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员工保密、职务发明约定及竞业限制协议书
甲方:
地址:
乙方: 工作岗位: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联系方式: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公司法》及国家、地方政府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以及甲方相关保密制度规定,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保密内容
甲乙双方确认,乙方应承担的保密义务的内容涉及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经营信息:涉及经营方针、投资决策意向、产品服务定价、市场分析报告、市场拓展渠道、广告策略等;
2、管理信息:涉及但不限于公司管理模式,财务资料、人事资料、计算机数据信息、金融数据及其参数。
3、客户信息:
(1)客户档案资料:客户类别、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经营项目、经营规模、经营时间、信用级别、付款方式、所需产品种类、产品月需求量、供应商结构、毛利率标准等;
(2)基本经营资料:营业执照复印件、采购协议、补充采购协议、各项证明书、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客户特性资料:资金实力、固定资产、厂房所有权、发展潜力、经营观念、经营方向、经营政策、内部管理状况、经营历史等;
(4)业务状况资料:财务表现、销售变动趋势、内部人员素质品行、与本公司的业务关系及合作态度。
4、专利技术:甲方享有专利权或专利申请权的专利技术,产品信息与之相关的图纸、代码、数据、报表等所有资料。
5、技术秘密:指甲方专有,涉及但不限于以下形式:技术方案、数据库、实验及测试结果、技术数据、图纸、样品、样机、模型、说明书等一切有关信息。
6、商业秘密:甲方所有的其他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甲方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以及一切与之相关的数据、资料等。
7、甲方依照法律规定(如在缔结过程中知悉其他相对人的商业秘密)和在有关协议的约定(如技术协议)中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也属本保密协议所称的商业秘密。
7、其他约定:
第二条 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提供正常的工作条件,并根据协议约定给予乙方相应工作报酬,乙方有特殊奉献时甲方将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奖励。
2、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必须遵守甲方任何成文及不成文的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与其岗位相关的保密职责。若遇有甲方的保密规定不明确时,乙方应本着谨慎、诚实的态度采用合理措施,维护甲方利益。
3、乙方必须按照甲方规定从事经营、开发等工作,并将有关商业秘密资料交由甲方保管,甲方对其拥有所有权和处置权。未经甲方书面批准,乙方不得向第三方泄露商业秘密。
4、除履行职务需要外,若未经甲方书面批准,乙方不得以泄露、公布、出版、传授、转让等方式使其他任何第三方知悉属于甲方但乙方承诺保密的信息,也不得在履行职责外使用这些秘密。
5、乙方因职务需要使用和保管的一切秘密信息文献、资料、图表、报告、信件、传真、磁带及其他载体,均归甲方所有。乙方在提出离职时,需提前一个月告知甲方,返还一切属于甲方的财物,涉及所有秘密文献、图纸等载体。
6、乙方有义务保管好自己所有的保密资料,任何人不得携带私盘将保密资料复制后携带外出,并不得私自传借、披露,更不得运用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牟取私利。
7、乙方应妥善保管办公室钥匙等公司财产以及所有与工作有关的技术资料、实验设备、实验材料、客户名单等常用资料。
第三条 职务发明约定事项
1、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因履行职务或者重要是运用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业务信息等产生的发明发明、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有关的知识产权均属于甲方享有。甲方可以在其业务范围内充足自由地运用这些发明发明、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进行生产、经营或者向第三方转让。乙方应当依甲方的规定,提供一切必要的信息和采用一切必要的行动,涉及申请、注册、登记等,协助甲方取得和行使有关的知识产权。
2、上述发明发明、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及其他商业秘密,有关的发明权、署名权(依照法律规定应由甲方署名的除外)等精神权利由作为发明人、创作人或开发者的乙方享有,甲方尊重乙方的精神权利并协助乙方行使这些权利。
3、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所完毕的、与甲方业务相关的发明发明、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乙方主张由其本人享有知识产权的,应当及时向甲方申明,并提交相应证据。经甲方核算,认为确属于非职务成果的,由乙方享有知识产权。甲方核算确属乙方享有知识产权者,甲方不得在未经乙方明确授权的前提下运用这些成果进行生产、经营,亦不得自行向第三方转让,但甲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运用这些成果进行生产、经营、受让和转让的权利。
4、乙方没有申明的,推定其属于职务成果,甲方可以使用这些成果进行生产、经营或者向第三方转让。即使日后证明事实上是非职务成果的,乙方亦不得规定甲方承担任何经济责任。乙方申明后,甲方对成果的权属有异议的,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第四条 竞业限制
1、乙方承诺:在甲方任职期间,非经甲方事先批准,不在与甲方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其他公司、事业单位、社会团队内担任任何职务,涉及股东、合作人、董事、监事、经理、职工、代理人、顾问等等。
2、乙方离职后,不管因何种因素从甲方离职,两年内不自办或入股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公司或者从事与甲方商业秘密有关的产品的生产(不管因何种因素从甲方离职),也不得到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就职或给予任何帮助和指导。
3、本协议所指乙方竞业限制的地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竞业限制期限为2年,自解除劳动协议之日起算起。
4、甲方就乙方任职期间及离职后承担的保密义务以及竞业限制义务,向其支付保密费及竞业限制补偿费。
5、乙方在职期间所领取的工资中已经包含了保密费和竞业限制补偿费,乙方应当遵守公司保密制度和竞业限制制度,在职期间不得自营或者为别人经营与甲方同类的行业提供任何服务。
6、乙方离职后开始计算竞业限制时起,甲方依照本协议的约定,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每月向乙方支付保密费及竞业限制补偿费人民币50元,按月支付,由甲方通过银行支付至乙方银行卡上,如乙方拒绝领取,甲方可以将补偿费向有关方面提存。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乙方任职期间如违反本协议任一条款,均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甲方有权立即解除与乙方的劳动关系。无论甲方是否解除与乙方的劳动关系,乙方都应当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元,并补偿因此给甲方带来的经济损失和甲方因调查乙方的违约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涉及但不限于律师费、调查费、鉴定费等),同时乙方因违约行为所获得的收益应当还甲方。乙方批准甲方在未能得到乙方履约支付全额违约金及补偿损失的情况下,可以每月从乙方应得工资中扣除,直至乙方全额支付和补偿完毕为止。但扣除的金额不得超过乙方当月工资的20%。
2、乙方离职后如违反本协议任一条款,应当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元,并补偿因此给甲方带来的经济损失和甲方因调查乙方的违约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涉及但不限于律师费、调查费、鉴定费等),同时乙方因违约行为所获得的收益应当还甲方。
3、乙方违约给甲方导致的经济损失如无直接证据可以证明损失数额的,按照如下方式计算:
(1)损失补偿额为甲方因乙方的违约行为所受到的实际经济损失,计算方法是:因乙方的违约行为导致甲方的产品生产数量下降,其生产数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产品利润所得之积。
(2)假如甲方的损失依据(1)款所述的计算方法难以计算的,损失补偿额为乙方因违约行为所获取的所有利润,计算方法是:乙方从每件与违约行为直接关联的产品获得的利润乘以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所得之积作为损失补偿额。
(3)甲方因调查、追究乙方的违约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涉及但不限于损失评估费、公证费、律师费,也包含在损失补偿额之内。
4、若乙方违反本协议而导致甲方遭受第三方的侵权指控时,乙方应承担甲方为应诉而支付的一切费用;甲方因此而承担补偿责任的,有权向乙方追偿。上述应诉费用和侵权补偿甲方可以从乙方的工资报酬中直接获取。
5、甲方保存一切通过法律手段追究乙方违约或侵权的权利,涉及追究其刑事责任等。
第六条 声明
1、 乙方确认,在签署本协议前已仔细审阅过本协议内容,完全了解协议各条款的法律含义,并接受协议条款的权利与义务,知悉和认可甲方的保密管理相关制度。
2、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后另定协议解决。
3、本协议的修改应以书面形式为之,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七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而引起的纠纷假如协商解决不成,可以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法定期限内向甲方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书面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假如纠纷不涉及劳动争议,任何一方均有权提起诉讼。双方批准选择甲方住所地的、符合级别管辖规定的人民法院作为双方解决纠纷的第一审管辖法院。
第八条 其他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
签字代表: 签字/手印:
(公章)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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