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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危险化学品化学品瓶装工业气体经营单位.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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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重庆市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规范化文件 重庆市危险化学品(化学品,瓶装工业气体)经营单位 安 全 评 价 导 则 2010年版 (征求意见稿) 2010-06-01发布 2010-07-01实施 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 前 言    为了规范重庆市危险化学品(化学品,瓶装工业气体)经营单位的安全评价活动,确保危险化学品(化学品,瓶装工业气体)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严肃性;依据国家、行业和重庆市相关法律、法规与规章、技术标准与规范,制定本导则。 制定本导则,有利于规范危险化学品(化学品、瓶装工业气体)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工作的整体质量水平,有利于提升经营单位安全管理水平,并为辖区内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管提供有效的技术支撑。 本导则中附录A、B、C、D为规范性附录为参考性附录。 本导则由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编制和负责条文的解释。由重庆市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安全评价所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和具体技术问题的解释。 本导则主编单位:重庆市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 本导则主要起草人:袁成天、黎宗明、黄彬。 重庆市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试行) 1 范围 本导则规定了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化学品、瓶装工业气体;以下简称化学品、瓶装工业气体经营单位)安全评价报告的评价依据、前提条件、基本要求、程序、内容与格式以及评价方法选择的基本原则。 本导则适用于对重庆市辖区内化学品、瓶装工业气体经营单位(包括有仓储、有备货库零售经营门市、纯票据式经营及瓶装工业气体经营)的安全评价。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文通过在本导则的引用而成为本导则的条文。安全评价时,可根据被评价单位的实际情况,引用未列入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性文件中的条文。所有引用条文,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导则。 2.1 国家、行业和重庆市相关法律、法规与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第7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家主席令第2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家主席令第六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主席令第60号)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号)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36号)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公安部令第6号)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8号)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号) 《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安监管管二字[2002]103号) 《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试行)》(安监管管二字[2003]38号)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号) 《重庆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渝安监[2009]243号) 《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安监[2008])102号) 《关于规范重大危险源监督与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家安监总局 安监总协调字[2005]125号) 《进一步加强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的通知》(重庆市政府办公厅 渝办发[2006]139号) 《危险货物品名表》(12268-2005)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辩识》(18218-2009)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0016-2006) 《石油化工仓库及堆场设计防火规范》(50475-2008) 《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50489-2009) 《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50315-2005)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50057-1994 2000年版)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50058-1992)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50140-2005)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5044-1985) 《工业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一部分 化学有害因素》(2.1-2007) 《化学品分类、警示标签和警示性说明安全规范 急性毒性》(20592-2006)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15603-1995) 《易燃易爆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17914-1999) 《腐蚀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17915-1999) 《毒害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17916-1999)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18265-2000) 《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12463-2009) 《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12158-2006) 《安全评价通则》(8001-2007) 《安全预评价导则》(8002-2007) 《安全验收评价导则》(8003-2007)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9002-2006) 《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年版) 《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年版) 3 安全评价的前提条件 3.1 被评价单位应持有的证明文件 3.1.1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1.2 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租赁场所、设施证明文件。 3.2 被评价单位应提供的相关资料 3.2.1 应提供的检查资料: a)安全评价委托书; b)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指仓库保管人员、销售人员等)经安监部门考核合格后颁发的安全资格证书、或上岗操作证书; c)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文件; d)安全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e)仓库、储罐(区)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的竣工验收文件; f)经营和储存场所建筑物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g)防雷、防静电装置安全性能检测合格报告; h)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储存场所在当地安监部门登记备案的证明材料; i)单位事故应急预案及其在当地安监部门备案的证明材料; J)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的证明文件资料。 3.2.2 被评价单位的周围环境图、平面布置图。 3.2.3 设施设备的使用登记、检测等技术文件。 3.3 被评价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可按不同经营方式的单位按附录E提供。 4 安全评价的基本内容 4.1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经营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4.2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经营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4.3 《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第三、四条规定的经营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4.4 《重庆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的经营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4.5 安全现状评价时,对企业基本情况,应有换发证以来变化情况的描述,包括经营场所及品种、内部及外部安全间距、储存设施及主要安全设施与投入,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管理措施,各类人员培训及持证情况。防雷、防静电检测情况,应急预案及演练情况等。 4.6 设立、验收安全评价时,包括:固有危险程度分析、风险程度分析、安全生产条件分析、设备、设施安全可靠性等内容。 4.7 设立、验收及现状安全评价要对事故状态下防范环境污染的措施进行评价。 5 安全评价程序 5.1 前期准备工作 5.1.1 根据被评价单位的委托书,索取本导则3.1规定的内容和资料。 5.1.2 与被评价单位签订安全评价合同或委托书。 5.1.3 组建安全评价组,了解被评价单位的情况,收集有关资料。 5.2 现场检查和评价 5.2.1 查验被评价单位提供的文件和资料的真实性。 5.2.2 根据现场经营、储存情况,辩识危险、有害因素,分析危险、有害因素可能导致经营、储存过程安全事故的原因及其风险程度。 5.2.3 划分评价单元。 一般可划分一个评价单元,其评价内容可包括: a)安全管理; b)从业人员资格; c)经营贮存场所; d)物品经营贮存; e)经营贮存设施; f)装卸设施; g)废弃处置。 5.2.4 针对危险、有害因素及现场情况,应用《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单位安全评价现场检查表》(见附录A、B、C、D),对现场设施、装置、防护措施和管理措施进行检查评价(见附录E);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和用其他评价方法进行针对性评价。 5.2.5 提出安全对策措施与建议: a)安全管理方面的对策措施; b)经营管理的对策措施; c)经营储存条件方面的对策措施; d)其他的对策措施。 5.3 对不符合项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并确认已符合要求。 5.4 编制安全评价报告 5.5 对危险化学品、工业气体经营仓储设施的建设项目,根据国家安监总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试行)》(安监总危化[2007]255号和重庆市安监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安监[2008]102号)确定的内容、格式进行分别编写,设立、验收评价报告)。 5.6 对危险化学品、工业气体经营仓储设施的建设项目进行危险性分析评价时应采用定性、定量评价方法(安全检查表法、道化学火灾危险指数法、事故后果模拟分析法等)。 6 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和要求 6.1 安全评价报告的基本内容 6.1.1 前言。 6.1.2概述 6.1.2.1安全评价依据。 6.1.2.2安全评价范围。 6.1.2.3安全评价程序。 6.1.3 被评价单位的基本情况。 6.1.4 主要危险、有害因素辩识。 6.1.5 评价单元的划分和评价方法的选择。 6.1.6 定性、定量评价。 6.1.6.1 安全检查表分析评价。 6.1.6.2 定量安全评价。 6.1.7 安全对策措施与建议。 6.1.8 整改建议及复查情况。 6.1.9 评价结论: 按评价导则对设立,验收和现状安全评价报告结论的不同要求,做出符合客观实际的评价结论,评价结论应包括: a)符合安全要求; b)不符合安全要求。 6.1.10 与评价单位交换意见的情况。 6.2 安全评价报告的要求 安全评价报告应内容全面,条理清楚,数据完整,查出的问题准确,提出的对策措施具体可行,评价结论客观公正。 7 安全评价报告的格式 7.1 封面 7.2 封二 7.3 安全评价机构资格证书复印件、安全评价委托书复印件 7.4 安全评价工作人员组成 7.5 目录 7.6 正文 7.7 附件(本导则3.1、3.2要求提供的文件和资料复印件) 附录 A 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有仓储、备货门市或经营场所)安全评价检查表 一、安全管理 检 查 内 容 及 要 求 检查依据 类别 检查记录 结论 1.相关证明文件 1)经营单位应持有营业执照。新设立的经营单位应持有企业名称预先核定通知书。 国务院第344号 第29条 A 2)经营、储存、办公场所应有产权证明或租赁证明。租用民用住宅的应有社区或居委会证明。 国务院第344号 第29条 A 3)经营监控或管制化学品的应有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重庆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7条(四) A 4)运输或委托运输单位的资质证明。 国务院令第344号 第35条 A 2.安全管理机构 1)有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国家主席令第70号 第19条 A 2)大中型仓库应有专职或义务消防队伍,制定灭火预案并经常进行消防演练。 18265-2000 第6.3.2条 B 3)仓库应确定一名主要管理人员为安全负责人,全面负责仓库安全管理工作。 国务院第344号 第22条 B 3.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 1)安全管理责任制:各级各类人员按照岗位明确其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国家主席令第70号 第17条 A 2)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经营剧毒化学品的有剧毒化学品管理制度;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有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国务院令第344号 第28条 国务院令第445号 A 3)有经营业务管理制度:包括采购、运输、验收、出入库登记、销售、发货、装卸等环节的管理。 国务院令第344号 第28条 A 4)有安全检查制度:包括巡回检查、夜间和节假日值班制度。 国务院令第344号 第28条 B 5)仓储物品储藏养护制度实施情况: 按《易燃易爆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17914—1999) 《腐蚀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17915—1999) 《毒害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17916—1999)对照检查。 国务院令第344号 第28条 B 6)有安全操作规程:按岗位和作业程序分别制定,内容应满足17914、17915、17916的要求。 国务院令第344号 第28条 A 7)制定了事故应急预案。 国务院令第344号 第28条 A 4.安全管理 1)应从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采购危险化学品。 国务院令第344号 第30条(一) A 2)所经营危险化学品应有安全标签和安全技术说明书。 国务院令第344号 第30条(三) A 3)应使用定点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并作出记录,检查记录保存2年。 国务院令第344号 第20条、第21条 B 4)建立危险化学品购货、销售台帐。 《重庆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6条(四) B 5)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须建有销售记录台帐,采购、销售用户档案。相关销售记录应当至少保存2年。 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号 第8条(三) A 6)剧毒化学品应建立出入库记录台帐,其流向应当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购买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所购剧毒化学品的品名、数量、用途记录应当保存1年以上。 国务院令第344号 第33条 A 二、从业人员资格 检 查 内 容 及 要 求 检查依据 类别 检查记录 结论 1.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 国家主席令第70号 第20条 A 2.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 国家主席令第70号 第23条 A 3、 其他从业人员经本单位专业培训或委托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 国家主席令第70号生 第21条 B 三、经营贮存场所 检 查 内 容 及 要 求 检查依据 类别 检查记录 结论 1.坐落位置 1)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的经营场所应坐落在交通便利、便于疏散处。 18265-2000 第5.1条 B 2)零售业务的店面应与繁华商业区或居住人口稠密区保持500m以上距离,也可采取措施满足安全防护要求。 18265-2000 第5.4.1条 B 3)大中型危险化学品仓库应选址在远离市区和居民区的当地主导风向的下风方向和河流下游的地域。 18265-2000 第6.1.1条 B 4)大中型危险化学品仓库应与周围公共建筑物、交通干线(公路、铁路、水路)、工矿企业等距离至少保持1000m,也可采取措施满足安全防护要求。 18265-2000 第6.1.1条 B 5)从事批发业务的单位应有专用仓库(自有或租用)。所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存放在业务经营场所。没有也不租赁储存场所从事批发业务的单位,不得将所经营的危险化学品存放在业务经营场所。 18265-2000 第5.3条 A 6)库房、货场的防火间距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其中,甲类库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乙类库房(乙类第6项物品除外)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30m。 50016-2006 第3.5.2条 A 2.仓储建筑规范 1)零售业务的店面经营面积(不含库房)应不小于60m2,其店面内不得设有生活设施。 18265-2000 第5.4.2条 B 2)零售业务的备货库房(或罩棚)与店面应有实墙相隔。 18265-2000 第5.4.7条 A 3)大中型危险化学品仓库内应设库区和生活区,两区之间应有高2m以上的实体围墙,围墙与库区建筑的距离不宜小于5m,并应满足围墙两侧建筑物之间的防火距离要求。 18265-2000 第6.1.1条 A 4)库房门应为铁门或木质外包铁皮,采用外开式。设置高侧窗(剧毒物品仓库的窗户应加设铁护栏)。 18265-2000 第6.1.2条 B 5)剧毒化学品库房要结构完整、干燥、通风良好,高侧窗应设铁护栏。 17916-1999 3.1.1 A 6)剧毒物品的库房应安装机械通风排毒设备。 18265-2000 6.3.1 A 7)剧毒化学品仓库的库房门应采用双门、双锁、双人保管;用于储存剧毒化学品储罐的阀门、进出口应根据实际情况加装防盗、防破坏装置。 国务院令第344号 第22条、 第19条 A 3.仓储消防要求 1)危险化学品仓库建筑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3章的要求。 50016-2006 第3章 A 2)甲、乙类库房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设在丙、丁类库房内的办公室、休息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h的不燃烧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楼板分隔开,其出口应直通室外或疏散通道。 50016-2006 第3.3.5条 A 3)毒害品、腐蚀性物品库房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爆炸品应储存于一级轻顶耐火建筑内,低、中闪点液体、一级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类应储存于一级耐火建筑的库房内。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可储藏于一、二级耐火建筑的库房内。二级易燃固体高闪点液体可储藏于耐火等级不低于三级的库房内。 17914-1999 17915-1999 17916-1999 第3章 A 4)属于重大危险源的储存场所应设置视频监控系统。 A 5)大中型仓库应安装自动监测和火灾报警系统。 15603-1995 第9.2条 A 4.通风和温湿度控制 1)对于易于产生粉尘、蒸汽、腐蚀性气体的库房,应有防护措施。剧毒物品的库房应有机械排毒设备。机械通风应有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18265-2000 第6.3.1条 A 2)严格控制库内温湿度,保持在适宜范围之内。库房内设置温、湿度表,按时观测记录。 150603-1995 第7.3条 A 3)库房的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10章的要求。 50016-2006 第10章 A 5.消防验收 经营场所、库房、设施和建筑物应有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合格的文件。 原国家经贸委令第36号 A 6.警示标志 1)零售业务的店面内显著位置应设有禁止明火、禁止吸烟、防火等警示标志。 18265-2000 第5.4.5条 B 2)生产经营场所和附属建筑物应有符合公共图形符号国家标准的明显标志,以符合紧急疏散的要求。 50016-2000 第11.3条 B 四、物品经营贮存 检 查 内 容 及 要 求 检查依据 类别 检查记录 结论 1.经营商品 1)不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 《重庆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7条(一) A 2)零售业务只许经营除爆炸品、放射性物品、剧毒物品以外的危险化学品。 18265-2000 第5.4条 A 3)应有所经营的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清单,并有危险化学品的准确分类。 18265-2000 第5.4.4条 B 4)严禁向未取得公安部门出具的购买凭证、准购证或超越购买凭证、准购证限定的时间、品种、数量等的单位或个人出售剧毒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 国务院令第344号 第34条 国务院令第445号 第 条 A 5)应对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并按照要求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和管理。 18218-2009 A 2.存放量 1)零售业务的店面内只能存放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其存放总质量不得超过1t。 18265-2000 第5.4.3条 A 2)与零售业务店面用实体墙相隔的备货库房内单一品种存放量不能超过500,总质量不能超过2t。 18265-2000 第5.4.7条 A 3) 小型仓库(面积小于550m2)危险化学品存放总质量应与仓库储存能力相适应,不得超量贮存。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18265-2000第6.1条 B 3、 物品摆放 1) 零售业务的店面内危险化学品的摆放应布局合理,禁忌物料不能混放。综合性商场(含建材市场)所经营的危险化学品应有专柜存放。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条件和技术要求》18265-2000第5.4.4条 A 2) 零售店面备货库房应根据危险化学品的性质与禁忌分别采用隔离储存或隔开储存或分离储存等不同方式储存。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条件和技术要求》18265-2000第5.4.8条 A 3) 库存危险化学品应根据其化学性质分区、分类、分库储存,禁忌物料不能混存。灭火方法不同的危险化学品不能同库储存。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18265-2000第6.1.3条 A 4) 库存危险化学品应保持相应的垛距、墙距、柱距。垛与垛间距不小于0.8m,垛与墙、柱的间距不小于0.3m。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1.8m。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18265-2000第6.1.3条 A 5) 易燃易爆物品、腐蚀性物品和毒害性物品不允许直接落地存放,货垛下的垫层应不低于15。 17914-1999 第 5.1条 17915-1999 第5.1条 17916-1999 第5.1条 A 4、 安全技术说明书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的所有经营品种均应向供货方索取并向用户提供符合16483规定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44号令第30条 B 5、 化学品安全标签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的所有经营危险化学品包装上均应有符合15258规定的化学品安全标签。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第344号令第30条 B 五、经营贮存设施 检 查 内 容 及 要 求 检查依据 类别 检查记录 结论 1、 消防设施 1) 仓库的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器材的配备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8章的规定。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0016-2006第8章的规定 A 2) 消防器材应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周围不存放其他物品。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0016-2006第8章的规定 B 2、 电气设施 1) 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的电气设备应符合《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规定。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50058-92 A 2) 电气设施、设备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0016-2006)第11章规定。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0016-2006第11章的规定 A 3) 库房内不准设置电炉、电饭煲、明火、灶具等电热器具、移动式照明灯具和电视机、电冰箱等家用电器。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18265-2000第6.3.3条 A 3、 防雷设施 危险化学品仓库应设有防雷设施并符合《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50057),每年至少检测一次,使其安全有效。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18265-2000第6.3条 A 4、 防静电设施 储存甲、乙、丙类物品的储罐、管道及其装卸设施应有符合标准要求的防静电措施。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44号令第16条 A 5、 检漏报警仪 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场所,应有可燃气体浓度检漏报警仪。 国务院令第344号 第16条 A 6、 通讯报警设施 1) 危险化学品仓库应有对内报警装置和对外报警、联络的通讯设备,并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处于正常状态。 18265-2000 第6.3.1条 A 2) 在通讯设备放置处的明显位置应备有报警联络的电话号码和单位信息(包括化学品安全标签上说明的应急咨询电话号码)。 18265-2000 第6.3.1条 B 7.防护和急救设施 1) 按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种类配置相应的防护用品,如工作服、手套、口罩、面具。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18265-2000第6.3.4条 B 2) 应按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种类配置相应的急救设施和药品。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18265-2000第6.3.4条 B 3)应采取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和受污染的消防水流入区域排洪沟的措施。 50160-2008 第4.1.7条 A 8、 储存设施 1)危险化学品的专用储存设施,如储罐、管道、输送机械、计量装置等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并有检验、定期检测的技术文件。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0016-2006第4章 A 2)甲、乙类仓库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50016-2006 第3.3.7和条 A 3)库房耐火等级、层数、占地面积、安全通道和防火间距,仓库、储罐区、堆场的布置及防火间距,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50016-2006 第3.3, 3.5条 A 4)库房安全通道数目,疏散楼梯的宽度、倾斜度、扶手高度,防火门数目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 50016-2006 第3.8条 A 5)库房之间、库房与其它建筑物之间、库房与库区围墙之间的防火间距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 50016-2006 第3.5条 A 6)可燃、助燃气体储罐、易燃液体储罐、堆场的布置及与其它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 50016-2006 第4.2, 4.3条 A 7)易燃液体储罐区应当设置防火堤。 50160-2008 第 6.2.11条 A 8)腐蚀性液体储罐区宜设置围堤和事故存液池。 50160-2008 第6.2.18条 B 9)腐蚀性液体储罐区附近应设置必要的洗眼器、淋洗器等安全防护措施,并设置救护箱。 20571-1995 第4.6.5条 第4.1.4条 A 10)储罐的进出口管道应采用柔性连接。 50160-2008 第6.2.25条 B 11)甲B、乙类液体的固定储罐应设置阻火器和呼吸阀。 50160-2008 第6.2.19条 A 12)甲、乙、丙类液体库房,应设置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遇水燃烧爆炸的物品库房,应设有防止水浸渍损失的设施。 50016-2006 第3.6.11条 A 13)用于储存少量剧毒试剂的保险柜应符合《防盗保险柜》的要求。 国务院令第344号 第19条 A 六、装卸设施 检 查 内 容 及 要 求 检查依据 类别 检查记录 结论 1) 可燃液体的铁路装卸设施,应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第6.4.1条的规定。 50160-2008 第 6.4.1条 A 2) 可燃液体的汽车装卸设施,应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第6.4.3条的规定。 50160-2008 第6.4.3条 A 3) 腐蚀性液体装卸和输送设施应当采取相应的防腐蚀措施。 3047-93 第2.4.2条 A 4) 设置必要的洗眼器、淋洗器等安全防护措施,并设置救护箱。 20571-95 第4.6.5条 A 5) 工作人员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 15603-1995 第8.5条 A 6) 进入贮存区域的人员、机动车辆和作业车辆,必须采取防火措施。 15603-1995 第8.3条 B 7) 装卸、搬运危险化学品时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做到轻装、轻卸,严禁摔、碰、撞、击、拖拉、倾倒和滚动。 15603-1995 第8.4条 B 七、废弃处置 检 查 内 容 及 要 求 检查依据 类别 检查记录 结论 1、 对不再需要的有害化学品和可能残留有害化学品的空容器,应依照国家法律和惯例以一定方式加以处理或处置。容器和废弃物不得任意抛弃防止污染水源或环境。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18265-2000第7条 B 2、 禁止在危险化学品贮存区域内堆积可燃废弃物品,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18265-2000第7条 B 3、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关资质;不具备相关资质的单位可以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单位代其进行废弃处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家主席令第31号 B 检查结论汇总表 类别 单元 A 项 B 项 总项 检查项 合格 不合格 总项 检查项 合格 不合格 安全管理 从业人员资格 仓储建筑规范 物品经营储存 经营储存设施 装卸设施 废弃处置 合 计 不涉及项数 A项: B项: 注:1. 类别栏标注“A”的,属否决项,类别栏标注“B”的,属非否决项; 2. 不涉及项不统计在检查结论汇总表“检查项”栏中,但应分别注明A项和B项的不涉及项数; 3. 根据现场实际确定的检查项目全部合格的,为符合安全要求; 4. A项全部合格,且B项不合格项少于5项(含5项),为基本符合安全要求; 5. A项中有一项不合格,或B项中有5项以上不合格的,视为不符合安全要求。 附录 B 危险化学品零售(设备货门市)单位安全检查表 序号 检 查 内 容 类别 检查依据 检查记录 结论 1 证照文书 1.1 有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A 《重庆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13条(八) 1.2 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A 同上,第13条(四) 1.3 综合性商场中租赁场所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应与综合性商场签订安全管理协议 A 《重庆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13条(四) 1.4 不超量储存的承诺书 A 国务院令第344号 第32条 2 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与安全操作规程 2.1 有各级各类人员的安全管理责任制 A 《重庆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6条(四) 2.1.1 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责任制 《重庆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6条(四) 2.1.2 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责任制 《重庆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6条(四) 2.1.3 从业人员(采购销售、仓库保管、押运人员等)安全管理责任制 《重庆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6条(四) 2.2 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A 《重庆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6条(四) 2.2.1 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 《重庆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6条(四) 2.2.2 消防、防火管理制度 《重庆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6条(四) 2.2.3 废弃物处理管理制度 《重庆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6条(四) 2.2.4 经营、销售管理制度 A 《重庆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6条(四) 2.2.5 运输管理制度 《重庆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6条(四) 2.2.6 安全检查制度 B 《重庆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6条(四) 2.2.7 值班制度 《重庆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6条(四) 2.2.8 事故管理制度 A 《重庆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6条(四) 2.2.9 出入库登记制度 B 《重庆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6条(四) 2.2.10 储藏养护制度 B 《重庆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6条(四) 2.2.11 剧毒化学品的购买管理制度 A 《重庆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6条(四) 2.2.12 剧毒化学品的运输管理制度 《重庆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6条(四) 2.2.13 剧毒化学品的销售管理制度 《重庆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6条(四) 2.2.14 剧毒化学品“五双”管理制度 《重庆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6条(四) 2.2.15 剧毒品包装物、废弃物回收处理制度 《重庆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6条(四) 2.2.16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B 《重庆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6条(四) 2.3 安全操作规程 A 《重庆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13条(六) 2.3.1 装卸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A 《重庆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13条(六) 2.3.2 搬运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A 《重庆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13条(六) 2.3.3 收发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A 《重庆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13条(六) 2.3.4 保管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A 《重庆市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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