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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作合同
本合同大哥王在华、三弟王在新兄弟二人及证明人 、 四人共同友好协商,特立此合同:
一、经大哥王在华、三弟王在新共同协商后在官屋村大队西南第一户、第五户及西四路新兴市场东分别与2009年1月17日和2009年4月22日买下商品房二户,共计金额分别为52000元,60000整。
二、此二户商品房无论出租所得利润、投资、水、电、气费用,全部由王在新王在华二人共同承担,特此证明。
三、此合同一式四份,王在华、王在新 、证明人 、 分别每人一份,合同签订后即日起生效,有效期在官屋村大队开发式收回后,终止合同。
望兄弟二人及证明人共同认真履行。
大哥 三弟
证明人: 证明人:
2009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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