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浩运园车库装修劳务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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浩运园车库装修劳务合同 编号 北京市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 发包人: 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一分部 承包人: 濮阳市长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分包工程名称: 北京浩运园住宅小区地下车库装修工程 施工地址: 朝阳区 区(县) 大屯路220号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发包人(全称) 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一分部 (以下简称发包人) 承包人(全称) 濮阳市长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承包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建设工程劳务合作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概况及承包工作内容 1.1工程名称: 北京浩运园住宅小区地下车库 1.2工程概况: 本工程位于朝阳区大屯路220号,东、南两侧为住宅,西侧为天马大厦;基础形式满堂红,属全现浇框架结构,地下3层, 地上 1层,檐高5.00m。建筑面积:约12166㎡。 1.3分包工作内容: 土建图纸中包括的除防水、铝合金门窗安装、外墙涂料(含保温)、阳光板、彩色压型钢板屋面、隔墙板安装、不锈钢栏杆以外的全部装饰工程、屋面工程。 范围包括: 土建图纸中包括的除防水、铝合金门窗安装、外墙涂料(含保温)、阳光板、彩色压型钢板屋面、隔墙板安装、不锈钢栏杆以外的全部装饰工程、屋面工程包括的全部范围(详见预算)所需的劳务用工、机具、工具、劳保用品、辅助材料,以及现场文明施工、生活区管理、职业健康、环境保护、安全消防和相应的管理。 1.4工程监理单位(全称): 北京光华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第二条 作业人员 承包人根据工程需要向发包人提供作业人员共 120 名。 第三条 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2006 年 08月 05日 完工日期 2006 年 12月 25日,工期为 143 天。 第四条 合同价款 4.1合同价款为: 622345.00元 (人民币) 大写: 陆拾贰万贰仟叁佰肆拾伍元整 4.2合同价款的确定原则(在确认的方式前划“√”) 经过招投标确定或虽未经招投标程序,由承、发包双方协商一致,确认: ( √ )4.2.1本合同价款为固定价格,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建筑面积依据施工图纸及2001年预算定额计算规则确定结算面积。 ( √ )4.2.2以(2001)年施工预算或( / )年施工概算定额为依据: ①定额工资单价为: 综合单价45.00元/工日: 其中, 瓦 工———元/工日; 结构木工———元/工日; 装修木工———元/工日; 钢 筋 工———元/工日; 砼 工———元/工日; 油 工———元/工日; 抹 灰 工———元/工日; 架 子 工———元/工日; 电 工———元/工日; 壮 工———元/工日。 ②按建筑面积确定承包价 51.15 元/平方米: 其中含人工费 41.65 元/平方米; 其他材料费、机具费 4.50 元/平方米; 北京市红牌工地奖励 5.00 元/平方米; 地上结构 ——— 元/平方米;地下结构 ——— 元/平方米; 初 装 修 ——— 元/平方米;水 电 ——— 元/平方米。 ③分项工程承包: 外墙面砖 ———— 元/平方米;屋面防水 ——— 元/平方米; 水磨石地面 ———— 元/平方米;水泥砂浆 ——— 元/平方米; 内墙普通抹灰 ——— 元/平方米。 ( √ )4.2.3定额工(本工程)以外发生的零星用工单价为 35 元/工日(以实际发生书面签证资料为准,详补充条款)。 4.3对合同价款内容的明确: 包括人工费、管理费、非生产用工、中小型机械费、辅助材料费、手头工具费、人工运输费、二次搬运费、垂直运输费、超高费、降效费、文明施工费、冬雨季施工费、竣工清理费、利润、税金、劳动保护费、保险费、不可预见费以及完成合同内容的一次性附加用工费等在内的完成施工的全部劳务用工项目(不包括防水、铝合金门窗安装、外墙涂料(含保温)、阳光板、彩色压型钢板屋面、隔墙板安装、不锈钢栏杆)。 第五条 合同价款的结算和支付 5.1 结算、决算资料: 5.1.1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工程施工图纸或工程量清单,承包人依据上述书面资料按本合同条款编制的施工预算书。 5.1.2 承包人根据发包人下达的施工任务书或现场负责人的指令,安排作业人员完成作业内容,并取得有效的书面签证单据编制人工结算书。 5.1.3 有效的月度工作量结算资料及书面洽商变更、现场签认资料等。 5.2 合同价款的结算和决算: 5.2.1 发包人应于每月28日对承包人完成的工程量给予核实、确认并共同履行书面结算手续。 5.2.2 工程交工后28日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完整的决算资料,发包人在收到决算资料后28日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并办理分保工程决算手续。 5.3 合同价款的支付: 5.3.1 合同价款分期支付:在 —— 年 —— 月 —— 日付款 —— 元,在 —— 年 —— 月 —— 日付款 —— 元, 发包人按月对承包人完成工程量进行结算,并按已办理结算额80%的标准支付劳务费(人工费),劳务费余款待工程竣工决算完成后28日内支付至决算价款的95%,其余5%作为承包人的预留保修抵押金由发包人留存;如承包人未按月进度计划完成上月任务,发包人可针对具体情况调减月进度款,如承包人超额完成上月进度计划任务,发包人可针对具体情况调增月进度款。承包人对在现场的施工人员按月支付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基本工资,并提供工资发放明细表,未支付部分按季付清,年底前付清拖欠工人的全部工资;严禁拖欠农民工工资,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 5.3.2 合同价款的支付必须以银行转账的形式办理,付款时发包人不得以现金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劳务费。 5.3.3 办理支付的手续为:承包人为外地进京施工企业的,应向发包人出据“北京市外地进京施工企业专业发票”作为收款凭证,发包人须将填写齐全的、票据收款人为承包人全称的支票或汇票交付给承包人指定的人员。 第六条 安全施工、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处理 6.1 安全施工:发包人、承包人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和政府、行业主管部门颁布实施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 6.2 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处理: 6.2.1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发包双方应采取紧急措施防止事态 扩大并全力组织抢救伤者,保护事故现场,如因抢救伤者必须移动现场设备,须做出书面纪录或拍照。 6.2.2 按照有关规定,发包人承包人应分清责任,有事故责任方承担相应的 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6.3 对本工程的安全生产标准,双方约定如下: 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各项管理均按照北京市安全文明工地要求进行管理,承包人必须服从发包人的统一管理及遵守国家和政府、行业主管部门颁布实施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确保本工程无安全事故发生,按照市级安全生产规定的标准,达到北京市安全文明工地。杜绝三级以上安全事故,未达到此标准,发包人按照住一分部有关规定及双方签订的安全生产协议书的约定对承包人进行处罚,并由承包人赔偿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以及连带法律责任。 第七条 工程质量、验收与保修 7.1 工程质量应达到设计图纸要求及约定标准和质量目标。如图纸、发包 人指令和国家及当地政府施工验收规范、标准之间有差异或不一致,承包人应在取得发包人书面认可后,以质量要求较高者为施工依据。 7.2 承包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质量检验标准、施工验收规范和施工图纸 组织施工。在施工中发现设计有误,须立即向发包人提出,取得文字变更洽商手续后方可继续施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窝工的,由发包人予以经济补偿,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窝工的,工期不顺延,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7.3 分包工程验收以国家颁布的施工验收规范、质量检验标准及施工图为 依据,自分包工程施工完毕后28日内由发包人、承包人共同办理书面验收手续;逾期未办理验收,发包人又交后序施工的或投入使用的,视为符合合同要求,工程交工。 7.4 对本工程的质量标准,双方约定如下: 本工程的工程质量标准为“合格”,项目部工程质量目标为“竣工长城杯” 第八条 工期延误 8.1 对于以下原因造成完工日期推迟的,经发包人施工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 因战争、动乱、自然灾害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等 不可抗力; ● 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 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劳务费,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 承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但仍未能从发包方获得施工必须的指示、 图纸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 发包人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8.2 承包人应在上述情况发生后7日内,就延误内容和因此产生的经济支 出向发包人施工代表提出书面报告,发包人应于7日内就延长完工日期和赔偿经济损失给予书面答复。承包人逾期未提出书面报告的,视为其放弃此项权利;发包人逾期未答复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其承认此事实。 8.3 非因上述原因造成未按合同工期(包括合同约定可顺延的工期)交工的,双方约定: 施工中承包人必须根据发包人对工期的要求, 2006年12月25日按期完工。承包人若不能在工期截止日前(含截止日)完成相应的施工项目并经发包人确认,截止日期的基础上每延误工期1天发包人对承包人按结算价款的1%进行处罚,最高不超过结算总价的5%,结算时从合同价款中扣除;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停工、返工,由承包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且工期不得顺延;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暂停施工,否则发包人将视为其违约,有权不支付剩余劳务费,并勒令其退场;因承包人原因对工期造成恶劣影响的,承包人应无条件退场,按照建设单位与发包人约定的处罚标准对承包人进行处罚,并由承包人赔偿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以及连带法律责任。 第九条 文明施工 9.1 发包人、承包人应严格执行北京市人民政府颁布的“施工现场管理暂行规定”,加强科学管理,坚持文明施工。 9.2 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施工条件,如发包人不能提供现场食宿条件或双方约定由承包人自行解决食宿的,由发包人按照 —— 标准予以补偿。 9.3 对本工程的文明施工标准,双方约定如下: 本工程文明施工标准为“北京市红牌工地”。达到此标准,发包人对承包人按5.00元/平方米进行奖励,奖励费用已含在合同总价中;未达到此标准发包人对承包人按5.00元/平方米进行处罚,结算时从合同价款中扣除,但不排除发包人对承包人进行索赔。 第十条 材料机具供应 10.1 本工程由发包人提供的机械设备为: 大型机械设备(电梯、吊篮)。 承包人自备的工具为: 施工中除大型机械设备外所需的各种中小型机械、手头工具、电器设备、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 双方确认防护用具为: 工作服(住总集团统一着装)、安全帽、安全带、防护面罩、绝缘手套、绝缘鞋等,需符合国家安全防护所规定的标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0.2 由承包人自备的工具,需其自带入现场,由发包人提供的机械设备、防护用具由发包人采购并供应到施工现场(400米内)。 10.3 承包人应遵守和执行发包人材料机具领用规定,对领用的材料、机具 要与发包人共同清点,履行书面领、还手续,对借用的发包人的机具,要严格按操作规程使用,加强维护保养。 10.4 对本工程材料机具的使用、维护,双方约定如下: 本工程材料实行限额领料制度,双方建立领退料手续,严禁人为浪费(超预算定额含量);严格执行住一分部材料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因承包人原因对材料造成浪费的按浪费部分100%处罚(材料浪费为扣除正常损耗量后的值)。承包人从发包人处领用的机具、工具等在使用中负责维护、保修,施工完毕后完好如数退还,如有丢失、损坏,照价赔偿。 第十一条 文物保护 对施工中发现的文物,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 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应于收到书面通知24小时内向文物管理部门报告,应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发现文物后隐瞒不报的,由责任人依法承担行政的、法律的责任。因保护文物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第十二条 发包人的权利及义务 12.1负责提供场地、道路、水电等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施工现场,负责 工程施工的组织与协调及技术、质量、安全、场容等方面的交底。 12.2负责于 —— 年 —— 月 —— 日提供施工图纸 — 套,提供必要技术资料和办理施工洽商。 12.3 负责组织施工检查、验收,监督承包人的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及按图施工情况,材料领用情况及行政管理事务。 12.4 负责解决施工中存在或发生的技术问题。 12.5 负责组织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及总的工期控制 计划,审查承包人编制的详细施工作业计划。 12.6 负责本工程中各工种,工序间的协调与配合,承包人在安全、质量、工期、场容等方面发现有违反合同约定内容的,发包人应书面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承包人进行整改。 12.7 负责组织工程的验收工作。 12.8 本工程发包人施工代表为 付丙臣 ,负责日常施工的管理、协调工作。发包人也可委托 张 栩 有现场签认用工、办理洽商变更手续的职权,人事如有变动,应提前7日通知承包人。 第十三条 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13.1 承包人对与其确定劳动关系的作业工人必须认真审查,保证人员的政治素质、身体素质和技术水平,工人年龄不得低于18周岁,不得超过60周岁。 13.2 承包人需将其作业人员登记造册(须写明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工种、级别、工作证号码及身份证号码),作为本合同附件。 13.3 在施工生产过程中,承包人必须保证人员相对稳定,不能随意变更备案人员,人员变动率小于10%,服从发包人的统筹安排,统一调动。 13.4 当发包人因故不能保证连续生产时,承包人在不影响发包人生产任务的前提下,可将队伍进行临时调整,对所调整人员应向发包人出具书面通知,并办理变更手续。 13.5 承包人必须按施工图纸及说明施工,并接受建设方、监理工程师以及发包人的监督检查。如有合理化建议应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办理书面洽商变更手续后方可改动施工。在施工中应注意保护成品、半成品、爱护使用发包人提供的机械设备及其工具。 13.6 承包人应对作业工人进行安全生产、食品卫生、交通安全及预防煤气中毒等方面的教育,自觉遵守发包人现场管理规定,服从发包人有关人员的指导、教育、监督和检查,并及时向发包人提供有关情况资料。 13.7 承包人确认 朱喜芝 为派驻工地的施工代表,负责日常施工的管理、协调工作。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 14.1 发包人违约责任 14.1.1 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窝工时应按实际发生情况向承包人赔偿损失。停工、窝工应办理书面洽商,方作为决算依据。发包人任务不足或因故不能继续履行合同时,双方协商后可提前终止合同。 14.1.2由于发包人施工人员指挥错误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其经济损失及有关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14.1.3 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劳务费或决算价余款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劳务费或决算价余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承包人有权书面告知发包人理由,撤走其人员,并依法追索拖欠款及损失赔偿费。 14.1.4 发包人违反财务管理规定,违约支付劳务费的,除纠正违约支付行为外,还应当在违约支付的额度范围内与过错方对承包人由此遭受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14.2 承包人违约责任 14.2.1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工期延误或工程质量严重不符合要求时,发包人可以终止合同,并要求承包人在 2 日内退出施工现场,承包人应当退出施工现场。但发包人应在要求承包人退出施工现场的时限内,与承包人就结算事宜达成书面协议或由监理公司、发包人、承包人共同对已完成的工程量进行签认。 14.2.2 承包人未按发包人选定的施工队伍进场,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更换、调整,承包人无法调整时,发包人有权暂不安排施工任务(窝工损失承包人自负),并书面通知承包人,直至终止合同。 14.2.3 因承包人责任造成质量事故和延误工期,其工料损失概由承包人承担。 第十五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首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可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和解、调解不成的,可约定以下方式解决争议(在选定的方式前划“√”): 1、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北京市朝阳区 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合同的生效与终止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法定代表人应出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应出示委托证明。 本合同在完成分包工作内容、结清工程决算尾款后,即宣告终止。 第十七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一份,备案留存一份,副本共 柒 份。 第十八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协商后列入其他事项,其他事项与正文具有同等效力。在本合同之外签订的协议等,内容与本合同相抵触者无效。 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约定的其他事项: 18.1 安全管理补充条款: 18.1.1、承包人的施工队伍进场时应做到各种劳务用工手续齐全,做好本队人员的岗位安全培训,经常组织学习安全操作规程,做到不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 18.1.2、承包人必须保持本队人员的相对稳定。人员变更、新入场人员应按规定办理各种用工手续,并经入场和上岗教育后方准上岗。 18.1.3、承包人进场施工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持证上岗,外省市特种作业操作证,必须更换为北京市特种作业临时操作证后,方准上岗操作。对存在无证上岗进行无证作业现象,一经发现严肃处理,特种作业人员应随身携带操作证或操作证复印件。 18.1.4、承包人应根据甲方施工技术人员的交底,向本队各工种的施工人员进行详细的安全书面交底,并针对当天施工任务、作业环境等情况,做好班前讲话(作业前必须进行安全交底后工作)。 18.1.5、承包人对自己购置的中小型机电设备(多功能平刨不得使用)及手持电动工具应配有安全的漏电保护装置,并对其是否合格负有责任。电动工具使用前必须认真检查,确保使用安全。 18.1.6、承包人应定期和不定期组织专职人员对本队作业现场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安全生产。 18.1.7、承包人发生因工伤亡事故应立即向发包人报告,并保护好现场。不及时上报或隐瞒不报,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18.1.8、工地发生人员伤亡时,承包人应立即上报工地负责人,并由负责人记录事故概况(包括伤亡人数、发生时间、姓名、年龄、工种和伤害程度-负伤、残疾、重伤、死亡,事故发生的地点、经过和原因等),超过规定的时间(24小时)隐瞒不报应视为承包人的原因,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负责。 18.1.9、承包人的人员发生变动应在规定的时间内(72小时)完成变动人员的注册手续,未在规定时间注册的人员发生的一切责任应由承包人负责,发包人不负有任何责任。 18.2 职业健康管理补充条款: 施工现场存在职业危害场所有:防水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焊接工程等。 存在职业危害的工种有:油毡工、油工、电焊工等。 18.2.1、承包人施工队伍进场后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对本队施工作业人员积极开展职业健康安全的宣传教育工作,加强职业健康安全业务培训,使作业人员及时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职业防护设备和个人职业防护用品。 18.2.2、承包人应按照国务院、北京市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对进场施工人员进行健康检查,特别应对有毒有害作业人员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建立健康档案。未经检查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作业,职业健康检查应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 18.2.3、承包人施工作业时,应明确职业健康安全的工作内容、操作规程,做好职业健康安全交底工作,如实告知劳动者有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现场,应在醒目的位置设警示标志,并保证有毒作业现场有效地自然通风和机械通风。 18.2.4、承包人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18.2.5、承包人施工中发生职业病危害时,应立即报告发包人报告,并采取救援和控制措施,积极组织救治。 18.3 环境保护补充条款: 18.3.1、承包人进场施工时应根据工程和施工场地大小建立相应有效的环境保护自我保证体系,并按发包人要求的时间上报发包人审核,审核批准后方可正常运转。 18.3.2、承包人应采取多种形式对进场施工的作业人员进行环境保护教育,不断提高施工人员的环保意识和法制观念,经常进行考核检查;对现场进行不定期的烟尘、噪音及环保工作的自检,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18.3.3、高层或多层建筑垃圾清理,严禁随意凌空抛撒,必须采用容器吊运或使用专用垃圾道,施工现场垃圾应及时清运,适量洒水,减少扬尘。水泥和其它易飞扬的细颗粒散体材料,应安排在库内存放或掩蔽遮盖,运输时要防止遗撒、飞扬,卸运时应采取有效措施,以减少扬尘。 18.3.4、承包人在施工现场使用的锅炉、茶炉、大灶,必须符合环保要求。 18.3.5、凡进行现场搅拌作业的,必须在搅拌机前台及运输车清洗处设置沉淀池,废水经沉淀后可回收用于洒水降尘。 18.3.6、现场存放油料,必须对仓库进行防渗漏处理,储存和使用都要采取措施,防止油料跑、冒、滴、漏、污染水体。 18.3.7、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临时食堂,应设简易有效的隔油池,加强管理,定期掏油,防止污染。 18.3.8、承包人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制定降噪措施。控制作业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2时。对人为的施工噪音应进行严格控制,最大限度减少噪音扰民。 经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友好协商一致,就合同条款的调整范围及相关事宜达成如下补充条款: 18.4、本合同价款是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约定,以劳务招标文件及双方协商确定的计价原则为基础,是最终协商确定的价款(详见预算,其中人工费506768元);合同价款中已包含5%的不可预见费,除发生重大设计变更外,不得调整。发生重大设计变更增减的费用,以建设单位和发包人共同确认的量为准,凡是单项工程的工程量结算在±3%以内,结算时不予调整;超出±3%的部分按工资单价予以调整。本合同价款一次包死,如承包范围中有未施工的项目,结算时从劳务费中扣除。本合同价款中包括冬、雨季施工所需增加的人工、材料、机械的费用,结算时不再调整。合同价款中包含的其他材料费、机械费54747元为一次包死价,结算时不再调整。关于红牌工地奖励需在取得证书后予以支付。 18.5、本合同发生的交易备案费用为合同价款的3‰,由发包人统一代缴;其中发包人负担费用部分的30%,承包人负担费用部分的70%,承包人负担部分在合同备案前以支票形式交发包人。承包人须为其所有作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医疗保险、体检,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18.6、本工程工程质量目标为“竣工长城杯” ,其综合工日单价为45.00元/工日,工资标准中含各项取费、税费、利润,不再计取各项费用。 18.7、本工程承包人要与承担结构施工任务的施工队伍做好交接工作,并应与其共同验收,验收合格开具签认的验收单后方可进行施工;若验收不合格,处理结构遗留问题所发生的费用由结构队负担,发包人不负担该项费用。 18.8、承包人应当为完成合同而设置合理可行的现场组织机构,保证进场施工人员中管理人员配备比例不低于8%,拟派项目管理班子的基本条件(以下人员要求专人专职,持证上岗): 18.8.1、拟派项目管理班子的基本条件:承包人必须配备具有创建竣工长城杯经验的、且具有较强的管理水平的项目班子。项目班子必须设有项目经理、施工员、技术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管理员、机械管理员、劳务管理员、行政保卫人员等管理人员。以上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保持相对的稳定,未经分包人代表许可,不允许更换或擅离现场。 18.8.2、主要用工:抹灰工、木工、瓦工、油工、架子工。 18.8.3、其它用工:试验工配合、放线工(保证不少于2人)、电工、机工、电焊工等。 18.8.4、所有人员100%办理备案注册手续、100%与所属外施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备案注册人员与进入现场的人员相一致;如有违约行为,发包人将追究承包方的责任,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后果由承包人全部承担。 18.9、承包人应提供的机具包括(以下机具均应符合住总贯标的要求,凡不符合住总要求的必须更换为住总检查合格的产品。): 18.9.1、中小型机械:除外用电梯、吊篮以外的所有中小型机械。如:搅拌机、砂浆机,电焊机、切割机、打夯机、水泵、气泵、电锤、电钻、射钉枪、云石机、角磨机、电刨、电锯、风镐、压刨等机具及其配件和消耗品。 18.9.2、仪表仪器:水准仪、经纬仪、牵直仪、大尺、靠尺、水平尺等测量工具,氧气表、乙炔表。 18.9.3、工具包括:手推车、铁锹、洋镐、手锤、小线、铅笔、墨汁、手电筒、电池、砂布、皮管、扫把、大扳子、面罩、气焊气割用具、电焊把、电焊帽、电焊把线等以及电工工具等所有手持工具。 18.9.4、试验器具:均由甲方提供。 18.10、由承包人提供的劳保用品包括: 绝缘鞋、绝缘手套、安全帽、安全带、工作服、手套、电焊防护品等合格的劳保用品,劳动保护用品必须严格执行住总集团劳动保护部的规定。 18.11、材料的供应方式与管理 : 18.11.1、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发包人所提供的材料发包人负责供货到现场,采取限额领料的方式供承包人使用。发包人需设专职材料员,负责办理材料的领用、签证手续。 18.11.2、由承包人提供的辅助材料包括:除了水泥、预埋铁件、铁栏杆、商品水泥砂浆、保温砂浆、瓷砖等构成工程实体(指定额子目所列出的材料)以外的所有材料。如钉子、火烧丝、铅丝、移动闸箱以及以外的电线、灯泡、插头、插座等所有中标预算的单位工程中未罗列的辅助材料。 18.11.3、由承包人提供的低值易耗品包括:水管、水桶、氧气、乙炔、胶带、海棉条、模板密封条、小线、筛子、粉笔、钢丝刷、砂轮锯片、滚刷、钢筋卡子、石笔、小白线、靠尺板、编织袋、喷雾器、铅笔、墨汁、滴水槽、分割线、木抹子、米厘条、尺杠、刮杠、担子板等所有中标预算的单位工程材料汇总表中未罗列的低值易耗品。 18.11.4、租赁材料管理:发包人提供租赁物,承包人进行管理。无论是发包人租的或其自己生产的支撑、U托、架子管、扣件等及相关配件,进入现场后全部由承包人指派专人清点、验收,并负责使用中的维修和保管。在使用过程中造成的毁损、丢失承包人要按出租单位要求予以赔偿,架子管不能截。 18.12、承包人采购的各种材料须是合格产品,如遇材料质量不合格应及时更换,所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负担。 18.13、文明施工及营造安全工程:承包人要按照招标公司:“三标一体”的综合管理体系所要求的内容佩戴出入证、统一着装以及计算机、打印机等一系列办公用品必须配备齐全。并遵守《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活区设置和管理标准》及《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场容卫生、环境保护及保卫消防标准》的相关规定。 18.14、承包人保证进入现场施工人员的技术能力水平、队伍的综合素质等方面满足发包人的要求,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技术工人等各类人员配备齐全,保证劳动力供应充足,人员保持稳定,满足施工生产的需要。承包人应具备自行调剂施工人员的能力,如出现停工、窝工等情况能自行解决,发包人不予支付经济费用。 18.15、承包人应保证在“两收”期间作业人员的稳定性。承包人因劳动力短缺、技术力量薄弱、施工质量存在缺陷等原因及不服从发包人管理造成工期拖延以及质量标准、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方面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要求,受到建设单位及发包人发出的不满意指令,发包人有权采取任何措施将承包人承包范围内的部分或全部项目分包给第三方,发包人将按分包给第三方合同价款120%的标准从承包人合同总价中扣除,但不表示在此之前的合同履约的所有责任可以转移;建设单位对发包人所处以的罚款由承包人承担,以上费用在结算时从合同价款中扣除,同时发包人对承包人追究责任并进行索赔。 18.16、承包人因满足不了发包人的要求或因建设单位的指令要求其退场时,必须在2日内无条件退场,发包人在10日内与承包人方完成结算手续。退场结算时执行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计算已完成工程量,综合用工工日单价按45.00元/工日计算;临时设施用工工日单价标准为:1)执行《01定额》计算用工的为35元/工日,2)不能执行《01定额》计算用工的为25元/工日。 18.17、承包人负责本合同范围内施工产品的成品保护,其保护费24332元一次包死,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承包人应保证不损坏其他施工方的成品及半成品,如有损坏,承包人应予以修复并负担其费用。 18.18、建筑垃圾由中标单位按照住一分部《固体废弃物管理办法》进行清理、处置及外运,发包方支付建筑垃圾外运机械费的60%,承包方支付40%。 18.19、承包人应对所施工的项目进行保修,保修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发包人按双方确认的合同决算价款不低于5%的额度,作为预留保修抵押金,待工程保修期满,无质量问题后,退还预留保修抵押金;若承包人不负责保修,发包人不予退还预留保修抵押金,同时合同终止。 18.20、任何情况下,承包人不得将分包工程再次分包,如承包人再次分包发包人将追究承包人的责任并进行索赔,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后果由承包人全部承担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18.2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且签订补充协议时合同双方须共同确认。 发包人(章) 承包人(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项目经理(签字) 建制队长(签字) 施工队长(签字) 地 址: 朝阳区华严北里51#楼 驻京地址: 电 话: 82846457 电 话: 传 真: 82847983 传 真: 合同订立时间: 2006年08月05日 24 /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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