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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桥现场施工安全汇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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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防止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营造项目良好的安全工作氛围,提高安全生产的能力,有效防止公司安全事故的发生,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会议重要内容 1、传达上级安全生产文献、信息,宣传典型经验和先进事迹,吸取典型案例的经验教训。 2、总结本项目安全生产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和因素,并提出相应的防止和整改措施。 3、布置安全工作任务。 二、安全会议的时间 项目办每季度召开一次由各参建单位安全负责人参与的安全工作例会;各监理单位每月召开一次所监理单位的安全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参与的安全工作例会;各项目经理部每月召开1-2次由项目经理、安全工程师、专职安全员、施工队安全员参与的安全会议。 三、会议组织 安全工作会议由主管安全工作的领导或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负责组织召开。 四、记录 安全工作会议要有专人记录。每次会议举行后,相关人员都要将安全会议有关内容记录在相应的安全会议记录上。 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八条及《安全生产法》《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为了使从事建设施工的职工因遭受工伤事故后,可以获得及时的救治和经济上的保障,解除广大职工的后顾之忧,促使项目办改善安全生产管理,促进社会保障水平的提高。参建单位职工意外伤害保险是法定的强制性保险,也是保护施工单位从业人员合法权益,转移公司事故风险,增强公司防止和控制事故能力,促进公司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 一、凡金阿项目承建的工程,各所属项目部必须为本项目部职工集体投保。 二、意外伤害保险的范围 保险范围是指职工在本岗位劳动,或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设备和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管理不善,以及项目部指派到施工现场以外从事有关活动而导致的意外伤害事故。各单位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和管理的人员,在施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意外伤亡事故提供保障,办理施工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范围覆盖工程项目。已在公司所在地参与工伤保险的人员,从事现场施工时仍要参与意外伤害保险。 三、保额按保险协议执行。 四、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应涵盖工程项目开工之日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提前竣工的,保险责任自行终止。延长工期的,应当办理保险顺延手续。 五、各参建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前统一办理保险手续,报项目办质安科备案。 六、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金额 最低保险金额要可以保障施工伤亡人员得到有效的经济补偿。各参建单位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时,投保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此标准。 七、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 保险费用列入工程直接费用。保险费由各参建单位支付,且不得向职工摊派。 八、意外伤害保险的投保 参建单位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办理完投保手续。鉴于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工艺流程中各工种调动频繁、用工流动性大,投保应实行不记名和不计人数的方式。工程项目中的劳务用工由各项目经理部统一办理。 投保人办理投保手续后,将投保有关信息以布告形式张贴于施工现场,告之被保险人。 九、一旦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必须到保险公司指定医院就医。 十、保险责任免去按保险协议规定执行。 十一、发生了保险协议约定的伤亡事故后,参建单位应及时将事故通过形成书面材料上报项目办质安科及甘肃省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局。由建设局安监站确认伤亡人员情况,并与保险公司议定给付保险金数额。 十二、意外事故伤害保险的索赔 参建单位在发生意外事故后应立即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使施工伤亡人员可以得到及时、足够的赔付。凡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参建单位和工程项目负责人隐瞒不报、不索赔的,要严厉查处。 涉及既有公路、交叉、地埋管道的 施工安全制度 一、目的 按照公路交通部门、电信等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认真做好安全防护工作,保证车辆和行人安全通行,保证汛期安全。项目办质安科负责及时收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行条例》及相关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并及时更新、补充内部相应的管理制度。公路、交叉、电(光)缆及地下管道施工的作业人员必须遵循相关的安全管理规定,各项目监理、经理部做好重点控制区域的安全防止措施。 二、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 1、涉及与公路、交叉、电(光)缆及地下管道的上跨、下穿和交叉等施工项目,现场必须设立明显的警示牌、夜间照明或反光设施,重点控制区域必须安排安全防护人员。 2、在涉及与公路、交叉、电(光)缆及地下管道附近施工、作业人员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不得在高空临边行走,施工设备、材料等严禁堆放在临边,以防掉落。 2)横过交叉道口时,要止步瞭望,确认两端均无车辆开来时方准通过。 3)作业时必须按规定使用个人劳保用品,高空作业人员必须佩带安全带。 三、防止挖断电(光)缆及地下管道、损坏电(光)缆及地下管道。 1、认真细致的做好施工前的现场调查。搞清楚施工区域内地下电(光)缆及地下管道的位置、径路及深度,向施工人员做全面具体的技术交底,做好地面标志。严禁盲目施工。 2、搞好施工协作配合。同有关单位共同勘察现场,签订施工安全协议,明确各自的责任。对施工区域的施工作业和电(光)缆及地下管道设施共同做好监护。 3、进行试探性挖掘,以人工开挖纵、横向及环向的探测沟,进一步了解复杂的特殊地段及咽喉区的电(光)缆及地下管道敷设情况。 4、严格劳务人员的管理。必须有专门的安全和技术人员对劳务人员进行现场指导和监控。 5、严格机械设备的使用管理。专人盯岗监护指挥,做好安全防护和技术指导。严禁在电(光)缆及地下管道径路左右各一米范围内进行机械挖掘和铲推土作业。严禁在电(光)缆及地下管道埋设较浅的地面上倾卸重物和过往车辆。 6、预测防止,做好抢修准备,减少对运送的干扰和影响。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与调查解决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进一步规范金阿公路建设项目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解决,贯彻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解决条例》和有关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合用于所有参与金阿所辖公路建设的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他从业单位。 三、本制度所称事故,系指在公路建设过程中由于责任过失导致工程倒塌或报废、机械设备毁坏和安全设施失当导致人身伤亡或者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事故等级分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解决条例》,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较大事故四个等级。 第二章 事故报告 五、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按规定期限和程序逐级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上报事故情况,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虚报或迟报事故,违反者将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解决。 六、施工单位发生事故后,应当按照本单位的应急救援预案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采用有效措施组织施救,控制事态发展,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好事故现场。  生产安全事故导致人员伤害需要抢救治疗的,施工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抢救治疗并支付医疗救治费。 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及相关证据。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态扩大及疏通交通确需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采用设立标志、绘制简图、摄像或者照相等措施,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八、项目办应当按照规定,迅速组织救助,有关单位(项目监理部、项目经理部)和个人应当服从指挥、调度,配合救助,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九、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相关单位要认真做好事故的跟踪调度工作,及时续报事故抢救进展和人员伤亡的变化情况。 十、事故报告内容应涉及: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通过; (四)事故已经导致或者也许导致的伤亡人数(涉及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用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十一、各单位要建立事故记录报告制度,定期分析伤亡事故发生的情况,并制定出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 第三章 事故调查及解决 十二、项目办和事故发生单位要及时调查事故情况,形成事故调查报告上报甘肃省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局。 十三、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解决条例》,上级有关部门成立事故调查组的,各单位要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组现场调查工作。 十四、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 十五、由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的其他损害和事件,事故解决单位应及时告知有关部门。 十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扰上级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十七、各相关单位要及时按照上级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调查解决报告书,认真整改,贯彻解决意见,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第四章 罚 则 十八、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负责人应负法律责任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解决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项目办配合有关执法部门执行。 十九、项目办按照相关协议约定对承担直接责任的施工、监理或勘察设计等单位及相关负责人作出相应的处罚。 如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性质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影响极坏,我 办 将上报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建议列入参建单位“黑名单”。 二十、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报告期限的,故意破坏现场的,阻碍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无合法理由拒绝调查组查询或者拒绝提供与事故有关情况、资料的,以及提供伪证的,项目办将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解决。 二十一、对导致较大事故以上负有直接监管责任的监理部及项目经理部,项目办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二十二、本制度由金阿项目办质安科负责解释。 二十三、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及整改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了建立金阿公路项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有效防止和减少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施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也许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可以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所有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通过一定期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施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三、项目办和各参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各单位重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四、金阿项目管理办公室对金阿公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排查治理隐患工作实行综合监督管理。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甘肃省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局、金阿项目办、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各级部门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算并予以查处;发现所报告事故隐患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解决的,应当立即移送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 六、项目办和各施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第二章 施工单位的职责 七、各参建施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贯彻从重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八、 施工单位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九、施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行监控治理。   十、施工单位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十一、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事故隐患监督检查职责时,施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十二、。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向项目办和监理部等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涉及:   (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因素;   (二)隐患的危害限度和整改难易限度分析;   (三)隐患的治理方案。    十三、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施工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涉及以下内容:   (一)治理的目的和任务;   (二)采用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的贯彻;   (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五)治理的时限和规定;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十四、施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用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也许危及的其别人员,设立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十五、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防止。对于因自然灾害也许导致事故劫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的规定排查治理,采用可靠的防止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向下属单位发出预警告知;发生自然灾害也许危及单位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用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项目办、本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章  监督检查及整改规定 十六、项目办和监理单位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七、监督检查分为重点时期督查、平常检查、专项督查三种方式。 (一) 重点时期督查检查。元旦、春节、五一、国庆、安全生产月、法定节假日及重大活动期间,项目办要根据公路建设安全生产工作需要和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认真组织开展综合性安全生产检查、督查; (二)平常检查。必须结合项目的建设特点,开展经常性平常隐患排查,保证公路建设的安全生产。平常检查分为综合性、经常性、季节性和专业性检查; (三)专项督查。针对某一时期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的工作重点和突出问题以及上级的统一部署开展专项安全生产督促检查工作。   十八、根据公路工程施工进展或上级的有关规定,项目办组成安全生产隐患治理督查组不定期对所辖建设项目进行全面督查。  十九、各参建单位要建立重大隐患登记制度,对事故隐患的具体情况,也许导致的后果、整改措施要具体登记,严格贯彻责任制,做到“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 二十、 一般事故隐患由项目监理单位监督及时整改,重大事故隐患要按规定逐级上报,项目办和监理单位实行动态监控,督促施工单位整改。   二十一、施工单位(或相关人员)必须按照整改规定及时整改。对一时不能整改严重威胁施工人员安全的隐患,必须停工整改,并以书面形式上报整改情况。 二十二、整改完毕后要报项目办组织验收。有关部门要在整改期满后的5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查验收。 二十三、事故隐患整改责任单位,整改督办单位要分别建立隐患整改档案,记录整改情况。安全事故隐患整改档案应涉及以下内容: (一) 隐患整改方案及相关部门的审批意见; (二) 隐患整改过程的工作记录; (三) 整改责任单位申请验收报告及整改完毕相关材料; (四) 有关部门检查验收的结论报告。 第四章 罚 则 二十四、各参建单位及其重要负责人未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对事故隐患排查不认真、报告不及时、整改不到位导致安全事故的,按严重违约解决相关单位和有关负责人。 二十五、对存在事故隐患隐瞒不报、不如实报告、不按规定期间报告、不制定应急预案的单位,或对查出的事故隐患未采用有效防范和整改措施的单位,由项目办给予10-50万元的经济处罚,导致严重责任事故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十六、对接到《施工安全隐患(违章)整改告知单》或监理部下发的安全指令未进行整改的单位,由项目办根据情节严重情况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导致严重后果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二十七、项目办和各单位要依据本制度,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实行细则。    二十八、本制度由金阿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十九、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专项费用保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加强金阿项目公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建立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改善施工作业条件,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运送部《高速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高危行业公司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合用于金阿项目办及相关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其它与金阿公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经营单位)和个人。 三、安全生产费用管理要坚持“项目计取、保证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   第二章       安全生产费用的计取 四、设计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当依据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规定费率,计列安全及文明施工措施费。 五、各相关单位在编制招标文献时,应当在工程量清单中单列安全生产费用细目。对工程项目的安全防护、安全施工有特殊规定需增长安全生产费用的,应当在招标文献中予以明确,并在清单中增列相应细目。 六、各参建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文献计列的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报价,安全生产费用总额一般不得低于投标价的1.0%,且不得作为竞争性报价。 第三章       安全生产费用的支付 七、各单位在协议协议书中应明确安全生产费用的数额、支付计划、使用规定及调整方式等条款。 八、安全生产费用的支付按照相关程序与工程款同时计量支付。 九、安全生产费用要及时足额支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迟延、截留或挪用。 第四章 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 十、工程项目开工前,参建单位应编制安全生产资金使用计划,分阶段使用。 十一、施工单位不能从安全专项费用的额度限制施工安全费的投入,凡不能保证安全生产需增长费用的,由各单位自行负责。 十二、安全生产费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以下范围内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检测、探测设备、设施支出。 1.防止物体、人员坠落设立的安全网、棚等的费用; 2.安全警示、警告标志、标牌及安全宣传栏等购买、制作、安装及维护的费用; 3.特种设备、压力容器、避雷设施、大型施工机械、支架等检测检查费,设备维修养护费用; 4.其他安全防护、检测设施、设备的费用。 (二)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 1.各种消防设备及器材,雨衣、雨靴,急救药箱及器材费用; 2.安全帽、保险带、手套、口罩等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费用; 3.其他专门为应急救援所需而准备的物资、专用设备、工具的费用。 (三)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 1.平常安全生产检查、评估费用; 2.聘请专家参与安全检查和评价费用。 (四)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 1.对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进行辨识、评估、监控、监管费用; 2.爆破物、放射性物品的储存、使用、防护费用; 3.对有重大危险因素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征询的费用。 (五)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1.“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复训费用; 2.内部组织的安全技术、知识培训教育费用; 3.组织应急预案演练费用。 (六)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1.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等相关活动费用; 2.举办安全生产为主题的知识竞赛、技能比赛活动费用; 3.安全经验交流、现场观摩费用; 4.购置、编印安全生产书籍、刊物、影像资料费用; 5.配备给专职安全人员使用的相机、电脑等物品费用; 6.安全生产奖励费用:发给专职安全员工资总额以外的安全目的考核奖励,安全生产工作先进个人、集体的奖励; 7.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共同认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费用。 十三、在以下范围内发生与安全生产相关的费用,不得列入安全生产费用。 (一)为从业人员办理的团队人身意外伤害险或个人意外伤害险费用; (二)为职工提供的职业病防治、工伤保险、医疗保险费用; (三)工地临时办公、宿舍、食堂等现场办公生活设施为达成安全规定所需费用; (四)施工现场与外界的隔离、围挡设施费用; (五)爆破作业及对穿越村镇、公路、河流的地线管线施工现场进行防护、隔离等设施费用; (六)按正常施工作业所设立的基坑围护、防失稳支撑、支架、安全用电等设备费用。 十四、安全生产费用实行专款专用。参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管理、计取和使用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费用管理、计取和使用的程序、职责及权限。必须在规定许可范围内安排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不得挪用或挤占。 第五章 监督管理 十五、金阿项目办质安科负责对金阿公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计取、支付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十六、项目办质安科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各从业单位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组织一次监督检查。 十七、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的监理。 十八、凡检查发现未贯彻安全生产费用、投入局限性或未专款专用的,应当限期责令其改正,并对责任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章 附则 十九、本制度由金阿项目办质安科负责解释。 二十、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第—章 总则 一、为加强金阿项目公路建设安全培训教育工作,增强各参建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家以及甘肃省有关安全生产教育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培训教育必须坚持“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实行全员培训教育。各从业单位的教育培训工作应始终贯穿施工生产的全过程,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就业。 三、安全教育培训要形成制度化、规范化和经常化,要针对不同岗位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的开展各种培训。 第二章 安全培训教育内容 四、各参建单位应当依据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不同岗位分工种、分季节进行相应的教育培训,要有培训教材。要让每一个管理人员、每一个技术工人、每一个民工对安全管理、对所从事的工种的安全规程做到应知应会,要讲得出,做得到。 五、安全培训教育的重要内容应当涉及: (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及岗位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 (四)安全设备、设施、工具、劳动保护用品的使用、维护和保管知识; (五)不同工作岗位安全生产防范措施和事故的应急措施、自救互救知识等; (六)安全生产事故案例; (七)安全生产新知识、新技术以及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八)重大事故防范、应急救援措施及调查解决方法,重大危险源管理与应急救援预案编制方法; (九)其它应当具有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第三章 培训管理及规定 六、项目办实行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管理,各协议单位也要分级实行培训。 七、应用新工艺、新技术或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对从业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员工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前,应进行相应的岗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八、施工单位的垂直运送机械作业人员、爆破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电工、焊工等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通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劳动行政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需原考核发证部门复审的,应及时复审,未通过复审或复审不及时的,按无证解决,均不得上岗。 九、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特种作业人员要填写《特种作业人员岗位培训登记表》。 第五章 附则 十、本制度由金阿项目办质安科负责解释。 十一、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管理考核算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规范金阿公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考核工作,提高考核的科学性,全面掌握项目安全监管情况和安全动态,进一步强化参建各方的安全意识,进一步贯彻贯彻“安全第一、防止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方针,根据现行《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结合《金阿公路建设项目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等制定本考核算施细则,促进金阿公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努力实钞票阿公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目的。保证金阿项目建设的顺利实行。 二、本实行细则合用于金阿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项目办)组织的公路安全生产目的考核及平常检查活动。 三、考核依据 (一)国家和行业现行的有关高速公路工程生产安全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献; (二)行业标准、规范、规程、强制性条文; (三)地方性管理条例、办法; (四)项目设计文献、协议文献及相关管理办法。 四、考核工作坚持“严厉、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考核成员应自觉遵守各项廉政规定。 第二章  检查考核方式和内容 五、项目办安全生产目的考核算行考核组负责制,考核组由项目办组织相关人员组成。考核组成员对考核记录及结论署名并负责,考核组负责人对考核的综合结论署名并负责。 六、考核采用听取报告、查阅资料、查看现场、询问核查、随机抽检等方式进行。考核重要是对公路建设项目建设安全生产责任制贯彻和安全生产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涉及项目各施工、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内业资料和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等情况。安全生产检查内容及考核评分表(见附件)。 第三章  考核规定 七、项目办按季度、半年及全年对公路建设项目进行考核,同时采用平常不定期检查的方式对项目进行巡视或专项检查,检查结果作为季度、半年及全年考核结果的组成部分。项目办按照《公路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手册》、《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标准化指南》、《金昌至阿拉善右旗(甘蒙界)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制度汇编》、金昌至阿拉善右旗(甘蒙界)公路建设项目《标准化施工指南细则》、金阿公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专项费用保障制度》和本细则的规定对总承包项目经理部及所属各工区、拌和站、梁场、路基桥梁现场和各监理驻地办进行检查考核。 八、季度、半年度考核总分值各为100分,半年度总得分以两个季度得分的平均值。质量检查评选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检查汇总评选满分100分。90分及其以上(含90分)为优良,90分以下至75分(含75分)为合格,低于75分为不合格。 九、考核工作程序 (一)被考核单位报告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二)对被考核单位内业资料、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进行检查; (三)考核组评议并对考核项目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评价; (四)考核组向被考核单位反馈意见。 十、被考核单位应向考核组提交书面报告材料,应涉及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基本情况,各级管理部门组织的各类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和隐患及整改贯彻情况等内容。 第四章  考核结果解决 十一、考核组应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被考核单位反馈意见,提出整改规定及建议。发现影响重要结构安全的隐患时,责令相关单位立即停止该工序或作业区的施工,由监理办负责组织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复工,项目办负责监督执行。 十二、考核结果,一般应按照《金阿公路项目安全管理检查考核评分表》检查评选进行奖罚解决。如项目办对当次检查评选考核有另行规定的,应按照规定执行。 十三、考核与公路施工公司信用评价和监理公司信用评价结合进行,考核结果作为信用评价的依据。 十四、安全生产考核资料应由专人整理、归档,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查阅。考核资料涉及考核记录、考核意见、考核结果、整改回复以及必要的声像资料等。 第五章 平常检查及罚则 十五、平常检查方式及内容 (一)检查方式采用现场查看、询问核算、查阅资料、等方式,按《金阿公路建设项目工程安全考核评分表》及《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处罚细则》规定的项目进行检查或抽查。 (二)检查内容涉及: 1、安全管理办法制度及贯彻情况。 2、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建立运营情况。 3、安全管理措施执行情况 4、三类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工持证上岗情况。 5、平安工地建设活动开展情况。 6、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演练情况。 7、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安全经费投入及使用情况。 8、各级安全生产目的责任书、安全教育、安全培训、安全技术交底等相关内业资料方面。 9、施工现场重要检查:预制场、路基、结构物、拌和站等施工现场安全设施、安全标志标牌、安全防护、临时用电、文明施工、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爆破作业人员、及监控设备等情况。 十六、对检查中发现的参建单位安全违规行为、安全生产一般问题及隐患按《安全生产处罚细则》中的规定进行经济处罚,存在严重安全问题和隐患及一般和较大安全事故按安全事故类别进行解决,对相关单位和负责人进行全线通报批评,并将其违约行为在信用评价管理系统中予以记录。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程序上报调查解决。 十七、各责任单位要认真对存在的安全问题和隐患进行整改,将整改情况报监理核算后,监理应将整改结果及时反馈项目办核备。假如责任单位在规定期间内未完毕整改或整改资料不闭合,将加重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十八、本《实行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甘肃省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甘肃省有关规定及协议有不一致的地方,依照后者为准执行。 十九、本《实行细则》自发布规定施行之日起执行,由金阿项目办负责解释。 附件一:施工单位安全生产内业资料检查考核评分表 附件二:施工单位现场安全生产检查考核评分表 附件三:金阿公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处罚细则(试行) 附件一 施工单位安全生产 内业资料检查考核评分表 施工项目: 检查人员: 检查日期: 序号 检查项目 分值 评分细则 检查情况 得分 1 安全管理机构 5 有机构成立文献,有管理人员及负责人员分工名单,按合格比例得分。     2 安全管理人员 5 项目经理及专职安全员至少各1人,满足规定得满分,若1人得2分。     3 安全生产许可证、特种人员作业证 10 公司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 持有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证书(或IC卡),按持证率得分     4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0 1.总预案及分项预案项次及内容齐全 2.可操作性强3.演练记录 按项次及执行好坏情况计分     5 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10 1. 1.针对性、可操作性强 2.审批手续齐全 按项次及执行好坏情况计分     6 建设单位与项目经理部、施工公司法人与项目经理部、项目经理部与各施工作业队(班组)签订的安全生产目的责任书 10 责任书签订齐全得分,按应签署份数的比例。     7 安全管理措施 10 各项责任制、岗位制、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及监管措施齐全,按实际贯彻情况计分     8 安全经费、项目入场人员安全培训情况(含分包队伍) 10 1.投标文献中规定的安全经费2.办理工伤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安全风险抵押金的证明 3.安全经费计划及贯彻情况4.培训计划及贯彻情况 按项次及执行好坏情况计分     9 “平安工地”建设活动 20 1、有组织机构、活动方案、宣传资料(图片及影像资料)2、有“平安工地”达标标准、有验收办法及结果3、整体现场安全防护达标情况及效果 按项次及执行好坏情况计分 11 备注:1.施工单位各标段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按照每5000万元协议额配备1人的比例配备,不满5000万元的至少配备1人,其证书均由交通部门颁发 2.特种作业人员每标段至少为电焊工2人、电工2人、起重工2人 附件二 施工单位现场安全生产检查考核评分表 施工项目: 检查人员: 检查日期: 类别 序号 检查项目 分值 评分细则 检查情况 得分 预制厂 1 龙门吊产品合格证、检测合格证 5 产品合格证2.5分;检测合格证2.5分     2 场地硬化、平整,各种材料堆放规范有序,安全防护及养生措施到位,张拉操作台周边应设立合理的防护网 5 按检查项次合格情况计分     3 电缆线架空;按三级配电总配电箱、分派电箱、开关箱(三类标准电箱),消防设施齐全 5 一项不合格扣1分     路基 1 施工便道与省国道平交道口处应设立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设立每端不少于2条减速带、2各报闪灯、配备保通人员 5 按项次贯彻情况计分     2 施工现场与道路交叉处、挖方段陡坡处应设立一定高度的护栏、防护网、安全警示标志 5 一处缺防护扣0.5分 直至扣完     3 临时用电电杆必须架设在专用电杆上,架空线一般应离地4m以上 5 一处不规范扣1分 直至扣完     结构物 1 基坑周边应设立一定高度(不小于1.5米)的护栏 5 一处缺防护扣0.5分 直至扣完     2 高空作业的防护:高空施工作业应佩戴安全带、安全帽,有操作平台,有安全防护网,有上下人梯 10 一处不规范扣1分 直至扣完   3 危险源标志齐全、醒目 结构物标志明显、位置合理 5 一处缺少标志牌扣0.5分 直至扣完     4 符合临时用电的相关规定 5 一处不符合规定扣0.5分 直至扣完 5 挖孔桩施工应符合省站下发的安全施工要点 10 一处不符合规定扣0.5分 直至扣完 拌和站 1 场地四周设立防护设施 5 不符规定不得分 2 拌和楼应设避雷针、风缆绳、安全操作规程 2 一处不符规定扣0.2分 3 场地硬化、整洁、各种材料堆放规范有序、消防设施齐全 3 缺一项扣0.5分;灭火器无压力扣0.2分 得分合计 备注: 根据工程施工难度、安全风险系数,对不同的工程项目拟定安全等级评分系数:平原微丘和小型结构物系数为1;重丘区、复杂构造物、特大桥隧、水上作业等为1.2;介于上述两类之间的工程,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采用内插法分派不同的安全评分系数。 附件三 金阿公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处罚细则 (试行) 1、泥浆池、基坑不防护,处罚5000元/处;防护不到位处罚2023元/处。 2、永久性施工便道(边坡高度大于2m),临边不防护处罚5000元/段;防护不到位处罚2023元/段。 3、临时性施工便道(边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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