替换材料品牌、以次充好、材料品质达不到合同约定质量标准等情况,本工程承包商应承担全部责任,除负责无条件更换材料外,还应支付相当于违规材料总价两倍的违约金。发包人不仅有权从本工程承包商的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违约金,而且可以与本工程承包商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直接损失。
17 材料设备的检验
17.1 本工程一切材料设备在用于本工程之前,均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以及本合同的约定,在工程师的监督、见证下,由承包商负责取样并送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17.2 材料设备的检验时间和地点、取样办法、检验频次和内容由承包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以及本合同的约定提出,报工程师确认后施行。
17.3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检验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商采购的材料设备的检验试验费用由承包商负担。
17.4 如工程师认为需要可要求对材料设备进行再次检验。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再次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商采购的材料设备,如再次检验结果不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或本合同的约定,检验费用由承包商承担;如再次检验结果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或本合同的约定,则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8 工程质量和检验
18.1 工程质量应当达到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的评定应以本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为依据。因承包商的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商承担违约责任。本合约内的工程质量应符合合同条款内所指定的“工程技术标准”及合同文件内指定的有关规范及国家或专业的质量检验评定的优良及合格标准,合同金额应已包括遵守以上要求。
18.2 承包商应建立质量保证体系,该体系应符合本合同的约定。工程师有权对体系的任何方面进行审查。在每一设计和实施阶段开始前,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商向其提交所有程序和如何贯彻要求的文件。遵守质量保证体系不应解除合同约定的承包商的任何义务和职责。
18.3 承包商就本工程的工程质量向发包人负责,其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a) 编制和审查施工技术方案,确定特殊工程的施工技术措施,制定工程质量保证体系,虽然这些方案和措施由工程师审批,但并不免除承包商的责任;
b) 配备和组织足够的工程质量控制和检验人员,检查和控制工程施工质量;
c) 控制施工所用的材料、设备,包括承包商采购的材料、设备,使其不低于标准规范、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标准;
d) 组织并参加所有工程的验收工作,包括隐蔽验收、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
e) 承担缺陷责任期的工程保修责任;
f) 因承包商在质量控制方面的责任造成的工程损坏,由承包商自行修复,并承担因此造成的发包人的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18.4 承包商应严格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的指令施工,并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18.5 没有工程师的批准,任何工程均不得隐蔽。当本工程任何部分具备隐蔽条件时,承包商应提前小时通知工程师,告知检验的时间、内容和地点,保证工程师有充分的机会对隐蔽工程进行检验,并为工程师提供一切必要的资料和协助。工程师应按时参加隐蔽工程的检验,不得无故拖延,除非认为没有必要检验,并就此通知承包商。如果上述约定时间后小时内,工程师未能到场对隐蔽工程进行检验,承包商即可自行检验,在如实作出隐蔽验收报告后进行隐蔽,事后工程师应予认可。
18.6 承包商应负担与本工程相关的所有检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幕墙雨水渗透性、空气渗透性、抗风压、平面内变形检测等,所有检测检验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此外,在工程施工期间因国家颁布新规定而增加的检验、检测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内,不另增加。
19 安全文明施工
19.1 承包商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组织施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由于承包商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由承包商承担相应的责任和发生的费用。
19.2 发包人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承包商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并督促承包商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商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19.3 承包商应将其作业限制在现场内。在施工期间,承包商应保持现场没有一切不必要的障碍物,妥善存放和处理材料设备和承包商装备,及时从现场清除并运走任何残物、垃圾和不再需要的临时工程。
19.4 事故处理: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商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监理,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发包人与本工程承包商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或参照争议解决条款。
19.5 文明施工:本工程承包商应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政府颁发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等规范、条例,遵守发包人和总承包商的现场管理规定;本工程承包商全体现场施工人员应统一服装,全部施工人员应佩带工作牌;施工期间,本工程承包商应及时整理和安排所有机械、工具、材料、建筑垃圾等,做到工完场清,工程建设中每个楼层的多余材料、建筑垃圾必须通过井架或垃圾槽运输到地面,严禁从高空直接向下抛物,否则,本工程承包商每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元;以上物品在不需用时应按发包人要求清理出工地;本工程承包商应严格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并办理施工场地交通、噪声、环境卫生和场外污染等有关手续,发生的费用及造成的罚款全部由本工程承包商承担。
20 工人意外事故
20.1 对于本工程承包商所雇佣的任何工人或其它人员因任何意外或受伤而依法可获得的任何赔偿和补偿,总承包商发包人将不负任何责任,除非该意外或受伤是完全由于总承包商发包人及其雇员的行为或违约引起的。本工程承包商应保障并持续保障总承包商发包人免于承担来自上述例外的一切损害赔偿及补偿及与此有关的所有索赔、诉讼、费用、收费及开支。
20.2 假若有任何受雇于本工程或与本合同有关的雇员或其它人员受到损伤,不论是否为本工程承包商或其本工程承包商所雇用的,也不论有无索偿,本工程承包商须马上以书面形式将该等损伤情况通知总承包商发包人。
21 工程的保护
21.1 从开工之日起,承包商应全面负责照管本工程及将用于和安装在本工程中的材料、设备,直到本工程交接证书签发之日止。此后上述照管责任及交给发包人。如果在整个工程交接证书颁发前,已就其中任何单项工程颁发了交接证书,则从交接证书签发之日起承包商无需对该单项工程负责保护,而转由发包人负责。但是,承包商对其在缺陷责任期内承担的尚未完成的工程和将用于和安装在工程中的材料、设备的照管负责,直到该工程完工为止。
21.2 承包商在负责照管期间,如因承包商自身原因造成本工程或其任何部分,以及材料、设备、装备、临时工程的破坏,承包商均应自费弥补上述损坏、损失或损伤,以使工程在各方面都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
21.3 对工程中分期完成的成品、半成品,在工程竣工移交前,承包商负保护责任,任何其他承包商对其使用或在其基础上施工,必须得到承包商的许可。对工程师确认因承包商保护措施不当造成的损坏,由承包商负责修复;对其他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造成的损坏由责任人负责修复。
22 合同价款及调整
23.1 本合同价款固定总价包干。
23.2 本合同总价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工期、包现场实际情况、包价款,包括执行和完成合同文件绘述工作所需的所有费用和不能或缺的所有附带工作之费用,不论它们是否在合同文件中有所说明,亦不论它们可否在签订合同时预料到。合同价款视作已包括了所有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间接费、管理费、利润、税金和完成本工程不可或缺的所有工作及责任,以及使本工程内的各系统正常运作所需的一切零件、配件、附件等物料的所有相关费用,不论此等项目有否在图纸或技术规范内具体说明。合同价款不会因工资、物价、税率或汇率变动、保险政策变动或任何调价文件之要求而调整,亦不会因任何合同价款的计算错误,不论是算术上的错误还是其它错误而调整。合同价款除按合同文件的规定外,一概不再调整。惟若发包人认可的修改引致了原定工程内容的增减,则相应的工程价款予以增减。
23 工程量的确认
23.1 承包商应根据本工程进展情况及时就已完工程量向工程师提交计量报告,工程师应在收到计量报告后天内对承包商提出的已完工程量进行计量,并在计量前小时通知承包商。承包商应按时参加并提供所需的一切详细资料和必要协助。
24 工程变更
24.1 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视为工程变更:
a) 增减工程内容;
b) 改变使用功能;
c) 使用材料品种的改变。
24.2 如承包商为了便于组织施工,或为了施工安全、避免干扰等原因需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而提出的局部变更设计,除须得到工程师的批准外,由此而增加的费用由承包商自行负担。因承包商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商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4.3 如发出本工程变更指令是因为承包商过错、承包商违反合同等造成的,则由此引起的任何额外费用由承包商承担。
24.4 承包商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审查并报经发包人批准。未经批准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商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发包人同意采用承包商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和承包商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
24.5 承包商不得阻碍、推迟经发包人认可的工程变更的实施。否则发包人有权追究因承包人阻碍、推迟实施工程变更而造成的一切损失。
25 变更价款确定
25.1 变更价款按下列方法确定:
a) 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项目综合单价确定变更价款。
b) 合同中未包含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类似的项目综合单价确定变更价款。
c) 合同中未包含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亦没有类似的项目综合单价可供参考,则双方协商确定变更价款。
26 竣工验收
26.1 工程竣工验收按照乙方自评、设计认可、监理核定、甲方验收的流程进行。工程完工后,乙方通过自检认为达到竣工验收条件时,应按国家和合肥市关于工程竣工有关规定,向甲方代表提供完整的竣工档案资料、竣工验收报告。甲方代表收到上述资料后在约定时间天内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全面的验收,如果乙方提供的验收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要求,则验收期顺延。
26.2 竣工交付使用的工程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竣工备案要求及合同规定内容。
26.3 如因乙方原因,工程未按合同工期完成,甲方有权采取任何形式委托其他单位完成,相关费用及责任由乙方承担。乙方应配合甲方的细部验收及整改工作,相关费用已经综合考虑不再另行计取。
27 竣工结算
27.1 在通过工程竣工验收、工程交接完成并办理完竣工资料移交手续后,应按照本合同签订的承包方式及约定的工程价款变更方式,由双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27.2 发包人收到本工程承包商递交的经审查合格的竣工结算资料或此后提供的补充资料及发包人项目部签署的同意办理结算的证明后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结算审核完毕后,双方签订结算书,由发包人或审计单位出具结算审计报告。
27.3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天内,承包商应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书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人在收到承包商提交的竣工结算书及结算资料后,在工程师的协助下,进行审查、核实,经与承包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确认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28 违约
28.1 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商造成的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当发生下列情况时,发包人应当根据专用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a) 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
b) 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
c) 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
28.2 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未按照延期付款协议支付款项的,属发包人违约,并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方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28.3 承包商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当发生下列情况时,承包商应当根据专用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a) 承包商未按时竣工;
b) 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28.4 除非另有约定,发包人和承包商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29 索赔
29.1 承包商根据本合同条件有权获得的任何额外工程的所有索赔项目,发包人只会对延误时间的索赔作出回应。对于非承包商原因引起的追加付款的索赔,将由发包人于工程结算时统一考虑。但如果有关索赔是因不可抗力造成或政府有关规定有所修改而造成的,承包商只能得到相应的延期补偿,不得有追加付款的索赔。由总承包商原因引起的追加付款的索赔,由本工程承包商直接向总承包商索赔。
30 争议
30.1 发包人与本工程承包商发生争议时,应先通过协商或调解,协商不成的,向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1 工程质量保修
31.1 保修期以单体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
31.2 修补质量问题是由下述情况造成的,则所涉及的全部工作产生的费用及相关责任应由承包商完全承担:
A. 因乙方施工质量问题导致工程出现缺陷 ;
B. 乙方未按合同规定使用材料、工程设备或工艺;
C.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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