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无线专业勘察设计安全技术手册
江苏省邮电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二 O 一 二 年 三 月
目 录
第一章 概述 1
第二章 勘察阶段 1
2.1 人身安全 1
2.2 现有通信设施安全 2
2.3 勘察方案安全 2
2.3.1 对环境安全要求的规定 2
2.3.2 对通信安全保密、国防、人防、消防等要求的规定 5
2.3.3 对电磁波辐射影响要求的规定 5
2.3.4 对干扰要求的规定 5
2.3.5 与其他设施隔距要求的规定 6
2.3.6 其他行业对基站选址安全距离的规定 6
2.3.6 邮电建筑设计防火规定 14
2.3.7 电信设备安装抗震要求 16
2.3.8通信工程防雷接地规定 18
2.3.9勘察纪要 18
第三章 设计阶段 19
3.1设计说明 19
3.2设计概(预)算 20
3.3设计图纸 20
3.4其他 20
第一章 概述
设计是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设计质量关系到后续的施工能否正常进行,关系到后期的网络能否正常安全运行,为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和设备安全事故的发生,实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生产目标,特编制无线网勘察和设计安全手册。
第二章 勘察阶段
所有勘察设计项目,设计人员必须到现场进行勘察。现场勘察应加强注意三个方面的安全问题,即人身安全、现有通信设施安全和勘察方案安全。
2.1 人身安全
1、勘察出发之前应检查勘察车辆的安全状况,如胎压、刹车、油量等;严禁司机酒后驾驶、疲劳驾驶、超速驾驶等不安全驾驶行为,尽量避免夜间驾驶,以确保勘察设计人员的人身安全;
2、野外勘察遇到雷雨天气,严禁在树下躲雨;严禁触碰铁塔、机房内的铁件等金属构件,以避免造成雷击事故;
3、在树林、灌木丛、草丛等野外勘察时,应携带木棍,以避免蛇虫的叮咬;经过陡坡、沟壑、水渠、河流等情况时,应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通过,以避免造成人身伤害事故;
4、严禁用手(含手持物品)或身体其他部位触碰带电的电源接头或端子,以避免发生人身伤害事故。
2.2 现有通信设施安全
1、勘察设计人员应在维护人员的陪同下进行相关勘察工作,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对电源等相关设备进行勘察测量工作;
2、进入运行中的机房勘察时,须严格遵守建设单位的机房安全管理规定,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确保交直流电源设备、无线通信设备等设施的正常安全运行;
3、勘察设计人员严禁碰触电源接线端子、铜鼻子和无线射频接头,严禁拽拉线缆、闭合或拉开电源开关;严禁将勘察物品放置在蓄电池上面,以避免短路造成通信中断事故;
4、勘察设计人员在现场若发现机房现有状况存在安全隐患或有不符合国家和行业安全规定的情况,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反应并在勘察纪要或设计方案中提出整改建议。
2.3 勘察方案安全
在通信局(站)选址时,应充分考虑环境安全要求、人防、消防要求、电磁波辐射影响要求、干扰要求、防火要求、安全间距要求,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工信部、原信息产业部、原邮电部发布的相关规范和规定,以及其他行业对通信局(站)的安全规范要求,特别是相关的强制性条文。以下强制性条文是对目前执行的规范中摘录的有关安全方面的强制性条文,若有新的规范发布,则应按新的条文执行。
2.3.1 对环境安全要求的规定
《电信专用房屋设计规范》YD/T5003-2005 3.0.1规定:
2、局、站址应有安全环境,不应选择在生产及储存易燃、易爆物质的建筑物和堆积场附近。
3、局、站址应避开断层、土坡边缘、古河道和有可能塌方、滑坡和有开采价值的地下矿藏或古迹遗址的地段;在不利地段应采取可靠措施。
4、局、站址不应选择在易受洪水淹灌的地区。如无法避开时,可选在基地高程高于要求的计算洪水水位0.5m以上的地方,如仍达不到上述要求时,应按本规范5.0.11条规定执行:
①城市已有防洪设施,并能保证建筑物的安全时,可不采取防护措施,但应防止内涝发生对生产的影响。
②当城市没有设防时,电信建筑物应采取防洪措施。
③洪水频率应按电信专用机房的防洪标准等级确定,省会及以上和重要城市的电信专业房屋、卫星通信地球站、海缆登陆站防洪标准等级为1级,重现期(年)为100年,其余的电信建筑为2级,重现期(年)为50年。
洪水计算水位应将浪高及其他原因的灌水增高考虑在内。
《移动通信直放站工程设计规范》YD/T5115-2005
4.0.8规定:应在安全的环境内设站。不应选择在易燃、易爆的仓库和材料堆积场,以及在生产过程中容易发生火灾和有爆炸危险的工业企业附近设站。
4.0.9规定:站址应有良好的卫生环境,不应选择在生产过程中散发有害气体、多烟雾、多粉尘和有害物质的工业企业附近。
《国内卫星通信地球站工程设计规范》YD5050-2005
6.1.11规定:站址应有良好的卫生环境,应避开产生烟雾、尘粒、散发有害气体的场所和腐蚀性排放物的工业企业。
6.1.12规定:站址选择应有一定的安全环境,不应选择在易燃、易爆的仓库以及地震带和易受洪水淹灌的地方,应避开断层土坡边缘、古河道和有可能塌方、滑坡和有开采价值的地下矿藏或古迹遗址的地方。
《移动通信直放站工程设计规范》YD/T5115-2005
7.5.1规定:移动通信直放站工程建设对周围环境的各类影响,应执行《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 8702-1988和《通信工程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规定》YD5039-2009的有关规定。
《3.5GHz固定无线接入工程设计规范》YD/T5097-2005
7.6.1规定:3.5GHz比固定无线接入工程建设对周围环境的各类影响应符合《通信工程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规定》YD 5039-2009的相关要求。
《数字集群通信工程设计暂行规定》YD/T 5034-2005 12.5.1规定:
集群通信工程建设对周围环境的各类影响,应符合《通信工程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规定》YD5039-2009的相关要求。
《国内卫星通信地球站工程设计规范》YD 5050-2005
6.3.2规定:严防地球站无线电磁辐射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和危害,应根据《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8702-1988和《环境电磁波卫生标准》GB9175-1988的要求,向有关管理部门提交《地球站天线前方场区保护范围》的文件,待审批及备案。
《国内卫星通信小型地球站(VSAT)通信系统工程设计规范》YD/T 5028-2005
5.4.2规定:严防VSAT站无线电磁辐射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和危害,应根据《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8702-1988和《环境电磁波卫生标准》GB9175-1988的要求,向有关管理部门提交《VSAT站天线前方场区保护范围》的文件,待审批及备案。
《国内卫星通信地球站工程设计规范》YD 5050-2005
8.7.1规定:有关电磁辐射防护标准要求,按国家环境保护局发布的《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 8702-1988执行。
《国内卫星通信小型地球站(VSAT)通信系统工程设计规范》YD/T 5028-2005
7.5.1规定:VSAT站的电磁辐射防护标准应符合《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 8702-1988的要求。
2.3.2 对通信安全保密、国防、人防、消防等要求的规定
《电信专用房屋设计规范》YD/T5003-2005 3.0.1规定:
8、局址选择时应满足通信安全保密、国防、人防、消防等要求。
《国内卫星通信地球站工程设计规范》YD5050-2005 6.1.10规定:
站址选择应有较安静的环境,避免在飞机场、火车站以及发生较大震动和较强噪音的工业企业附近设站。
2.3.3 对电磁波辐射影响要求的规定
《电信专用房屋设计规范》YD/T5003-2005 3.0.4规定:
在局、站址选择时应考虑对周围环境影响的防护对策。通过天线发射产生电磁波辐射的电信工程项目选址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应符合《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8702-1988限值的要求,对公众照射电磁辐射环境功率密度限值0.4W/m2。
2.3.4 对干扰要求的规定
《移动通信直放站工程设计规范》YD/T5115-2005 4.0.5规定:
站址应选择在人为噪声和其他无线电干扰环境较小的地方,不宜在大功率无线电发射台、大功率电视发射台、大功率雷达站和具有电焊设备、X光设备或生产强脉冲干扰的热合机、高频炉的企业附近设站,与其他移动通信系统局站距离较近或共用建筑物时应满足系统间干扰隔离的相关要求。
《国内卫星通信地球站工程设计规范》YD5050-2005 6.1.8规定:
地球站不应设在无线电发射台、变电站、电气化铁道以及具有电焊设备、X光设备等其他电气干扰源附近,地球站周围的电场强度应执行《工业、科学和医疗射频设备无线电干扰允许值》GB4824.1-1984的规定。
2.3.5 与其他设施隔距要求的规定
《国内卫星通信地球站工程设计规范》YD5050-2005
6.1.7规定:地球站天线波束与飞机航线(特别是起飞和降落航线)应避免交叉,地球站与机场边沿的距离不宜小于2km。
6.1.9规定:高压输电线不应穿越地球站场地,距35KV及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应大于100m。
2.3.6 其他行业对基站选址安全距离的规定
1、基站与公路的距离
《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
第十九条 高速公路隔离栅外缘起三十米,互通立交、特大型桥梁隔离栅外缘起五十米范围为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没有隔离栅的,建筑控制区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算。
在建高速公路按照前款规定确定建筑控制区,并按照建筑控制区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江苏省公路条例》
第三十四条 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国道不少于二十米、省道不少于十五米、县道不少于十米、乡道不少于五米的区域为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
该条文是江苏省发布的公路安全条例,其他省份可参照执行,在高速公路沿线建基站应满足倒塔安全间距的要求。
2、基站与铁路的距离
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的《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0号)]
第十条 铁路线路两侧应当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范围,从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的距离分别为:
(一)城市市区,不少于8米;
(二)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区,不少于10米;
(三)村镇居民居住区,不少于12米;
(四)其他地区,不少于15米。
第十一条 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除必要的铁路施工、作业、抢险活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二)取土、挖砂、挖沟;
(三)采空作业;
(四)堆放、悬挂物品。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铁路线路两侧距路堤坡脚、路堑坡顶、铁路桥梁外侧200米范围内,或者铁路车站及周围200米范围内,及铁路隧道上方中心线两侧各200米范围内,建造、设立生产、加工、储存和销售易燃、易爆或者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仓库。但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为铁路运输工具补充燃料的设施及办理危险货物运输的除外。
第十八条 在铁路线路两侧路堤坡脚、路堑坡顶、铁路桥梁外侧起各1000米范围内,及在铁路隧道上方中心线两侧各1000米范围内,禁止从事采矿、采石及爆破作业。 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因修建道路、水利工程等公共工程,确需实施采石、爆破作业的,应当与铁路运输企业协商后,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在铁路沿线建站除满足安全保护区的要求外,应满足倒塔安全间距的要求。
3、基站与堤防的距离
《湖北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
第四条 河道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以及堤身、禁脚地、工程留用地和安全保护区。
第十八条 本省境内确保堤、干堤及重要支堤的禁脚地、工程留用地和安全保护区范围,由市、县人民政府按照下列标准划定公布:
禁脚地:确保堤迎水面五十至一百米,背水面三十至五十米;干堤及重要支堤迎水面三十至五十米,背水面二十至三十米(从堤防两侧斜面与平地的交叉点算起);
工程留用地:确保堤、干堤及重要支堤迎水面和背水面均为二百米(从禁脚地外沿算起);
安全保护区:确保堤、干堤及重要支堤迎水面和背水面均为三百米(从工程留用地外沿算起)。
第二十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堤身和禁脚地范围内建房、爆破、采砂、打井、挖洞、开沟、埋坟、铲草皮、打场晒粮、搭棚、设摊、堆放物料、钻探与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从事其他损害堤身和禁脚地安全的行为。
非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将堤身和禁脚地范围内的土地批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
在堤防禁脚地范围内应严禁选址建站,在安全保护区内须征得堤防主管部门同意方可选址建站。
注:该条文是湖北省发布的河道管理实施办法,其他省份可参照执行。
4、基站与加油站的距离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
3.0.3加油站的等级划分,应符合表3.0.3的规定:
表3.0.3 加油站的等级划分
级 别
油罐容积(m3)
总容积
单罐容积
一级
120<V<﹦180
V<﹦50
二级
60<V<﹦120
V<﹦50
三级
V<﹦60
V<﹦30
注:V为油罐总容积;柴油罐容积可折半计入油罐总容积
4.0.2 在城市建成区内不应建一级加油站
4.0.4 加油站的油罐、加油机和通气管管口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表4.0.4的规定:
表4.0.4 油罐、加油机和通气管管口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m)
级 别
项 目
埋地油罐
通气管管口
加油机
一级站
二级站
三级站
重要公共建筑物
50
50
50
50
50
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
30
25
18
18
18
民用建筑
保护类别
一类保护物
25
20
16
16
16
二类保护物
20
16
12
12
12
三类保护物
16
12
10
10
10
甲、乙类物品生产厂房、库房和甲、乙类液体储罐
25
22
18
18
18
其他物品生产厂房、库房和丙类液体储罐及容积不大于50m3的埋地甲、乙类液体储罐
18
16
15
15
15
室外变配电站
25
22
18
18
18
铁路
22
22
22
22
22
城市道路
快速路、主干路
10
8
8
8
6
次干路、支路
8
6
6
6
5
架空通信线
国家一、二级
1.5倍杆高
1倍杆高
不跨站
不应跨越加油站
一般
不跨站
不跨站
不跨站
不应跨越加油站
架空电力线路
1.5倍杆高
1倍杆高
不跨站
不应跨越加油站
注:1 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和甲、乙类液体的定义应符合《建规》的规定
2 重要公共建筑物及其他民用建筑保护类型划分应符合附录C的规定,移动基站可按二类保护物
3 对柴油罐及其通气管管口和柴油加油机,本表的距离可减少30%
4 对汽油罐及其通气管管口,若设有卸油油气回收系统,本表的距离可减少20%;当同时设置卸油和加油油气回收系统时,本表的距离可减少30%,但均不得小于5m
5 油罐、加油机与站外小于或等于1000kVA箱式变压器、杆式变压器的防火距离,可按本表的室外变配电站防火距离减少20%
6 油罐、加油机与郊区公路的防火距离按城市道路确定:高速公路、Ⅰ级和Ⅱ级公路按城市快速路、主干路确定,Ⅲ级和Ⅳ级公路按城市次干路、支路确定
基站机房可参照该规范中重要公共建筑物进行设防,其安全间距为50米。
5、基站与高压线距离
1998年1月7日实施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颁布第239号令),对电力线路保护区做出了规定。
1999年3月国务院生产办公室/公安部颁布了《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对高压架空电力线与建筑物的安全间距进行的详细说明。
第五条 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是为了保证已建架空电力线路的安全运行和保障人民生活的正常供电而必须设置的安全区域。在厂矿、城镇、集镇、村庄等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为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之和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在计算导线最大风偏情况下,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如下:
l千伏以下 1.0米
1—10千伏 1.5米
35千伏 3.0米
66~110千伏 4.0米
154—220千伏 5.0米
330千伏 6.0米
500千伏 8.5米
该条例对架空电力线与建筑物水平安全距离作出了相关规定,且安全距离比较小。但作为移动基站选址,从安全角度应满足与高压线倒塔安全间距的要求。
6、基站与飞机场的距离
《国内卫星通信地球站工程设计规范》YD_5050-2005相关条款:
6.1.7 地球站天线波束与飞机航线(特别是起飞和降落航线)应避免交叉,地球站与机场边沿的距离不宜小于2km;
6.1.10 站址选择应有较安静的环境,避免在飞机场、火车站以及发生较大震动和较强噪声的工业企业附近设站。
飞机场附件建基站应征得机场管理单位的同意。
7、基站机房与边坡的距离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
5.4.2 位于稳定土坡坡顶上的建筑,当垂直于坡顶边缘线的基础底边长小于或等于3m时,其基础底边外边缘的水平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公式5.4.2-1,5.4.2-2),通过计算确定,且不得小于2.5m,一般不小于3m。
8、基站与民用爆破器材仓库的距离
《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089-2007
4.3.1 危险品总仓库区内的危险性建筑物与其周围居住区、公路、铁路、城镇规划边缘等的外部距离,应根据建筑物的危险等级和计算药量计算确定。
外部距离应自危险性建筑物的外墙面算起。
表4.3.2 危险品总仓库区1.1级建筑物的外部距离(m)
序号
项 目
单个建筑物内计算药量(kg)
2
12
0
1
人数小于等于50人或户数小于等于10户的零散住户边缘、职工总数小于50人的企业围墙、 本厂危险品生产区、加油站
72
1
1
20
2
人数大于50人且小于500人的居民点边缘、职工总数小于500人的企业围墙、有摘挂作业的铁路中间站站界或建筑物边缘
111
0
93
8
50
3
人数大于500人且小于等于5000人的居民点边缘、职工总数小于5000人的企业围墙
1250
1210
1160
1110
1
60
730
4
人数小于等于2万人的乡镇规划边缘、220kV架空输电线路、110kV区域变电站围墙
0
1300
124
8
900
860
5
人数小于等于10万人的城镇区规划边缘、220kV以上架空输电线路、220kV及以上的区域变电站围墙
2
176
70
6
人数大于10万人的城市市区规划边缘
3890
3750
3610
3430
326
7
50
2350
2280
7
国家铁路线、二级以上公路、通航的河流航道、110kV架空输电线路
830
800
770
740
7
59
90
8
非本厂的工厂铁路支线、三级公路、35kV架空输电线路
5
420
400
390
370
36
00
注:1 计算药量为中间值时,外部距离采用线性插入法确定。
2 表中二级以上公路系指年平均双向昼夜行车量大于和等于2000辆者;三级公路系指年平均双向昼夜行车量小于2000辆且大于和等于200辆者。
3 新建危险品工厂的外部距离应满足表中序号1~8的规定。现有工厂如在市区或城镇规划范围内,其外部距离应满足表中除序号5、6外的规定。
4 表中外部距离适用于平坦地形,遇有利地形可适当折减,遇不利地形宜适当增加。有关地形利用的条件及增减值见附录A。
续表4.3.2
序号
项 目
单个建筑物内计算药量(kg)
35
2
0
1
人数小于等于50人或户数小于等于10户的零散住户边缘、职工总数小于50人的企业围墙、 本厂危险品生产区、加油站
4
33
7
30
220
20
0
2
人数大于50人且小于500人的居民点边缘、职工总数小于500人的企业围墙、有摘挂作业的铁路中间站站界或建筑物边缘
62
41
5
70
160
140
3
人数大于500人且小于等于5000人的居民点边缘、职工总数小于5000人的企业围墙
7
56
6
9
90
170
160
4
人数小于等于2万人的乡镇规划边缘、220kV架空输电线路、110kV区域变电站围墙
82
6
4
6
20
190
170
5
人数小于等于10万人的城镇区规划边缘、220kV以上架空输电线路、220kV及以上的区域变电站围墙
112
9
74
3
10
290
280
6
人数大于10万人的城市市区规划边缘
217
1
600
500
350
7
国家铁路线、二级以上公路、通航的河流航道、110kV架空输电线路
47
8
1
6
40
110
90
8
非本厂的工厂铁路支线、三级公路、35kV架空输电线路
28
3
9
70
60
注:1 计算药量为中间值时,外部距离采用线性插入法确定。
2 表中二级以上公路系指年平均双向昼夜行车量大于和等于2000辆者;三级公路系指年平均双向昼夜行车量小于2000辆且大于和等于200辆者。
3 新建危险品工厂的外部距离应满足表中序号1~8的规定。现有工厂如在市区或城镇规划范围内,其外部距离应满足表中除序号5、6外的规定。
4 表中外部距离适用于平坦地形,遇有利地形可适当折减,遇不利地形宜适当增加。有关地形利用的条件及增减值见附录A。
15.7.4 工业电雷管生产、贮存建筑物与民用波段无线电广播移动和固定自动通信发射天线的最小允许距离应符合表15.7.4的规定。
表15.7.4 工业电雷管生产、贮存建筑物与民用波段无线电广播发射天线最小允许距离
发射机功率(w)
<5
5~10
10~50
50~100
100~250
250~500
500~600
600~1000
1000~10000
最小允许距离(m)
25
35
8
70
370
1100
注; 1 本表适用于MF(中频)、VHF(甚高频)、UHF(超高频)移动站、固定站、无线电定位等。
2 表中最小允许距离为发射天线至建筑物外墙外侧距离。
3、表中发射机功率应是多系统的累加功率。
2.3.6 邮电建筑设计防火规定
《邮电建筑设计防火规范》YD5002-2005
3.1.2规定:一类高层电信建筑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二类高层电信建筑以及单层、多层电信建筑的耐火等级均不应低于二级。裙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电信建筑地下室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4.1.1规定:一级邮区中心局和省会二级邮区中心局的邮政生产用房耐火等级为一级,其余邮政生产用房耐火等级为二级。
目前全国邮区一级中心局7个,二级邮区中心局63个,三级邮区中心局131个。一级邮区中心局为:北京、上海、沈阳、武汉、广州、成都、西安;省会二级邮区中心局为:天津、海口、重庆、石家庄、太原、呼和浩特、长春、哈尔滨、南京、杭州、合肥、福州、南昌、济南、郑州、长沙、深圳、南宁、贵阳、昆明、拉萨、兰州、西宁、银川、乌鲁木齐。
3.2.1规定:电信建筑内的管道井、电缆井应在每层楼板处用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做防火分隔,楼板或墙上的预留孔洞应用相当于该处楼板或墙体耐火极限的不燃烧材料临时封堵,电信电缆与动力电缆不应在同一井道内布放。
3.2.2规定:电信机房的内墙及顶棚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地面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B1级。
注:装修材料按其燃烧性能划分为四级:A级 不燃性;B1级 难燃性;B2级 可燃性;B3级 易燃性。
3.5.3规定:电信建筑内的配电线路暗敷设时,应穿管并应敷设在不燃烧体结构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0mm;明敷设时,应穿有防火保护的金属管或有防火保护的封闭式金属线槽;当采用阻燃或耐火电缆时,敷设在电缆井、电缆沟内可不采取防火保护措施;当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时可直接敷设。电信建筑内的动力、照明、监控等线路应采用阻燃铜芯电线(缆)。电信建筑内的消防配电线路,应采用耐火型或矿物绝缘类不燃性铜芯电线(缆)。消防报警等线路穿金属管时,可采用阻燃铜芯电线(缆)。
3.3.10规定:电信建筑应按现行国家《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的规定配置手提式或移动式灭火器。电信机房应按独立单元配置手提式或移动式灭火器。
在建筑消防工程设计时应按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正确选择和配置灭火器,应将配置灭火器的类型、规格、数量及其设置位置作为建筑消防工程的设计内容,并在工程设计图上标明。
灭火器设置要求:
(1)灭火器应设置在位置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
(2)对有视线障碍的灭火器设置点,应设置指示其位置的发光标志。
(3)灭火器的摆放应稳固,其铭牌应朝外,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灭火器箱内或挂钩、托架上,其顶部离地面高度不应大于1.6m,底部离地面不宜小于0.05m。灭火器不得上锁。
(4)灭火器不得设置在潮湿或强腐蚀性的地点。当必须设置时,应有相应的保护措施。灭火器设置在室外时,应有相应的保护措施。
(5)灭火器不得设置在超出其使用温度范围的地点。
(6)1个计算单元内配置的灭火器数量不得少于2具。
(7)每个设置点的灭火器数量不宜多于5具。
(8)在同一灭火器配置场所,宜选用相同类型和操作方法的灭火器。当同一灭火器配置场所存在不同火灾种类时,应选用通用型灭火器。
《电信专用房屋设计规范》YD5003-2005
6.3.1规定:电信机房不设吊顶。
6.3.7规定:电缆孔洞与管井应采用相同耐火极限防火材料封堵。电信电缆不应与动力电缆敷设在同一个走线孔洞(管井)内。
《国内卫星通信地球站设备安装工程验收规范》YD/T5017-2005 2.2.2规定:
楼板预留孔洞应配置阻燃材料的安全盖板,已用的电缆走线孔应用阻燃材料封堵。
《通信电源设备安装工程设计规范》YD5040-2005 5.0.4规定:
6、机房内的导线应采用非延燃电缆。
《通信电源设备安装工程验收规范》YD5079-2005 7.3.11规定:
电源线、信号线穿越上、下楼层或水平穿墙时,应预留“S”弯,孔洞应加装口框保护,完工后应用非延燃和绝缘板材料盖封洞口。
《900/1800MHZ TDMA数字蜂窝移动通信网工程验收规范》YD/T 5067-2005
3.1.6规定:机房建筑必须符合《邮电建筑设计防火规范》YD 5002-2005的有关规定。机房内及其附近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品。
4.6.7 电信机房的建筑设计应贯彻执行原邮电部[1994]3号文《关于通信设施建设若干政策规定》中关于机房装修的规定:机房内装修之考虑只考虑设备工艺要求,机房不设吊顶;墙面不得采用壁纸,严禁装饰木墙裙,地面没特殊要求尽可能不采用防静电活动地板。
因吊顶、活动地板内敷设了大量的电缆、电线等,火灾初期不易及时被发现,存在着火灾隐患,火灾时的烟雾和毒气对人员、设备容易造成伤害,故电信机房不得设吊顶、活动地板。
2.3.7 电信设备安装抗震要求
《电信设备安装抗震设计规范》YD5059-2005
5.1.1规定:架式电信设备顶部安装应采取由上梁、立柱、连固铁、列间撑铁、旁侧撑铁和斜撑组成的加固联结架。构件之间应按有关规定联结牢固,使之成为一个整体。
5.1.2规定:架式电信设备顶部应与列架上梁加固。对于8度及8度以上的抗震设防,必须用抗震夹板或螺栓加固。
5.1.3规定:架式电信设备底部应与地面加固。对于8度及8度以上的抗震设防,设备应与楼板可靠联结。螺栓的规格按本规范4.3.1条的计算方法确定。
5.1.4规定:列架应通过连固铁安装及旁侧撑铁与柱进行加固,其加固应加固在柱上,加固所用螺栓的规格按本规范4.3.1条的计算方法确定。
5.2.2规定:对于8度及8度以上的抗震设防,小型台式设备应安装在抗震组合柜内。抗震组合柜的加固同5.1.1规定。
5.3.1规定:6~9度抗震设防时,自立式设备底部应与地面加固。其螺栓的规格按本规范4.3.1条的计算方法确定。
5.3.2规定:6~9度抗震设防时,按第5.3.1规定计算的螺栓直径超过M12时,设备顶部应采用联结构件支撑加固,联结构件及地面加固螺栓的规格按本规范4.3.1条的计算方法确定。
《电信机房铁架安装设计规范》YD/T 5026-2005
2.1.1规定:铁架安装方式应采用列架结构,并通过连接件与建筑物构件连接成一个整体。
2.1.7规定: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及6度以上的机房,铁架安装应采取抗震加固措施。
3.1.1规定:铁架的个相关构件之间应通过连接件牢固连接,使之成为一个整体,并应与建筑物地面、承重墙、楼顶板及房柱加固。
电信设备安装抗震设计的设防烈度,应与电信机房的抗震设防烈度相同
通信工程在地震防灾中有着特殊的作用。它的任务是在震前、震中、震后全面承担起传递震情,指挥救灾工作。
通信工程在抗震防灾中的防御目标:当遭到相当于是否烈度的地震灾害时,保障通信设备不致造成较严重的破坏,能正常或迅速恢复通信,为抗震防灾提供有效的通信保障;当遭到大于设防烈度的地震灾害时,各项通信设备、设施也不好遭受严重破坏,不会瘫痪,并能很快恢复正常通信。在通信工程中,对新建工程电信设备的安装,采取抗震措施是减灾最直接、最基本和最有效的手段。
我国属世界上地震灾害严重的国家。地震的特点是:震源浅、强度大、频率高、分布广。我国有1/3国土和2/5以上的大中城市都位于地震烈度为7度或7度以上地区,震区几乎遍及全国所有省份。
通信网的特点是整体性、连续性和系统性。通信网的任何一点都是整体的一部分,每一处工程质量的好坏,都将影响到全网的质量。因此,每一处,每一个机架都要按抗震设防烈度要求进行抗震加固,这样才能有效地减轻由于地震灾害给通信工程带来的影响。在设备安装抗震工作中不应有侥幸心理。
2.3.8通信工程防雷接地规定
《移动通信直放站工程设计规范》YD/T5115-2005
7.4.1规定:移动通信直放站的防雷和接地应执行《通信局(站)防雷与接地工程设计规范》YD 5098-2005的有关规定
《900/1800MHZ TDMA数字蜂窝移动通信网工程设计规范》YD/T5104-2005
12.2.13规定:除上述规定外,移动交换中心及基站的接地设计应执行《通信局(站)防雷与接地工程设计规范》YD5098-2005。
《移动通信直放站工程设计规范》YD/T5115-2005
4.0.10规定:郊区的移动通信直放站应避免选在雷击区,出于覆盖目的在雷击区建设的移动通信直放站,应符合《通信局(站)防雷与接地工程设计规范》YD5098-2005的有关规定。
2.3.9勘察纪要
设计人员在现场勘察的有关选址、机房、铁塔、设备、引电、走线等等勘察方案,必须形成勘察纪要,并针对勘察过程中遇到的一些重点问题特别是安全问题应进行详细说明,提出解决方案,必要时应向建设单位主管经理汇报,最后必须由建设单位工程管理人员、维护人员和设计人员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第三章 设计阶段
所有设计人员必须做到无线网络设计方案科学、合理、安全,设计审核、审定人员应对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规定,加强对设计方案进行安全方面的审查力度。
3.1设计说明
1、论述的设计方案必须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工信部、原信息产业部、原邮电部发布的相关规范和规定,特别是相关的强制性条文。有关强制性条文摘录请详见第四章。
2、设计方案中应有本方案系统与其他系统的干扰分析,并提出解决干扰的技术措施;
3、对基站引电容量、开关电源、蓄电池容量以及空开端子、电源线的选择应经过严格的公式计算后进行配置和选择,避免盲目选型;基站交流引入容量应满足中远期容量的需求;开关电源和蓄电池应满足中期容量的需求;
4、设计方案中应对防雷接地方案进行详细描述,对不符合防雷接地要求的基站提出改造措施和方案;
5、设计说明中应有安全施工章节,对本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备安装、调测、割接等)时提出安全保障措施。
6、设计说明中应有电磁兼容和环境保护的章节,对本方案中采用的无线设备输出功率进行电磁辐射分析;对无线主设备、开关电源等设备进行电磁兼容性分析;对蓄电池产生的酸雾进行污染分析;以及对设备运行产生的噪声污染进行分析等。
3.2设计概(预)算
设计概(预)算必须按照国家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文的通知,在表五中按照建筑安装工程费(建安费)的1%计列安全生产费。
3.3设计图纸
1、在机房工艺图纸中须说明本机房的承重核实情况,严禁对未经承重核实的机房进行设备平面布局设计并形成设计文件;
2、在机房平面图纸中,应明确各类设备的安装方式和加固措施,使之达到抗震要求;严禁将壁挂空调安装在蓄电池上方,以免空调滴水损坏蓄电池;严禁多个电源线复接同一空开端子;
3、在机房走线架图纸中,应提出安装走线架的安全加固措施,使之达到抗震要求;
4、在机房线缆走线图中,电缆线径应使用准确,严禁信号线和电源线在走线架上交叠走线;严禁保护地、工作地和防雷地接在同一接地铜排上,以免遭雷击损坏设备;
5、在天面图中,应明确防雷接地的位置和接地方式。
3.4其他
1、在设计会审或设计交底时,应将涉及方案安全方面的内容作重点汇报或介绍,会审纪要应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共同签字确认;
2、需到现场勘察的设计变更应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共同签字确认后方可作设计变更,否则设计人员不同意作设计变更。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