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陕西省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汇总表
序号
标准名称
标准编号
备案号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强条数
强制性条文编号和内容
对应的国家、行业标准强制性条文
主编单位
主编人
备注
1
西安地裂缝场地勘察与工程设计规程
DBJ 61-6-2006
J10821-2006
2006年8月14日
2006年9月1日
2
1、第3.0.1条,建设场地或场地附近有地裂缝通过时,工程设计和施工前除应进行岩土工程勘察外,还应进行专门的场地地裂缝勘察。
2、第3.0.3条,建设在地裂缝场地的建筑物应根据建筑物的重要性类别、建筑结构形式和地裂缝的活动性质合理确定避让距离。
1、陕西省自定。
2、陕西省自定。
西安市规划局
机械工业勘测设计研究院
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
张苏民
张家明
沈励操等
2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
DBJ 61-45-2007
J11076-2007
2007年12月24日
2008年3月1日
16
1、第3.0.3条,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程必须确保建筑物的结果安全和主要功能。当涉及主体和承重结构改动或增加荷载时,必须由原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既有建筑结构的安全性进行核验并确认。
2、第4.1.2条,墙体节能工程使用的保温隔热材料,其导热系数、密度、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燃烧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外墙传热系数值及隔热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3、第5.2.1条,所用保温隔热材料的抗压强度(压缩强度)、密度、导热系数和燃烧性能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4、第10.2.1条,采暖系统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暖系统的制式及其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
2 设备、阀门与仪表应安装齐全,不得随意增加、减少和更换。
3 系统各分支管路水力平衡装置的安装位置、方向应正确,并便于调试操作。
4 系统应能进行分室(区)温度调控和实现分栋分户、分室(区)热量计量。
5、第10.2.7条,采暖系统调试结果应满足设计要求,并应经有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报告,合格后方可通过验收。
6、第11.2.1条,通风与空调节能工程中的送、排风系统、空调风系统、空调水系统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系统的制式及其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
2 各种设备、自控阀门与仪表应安装齐全,不得随意增加、减少和更换。
3 水系统各分支管路水力平衡装置的安装位置、方向应正确,并便于调试操作。
4 空调系统应能进行分室(区)温度调控。对有分栋、分户、分室(区)冷、热计量要求的建筑物,空调系统应能实现相应的计量要求。
7、第11.2.10条,通风与空调系统安装完毕后,必须进行设备的单机试运转和调试及通风空调系统无生产负荷下的联合试运转和调试。调试结果应满足设计要求,并应经有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出具报告,合格后方可通过验收。
8、第12.2.1条,空调与采暖系统冷热源设备和辅助设备及其管网系统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道系统的制式及其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
2 各种设备、自控阀门与仪表应安装齐全,不得随意增加、减少和更换。
3 空调冷(热)水系统,应能实现设计要求的变流量或定流量运行。
4 热水采暖系统,应能根据热负荷及室外温度的变化实现设计要求的集中质调节、量调节或质—量调节相结合的运行。
5 系统一次水进口和二次水出口必须设置总热量表,冷热源机房内的照明、动力及水泵用电应分别计量。
9、第12.2.4条,冷热源侧的电动两通调节阀、水力平衡阀、冷(热)量计量装置等自控阀门、仪表,其型号、规格、性能参数、材质应符合设计要求,且安装方向应正确,位置应便于操作和观察。
10、第12.2.7条,空调与采暖系统的冷、热源和辅助设备及其管网系统安装完毕后,必须进行设备的单机试运转及调试和管网平衡调节。整个空调和采暖系统安装完毕后,必须进行系统无生产负荷下的联合试运转和调试。试运转及调试结果应满足设计要求,并应经有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出具报告,合格后方可通过验收。
11、第13.2.2条,低压配电系统选择的母线、电缆、电线截面不得小于设计值,进场时对其进行见证取样送检。每芯导体电阻值应符合表13.2.2的规定。
12、第13.2.4条,各类建筑房间或场所的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应大于表13.2.4-1~表13.2.4-5的规定。当房间或场所的照度值高于或低于表中规定的照度值时,其照明功率密度值应按比例提高或折减。
13、第14.2.4条,通风与空调、冷/热源、空调水的监测控制系统应成功运行,控制及故障报警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14、第15.1.1条,对涉及节能工程的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及系统节能性能应进行现场检测。
15、第16.0.5条,建筑节能分部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 外墙节能构造现场实体检验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
4 围护结构传热系数、外窗气密性现场实体检测结果应合格;
5 建筑设备工程系统节能性能检测结果应合格。
16、第16.0.8条,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应在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
1、陕西省自定。
2、与《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411-2007中第4.2.2条意思一致。
3、整合《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411-2007中第7.2.2条和第8.2.2条
4、与《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411-2007中第9.2.3条意思一致。
5、与《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411-2007中第9.2.10条意思一致。
6、与《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411-2007中第10.2.3条相同。
7、与《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411-2007中第10.2.14条意思一致。
8、与《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411-2007中第11.2.3条意思一致。
9、与《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411-2007中第11.2.5条意思一致。
10、与《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411-2007中第11.2.11条意思一致。
11、与《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411-2007中第12.2.2条意思一致。
12、整合《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中的第五章,照度标准值。
13、与《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411-2007中第13.2.5条意思一致。
14、陕西省自定。
15、与《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411-2007中第15.0.5条意思一致。
16、与《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411-2007中第1.0.5条意思一致。
陕西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陕西省建筑标准设计办公室
西安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
陕西省建筑节能与墙体改革办公室
李荣
任普亮
金贵实等
相应国标比地标出的晚。
3
西安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DBJ/T 61-60-2011
J11838-2011
2011年10月26日
2011年12月1日
13
1、第4.2.1条,建筑的体形系数应小于或等于 0.40。当不能满足本条文规定时,必须按本标准 4.5.2 条的规定进行权衡判断。
2、第4.2.2条,建筑每个朝向的窗(包括透明幕墙)墙面积比,除外立面内部为通高大厅外,均不应大于 0.70,且建筑物的总窗墙面积比不应大于 0.70。当不能满足本条文规定时,必须按本标准 4.5.2条的规定进行权衡判断。
3、第4.2.3条,当单一朝向的窗(包括透明幕墙)墙面积比小于 0.40 时,玻璃(或其它透明材料)的可见光透射比不应小于 0.4。当不能满足本条文规定时,必须按本标准 4.5.2 条的规定进行权衡判断。
4、第4.2.4条,屋顶透明部分的面积不应大于屋顶总面积的 20%,当不能满足本条文规定时,必须按本标准 4.5.2 条的规定进行权衡判断。
5、第4.3.1条,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应符合表 4.3.1-1、表 4.3.1-2 的规定,当不能满足本条文规定时,必须按本标准 4.5.2 条的规定进行权衡判断。
6、第4.5.9条,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的设计项目,其主要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应满足表 4.5.9 的要求后,方可进行。
7、第5.1.1条,供暖和空气调节系统的施工图设计,必须对每一个供暖和
空气调节房间或空气调节区域进行热负荷和逐项逐时的冷负荷计算,应将其作为选择末端设备、确定管道直径、选择冷热源设备
容量的基本依据。
8、第5.4.1条,除无集中供热与燃气源,用油、煤又受环保或消防严格限制的建筑,以及夜间可利用低谷电进行蓄热,且不在昼间高峰和平段时间启用电锅炉的用户外,不得采用电热方式作为采暖和空气调节系统的热源。
9、第5.4.3条,选用的冷(热)源主机不得低于表 5.4.3-1 、表 5.4.3-2 或不得大于表 5.4.3-3 所列的规定值。
10、第5.4.4条,设计选择单元式空气调节机时应采用能源效率等级等于或高于表 5.4.4-1 中的 2 级节能型产品。
单元式空气调节机的名义制冷量大于 7100W 时,其能效等级不应低于表 5.4.4-1 中的 4 级。
11、第5.4.5条,多联机空调系统在名义工况和规定条件下,其制冷综合系数[IPLV(C)],不应低于表 5.4.5 的规定,相关数值应标注于施工图的设备表中。
12、第5.5.2条,以散热器为主的公共建筑室内供暖系统应安装自动温度控制阀进行室温调控。
13、第6.2.1 条,建筑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应大于表 6.2.1-1 ~表 6.2.1-5 的规定。当房间或场所的照度值高于或低于以下各表所规定的对应照度值时,其照明功率密度值应按比例提高或折减。
1、引自《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2005 中第 4.2.2 条。
2、陕西省自定。
3、引自《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GB 50189-2005 中第 4.2.4 条。
4、引自《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GB 50189-2005 中第 4.2.6 条。
5、本条是在《公共建筑节能设计的标准》GB 50189-2005 的基础上,根据西安市的具体情况而制定。
6、陕西省自定。
7、根据《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 50019-2003 中第 6.2.1 条(强制性条文)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2005 中第 5.1.1 条(强制性条文)相关条文编写。
8、陕西省自定。
9、根据《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2005 相应的规定编写。
10、本条规定了在设计时应采用国家标准
《 单 元 式 空 气 调 节 机 能 效 限 定 值 及 能 源 效 率 等 级 》 GB19576-2004 规定的能效等级(EER)等于或高于 2 级的产品。
11、本条源自《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 21454-2008 的规定节能型能效等级 2级的参数。
12、根据《供热计量技术规程》JGJ173-2009 的相关条文编写。
13、《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2004
第 6.1 条中,各类公共建筑照明功率密度值(简称 LPD)均有强制性条文规定,应严格执行。
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闫增峰
屈兆焕
张 欧等
4
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DBJ 61-65-2011
J12026-2012
2012年3月29日
2012年5月1日
18
1、第 4.1.3条,寒冷地区居住建筑的体形系数不应大于表 4.1.3 规定的限值,当体形系数大于表 4.1.3 规定的限值时,必须按照本标准第4.3 节的要求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
2、第4.1.4条,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的体形系数不应大于表 4.1.4 规定的限值,当体形系数大于表 4.1.4 规定的限值时,必须按照本标准第 4.4 节的要求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综合判断。
3、第4.1.5条,寒冷地区、夏热冬冷地区建筑不同朝向外窗(含阳台门的透明部分)的窗墙面积比不应大于表 4.1.5 规定的限值,当设计建筑的窗墙面积比不符合表 4.1.5 的规定时,必须根据建筑物所处城镇的气候分区区属,按照本标准第 4.3 节的规定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或按照 4.4 节的规定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综合判断,且寒冷地区在进行权衡判断时,各朝向的窗墙面积比最大也只能比表 4.1.5 中的对应值大 0.1。
4、第4.2.2条,寒冷(A)(B)区建筑围护结构各部分的传热系数不应大于表 4.2.2-1 规定的限值,周边地面和地下室外墙的保温材料层热阻不应小于表 4.2.2-1 规定的限值,当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参数不满足上述规定时,必须按照本标准第 4.3 节的规定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寒冷(B)区外窗综合遮阳系数不应大于表 4.2.2-2 规定的限值。
5、第4.2.3条,夏热冬冷地区建筑围护结构各部分的传热系数不应大于表4.2.3-1 规定的限值,不同朝向、不同窗墙面积比的外窗传热系数不应大于表 4.2.3-2 规定的限值,外窗综合遮阳系数应符合表4.2.3-2 的规定。当设计建筑的围护结构或外窗的热工性能参数不符合表 4.2.3-1 和表 4.2.3-2 的规定时,必须按照本标准第 4.4 节的规定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综合判断。
6、第4.2.8条,建筑物 1~6 层的外窗和敝开式阳台门的气密性等级,不应低于国家标准《建筑外门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 7106-2008 中规定的 4 级;7 层及 7 层以上的外窗及敝开式阳台门的气密性等级,不应低于该标准规定的 6 级。
7、第5.1.1条,集中采暖和集中空调系统的施工图设计,必须先对每一个房间进行热负荷和逐项逐时的冷负荷计算,然后再进行末端设备、输配系统和热冷源设备的选型。
8、第5.1.7条,集中采暖(集中空调)系统,必须设置住户分室(户)温度自动调节装置及分户热(冷)量计量或分摊装置。
9、第5.1.8条,除当地电力充足和供电政策支持,或者建筑所在地无法利用其他形式的能源外,居住建筑内不应设计直接电热采暖。
10、第5.2.3条,锅炉的选型,应与当地长期供应的燃料种类相适应。锅炉的设计效率不应低于表 5.2.3 中规定的数值。
11、第5.2.4条,夏热冬冷地区当设计采用户式燃气采暖热水炉作为采暖热源时,其热效率应达到国家标准《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和燃气采暖热水炉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20665-2006 中的第 2 级。
12、第5.2.9条,锅炉房和热力站的总管上,应设置计量总供热量的热量表(热量计量装置)。集中采暖系统中建筑物的热力入口处,必须设置楼前热量表,作为该建筑物采暖耗热量的热量结算点。
13、第5.2.13条,室外管网应进行严格的水力平衡计算。当室外管网通过阀门截流来进行阻力平衡时,各并联环路之间的压力损失差值,不应大于 15%。当室外管网水力平衡计算达不到上述要求时,应在热力站和建筑物热力入口处设置静态水力平衡阀。
14、第5.2.19条,区域供热锅炉房设计应采用自动监测与控制的运行方式,并满足下列规定:
1 应通过计算机自动监测系统,全面、及时地了解锅炉的运行状况;
2 应随时测量室外的温度和整个热网的需求,按照预先设定的程序,通过调节投入燃料量实现锅炉供热量调节,满足整个热网的热量需求,保证供暖质量;
3 应通过锅炉系统热特性识别和工况优化分析程序,根据前几天的运行参数、室外温度,预测该时段的最佳工况;
4 应通过对锅炉运行参数的分析,及时作出判断;
5 应建立各种信息数据库,对运行过程中的各种信息数据进行分析,并应能够根据需要打印各类运行记录,储存历史数据;
6 锅炉房、热力站的动力用电、水泵用电和照明用电应分别计量。
15、第5.2.20条,对于未采用计算机进行自动监测与控制的锅炉房和换热站,应设置供热量控制装置(气候补偿器)。
16、第5.3.3条,室内采暖系统应安装自动温度控制阀进行室温调控。
17、第5.4.3条,当设计采用电机驱动压缩机的蒸气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或采用名义制冷量大于 7100W 的电机驱动压缩机单元式空气调节机,或采用蒸气、热水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水机组及直燃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组作为住宅小区或整栋楼的冷热源机组时,所选用机组的能效比(性能系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 中的规定值;当设计采用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作为户式集中空调(采暖)机组时,所选用机组的制冷综合性能系数[IPLV(C)]不应低于国家标准《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 21454-2008中规定的第 3 级。
18、第5.4.7 条,当选择土壤源热泵系统、浅层地下水源热泵系统、地表水源热泵系统、污水水源热泵系统作为居住区或户用空调(热泵)机组的冷热源时,严禁破坏、污染地下资源。
1、表 4.1.3 中建筑的体形系数限值,同《严寒与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26-2010 标准第 4.1.3条的相关规定。
2、表4.1.4中建筑的体形系数限值,同《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134-2010标准第4.0.3条的相关规定。
3、表 4.1.5 中建筑的窗墙面积比限值,同 《严寒与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26-2010 标准第4.1.4 条和 《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134-2010 标准第 4.0.5 条的相关规定。
4、同 《严寒与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26-2010 标准第 4.2.2 条的相关规定。
5、同《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JGJ 134-2010 标准第 4.0.4 条和第 4.0.5 条的相关规定。
6、同 《严寒与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26-2010 标准第 4.2.6 条和标准《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JGJ 134-2010 第 4.0.8条的相关规定。
7、同 《严寒与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26-2010 标准中的 5.1.1 条。
8、陕西省自定。
9、陕西省自定。
10、陕西省自定。
11、同 JGJ 134-2010 标准中的 6.0.5 条。
12、同 《严寒与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26-2010 标准中的 5.2.9 条。
13、JGJ 26-2010 标准中的 5.2.13 条。
14、同《严寒与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JGJ 26-2010 标准中的 5.2.19 条。
15、同 《严寒与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26-2010 标准中的 5.2.20 条。
16、陕西省自定。
17、同 《严寒与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26-2010 标准中的 5.4.3 条。
18、同 《严寒与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26-2010 标准中的 5.4.8 条。
陕西省建筑标准设计办公室
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闫增峰
付涛
侯刚平等
5
西安市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
DBJ61 70-2012
J12202-2012
2012年12月28日
2013年3月1日
10
1、第1.0.4 条, 在既有建筑上增设或改造已安装的太阳能热水系统,必须经建筑结构安全复核。并应满足建筑结构及其他相应的安全性要求
2、第3.0.4条,建筑物上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不得降低相邻建筑的日照标准。
3、第4.3.14条, 太阳能热水系统应安全可靠,内置加热系统必须带有保证使用安全的装置,并应采取防冻、防结露、防过热、防雷、抗雹、抗风、抗震等技术措施。
4、第4.4.21条,安装在建筑上或直接构成建筑围护结构的太阳能集热器,应有防止热水渗漏的安全保障设施。
5、第5.1.4条,在安装太阳能集热器的建筑部位,应设置防止太阳能集热器损坏后部件坠落伤人的安全防护设施。
6、第5.3.4条,设置太阳能集热器的阳台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设置在阳台栏板上的太阳能集热器支架应与阳台栏板上的预埋件牢固连接;
2 由太阳能集热器构成的阳台栏板,应满足其刚度、强度及防护功能要求。
7、第5.4.3条,太阳能热水系统的结构设计应为太阳能热水系统安装埋设预埋件或其他连接件。连接件与主体结构的锚固承载力设计值应大于连接件本身的承载力设计值。
8、第5.4.6条,轻质填充墙不应做为太阳能集热器、贮热水箱的支承结构。
9、第5.6.3 条,太阳能热水系统中所使用的电器设备应有剩余电流保护、接地和断电等安全措施。
10、第5.6.7条,支承太阳能热水系统的钢结构支架应与建筑物接地系统。
1、引自《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GB50364-2005中的强制性条款(3.0.4条)。
2、引自《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GB50364-2005中的强制性条款(3.0.5条)。
3、引自《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GB50364-2005中的强制性条款(4.3.2条)
4、引自《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GB50364-2005中的强制性条款(4.4.13条)。
5、引自《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GB50364-2005中的强制性条款(5.3.3条)。
6、引自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GB50364-2005中的强制性条款(5.3.8条),
7、引自《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GB50364-2005中的强制性条款(5.4.2条)。
8、引自《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GB50364-2005中的强制性条款(5.4.4条)。
9、引自《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GB50364-2005中的强制性条款(5.6.2条)。
10、引自《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GB50364-2005中的强制性条款(6.3.4条)。
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
刘西宝
张永安
侯刚平等
6
西安市民用建筑太阳能光伏系统应用技术规范
DBJ61-78-2013
J12626-2014
2014年5月5日
2014年7月1日
7
1、第1.0.4条, 在既有建筑上安装或改造光伏系统应按建筑工程审批程序进行专项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
2、第4.1.4条,在人员有可能接触或接近光伏系统的位置,应设置防触电警示标识。
3、第4.1.5条,并网光伏系统应具有相应的并网保护功能,并安装必要的计量装置。
4、第4.5.2条,并网光伏系统与公共电网之间应设置隔离装置。光伏系统在并网处应设置并网专用低压开关箱(柜),并应设置专用标识和“警告”、“双电源”等提示性文字和符号。
5、第5.1.3条,安装在建筑各部位的光伏组件,包括直接构成建筑围护结构的光伏构件,应具有带电警告标识及相应的电气安全防护措施,并应满足该部位的建筑围护、建筑节能、结构安全和电气安全要求。
6、第5.1.4条, 在既有建筑上增设或改造光伏系统,必须进行建筑结构安全、建筑电气安全的复核,并满足光伏组件所在建筑部位的防火、防雷、防静电等相关功能要求和建筑节能要求。
7、第6.1.4条,施工安装人员应采取防触电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穿绝缘鞋、带低压绝缘手套,使用绝缘工具;
2 当光伏系统安装位置上空有架空电线时,应采取保护和隔离措施;
3 不得在雨、雪、大风天作业。
1、引自《民用建筑太阳能光伏系统应用技术规范》JGJ203-2010中的强制性条款(1.0.4条)。
2、引自《民用建筑太阳能光伏系统应用技术规范》JGJ203-2010中的强制性条款(3.1.5条)。
3、引自《民用建筑太阳能光伏系统应用技术规范》JGJ203-2010中的强制性条款(3.1.6条)。
4、引自《民用建筑太阳能光伏系统应用技术规范》JGJ203-2010中的强制性条款(3.4.2条)。
5、引自《民用建筑太阳能光伏系统应用技术规范》JGJ203-2010中的强制性条款(4.1.2条)。
6、引自《民用建筑太阳能光伏系统应用技术规范》JGJ203-2010中的强制性条款(4.1.3条)。
7、引自《民用建筑太阳能光伏系统应用技术规范》JGJ203-2010中的强制性条款(5.1.5条)。
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陕西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侯刚平
李荣
薛正军等
7
西安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测技术规范
DBJ 61-98-2015
J13069-2015
2015年6月16日
2015年7月1日
2
1、第3.1.1条,城市轨道交通地下工程应在施工阶段对支护结构、周围岩土体及周边环境进行监测。
2、第3.1.15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测应根据工程特点、监测控制值、施工经验等制定监测预警等级和预警标准。当监测数据达到预警标准时,必须进行警情报送。
1、引自《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 50911-2013强制性条文第3.1.1条。
2、本条与《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测技术规范》 GB 50911-2013强制性条文第9.1.1条和9.1.5条一致。
机械工业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西安市地下铁道有限责任公司
郑建国
杨晓强
张继文等
8
DP型烧结多孔砖砌体结构技术规程
DBJ 61/T 103-2015
J13263-2015
2015年12月29日
2016年3月10日
5
1、第3.2.1条, 龄期为28d的以毛截面计算的DP型烧结多孔砖砌体抗压强度设计值,当施工质量控制等级为B级时,应根据多孔砖和砂浆的强度等级,分别按表3.2.1-1和表3.2.1-2采用。
2、第3.2.2条,龄期为28d的以毛截面计算的DP型烧结多孔砖砌体的抗剪强度设计值,当施工质量控制等级为B级时,应按表3.2.2采用。
3、第3.2.3条,龄期为28d的以毛截面计算的DP型烧结多孔砖砌体的轴心抗拉强度设计值、弯曲抗拉强度设计值,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3中烧结多孔砖砌体的规定取值。
4、第3.2.4条,DP型烧结多孔砖砌体强度设计值,应按下列规定分别乘以调整系数 :
1 对无筋砌体构件,其截面面积小于0.3m2时, 为其截面面积值加0.7,构件截面面积以“m2”计;
2 当验算施工中房屋的构件时, 为1.1。
5、第6.1.2条,DP型烧结多孔砖多层砌体房屋的层数和总高度,不应超过表6.1.2的规定层数和总高度限值。
1、本条与《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3-2011强制性条文第3.2.1条一致。
2、本条与《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3-2011强制性条文第3.2.2条一致。
3、本条与《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3-2011强制性条文第3.2.2条一致。
4、本条与《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3-2011强制性条文第3.2.3条一致。
5、本条与《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3-2011强制性条文第10.1.2条一致。
陕西省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
咸阳市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办公室
西安墙体材料研究设计院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赵文学
兰兴利
周丽红等
注:共计8本,73条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