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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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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合同 公司 工程 监 理 合 同 (合同编号:201 - ) 委托方: 公司 监理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湖南省湘潭市 工程建设监理合同 委托方: 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受托方: 公司(以下简称“监理单位”)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方委托监理单位的监理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概况如下: 项目名称: 公司 工程。 项目地点: 项目规模: 总 费 用: 元人民币.(本合同为总价包干合同,此费用包含从 工程开工至竣工完毕、监理资料移交至委托方的所有费用) 1、监理服务范围: 公司 施工全过程监理,质量控制、安全管理、进度控制,项目管理,具体详见《 工程监理技术协议》。 2、本合同中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的监理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 3、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在实施过程中共同签署的补充和修正文件。 工程建设监理合同; 工程监理技术要求或技术协议; 监理合同专用条件; 监理合同通用条件; 监理规划; 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技术文件; 其他有关文件。 4、本合同的施工监理业务从 公司 工程施工监理开始至施工监理完毕、监理资料移交止。暂定大修开工时间:201 年 月 日;完成时间201 年 月 日。 委托方在此同意按本合同中约定承担责任,按注明的期限和方式,向监理方 支付根据合同规定应支付的款项,以此作为履行服务的报酬。 5. 其他未尽事宜,双方根据需要,经协商可另外签订补充合同。 6.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盖章,且在合同签订后28日内监理方提交经甲方认可的履约保函时生效。至监理合同期满,提交监理总结等监理资料后自然失效。 7.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副本6份,双方各执3份。 8. 为此,双方代表在此签字并加盖公章。 委托方:     监理方:                   法定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人: 联系人: 地 址:湖南省湘潭市板塘乡双马镇  地  址: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监理合同通用条件 词语定义、选用语言和法规 第1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 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 “项目”是指委托方委托实施监理的项目。 (2) “委托方”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的、委托监理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 “监理单位”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 “监理机构”是指监理单位派驻本项目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5) “第三方”是指除委托方、监理单位以外与项目有关的当事人。 (6) “项目检修监理”是指#4机组大修范围内的正常监理工作。 (7) “日”是指任何一个午夜至下一个午夜的时间段。 (8) “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份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2条 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 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3条 监理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监理单位的义务 第4条 向委托方报送委派的监理负责人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项目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第5条 监理机构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运用合理的技能,认真、勤奋地工作。帮助业 主实现合同预定的目标,公正地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6条 监理机构使用委托方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于委托方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库存清单提交给委托方,并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此类设施和物品。 第7条 在本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项目、本合同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第8条 监理机构报备的监理负责人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不得随意更换,更换时必须提前七日书面通知。监理单位派驻的监理人员必须具备相应专业资质,否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不合格或不负责任的监理人员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委托人要求更换的,监理单位应当在三日内予以更换。监理负责人每周在现场时间不得少于 小时,监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时必须经委托人现场管理人员同意并报备。 委托方的义务 第8条 委托方应当负责项目的所有外部关系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第9条 委托方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机构借予与项目有关的为监理机构所需要的技术资料。 第10条 委托方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单位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第11条 委托方应当授权一名熟悉本项目情况、能迅速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负责与监理单位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单位。 第12条 委托方应当授予监理单位的权利,以及监理机构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第三方,并在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13条 委托方应为监理机构提供如下协助: (1)获取本工程使用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构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2)提供与本项目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名录。 第14条 委托方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 监理单位的权利 第15条 委托方在委托的监理范围内,授予监理单位以下的监理权利: (1)该项目有关事项包括技术标准、工艺标准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方的建议权; (2)有关该项目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自主向委托方提出书面报告; 如果由于拟提出的建议会提高检修费用,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取得委托方的同意; (3)作业组织措施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自主向承包商提出建议,并向委托方提出书面报告;如果由于拟提出的建议提高项目费用、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取得委托方的同意; (4)该项目有关的协作单位质量管理方面的组织协调的主持权,重要协作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方报告; (5)报经委托方同意后,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 (6)使用的材料和检修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技术要求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设备,有权通知承包商停止使用;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和不安全的作业方法,有权通知承包商停工整改、返工。承包商取得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发布停工、复工令应当事先向委托方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方作出书面报告; (7)该项目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承包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8)在该项目承包合同约定的价格范围内,价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结算价款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定权。未经监理机构签字确认,委托方不支付价款。 第16条 监理机构在委托方的授权下,可对任何第三方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该项目价款,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方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方批准时,监理机构所作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委托方。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承包商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提出调换有关人员的建议。 第17条 在委托的监理范围内,委托方或第三方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理意见,再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方和第三方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进行调解。当其双方的争议由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委托方的权利 第18条 委托方有选定承包单位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签定权。 第19条 委托方有对技术标准、工艺标准和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 第20条 监理单位调换监理负责人须经委托方同意。 第21条 委托方有权要求监理机构提交工作月度报告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第22条 委托方有权要求监理单位更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 监理单位的责任 第23条 监理单位的责任期即监理合同的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该项目进度的推迟 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第24条 监理单位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监理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单位过失而造 成了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方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监理酬金总数(除去税金)。 第25条 未按监理意见,第三方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监理单位不承担责任。 因不可抗力导致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单位不承担责任。 委托方的责任 第26条 委托方应当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 合同生效、变更和终止 第27条 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28条 在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单位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单位应当即通知委托方,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 第29条 委托方如果要求监理单位全部或部分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或终止监理合同,则应当在7天前通知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立即安排停止执行监理业务。当委托方认为监理单位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单位发出指明未履行义务的通知。 若委托方发出通知后3天内没有收到满意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5天内发出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监理合同即行终止。 第30条 监理单位在应当获得监理酬金之日起4天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方又未对监理单位提出任何书面意见时,或根据第32条或第33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半年时,监理单位可向委托方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发出后7天内未得到委托方的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次发出通知后7天内仍未得到委托方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 第31条 合同的协议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酬金 第32条 正常的监理业务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33条 支付监理酬金所采用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第34条 如果委托方对监理单位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日内向监理单位发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方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酬金项目的支付。 其 他 第35条 监理单位如须另聘专家咨询或协助,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监理单位承担,监 理业务范围以外,其费用由委托方承担。 第36条 监理机构在监理工作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方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方给予适当的物资奖励。 第37条 未经双方的书面同意,无论委托方或监理单位均不得转让本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38条 除委托方书面同意外,监理单位及职员不应接受监理合同约定以外的与监理项目有关的报酬。 监理单位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方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争议的解决 第39条 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委托方与监理单位之间应当协商解 决,如未能达到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时,根据双方约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监理合同专用条件 第1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监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3)《电力工业技术法规》; (4)部颁规程及电厂编制的工艺规程; (5)火电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 (6)国家和电力部颁发的有关施工规程、规范、质量标准等; (7)该项目发包合同。 第2条 服务范围: 1、 公司 工程的质量、进度控制、安全管理、项目管理。 2、 项目实施过程中需增加项目的质量、进度的监理。 第3条 工作内容: 1、根据合同确定的工期目标及在 公司 项目一级网络进度计划已审定的情况下,监理按委托方的要求组织审理工程二级网络计划、施工准备计划、试运计划的安排。提出监理对工程进度控制的意见,经委托方确认后作为监理控制进度的依据。 2、根据确认的网络计划,编制审理技术施工措施交付计划,设备交付计划、材料供应计划。并提出监理意见,经委托方审定后作为监理工作的依据。 3、检查工程的施工准备情况,审核开工报告。 4、参加施工图纸的技术交底和会审。 5、参加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的审查。 6、对用于本工程的原材料、半成品、外购件、加工件的出厂合格证和按规定进行的复核实验报告进行审查,并对其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7、参加重要设备的现场开箱检验,并对检验出的问题及处理措施进行验核。 8、参加技术施工措施修改通知的会签。 9、对施工单位质保体系进行审查,并对其运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10、协助委托方协调解决施工中的有关问题。 11、主持工程三级验收和施工质量的检查,抽查一、二级验收。 12、对委托方要求的原始记录进行认可,参加隐蔽工程的验收签证。 13、每周召开工程质量分析会,通报工程质量情况,分析研究存在的问题,预测工程质量的发展趋势,制定预防措施并发出监理周报(含质量、进度等方面的情况)。 14、组织处理一般的施工质量事故,参加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措施的制定研究,并对处理后的施工质量进行验收。 15、参加试运计划、试运措施的审查,检查试运条件,参加试运完成后的质量评定。 16、参加机组试运后的竣工资料的审查,并协助办理竣工移交工作。 17、重要工序进行旁站监理,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第4条 外部条件包括: (1) 项目计划已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 (2) 项目资金已经筹足; (3)所需材料、备品、配件、设备能满足进度的要求; (4)监理人员的办公场地已具备入厂条件。 第5条 委托方将监理方须遵守的各项制度在技术协议中列明,在开工前告知对方。 第6条 在合同履行期间,如监理方有严重违反委托方管理秩序、有损委托方名誉和形象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打架、闹事、斗殴、冲卡等,委托方有权在壹仟元以上贰万元以下对监理方进行处罚,监理方对此无异议。 第7条 双方约定的委托方应提供的技术资料及提供时间: (1)施工技术方案及施工技术方案的修改文件,开工前一周内提供; (2)设备制造厂家的产品说明书、安装说明书和有关技术规定,开工时提供查阅条件; (3)经过审批的有关技术措施、施工方案和检修规程、运行规程、管理制度及项目计划等,在开工时提供; (4)提供材料设备计划; (5)提供招、投标文件及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检修合同。 第8条 委托方应在3天(不含法定节假日)内对监理单位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 第9条 委托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 (1)办公用房用具; (2)检测仪器设备:监理单位备部分常规检测设备,其它特殊检测设备由委托方免费借予; (3)通讯设备:系统内通讯电话机1台。 第10条 监理方不得拒绝接收委托方任何书面函件,如监理方拒绝,委托方可在见证人见证的情况下留置送达,留置送达视为监理方已接收 第11条 监理单位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酬金比率(扣除税金) 第12条 经双方协商,监理费金额为 万元(大写: 元人民币),分二次支付。办理竣工结算后支 付90%,留10%质保金,竣工一年后无监理责任事故一次支付。 监理人员要求:根据委托方要求配备。 监理人员资质:要求具有国家相关资质认证机构颁发的工程师或技师资格证书。 第13条 双方同意用人民币支付酬金。 第14条 监理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委托方与监理单位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由大唐湖南分公司裁定。 第15条 监理单位违反本合同任一条款义务,应按本合同总金额20%承担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还应赔偿委托方全部经济损失。 附加协议条款: (1)委托方给予监理单位进出厂区范围内的方便。 (2)委托方免收监理机构监理期间的水电费。 (3)监理单位监理期间,委托方提供就餐方便(餐费自理)。 (4)监理人员需在电厂医疗机构就医时,委托方为其提供方便(医费自理)。 (5)监理人员应注意行为文明,遵守厂纪厂规,如其有不文明时,委托方可予批评并有权要求监理单位对其进行教育或撤换,并按 公司文明生产管理制度予以考核. (6)监理人员在现场的安全责任,由监理自负。由监理方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其责任和损失由监理方负责. (7)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签定补充条款,所签补充条款是本合同的附件,具有本合同同等约束力。 11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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