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涪陵提防滨江路施工合同.doc

上传人:人****来 文档编号:9711386 上传时间:2025-04-04 格式:DOC 页数:9 大小:71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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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涪陵堤防工程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合同文件 重庆市良元土石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合同编号:FL/DF-BJL-0001 涪陵堤防滨江路工程 工程承包合同 合同编号:FL/DF-BJL-0001 发包人(全称):_重庆市涪陵堤防工程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全称):_重庆市良元土石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项目工程施工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重庆市涪陵堤防滨江路Ⅰ标开挖工程 1.2 工程地点:重庆市涪陵地区堤防北滨江路 1.3 工程承包范围:Ⅰ标范围内的所有开挖、回填及地质缺陷处理等 1.4 工程内容:土石方开挖及准备工作、场内临时道路修筑、测量放样、钻孔、爆破、安全处理、翻渣、解小、清面、修整断面、土石渣装运卸、欠挖处理、塌方处理;以及为完成上述工作所必要的一切辅助工作和辅助设施   第二条 合同工期   2.1 开工日期: 2003年3月23日   2.2 竣工日期: 2003年12月23日   2.3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270 天   第三条 合同价款 3.1 承包方式:单价承包 3.2 金额(大写):叁仟零壹拾伍万陆仟元(人民币) ¥: 30156000 元。 3.3 工程量及工程单价:详见附表《重庆市涪陵堤防滨江路Ⅰ标开挖工程量清单》,清单中工程量为估算量,工程量根据本合同13.2计量原则确定。变更工程项目以业主对甲方批复单价的 85.48% (扣除税金和管理费后)作为甲方对乙方的结算单价。 3.4 甲方在对乙方第一次结算时扣留金额 壹拾万 元(100000元)作为乙方的履约保证金,甲方在本合同工程验收合格后28天内退还履约保证金给乙方。 第四条 质量标准 4.1 工程质量标准:一次验收合格率100%,工程优良率达90%以上 第五条 承包人应提供下列资料经发包人审核后复印存档 5.1 企业资质证书 5.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5.3 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分包项目经理任职文件及分包项目经理的职称证书、身份证; 5.4 需要出具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安全资质等级证书、特种作业人员证书、爆破作业相关人员证书等)。   第六条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6.1 本合同协议书   6.2 本合同所列附表及附件   6.3 甲方主合同文件、招标文件、投标书及附件   6.4 工程建设标准、施工图纸、设计修改通知及主合同的有关技术文件   6.5 甲方审定的施工管理办法、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等 6.6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七条 工程进度 7.1 乙方应按甲方的进度计划和指定实施本合同工程,工期自监理开工令下达之日算起。施工人员和设备进退场的时间按甲方指定时间执行 7.2 无论何种原因造成施工进度滞后,乙方均应按照甲方指示,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赶工措施应以保证工程按期完工为前提修改后调整进度计划 7.3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甲方顺延的工期竣工。因乙方原因明显不能按照本合同协议的竣工日期或甲方顺延的工期竣工且经整改无改观后,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及相应费用,且甲方有权重新划分乙方所承包任务或终止合同,重新安排队伍施工,乙方不得提出异议。 7.4 工程暂停施工后,乙方应与甲方协商采取有限措施积极消除停工因素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乙方应在指定的期限内复工,若乙方无故拖延和拒绝施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 工程技术要求 8.1 甲方须严格按国家有关规范、设计图纸及有关设计通知、主合同中的技术要求、甲方的指令组织施工,并接受甲方的监督管理。 8.2 乙方应对收到的任何技术文件和图纸进行仔细阅读和检查,并有责任发现其中可能存在的缺陷或错误,如发现错误或表达不清,必须在收到图纸和文件5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避免由此引起返工而造成经济损失。若因乙方未按图施工或错误施工,乙方须承担直接经济损失及工期延误责任。乙方应负责分包范围内图纸的保密工作。 8.3 在签订协议后乙方须按甲方要求向甲方提供详细的技术措施与施工组织方案,一式三份,由甲方报送监理批准后方可施工。 8.4 在施工过程中,对特殊过程、关键工序或危险部位,乙方必须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详细施工措施或作业指导书,并对有关人员进行适时培训和技术交底,由甲方批准后方可施工。 8.5 本合同工程所约定的工程范围内的施工测量由乙方负责,测量结果由甲方测量人员复核,乙方对测量的正确性负责,并且不得由甲方的复核而免去其对其测量结果应承担的责任。 第九条 工程质量标准及验收 9.1 乙方须按照国家有关施工规范、设计图纸和有关设计通知、主合同中的质量要求及甲方质量体系要求控制质量,接受甲方、监理、业主对质量监视、控制。 9.2 乙方应配备专职的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制度 9.3 乙方对其所承担项目的施工质量负全责。乙方进行开挖面验收前,必须处理完所有欠挖直至验收合格为止;除地质原因引起的超挖外,乙方由于施工不当造成的超过15cm(合理超挖范围)的超挖,均由乙方承担超挖回填所需要的费用,该费用由甲方在乙方工程款中扣除 9.4 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的施工过程质量验收要求,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验收。产品经监理、甲方验收合格后方可转入下道工序。 9.5 隐蔽工程和工程的隐蔽部位须经甲方及监理检查、验收签字后,乙方才能进行覆盖,进度下一道工序。 9.6 甲方有权对全部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任何一项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乙方应对甲方的质量检查和检验提供一切方便。甲方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乙方按照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 9.7 乙方所承担的本合同工程项目完工后 14 天,乙方应按照监理、业主及甲方的要求,向甲方提交合格的竣工验收基础资料,不提交竣工资料不予竣工结算 9.8 如乙方工程施工质量不能满足合同要求给甲方造成恶劣影响时,甲方有权将施工项目收回重新安排队伍施工 9.9 分包工程竣工验收未能通过且属于乙方原因的,乙方负责修复相与缺陷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和相与的质量责任。 9.10 缺陷责任保修期为工程完工验收后一年,缺陷责任期内的缺陷修复由乙方负责,并承担相关费用。 第十条 环境、安全和职业健康 10.1 乙方须严格按照国家和业主、监理及甲方对安全生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施工。在施工过程中,乙方应遵守有关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及甲方的有关规定,并应对其违反上述规定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以及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10.2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必须确保施工安全,对项目范围内的施工安全负全责。发生安全事故(包括险情安全事故),应立即报告甲方。本协议签订后,乙方还必须签订安全文明生产责任书。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及防止工地附近建筑物和居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害。 10.3 乙方须设置必要的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的安全人员,加强对施工作业安全的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及火工器材和爆破作业安全的管理,制定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设施和劳动保护工具,并经常对职工进行安全施工教育 10.4 因乙方责任发生安全事故,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如果因此给甲方或第三方造成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10.5 甲方同意监管本工程的文明施工,负责管理和协调全工地的安全、治安保卫、环境和职业健康等有关文明施工事项。 10.6 乙方在其施工场地内发现文物,应采取保护措施,并按照主合同约定的时间和程序报告甲方。由于乙方的疏忽或过错造成的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10.7 乙方必须每月交纳不低于当月结算工程款的5%作为安全、环境和职业健康风险抵押金,在安全责任期内无事故,可全息全额退回。 第十一条 材料和设备 11.1 材料 11.1.1 乙方所使用的施工材料,特别是结构用材须符合技术规范、设计图纸、有关设计通知和主合同中的技术、质量、安全要求 11.1.2 乙方对自购材料负有全部责任,甲方一旦发现乙方在本工程中使用了大量质量不合格的材料时,乙方必须按照甲方的指令更换质量不合格的材料,并承担由此而造成的一切责任和后果 11.1.3 乙方须提交一份满足合同项目的自购材料计划交甲方审核 11.1.4 乙方为完成本工程的自购材料,均由乙方负责验收、运输和保管,验收时应同时查验及向甲方提供材质证明、产品合格证书、试验检测报告。乙方还应按规定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并将检验结构提交甲方,其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11.1.5 乙方为完成本工程所需的特殊材料(除炸药外的其他火工产品等)由乙方自行采购,特殊材料到达乙方后的运输及保管,由乙方按照国家、部颁规范、相关行业及主合同、甲方的规定自行负责,并接受甲方监督,需持证者进行持证管理。 11.1.6 乙方施工所需的由业主提供的主要材料(炸药),应按月计划于每月20日前报甲方审核,到甲方办理手续,乙方自行到业主指定的地点提取,出库后材料管理的责任即由乙方承担。甲方材料供应价:炸药7000元/t。 11.1.7 甲供材料实行限额领料。甲方按核算定额用量核销材料,超出限额部分甲方对乙方按市场价扣取材料差价。 11.1.8 乙方施工用水和用电由甲方提供用水、用电接口。接口至施工现场的管、线路、表计装置有乙方自行负责。甲方安排专人每月抄表计量,水电供应价:水1.1元/t,电0.66元/度。 11.2 设备 11.2.1 乙方应按合同要求提供施工设备,甲方一旦发现乙方使用的施工设备影响工程进度、质量时,有权要求乙方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乙方应予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乙方承担。 11.2.2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必须确保施工设备安全,对施工设备的安全负全责。 11.2.3 乙方进入本合同施工现场的施工设备未经甲方批准不得擅自离开现场。否则予以出发并承担其责任及费用。 11.2.4 乙方如使用甲方施工设备,其价格按甲方 预算价格执行,并在结算支付中予以抵扣。 第十二条 双方的一般义务和责任 12.1 甲方的义务和责任 12.1.1 在业主向甲方提供施工场地后,甲方根据场地规划安排向乙方提供施工场地。 12.1.2 提供乙方有关技术资料和施工图纸各1套。 12.1.3 按合同规定向乙方提供水准急电与坐标控制点位置。 12.1.4 甲方负责供电主线路及变压器、供水主管路及加压设备的架设并提供乙方用电、用水接点。 12.1.5 甲方负责汛期基坑被淹没后的排水(Ⅳ区与六岩埂以下),其他如降雨汇水、地质渗水等由乙方自行排除。 12.1.6 负责本工程全过程的监管和现场施工协调工作,协调乙方与同一施工现场地的其他分包人之见的交叉配合,确保乙方按照经比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 12.1.7 负责审查乙方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并监督其实施。 12.1.8 按合同规定向乙方支付工程结算价款。 12.1.9 按规定支持和组织工程的终检及完工验收。 12.2 乙方的一般义务和责任 12.2.1 在合同签订 3 天内调遣人员和调配施工设备、材料进入工地,其人员设备进出场费、交通及临时设施等均由乙方承担,其费用已包含在清单的单价或总价内,乙方必须保质保量按期完工。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离场,否则造成甲方损失由乙方承担。 12.2.2 本签订合同后 7 天内,乙方应将现场施工管理机构设置及负责人、种类专业技术负责人名单及施工设备以书面形式报送甲方。乙方应配备专职技术员和安全员,特殊作业人员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并提供资质证明材料。甲方有权随时检查乙方人员的上岗资格证明。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撤换那些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或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任何人员。 12.2.3 乙方负责分包工程所需要的临时施工道路的施工和维护、负责甲方提供的用水、用电接口至施工现场的管、线路及配套设施的安装和维护。如需修建工地交通主干道,乙方上报施工方案经甲方批准同意施工后,甲方认可为合同外新增项目,可予结算相关费用。 12.2.4 认真执行甲方发出的与本合同工程有关的任何指示,按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全部承包工作。工程竣工验收后5日内撤离所有进入施工现场现场的设施材料等,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 12.2.5 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所承担的工程项目再进行分包和转包。一经发现,甲方有权立即终止协议,乙方不得提出 异议,且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12.2.6 乙方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充分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其工资应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不得拖欠、克扣。必要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民工工资发放表或直接代发民工工资,代发的民工工资及由此产生的费用从乙方工程款中扣除。 12.2.7 乙方必须遵守甲方在工程施工或的各项管理制度,服从甲方的协调、管理,积极做好与甲方配合协调工作,遵纪守法。如乙方不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不听从甲方的调度指挥,甲方有权按甲方管理的有关规定给予乙方经济罚款,下令停工整顿;如仍无效,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不得提出任何索赔要求和异议。 12.2.8 在进行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时,应保障甲方和其他人的财产和利益以及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和公共设施的权利免受损害。 12.2.9 工程未移交甲方前,乙方应负责照管和维护,移交后乙方应承担保修期内的缺陷修复责任。 12.2.10 应允许甲方、业主、监理人及其三方中任何一方授权的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合理进入分包工程施工场地或材料存放的地点,以及施工场地以外与分包合同有关的分包人的任何工作或准备的地点,乙方应提供方便。 12.2.11 特殊工程及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上岗资格证书及有效特种作业证,乙方应将其名单(含上岗证、IC卡号、身份证复印件)统计报送甲方备案。 第十三条 工程结算与支付 13.1 工程量计量:计量原则按甲方与业主的主合同文件规定执行。每月进度计量及竣工讲师发甲方确认实际完成的、并经监理工程师及业主批准认可的完工验收签证合格的工程量进行计量。 13.2 乙方应在每月 25 日前向甲方提交规定格式的完成工程量月报表,甲方对乙方提交的工程量月报表的工程量进行复核,甲方在每月的 25 日至次月 5 日内对乙方办理工程价款结算。 13.3 在结算工程价款时,应扣除以下费用: 13.3.1 工程质保金(按工程结算价款的 5% 计); 13.3.2 安全风险抵押金(按工程结算价款的 5% 计,总额达至 20 万元停止扣除); 13.3.3 甲方向乙方提供调拨的材料费,价格由甲方供应价执行; 13.3.4 乙方使用甲方的施工设备费(如有); 13.3.5 乙方使用甲方的水、电等费用; 13.3.6 应由乙方承担的其他税费(除营业税及三税外)由甲方财务部扣除,代交税务部门。 13.3.7 其他。 13.4 工程价款在乙方与甲方办理结算后15日内支付。 13.5 当工程结算达本合同价款总额的90%时,甲方暂停结算价款,待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双方办理竣工结算后 7 天内支付给乙方。 13.6 质保金在缺陷责任期满,经业主验收合格,且甲方收到业主退还质保金后15日内由甲方支付给乙方。 第十四条 违约和索赔 14.1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乙方的原因,发生工期延误、发生重大安全、质量责任事故等均属乙方违约,甲方可通知乙方解除合同,乙方须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 14.2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保修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当卜昼卜夜主通知乙方进行抢救时,乙方声明无能力执行或不愿立即执行,则甲方有权雇用其他人员进行该项工作。由此引起的费用应由甲方在支付给乙方的工程价款中扣除。 14.3 甲方根据主合同的约定向监理递交任何索赔意向通知或其他资料,要求乙方协助时,乙方应予以积极配合。 第十五条 争议的解决 15.1 甲方和乙方或其中任一方对某项决定持有异议,又未能协调取得一致意见而形成争议,在争议尚未获得解决之前,乙方仍应继续按甲方的指示认真施工;双方继续履行合同,保持分包工程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5.2 甲方和乙方应共同作出努力直接进行友好磋商解决争议,若不能协商一致,则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总部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风险和保险 16.1 在分包工程施工过程中及修补缺陷引起的下列损失、索赔及与此有关的索赔、诉讼、损害赔偿由乙方承担: a、人员的伤亡; b、分包工程以外的任何财产的损失或损害。 16.2 工程(包括材料和工程设备)发生以下各种的损失和损坏,均应由乙方承担风险责任。 a、由于乙方对工程(包括材料和工程设备)照管不周造成的损失和损坏。 b、由于乙方的施工组织措施失误造成的损失和损坏。 c、其他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损失和损坏。 16.3 乙方应为所雇佣的在工地从事与工程有关工作的职员、工人及其他雇员的人身伤害和死亡投保雇主责任险,若因乙方原因而未投保,则一切后是由乙方自行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费用。由于乙方过失造成在乙方责任区内工作的甲方或第三方的人员伤亡,应由乙方承担责任及相应费用。 16.4 乙方应为所使用的施工机械设备购买相应保险,若因乙方原因而未投保,则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第十七条 其他 17.1 乙方的授权代表(项目经理)须长期驻守工地,按合同规定的乙方义务、责任和权利履行其职责,如须短期离开工地,应事征得甲方同意。 17.2 乙方为实施本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乙方授权的现场机构公章和授权代表签名。 17.3 本协议签订后,乙方还必须与甲方签订廉政合同和质量承诺书。 17.4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人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生效,至本合同规定的全部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并提交竣工资料、缺陷责任期满、付清全部工程价款后自然失效。 17.5 业主或监理对甲方下发的管理文件和现场指令对乙方同样适用,乙方必须遵照执行。 17.6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其它未言明事项,由双方协商解决,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 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7.7 本合同正本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在副本 6 份,甲方执 5 份,乙方执 1 份。 第十八条 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2003 年03月15日   合同订立地点: 重庆市涪陵堤防工程公司(解放大道121号) 本合同双方约定 2003年3月23日 后生效。   发 包 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住 所: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 户 银 行: 开 户 银 行:   账 号: 账 号:   邮 政 编 码: 邮 政 编 码: 附件: 重庆市涪陵堤防滨江路Ⅰ标开挖工程 工程量清单 编号 项目名称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合价(元) 备注 1 路基开挖 2 土方开挖 M3 300000 9.92 2976000 3 石方开挖 M3 1200000 22.65 27180000 合计 30156000 第 9 页 共 9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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