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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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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汇编 技术质量部 2014年12月 目录 关于规范北京市房屋建筑深基坑支护工程设计、监测工作的通知 3 关于加强老旧小区综合改造工程外保温材料和外窗施工管理的通知 7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对地方标准《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DB11/489-2007)中建筑深基坑支护工程监测项目和监测频率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 10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钢筋 14 机械连接质量管理的通知 14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严格落实《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2011)的紧急通知 17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老旧小区综合整治节能改造工程 热固性保温材料进场见证取样燃烧性能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 21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施工现场建筑垃圾 运输车辆达工作方案》的通知 23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4 施工现场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达标工作方案 24 根据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建筑垃圾综合管理循环利用工作的意见》等文件要求,为进一步落实市委、市政府“全市生态环保和城乡环境建设动员大会”会议精神,加强建筑垃圾运输管理,制定本方案。 24 关于印发《外墙外保温防火隔离带技术导则》的通知 27 关于规范北京市房屋建筑深基坑支护工程设计、监测工作的通知 京建法〔2014〕3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规划分局,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规划分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北京市房屋建筑深基坑支护工程(以下简称“深基坑工程”)设计、监测工作,确保深基坑工程及周边环境安全,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勘察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13〕9号)、《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等规定,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建设单位应依法选择具备岩土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深基坑工程设计,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具有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并在设计文件上加盖注册章。 二、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制定包括深基坑工程设计、施工监测和第三方监测所需费用。 三、建设单位应依法选择具备工程勘察综合资质或同时具备岩土工程物探测试检测监测和工程测量两方面资质的单位,对深基坑工程开展第三方监测工作。第三方监测项目和监测频率应符合《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对地方标准<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DB11/489—2007)中建筑深基坑支护工程监测项目和监测频率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京建发〔2013〕435号)的要求。 四、深基坑工程设计单位对设计质量负责。深基坑工程设计文件应明确施工监测的监测项目、监测频率、监测点数量及位置、监测控制值和报警值等技术要求。 五、深基坑工程设计等应严格执行《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DB11/489)。深基坑工程监测项目和监测频率应符合《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对地方标准<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DB11/489—2007)中建筑深基坑支护工程监测项目和监测频率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京建发〔2013〕435号)。当出现《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2009)第7.0.4条情况时,施工单位、第三方监测单位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并提高监测频率;当有危险事故征兆时,应实时跟踪监测,并实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当出现《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2009)第8.0.7条情况时,施工单位、第三方监测单位必须立即进行危险报警,并立即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等相关单位立即对深基坑工程支护结构及周边环境中的保护对象采取应急措施,确保安全。 六、第三方监测单位对第三方监测数据和报告负责。第三方监测单位应当根据勘察资料、深基坑工程设计文件、《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对地方标准<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DB11/489—2007)中建筑深基坑支护工程监测项目和监测频率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京建发〔2013〕435号)、监测合同及相关规范标准等编制第三方监测方案,并严格按方案开展监测和巡视工作;应及时处理、分析监测数据,及时向建设单位提交监测数据和分析报告;发现异常时,应立即向建设单位反馈。第三方监测分析报告应有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签章。 七、施工单位对深基坑工程的施工安全负责。施工单位应根据深基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含监测专篇的深基坑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当专项施工方案与深基坑工程设计文件发生重大调整时,应征得深基坑工程设计单位的同意。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深基坑工程设计文件和专项方案进行施工、监测和巡视,发现异常时,应立即向建设单位反馈,并采取措施确保深基坑工程及周边环境安全。 八、当第三方监测和施工监测的监测结果有差异时,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深基坑工程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第三方监测单位和监理单位对深基坑工程及周边环境安全进行研判,并提出处理意见。 九、施工单位、第三方监测单位应加强对监测点的管理,确保布设的监测点满足监测工作要求。 监测人员应具备一定的专业技能,并取得测量验线员(或测绘作业证)资格证书;使用的监测设备应合格有效、满足监测工作要求。 十、本通知中深基坑工程是指开挖深度大于等于5m,或开挖深度小于5m但地质条件或周边环境较复杂的基坑(槽)工程。 地质条件或周边环境较复杂的基坑(槽)是指具备下列情况中的一项或多项,具体由建设单位会同勘察、设计等单位根据勘察报告和环境情况确定,必要时可邀请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家库中的岩土专家共同确定。 (一)开挖深度范围内存在地下水; (二)开挖深度范围内为淤泥质地层或回填年限不足五年且未经分层夯实的填土; (三)开挖主要影响区(基坑底坡角45度斜线与基坑垂直和水平方向构成的三角区)内存在建(构)筑物、重要管线基础、重要道路或河湖。 十一、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委及各区(县)规划分局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检查发现违反本通知要求的相关单位,将依法进行查处。可依据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北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对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处理,造成安全事故的,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十二、本通知自2014年6月1日起实施。2014年6月1日后开挖的深基坑工程,应严格执行本通知要求。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2014年2月28日 关于加强老旧小区综合改造工程外保温材料和外窗施工管理的通知 京建发〔2013〕464 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集团总公司,各相关单位: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近期在开展网格执法检查工作中发现,老旧小区综合改造工程外保温材料和外窗的进场检验管理存在较多问题,依据《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建科[2012] 16号)、《外墙外保温工程施工防火安全技术规程》(DB11/729-2010)、《北京市老旧小区综合改造外墙外保温施工技术导则》(京建发〔2012〕234、235、236、237号)、《关于老旧小区综合整治节能改造工程热固性保温材料进场见证取样燃烧性能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发〔2013〕187号)等规范、规程,为确保老旧小区改造工程使用合格的外保温材料和外窗,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施工单位在选购外保温材料时,应对材料供应单位是否按照《关于加强老旧小区综合改造工程外保温材料使用与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公消字[2012]391号)和《关于老旧小区综合改造工程外保温材料专项备案和使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建法[2012]9号)进行专项备案予以确认。   二、施工、监理单位应在外保温材料和外窗进场后核查材料的质量证明文件(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型式检验报告等),并进行外观质量检查。   对无质量证明文件、外观质量检查不合格或不符合设计图纸要求的保温材料和外窗,施工、监理单位应封存做退场处理,并留存相关记录和照片。   三、施工单位应在监理单位见证下从施工现场随机抽取外保温材料和外窗进行进场复试,见证取样过程要留存照片或影像资料。 四、外保温材料应送至具备见证检测资质和具备燃烧性能检测资格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同厂家、同品种、同规格的外保温材料,每3000平方米抽样见证检验一次(不足3000平方米也应抽检一次) ,见证检验项目应符合下列要求: 序号 材料名称 复验项目 1 复合硬泡聚氨脂板 芯材:厚度、表观密度、导热系数、燃烧性能(检验方法执行GB8624) 复合板:燃烧性能{检验方法执行[京建发(2013)187号]}、垂直于板面的抗拉强度 2 复合硬质酚醛泡沫板 芯材:厚度、表观密度、导热系数、燃烧性能(检验方法执行GB8624) 复合板:燃烧性能{检验方法执行[京建发(2013)187号]}、聚合物砂浆与芯材的粘结强度 3 岩棉板 导热系数、抗拉强度、酸度系数、燃烧性能(检验方法执行GB8624) 4 玻璃棉板 导热系数、表观密度、垂直于板面的抗拉强度、燃烧性能(检验方法执行GB8624)   其它外保温材料的见证检验项目:燃烧性能、导热系数、密度、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应符合相应验收规范要求。   五、外保温材料施工完成后隐蔽验收前,施工单位应及时委托有见证资质的检测单位,在监理单位的见证下对保温板与基层的粘结强度、保温板锚固用锚固件的拉拔力进行现场拉拔试验,合格后方可隐蔽。每个检验批现场拉拔试验抽检数量不得少于3个点或3根锚栓。   检验批划分为:单位工程采用相同材料、工艺和施工做法的墙体,按扣除窗洞后每1000平方米的保温墙面面积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1000平方米也为一个检验批。   六、在外墙保温工程施工完工后验收前,应在监理单位的见证下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对外墙节能构造进行检测,或在监理单位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进行检测。单位工程每种节能做法的外墙至少检测3个点。   七、外窗取样后应送至具备见证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见证检验。同厂家、同品种、同类型(规格尺寸和开启方式相同)的外窗抽检至少3樘。见证检验项目:抗风压性能、水密性能、气密性能、传热系数和中空玻璃露点。   八、外窗施工完成后,应及时委托有见证资质的检测单位,在监理单位的见证下对外窗的气密性能、水密性能进行现场实体检测。单位工程随机抽取具有代表性的同品种、同类型(规格尺寸和开启方式相同)的外窗至少3樘。   同工程项目、同施工单位且同时施工的多个单位工程可视为一个单位工程进行抽样,每10000平方米可视为一个单位工程进行抽样,不足10000平方米也视为一个单位工程。 九、施工单位应做好外窗四周、空调室外机、穿墙管线等部位外保温的封闭处理,防止雨雪水渗入保温层内,必要时应附加防水层。 十、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下一步将加大对外保温材料和外窗进场检验的检查力度。未对外保温材料和外窗进行进场检验的,将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对责任单位责令改正,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使用检验不合格的保温材料和外窗的,或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将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责任单位责令改正,并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同时,依据《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记分处理。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3年9月24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对地方标准《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DB11/489-2007)中建筑深基坑支护工程监测项目和监测频率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 京建发〔2013〕435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对地方标准《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DB11/489-2007)中建筑深基坑支护工程监测项目和监测频率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房地局),各有关单位 : 深基坑工程位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定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之首,容易发生导致群死群伤和重大财产损失的事故。我委在近期的基坑安全检查中,相关施工单位反馈基坑工程监测问题较多,主要表现在监测项目偏少且不统一、监测频率偏少、监测数据反馈不及时等。由于相关国家、行业标准对监测频率的规定不够全面,与我市工程实际情况不符,而北京市地方标准《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DB11/489-2007)对监测频率的规定不够明确,导致各单位因理解不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出现了偏差。为更好地执行建筑深基坑支护工程监测项目和监测频率,经我委组织该标准主编人员和相关专家研究,现解释如下: 一、建筑深基坑支护工程是指开挖深度大于等于5米或开挖深度虽小于5米但基坑(槽)周边环境较复杂的基坑(槽)工程(不含轨道交通深基坑工程)。 二、周边环境较复杂的基坑(槽)是指具备下列情况中的一项或多项。 (一)开挖深度范围内存在地下水; (二)开挖深度范围内为淤泥质地层或回填年限不足五年且未经分层夯实的填土; (三)开挖主要影响区(基坑底坡脚45度斜线与基坑垂直和水平方向构成的三角区)内存在建(构)筑物、重要管线基础、重要道路或河湖。   附件:建筑深基坑支护工程监测项目和监测频率表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3年9月2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13年9月3日印发 建筑深基坑支护工程监测项目和监测频率表 监测项目 基坑侧壁安全等级 监测单位 监测(巡视)频率 备注 一级 二级 三级 支护结构顶部水平位移 应测 应测 应测 施工监测 第三方监测 基坑开挖至开挖完成后稳定前:1次/天; 基坑开挖完成稳定后至结构底板完成前:1次/3天; 结构底板完成后至回填土完成前:1次/15天 对于桩(墙)锚支护,基坑开挖深度小于总深度的1/2时,可适当降低监测频率 基坑周边建(构)筑物、地下管线、道路沉降 应测 应测 可测 施工监测 第三方监测 基坑开挖至开挖完成后稳定前:1次/2天; 基坑开挖完成稳定后至结构底板完成前:1次/3天; 结构底板完成后至回填土完成前:1次/15天 对于桩(墙)锚支护,基坑开挖深度小于总深度的1/2时,可适当降低监测频率 基坑周边地面沉降 应测 应测 可测 施工监测 第三方监测 基坑开挖至开挖完成后稳定前:1次/天; 基坑开挖完成稳定后至结构底板完成前:1次/3天; 结构底板完成后至回填土完成前:1次/15天 对于桩(墙)锚支护,基坑开挖深度小于总深度的1/2时,可适当降低监测频率 支护结构顶部竖向位移 宜测 应测(土钉墙及复合土钉墙) 应测(土钉墙及复合土钉墙) 施工监测 第三方监测 基坑开挖至开挖完成后稳定前:1次/天; 基坑开挖完成稳定后至结构底板完成前:1次/3天; 结构底板完成后至回填土完成前:1次/15天 支护结构深部水平位移 应测 宜测 可测 施工监测 第三方监测 基坑开挖至开挖完成后稳定前:1次/4天; 基坑开挖完成稳定后至结构底板完成前:1次/10天; 结构底板完成后至回填土完成前:1次/30天 锚杆拉力 应测 应测(桩锚) 施工监测 第三方监测 基坑开挖至开挖完成后稳定前:1次/天; 基坑开挖完成稳定后至结构底板完成前:1次/3天; 结构底板完成后至回填土完成前:1次/15天 支撑轴力 应测 应测(桩撑) 施工监测 第三方监测 基坑开挖至开挖完成后稳定前:1次/天; 基坑开挖完成稳定后至结构底板完成前:1次/3天; 结构底板完成后至回填土完成前:1次/15天 挡土构件内力 可测 可测 可测 第三方监测 依据设计文件 支撑立柱沉降 应测 宜测 施工监测 第三方监测 依据设计文件 地下水位 应测 应测 应测 施工监测 第三方监测 基坑开挖至开挖完成后稳定前:1次/天; 基坑开挖完成稳定后至结构底板完成前:1次/3天; 结构底板完成后至回填土完成前:1次/15天 土压力 可测 可测 可测 第三方监测 依据设计文件 孔隙水压力 可测 可测 可测 第三方监测 依据设计文件 安全巡视 应测 应测 应测 施工巡视 第三方巡视 总包巡视 基坑开挖至开挖完成后稳定前:2次/天; 基坑开挖完成稳定后至结构底板完成前: 1次/天; 巡视内容应满足《建筑 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2009)的规定 注:1.本表中监测频率为施工监测频率,第三方监测频率为施工监测频率的一半。 2.本表中巡视频率为施工巡视频率,第三方监测巡视频率同第三方监测频率。总包单位在基坑工程施工和使用期内,每天应进行巡视检查并做好记录。 3.当基坑支护工程出现《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2009)第7.0.4条情况时,应提高监测频率,并及时向委托方报告监测结果。 4.当基坑支护工程出现《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2009)第8.0.7条情况时,应立即进行危险报警,并应对基坑支护结构和周边环境中的保护对象采取应急措施时。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钢筋 机械连接质量管理的通知 京建发〔2013〕383 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集团总公司,各相关单位: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在近期开展的网格执法检查工作中发现,部分受检工程施工、监理单位不掌握钢筋机械连接相关要求,导致丝头加工、接头安装质量控制不到位,尤其是一些施工单位随意替换不合格检测报告,或未按要求对不合格接头进行处理即隐蔽,造成质量问题。为加强对钢筋机械连接质量控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钢筋机械连接技术规程》(JGJ107-2010)进行丝头加工、连接和检查验收。加工机械应满足加工质量要求,检查用量规、止规、通规等应配备齐全,操作工人应经过培训合格后上岗。 二、钢筋接头工程开始前,施工、监理单位应对进场套筒合格证、型式检验报告进行检验验收,并对不同钢筋生产厂的不同规格钢筋接头(包括变径钢筋接头)进行工艺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丝头加工和连接。 三、施工操作工人应对加工丝头逐个进行自检,施工单位质检员应对自检合格的丝头进行抽查,抽检数量10%,检验合格率不应小于95%,并参考《滚轧直螺纹钢筋连接接头》(JG163-2004)附录D形成丝头加工质量检查记录表。若合格率小于95%,施工单位质检员应对全部丝头进行逐个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并形成检查记录。 四、施工单位质检员应对接头质量逐个自检,合格的以蓝点标记,并抽取10%的接头进行拧紧扭矩校核,合格的以黄点标记,同时参考《滚轧直螺纹钢筋连接接头JG163-2004》附录E形成接头连接质量检查记录表。 拧紧扭矩值不合格数超过被校核接头数的5%时,应重新拧紧全部接头至合格。 五、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接头质量进行检查验收,并抽取5%的接头进行拧紧扭矩校核,合格的以红点标记,同时形成接头连接质量检查记录表。如拧紧扭矩值不合格数超过被校核接头数的5%时,应责令施工单位重新拧紧全部接头至合格。 六、施工、监理单位应对同一施工条件下采用同一批材料的同等级、同型式、同规格的接头,以500个为一个验收批进行现场检验,不同直径变径接头应分别进行现场检验。钢筋机械连接接头现场检验必须在工程结构中随机抽取,监理单位应对抽取过程进行见证,并留存取样过程照片或影像资料。 七、施工、监理单位应认真核查钢筋连接试验报告的结论,应严格按《建筑工程检测试验技术管理规范》( JGJ 190-2010)对检验结论不合格或不符合要求的接头检验批进行处理,严禁抽撤、替换和修改。 对检验结论为“现场检验不符合要求,应双倍取样复试”的,必须在监理的见证下双倍取样送检,合格后方可进行验收。对检验结论为“现场检验不符合要求”的或“现场双倍检验不符合要求”的,应由建设单位会同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析原因并提出处理意见。施工单位应严格按处理意见进行整改,并重新进行验收,同时留存处理过程照片或影像资料及检查记录。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3年7月24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严格落实《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2011)的紧急通知 (京建发〔2013〕198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集团总公司,各相关单位: 《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2011)(以下简称“新版规范”)已于2012年10月1日实施,其中防水材料进场外观检验项目和物理性能检验项目较之《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2002)发生了很大变化,为确保防水材料质量,市监督总站在《2012年9月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网格执法检查工作情况的通报》(京建发〔2012〕463 号)中已要求各参建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并落实新版规范要求。但从目前检查情况来看,绝大多数施工单位未按新版规范要求对防水材料进场外观检验项目和物理性能检验项目进行检验,尤其是高聚物改性沥青类防水卷材进场复试项目普遍缺少可溶物含量、热老化后低温柔度两项检测内容。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保障地下防水工程施工质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参建单位应认真组织学习并掌握新版规范各项要求,尤其是新版规范与2002版调整内容。 二、各参建单位应按照新版规范要求委托有见证资质和计量认证检验项目齐全的检测单位对进场防水材料进行检验,委托单中应明确检测项目。对采用胶粘剂、胶粘带粘结的防水卷材,在委托防水卷材检验的同时,应按照新版规范4.3.3条要求委托检测单位对防水卷材接缝粘结质量进行检验。 三、检测单位在接受委托时,应提示委托单位按新版规范要求进行委托,对不具备计量认证的检验项目应告知委托单位。同时,检测单位应严格按照新版规范要求的检验项目进行检测,并依据相关规范、标准对检测结果进行判断。 四、各参建单位收到检测报告后,应认真核对检测报告中的检测项目和检测结论,符合要求后方可验收使用。 五、市、区两级建设主管部门将加大对执行新版规范的检查力度,对未按规范要求对防水材料进行检验的,将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对责任单位责令改正,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依据《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对未按规范要求对防水材料进行检验、未对防水卷材接缝粘结质量进行检验的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进行记分处理。   特此通知。 附件:2002版与2011版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关于附表B.0.2的对比参考表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3年4月25日 67 / 67 附件   2002版与2011版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附表B.0.2对比参考表 序号 材料名称 抽样数量 外观质量检验 物理性能检验 备注   1 2002版名称为“高聚物改性沥青防水卷材” 2011版改为“ 高聚物改性沥青类防水卷材” 没有变化 没有变化 2002版检验项目为:拉力,最大拉力时延伸率,低温柔度,不透水性 2011版检验项目为:可溶物含量,拉力,延伸率, 低温柔度, 热老化后低温柔度,不透水性 2011版较2002版增加了: 可溶物含量, 热老化后低温柔度   2 2002版名称为“合成高分子防水卷材” 2011版改为“ 合成高分子类防水卷材” 没有变化 没有变化 2002版检验项目为:断裂拉伸强度,扯断伸长率,低温弯折,不透水性 2011版检验项目为:断裂拉伸强度,断裂伸长率,低温弯折,不透水性,撕 裂强度 2011版较2002年增加了:撕裂强度 3 无机防水涂料 没有变化 2002版为包装完好无损,且标明涂料名称,生产日期,生产厂家,产品有效期 2011版为液体组成,无杂质,凝胶的均匀乳液,固体成分:无杂质,结块的粉末 没有变化 2011版较2002年相比,外观质量检测项目有很大变化 4 有机防水涂料 没有变化 2002版为包装完好无损,且标明涂料名称,生产日期,生产厂家,产品有效期 2011版为均匀黏稠体,无凝胶,无结块 2002版有固体含量,拉伸强度,断裂延伸率,柔性,不透水性 2011版为潮湿基面粘结强度,涂膜抗渗性,侵水168h后拉伸强度, 侵水168h后,断裂延伸率,耐水性 2011版较2002版相比,外观质量检测项目和物理性能检验有很大变化 5 2002版高分子防水材料止水带2011版是橡胶止水带 没有变化 没有变化 没有变化 2011版较2002版相比,只有材料的名称发生变化 6 2002版高分子防水材料遇水膨胀橡胶 2011版为遇水膨胀橡胶密封垫胶料 没有变化 没有变化 2002版为拉伸强度,扯断伸长率,体积膨胀倍率 2011版为硬度,拉伸强度,扯断伸长率,体积膨胀倍率,低温弯折 2011版较2002版相比, 物理性能检验中,增加了硬度,低温弯折两项 说明: 较2002版,新版规范增加了以下防水材料的进场抽样检验:膨润土防水材料,混凝土建筑接缝用密封胶,腻子型遇水膨胀止水条,弹性橡胶密封垫材料,遇水膨胀止水胶,聚合物水泥防水砂浆,共计6项.删除了下列防水材料的进场抽样检验:胎体增强材料,改性石油沥青密封材料,合成高分子密封材料,共计3项。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老旧小区综合整治节能改造工程 热固性保温材料进场见证取样燃烧性能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建发[2013]187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根据2013年4月11日北京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办公室工作例会议定的事项和相关部署,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和见证检验机构就复合A级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检验标准进行研讨和检验验证,根据研讨和检验验证结果,对本市老旧小区综合整治节能改造工程使用的复合型热固性外保温材料进入施工现场后的见证取样及燃烧性能检测明确如下: 北京市老旧小区综合整治节能改造工程使用的复合型热固性保温材料,芯材为难燃材料,并用不燃材料在工厂进行六面裹覆,基本达到复合A级要求。保温材料进入施工现场进行见证取样并送见证检测机构,按照《建筑材料难燃性试验方法》(GB/T8625-2005)进行检验,每组试件的平均剩余长度不小于35cm(其中任一试件的剩余长度大于20cm),且每次测试的平均烟气温度峰值不大于125℃,试件背面无任何燃烧现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外保温材料不准用于北京市老旧小区综合整治节能改造工程。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3年4月22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施工现场建筑垃圾 运输车辆达工作方案》的通知 京建发〔2013〕209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现将《施工现场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达标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组织落实。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施工现场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达标工作方案 根据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建筑垃圾综合管理循环利用工作的意见》等文件要求,为进一步落实市委、市政府“全市生态环保和城乡环境建设动员大会”会议精神,加强建筑垃圾运输管理,制定本方案。 一、 工作目标 督促施工企业选择有资质的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并使用符合“四统一”要求的运输车辆,为提高本市空气质量和市容环境卫生水平做出贡献。 二、 工作安排 (一)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切实对进出本单位施工现场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负监管责任,必须将建筑垃圾运输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要使用符合《关于规范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标准标识的通告》(2011年通告第9号)要求(简称“四统一”要求)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土方工程由建设单位直接分包的,建设单位应严格落实以上要求,并按照《关于进一步落实建设单位扬尘治理职责的通知》(京建发〔2013〕185号)要求,严格落实扬尘治理责任。 (二)从即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各集团、总公司,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按照《施工现场扬尘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京建发〔2013〕140号)要求,加大对土方工地的摸排,建立工作台帐,对处于土方施工阶段的施工现场应每周检查一次,此外每周应至少组织一次夜查。 (三)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各集团、总公司按要求填写附表“北京市建筑垃圾运输情况调查表”,于每月月底前报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网格管理室(电子邮箱:sjdzzwggls@)。 (四)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要加大检查力度,对检查中发现的经责令停工整改后仍治理不力的施工现场,要及时上报至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依法严肃处理责任单位,暂停施工单位投标资格,并在全市进行通报。 三、 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落实责任。开展施工现场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达标工作是落实市委、市政府治理PM2.5大气污染,改善城市环境的重要举措。建设工程各参建单位要高度重视,严格落实此项工作。 (二)认真调查,如实填报。建设系统各单位要要切实做好本辖区、本单位施工现场的建筑垃圾运输情况调查工作。设置专人作为信息员,如实、及时填报调查表,切实做好信息的报送工作。 附表: 北京市建筑垃圾运输情况调查表 填报单位: 扬尘治理信息员: 联系电话: 序号 工地名称 土方总量(万方) 总包(或建设)单位 专业承包单位 名称 运输车队名称 土方消纳地点 是否有消纳证 单位名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注:如总包还未进场,请填报建设单位信息。 填报日期: 关于印发《外墙外保温防火隔离带技术导则》的通知 京建发〔2012〕249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各规划分局,各区县公安分局,各集团、总公司、设计院,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精神,规范外墙外保温系统防火隔离带技术的应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委会组织编制了《外墙外保温防火隔离带技术导则》。 现予以印发,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外墙外保温防火隔离带技术导则 2012 北京 前 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根据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下达的“不燃材料外保温系统的研究与应用”课题要求,由北京市建筑节能与建筑材料管理办公室和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单位共同编制本导则。本导则立足于本市外墙外保温工程的特点,参考德国等欧盟国家的外保温防火经验,根据国内外墙外保温防火的研究成果,通过相关材料试验验证和工程试点,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反复讨论修改而完成。 导则共分7章和3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技术要求、设计参考要点、施工要点和验收等。 导则附录A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防火试验方法、附录B安装防火隔离带的外墙外保温系统耐候性试验方法、附录C隔离带材料熔点试验方法为规范性附录。 导则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由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工作。 主要编制单位:北京市建筑节能与建筑材料管理办公室 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参与编制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防火研究所 北京工业大学 北京敬业达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北京莱恩斯高新技术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张贵林 鲍宇清、田桂清、朱春玲、韩钊、周宁、章银祥、徐晨辉、张昭瑞、孙诗兵、钱选青、季广其、孙垂海、龚海光、谢锋、孟杨、王文波 目 次 1 总则····························································1 2 术语····························································1 3 基本规定························································1 4 技术要求························································2 5 设计参考要点····················································4 6 施工要点························································8 7 验收···························································10 附录A 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防火试验方法····························12 附录B 安装防火隔离带的外墙外保温系统耐候性试验方法··············20 附录C 隔离带材料熔点试验方法····································21 引用标准名录······················································23 条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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