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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法律法规知识讲座-营销活动策划-计划解决方案-实用文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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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法律法规知识讲座 今天应交通局领导的邀请,叫我给大家讲一讲安全生产方面的知识。下面呢,我就结合实际工作中的体会,和大家探讨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不妥之处,请各位批评指正! 今天参加培训的都是交通战线的同志,你们工作中涉及到的法律法规也不少,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04年7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10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999年10月1日实施),还有今天我要和大家交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11月1日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6月1日实施),等等,这些法律法规,大家都应该了解和掌握。 大家知道,现在从中央、国务院一直到基层的各级党委、政府以及各个部门,都非常重视安全生产工作,所以请大家记住:“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在我们的大脑里要永远绷紧这根弦。人命关天,切不可以掉以轻心。 下面,我给大家首先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这部法律共七章九十七条,于2002年的11月1日正式实施,是我国安全生产领域第一部综合性法律。简单地说,这部法律提出了立法目的、基本方针、七项基本法律制度、四种监督方式、四个责任对象、监管部门四种职权和五种义务、十三种处罚方式、三十八种违法行为、从业人员八项权利和四项义务、 一、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一条的规定,本法的立法目的是,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 1、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所谓“安全生产”,就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为避免发生造成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事故而采取相应的事故预防和控制措施,以保证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保证生产经营活动得以顺利进行的相关活动。“安全生产”一词中所讲的“生产”,是广义的概念,不仅包括各种产品的生产活动,也包括各类工程建设和商业、娱乐业以及其他服务业的经营活动。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以盈利为目的,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努力追求利润的最大化,这当然是无可非议的。但生产经营主体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绝不能以牺牲从业人员甚至公众的生命安全为代价。事实上,如果不注重安全生产,一旦发生事故,不但给他人的生命财产造成损害,生产经营者自身也会遭受损失,甚至会受到难以弥补的重大损失,生产经营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甚至因此破产,还谈什么利益的最大化?因此,保证生产安全,首先是生产经营单位自身的责任,既是对社会负责,也是对生产经营者自身利益负责。同时,国家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者,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为了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也必须运用国家权力,对安全生产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 国家对安全生产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最根本的是要建立起切实有效的保障安全生产、维护劳动者安全的法律制度,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安全生产法的通过施行,为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2、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所谓安全生产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意外的突发事件的总称,通常会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使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中断。 人们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在室内、室外、井下、高空、高温等不同的环境和场所中工作,使用不同的机器设备和工具,进行采掘、砌筑、提取、填充、切屑、冲压、浇铸、焊接、切割、装配、爆破、驾驶、吊装、监控„„等不同的作业活动。而许多作业活动都或多或少、或大或小存在着某些可能会对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损害的危险因素。如果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各种潜在的危险因素缺乏充分的认识,或者虽有认识但没有采取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这种潜在的危险就会显现,造成诸如触电、淹溺、灼烫、火灾、坠落、坍塌、冒顶片帮、透水、爆炸、中毒、窒息等导致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的生产安全事故,一些严重的恶性事故往往会酿成重大人员伤亡和巨额财产损失的惨剧,这类血的教训,在国内外都不罕见。人类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可能停止,伴随生产经营活动的危险也难以完全避免(事实上,大工业生产以来,生产中的危险因素还在增加),保证生产安全,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成为生产经营活动中永恒的主题。 从人类生产活动的现实情况看,要想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完全避免安全事故还难以做到。但只要对安全生产有高度的重视、遵重科学、措施得当,事故是可以预防和大大减少的。 3、促进经济发展。 安全生产,是要在生产经营活动的过程中保证安全,不是单纯为安全而安全,不能脱离生产经营活动讲安全。保证生产安全,本身也是为了保证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这也是制定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之一。 二、安全生产的基本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方针 所谓“方针”,是指指导一个领域、一个方面各项工作的总的原则,这个领域、这个方面的各项具体制度、措施,都必须体现、符合这个方针的要求。安全生产法在总结我国安全生产管理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规定为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方针。 1、所谓“安全第一”, 就是说,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在处理保证安全与实现生产经营活动的其他各项目标的关系上,要始终把安全特别是从业人员和其他人员的人身安全放在首要的位置,实行“安全优先”的原则。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努力实现生产经营的其他目标。安全生产管理,是以保证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为目标的管理活动,是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安全的管理。从根本上说,保证生产安全与实现生产经营活动本身的目标是一致的。因为就各方面对生产经营活动本身的目标期望而言,投资者是希望取得盈利,得到尽可能多的投资回报;从业人员是希望获得劳动报酬,增加个人收入;政府则是希望因此多提供一些就业岗位,并增加社会需要的产品或服务的供应,促进社会的稳定和繁荣。而要使生产经营活动自身所承载的这些目标能够实现,一项基本前提,就是必须保证生产安全。显然,如果不能保证生产安全,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投资者、从业人员和政府的目标都难以实现或者要大打折扣,甚至会给各方面造成巨大损失,产生严重的负效应。而从另一方面说,生产经营活动中保证安全的目标与其他目标之间,又会在一定情况下发生矛盾。比如,在企业资金一定的情况下,投到安全生产方面的资金多一些,投到其他方面的资金就会少一些;企业用于安全生产的费用多一些,成本就会高一些,利润就会少一些;严格按安全生产的操作规程办事,生产效率就可能会受到一些影响;等等。在保证安全与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目标发生冲突时,如何处理,这就是安全生产管理方针所要回答的问题,答案就是“安全第一”。当然,对于“安全第一”的方针,也要有正确的理解。不是说用于安全生产的投入越多越好,安全系数越高越好,更不能理解为为了保证安全而将一些高危作业统统关掉。而是要在保证生产安全的同时,促进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促进经济的发展。也就是在处理生产与安全的问题上常说的“生产必须安全,安全为了生产”,这与“安全第一”的提法是一致的。 从实际情况看,当前一些地方和企业违背“安全第一”的方针的一个突出表现,就是不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正确处理发展经济、追求效益与保证生产安全的关系,安全生产管理混乱。受利益驱动,片面追求发展速度,忽视甚至放弃安全生产管理,致使一些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薄弱,规章制度松弛,安全生产责任制形同虚设,不具备基本的安全生产条件;一些企业没有必要的安全管理机 6 构和人员,企业负责人的安全责任不明确,有关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不落实;一些企业安全生产投入严重不足,企业安全技术装备老化、落后,甚至带病运转,存在大量事故隐患。 2、所谓“预防为主”,就是说,对安全生产的管理,主要不是在发生事故后去组织抢救,进行事故调查,找原因、追责任、堵漏洞,这些当然都是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不可缺少的重要方面,对事故预防也有亡羊补牢的作用。但更为重要的,是要谋事在先,尊重科学、探索规律,采取有效的事前控制措施,千方百计预防事故的发生,做到防患于未然,将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虽然人类在生产活动中还不可能完全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但只要思想重视,预防措施得当,事故特别是重大恶性事故是可以大大减少的。江泽民同志对消防工作所作的“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的指示,对安全生产工作同样适用。 三、七项基本法律制度:《安全生产法》确定了我国安全生产的七项基本法律制度:七项制度:即 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包括: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职责,安全监管人员的职责,新闻单位及社区组织的权利和义务等。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保障制度,主要内容包括:建设工程“三同时”,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配置等。 3、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度,主要内容包括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资质及其在安全生产中的主要职责4、从业人员的权利义务制度,主要内容包括从业人员八种权利和四项义务。 5、中介服务制度。主要内容包括从事安全评价、评估、检测、检验、咨询服务等工作的中介机构。 6、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理制度。这项制度主要包括事故应争预案的制定、事故应急体系的建立、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的原则和程序、事故责任的追究、事故信息发布等。 7、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这项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安全生产责任的确定和责任形式,追究安全责任的机关、依据、程序和安全生产法律责任。 四、四种监督方式:当然,主题监督是各级政府和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此外还有四种监督方式:第一是工会民主;第二是社会舆论监督;第三是公众举报监督;第四是社区报告监督。 五、四个责任对象:《安全生产法》明确了对我国安全生产现有责任的各方,包括以下四个方面:政府责任方,即各级政府和对安全生产有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责任方;从业人员责任方;中介机构责任方。 六、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四种职权和五种义务 四种职权:第一是现场调查取证权,即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可以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现场调查,单位不得拒绝。第二是处罚权,即 对现场违法行为纠正处罚权;第三是现场处理权,即对安全生产违法作业当 场纠正权;对现场检查出的隐患,责令限期改正、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的职权。第四是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权,其对象是安全设施、设备、器材、仪表等;依据是不符合国家或行业安全标准;条件是必须按程序办事、有足够证据、经部门负责人批准、通知被查单位负责人到场、登记记录等,须在15天日内作出决定。 五种义务:审查、验收禁止收取费用;禁止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指定产品;必须遵循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的执法原则;监督检查时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对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业务秘密尽到保密之义务。 七、十三种处罚方式:《安全生产法》明确了对相应违法行为的处罚方式:对政府监督管理人员有降级、撤职的行政处罚;对政府监督管理部门有责令改正、责令退还违法收取的费用的处罚;对中介机构有罚款、第三方损失连带赔偿、撤销机构资格的处罚;对生产经营单位有责令限期改正、停产停业整顿、经济罚款、责令停止建设、关闭企业、吊销其有关证照、连带赔偿等处罚;对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有行政处分、个人经济罚款、限期不得担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降职、撤职、处15日以下拘留等处罚;对从业人员有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的处罚。无论任何人,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八、三十八种违法行为:《安全生产法》明确了政府、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中介机构可能的38种违法行为(具体见《安全生产法》第六章)。 九、从业人员八项权利和四项义务: 从业人员的八项权利: 1、知情权,即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 2、建议权,即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3、批评权和检举、控告权,即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4、拒绝权,即有权拒绝违章作业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5、紧急避险权,即发现直接危及人身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6、依法向本单位要求赔偿的权利; 7、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 8、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从业人员的四项义务; 1、遵章守规、服从管理的义务:即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 2、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义务:要求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3、发现不安全因素的报告义务: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时,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4、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十、企业负责人六项责任:《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作了专门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事故。 十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要求 对于矿山、建筑、危化品生产经营三大高危行业,应该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专业人员,并应通过资格认证;其他非高危行业如果从业人员达到300人,与高危行业要求一致,少于300人的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业务可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但是责任不委托。 十二、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六)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八)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九)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十)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十一)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十二)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等。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有四个特点,要紧紧把握这四个特点,进而领会它的原则规定和具体规定。 第一个特点,《条例》确立了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要坚持“政府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这是非常重要的原则,四年磨一剑,这也是这部《条例》制定时间长的原因之一。怎样把大家的认识统一起来,坚决贯彻这个原则,现在完全达到了共识。因为适合中国的国情,适合中国的政体。在安全生产责任制里,我们强调政府是安全生产的监管主体,实行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这是非常重要的一个制度。企业是安全生产责任主体,是法定代表人负责制。两个主体,两个责任制,这是安全生产理论很重要的核心内容。怎样才能层层落实责任,一直落实到乡镇,落实到企业,落实到车间、班组?从政府的角度说,必须是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政府的一把手负责。我们的省长、市长、县长,一直到乡长、镇长,要负责。要赋予相应的权力,权责统一,事故的调查处理责任应由行政首长承担。从中央政府到地方政府,地方政府是省、市、县,一直到乡镇。这个原则非常重要。这加重了行政首长的责任,同时也赋予了权力,适合中国的国情,适合中国的政体。所谓守土有责,保一方平安。我们的省长、省委书记,市长、市委书记,他们最耽心的一个是稳定,一个是安全。一位省委书记说,发展是第一要务,安全是第一责任,说得太好了,我们的省委书记认识高。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县以上人民政府要对辖区内所有的安全生产企业、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管。不管你是中央企业还是地方企业,不管你是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不管你是外资企业还是合资企业,只要在辖区之内,就要监管,给这么大的责任,就必须给权利。另外,事故调查处理,即使是国务院去调查处理,也离不开地方政府的配合、帮助、协调,否则你去了连人都不认识,还有善后处理、追捕逃犯,不都得靠地方吗?单靠我们能办得到吗?办不到。所以,这个原则是非常重要的,而且令我们很高兴、很鼓舞的是大家现在认识完全一致,必须坚持。 第二个特点,《条例》强调了“四不放过”原则。事故的原因不查清不放过,原因要水落石出,要一清二楚。原因都不清楚,怎么能追究责任呢?怎么能吸取教训?怎么去整改?原因不清楚,做任何检查都是空洞的,都是没有意义的。追究责任要有切肤之痛,不能轻描淡写,罚款一千 12 元就完了,这边罚一千元,那边第二天再发二千元奖金,这不是糊弄人吗?责任不严肃追究不行,对人民群众不负责。事故的教训要刻骨铭心,这样才能去认真整改,整改措施才能有针对性。有关人员没有受到教育,不能够痛改前非,以后还要再犯?所以,“四不放过”很有逻辑性,也很有具体内容。很遗憾,我们很多事故是“四不放过”,但是也有很多事故可能是一个放过了,两个放过了,三个放过了,甚至全都放过了。第一个原因没查清,后面全是空的,所以同一类事故在一个单位、一个地区重复发生,用生命和鲜血换来的教训没有真正落实。所以,要坚持强调事故“四不放过”的原则。 第三个特点,《条例》加大了事故责任追究和处罚的力度,体现了依法治安、重典治乱。2005年8月7号,广东梅州透水事故死亡121人。事故后按照国务院领导的指示要写一个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特别规定》一个很重要的指导思想就是重典治乱,当初提出“重典治乱”这四个字的时候有点风险,现在是太平盛世,是历史上最好的时期,为什么“重典治乱”?我们是要用“重典”去治理安全生产的混乱状况,指的是安全生产。去年3月27日胡锦涛总书记主持中央政治局第30次集体学习听取安全生产讲座,要求我们介绍国外安全生产的法制和体制,通过专家讲了“重典治乱”。事故连发、多发,事故责任者得不到追究,非法违法行为猖獗、铤而走险、无视监管、无视生命,这不是失之以宽、失之以软吗?所以,加大事故责任追究,加大处分、处罚的力度,这就是重典治乱。用严刑厉法,去惩治那些非法违法行为,这和我们讲“宽严相济”不矛盾。高检、高法司法解释第12条规定,如果在事故以后积极地帮助抢救,减少事故损失,挽救生命,可以从轻处理,这就是宽严相济。反过来,逃匿、转移尸体、销毁罪证,必须从严处理,这就是宽严相第二就是吊销资质。你不是想通过非法、违法来发财吗?让你三年、五年,甚至终身不得从事这个行业,把饭碗给你端掉。第三是关闭,你一吨煤可以赚200元,但你非法违法,把矿关掉,不让你开。要针对不同类型的违法主体,采取针对性的惩罚手段,这样才有力。 第四个特点,《条例》实现了立法与相关立法以及相关执法部门职责的和谐统一。在具体工作中有很多不同的矛盾,不同的情况。一方面是政府负责、分级管理,加大地方政府的职责。另一方面我们部门怎么办呢?行业怎么办呢?特殊的行业有特殊的情况,必须充分发挥特殊行业的作用,调动他们的积极性,这就有个和谐的问题。所以第45条规定,国务院另有规定的,或者过去立法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这条对大家就更加统一了,更加和谐了。水上交通,海上发生事故,有它的特点,有些海域是跨省的,甚至是在公海上的。民航有民航的特点,铁路有铁路的特点,电网也有电网的特点,有时候不是局限在一个省、一个市,这些部门怎么办?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而且还可以再制定一些新的办法,这就体现了和过去的立法相和谐下面再从以下几个方面和大家共同探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一些内容 一、总体思路: 一是,贯彻落实“四不放过”原则。“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这是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根本要求,条例规定的主要制度和措施都体现了这一原则。 二是,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都负有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领导的职责,特别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于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因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必须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同时,也要充分考虑和兼顾民航、铁路、交通等行业或者领域的特殊性及其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的现行体制和做法。 三是,重在完善程序,明确责任。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首先需要完善有关程序,为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提供明确的“操作规程”。同时,还必须明确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所负的责任。 四是,注意本条例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衔接,维护法制统一。 二、事故等级是如何划分的? 条例将事故划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4个等级。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 15 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其中,事故造成的急性工业中毒的人数,也属于重伤的范围。 需要说明的是,条例规定事故一般分为上述四个等级,针对一些行业或者领域事故的实际情况,条例还授权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这样规定,体现了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统一,符合实际情况。 三、对迟报、漏报甚至谎报、瞒报事故的问题 实践中,迟报、谎报、瞒报或者漏报事故的情况虽然只是极少数,但影响很恶劣。针对这些问题,条例在明确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这一总体要求的同时,还从四个方面作了规定: 一是,进一步落实事故报告责任。事故现场有关人员、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都有报告事故的责任。 二是,明确事故报告的程序和时限。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事故的级别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并且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16 三是,规范事故报告的内容。事故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简要经过和事故现场情况,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以及已经采取的措施等。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还应当及时补报。 四是,建立值班制度。为了方便人民群众报告和举报事故,强化社会监督,条例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的值班制度,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四、关于组织事故调查的责任 按照“政府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条例对不同等级事故组织事故调查的责任分别作了规定。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有关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对于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也可以由县级人民政府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同时,考虑到火灾、道路交通、水上交通等行业或者领域的事故调查处理已有专门法律、行政法规,条例规定: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问:事故调查关键是做到客观、公正、高效,条例如何保证事故调查做到这几个方面的要求? 答:事故调查是由事故调查组具体负责的,保证事故调查的客观、公正和高效,关键在于事故调查组的组成要合理、职责要明确、职权要充分、纪律要严明。据此,条例从四个方面做了规定: 一是,明确了事故调查组组成的原则、组成单位以及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事故调查组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二是,明确了事故调查组的职责及其在事故调查中的职权。事故调查组的职责包括: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等。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三是,对事故调查组成员的行为规范作了明确规定。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 四是,明确规定了提出事故报告的时限和事故调查报告的内容。原则上,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经批准可以延长,但 18 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事故调查报告除了要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经过和救援情况,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外,还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事故责任的认定,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以及防范和整改措施等内容,并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由事故调查组成员签名。 问:事故处理对于事故责任追究以及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等非常重要,条例对此作了哪些规定? 答:事故处理是落实“四不放过”要求的核心环节。为保证及时、严肃地进行事故处理,条例从四个方面作了规定: 一是,明确了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主体和批复的期限。事故调查报告由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复。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作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二是,对落实事故责任追究作了规定。即:有关机关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事故发生单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是,明确了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及其监督检查。防范和整改措施由事故发生单位负责落实,落实情况除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要进行监督检查。 四是,确立了事故处理情况的公布制度。事故处理情况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要向社会公布。 23 二要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大考核奖惩的力度,加大对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和各类事故隐患的整改力度,并制定完善应急预案,对发生同责以上重特大交通事故的车辆和驾驶员,要取消其参与营运资格,收回企业一切有效证件。 三要加强对车主和驾驶员的教育和管理。车主和驾驶员是客货运企业安全生产的基础,也是安全生产的关键。据统计,目前我县车主和驾驶员文化水平普遍偏低,大多数在初中文化及以下程度,因此,对车主和驾驶员的学习培训,不应当仅仅局限在安全法规、安全知识方面,还应当包括文化知识、安全理论、业务技能、相关法规等诸多方面。对他们的教育和管理应当要用安全理念灌输,用规章制度约束,用竞赛活动引导,用亲情友情感染,用先进典型激励,用重大事故警示,用操作规程规范。客货运企业要加强与交通管理执法部门的联系与沟通,及时掌握驾驶员的违章处罚情况,对严重违章或超过规定分值的,实施黄牌警告、待岗下岗制度。要采取各种措施对驾驶员和运行车辆实行全员(车)、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的管理和有效监控,防止无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员顶班,串线经营、防止“三超一疲”和管理失控。 四要加大对车辆技术状况的管理。坚持每日例保制度,设立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定点保养维修站点,确保保养维修质量和车辆技术状况。 五要加大社会保险的力度。营运车辆要按期参加保险,足额投保车辆损失险、乘座险和第三责任险,全部缴纳职工工伤社会保险。 2、大力开展交通安全宣传进机关、进社区、进企业、进乡村、进学校活动。最近几年,随着经济的发展,车辆保有量大幅度增 24 加。要实现交通安全和客运安全形势的稳定,根本上是要提高全民的交通安全意识,这是一项治本的工作。要通过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活动,宣传贯彻国家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在全社会树立起良好的交通安全意识。要继续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以人为本,科教兴安,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长效机制,努力实现客货运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由事后查处向事前综合防范的转变,实现安全生产管理方式由计划经济下的传统方式向依法、依靠科技进步和经济政策的现代化方式转变,不断提高安全水平。 3、进一步规范交通秩序。一是加强交通安全管理。从源头上把好驾驶员的培训发证关,坚决纠正一些地方存在的搞驾驶员速成培训的做法;纠正交通管理工作中存在着的“重城市、轻农村,重干线公路、轻县乡道路”的倾向;交通量大的地段要增加警力疏导交通,事故多发地段,要设置必要的安全警示标志,增加警力,严防死守。二是进一步规范交通运输市场秩序。按照把好“三个关口,搞好一个监督”的总体要求,抓好道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监督和管理。各级运输管理部门要按照建立“统一开放、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运输秩序的要求,严把市场准入关,要严格执行“先申请、后购置”的原则,严格控制客运车辆增加,防止盲目发展,努力做到运量与运力的合理配置。要强化对客运企业经营资格的动态管理,将客运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与其经营资质挂钩,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客运企业,要降低其经营资质。要积极引导企业做好企业组织结构、运力结构和经营结构的调整。要继续深化客运线路改造工作,积极推行公司化经营和公车公营,干线公路客运要逐步取消单车承包,并尽快制定和完善与企业资质相配套的车辆保养维修行业技术标准。 25 要加强执法队伍的建设,规范执法行为,加大道路稽查的力度,坚决打击无证非法经营、“反包车”、串线经营和倒发班等违法行为。 (注:此文发表在国家安监局主办的《现代职业安全》2004年1-2期上;交通部主办《中国道路运输》2004年第4期;《中国安全生产报》2004年2月21日《理论园地》;交通部《交通企业管理》2004年第1期) 交通事故案例分析 1、某会员(以下简称A) 富康RLC车型(车内1人) 事故经过:2002.02.20PM19:20 A驾驶富康车在×××路段,自西向东行驶,车速约40Km/h,行至×××处,发现一行人(以下简称B)自北向南跑步横穿马路,A采取紧急刹车措施,B与 A驾驶的富康车前部相撞后倒地,富康车前风挡破损、前风挡上框、机器盖受损。A打122电话报警,B自行站起并坐到路边,并劝说A不要报警。约5分钟左右,B自行离开现场向西走去。A接通122电话后如实讲述事故经过,但鉴于B已离开现场,122让A向交通支队电话报案。A电话报案后即挪开车辆,前往交通支队当面报案。当晚交通支队事故科将事故车辆、行驶证、A的驾驶证扣留。等待B前去报案,但直至第二日中午依然未见B的人影,交通支队将事故车辆及相关手续发还给A。A写出事故经过由办案警官签字认可。七日后,B的子女及事故见证人到交通队报案,并带来医院相关证明,得知B年龄71岁,事故导致腿部骨裂,肋骨3根骨折。警官去B家中核实情况,B所述 30 E、残疾者生活补助费:自定残之月起,赔偿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计算方法:北京市年度平均生活费×----年×伤残等级(系数)×责任比例 F、残疾用具费:因伤残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凭医院证明按照国内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等等! 8、保险公司规定涉及人员受伤的事故需提供: A、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 B、住院证明及出院通知书 C、医疗费报销凭证(注意:须附处方及治疗、检查、用药明细单) D、伤者单位人事、劳资部门出具的误工证明(注意:收入超过纳税金额的须提供完税证明 如:"个人所得税税收缴款书") E、需要护理的,需提供医院证明和护理人员单位人事劳资部门出具的误工证明(收入超过纳税金额的须提供纳税证明) F、法医开据的伤残鉴定书 G、交通队开据的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执行凭证 等等! 为了降低交通事故给您带来的经济损失,请仔细阅读保险公司《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索赔须知》中索赔时效与索赔单证部分。 据俱乐部统计的数字显示,购车初期发生事故的概率是比较高的,但在这个阶段所发生的事故往往是一些车辆外部的刮蹭,经济损失相对较小,但车辆行驶2--- 3年,行驶里程在50000Km左右时, 31 人车磨合达到最佳状态,且对车的爱惜程度也不如购车初期,车速开始快了起来,在这个阶段所发生的交通事故经济损失也相对较大。 案情简介: 2005年3月21日山东莒县人唐某独自持"BD"证驾驶昌河微型面包车到山西临汾联系煤炭,行驶至山西境内国道108线851KM+100M处与吕某持 B证驾驶的大型货车相撞,致唐某当场死亡,面包车损坏。2005年4月12日当地交警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吕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经交警队调解无果,唐某的四位近亲属以吕某、彭某、某运输公司、某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四被告共同赔偿47万余元。 经诉前调查,驾驶员吕某所驾车辆登记车主为某运输公司,该运输公司与吕某的雇主彭某签订了机动车消费贷款购车合同,合同约定:彭某付清贷款前,车辆所有权归运输公司,挂靠经营,彭某每月缴纳管理费若干;事故发生前,彭某已付清全部车辆贷款,尚未进行车辆过户。该车在某保险公司有一份保险金额为5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限自2004年4月3日至2005年4月2日。其他情况:唐某死亡时30岁,系城镇居民,生前有被扶养人两人,分别是其母亲68岁,城镇居民,其儿子6岁,农村户口,自2001年底随唐某之配偶居住在莒县县城,但始终未迁移户口。 判决结果: 32 判令某保险公司一次性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237665.4元,其他被告不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书分析 1、保险公司承担直接赔偿责任; 2、计算死亡赔偿金、抚养费适用了山东省200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数据;其中计算唐某之儿子的抚养费适用了农村居民的数据 3、计算丧葬费适用了山西省200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数据; 原告代理人代理意见: 1、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有义务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代被保险人赔偿原告的损失。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之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对原告的损失予以赔偿。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50条之规定,保险公司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直接向赔偿权利人赔偿保险金。 (3)保险公司赔偿给赔偿权利人的保险金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即《解释》的规定,而不能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因为第三者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而本案中被保险人对原告的赔偿责任必须依照《解释》的规定执行。保险合同双方之间关于赔偿项目及标准的约定不能对抗任何第三人。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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