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编号:GF—2000—0171
商品房买卖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商品房买卖合同说明
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也可作为签约使用文本。签约之前,买受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对合同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当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咨询。
2、本合同所称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出售的房屋。
3、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4、本合同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
5、对合同文本【 】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应当协商确定。【 】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买卖双方不作约定时,应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6、在签订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应当由出卖人提供的有关证书、证明文件。
7、本合同条款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商 品 房 买 卖 合 同
(合同编号: )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 海南香水湾富豪旅业开发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海口市海垦路28号金都花园1#楼18楼1185室
营业执照注册号: 4671
企业资质证书号: 【2010】琼建房开证暂字第7716号
法定代表人: 从波 联系电话: 8
邮政编码: 570000
委托代理人: 许少华 地址: 陵水香水湾君澜度假酒店
邮政编码: 572400 联系电话: 8
委托代理机构: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买受人:
【本人】【法定代表人】 姓名: 国籍: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 】 :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姓名: 国籍: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卖人和买受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商品房预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 出让 方式取得位于 陵水县光坡镇香水湾A区 、编号为 C 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号】【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批准文件号】为: 陵国用(旅)第304号 。
该地块使用权面积为 400.27亩 ,规划用途为 别墅用地 ,土地使用年限自 1998 年 12 月 28 日至 2068 年 12 月 27 日。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的商品房,【现定名√】【暂定名】 香水君澜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4694 施工许可证号为 4600301 。
第二条 商品房预售依据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 【现房】【预售商品房√】。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 陵水黎族自治县住宅保障与房产管理局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 陵房预字【2010】第0012号 。
第三条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房号以附件一上表示为准)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
第 × 【幢√】【座】 × 【单元】【层】 3-613 号房。
该商品房的用途为 住宅 ,属 框架 结构 ,层高为 × ,建筑层数地上 一 层,地下 × 层。
该商品房阳台是【封闭式】【非封闭式√】。
该商品房【合同约定√】【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共 171.03 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 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 × 平方米(有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
1、 ×
2、 ×
第四条 计价方式及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 3 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 × 币)每平方米 × 元,总金额( × 币) × 仟 × 佰 × 拾 × 万 ×仟 × 佰 × 拾 × 元整。
2、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商品房单价为( × 币)每平方米 × 元,总金额( × 币) × 仟 × 佰 × 拾 × 万 × 仟 × 佰 × 拾 × 元整。
3、按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 人民 币) × 仟 柒 佰 玖 拾 伍 万 × 仟× 佰 × 拾 × 元整。
4、 ×
× 。
第五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第 2 种方式进行处理:
1、 双方自行约定:
(1) ×
(2) ×
(3) ×
(4) ×
2、双方同意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 退款日同期银行活期存款 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所有。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面积误差比= 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 ×100%
合同约定面积
因设计变更造成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第六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按下列第 种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
买受人应于签署本合同之时付清全部房款(含定金 元),
计人民币(大写):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2、 分期付款
买受人于2010年11月8日付总房款30%为:贰佰叁拾玖万元整(¥2390000元),2011年4月15日前付总房款35%为:贰佰柒拾捌万元整(¥2780000元),2011年9月15日前付总房款35%为:贰佰柒拾捌万元整(¥2780000元)。
3、其他方式
(1)买受人应于签署本合同之前付定金人民币(大写):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2)买受人应于 年 月 日之前(含该日)付房款人民
币(大写):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3)余额人民币(大写):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办理银行按揭贷款;
第七条 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 1 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 90 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1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 90 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应付房价款的 3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1 (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 × × 。
第八条 交付期限
(一)出卖人应当在 2011 年 12 月 31 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 1 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1、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
2、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
3、该商品房经分期综合验收合格。
4、该商品房取得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批准文件。
5、 × 。 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告知买受人的;
2、因政府行为造成延期且出卖人在事件发生之日起30日内告知 买受人的 。
3、因遵守本合同签订后颁布执行的法律、法规或政策所导致的延期 。
4、不论买受人选择何种付款方式,只有当买受人全额付清房款 (其中按揭付款的则须已全额收到银行转来的按揭款)及相关税费后出卖人方能交付商品房。买受人在约定的房屋交付期限前未全额付清购房款的,房屋交付期限应顺延 。
第九条 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照下列第 1 种方式处理:
1.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不超过 90 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1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 90 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 60 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照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 3 %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1 (该比率应当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2、 × × 。
第十条 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下列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1)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
(2) ×
(3) ×
(4) ×
(5) ×
(6) ×
(7) ×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60 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 退款日同期银行活期存款 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 × 。
第十一条 交接
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接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的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逾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按出卖人书面通知发出日期(以投寄邮戳日期为准)起计第十天作为买受人的交接日期。办理银行按揭的买受人须在办妥银行按揭手续后方可办理交付手续 。
第十二条 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
×
第十三条 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三)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述第 2 种方式处理:
1、 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2、 以同等材料代替 。
3、 × 。
第十四条 出卖人关于基础建设、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
出卖人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
1、 房屋交付时,房屋所在的小区通水、通电、通路 。
2、 房屋交付时,房屋所在的小区绿化景观基础施工完成 。
3、 × 。
4、 × 。
5、 × 。
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1、 出卖人应继续使其达到使用条件 。
2、 × 。
3、 × 。
第十五条 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 360 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 2 项处理:
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 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款的 ×℅赔偿买受人损失。
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 3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3、 × 。
第十六条 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出卖人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承诺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非住宅的,双方应当以合同附件的形式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
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 × 。
第十七条 双方可以就下列事项约定:
1、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 归业主所有 ;
2、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外墙面使用权 归业主所有 ;
3、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命名权 归出卖人所有 ;
4、该商品房所在小区的命名权 归出卖人所有 ;
5、 该商品房所在小区内的商业用房、地上车位、地下停车位归出卖人所有 ;
6、 × ;
第十八条 买受人的房屋仅作 住宅 使用,买受人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 。
第十九条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 2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 本合同的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 (附件四)。
第二十一条 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连同附件共 27 页,一式 伍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况如下:
出卖人 叁 份,买受人 壹 份,陵水黎族自治县住宅保障与房产管理局壹 份。 份。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 商品房预售的,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天内,由出卖人向 陵水黎族自治县住宅保障与房产管理局 申请登记备案。
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 签章) (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订于 签订于
附件一:房屋平面图
附件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
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按房产管理部门现行规定执行。
附件三: 装饰、设备标准
一、室外部分:
结构: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
外墙:高级外墙涂料、高级外墙石材
二、室内部分:
内墙墙体:高级涂料
户内:
1. 入户门:菠萝格实木门
2. 吊顶:鸡翅木实木条+壁纸+乳胶漆
3. 地面:大理石、橡木实木复合地板
4. 墙面: 花岗岩、大理石、乳胶漆、木饰面
5. 门窗:德国进口门窗
6. 空调:日立空调
7. 厨房:博洛尼整体橱柜
1). 吊顶:石膏板造型吊顶
2). 地面:石材+木地板
3). 墙面:烤漆玻璃
8. 卫生间:
1). 吊顶:石膏板造型吊顶
2). 地面:大理石
3). 墙面:大理石
4). 洁具:ROCA(乐家)
5). 花洒、花头:ROCA(乐家)
9. 开关面板:SIMON(西蒙)
10. 热水系统: AO SMITHS(史密斯)
11. 游泳池循环设备: 澳洲“WATERCO”(运水高)
附件四: 合同补充协议
为更好地保护出卖人和买受人的权利和义务,减少不必要的争执和纠纷,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补充协议如下:
第一条 鉴于存在出卖人工作人员传达交易信息不够准确的可能性,双方约定的任何口头承诺均不构成合同条款或合同附件。
第二条 关于税费及相关费用
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四条约定的商品房价款外,与购房相关税费的处理:
买受人应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办理商品房产权时根据有关法律和规定承担以下相关费用,具体如下:
(1)买受人须在房屋交付使用之时向出卖人交纳物业公共维修基金,由出卖人代收并向政府部门代缴,收费标准为:以每户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 60 元,最终以办理产权证时政府部门实际收取为准;
(2)买受人须在房屋交付使用之时向出卖人缴纳契税,由出卖人代收并向政府部门代缴,收费标准为:总房款的 3 %,最终以办理产权证时政府部门实际收取为准;
(3)买受人采用银行按揭付款方式,涉及产权抵押所产生的公证费、律师费、保险费等费用;
(4)买受人所购房屋的物业管理费用;
(5)有线电视、燃气、电信等生活设施的费用(包括初装费、开通费、材料费用等)。
第三条 关于质量争议的处理
该商品房的质量验评结果,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为准;买受人对该商品房提出有重大质量问题,双方产生争议时,以海南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站出具的书面工程质量评定意见作为处理争议的依据。
第四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为买受人与出卖人共同协商后签订的商业买卖合同。出卖人、买受人均不得将合同涉及到的资料和条款内容等商业机密泄露或不正当使用。如遇《商品房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买受人和出卖人约定通过双方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或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二十条约定的方式解决,任何一方不得采用其它方式解决争议。
第五条 本合同约定中涉及买受人付款的,买受人应当按约定时间如期将房价款当面交付出卖人或汇入出卖人指定的银行账号。《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本《补充协议》中约定的需由出卖人、买受人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的通知等,应当面送达或以挂号信函、特快快递的方式送达,信函和快递发出10日以后视为送达。《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一页中买受人和出卖人所提供的地址和联系电话(含委托代理人,下同)是买受人和出卖人的正式约定联系方式,凡按本条约定方式向该地址寄送通知均产生送达的法律效力,即使邮件被退回亦不例外。如因出卖人或买受人约定联系方式变更后未及时通知另一方,导致另一方发出的通知内容无法及时到达对方,则相应责任由未及时通知联系方式变更的一方承担。
第六条 本房地产项目之酒店及酒店范围内的绿地、园林、泳池、SPA、餐厅、地下停车库(位)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等均属出卖人所有;出卖人有权自主进行处置、经营和管理,买卖双方对此无异议。
第七条 买受人采用按揭贷款方式购房的,买受人须于 × 年 ×
月 × 日之前,向出卖人交付总房款的 × %(含定金人民币¥ × 元)计人民币(大写) × 仟 × 佰 × 拾 × 万 × 仟 × 佰 × 拾 × 元整(小写¥ × 元)。剩余 × %价款,计人民币(大写) × 仟 × 佰 × 拾 × 万 × 仟 × 佰 × 拾 元整(小写¥ × 元),买受人应于 × 年 × 月 × 日之前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并应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按银行要求提供真实的、合法的、完整的按揭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按揭负法律责任。买受人应在本合同签订后30日内办妥按揭贷款手续,因买受人原因导致在30日内未办妥按揭贷款手续,付款方式均应变更为买受人直接支付全额购房款,买受人应在签订本合同后 60 日内将全额购房款付清并相应变更合同条款。若买受人不据此付款并与出卖人协商相应变更合同条款,则按本合同第七条约定处理。
(1)若买受人的按揭贷款申请被银行批准,买受人应在接到出卖人通知后10日内有买受人与银行签署抵押贷款合同,并由出卖人代办相关手续,相关费用由买受人承担。否则,视为买受人拒绝买房,出卖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将该房屋另行出售,并扣除房款总价3%作为违约金,余款退还。
(2)若买受人的申请因材料不全而不被银行受理的,买受人应在接到出卖人通知之日起15日内重新备齐相关资料提交出卖人。若买受人在接到出卖人上述电话通知后30日内仍未备齐相关材料提交出卖人,视为买受人拒绝买房,处理方式同(1)。
(3)若银行只部分批准买受人按揭贷款的金额,买受人应在银行批准之日起 15 日内向出卖人补充付清应由买受人直接支付的购房款,并相应变更合同条款。否则,视为买受人拒绝买房,处理方式同(1)。
(4)若因买受人个人资信等原因,银行不批准贷款的,买受人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60日内将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变更为由买受人全额直接付款,并在该期限内付清全部购房款项,否则视为买受人拒绝买房,处理方式同(1)。
(5)在按揭手续没有办理完毕之前或银行贷款为划入出卖人指定账户前,出卖人有权拒绝交付房屋。
(6)买受人同意在清偿贷款合同的全部贷款本息之前,本合同正本抵押给银行,未经出卖人同意,买受人不得变更贷款抵押物,抵押期限至本合同项下全部房屋贷款本息还清之日止。
第八条 买受人同意出卖人选聘:香水湾君澜度假酒店(简称“物业管理公司”)对该商品房所在的物业管理区域进行前期物业管理,遵守出卖人制定的《业主临时公约》。该商品房移交后,买受人应当按照物业管理公司的规定按时间向其支付物业管理费,物业管理费按照建筑面积计收,每月每平方米12元(该管理费包含公摊水电费用)。有关管理费将自合同约定交房日期开始计费;如业主提前收房,则从收房之日起计费。
第九条 关于通讯方式的补充约定:
(1)双方的通讯方式以合同所载明的电话、地址、邮编等为准(出卖人的地址以其委托代理人的地址为准),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五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变更一方应承担未及时通知的后果。
(2)合同及本补充协议规定的书面通知的邮寄送达方式为挂号信或特快专递。
第十条 关于退房处理的补充约定
因出卖人违约,或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买受人要求退房的,买受人需和出卖人另行签订《退房协议》。买受人签订《退房协议》时必须向出卖人交还购房的收据原件、发票原件、《认购书》原件、《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及购房、按揭、入伙、办证过程中的所有协议、文书、票据,出卖人在收到以上退回资料时才能签订《退房协议》。《退房协议》生效后 30 日内,双方应同时到陵水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房屋产权证等一切相关撤销手续。撤销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按照国家规定各自承担。国家无明确规定承担方法的费用由出卖人承担。全部撤销手续完成后30天内,出卖人将全部应退款项支付给买受人。因买受人违约,撤销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按照国家规定各自承担。国家无明确规定承担方法的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第十一条 关于产权登记及他项权登记的约定
(1)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 360 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有出卖人提供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买受人应提交办理权属登记所需的相关资料,并由出卖人向有关部门代缴已代收买受人公共维修基金及契税等相关办证税费。按揭贷款买房的,买受人应当自取的房产权属证书之日起5日内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他项权抵押登记,将房屋产权抵押给按揭贷款银行,并同时撤销出卖人为买受人提供的贷款担保。
(2)如因买受人原因不能按约办理房产权属证书,出卖人有权依法解除合同,并要求买受人承担房屋总价款1%的违约金。
(3)办理银行按揭购房的在办理房产权属证书后,买受人不依约办理本条约定的他项权抵押登记及撤销出卖人提供的贷款担保的,出卖人有权按原出售价格回购房屋,且买受人对此不得拒绝,由此产生的各项税费及其他损失均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已对房屋自行出资装修的部分不予补偿。
第十二条 出卖人就该商品房以及香水君澜项目所做的一切介绍、宣传、广告资料(包括建筑模型)仅供买受人参考,不构成出卖人为该商品房以及香水君澜项目所做之任何承诺,亦不构成相应购房合同的组成部分,有关内容均以买卖合同的约定为准。
第十三条 本协议系《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补充,与《商品房买卖
合同》等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本《补充协议》中提到的“本合同”“合同”均包含该《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本《补充协议》。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 伍 份,出卖人执 份,买受人执 份,按揭银行 份,陵水县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执 壹 份。
出卖人(签字): 买受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章) (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于 签于
附件五:前期物业服务内容的约定
1、 前期物业服务内容及质量
2、 物业服务临时管理规约,详细内容请见《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
附件六:
商品房买卖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载明的内容
一、围护结构保温(隔热)、遮阳设施
(一)墙体
1. 墙体传热系数[东1.90,西1.24,南1.80,北1.01w/m2 .k]
(二)屋面
1. 保温(隔热)形式 [坡屋顶]
2. 保温材料名称[挤塑聚苯乙烯发泡板]
3. 保温材料性能:密度[30kg/m3]、导热系数[0.03W/M.K]、保温材料层厚度[40mm]
4. 屋顶传热系数[0.82w/m2 .k]
(三)外门窗(幕墙)
1. 门窗类型主要是:断热桥铝合金中空玻璃门窗,但厨房餐厅折叠门为钢化单层玻璃。
2. 外遮阳形式:[B][A水平百叶遮阳][ B水平挡板遮阳] [C垂直百叶遮阳][E垂直挡板遮阳][F垂直卷帘遮阳]
3. 门窗性能:传热系数[2.0w/m2 .k]、综合遮阳系数[SC,0.50]、可见光透射比[45%]、气密性能[4级]
二、空调、通风、照明系统及其节能设施(公共建筑)
1. 空调风系统形式:[C][A定风量全空气系统][B变风量全空气系统][C风机盘管系统][D其他]
2. 空调冷热源类型及供冷方式:[D、G] [A压缩式冷水(热泵)机组][B吸收式冷水机组][C分体式房间空调器][D多联机][E其他][F区域集中供冷][G独立冷热源集中供冷]
3. 送、排风系统形式:[A][A自然通风系统][B机械送排风系统][C机械排风、自然进风系统][D设有排风余热回收装置的机械送排风系统][E其他]
4. 照明系统形式:照度值[100LX]、功率密度值[7W/ m2]
5. 节能灯具类型:[B] [A普通荧光灯][B T8级] [C T5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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