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工作规则
一、行政许可事项:计量器具型式批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三条。
二、办理行政许可依据《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
三、受理要求: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的计量器具。
四、申请人需要提交以下材料(明细详见附件):
正确、完整的填写《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申请表》并加盖单位公章(不同种类器具分别填写);
1、申请单位合法经营的证明文件(含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2、计量器具新产品样机照片;
3、使用说明书(或者产品样本);
4、总装图、电路图、主要零部件图;
5、产品标准(含检验方法,即检定规程或规范)
6、制造单位或技术机构所做的试验报告。
用于易燃、易爆等危险场合的计量器具应提供防爆试验合格证书原件、复印件;生产燃油加油机、出租车计价器的申请人还须同时提供税控功能检测报告。
7、其他材料,详见申请材料明细表。
五、许可条件:
1、申请单位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有本单位研制生产的样机,一般不少于3台,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范畴,有对应的国家计量检定规程。
3、能提供与计量器具新产品有关的技术文件资料。如,向技术机构提供产品使用说明书、计量器具产品标准文本(包括计量检定规程文本)、总装图(含电路图以及主要零部件图)、研制单位或技术机构所做的试验报告、技术报告(包括可靠性设计和预测)。
4、经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型式评价机构进行型式评价,合格后取得计量器具型式评价报告。
六、期限:5个工作日。
本项许可另外需要试验3个月,不计算在行政许可的期限内。
七、程序:
1、业务流程图:
办理
办理人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向指定的技术机构提供样机和全部技术材料进行试验。
|
|
试验
承担型式评价的技术机构根据委托,在10个工作日内与申请单位联系并作出具体安排
技术机构自收到样机和全部技术资料后3个月内进行试验,并向办理人提交试验报告等。型式评价过程中发现计量器具存在问题,可在3个月内进行依次改进,改进时间不计入型式评价时限。
|
|
审核
办理人及代理人5个工作日内审核申请材料和型式评价结果。
|
|
审定
局领导5个工作日内审定。
|
|
制证
办理人3个工作日内制作许可决定及证书交受理人公告。
2、具体程序规则:
(1) 办理人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向指定的技术机构提供样机和全部技术材料进行试验。
(2) 技术机构自收到样机和全部技术资料后3个月内进行试验,并向办理人提交试验报告。
(3) 办理人及代理人5个工作日内审核申请材料和型式评价结果。
(4) 局领导5个工作日内审定。
(5) 办理人3个工作日内制作许可决定及证书交受理人公告。
八、实施机关: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工作部门:计量处。
许可岗位:程振亚。
九、本项行政许可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调整计量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711号收费。
附件
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许可申请材料明细表
2008年4月
序 号
材 料 名 称
份 数
备 注
1
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批准申请书
4份
2
申请单位合法经营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2份
3
样机照片
2份
4
使用说明说(或者产品样本)
2份
5
总装图、电路图、主要零部件图
2份
6
产品标准(含检验方法)
2份
检验方法即检定规程或规范
7
制造单位或技术机构所做的试验报告
2份
按样机编号做出试验报告
说明:本文书由许可承办处室提供,作行政服务大厅许可受理依据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