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江苏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评价标准》
苏州市实行细则(讨论稿)
表A 项目监理机构前期筹备工作单项评分表
1、项目监理机构应备文献
A.1.1 中标告知书
对招投标项目,现场应留存中标告知书。
A.1.2 监理协议
▲现场应留存建设工程监理协议,否则本评价项目1不合格。
监理协议应为全本复印件,涉及协议书、通用条件、专用条件、附录等。监理协议应为示范文本(外资项目可除外)。
A.1.3 协议内容
监理协议中服务内容和工程范围应明确。协议中不得有背离招投标文献实质性内容的协议条款或其他协议。
A.1.4 公司资质
现场应留存监理单位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应注意营业执照的有效年检标记。不得超越资质等级承揽监理业务,注意人防工程等其他资质是否齐备。
转让监理业务,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监理业务或以别人名义承揽监理业务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揽监理业务的,本单项评分表A不合格。
A.1.5 监理取费
监理取费协议价应符合《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23】670号)监理收费标准,按直线内插法计取,允许监理收费基准价上下浮动20%,不得有阴阳协议。
当协议价低于收费基准价*80%,且高于收费基准价*80%*80%时,扣1分。
▲当协议价低于收费基准价*80%*80%时,本评价项目1不合格。
2、组织机构
A.2.1 人员数量
人员数量应符合投标文献、监理协议约定及监理规划,允许监理人员动态进退场,进退场计划应经建设单位书面批准(或包含进退场计划的监理规划经建设单位书面批准)。人员变更应经建设单位书面批准,并有合法变更手续。人员数量应符合《苏州市建设工程项目监理人员岗位配置最低标准(试行)实行规定》(苏住建规【2023】2号),并满足项目监理工作需要。
A.2.2 组织形式
监理规划中应明确监理机构形式(组织机构框图)和职责分工(明确监理人员的专业岗位及职责分工)。组织机构应合理,专业配套、职责分工应明确,能满足项目监理工作需要。
A.2.3 专业配置
根据工程项目特点配备相应专业监理人员,专业配备应齐全并满足监理工作需要。
A.2.4 执证上岗
上岗监理人员均应有相应岗位证书,并佩戴江苏省统同样式胸牌;省外监理公司监理人员应佩戴上岗胸牌。对工地实习人员仅实习而未履行任何监理员职责,相关资料均无签字的可不计。
▲持证人员比例在70%以下的,本评价项目2不合格。
A.2.5 总监理工程师
总监应取得总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否则本单项评分表A不合格。
▲总监取得执业资格,但未取得注册证书且无证据表白正在注册的,本评价项目2不合格。涉及注册证书超过有效期的。
总监应有监理公司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总监变更应有建设单位书面批准及相应备案变更手续。
▲有证据表白总监不到位的,本评价项目2不合格。涉及:总监在会议签到、监理日记、工程资料等相关文献上均不是由本人签字的(注意不得代签或大部分由总监代表签字);总监对项目情况不了解、不熟悉的。
▲对所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工作及相关工程资料不熟悉或处置不妥的,本评价项目2不合格。
A.2.6 总监代表
▲总监代表应取得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执业资格,否则本评价项目2不合格。
总监代表应取得执业资格并注册,注意注册证书有效期。总监代表应有总监书面授权,并经公司法人代表签字确认。
授权范围不得超过《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23)规定,不得授权的范围涉及:主持编写监理规划、审批监理实行细则;签发工程开工复工报审表、工程暂停令、工程款支付证书、工程竣工报验单;审批签认竣工结算;调解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协议争议、解决索赔,审批工程延期;根据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监理人员的调配,调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相应检查相关文献的总监签字,核查总监代表是否超越职权。
A.2.7 专业监理工程师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取得相应执业资格,否则本评价项目2不合格。注意证书有效期。工程项目重要专业均应配置相应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员从事专业岗位与注册专业或毕业专业或职称专业应相应。
A.2.8 其别人员
对工地实习人员仅实习而未履行任何监理员职责,相关资料均无签字的可不计。见证人员应有见证员上岗证和经建设单位确认的见证人员授权委托书。
A.2.9 人员到岗
检查监理机构现场留存的项目部监理人员出勤记录、节假日值班表、监理日记等。查验监理人员出勤、旁站及节假日到岗情况,注意相应资料中监理人员均应由本人签字,不得代签。
3、监理设施与设备
A.3.1 标准规范
项目部应配备必要的图集、标准、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别是图纸中引用的图集、标准、规范等。标准规范宜为正式出版书籍,正式版复印件也可,电子版应注意辨认有效性。
A.3.2 检测设备和工具
现场检测设备、仪器配备应满足现场监理工作需要,可相应投标文献、监理规划中的仪器设备配备计划进行比较。现场应建立项目监理机构检测仪器设备台账,并留存检测仪器设备使用全周期内的所有检定或校准证书。
A.3.3 办公设施
现场应统一使用江苏省监理标记并悬挂监理工作图表、制度等。监理办公条件应满足监理工作需要,一般应有独立的办公室,办公桌椅应满足人员数量,应实现计算机辅助管理。
4、监理规划与实行细则
A.4.1 监理规划
应编制监理规划,否则本单项评分表A不合格。
规划应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和时效性,并根据工程实行中的相应变化及时进行修订或补充。当工程发生重大变更、执行规范发生变化、原监理规划不能指导现场监理工作时应重新编制监理规划。
监理规划中不应漏掉监理人员进退场计划、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建筑节能、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仅住宅时)等内容。
▲监理规划中无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本评价项目4不合格。
A.4.2 实行细则
应及时编制监理实行细则,细则应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时效性,并根据工程实行中的相应变化及时进行修订或补充。当工程发生重大变更、执行规范发生变化、原监理实行细则不能指导现场监理工作时应重新编制监理实行细则。
编制监理实行细则的范围涉及:中型及以上项目或专业性较强、具有一定难度、危险性较大的或采用四新技术的分部分项工程。一般应涉及工程的重要分部分项工程,以及建筑节能、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仅住宅时)、旁站、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等专项监理实行细则。
▲未编制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监理实行细则的,本评价项目4不合格。
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监理实行细则编写时应注意:一方面应分析辨认本工程项目中有哪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有哪些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如:深基坑、高支模、悬挑脚手架、起重机械设备等;然后分别对每一类别逐个阐述,应涉及工程实际情况、施工单位拟采用的施工方法、监理方法、监理措施、监理重点难点等。
表B 施工准备阶段监理工作单项评分表
1、建设文献收集与图纸会审、设计交底
B.1.1 图纸验证
▲监理机构应收集工程勘测资料和施工图的主管部门审查意见书及审查合格报告,未经审核合格且监理未辨认的,本评价项目1不合格。
现场应使用合法设计文献,否则本单项评分表B不合格。使用图纸、变更等设计文献应保证合法、有效。
B.1.2 建设文献
监理机构应收集相关建设工程批准文献,含立项文献、勘测资料、设计文献、施工许可文献(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抗震、消防、环境审查等)。▲缺少施工许可证等相关建设工程批准文献且监理未辨认的,本评价项目1不合格。
B.1.3图纸会审与设计交底
应组织监理人员熟悉设计文献,并对图纸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书面意见。监理机构应留存设计交底(会审)纪要,参与单位应有有效签认(以签字为准)。遗留问题应有后续解决并闭合。
2、施工组织设计与专项施工方案审核
B.2.1 程序审核
施工组织设计应由承包单位质量、技术、安全等相关部门会签,并经公司技术负责人(与资质证书中技术负责人相一致)审批通过;专项施工方案由项目技术负责人审批通过;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方案由公司技术负责人审批通过,并经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实行项目总承包的,分包的分部工程应编制分包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由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共同报审,必须经总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分包公司的技术负责人审批,签字盖章齐全。承包单位向监理机构申报施工组织设计与专项施工方案,先由相关专业监理工程师提出审查意见,最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审核意见。监理审核中应注意:报审、审批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有违反强制性条文规定;其中安全技术措施是否符合规定。
未对施工组织设计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核的,本单项评分表B不合格。
B.2.2强制性条文审查
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内容是否符合强制性条文规定,重点审查引用规范是否是现行规范,内容是否符合强制性条文规定,并提出明确审查意见。有违反强制性条文的内容,且监理未辨认,导致了严重后果的,本单项评分表B不合格。
B.2.3 针对性审查
项目监理机构应对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的针对性进行审核,审查其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并提出明确审查意见。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有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具有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应组织专家论证审查并有专家论证审查报告,专家论证后应根据论证意见对方案进行修订,重新申报。
B.2.4 时效性审查
承包单位应及时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监理机构应在规定期间内审核结束。当工程项目、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原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不能指导施工时,应规定施工单位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重新编制、完善或增补。
B.2.5 闭合性
各级审查意见均要闭合且符合时间逻辑。
3、施工单位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审核
B.3.1 组织机构的审查
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承包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涉及质量管理组织机构设立(框图)、人员配备、分工、岗位职责及各项质量管理制度等体系文献。
项目组织机构、人员配置应符合规定,保证各项管理责任贯彻到人。项目经理应到岗到位,通过查阅会议纪要、工程资料等是否是项目经理本人签字来检查。项目经理不能到位的应有合法变更手续,否则监理机构应及时签发相应告知单规定承包单位项目经理到位,并报告建设单位;对多次提醒仍不能到位的应签发监理工程师备忘录。
B.3.2质量管理制度审查
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承包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中的各项质量管理制度。
B.3.3质量管理人员资格审查
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承包单位的项目经理部人员(涉及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检员、施工员等)资格证书是否符合规定,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注意施工过程中的各种证书有效期动态核查)。
B.3.4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审查
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承包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岗位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应符合《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23]75号)及《江苏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苏建管质[2023]5号)的规定。证件应为《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且在延期复核有效期内(审核证件原件留存复印件及延期复核记录),证件数量应满足施工需要。对施工过程中证件过期的,应规定施工单位补报延期复核记录或换发的新证(动态核查)。
B.3.5安全管理体系的审查
承包单位应申报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报审表(A3.2),附件应涉及: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项目部安全生产组织机构,项目经理、安全员、特殊工种岗位资格证书等。
B.3.6安全生产许可证
监理机构应审查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注意是否在有效期内。有效期满进行延期的,应补充申报延期合格证明(动态核查)。▲未审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本评价项目3不合格。
B.3.7专职安全员审查
监理机构应审查项目负责人B类、专职安全员C类上岗证书,以及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动态核查)。审查人员配备是否符合《建筑施工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立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23]91号)的规定。总承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满足:1、建筑工程、装修工程:1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1万~5万平方米的工程不少于2人;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5000万~1亿元的工程不少于2人;1亿元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分包单位资质审核
B.4.1工程分包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的违法分包涉及以下四种情况: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建设工程总承包协议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毕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项目监理机构应辨认是否违法分包,注意审核总包协议中对工程分包的约定内容。当建设工程总承包协议中未有约定专业分包单位时,必须经建设单位书面认可,方可分包。
B.4.2资质审核
对专业分包单位资质进行审核,涉及分包单位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业绩证明材料等,核对专业类别与资质等级是否符合规定。注意是否超越资质等级、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等(动态核查)。
B.4.3人员资格审核
分包单位项目经理应持有建造师(项目经理)证、B类人员上岗证,现场管理人员持证上岗,专职安全员人数符合规定,且持有C类人员上岗证,并符合《建筑施工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立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23]91号)的规定。分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满足:专业承包单位应当配置至少1人,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量和施工危险限度增长。劳务分包单位施工人员在5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0人-200人的,应当配备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00人及以上的,应当配备3名及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长,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员总人数的5‰。
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分包单位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审查规定同前B.3.4总包单位特种作业人员资格审查。
5、测量放线控制成果检查
B.5.1测量人员及设备
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承包单位测量人员资格及测量仪器设备一览表,是否满足施工规定。测量仪器设备应有有效的检定或校准证书。项目监理机构应注意审查测量仪器设备使用全周期内的有效检定或校准证书(动态核查)。
B.5.2 控制点复核
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承包单位申报的测量施工方案;对规划放点、施工定位放线、控制桩设立均应进行独立复核,并形成平行检查记录;应检查定位点及标高控制点的控制桩的保护措施是否符合规定。
定位放线验收记录及附件中应明确:引测依据(定位点、标高点引测基准点)、采用的仪器、引测的方法、引测的过程、过程测量数据、定位点及标高控制点所采用的保护措施、验收结论等。
监理机构复核工作不符合规定且导致严重后果的,本单项评分表B不合格。
6、开工报审
B.6.1 开工条件审查
工程开工报告审批前已报验通过下列内容:施工组织设计、首道工序分项施工方案、施工起重机械设备、承包单位的质保安保体系、工程用材料和设备、分包单位资质、施工测量定位放线、应急救援预案、安全防护措施费使用计划等。附件材料涉及:项目经理部管理人员情况一览表及有关证件;进场材料、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和性能一览表;特殊工种人员的姓名、上岗证一览表及有关证件。
上述资料审查合格后,当建设单位已取得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已取得施工图审查意见书及审查合格报告、施工现场已具有开工条件时,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开工报告。应注意开工报告日期与开工条件日期的时间逻辑。
当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时,项目监理机构进场后,应及时发监理书面文献(《监理工程师联系单》)提醒建设单位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审查工程开工申请手续时,建设单位仍未能及时办理施工许可手续,项目监理机构应发《监理工程师备忘录》再次提醒建设单位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并签署不批准开工意见。
若项目监理机构在审查工程开工申请手续时,建设单位未能及时办理施工图审查手续的,项目监理机构应发《监理工程师备忘录》提醒建设单位办理施工图审查手续,并签署不批准开工的意见。
▲开工条件不符合规定,且监理未辨认的,本评价项目6不合格。
B.6.2分包工程开工审查
分包工程未经报审不得开工,开工审查内容同B.6.1 开工条件审查。
7、第一次工地会议
B.7.1人员到位
项目监理机构重要人员必须参与并签字。
B.7.2监理交底
总监在第一次工地会议上应介绍监理规划内容,监理交底应具有针对性、内容全面。
B.7.3建议与规定
项目监理机构应在第一次工地会议上对施工准备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B.7.4会议纪要
会议纪要内容应真实客观、简明扼要,署名齐全、手续完备。由建设单位主持会议,会议内容、流程应满足监理规范规定,应约定工地例会周期、时间、地点及内容。第一次工地例会与第一次工地会议应区分开来。
8、现场检测机构
B.8.1现场检测工作监督检查
工程现场设立实验室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实验室检测资质、实验员、检测人员上岗资格、检测仪器设备的有效检定或校准证书等。
工程现场未设立实验室,采用委托检测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委托检测机构的资质、人员等相关资料。
对试块的标准养护情况进行检查。当采用委托养护时,应审查委托养护协议;未采用委托养护的,施工现场应设立养护室,检查养护室设立条件、环境、温度、湿度及试块养护情况是否符合规定。
对承包单位现场使用的计量器具及检测仪器设备,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其有效的检定或校准证书。
▲检测结果不合格或检测报告跟不上工程进度,监理未及时对的处置的,本评价项目8不合格。
表C 工程施工阶段监理工作单项评分表
1、工程进度控制
C.1.1总进度计划及各阶段进度计划审批
监理机构应按照协议约定,对承包单位申报的总进度计划及各阶段进度计划进行审核。审核的依据:工程总进度计划应符合工程进度目的的规定,月进度计划应符合总进度计划或年进度计划的规定,周进度计划应符合月进度计划的规定;审核总进度计划时,应重点审核节点工期(里程碑工期)、施工投入(人员、设备、材料供应、资金)。审核时应规定承包单位申报相关附件涉及材料设备采供计划、劳动力使用计划、施工机械使用计划、用款计划等。
C.1.2进度控制
对建设单位任意压缩合理的协议工期的,监理机构应对的处置。
项目监理机构应定期检查进度计划执行情况,将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进行对比分析,并有相应对比分析记录。发现偏离进度计划目的时,监理机构应签发监理告知,规定施工单位及时采用调整措施(不可危及质量和安全),保证进度计划的实行。
由于施工单位因素导致施工进度严重滞后于进度计划时,总监理工程师应签发监理告知,规定施工单位采用补救措施,调整进度计划,并向建设单位报告工期延误风险。
2、施工大型(起重)机械(设施)核查
C.2.1设备进场核查
▲监理机构应审查设备进场清单,涉及设备名称、产地、型号、数量,并与施工组织设计比较是否一致;审查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查证明、设备备案证明等文献。不符合规定且监理未辨认的,本评价项目2不合格。
▲监理机构应核查设备安装、拆卸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有效期动态核查)。不符合规定且监理未辨认的,本评价项目2不合格。
▲监理机构应审核设备安装、拆卸专项方案,审核方案的内容、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是否符合相关强制性标准和规定;其中安全技术措施是否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且监理未辨认的,本评价项目2不合格。
监理机构应审查第三方法定专业检测单位的资质和检测人员的资格。
以上内容审查合格后,监理机构签批设备进场报验。
C.2.2设备启用核查
设备安装完毕后,由第三方法定专业检测单位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合格证明文献;由承包单位组织安装单位、设备租赁单位及检测单位进行安装验收,验收后签署合格证明文献;有备案规定的应收集备案文献,报政府有关部门进行使用备案。现场使用的起重机械设备未经检测验收合格或无准用手续,监理批准使用的,本单项评分表C不合格。
▲监理未核查设备安装后的专业检测报告,或检测报告不合格,或设备安装未经验收合格,监理未对的处置的,本评价项目2不合格。
监理应审核起重司机、信号司索工等设备操作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有效期动态核查);审查工程起重机械设备操作和维护保养制度,并监督其有效运营。
以上内容审查合格后,监理机构签批设备使用报验。
C.2.3使用期监管
设备使用期应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注意: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附着的,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原安装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行,并按照规定组织验收,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查检测机构监督检查合格。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3、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进场审核
C.3.1 质量证明资料审核
对承包单位申报的材料(构配件)、设备进场报验,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进场清单(如名称、产地、规格、批次、数量等);质量保证资料(如出厂合格证、质保书等),项目监理机构须核对其原件,并规定承包单位在提交给项目监理机构的复印件上注明质保资料原件存放单位(其上加盖项目经理部及原件存放单位章);对有检测复试规定的材料(构配件)、设备应按照规范规定批次进行复试,审查检测和复试报告是否合格、复试批次是否符合规定。以上内容审查合格后,项目监理机构签批材料(构配件)、设备进场使用报验。
▲材料(构配件)、设备进场报验(品种、批次、数量)不符合规定,质保资料不完整,且监理未辨认的,本评价项目3不合格。
注意这里的设备指的是安装后用于工程竣工后建筑物使用功能的设备,而前条C.2的设备指的是用于施工措施的设备,工程竣工后不用于建筑物。
当复试不合格时,监理机构应建立异常数据台帐,汇总不合格数据,对不合格材料、构配件、设备应有退场记录。
监理工程师不得将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按照合格批准使用于工程,否则本单项评分表C不合格。应注意不合格的材料涉及应进行复试而未经复试、或经复试后检测报告未取得而无有效复试合格证明材料的(如监理签字批准日期在检测报告或有效证明材料取得日期之前)。
C.3.2见证取样送检
有复试规定的材料、构配件、设备需及时见证取样送检,见证取样后应按规定保管样品和送检,检测报告中应有见证取样专用章。项目监理机构应建立见证取样送检台帐(与监理日记相相应)、有见证取样授权委托书、留存见证取样送样单。
▲监理未按规定见证取样或弄虚作假的,本评价项目3不合格。
C.3.3建立材料设备台账
项目监理机构应分类别建立材料设备进场台帐,注意核对复试数量与批次是否符合规范规定,并与监理日记相相应。
4、施工过程监控
C.4.1巡视、旁站
项目监理机构应建立巡视、旁站制度(或规划、细则中有专门规定)。旁站制度中旁站监理的范围不得少于建设部关于监理旁站范围的规定,并符合法律法规文献中规定实行旁站监理的规定(如建筑节能等),并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及监理工作需要增长旁站监理的关键部位、重要工序和隐蔽过程。
▲项目监理机构未按规定实行旁站监理的,本评价项目4不合格。
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做好相应旁站监理记录。各工程项目中,应根据不同的旁站对象,除使用江苏省现场监理用表中的旁站登记表外,还可设立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旁站监理附表。旁站记录应描述清楚、内容具体、控制点全面、检查数据完整、解决问题有结果、闭合、签字齐全并与监理日记相相应。
项目监理机构应依据审批通过的巡视制度,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巡视检查,并做好记录,巡视发现问题应有解决记录,并与告知单、联系单、备忘录、监理日记等相呼应。巡视检查记录可记录在监理日记中,也可根据不同的巡视对象设立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巡视检查登记表式。
C.4.2施工过程的监督检查
▲项目监理机构应检查施工单位是否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及相关强制性标准施工;审核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是否符合投标和施工组织设计中所承诺以及《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等标准规定。发现问题应规定施工单位整改并对的处置,否则本评价项目4不合格。
C.4.3隐患解决
▲项目监理机构发现隐患(质量、安全、进度、造价、履约等方面)时,应能根据情况严重限度,对的、恰本地应用《工程暂停令》、《监理工程师告知单》、《监理工程师联系单》、《监理工程师备忘录》或工地例会、专题会议等形式及时解决问题。监理机构未及时规定施工单位整改或处置不妥,但未导致较严重后果的,本评价项目4不合格。
承包单位拒不整改或不断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必要时应及时报告本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隐患解决完毕监理机构应进行复查并有复查结论。
工程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导致重大损失(监理免责除外)的,本单项评分表C不合格。
C.4.4工地例会
应按照第一次工地会议中约定的例会时间或周期定期召开工地例会;工地例会由总监主持,不宜所有委托给总监代表主持会议;上次会议决议事项应在下次会议上检查贯彻情况,保证问题解决闭合;会议纪要由项目监理机构负责整理,整理应及时,内容应全面、真实客观、简明扼要。(注意安全问题记录)
5、工序验收
C.5.1工程质量验收范围的划分
应审核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检查批划分计划,验收范围划分应合理,明确验收控制批次及节点,作为承包单位向项目监理机构报验的依据。
C.5.2验收程序和组织
检查批及分项工程应由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也应参与相关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估,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监理机构在建设(业主)单位组织验收前,应组织工程参建各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承包单位、监理单位)进行单位工程竣工预验收,对有关问题进行整改后,报建设单位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单位收到工程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含分包单位)、设计、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
监理机构应及时组织验收,并符合验收范围划分计划的规定。
▲监理未按现行规范、标准验收的,本评价项目5不合格。
C.5.3检查批(分项工程)验收
▲检查批验收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做好平行检查工作并做好平行检查记录,否则本评价项目5不合格。平行检查记录可记录在检查批质量验收登记表中监理单位验收记录栏。
检查批质量合格的依据涉及: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查合格;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检查记录。主控项目必须所有符合有关专业工程验收规范的规定,不允许有不符合规定的检查结果;一般项目的检查结果达成80%以上的合格率即符合规定,对个别一般项目规定有90%以上的合格率。
验收结论应准确,重要是针对暂时不能评估验收合格的应合理缺项验收,可暂定合格,待条件具有后重新评估,对让步验收或复核验收应意见准确。
▲上道工序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涉及资料未及时报送、未签批的),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施工,监理未采用有效制止措施的,本评价项目5不合格。
将不合格的工序作为合格验收,批准进入下道工序施工的,本单项评分表C不合格。
C.5.4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1、分部(子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3、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和设备安装等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查和抽样检测结果应符合有关规定;4、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规定。
项目监理机构组织分部验收时应核查所含子分部、分项工程是否均验收合格(比如基础分部验收时不能漏掉桩基子分部核查);应核查质量控制资料是否完整;▲应核查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查和抽样检测结果是否符合规定(监理未辨认的本评价项目5不合格);应组织对观感质量的验收,对于“差”的检查点应通过返修解决等补救。
▲验收意见结论准确,暂时不能评估验收合格的应合理缺项验收,可暂定合格,待条件具有后重新评估,对让步验收或复核验收应意见准确。验收意见不对的的,本评价项目5不合格。
项目监理机构应编写分部工程质量评估报告,重要涉及地基与基础、主体、节能、钢结构、幕墙等。质量评估报告中应分别阐述分部验收时监理核查的前述四项内容是否均符合规定,由此得出质量评估结论是否合格。
6、造价控制
C.6.1工程量与签证
项目监理机构仅对承包单位完毕的合格工程量予以计量,不合格工程量不予计量。工程计量要以图纸、图纸会审、工程变更、工程量清单前言和技术规范中计量支付条款为依据。项目监理机构收到工程计量报审表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给予回复。
C.6.2工程款支付审核
根据协议约定和有关规定对工程款支付申请中的协议内工作量、工程变更增减费用,批准的索赔费用,应扣除的预付款,保存金及协议中约定的其他费用对承包单位报送的验工月报进行审查,根据审查结果填写工程款支付证书报建设单位。审核时应注意应准时支付安全防护措施费,不得无端克扣。
表D 工程竣工验收阶段监理工作单项评分表
1、竣工预验收
D.1.1质量问题解决
监理机构收到《工程竣工报验单》后,项目监理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献及施工协议对审查承包单位报送的竣工资料进行审查,并组织工程参建各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承包单位、监理单位)进行单位工程竣工预验收。项目监理机构对预验收发现的工程实体、质量控制资料的问题,应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签发监理工程师告知单)督促承包单位整改。对质量问题的整改结果应及时复验。
D.1.2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整改合格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工程竣工报验单》,并向建设单位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内容应齐全(注意不要漏掉节能分部、住宅质量通病控制情况等)、依据充足、结论对的。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1、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3、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4、重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5、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规定;6、建筑节能评估合格。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中应分别阐述工程竣工预验收时核查的上述六项内容是否均符合规定,由此得出工程质量评估结论是否合格。并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未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或评估报告结论不对的的,本单项评分表D不合格。
D.1.3时效
监理机构收到《工程竣工报验单》后,总监理工程师应在14日内回复,符合规定的应及时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预验收。
2、协助竣工验收工作
D.2.1验收前工作
项目监理机构应参与由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并提供相关监理资料,协助建设单位制定竣工验收计划和验收前的准备工作。
D.2.2整改问题复验
对竣工验收中提出的整改问题,项目监理机构应规定承包单位进行整改并复验。(如告知单及回复单)
D.2.3专业验收
协助建设单位进行各专项(消防、防雷、电梯、煤气等)验收。
D.2.4验收报告
工程质量符合规定,验收合格后,由总监理工程师会同参与验收的各方签署竣工验收证明文献。
工程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但监理已经在验收报告中签署批准通过验收的意见的,本单项评分表D不合格。
▲总监理工程师未在竣工验收证明文献上签字的,本评价项目2不合格。
3、监理工作总结
D.3.1编写总结
施工阶段监理工作结束时,监理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交监理工作总结。监理工作总结应涉及以下内容:工程概况;监理组织机构、监理人员和投入的监理设施;监理协议履行情况;监理工作成效;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解决情况和建议;工程照片(有必要时)。
D.3.2音像资料
项目监理机构应收集工程过程照片、竣工照片或音像资料,检查时宜制作监理工作介绍幻灯片。
4、资料检查移交
D.4.1 时效
项目监理机构应按规定期间完毕竣工资料的整理或对施工单位竣工资料的复核。
D.4.2移交资料的质量
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将监理资料移交给建设单位,并填写竣工监理资料移交清单。
5、监理服务期质量缺陷解决
D.5.1 协助签订保修责任书
项目监理机构应按协议约定协助建设方与施工单位签订保修责任书。
D.5.2保修期质量缺陷解决
监理单位应依据委托监理协议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期监理工作的时间、范围和内容开展工作;承担质量保修期监理工作时,监理单位应安排监理人员对建设单位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进行检查和记录,督促承包单位整改贯彻,对承包单位进行修复的工程质量进行验收,合格后予以签认;监理人员应对工程质量缺陷因素进行调查分析并拟定责任归属,对非承包单位因素导致的工程质量缺陷,监理人员应核算修复工程的费用和签署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建设单位。
6、结束期工作
D.6.1办理业务手册
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办理监理业务手册。
D.6.2协助备案
项目监理机构应按协议约定协助建设单位办理竣工备案手续。
D.6.3监理协议履约
项目监理机构应完毕监理协议中约定的所有工作内容;对于委托方未按监理协议约定所有履约的违约行为应及时提醒(如委托方未付清监理费)。
D.6.4监理工作评价
评测建设单位对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满意度。
表E 施工协议管理单项评分表
1、施工承包协议
E.1.1协议管理
项目监理机构应建立施工承包(分包)协议台账。现场应留存施工承包(分包)协议、协议书及相关资料复印件。未签订施工承包(分包)协议就进场施工的,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制止并采用有效措施。
2、协议履行情况
E.2.1协议履约
施工单位未按协议约定配备人员、设备等(如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不能到岗、安全防护措施、设备不能到位等),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签发监理工程师告知单,规定施工单位整改。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应当规定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断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未按协议约定的工期竣工时,应检查项目监理机构在过程进度控制中所做的工作及采用的措施。(查相应告知单、联系单、会议纪要等)
工程质量未达成协议约定的质量等级时,项目监理机构应采用相应措施。当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期,应按《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
-2023)的规定进行解决:
1 经返工重做或更换器具、设备的检查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2 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可以达成设计规定的检查批,应予以验收。
3 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规定、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可以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查批,可予以验收。
4 经返修或加固解决的分项、分部工程,虽然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安全使用规定,可按技术解决方案和协商文献进行验收。
通过返修或加固解决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规定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3、工程暂停及复工
E.3.1签发暂停令
监理人员发现施工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也许导致质量、安全事故或已经导致质量、安全事故的,应通过总监理工程师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规定承包单位停工整改。
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总监理工程师可签发工程暂停令:
1 建设单位规定暂停施工、且工程需要暂停施工;
2 为了保证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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