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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外经销商作为协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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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网外经销商作为[直营店]协议 序 言 协议双方:(以下简称[双方]) 上海上汽大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供应商]),是一家按照 中国法律组织和存续的中外合营企业。 地址: 上海市曹杨路号 邮政编码: (以下简称[直营店]),是一家按照中国法律组织和存续的企业。 地址: ,邮政编码: 鉴于[供应商]所代表的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制造商])根据广大用户的愿望和需求,生产高质量的产品,并通过有效的[网络组织]销售及维修服务这些产品,以达到最大程度满足用户的目的; 鉴于[供应商]根据市场的发展需求和销售及售后服务网络规划的原则,按照标准要求发展一家上海大众网络外经销商(以下简称“[网外经销商]”)作为直营店,使之在[供应商]规定的[责任区域](见第一部分第一条第八款定义)内销售[合同产品],同时为[合同车辆]提供规范的维护保养服务,做为上海大众特许[销售商]服务窗口的延伸; 鉴于[网外经销商]希望作为[供应商]的[直营店]并成为[供应商]的[网络组织]成员,愿意按[供应商]的要求进行经营,并与[供应商]一起共同实现上述目标。 鉴于[供应商]许可[直营店]通过与[供应商]指定的上海大众汽车特许[销售商](以下简称“[销售商]”)建立合作,由[销售商]向有特定合作关系的[直营店]供应[合同产品],并授权[直营店]向最终用户销售[合同产品]并为[合同车辆]提供规范的维护保养服务,同时对[直营店]进行考核、监督来维护其品牌形象; 为此,[双方]就以下条款达成一致: 第一部分 协议基础 第一条 定义 [本协议]中的下列的术语的含义如下: 1. [网络组织]: 与[供应商]有合同关系的所有销售零售商和维修站,在一定场合下,也可被分别或总称为“经销商”。 2. [销售商]: 是指与[供应商]有特许合同关系的,被[供应商]授权销售[合同产品]和为[合同车辆]提供售后服务;并在法律许可和[供应商]书面授权的条件下,提供包括二手车经营业务的销售零售商。 3. [销售商]: 是指经[供应商]许可,与[直营店]有特定合作协议关系的[销售商],在本协议中特指: 名称: 4. [直营店]:即[销售商]经[供应商]许可,按照[供应商]规划原则,在[销售商]难以覆盖的销售和售后服务空白区域所设立的,为销售[合同产品]并可为[合同车辆]提供规范的维护保养服务的销售和维护保养点,是[销售商]服务窗口的延伸。[本协议]特指的是: 名称: 5. [合同车辆]: 是指在[本协议]附件三中所列出的所有车辆的总称。 6. [合同产品]: 是指在[本协议]附件三中所列出的所有车辆、零配件和附加件的总称。 7. [售前]: 是指[销售商]在销售[合同车辆]过程中将车辆交付给最终用户之前的售前质量检查。 8. [责任区域]: 是指[本协议]附件四载明的,由[供应商]指定的、 [直营店]被[供应商]授权可以为[合同产品]提供销售和服务的区域。 9. [经营管理指导方针]: 由[供应商]不时制订和提供的,[网络组织]成员依照[本协议]的要求必须执行的,与[网络组织]成员的日常业务行为和经营管理有关的,即时有效并不时修改和补充的文件及手册。部分内容见附件一。 10. [直营店运营标准]: 是指附件二指明的,由[供应商]不时制订和提供的,[直营店]依照[本协议]的要求必须执行的,与[直营店]的日常业务行为和经营管理有关的,即时有效并不时修改和补充的文件及手册。 11. [担保条款]: 在[合同车辆]随车所附的《使用维护说明书》中注明的,与[合同车辆]质量担保的范围和方法有关的条款。 12. [法律]: 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有权机关颁布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之总称。除另有约定外,将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的法律法规。 13. [一级标识]: 包括中文招牌、英文招牌、灯箱指路牌、司徽、旗标[上墙旗标直营店旗标小时服务旗标]、授权牌。 14. [二级标识]: 包括室外导向牌、二手车业务分类牌、二手车区域指示牌、台牌、办公室铭牌、维修车间铭牌、展厅区域吊牌、室外铭牌。 第二条 协议宗旨 根据[本协议]条款、[经营管理指导方针]和[直营店运营标准]的约定, [供应商]特此授予[直营店]在[责任区域]内向最终用户销售[合同产品],并为[合同车辆]提供规范的维护保养服务的权利。 [直营店]所被授予的权利,须在其符合[本协议]条款与附件要求的条件下行使。 第二部分 [直营店]的权利义务及法律地位 第三条 [直营店]的行为准则 1. [直营店]须获得上海大众品牌销售的政府许可。 2. [直营店]应根据本协议及其附件的要求,在[责任区域]内销售[合同产品、进行[合同产品]的营销活动及为[合同车辆]提供规范的维护保养服务活动。 3. [直营店]为达到上述要求,其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依据包括:[本协议]及其附件,[供应商]不时制订、修改和补充的[经营管理指导方针]和[直营店运营标准]。 4. [直营店]作为一个独立合同方以自己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履行[本协议]项下的全部义务。[本协议]之任何约定均不在[直营店]和[供应商]之间构成任何雇主与雇员、或委托人与代理人、或联营、或合伙之关系。[直营店]无权以[供应商]的名义行事。特别是[直营店]不能在其企业名称中或其企业的法律登记名称中使用[大众汽车]、[大众]、[上海大众]、[上汽大众]、[上海汽车工业]和[合同车辆]的名称及其中英文缩写。在[本协议]签订之日[直营店]企业名称中和或企业法律登记名称中仍包含有上述禁止使用名词的,必须通过变更企业名称和办理工商等法律登记将这些禁用名词从中删除。 5. [直营店]只能从[销售商]获得[合同车辆],并且接受[供应商]和或[销售商]对其销售[合同产品]、为[合同车辆]提供规范的维护保养服务的管理与培训。 6. 根据[直营店运营标准]中所要求的企业形象和设施的标准建设相关的设施,并保持设施良好的外观形象。 7. 未经[供应商]事先书面同意,[直营店]不得将[合同产品]销售给最终用户以外的企业或个人。 8. 未经[供应商]事先书面同意,[直营店]不得擅自将[合同车辆]中的任一车型出售给用户作为出租车使用,否则引起的一切质量问题及后果由[直营店]负责,包括免除[供应商]和或[制造商]质量担保的责任。[直营店]应确保向购车用户通过合同提示本款的存在。 9. [直营店]保证根据[本协议]之要求,在向最终用户销售[合同车辆]时,签订由[供应商]所提供的《上海大众汽车产品购销合同》。 10. [直营店]根据[本协议]之要求承诺,在车辆销售给最终用户交付前,按照[供应商]的规范要求进行售前质量检查,即[售前]。除非[供应商]书面批准同意,未经[售前]检验合格的[合同车辆]不能交付给最终用户,否则[直营店]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11. [直营店]必须按照[供应商]不时制订的考核标准接受对其进行的考核和评估,并为[供应商]指定的考核和评估人员提供相应的材料和配合。[直营店]必须按照[供应商]不时修订的各项考核与评估标准不断提高和完善其业务水平和管理能力。 12. [直营店]组织机构中的重要岗位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必须按照[供应商]不时修订的[直营店运营标准]中的要求,接受并通过各项测评、培训和认证。 第四条 [合同车辆]的所有权保留 通常只有在收到全部款项的情况下,[销售商]才向[直营店]交付[合同车辆]。如果作为例外情况下,[直营店]接收[合同车辆]后未付款、或[销售商]接受了[直营店]在发货后付款的要求,则已经交付给[直营店]的[合同车辆]、或[直营店]已获得[合同车辆]的提单而尚未提取的[合同车辆]之所有权仍然属于[销售商],直到全部货款金额支付给[销售商]并可由[直营店]自由处置时为止。 第五条 [合同车辆]的销售计划和销售条件 1. 未征得[供应商]事先书面同意,[直营店]不得对[合同车辆]进行任何改动和改装。如果[直营店]根据最终用户的要求,对用户已经购买后的[合同车辆]进行了任何改动和改装,则一旦[合同车辆]发生了事故,除非[直营店]能提出充分证据证明该事故不是因其前述改动和改装行为引起的,否则[直营店]都应对此行为和最后结果负全部责任。 2. [直营店]应保证[合同车辆]随车物品的数量和质量与[合同车辆]所附具的文件要求相一致,不得自行减少或增加[合同车辆]随车物品。 第六条 质量担保 1. [直营店]在其与最终用户签订的《上海大众汽车产品购销合同》中,应当涵盖[制造商]所提供的[担保条款],[直营店]须向最终用户告知[制造商]提供的质量担保的存在与具体内容。 2. [直营店]有责任在[销售商]指导下妥善处理[合同车辆]用户关于质量的各类投诉。对于因销售[合同车辆]引起用户对[合同车辆]的质量争议,[直营店]须对[供应商]尽到配合、合理应诉、证据提供和为[供应商]积极抗辩的义务。如因[直营店]原因导致[供应商]造成损失或损失扩大,[供应商]有权通过取消对[直营店]的授权并向[销售商]或[直营店]追索相关损失。 第七条 市场推广、传播和促销 [直营店]不得进行与大众汽车集团、上海汽车工业集团、[供应商]、[制造商]和[合同车辆]在公众心目中的地位不符、或有损于大众汽车集团、上海汽车工业集团、[供应商]、[制造商]、[网络组织]和[合同车辆]形象的各类市场推广活动。 第八条 商标与标识 . 为确保[合同车辆]形象在全中国的一致性和一贯性,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直营店]有权利也有义务在[责任区域]内使用[供应商]指定的、受保护的商标和标识进行相关业务活动。[直营店]须在其所有与[合同车辆]相关的商业活动和广告促销活动中,按照[供应商]不时制订的准则使用和展示受保护的商标和标识,包括在标志及在其它促销材料上和在其营业场所内。[直营店]应当根据[供应商]提供的[经营管理指导方针]和或[直营店运营标准]的要求建立并维护其企业的形象和标识。 2. [直营店]只能以[供应商]规定的名称、商标和标识销售[合同车辆]。[直营店]不得自行添加任何其他名称、商标和标识,同时不得将[供应商]授权其使用的这些名称、商标和标识,使用在与[合同产车辆非关联的任何商业活动、市场推广和广告促销活动中。 3. 大众汽车集团、上海汽车工业集团、上海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制造商]和[供应商]的所有商标和标识以及[合同车辆]的名称均分别为大众汽车集团、上海汽车工业集团、上海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制造商]和[供应商]所专有。 [直营店]不得将上述商标和标识以及[合同车辆]的名称进行注册;不论注册是直接地还是间接地,全部地还是部分地,也不论是单独注册还是连同其他词汇或标志一同注册。这种禁止也同样适用于以图形或拼音形式的标记或符号,只要其表示出与上述商标、标识和[合同车辆]的名称具有某种关联或近似,无论是否存在区别,[直营店]都不得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注册。同样,[直营店]不得将上述商标、标识和[合同车辆]的名称全部或部分地注册为自己的互联网域名。 4. [直营店]同意,如果其已注册的互联网域名与[供应商]的利益相冲突时,[直营店]将根据[供应商]的要求把此域名转让给[供应商]或予以撤销。 5. 如[直营店]获悉在[责任区域]内任何企业或个人未经[供应商]授权而使用上述受保护商标、标识和[合同车辆]的名称时,应当及时向[供应商]书面报告。 6. 为了保持大众汽车集团、上海汽车工业集团、上海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制造商] 、[供应商]和[合同产品]的声誉,[直营店]应依据[直营店运营标准]的规定: a) 保持其经营场所,包括维修车间和相关区域的干净和整洁; b) 保持经营场所和设施的风格、布局都应符合[供应商]不时修改的标准要求; c) 采用[供应商]所规定的标准色彩方案和灯光标识; d) 向[供应商]或由[供应商]指定的第三方支付一级标识使用费以获取一级标识的使用权,[供应商]应为[销售商]的一级标识有偿使用提供相应优惠的价格。所有一级标识的物权和产权均为[供应商]或受[供应商]委托的第三方所拥有; e) 悬挂并维护[供应商]所要求的一级标识和二级标识。 第九条 信息和汇报 1. [直营店]必须在完成车辆销售的当天将最终用户信息上报[销售商],由[销售商]在当天输入经销商管理系统。 2. [直营店]应允许[供应商]、[销售商]或他们的授权代表,在正常的工作时间内进入其经营场所、仓库和店铺等,并允许和积极配合对[直营店]与[本协议]规定业务有关的各种文件和帐目(包括电子数据)进行检查和复制。 第三部分 [供应商]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价格 1. [供应商]将根据自身的销售状况和市场变化,制订[合同产品]的市场指导价格,该市场指导价格由[供应商]或其分支机构在向[网络组织]成员不时发布的指导文件中确定。[直营店]应按照[供应商]的市场指导价格向最终用户销售[合同产品]。 2. [销售商]在统一的价格管理的原则下,可实行灵活的区域化销售激励政策(需上报[供应商]批准备案),以鼓励[直营店]的销售业务; 第十一条 建议和帮助 1. [供应商]应在[直营店]申请加入[网络组织]和其加入[网络组织]后的技术、经营管理等方面对[直营店]提供建议、支持和帮助,具体应该做到以下几方面: -在[直营店]申请加入[网络组织]时,对[直营店]提供开业指导和部分人员培训或转训; -在[直营店]申请加入[网络组织]时,对[直营店]申购工具设备提供帮助支持和技术培训; -在[直营店]新建和改建其经营场所时,提供有关建筑和设计方面的硬件指导支持; -根据需要,不定期地派遣有关专家对[直营店]的经营管理提供考核和评估的支持和帮助; -制定并发布[直营店运营标准],为[直营店]的经营管理提供标准和规则方面的支持和帮助。 2. [供应商]与[直营店]确认:[供应商]有权就上款中向[直营店]提供的管理方面的支持和帮助,向[直营店]收取相应的的管理费用。 3. 但上述的[双方]明了,所有以上建议和帮助都只说明了[直营店]据此经营业务而获取成功的可能性,而非必然性。 第十二条 直销 1. 由于某些用户的特殊地位或者其机构的国际性特征,[供应商]保留直接与此类用户进行交易的权利,和或委托他人与其进行交易和提供服务的权利,以便充分利用市场机会。如果[直营店]收到上述用户有关的询价和订单后,应立即书面通知[供应商];如果[供应商]有要求,则[直营店]应立即将上述用户的信息或订单移交给[供应商]。 2. [供应商]原则上无需为在[直营店]的[责任区域]内直销而对[直营店]进行任何补偿。 第四部分 协议的终止 第十三条 正常终止 [本协议]期满时即正常终止。但经协商一致,[双方]在[本协议]期满后可以重新签订本协议。 第十四条 立即生效的终止 [供应商]有权在发生下列任何一项情况时,无须提前通知,即可以通过挂号信等方式说明理由后立即终止[本协议]: -[本协议]有效期内,因[法律]和行业规范发生变化,从而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 - [直营店]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取得、或被剥夺了履行[本协议]经营业务所必需的政府许可或业务经营授权; -[直营店]无能力偿付其所欠债务;或被有关法律判决或裁定等司法文件要求其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或该种司法文件旨在或将导致其破产;或[直营店]申请要求破产; -[直营店]在法院或仲裁机关裁定的债务偿还期限到期后,超过七天仍未支付; -[直营店]的财产或业务被依法托收给其他托管人; -[直营店]遇到无法解决的人员、组织机构或财务等方面的困难,且该困难已使得[本协议]实质性条款无法正常履行; -[直营店]有删除或修改真实经营信息及其他信息和数据情形之一的; -[直营店]在与最终用户进行[合同车辆]销售时,未按第三条款的规定,与之签订《上海大众汽车产品购销合同》; -在协议期内出现了重大的客户投诉事件或发生了严重影响上海大众汽车品牌形象的公关事件,[直营店]负有责任或处置不力的; -由于[直营店]自身原因和或被处以停业整顿行政处罚和或被[供应商]要求整改后,不能正常开展销售业务三个月以上的; -[直营店]涉及犯罪行为; -[直营店]经营或运作的方法威胁到公众健康或安全; -未经[供应商]书面同意,[直营店]自己决定变更经营场所; -[直营店]从事的行为,依据[本协议]约定属于应获得[供应商]的同意而未获得、或应事先向[供应商]报告而未报告的行为; -[直营店]违反[本协议]和或附件中的其它实质性条款; -依据[经营管理指导方针]和或[直营店运营标准]的规定,属于[供应商]有权终止[本协议]情形的; -[供应商]与[销售商]之间的特许合同,和或[供应商]许可[销售商]设立[直营店]的补充协议终止的; -[销售商]与[直营店]之间的特定合作协议终止的; -[双方]书面同意立即终止[本协议]。 第十五条 协议终止后的执行程序 1. 在[本协议]到期前的一段合理期限内,[供应商]应有权在[责任区域]内采取必要的行动和措施,以确保[本协议]终止后[合同车辆]的销售和维护保养业务能够在该[责任区域]内正常进行。 2. [本协议]一经终止,[直营店]应在七天内毫不延迟地停止使用[供应商]的商标和标识以及任何易于与之混淆的标记。从经营场所和促销材料中清除和删掉[供应商] 授权其使用的一级标识和二级标识。归还向[供应商]或受[供应商]委托的第三方所交付的所有一级标识和相关物。[销售商]应在[本协议]终止之日起监督和管理[直营店]执行上述程序。否则,[供应商]有权采取必要措施和手段,由此引发的所有费用由[一级网点]承担。 3. [本协议]一经终止,[直营店]和[销售商]将无权对[本协议]规定的[责任区域]继续进行管理,且[销售商]在该[责任区域]内设置直营店、[直营店]销售[合同产品]和为[合同车辆]提供售后服务等权利将均由[供应商]收回。 第五部分 一般条款 第十六条 协议的修改和补充 1. 对[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唯有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由[双方]签署方为有效,并对[双方]有约束力。 .为使[本协议]有效地全面履行,[双方]同意将不时地、合理地采取和施行必要的行动和措施;如有必要将制订新的有关文本或其他书面文件进行补充。 第十七条 转让 1. 未经[供应商]事先书面同意,[直营店]不得将通过[本协议]获得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部分地分包或转让给第三方,包括[直营店]的分支机构。 2. 如果[合同车辆]的[制造商]与[供应商]之间原有的合同终止或修改,则[合同车辆]的[制造商](或其指定方)应有权取代[供应商],作为[本协议]的另一方继续履行[本协议]。 第十八条 不可抗力 1. 如果任何一方因遭受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本协议],则可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其责任。[双方],特别是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有责任将不可抗力对[双方]的影响或损失减轻到最低限度。 2. 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遭受不可抗力影响的第二天用传真和其他合适方式通知另一方,并负有在不可抗力发生后日内向另一方书面提供有关权威部门证明的义务。 3. 不可抗力对[本协议]而言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地震、流行病、严重火灾、洪水、台风、海上事故、暴乱、爆炸、战争、罢工、停工、没收、政府行为、运输工具或其他公用事业的中断和停顿。但是,对于可以预见的自然灾害,有关一方应事先采取适当措施,以确保履行[本协议]。 第十九条 风险责任的承担 [双方]明知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可能遇到的不可测因素,且承诺将自行承担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商业风险和为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各项费用。特别是,对于因[直营店]未获得经营业务所必须的营业执照和政府许可,包括但不限于:上海大众汽车品牌销售的政府许可等,致使[本协议]被提前终止的,[供应商]不应对[直营店]因履行[本协议]所前期投入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土地使用费用、培训费用和建筑施工费用等)和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条 保密条款 1. 除非获得另一方的书面许可,否则[双方]中任何一方及其员工都不得将从另一方处获得的,依照[本协议]规定须保密的各类文件、资料、体系、软件、培训内容和经营诀窍以及相关数据等内容,披露给除[销售商]之外的第三方。 2. [双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赋有对须保密内容保密的义务,并且在协议终止后,本保密条款对[双方]继续有约束力。 3. [直营店]有义务与其员工签订保密协议,以履行[本协议]的保密义务。 第二十一条 违约责任 1. [双方]中任何一方因违约而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的经济损失。但[本协议]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2. 对于[直营店]非实质性的违约,[供应商]可先采取书面警告限期改正,或暂时终止其某些销售业务(包括但不限于暂时取消其销售权等),或经济上的制约等措施。如通过以上方式[直营店]仍无法达到[供应商]的标准或要求,[供应商]有权立即终止[本协议]。 第二十二条 争议解决 1. 因[本协议]履行而引发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的方式协商解决。如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则由争议的一方和或双方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依据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解决。该委员会的仲裁决定是终局的,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除另有规定外,由败诉一方负担。 2. [供应商]分支机构与[直营店]发生争议,适用上述约定。 第二十三条 协议期限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即行成立。 [本协议]自 年 月 日起生效,协议期限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十四条 其他 1. [本协议]项下,[供应商]享有的权利,[制造商]同样享有。 2. [本协议]的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 [本协议]履行地为[供应商]的注册所在地。 4. 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双方]授权代表签字,企业盖章。 [供应商]: [直营店]: 上海上汽大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盖章) (盖章) 签字: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六部分 [本协议]的附件 附件一  经营管理指导方针 1. 经销商销售激励政策 u [供应商]有权根据[销售商]的经营业绩,确定给予[销售商]的销售折让额度。 2. 经销商责任区域管理规定 u [销售商]应严格按照[供应商]制定的责任区域管理规定在各自的责任区域内开展经营行为。 3. 经销商销售价格管理规定 u [销售商]应严格按照[供应商]价格管理规定开展经营行为。 4. 销售服务网络成员考评规则 u [销售商]必须参加[供应商]开展的各项考评。 u [销售商]对[供应商]开展的考评工作给予支持和提供方便。 u [销售商]认可并接受[供应商]依据考评规则所制定的考评办法,以及依据该考评办法产生的考评结果。 5. 经销商经营管理报告系统 u [销售商]应根据[供应商]要求及时、准确的提供本报告所需的各类信息。 6. 经销商人力资源管理和考核规定 u [销售商]必须遵守上述[规定],开展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工作; u [销售商]同意[供应商]有权将销售佣金的一部分直接用于奖励[销售商]的优秀员工。 7. 上海大众经销商运营指导手册 u [销售商]应按照手册要求规范操作,并保持网络形象。 8. 一级标识使用管理规定 本附件中所列为[经营管理指导方针]的部分主要内容,而非全部内容。 [供应商]将通过互联网公布[经营管理指导方针]的具体内容。 [供应商]有权不时对[经营管理指导方针]的内容进行修改和增减。 附件二  直营店运营标准 附件三  [合同产品] .[销售商]被授权销售的车辆: [制造商]生产的、由[供应商]决定向[销售商]供应的车型。 .[销售商]被授权提供售后服务和原装零件的车型包括: -[制造商]在相关年度内生产的车型;和 -[制造商]不再生产的,但目前仍在使用的车辆;和 -大众汽车集团及其关联公司不再生产的,但目前仍在中国使用,并经与[供应商]协议委托提供售后服务的车辆。 . 原装零件 经[制造商]认可的、由[供应商]供应的、用于上述车辆售后服务的零配件。 . 附加件 由[供应商]供应的,用于上述车辆的、和或对[合同产品]进行宣传的产品。 附件四  [直营店]的[责任区域] [直营店]在[本协议]项下被[供应商]指定的为最终用户提供[合同车辆]销售的区域为: 省(市) 市(区县) 注: 以上[责任区域]为[直营店]及其所属的[销售商]共有[责任区域],有效期限至[供应商]发出的《责任区域变更通知》生效之日止。 出于保持或扩大市场机会的需要,[供应商]可以变更[直营店]的[责任区域]的范围。[责任区域]的变更须提前壹个月书面通知[销售商]和[直营店]。但[销售商]和[直营店]无权因[供应商]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进行上述变更向[供应商]提出任何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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