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煤炭买卖合同
甲方(买受人):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乙方(出卖人):
签订时间:
为明确合同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甲方和乙方本着平等互利、自愿一致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就煤炭买卖事项达成协议如下:
、货物名称、数量、装货港及卸货港
()货物名称:印尼动力煤
()数 量:吨,实际装载量允许偏差±。
()装货港:印尼任意一个安全的港口
()卸货港:
、交货时间
交货时间:暂定年 月 日至年 月 日,具体约定到卸港时间甲方提前日通知乙方。
、质量标准
本合同项下煤炭质量要求如下:
收到基低位发热量
≥
总水分
≤
灰分(空干基)
≤
硫(空干基)
≤
挥发份(空干基)
≤≤
粒度()
≥
哈氏可磨性指数()
≥
、煤炭价格
基准到岸价:按照甲、乙双方商定的煤炭质量标准,煤炭含税到岸舱底交货基准价为人民 元吨(基准到岸价含海运费、关税、增值税、保险、港杂、报关、清关、检疫、边防、拖轮、验收等一切费用,不含卸港港口建设费)。
各航次港口建设费(元吨)由收货人承担。乙方负责协调船舶代理公司代缴各航次港口建设费,资金由船舶代理公司或乙方垫付,并负责协调海事局向甲方开具全额港口建设费发票。甲方在收到港口建设费发票后个工作日内向垫付方支付相应金额港口建设费。
结算单价(一票含税)基准到岸价±质量调整价。
、质量调整价
当收到基低位发热量时执行基准到岸价 元吨;当收到基低位发热量>时,每比高加价 元吨(合同热卡单价);当收到基低位发热量≤<时,每比低减价 元吨(合同热卡单价);当收到基低位发热量≤<时,每比低减价 元吨(两倍合同热卡单价);当收到基低位发热量<时,每比低减价 元吨(四倍合同热卡单价),以上奖罚均分段计价。
当空干基全硫分>时,每比高减价元吨。当>时甲方有权拒收本合同煤炭。
当哈氏可磨性指数()<时,结算价扣减元吨。
各项扣款累加计算,一般以扣完全部煤款为限。由于乙方所供应煤炭质量原因造成装卸作业单位或使用单位不良后果时,乙方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损失。
、 交货地点、收货人
交货地点: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连江县福建华电储运有限公司码头或可门电厂码头。
收货人:福建华电可门发电有限公司。
、交货方式及数量、质量的验收
由乙方办理卸货港的报关报检联系靠泊等事宜并支付承载船舶在卸货港靠泊前的所有相关费用(边防、报关、通关、检验检疫、关税、增值税、拖轮等)。在卸货完毕后三天内,乙方向甲方和卸货码头管理公司提供货仅转移证明、海关开具的货物放行通知单。
煤炭的实际重量以中国进出口检验检疫局()或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在交货地点水尺检验报告为准,并以此作为最终的结算重量。
煤炭的实际质量以中国进出口检验检疫局()或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在交货地点取样并化验后出具的质量证书为准,并以此作为最终的结算质量。
煤炭到目的港码头前不得有自燃现象,否则甲方有权拒收该船煤炭,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所供煤炭因本身质量问题(如粉状煤炭含量大等原因),造成卸货过程中煤尘大量飞扬,严重污染环境和影响设备安全的,甲方有权拒收。
、装运条款
履约保证金:为提高合同兑现率,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日内向甲方指定账户支付人民币万元的履约保证金,若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证金,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履行本合同;若乙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本合同,甲方有权没收保证金;乙方完全履约本合同,甲方在本合同执行完毕后日内将保证金全额返还乙方。
乙方应保证承运煤船能够安全进出可门港区和正常靠泊卸货,乙方应在船舶装货前向甲方提供船舶规范及船舶相关资料(如船舶吃水、舱口尺寸、船舶型号等),并经甲方确认符合本合同约定卸货港航道、码头靠泊安全要求后,方可组织装船。若因乙方未向甲方提供船舶相关资料或未等甲方明确答复而装船离港,最终造成船舶无法正常卸货,一切责任与损失由乙方承担。
如乙方需要甲方提供可门港区航道技术参数等相关资料应在装货前提前天与甲方联系(以书面传真为准)。
为保证每船煤船计划的严格履行,乙方应执行以下告知责任:
l 乙方应在载煤船舶离开装货港当日内以传真和电话方式向甲方发出以下通知(发船令):供煤合同编号、货名、装船重量、离港日期、提单、船名及船舶资料等。
l 在煤船到达卸港之前提供煤炭原产地证明,装港质量、数量检测报告等。
l 煤船抵达卸港前,乙方应按到港前天天天天的时间间隔将煤船预抵达卸港的时间用传真通知甲方。
由于乙方所供煤炭中含有大煤块、石块、铁块、木块等杂物,或太湿、太粘等,造成卸煤系统卡、堵等异常故障而延误卸煤或造成卸煤机械损伤等不良后果的,乙方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损失。
乙方所供应煤炭因本身质量问题(如粉状煤炭含量大等原因),造成卸货过程中煤尘大量飞扬,严重污染环境和影响设备安全的,甲方有权拒收。
、付款条款
船舶抵达卸货港卸货完毕后,如乙方提供的具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本合同煤炭装港煤质检测报告和甲方卸港质量抽查报告收到基低位热值均不低于大卡千克,则甲方在卸完货后个工作日内预付的货款给乙方。剩余货款在收到乙方提供的以下单据后的七个工作日内结清。
l 全额增值税发票;
l 出具的质量证书件;
l 出具的重量证书件;
l 海运提单复印件一份;
l 乙方出具的货权转移证明。
乙方需按结算价格开具全额税控机版十万位以上增值税发票给甲方,增值税发票中的不含税单价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付款方式:甲方以银行付款或银行承兑汇票方式向乙方预付煤款和结算余煤款。因采用银行承兑汇票方式付款而增加的费用全部由甲方承担。
、风险转移
自每船货物在卸货港全部越过船舷之时,货物的风险或损失即从乙方平稳地转向甲方。
、不可抗力
若部分或全部因不可抗力事件而使得任何一方未能或延迟履行本合同的义务,不应视为对本合同违约。但是受影响的一方有义务采取合理措施减轻不可抗力后果,以便尽快恢复义务的履行,没有履行本义务则应赔偿合同另一方损失。
此处的不可抗力应指超出受影响的当事人控制的事件,且此当事人之前的行为无任何过失。不可抗力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件:天灾、战争、恐怖行为、内战、暴动、罢工以及法院或行政当局的命令。
如果不可抗力事件可能会发生或能够预见,受影响的一方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一旦遇到不可抗力事件,受影响一方应立即通知对方,并且在一个工作日内以书面通知形式作确认,通知应具体描述不可抗力事件和预计的持续时间。受影响一方应在不可抗力时间发生之日起日内向对方提供证据文件,包括相关的政府文件。没有履行本义务则应赔偿合同另一方损失。
、仲裁
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未果,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均提请福州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仲裁地点为合同签订地,仲裁程序应以中文进行。
、其它
合同未尽事宜,由甲方和乙方协商解决,并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副本六份,甲方、乙方各执叁份。
本合同的期限从 年 月 日签订之日或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章),且甲方收到乙方的履约保证金后生效,有效期至本合同项下甲乙双方的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为止。
甲方(买受人):
乙方(出卖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通讯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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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 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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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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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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